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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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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中国,宪政是许多人所孜孜以求的目标,它之所以艰难,不在于其本身有着怎样的理论困境,而在于缺乏必要的根基。本文认为,宪政的根基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我国宪法之所以权威性有所不足,实因民间社会力量弱小使然。因此,要发展中国的宪政,当从民间社会出发,以民间治理夯实宪政之根基。民间治理在两个方面对宪政有所推动,其一,在处理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民间治理既可以生长民间社会控制国家的力量,也可以巩固国家的合法性,重塑国家权威;其二,民间治理以培育公民意识、发展阶层共和与塑造政治共同体的形式,为宪政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当代中国的宪政发展,必须从民间社会开始。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讨论了宪政的根基问题。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界,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对实现宪政的路径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由于宪政之依据并不仅仅是宪法文本,而且也包括政治现实,故而纯粹从规范角度出发来讨论宪政问题是不合适的。从根源来说,我国立宪史上之所以存在数部宪法,然而却始终未能有宪政,其原因不外于精英操纵与人民不在场这两方面。而宪政之基础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人民之中,唯有立足于社会的宪政方能稳固。
     第二章引出民间治理的概念。当代中国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仍难以受到控制,而社会的力量难以发挥。一些学者引入治理概念试图解决国家权力的控制问题,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工和权力的多元化。由于治理有着特定的主体,而公民社会正是这样一个适格主体,因而治理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常常相伴而行。但公民社会论脱胎于西方话语体系,在中国语境中难以完全适用,相反,扎根于传统与现实的民间社会的概念,倒是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民间治理,即是以民间社会为主体的治理。
     第三章探讨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集中体现在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中。在当代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态中,国家与社会处于交融而非对立的立场之中,故而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以民间社会的力量向国家的渗透为基础,弥合国家权威内部分裂的态势,重塑国家权威,并以民间社会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过程为依托,巩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其二,民间社会通过特定的民主程序,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外部制约,防范公权力滥用的风险。
     第四章探讨民间治理的内部效应。宪政的基础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宪政之实现,有赖于公民对宪政的要求和支持。但在当代中国,公民性与公共性的缺乏使得宪政与民间社会严重脱节,无法为人民所理解与拥护。为此,民间社会应通过自我治理,通过三个步骤为宪政奠定基础:第一,通过治理与维护社会资本,将原子式的个人转化为公民;第二,通过阶层整合与阶层对话,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各阶层的共和;第三,公民、阶层与利益群体以共同善为诉求,形成政治共同体,从而为宪政提供唯一合法的基础。
In contemporary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is a desirable purpose that many people pursue. The fact that it is difficult to fetch is not because of its theoretical dilemma but the lack of its foundation.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sists in civil society. The reason why the authority of China's constitution is not esteemed is the weakness of the power of civil society. Therefore, if it is desirable to develop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we should consolidate the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by the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The governance of civil society may propel constitutionalism in two ways. On one hand, when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the governance may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power of civil society to control state but also consolidate the legitimacy of state and rebuild the authority of state. On the other hand, the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may provide a sound basis for constitutionalism by cultivat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hip, developing the republicanism of classes and shaping political community.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should be started in civil society. The whole paper is composed of four chapters.
     Chapter One dicusses the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theory of normative constitution and political constitution discuss the approach to realize constitutioanlism. Because the basisi of consitituionalism is not only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but also political reality, it is improper to discuss constitutionalism only from the aspect of consitutional norms. There are several constitutional texts in the history of China's constitution, but constitutionalism never exits. The reasons are the handing of elites and the absence of the people. While the basis of constitutionalism exists in the society and the people, only rooting in the society may constitutionalism be solidate.
     Chapter Two dicusses the concept of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Contemporary China is in a special historical period, the power of state is out of control while the power of society is hard to express. Some scholars introduce the theory of governance to tr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uncontroled power of state and realize the cooperation of state and society an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power. Because civil society is a proper subject of governance, the theories of governance and civil society are often combined. But the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roots in western world, it is not absolutely proper in China's context. So it is necessary to apply the concept civil society with a comprehension according to our tradition and reality,that is, minjian. The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minjian), is the governance whose subject is civil society(minjian).
     Chapter Three discusses the external effect of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The external effect of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chiefly appears in the relationshi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state. In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state and society mingle but not oppose to each other, so the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is important to the governance of state. The importance can be decribed as two aspects. First, the power of civil society may filter into state so as to restore the fragmented authority, while the democracy process in which civil society can participate in the governance of state will consolidate the legitimacy basisi of the state. Second, civil society will control the state power from outside the state and prevent the danger of the abuse of power by some democracy procedures.
     Chapter Four discusses the internal effect of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The basis of constitutionalism roots in society, and 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needs the requirement and support by citizens. But in contemporary China, because of the lack of civicness and pub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s far from civil society and can not be comprehended and supported by the people. Therefore, the governance by civil society should lay the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through three steps. First, converting atomic individuals into citizens by governing and preserving social capital. Second, realizing the stabilization of the society and the republic of all strata by the conformity and dialogue among strata. Third, forming a political community where the common good is respected by all citizens, strata and interest groups, so as to provide the only legitimate basis for constitutionalism.
引文
① 参见徐友渔:《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思想的分化与流变》,载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179328,2011年1月10日访问。
    ② 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① 参见麦天枢:《天国猜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2贝。
    ①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版,第186页。
    ①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② 参见[德]马克斯·韦们:《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③ 参见[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34页。
    ① 参见[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① Bruce Akerman, We the People:Foundation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6.
    ② Bruce Akerman, We the People:Foundation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7.
    ① 参见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② 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新版序第12页。
    ① 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困境》,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38853.html,2011年3月10日访问。
    ① 《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②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页。
    ③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④ 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① See Joel S. Migdal, The state in socity, in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p7.
    ② See Elizabeth J. Perry, Trend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politics:State-society relations, China Quarterly 139 (September 1994).
