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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首都重庆的民事审判制度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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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战时首都重庆的民事审判制度及其实践为样本,探讨抗日战争时期大后方民事审判的实然状态,并对其战时的社会功能和意义进行评析。
     1937—1945年,大半个中国变成战场,战争导致战区正常的民事司法秩序基本陷入停顿。而远离战线的大后方,社会环境相对稳定,国民政府的民事法律基本能够得到正常运行。但民事审判不管是在法律依据的制度层面还是审判实践方面都因战争而发生了一定变化。抗战大后方,泛指远离抗日战争前线的以四川为中心,以西南其他省为重点的,我国西南部和西北地区。若就在抗战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西南重镇重庆作为国家战时首都,是中国抗战的大本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东方战场统帅部所在地,全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外交中枢,战略大后方的中心。重庆可谓战时中国大后方的一个缩影,堪为抗战大后方研究最典型的“样板”。对于战时司法的研究,主要是在抗日战争期间有一些理论成果,而专门就战时的民事审判进行研究,目前学界还几乎没有相关的学术成果。因而,对于“非常时期”的国家民事审判的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第一,选题比较新颖,目前还没有专门对抗日战争时期民事审判的研究成果;第二,使用了大量的、抗日战争爆发期间的、重庆的民事诉讼档案,可以真实展现大后方民事审判的实践;第三,结合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梳理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脉络的同时,将民事审判制度置于整个历史发展背景中,总结战时大后方的民事审判特点和价值。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抗战大后方的核心重庆民事审判运行环境的变化,包括适应战争形势的政治生态、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变化。第二部分是战时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是从民事审判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真实展现战时民事审判的实践,分析其程序上的变化以及与战争密切相关的案例,包括典权回赎、房屋租赁以及管制物品买卖的案件等。第四部分是对战时民事审判的特点、大后方民事审判的社会意义做评析。
     本文共有五章。
     第一章描述抗战时期重庆的民事审判运行环境。国民政府迁渝后,权力更加集中,形成为党政军一体化的政府;经济基础为管制经济,对于战略物资和有关民生的一些物资实行统管,进行严格控制;物资短缺,通货膨胀加剧,物价飞涨,人民生活困苦;在陪都重庆的司法机构包括司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重庆地方法院。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司法行政部还在重庆进行了试验地方法院的改革,建立璧山和重庆实验地方法院。
     第二章阐述战时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战时大后方包括重庆的民事审判基本都是在《中华民国民法》以及《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其审判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都较之平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但为了应对战时的特殊需要,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战时特别法,包括《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有关战时适用特别的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也包括《非常时期重庆市土地买卖租赁暂行办法》、《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等对《中华民国民法》有所变通的关于实体权利的民事法律。
     第三章利用重庆档案馆馆藏司法档案真实展现了战时首都重庆的民事审判程序。为了迅速解决民事纠纷,减少民众“讼累”,国民政府突破法律的文本“最高法院唯一”的规定,增设最高法院分院;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加强法官职权推动诉讼进行,严格审限,厉行调解及和解。
     第四章分析与战争密切相关的几类典型的民事案例。重庆档案馆馆藏民事案卷浩繁,本文的写作无意也无法提供对当时民事审判实践完整、全面的论述和评析,只有选择在战时影响较大,与战争有最大关联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抗战时期的大后方,由于对经济实行统制,物资匮乏,通货膨胀加剧,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很多人集中涌入重庆等地,造成房屋、土地资源的紧张等因素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在民事审判中都得到了体现。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处理因此而引起的限制物品买卖、典权回赎权、房屋租赁买卖等问题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当然,制定法本身与法律实践并不必然对立,而且往往是一致的,但是我们总是愿意更多地关注两者可能出现的差异和背离。本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也是主要论述了战时民事审判实践与战前,甚至是战时民事法律文本的某些不同或者特别之处。
     第五章对抗战大后方民事审判制度与实践进行评价。战时的民事审判在非常时期具有执行国家政策和解决民事纠纷的“双面孔”:既要坚持司法的公平与独立,又要“良好”执行国家政策;既要及时、有效率地解决纠纷,又要维护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国民政府颁布许多特殊的民事法律,甚至是一些战时的政策,这些规范经过运行,都实现了社会功能,只不过有些达到理想或者满意效果而有一些则是负效果。但是制度层面与民事审判实践的某些脱节,并不能抹煞战时民事审判在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史中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对我们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启示。
     本文采用法律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法制史的研究主要是真实反映曾经在历史存在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状况,往往停留在法律文本本身的研究和解读,忽视反映法律运作的真实状况。法律制度的本身和法律效果在社会中实现的过程,必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审判的法官对于纠纷的“事实”如何选择,以至于最后如何运用法律规定,都会影响到法律的最后效果,所以还要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本文主要以重庆档案馆馆藏的重庆司法档案为主要依据,在梳理战前及大后方国民政府的民事司法制度变化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战时民事审判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着重展现战时国民政府的民事审判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及时调整内容,完善立法,培养法官的专业素养,保障司法独立、公正,最终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妥善、迅速解决民事纠纷,真正维护大后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尽管战时的民事审判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对战后国民政府的民事法律制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的不足之处:还需要补充大量的资料,以尽量接近战时民事审判的原貌;还需要在本文的基础上对战时民事审判的变化与战争的关系进行理论提升。另外,战时民事审判对于战后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影响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This paper takes the civil trial system and practice of wartime capital Chongqing as sample and discusses the real natural state of the civil trial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and also analyzed its social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 at that time.
