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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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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当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多数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公平价格回购,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为了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形成的,是平衡利益各方的有力措施之一。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该法的第75条和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一制度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不足之处也同样存在。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理论基础、权利性质、制度功能与缺陷,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参照其他国(地区)的立法例,提出了重构方案,以期更好地发挥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的机能。
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 shareholders means that the man who has objection to the company's significant transaction items,adopted by the principle of "Majority Consent" has the rights of appraising the fair value of his stock according to legal procedures and requesting the company to buy his stock back,to realize his goal of retirement from the company.The system of 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 shareholders is a effective measure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faults of "Majority Consent" and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On January 1st,2006,the new Company's law starts to execute officially,In the article,the system of 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 shareholders was performed.This system provides advantageous safeguards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but it still has many deficiencies.
     The deficiencies of "company law" about 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 shareholders were analysed and compared by the concept,theoretical foundation,nature of rights, function and defection.Furthermore,reconstructional scheme refered from the legislation examples of other country or region was introduced to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dissent shareholders
引文
[1]施天涛:《商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69页。
    [2]曾中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法律经济分析- 以收购公司为中心》,台湾世新大学,2006年法学院硕士论文,第22页。
    [3]王伟:《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期。
    [1]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第2版,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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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第2版,第315页。
    [3]美国修正示范公司法第13.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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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6页。
    [1]林峰:《“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批评-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1页。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批评-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2页。
    [2]刘艳刚:《浅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制与社会》2008年05期,第148页。
    [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2页。
    [2]蔡文海校译:《加拿大重要商业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59-271页。
    [3]韩国《证券交易法》第191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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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13.01条。
    [2]王丽娜:《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http://www.zlccpa.com/fagui/falv/Article/faxueyanjiu/shangshihaishishenpa/200612/Article_1037086.html,访问日期2009年2月12日。
    [3]卞耀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62节(b),左羽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5页。
    [4]同[2]。
    [1]市场价值法的主要标准是根据证券市场的价格或者在获得充分信息后,当事人之间买卖股份的价格。法庭在确定此种股份价值时,往往根据该公司的股票在公开的股票市场上的价格责令公司购买股东的股份。
    [2]所谓净资产价值法是指当法庭在确定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时,在将公司整个财产扣除公司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和责任之后,确定股份的收买价值。
    [3]这种方法重在考察公司的未来收益以便确定公司的价值,在这种估价方法中,需要考察的因素是公司的财产实力、目前状况和未来的发展、特定工业和经济的盈利率、经营者的素质、公司的劳动关系、预期风险等诸多因素。
    [4]杜欣:《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重构》,铜陵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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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国《示范公司法》的第13.21条第1款。
    [3]韩国《商法》第37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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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国《商法》第21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载体其异议期限内以及如有异议在对该异议作出一审裁决以前,均不得开始进行减资,如减资程序已经开始的,则应立即中止,直至建立了足够的担保或对债权进行了补偿。”
    [3]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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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5、《美国标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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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
    8、法国《商法》
    9、韩国《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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