    ① 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① 罗茨详细列举了六种关于治理的定义:1、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2、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4、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足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见罗茨:《新的治理》,载《政治研究》1996年第154期,转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罗茨的第五、六种定义所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以及社会内部的自我管理,这与本文所说的治理概念显然有相同之处。
    ① 陈寅恪:《王观堂先生纪念碑铭》。
    ① 康晓光:《中国特殊论——对中国大陆25年改革经验的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② 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前言第1页。
    ①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①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8页。
    ①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0页。
    ① 语义宪法是罗文斯坦所提出的宪法类型,其主要特征是:“只是组织性的宪法,即是组织而不是约束特定政体中政治权力运转之规则的集合”,“名义性宪法并不真的假装成‘真正的宪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无限的、不受节制的权力的体制。它不是一纸空文。它只是与宪政主义的目的无关。”参见[意]乔·萨托利:《“宪政”疏议》,载萧瀚编:《宪政二十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版,第340页。
    ② 这里的建构主义与下文的进化主义与哈耶克所区分的建构理性与进化理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具有关键性的区别。详细的论述参见本文第四章第四节。
    ③ 参见徐友渔:《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思想的分化与流变》,载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9328,2011年1月10日访问。
    ① 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主要发生在上个世纪末,时至今日,宪法学界支持良性违宪的学者已不多见,然而,在转型时期,“良性违宪”的提法虽可能遭受众人围攻,但良性违宪的做法却并未因此而消失。
    ②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绪论第3页。
    ③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绪论第4页。
    ① 罗文斯坦所说的规范宪法系指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第一个任务即是实现当代中国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与实效性。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绪论第8-9页。
    ②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绪论第4-9页。
    ① [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② 参见秦前红、叶海波:《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9-345页。
    ① 江国华:《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②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
    ③ JAG Griffith,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in The Modern Law Review, Volume 42, Issue 1,1979, pp19.
    ④ JAG Griffith, "The common law and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in 117 LQR 42, at pp 59-60, citing Graham Gee,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of JAG Griffith", in Legal Studies, Vol.28, No.1,2008.
    ⑤ See Graham Gee,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of JAG Griffith", in Legal Studies, Vol.28, No.1,2008.
    ① 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② 参见[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③ 参见[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④ 陈国刚:《宪法权威:一个虚构的神话》,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893,2010年1月3日访问。
    ⑤ 参见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9灭。
    ① 德国宪法法院在西南三州重组案(Southwest Case,1 Berfge 14)明确指出,宪法条文之间的效力是不等同的。宪法法院认为,对宪法内容的把握不仅要看宪法的条文,更重要的是要把握宪法自身的精神实质以及决定宪法内容的宪法原则,这些原则是超越于宪法条文之上的高级宪法规范。如果宪法的条文本身违反了这些原则,那么,该条文也是无效的。“宪法的某一条款虽然是宪法的一部分但却无效,并不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有些宪法原则是如此根本并且是法律的表述,它们甚至优先于宪法并约束宪法的缔造者。其他不具备如此高法律地位的宪法条文,可能因为与这些原则相冲突而无效。”参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页。
    ② 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③ 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① 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② 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③ 在国内宪法学界,主张政治宪政主义的学者并不多,其中以陈端洪和高全喜为代表,但两者在观点上有不尽相同之处。如陈端洪着眼于政治现实,对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多存怀疑态度;但高全喜则主张以政治 宪政主义之手摘取司法宪政主义之果,其目标仍在于保障宪法的规范性。相关讨论可参见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时代的政法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4页。
    ① 由于在西方宪政国家,关于宪政的前现代问题已然解决,而在中国,我们尚未解决宪政这样一个现代化问题,故而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在宪政建成之后的“日常政治”问题,而是在宪政建成之前的“非常政治”问题,故而应关注宪政的生成路径,证成现代国家的确立与现代公民的实现等现实问题。这是政治宪政主义的基本立场。可参见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时代的政法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① 参见强世功:《如何解读“不成文宪法”》,载《法制日报》2010年1月6日。
    ② 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① 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① 牟宗三认为民主和科学乃是儒家发展的目的与应有之方向:“一般人只从科技的层面去了解现代化,殊不知现代化之所以为现代化的关键不在科学,而是在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所涵摄的自由、平等、人权运动,才是现代化的本质意义之所在。假如在这个时代,儒家还要继续发展,担负它的使命,那么,重点即在于本其内在的日的,要求科学的出现,要求民主政治的出现——要求现代化,这才是真正的现代化。”而民主政治恰是儒家之“新外王”。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新版序第12页。
    ② [清]李鸿章:《复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
    ③ [清]魏源:《海国图志》。
    ④ 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辛亥革命》(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页。
    ① 孙中山:《中国之革命》,载《中山从书》(传略),太平洋书店1927年版,第31页。转引自夏新华等:《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② 参见袁伟时:《对孙中山史迹的质疑》,载《l有报月刊》2001年7月。
    ③ 孙中山.《制定建国大纲宣言》,载《中山丛书》(四),太平洋书店1927年版,第31页。转引自夏新华等:《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① 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② 李泽厚:《现代思想史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0页。
    ③ 李泽厚:《现代思想史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1页。
    ① 《战国策》。
    ① 《论语·子张》。
    ② 参见王日根:《中国科举考试与社会影响》,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62-264页。
    ③ 参见徐爽:《断裂的传统:清未废科举对宪政改革的影响》,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④ 参见纪莺莺:《明清科举制的社会整合功能——以社会流动为视角》,载《社会》2006年第6期。
    ⑤ 科举制度一方面促成了儒家伦理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形成了独特的士绅阶层,这一阶层常常成为联结政府与民间的纽带,从而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性。参见王日根:《中国科举考试与社会影响》,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62-264页。
    ① 参见徐爽:《断裂的传统:清末废科举对宪政改革的影响》,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② 清末民初在社会变迁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精英阶层主要包括受到西方思潮影响的一些先进分子,其主休是各类留学生,其人数大约为七八十万,仅占人口的少数。参见罗福惠:《辛亥时期的精英文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5页。
    ③ [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杨慎之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2贝。
    ① [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杨慎之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页。
    ② [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杨慎之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页。
    ③ 贺宾:《国家—社会视域中的传统民间伦理》,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① 参见费孝通:《乡十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② 《论语·学俩》。
    ③ 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李荣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1页。
    ① 《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
    ② 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页。
    ③ 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④ 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⑤ 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5-166页。
    ⑥ 参见[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34页。
    ① 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贝。
    ② 如有学者指出:“处于社会等级中较低阶层的群体,反而很少投身于为改善他们的社会环境而进行的斗争,因为他们一方面觉得斗争的结果与他们的生活没有什么关系,另一方面觉得他们对现状无能为力”。参见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民国时期的政治结社——包括国民党与共产党的建立,多是由知识分了所主导的,即便是般性的政治结社,也与结社者们的受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等息息相关,而下层民众对此一无所知,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① 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① 参见晏阳初、[美]赛珍珠著,宋恩荣编:《告语人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① 西方化与现代化之间既有紧密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现代化意味着向西方学习,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西化的色彩。由于欧美发达国家始终走在我们前头,知期内难以超越,因而现代化、包括现在的全球化都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欧化、美化,一些今日我们司空见惯的国际标准或者现代标准,确切地说都是欧美标准。但“西方化可能是指西方文有完全取代了各种本土文化,而不是指真正发生的事情,即非西方国家按照自己特殊的生活方式选择了西方的某些思想和技术。”参见[美]奈特·毕乃德:《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载[美]西里尔·E.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214页。
    ②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174页。
    ① 参见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时代的政法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5-46页。
    ② 关于国家,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这里将国家理解为政治权力体系,详细的论述请参见第二章第三节。
    ① 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② 参见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③ 《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④ 黑格尔觉察到,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具有致命的缺陷:它“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因而是盲目而缺乏理性的。由于市民社会乃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 所致的状态,它虽然与国家并存,从层次上来说却是低于国家的,因此,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政治国家才是目的。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51页。
    ②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③ 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①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3页。
    ③ 这里的多数人有特别的含义,即特定人群中的多数人。众所周知,在雅典时期,能够参与政治的人并不多,数量广大的奴隶和妇女都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
    ④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⑤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⑥ 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
    ① 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7-61页。
    ②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8页。
    ③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9页。
    ④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5-76页。
    ⑤ 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203页。
    ①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6页。
    ①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②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25页,第31-35页。
    ③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3页。
    ④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⑤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及以下。
    ① 参见[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71页。
    ① 可参见人民网“中国模式”专题,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57/149513/,2011年2月4日访问。
    ① 关于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视为宪法的讨论,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页及以下。
    ②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
    ③ 施雪华、孔凡义:《当代中国执政党、国家、社会一体化及其原因》,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① 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② 参见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及以下。
    ① 参见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67页。
    ② See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123.