     From 1937 to 1945, nearly half of China turned into a battlefield, the war led to the normal civil judicial order basically stalled in the war zone. However, the rear area far from the front was under a relatively stable social environment, so the civil law of national government could run basically and normally, but the civil trial either on the legal basis level or in trial practice aspects changed as result of the war. The anti-Japanese war rear area widely referred to the area far away from the front which regarded southwest province Sichuan as the center, and took the other provinces in China as the stress which lied in southwest and northwest regions. As for the position and role of a national wartime capital Chongqing, which was the southwest town during Anti-Japanese War, was not only China's Anti-Japanese base camp, but the world anti-fascist war Oriental battlefield command location, at the same time which was the national political, military, economic, cultural and diplomatic center, and also the strategic rear area center. As a miniature of the wartime China rear area, Chongqing could be the most typical study samples in rear area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About the wartime judicial research, it is mainly based on some theoretical results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and makes special study on the wartime civil trial system. At present the law circle almost has no relevant academic achievements.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f national civil trial in special times h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The paper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civil trial operation environment changes of Chongqing which was the core of the Anti-Japanese, including the changes of adaptive war situation of political ecology, economic relations and social life.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wartime civil law basis. The third part, from two angles of civil trial procedure and entity truly illustrates the practice of wartime civil trial, and also analyzes the procedural changes and case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war, including redemption of pawning right, housing lease and controlled items business, etc. The fourth part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artime civil trial and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 rear area civil trial. In this paper, there are five chapters, that is:
     The first chapter basically narrates Chongqing civil trial operation environment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After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moved to Chongqing, the power was more focused and formed a higher integr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economic basis was controlled economy, for strategic materials and supplies implemented strict control. At that time the people in Chongqing suffered the hardships of supplies shortages, inflation, rising prices and so on. The judicatory organizations in wartime capital Chongqing include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first branch of Sichuan high court, Chongqing district court.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procedure,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also carried out a reform on Chongqing district courts as a test, and established Bishan and Chongqing experimental district courts.
     The second chapter elaborates wartime civil trial law basis. The wartime rear area including Chongqing's civil trial is basicall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Republic of civil law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are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content, and there is no substantial change. Bu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special needs of wartime, the current government also announced some wartime special law, including the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of the special period civil litigation---concerning the special civil trial procedure law applied in special times, also including Chongqing Temporary Measures on Land Business in the special times, Chongqing Temporary Regulations on Housing Lease which were flexible for civil law about substantive rights.
     The third chapter really showed wartime capital cases of civil trial procedure by employing the files in Chongqing Archives Collection. In order to quickly solve civil disputes and reduce the people's sufferings brought by lawsuits, the Kuomintang government breakthrough legal regulation of Supreme Court, added the Supreme Court branches, simplified the civil lawsuit procedure, strengthened the right of judge for promoting the end of lawsuit, strictly limited the completion time, and practiced strictly medi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The fourth chapter analyzes the several typical kinds of civil cases which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war. Chongqing Archives Collection booked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civil cases, this paper accidentally can't provide a complete, comprehensive comments on civil trial practice at that time, only choose the cases which had maximum relevance with the war to analyze. In the rear area of Anti-Japanese, because of implement of the economic control, material shortages, growing inflation, political highly centralized power, many people concentrated into Chongqing, thus causing lack of houses, land resource and other factors has an impact on civil relations and were embodied in the civil judge That the court according to law processing caused by limiting items business, redemption of pawning right, the housing lease business and other problems are sill the focus of the paper.
     Of course, enacted law itself and law practice does not necessarily opposites, and often is consistent, but we are always willing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both possible differences and deviation. The chapter 3 and 4 are also mainly discusses the pre-war and wartime civil trial practice, even some different or special items in wartime civil legal text.
