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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领域司法审查的基本原理及在我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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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大学自治已成为现代高等教育管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学自治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决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大学自治对外是针对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对内主要是针对学校与学生、教师等的关系而言的。
     当然,大学自治并不是绝对的。近年来,高校相继卷入诉讼浪潮之中,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不仅引发对整个教育体制的反思,而且对整个教育法治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该案所引发的广泛讨论中,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的关系问题成为了其中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大学应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他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这其中就涉及到两种大学自治权:其一是北京大学颁发博士毕业证的权力;其二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的权力。关于第一种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并未出现太多不同意见。但关于第二种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却激发了广泛讨论。刘燕文在起诉状中,曾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给他博士学位证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代理人提议,改为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对他的申请重新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一篇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这种问题当然属于学术认定和学术裁量问题。假如前一个诉讼请求成立,就必然会导致司法权干预学校教育自主权的问题,所以遭到一些学者的明确反对。但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可以说,法院介入高校的自主权是无可非议,而应该更多考虑的问题恰恰是——法院可以介入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把握介入的“度”,这正是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
     本论文首先讨论了大学自治的宪法价值及其内涵,并考察了我国大学的办学自主权。然后,论证了大学自治领域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同时,讨论了大学自治领域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尺度。最后,分析了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并讨论了完善治理结构过程中司法审查之重要性。
     通过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大学自治不是绝对的,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是必要的,可对其进行保障与监督;同时,这种司法审查又是有限的,仅限于制约侵害权利和程序的现象,而不涉及实质性的教学和学术问题。
Nowadays, university autonomy has becom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in modern advanced educational management. It refers to an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on teaching plan and target and put it into practice without any control and interference of the government, the church and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the society, it indicates the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governments; To inside campus, it indicates the rel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staffs.
     In the article,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legal values and connotation of the university autonomy based on some research work in our country. Then, the necessity of legal supervision over university autonomy is discussed. Meanwhile, we evaluate to what extent the legal supervision can apply in university autonomy. Finally, we analyse the inner structure of domestic university on the whole and the importance of its legal supervision.
     This is our conclusion: university autonomy is our basic principle in modern management of advanced education, however, it isn't absolute, there is necessity for legal supervision to protect and supervise its performa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legal power is limited, it only applies to those damage on legal procedure and restriction on rights, so it doesn't apply to the teaching and academic issue.
引文
1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四辑,第66页。
    2 参见:http://www.mba163.com/xuexi/xzgl/cxwj/tjwz/200606/20060601204632.html
    3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
    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页。
    5[日]小林节:《宪法》,南窗社,1994年版,第42页。
    6 林峰:《中西方学术自由的历史演进与启示》,《当代教育论坛》,2007年第7期。第134页。
    7[日]野中俊彦:《宪法Ⅰ》[第三版],有斐阁,2001年版,第308-309页。
    8[日]野中俊彦:《宪法Ⅰ》[第三版],有斐阁,2001年版,第309页。
    9 林峰:《中西方学术自由的历史演进与启示》,《当代教育论坛》,2007年第7期,第134-135页。
    10[日]野中俊彦:《宪法Ⅰ》[第三版],有斐阁,2001年版,第309-310页。
    11 林峰:《中西方学术自由的历史演进与启示》,《当代教育论坛》,2007年第7期,第135页。
    12[日]芦部信喜:《宪法》,岩波书店,1999年版,第157页。
    13 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李仁森:《大学自治与退学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号判决》,《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14 胡建华:《两种大学自治模式的若干比较》,《全球教育展望》,2002年12期。
    15 彭虹斌:《西方五国大学自治的演变及特征》,《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16 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
    17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第53-54页。
    18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80号解释明示:“宪法第11条讲学自由之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19[日]野中俊彦等:《宪法Ⅰ》[第三版],有斐阁,2001年版,第318页。
    20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第52页。
    21 黄厚明:《大学自主权的历史、文化视角》,《理工高教研究》,2002年第6期。
    22 注: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主体的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大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文中是“高等学校”和“学校校长”。可见,这些自主权并没有赋予给教授和学生。
    23[日]佐藤幸治:《宪法》[第三版],青林书院,1995年版,第512页。
    24 袁方:《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117页。
    25 张步洪、王石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评述》,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26 翁岳生:《行政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44页。
    27 陈新民:《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00页。
    28 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29 王柱国:《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8-9页。
    30 Tinker v1 Des Moines School Distl,393 US 503(1969)
    31 See Griswold v1 Connecticut,381U.S.479.
    32 王柱国:《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9页。
    33 Peter Cane,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on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第128页。
    34 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4页。
    35 我国《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已成为学界共识。
    36 王柱国:《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9-10页。
    37[日]右崎正博,浦田一郎:《基本判例·宪法》,法学书院,1999年版,第180页。
    38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
    39[日]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下卷),弘文堂,1983年版,第30页。
    40[日]村上武则编:《应用行政法》,有信堂,2001年版,第72页。
    41[日]吉田善明编:《宪法重要判例集》,敬文堂,2000年版,第127页。
    42[日]江桥崇:《大学自治与警察权--爱知大事件》,《法学家别册·宪法判例百选Ⅰ》,第68卷。
    43[日]杉原泰雄:《大学自治与警察权的界限》,《教育判例百选》,有斐阁,1979年版,第22页。
    44[日]“自由法曹团”编:《编写宪法判例》,日本评论社,1998年版,第375页。
    45 袁方:《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117-119页。
    46 袁方:《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119-120页。
    47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第71页。
    48 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49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诉案引发的思考》--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
    50 北京大学关于生工作、社团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有章程或具体的管理办法,但至今没有一个总的章程,学术事项和行政事项的区分并不清楚。
    51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编:《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04年。
    52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第61-62页。
    53 曾繁正:《美国行政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420-423页。
    54 王柱国:《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11页。
    55 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56 王柱国:《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11-12页。
    57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期,第69页。
    58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期,第69页。
    59 湛中乐、李凤英:《略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60 姜如:《从在校生变化看北京大学的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5期。
    61 张维迎:《大学的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62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期,第61页。
    63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期,第71、49页。
    64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期,第62页。
    65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期,第63页。
    66 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苏中行初字第004号。
    67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诉讼案引发的思考》,见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
    68 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69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第71页。
    70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第6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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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See Griswold v1 Connecticut,381U.S.479.
    [81]http://www.mba163.com/xuexi/xzgl/cxwj/tjwz/200606/20060601204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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