    ① “苏丹式政权”是指在发达中国家所存在的一种政体,在此种政体之下,当权者可以把自己的治理范围视为私人领地,任凭个人一直为所欲为地进行统治,类似于汉语中的“土皇帝”政治。该概念由美国政治学家林兹最早提出,其其特征是权力范围的私产化,权力行使的无规则性,统治方式的非意识形态化,其基础建立在芘荫网络之上。萧功秦认为,在中国地方政权中往往会出现具有苏丹式政权的一种或若十特征的现象,萧功秦将其其称为地方政治的“类苏丹化”倾向。参见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185页。
    ② 参见萧功秦:《软政权与分利集团化:中国现代化的两重陷阱》,载《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2期。
    ③ 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以下。
    ④ 权贵资本与裙带资本内涵大体相似,所指的是公权力行使者利用其权力为自己及其关系密切者谋取经济利益而形成的资本形式,它以制度化的腐败为基本前提。在当代中国,关于权贵资本的讨论已颇为常见。参见庄礼伟:《亚洲裙带资本主义研究》,载http://www.epochtimcs.com/b5/1/6/6/n95920.htm,2010年12月22日访问;邵道生:《我对“权贵资本主义”的另一种解读》,载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2185315.html,2010年12月22日访问。
    ⑤ 参见康晓光:《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研究》,《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
    ⑤ 参见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48页。
    ①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② [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这里仅仅是借用中文译本的两个说法,一些学者认为这两本书的翻译存在偏差,在此不论。
    ① 参见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创刊号。
    ② 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③ 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④ 参见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3页。
    ① 例如延安黄碟案。相关评论可参见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①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①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载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① 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① 公民社会的德文原词为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② 它兼有资产阶级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意思。公民社会是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结合,它包括了社会经济的自由、工业活动和斗争等,它既非家庭,也非国家,而是独立存在于两者之间。但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公民作为原子而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公民社会被政治国家所吞没。只有在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人与国家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步被打破的情况下,这些公民之间的复杂关系才随之产生。因此,公民社会的种种社会关系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才会出现,这也即是说,公民社会领域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乃是非常现代的现象。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这一认识。参见[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陈小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11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51页。
    ③ 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贝。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7页。
    ① 参见[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② 参见[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③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① 参见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② 参见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③ 例如,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将“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加以混用,一方面说明在汉语中并不存在与civil society完全对应的表述,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三个汉语表述之间本身即存在兼容性,而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关系。
    ① 王绍光:《“公民社会”祛魅》,载《绿叶》2009年第7期。
    ②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③ 《礼记·大学》。
    ① 《论语·子路》。
    ① 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3页。
    ① 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② 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③ 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④ 严格说来,这里所说的身份与梅因的身份并不是一回事,它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并不是某种人身依附性的表现。但是,基于社会地位而形成的契约与梅因的契约概念并不相同,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当契约脱离了平等、自由的理念时,其精神实质便已流失了。
    ⑤ 庞金友:《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① Deborah S. Davis, Richard Kraus, Barry Naughton, Elizabeth Perry (eds.), Urban Spaces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Potential for Autonomy and Community in Post-Mao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pp 297-298.
    ② See D.J.Solinger, Urban Entrepreneurs and the State:The Merger of State and Society, in Arthur Lewis Rosenbaum(ed.), 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the consequences of reform, Westview Press,1992, p121.
    ① 康晓光:《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研究》,《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
    ② 参见康晓光:《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研究》,《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
    ①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33573,2010年5月15日访问。
    ② 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乇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3页。
    ③ 这里的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从现实来看,它也包括执政党的“权力”。这与我国目前的政党体制是分不开的。
    ① Solingcr, China's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Statist Legacies and Marketing Reforms,转引自张静:《旧传统与新取向——从“法团主义”看“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模式》,载《公共论从: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06页。
    ② [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① 参见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② BBC节目:《公民社会的起源与发展》,转引自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0842,2010年4月12日访问。
    ③ 吴志成、[德]托马斯·海贝勒:《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① 吴志成、[德]托马斯·海贝勒:《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② 吴志成、[德]托马斯·海贝勒:《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③ 参见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日标与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48-462页。
    ④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⑤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9页。
    ①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443页。
    ②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443页。
    ③ 图见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9页。
    ① 张明澍:《中国“政治人”——中国公民素质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页。
    ② 刘雪松:《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167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6页。
    ① 参见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② 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86页。
    ① 参见[美]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邓正来、杨念群译,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398页。
    ① 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① 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及以下。
    ② [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3页。
    ③ [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①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1-132页。
    ① See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4.
    ① See Elizabeth J. Perry, Trend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politics:State-society relations, China Quarterly 139 (September 1994)
    ② [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林同奇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
    ③ See Joel S. Migdal, The state in socity, in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p7.