     The fifth chapter takes Chongqing as typical rear area of civil trial system and practice for evaluating. Wartime civil trial in special times implemented the national policy and solved civil disputes of "double faces":not only to stick to the judicial justice and independence, but also to implement national policy well, solved disputes timely and efficiently, and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whole social life order.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ssued many special civil laws, and even some wartime policies, these specifications after operation, realized its social function. Only some of them achieved ideal or satisfied effect, some will produced an negative effect. But the disjoint of the system level with civil trial practice does not diminish wartime civil trial which ha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in Chinese civil legal system, even has an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on our current civil law system.
     This paper adopts legal historical and sociological research methods. Legal historical research mainly and truly reflects the emergenc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situation of legal system which once existed in history, often stayed in legal research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itself, and ignored the reflect of the true situation of legal operation. The realizing of legal system itself and legal effect in society will inevitably suffer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many other factors, especially the choice of the trial judg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tipulation that will affect the legal effect, so finally the paper also employs sociological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mainly takes judicial files of Chongqing Archives Collection as the main basis, as it combs pre-war and rear area national government of civil justice system changes, with a focus on the basis of wartime civil trial system of practical operation, this paper also shows the wartim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civil trial has strong adaptability, thus it can adjust content according to social changes, improve our legislation, and cultivate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safeguar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mpartiality and eventually improve the civil trial efficiency, properly, quickly solve civil disputes and really safeguard rear area social order. Although wartime civil trial has certain limitation, it made an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post-war national government civil legal system.
     Deficiency of this paper:A lot of materials still need to be added to real state of wartime civil trial as close as possib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ange of wartime civil trial and wars should be improved in theory on the basis of the paper. Otherwise, the specific influence that wartime civil trial on the post-war civil legal system still needs to be further studied.
引文
3参见周婧:“封闭与开放的法律系统如何可能?——读卢曼〈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214—227页。
    4《美国百科全书》17卷,北京:外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79—80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2页。
    6蒋顺兴、孙宅巍主编:《民国大迁都》,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7参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5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政府立法院档案 十 1881。
    8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97页。
    9重庆抗战从书编纂委员会:《重庆国民政府》,重庆: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 《序》第4页。
    10荣孟源主编,同注8,第851—852页。
    13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版,“简化诉讼程序”,第1页。
    14苏智良、毛剑锋、蔡亮等编著:《去大后方——中国抗战内迁实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15重庆陪都史书系编委会:《国民政府重庆陪都史》,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4页
    16吴学义:《情事变更原则与货币价值之变动——战时民事立法》,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180页。
    17浙江党史学会:《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宣言决议案汇编》第2分册,杭州:浙江党史学会编印,出版日期不详,第341页;第3分册,第108-109页。
    18许性初:“我国后方之战时经济”,《民国经济史》,上海:上海银行学会银行局报社,1948年版,第437页。
    19《中国国民党历史教学参考资料》第3册,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06—518页。
    20许性初,同注18,第438页。
    21重庆抗战从书编纂委员会:《重庆国民政府》,重庆:重庆出版社1995年, 第261—264页。
    22重庆抗战从书编纂委员会,同上注, 第263—264页。
    23重庆《新华日报》1945年7月22日。
    24重庆抗战从书编纂委员会,同注21, 第267页。
    25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重庆市志》第1卷,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75776页。
    26罗金寿:《战争与司法——陪都时期重庆的法院及审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12页。
    27《四川抗日战争时期日寇空袭损害统计》,《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3期。
    28萧超然、沙健孙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史简编》,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10页。
    29数据来源于汪荫元:“四川战时物价与各级人民之购买力”,《四川经济季刊》,第1卷第3期,第263页;张嘉璈:《恶性通货膨胀》。转引自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下卷,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673页。
    30萧超然、沙健孙主编,同注28,第377页。
    31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国民党“中央”党史会编辑出版,1970年版,第317页。
    32罗家伦主编,同上注,第317页-332页。
    33荣孟源主编,同注8,第761-762页。
    34谢瀛洲著:《中国政府大纲,会文堂新记书局,1946年,第128页。
    35罗家伦主编,同注31,第354页-361页。
    3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卷号:三九七139。
    37荣孟源主编,同注8,第129页。
    38荣孟源主编,同注8,第127页。
    39罗家伦主编,同注8,第579-584页。
    40罗家伦主编,,同注8,第748—749页。
    41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页。
    42《中华民国组织法》(1928年10月公布)之序言
    43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三十二卷第十号,第6-21页
    44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474页。
    4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四川审判志》,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46重庆法院志编辑委员会:《重庆法院志》,重庆:重庆市沙坪坝文化实业开发公司文化印刷厂印刷,1995年版,第
    64页。
    47同上注,第64页。
    48重庆法院志编辑委员会,同注46,第71页。
    49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简化诉讼程序”,第1页。
    50同上注,第1页。
    51数据参见谢冠生,同注49,第1页。
    52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09,卷号:24。
    53同上注。
    5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78页。
    55陈金全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290页。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78页。
    57同上注。