    ④ 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理论关系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⑤ 学界对于自战国至清的社会性质的界说颇有争议。依照一些学者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解,一般认为这一时段属于封建社会,但其与马克思所说的西欧式封建社会截然不同,其间差异甚大,因此亦有众多学者否认这一说法,认为这一时期可称为专制王权社会,而西周社会才是封建社会,“在春秋开始之前,一种大致上可以被称为封建的政治秩序形式已经在中国牢固地确立起来”([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5页。)关于对封建社会的较为详细的讨论,可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亦有学者认为,中国自战国以降的封建社会并非典型封建社会,但仍属马克思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4-37页。
    ①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 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5页。
    ③ 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6页。
    ④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页。
    ⑤ [美]杜维明:《道学政——论儒家知识分了》,钱文忠、盛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8页。
    ⑥ 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① 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② 参见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4-485页。
    ③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及以下。
    ④ [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① 参见陆学艺、李培林主编:《中国社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② 参见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① 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② 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及以下。
    ③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及以下。
    ④ 参见石亚军主编:《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证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3页。
    ⑤ 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3-54页。
    ①[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93-419页。
    ① 施雪华、孔凡义:《当代中国执政党、国家、社会一体化及其原因》,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② 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③ 参见刘金贺等:《“国退民进”为何卷土重来》,载http://news.cnfol.com/100203/101,1277,7218345,00.shtml,2011年3月4日访问。
    ① 参见仝志辉:《“后选举时代”怎样促进真正的村民自治》,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② 笔者曾亲历此类事件。在笔者曾经参观和考察的G省S县乡村,某镇领导直接对原村长表态:“虽然张某选上了村委会主任,但是我们交待任务还是会去找你的。”
    ③ 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139页。
    ④ 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① 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② 有国外学者提出国家乃是嵌入在社会之中(states embedded in society)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社会也可能嵌入国家之中,两者的嵌入关系是相互的。See Joel S. Migdal, The state in socity, in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p37.
    ① 这是非法律意义上的征用,指的是国家通过民间治理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这种意义上的征用受启于高丙中:《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②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8-73页。
    ① 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李荣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6页。
    ② 参见[美]P.诺内特、P.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③ 参见[美]P诺内特、P.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④ 郁建兴、江华、周俊:《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商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⑤ 参见高内中:《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⑥ 参见黄卫平、陈文:《民间政治参与和体制吸纳的互动》,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① 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② See Susan L. Shirk, China:Fragile Superpow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③ See Kenneth Lieberthal, Introduction:The '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Model and Its Limitations, in Keneth Lieberthal and Michel Oksenberg(eds.), Policy Making in China:Leaders, Structures and Process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 pp1-30.
    ① Kenneth Lieberthal, Introduction:The 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Model and Its Limitations, in Keneth Lieberthal and Michel Oksenberg (eds.), Policy Making in China:Leaders, Structures and Process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 p27.
    ① 王信贤:《倾斜的三角:当代中国社会问题与政策困境》,载《中国大陆研究》2008年第3期。
    ① 参见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和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4-26页。
    ② 参见王绍光:《分权的底线》,载《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2期。
    ① 田毅、王颖:《一个法官的命运与“法条抵触之辩”》,载《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17日。
    ② 参见周佑勇:《行政裁量的治理》,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① 此类案件不胜枚举,2010年有关安元鼎的报道更是凸显了地方政府截访的某些内幕。参见龙志、杨艺蓓:《安元鼎:北京截访“黑监狱”调查》,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24日。
    ② 转引自赵震江:《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① 关于此一提法,参见耿曙、陈弈伶:《发展策略与政权体质——走向“内分—外联”体质的中国大陆》,载《社会科学论丛》2008年第2期。
    ② 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为房地产商与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③ 图见耿曙、陈弈伶:《发展策略与政权体质——走向“内分—外联”体质的中国大陆》,载《社会科学论丛》2008年第2期。
    ① 参见耿曙、陈弈伶:《发展策略与政权体质——走向“内分-外联”体质的中国大陆》,载《社会科学论丛》2008年第2期。
    ① 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① 在笔者访问的人中,有公务员、商人、农民、工人、学生等不同身份者。农民和工人出于自身处境的考虑,对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体会较深,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较多可以理解。令人感兴趣的,,本来应该处于社会上层的公务员、商人和高学历的人对执政党和政府的评价也不是很高。在笔者所访问的G省S市,一位副县级调研员表达了对执政党一些政策的不满情绪。一位Y省S市的区长则坦言在当代的政治体制中缺乏安全感。与处于政治体制之内的从政者相比,商人阶级、中产阶级(包括自认为是中产阶级预备军的学生)同样在各种各样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缺乏基本的安全感,他们对执政党、政府的评价总体上偏向保守和消极。颇为有趣的是,笔者通过访问所得出的认识与一些学者通过所谓科学的问卷调查得来的结论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些数据所指向的结论常常是:中国大多数人是拥护党和政府的。
    ② [美]利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聂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3页。
    ① [法]让一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②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9页。
    ③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页。
    ⑤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①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7页。
    ②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③ 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0页。
    ④ 《新华社研究员: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财富两极分化》,载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ccial/ shourufenpei/20100521/2216872.shtml,2010年6月1日访问。
    ⑤ 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67页。
    ① 秦晖:《“中国奇迹”的形成与未来》,载《南方周末》2008年2月2日。
    ② 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以下。
    ③ 康晓光:《经济增长、社会公正、民主法治与合法性基础——1978年以来的变化与今后的选择》,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4期。
    ① 目前,党和政府在考察官员政绩时,仍主要以经济成效作为首要考核目标。近些年来,中国政府拟引入绿色GDP(扣除自然资源损耗及生态成本之后的国民财富)概念,试图扭转唯经济论的错误观念,然收效至今尚不明显。至于绿色GDP的前途,尚有待观察。
    ① 参见冯克利:《阿隆与“意识形态的终结”》,载《读书》1998年第12期。
    ① 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② 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③ 参见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15页。
    ① 参见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6-78页。
    ① 这里的人民与主流政治学说中与“敌人”相对立的“人民”有所不同。
    ②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①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4页。
    ②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4页。
    ③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8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7页。
    ③ [美]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版,第77页。
    ②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版,第173页。
    ③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版,第175页。
    ④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版,第186页。
    ⑤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
    ⑥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页。
    ⑦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页。
    ⑧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① 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5-93页。
    ② 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91-96页。
    ③ 参见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页。
    ③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④ 郭剑鸣:《晚清绅士与公共危机治理:以知识权力化治理机制为路径》,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⑤ 参见麦天枢:《天国猜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页。。
    ⑥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3页。
    ① 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② 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7页。
    ① [美]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② 《荀子·性恶》。
    ③ 《孟子·离娄上》。
    ④ 《国语·周语上》。
    ①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页。
    ② 《论语·子张》。
    ③ 《论语·公冶长》。
    ① 任剑涛:《伦理政治研究:从早期儒学视角的理论透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97页。
    ① 参见任剑涛:《伦理政治研究:从早期儒学视角的理论透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34页。
    ②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载http://news.sina.com.cn/s/2009-05-18/152517838856. shtml,2011年3月11日访问。
    ③ 参见江国华:《我国公民非典型参与及其文化隐喻》,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④ 参见魏英杰:《湖北石首事件与网络围观年代》,载《新民晚报》2009年6月25日。
    ① 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① 周永坤教授十分明确地指出,所谓宪政即是法治政治。周永坤:《宪政与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② 参见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时代的政法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5-46页。
    ③ 任剑涛:《伦理政治研究:从早期儒学视角的理论透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35页。
    ①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① 笔者在G省L市一个远离城市的山村中,随机与一位农民交流。这位先生经年不出家门,但对政府的看法颇有些代表性。对于政府的权力,他说明,政府对农村事务——包括扶贫、社会保障等——一般不予管理,但一口旦碰到农村中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时,政府的手立刻就伸了过来。即便一些群众可能对政府有所偏见,然而这种偏见为何会在远离政治的地方广泛流行,其后的原因是颇值玩味的。
    ② 任剑涛:《伦理政治研究:从早期儒学视角的理论透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44页。
    ③ 任剑涛:《伦理政治研究:从早期儒学视角的理论透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44贝。
    ① 《论语·季氏》。
    ① 参见《网友曝房产局长抽天价烟每条1500元》,载http://news.sina.com.cn/s/p/2008-12-16/ 080916855947-shtml,2011年3月11日访问;《南京江宁原房产局长周久耕受贿—审被判11年》,http://news.sina.com.cn/c/2009-10-10/175518802883.shtml,2011年3月11日访问。
    ② 参见《网络传烟草局长日记中心工作是喝酒玩女人》,载http://news.sina.com.cn/s/2010-03-01/142719763220.shtml,2011年3月11日访问;《广西“性日记门”局长因受贿百万被判刑13年》,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10-12/14/c_12879949.htm,2011年3月11日访问。
    ① 参见《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载http://news.sina.com.cn/z/takein/,2011年3月11日访问。
    ② 2003年5月22日,贺卫方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调查,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直面此建议。
    ③ 参见黄卫平、陈文:《民间政治参与和体制吸纳的互动》,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④ 1995年,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卜率先提出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一词:1996年,美国学者格雷姆·布朗宁出版《电子民主:运用因特网改革美国政治》一书,正式拉开了世界范围内政治学者研究网络民主现象的序幕。托夫勒夫妇认为,公民可以借助网络就公共问题直接向政府发表意见或投票表决,“半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将代替工业时代的代议制“间接民主”。参见韩志磊:《中国“网络民主”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① 参见康晓光:《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研究》,《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
    ② 参见康晓光:《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研究》,《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
    ③ 参见孙立平:《总休性资本与转型期精英形成》,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④ 孙立平:《总体性资本与转型期精英形成》,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⑤ 见康晓光:《经济增长、社会公正、民主法治’与合法性基础——1978年以来的变化与今后的选择》,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4期。
    ① [澳]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① 参见何俊志:《民主工页的开发与执政能力的提升》,载《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3期。
    ② 李景鹏:《建立民主恳谈和民主决策的新机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l期。
    ③ [澳]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页。
    ① 参见何包钢:《从协商民主看政治协商会议》,载《学习时报》2009年10月19日。
    ① P.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in P.C.Schmitter and G. Lehmbruch,eds.,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Beverly Hills:Sage,1979,p9.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② P.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in P.C.Schmitter and G. Lehmbruch,eds.,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Beverly Hills:Sage,1979,p9.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③ 张静:《法团主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① 参见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② 陈家建:《法团主义与中国利:会》,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③ 参见康晓光:《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④ 陈家建:《法团主义与中国社会》,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① 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② 参见康晓光:《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研究》,载《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
    ③ 参见陈柏峰:《去道德化的乡村世界》,载《文化纵横》2010年第3期。
    ④ 参见徐贲:《当今中国大众社会的犬儒主义》,载徐贲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cf3010008r1. html,2011年2月24日访问。
    ① 参见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理解拆迁》,载《绿叶》2011年第1期。
    ② 参见慧昌:《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载http://policy.caing.com/2010-10-12/100187635.html,2011年2月22日访问;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理解拆迁》,载《绿叶》2011年第1期;李晓亮:《惊悚点在于——“拆出个‘新中国’”竟非全错!》,载http://sp.ycwb.com/2010-10/15/content_2914581.htm,2011年2月22日访问。
    ③ 在2003年1月中旬至5月初的深圳市各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一批“自荐竞选者”。这些普通公民通过发传单、发表演讲、接受采访等方式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以此作为获取选民选票的手段。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2人参与竞选,2人当选为区人大代表。选举期间,还出现一系列与现行选举制度相关的颇具争议性的事件,如“麻岭社区延期选举风波”、“状告区人大常委会案”、“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新当选人大代表案”、“非登记选民当选人大代表”,形成了公民参与选举的热潮。全国人大和广东省人大专门对此进行了调研,客观上推动了选举法在2004年的修改。这一系列活动被一些学者称为“深圳竞选”现象。参见黄卫平、陈文:《民间政治参与和体制吸纳的互动》,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④ 参见黄广明:《一个“布衣代表”的现实》,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6日。
    ① 参见舒旻:《“散步”始末:厦门PX和北京六里屯事件的分析》,载《世界环境》2008年第6期。
    ② 参见笑蜀:《捕捉公民社会曙光》,载《南风窗》2010年第5期。
    ① 詹姆士·M.布坎南如是提出:“我认为只有在特定的一些环境中,民主才作为独一无二合乎理想的人们交往的政治秩序而出现。这一些特定环境要求人们接受特有的哲学先决条件,以及理解广义上的政治制度的运行情况。从这样的理解出发,在‘民主’一词之前必须冠以‘宪法的’一词,这样才能使‘民主’一词在内部坚实的规范辩论中站得住脚。说得更具体、详细一点,我的论点是,只有在个人自由本身具有价值,同时在有效的政治平等(这是民主发挥作用的原则)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民主’才能具有评价的重大意义,面只有宪法的条文规定能约束或限制集休政治行为的规模和程度,政治平等才能得到保证。”““‘民主’只有用宪法观点来看时才具有标准的意义。”([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253页,第264页。)
    ② 康晓光:《中国特殊论——对中国大陆25年改革经验的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① 转引自[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九版),林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① 参见[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6页。
    ②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九版),林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③ 图见[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① 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九版),林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① 周永坤:《宪政与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② [美]罗伯特·A.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① 参见李力东:《政治发展研究的法团主义维度——威亚尔达政治发展理论研究》,浙江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① 陆学艺、李培林主编:《中国社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② 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从发展政治学看中国变革》,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143页。
    ① 参见顾听:《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② 参见萧功秦:《选择法团主义,发展公民社会》,载《绿叶》2009年第7期。
    ① 参见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6页。