    58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0页。
    59陈金全主编,同注55,第306页。
    60张谷:“质疑“新人文主义”——评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21页。
    61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同注58,第530页。
    62内容总结于《中华民国民法》,载于徐百齐主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7-43页
    63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同注58,第645页。
    64《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下册,台湾司法行政总务司,1976年版。
    65内容总结于《中华民国民法》,载于徐百齐主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3页-70页。
    66同注65,第70页—78页。
    67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9页。
    68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同注58,第640页。
    7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2页。
    72胡汉民:《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胡汉民先生文集》第四册,台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出版,1978年版,第786页。
    73潘念之、华友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210页。
    74史尚宽:《民法总论》,台北:台北正大出版社,1980年版,第55页。
    75胡汉民:“民法债篇的精神”,《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上海:民智书局,1932年版,第855页。
    76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
    77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同注58,第645页。
    78谢振民:同注67,第748页。
    79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80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立法原则》。转引自胡长涛:《中国民法总论》(附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399—400页。
    81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9页。
    82《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202次会议议决。
    83张晋潘总主编、朱勇主编,同注58,第647页。
    84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85《胡汉民先生文集》(第4册),台北:台湾国民党史委员会,1978年版,第881—882页。
    86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第27页。
    87吴学义编著:《民事诉讼法要论》,重庆: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10—11页。
    89以上法律规定,均参见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75—204页。
    90[美]约·多·梅利曼:《大陆法系》,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94页。
    91《管子·正世》
    92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5317。
    93蔡鸿源:《民事法规集成》(第6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93页。
    94[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4页。
    95[法]让·文森等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96参见黄松有:《民事审判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第35页;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97[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86页。 值一万元之情形,是上述人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显为不逾十二万元。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不合法。在本案的卷宗中,有一二三审的起(上)诉状,答辩状,判(裁)决书,调卷公函,委任状,言辞辩论笔录,证人结文, 送达书等材料,整个审判程序资料比较完整
    99张皓:《派系斗争与国民党政府运转关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03页。
    100谢振民,同注67,第1044页。
    101重庆法院志编辑委员会,同注46,第12页。
    102杨光彦等主编:《重庆国民政府》,重庆: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103重庆《新华日报》1940年9月7日
    104参见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试行巡回审判”,第1页。
    105谢振民,同注67,第1043页。
    110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8页。
    111邵勋、邵锋:《中国民事诉讼法论》(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650页。
    112郭卫著:《民事诉讼法释义》,廖永安等勘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113谢冬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判制度研究》, 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4页。
    114居正:《三年来之最高法院》,重庆:最高法院,1934年版,第7页。
    115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727。
    116张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112页。
    117杨建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一),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343页。
    118谢振民,同注67,第1033页。
    119《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谢怀拭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120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论》,台北: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84页。
    121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0页。
    122谢冠生,同注121,第12页。
    123谢冠生:,同注121,第23页。
    124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
    125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16。
    126谢冠生,同注121,第23页
    127唐应茂主编:《法院的表现——外部条件和法官的能动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128迄今为止,法院系统总体来说是重视调解工作的。但是对于调解这种审理方式,理论界的态度也不是都赞同的。在我国建国初,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调解受到了理论界一些批评,法院也不再那么鼓励与提倡。直到2000年,人们又在开始反思,调解是不是应该作为审判经验加以发扬。2007年中期,最高法院提出“能训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使调解在法院中的地位又得到了回归。对于调解的态度,在战时的中央和某些地方也存在分歧。
    1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贵州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6年2月——1947年8月),全宗号:7,卷号194。
    130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09,卷号:12725。
    131谢冠生,同注121,第23页。
    132杨建华,同注120,第84页。
    133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8页。
    134吴学义:“诉讼上之和解”,载《法律评论》,1932年8月第461期。
    135刘家兴:《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页—204页。
    136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0。
    137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09,卷号:9734。
    138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09,卷号:117。
    139吴上康:《假执行宣告之理论与实际》,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1年版,第205页。
    140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9722—9723。本节所引用的全部诉讼材料,均来于此,以下不赘注。
    141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16。
    142罗金寿:《战争与司法——陪都时期重庆的法院及审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56页。
    143吴学义,同注16,第157—158页。
    144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6页。转引自:杨格:《中国的战时财政与通货膨胀,1937——1945年》;张嘉璈:《恶性通货膨胀》;周舜莘:《中国的通货膨胀,1937——1949年》。
    145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46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48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49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98
    150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98
    152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7103。
    153同上注。以下引用的关于本案的诉讼材料,均来自于此,不再赘注。
    154吴学义,同注16,第157—158页
    155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511。
    156重庆档案馆:同注155。
    157谢怀拭先生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当时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