    ② 参见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7页。
    ① See Elizabeth J. Perry, Trend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politics:State-society relations, China Quarterly 139 (September 1994)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页。。
    ②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③ 参见蔡英文:《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④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① [美]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3页。
    ② 参见王绍光:《“公民社会”祛魅》,载《绿叶》2009年第7期。
    ① 黑格尔将法院列入市民社会的范畴之中。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9页。
    ② 参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9页。
    ③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1-132页。
    ④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
    ⑤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9页。
    ① 高全喜主张,“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有关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宪法的变革中,如何处理政治原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我认为用法律-政治拟制或许比宪法司法化较为有效和可取。通过法律-政治拟制,可以把革命宪法中的革命性的政治原则转化为一种能够向法治秩序开放的法律原则,法律在面对政治问题的拟制处理时,由于处理的只是类比性的个案,并不会因此而颠覆政治原则本身。反过来,革命宪法恰恰是在法律-政治的拟制中逐渐祛除了革命的叙事,成为拟制中的新的政治主体。”见高全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于宪法学的思考》,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② 参见[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3-115页。
    ③ 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④ 参见[美]罗伯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表15.1。
    ① 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胡适学术文集(哲学与文化)》,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71-672页。
    ② 参见施雪华:《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200页。
    ③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9页。
    ④ 参见许章润:《我们人民的法权内涵》,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38027.html,2010年12月20日访问。
    ① [美]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45页。
    ② [英]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
    ③ [英]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
    ① [英]赫曼·范·冈斯特仁:《公民身份的四种概念》,载[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编:《公民身份的条件》,郭台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56页。
    ②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③ 张明澍:《中国“政治人”——中国公民素质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页。
    ①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5页。
    ② [美]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③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5页。
    ④ 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⑤ 参见[英]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笫94页。
    ① 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133页。
    ② 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胡适学术文集(哲学与文化)》,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71-672页。
    ① 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② 参见笑蜀:《捕捉公民社会曙光》,载《南风窗》2010年第5期。
    ③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① 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二节第二日。
    ② 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 p26.
    ② 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① 参见徐贲:《当今中国大众社会的犬儒主义》,载徐贲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cf113010008rl.html,2011年2月24日访问。
    ② 参见徐贲:《当今中国大众社会的犬儒主义》,载徐贲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cf10010008rl.html,2011年2月24日访问。
    ③ 参见徐贲:《当今中国大众社会的犬儒主义》,载徐贲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cf1f3010008rl.html,2011年2月24日访问。
    ① 孙立平:《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走向溃败》,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32648.html,2011年2月27日访问。
    ② 参见晏阳初、[美]赛珍珠著,宋恩荣编:《告语人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① 参见贺宾:《国家—社会视域中的传统民间伦理》,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②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③ 参见[美]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446页。
    ① Bourdieu, Pierre,"The Forms of Social Capitial." In 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 (ed.) by John C. Richardson, Westport, CT.:Greenwood Press,1986, p348.转引自张文宏:《社会资本:理论争辩’与经验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①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① 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4页。
    ② See 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 p26.
    ① 孙立平:《总体性资本与转型期精英形成》,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② 参见孙立平:《社会结构定型与精英寡头统治的初步凸现》,载《新远见》2008年第11期。
    ① 见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① 参见[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3页。
    ②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③ [美]罗伯特o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④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⑤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①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①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5页。
    ②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8页。
    ③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8页。
    ④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9页。
    ① 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4页。
    ② 《论语·颜渊》。
    ③ 《论语·为政》。
    ④ [德]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⑤ [德]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⑥ [德]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⑦ [德]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① [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②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③ 参见[英]肯尼斯·纽顿:《社会资本与民主》,杨松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2期。
    ④ 参见[英]肯尼斯·纽顿:《社会资本与民主》,杨松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2期。
    ⑤ 参见[美]马克·E.沃伦编:《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① 《史记·游侠列传》。
    ② [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94-95页,第118页。
    ③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13页。
    ① [美]罗纳德·英格尔哈特:《信任、幸福与民主》,见[美]马克·E.沃伦编:《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② 南京彭宇案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参见《是什么让彭宇案一边倒?》,载http://view.news.qq.com/zt/2007/pyan/index.htm,2011年1月28日访问;秋风:《彭宇案背后的道德饥渴症》,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15966.html,2011年1月28日访问。
    ③ 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④ 参见徐景安:《中国文化、道德、教育堕落的症结在哪里?》,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19970.html,2011年1月28日访问。
    ①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②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③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① 任剑涛:《后革命时代的公共政治文化》,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② 任剑涛:《后革命时代的公共政治文化》,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③ 任剑涛:《后革命时代的公共政治文化》,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④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4页。
    ⑤ 例如,依福山的分析,在华人来说,个人可以完全信任家人,选择性地信任朋友和熟人,但对其他人保持高度警惕。参见[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5页。
    ① [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② [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①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443页。
    ②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① 柔性专制是指在民主社会中,社会缺乏横向的社会联系,公民因而演变成为一个个的原子,独自对抗国家的力量。其特征是:“它不实行暴政,但限制和压制人,使人精神萎靡,意志消沉和麻木不仁,最后全体人民变成一群胆小而会干活的牲畜,而政府则是牧人。”[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70页。
    ① “断裂”概念源于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② 易益典主编:《社会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页。
    ③ 阶级实际上乃是阶层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主要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出发来区分社会中存在的不同人群,而阶层划分的标准则要广泛地多。尽管如此,在分层的社会中,阶级概念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相对于阶层而言,它具有独特的价值。
    ①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0-71页。
    ② [美]戴维·格伦斯基编:《社会分层》(第2版),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③ 参见[美]戴维·格伦斯基编:《社会分层》(第2版),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0页。
    ① 参见[美]戴维·格伦斯基编:《社会分层》(第2版),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5页。
    ① 参见胡适:《惨痛的回忆与反省》,载《胡适文集》(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2页。
    ② 参见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③ 参见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1页。
    ① 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② 详细论述可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36-537页。
    ③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见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node_5103458.htm,2010年2月10日访问。
    ① 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载《读书》1999年第12期。
    ② 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① 参见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②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③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第6页。
    ① 参见孙立平:《社会结构定型与精英寡头统治的初步凸现》,载《新远见》2008年第11期。
    ② 参见孙立平:《社会结构定型与精英寡头统治的初步凸现》,载《新远见》2008年第11期。
    ① 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 一些学者质疑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教条主义观点”。参见雷海宗:《世界史分期与上古史中的一些问题》,载《世界历史》1957年第1期:黄现璠:《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黄现璠:《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续)》,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3期;黄伟城:《试论奴隶社会并非阶级社会首先必经的历史阶段兼论商朝不是奴隶社会》,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等。
    ③ 参见秦晖:《农民中国:历史的反思与现实的选择》,载《江苏文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① 参见张千帆:《中国宪政的前途》,2009年6月20日在三味书屋的讲座,载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52782,2011年2月14日访问。
    ② 按照学界的通常理解,共和主义是源于古罗马政治体制的,一般来说,共和主义包括如下几个特征:无支配的自由;法律与政治安排保障国家尊重和关注共同善(common good)与共同事业;为达成以下目标,政府应具有如下特征:法治、职位与团体之间的权力分治、社会各阶级在政府中均有其代表、任职限制、职位轮换等。([澳]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大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不言而喻,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存在重大的区别,如果说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关注个人权利而对公共利益不那么关心的话,那么共和主义则将公共利益置十政治共同体的宗旨的地位之上。在政府体制上,共和主义比自由主义更为关注各阶级在政府中的代表地位。当然,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两者的共存与协调是可以实现的。
    ③ 审议民主(协商民主)是建立在理性协商基础之上的民主理想,它是一个晚近出现的概念,主要由新共和主义者所开发,而不是古典共和主义的理论内容。
    ④ 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页。
    ⑤ 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32页。
    ① 参见[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3-115页。
    ② 参见[加]贝淡宁:《超越自由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62-168页。
    ③ 参见[美]约瑟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396页。
    ④ [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⑤ 参见施雪华:《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200页。
    ⑥ 此图参见[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页,略有改动。
    ① 二元民主观由阿克曼提出。他提出,二元宪法中包含两种决定,其一是美国人民作出的,其二是政府作出的。当美国人民出场进行决断时,此时的政治为宪法政治;反之,在正常情况下,则只需政府依循宪法之路径进行决断即可,此时可称为日常政治。参见[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这里,本文借用其二元模式,但在体系上则有所不同。实际上,公民在国家机构之外进行决策或对国家机构构成影响,在阿克曼意义上,也属于日常政治的范畴。
    ①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见,hi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node_5103458.htm,2010年2月10日访问。
    ② 共同善是共和主义政制的一个基本目标。共同善意味着,在一个共同体中,若一个成员增加或减少了某种善,则意味着其他成员同时增加或减少了该种共同善。共同善本质上是非排他性的,这与社会善(social good)有着显著的区别。参见[澳]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36页。
    ① 参见孙立平:《社会结构定型与精英寡头统治的初步凸现》,载《新远见》2008年第11期。
    ② 参见郁建兴、江华、周俊:《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商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① 在共和政体中,通常应为特定的人群保留适当的发言权,而不能以民主的名义剥夺少数人的发言权。参见[澳]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214页。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参众两院就很好地平衡了共和与民主的因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代表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和的意涵。
    ②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7页。
    ③ 关于中国政治发展的共和主义之道,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崔之元将我国宪法视为混合宪法,主张关注中央政府、地方精英与普通百姓之间的互动关系(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刘大生主张借鉴君主立宪的做法,倡导“党主立宪”,其中也体现了明显的共和精神(参见刘大生:《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载1989年第7期;《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另参见王天成:《论共和国——重申一个伟大的传统》,载《公共论从: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等等。
    ①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陈天群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② 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陈天群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53页。
    ① 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陈天群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4-74页。
    ② 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陈天群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5-84页。
    ③ 参见[美]E.弗洛姆:《逃避自由》,北方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88页。
    ④ [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92页。
    ⑤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陈天群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
    ① “方法论个人主义”由熊彼特于1908年提出。参见杰弗瑞·弗格森:《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含义》,徐无译,载姚中秋主编:《自发秩序与理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
    ② 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①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② 参见钱永祥:《个人,抑或共同体?》载《公共论从: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页。
    ③ 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④ 参见[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2-54页。
    ⑤ 参见[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①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25页。
    ② 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③ 参见[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④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7.
    ① [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和义务框架》,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① [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和义务框架》,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① “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是"We the People:Foundations"中译本的一种译法([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阿克曼在构建二元政治观时,明确将“我们人民”所参与的宪法政治视为基础,而将日常政治视为在高级法背景之下运行的政治常态,故而法律不可能违背高级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将We the People:Foundations中的Foundations译为根基似乎并不为错,从阿克曼的理论中,人们作为宪政的根基当无疑问。但是,若从“我们人民”三部曲的背景来看,根基一词可能是失之偏颇了,在这个意义上,有些学者认为“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的译法是锚误的。详见田雷:《重新理解美国宪法——阿克曼宪法理论的用途与误用》,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2辑;汪庆华:《宪法与人民——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谈起》,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① Bruce Akerman, We the People:Foundation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p6.
    ② Bruce Akerman, We the People:Foundation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p230.
    ③ Bruce Akerman, We the People:Foundation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p7.
    ① Dred Scott v. Sanford,60 U.S 393 (1856).
    ② 关于原旨主义,可参见Paul Brest, The Misconceived Quest for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60 B.U.L.Rev 204,1980;另见张翔:《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③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S.483 (1954).
    ④ Roe V.Wade,410 U.S.113 (1973).
    ⑤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⑥ [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① 高全喜:《人民也会腐化堕落:政治宪法学的视角》,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34711.html,2011年2月11日访问。
    ② 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4-79页。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页。
    ① 所谓协商民主,即“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② [法]阿尔弗雷德·格罗塞:《身份认同的困境》,王鲲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91页。
    ① 笔者在G省L市任志愿者期间,无数次见识过此类事件。仅举一例。2006年四五普法验收期间,乡镇政府发动全镇工作人员将2001—-2005年期间的所有文件在几天之内补齐,匆忙上交县司法局。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某些乡镇还能够堂而皇之地获得四五普法先进乡镇的称号。
    ② 参见付小刚:《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村民自治》,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③ 参见付小刚:《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村民自治》,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④ 参见王道坤:《村民自治的多视角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⑤ 参见付小刚:《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村民自治》,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① 其中一个典型表现是,执政党中央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法案进行批准,嗣后方能进入法定表决程序。参见秦前红、叶海波:《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2页。
    ① 董小燕:《公共领域与城市社区自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②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18-419页。
    ③ 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18页。
    ① 图见刘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中观透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② 在笔者所考察的G省农村,便存在这样的极端事例。在F村,存在三个自然村,该村村委会选举的结果常常是一个较大的自然村的村民包揽了全部委员名额。在K村,村委会委员中竟有大半是来自同一家庭的亲兄弟。
    ③ 参见党国印:《中国乡村民主政治能走多远》,载《中国国情国力》1993年第3期;《村民自治是乡村民主政治的起点吗?》,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① 参见唐晋主编:《大国策:基层民主》,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②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10页。
    ③ [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④ [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⑤ [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⑥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27页。
    ⑦ 参见[美]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⑧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70页。
    ①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② 对于公共领域,存有几种不同的见解。依桑内特的说法,“所以你们可以把西方对公共生活的理解当成一个精神的等边三角形。其中一条是哈贝马斯的边,‘公共’的构成要素就是人们试图超越他们自身的物质利益的斗争;第二条是阿伦特的边,‘公共’由一些特殊的市民组成,这些市民彼此之间进行非人格的、平等的对话,他们拒绝用他们的同一性语言来交谈。第三条是以我和我的学派为代表的边,‘公共’是形象而具休的;它主要研究人们和陌生人说话的方式、他们在街道上所穿的服装以及室外空间与室内空间的对比;并且通过对日常行为和艺术领域中经过精心组织的表达进行比较,它厘清了这些具体行为的含义以及它们的表达性。”[美]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李继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2页。
    ③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雷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及以下。
    ④ [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① 参见[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② 参见[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按照阿伦特的说法,劳动与工作无需他人在场,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也可以被带入公共领域,但它不以公共领域为条件。相反,行动则完完全全需要依赖于他人的在场。
    ③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④ 参见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⑤ 江国华:《宪法社会化:宪政建设的一种理念》,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4期。
    ⑥ 江国华:《宪法社会化:宪政建设的一种理念》,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4期。
    ①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① 其典型方式如,在思想上对政府行为进行全盘否定,即认为凡是政府认为对的必定是错的,凡是政府认为错的必定是对的,凡是政府辟谣的都是真实的,等等。在行动上,则出现了以残害无辜的方式宣泄不满情绪的诸多案例,如泰兴幼儿园砍杀幼儿案件。
    ② 萧瀚:《公民精神与教师职业素养》,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33602,2010年10月19日访问。
    ① 张铭:《乡土精英治理:当下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可行模式》,载《兰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② 董小燕:《公共领域与城市社区自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③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45页。
    ① 王绍光:《“公民社会”祛魅》,载《绿叶》2009年第7期。
    ②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程农译,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页。
    ③ 图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① 参见任剑涛:《后革命时代的公共政治文化》,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② 参见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4页。
    ③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④ 参见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① 刘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中观透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② 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③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396页。
    ④ 参见陶传进:《草根志愿组织与村民自治困境的破解:从村庄社会的双层结构中看问题》,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①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1页。
    ② 亦即所谓的“民反官”。参见姚新勇:《“歧义”的民间——关于90年代“民间”话题的梳理与反思》,载《文化研究》2005年第5期。
    ③ [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3页。
    ① 参见萧瀚:《五毛类型学》,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32024.html,2010年11月20日访问。
    ② 这是霍姆斯大法官在抵制征兵第四案(Abrams v. US,250 U.S.616)著名的反对意见中的提法。
    ① “党的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尽管既往的宣传将党和人民的利益融为一体,但党毕竟不同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党,其主要功能是夺取和维持政权,就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利益即是执政地位之维系,而非人民的利益。以务实的眼光看待党的利益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正视自我、在改革中前进的必要前提之一。关于“党的利益”问题,可参见王长江:《中国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220页。
    ① 自由主义有两种十分不同的论证方式,钱永祥先生将其称之为契约论与演化论。哈耶克所论述的自生秩序,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一脉相承,强调社会自生的演化,故属后者。参见钱永祥:《演化论适合陈述自由主义吗?——对哈耶克式论证的反思》,载姚中秋主编:《自发秩序与理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及以下。
    ② 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③ 按照阿伦特的说法,公共“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其次,就对我们所有人都一样而言,就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而言,‘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0页。)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公共性代表了众多要素,这些要素不仅仅是政治的,也可能是社会、经济或是文化的。因此,对于公共性,很难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④ 柏杨:《丑陋的中国人》,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① 参见江国华:《我国公民非典型参与及其文化隐喻——以个案为研究视角》,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② 公共性是共和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严格来说并非自由主义的概念。但是,在共和主义理念中,存在众多与自由主义暗合的观点。共和主义所倡导的公共性,自由主义并不完全尊奉,然而公共性之形成却有赖于自由的实现,在这一点上,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在认识到这一点后,阿克曼提出“自由的共和主义”理论。参见[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③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①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② 《国语·周语上》。
    ① 参见[英]耶5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章。
    ②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页。
    ③ [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⑤ 刘军宁:《保守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4页。
    ⑥ [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⑦ [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①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② 阿兰·埃博斯坦:《哈耶克传》,秋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③ 参见钱永祥:《演化论适合陈述自由主义吗?——对哈耶克式论证的反思》,载姚中秋主编:《自发秩序与理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① 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一节。
    ② 刘军宁:《保守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① 刘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休性活动的中观透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56页。
    ①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② 陈尧:《难以抉择:后发展国家的政治发展战略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① 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3页。
    ① 执政党当然不是一人,这里只是从拟制的角度来说,将执政党的地位大体等同于执政官或君主的地位。
    ② 刘大生:《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载1989年第7期。
    ③ 季卫东:《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385,2011年2月22日访问。
    ④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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