    158谢怀拭:“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19页。
    159史尚宽:“战时法规之检讨”,《中国法学杂志》复刊,第一卷第十一期,1938年,第25页。
    160史尚宽:“住宅问题与日前屋荒之救济”,《中国法学杂志》复刊,第一卷第十二号,1938年,第10页,第56页。
    162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163同上注。
    164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165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6325。
    166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6325。
    167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68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69同上注。
    170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第二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3年版,第687—688页。
    171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72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73吴学义,同注16,第158页。
    174吴学义,同注16,第159页。
    175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8。
    176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05。
    177谢森等:《民刑事裁判大全》(导读部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178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战时司法纪要序”,第1页。
    179周旺生:《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180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1页。
    181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五月三日训字第一零三五号训令。
    182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训字第一九三五号训令
    183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七月一日训字第一九四零号训令
    184司法行政部二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训字第一七四一号训令。
    185司法行政部三十年十月十四日训字第三五六三号训令。
    186司法行政部三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训字第三五五号训令。
    187[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3页。
    18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9页。
    189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34—536贝。
    190孔庆泰等著:《国民党政治制度史》,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08页—第509页。
    191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54。
    192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94。
    193罗金寿:《战争与司法——陪都时期重庆的法院及审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56页。
    194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52。
    195胡绩:“旧司法的一些回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河南文史资料》(第4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1页。
    196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644。
    197缪蒂生:“价值与实证:现代司法文明的评判标准体系”,《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116页。
    198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199[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6页。
    200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0页
    201谢冠生,同注190,第12页
    202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司法行政部二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训第五八四七号训令”,第2页。
    203谢冠生,同注190, 第11页。
    204孟长泳:“吾国司法之检讨”,《东方杂志》,1943年第8期,第16页。
    205谢冠生,同注190, 第12页。
    206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9722—9723。
    207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09,卷号:198。
    208[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209谢冠生,同注190,第14—15页。
    210王志强:“民国时期的司法与民间习惯——不同司法管辖权下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第414页。
    211江伟、杨荣新:《民事诉讼机制变革》,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212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战时司法纪要序”,第1页。
    213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5004
    2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5页。
    215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 359。本案主要内容是李牟氏赠与牟裕坤一块土地,但未到有关部门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李牟氏认为即使其与牟裕坤签署了赠与合同,但因为赠与物是不动产,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赠与就不生效,牟裕坤没有权利要求获得土地;而牟裕坤认为其与李牟氏已经达成赠与合意,在合约签署时,赠与即已生效,要求李牟氏交付赠与土地。论文中关于此案的所有资料均来自于此,下不赘注。
    216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1页。
    217毛卉,王安异:“司法的价值取向——理想与经验的整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5卷第2期,第12页。
    218唐永春:“卡多佐司法哲学解读”,《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第129页。
    21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4页。
    220罗金寿:《战争与司法——陪都时期重庆的法院及审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56页。
    221[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蜂、刘骁军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222曹凤箫编:《民事审判实务举隅》(第一册),地址不详:尚文印刷所承印,第25页。
    223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09,卷号:9729。
    224参见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以及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25谢冬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判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第38页。
    226居正:《司法党化问题》,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10号,1935您5月16日,第6—21页。
    227同上注。
    228谢冬慧,同注210,第39页。
    229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09,卷号: 10824。该案件的详情可以参看第四章第三节。
    230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5317
    231吴学义,同注16,第158页。
    [1]谢冠生: 《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版。
    [2]张静茹等主编: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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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廖与人: 《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上下册),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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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重庆陪都史书系编委会: 《国民政府重庆陪都史》,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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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史尚宽:“战时法规之检讨”, 《中国法学杂志》复刊,1938年,第1卷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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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庆档案馆: 《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2]重庆档案馆: 《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的重庆地方法院民事判决》,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3]重庆档案馆:《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重庆地方法院执行命令稿》,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4]重庆档案馆: 《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假执行报告》,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5]重庆档案馆: 《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的执行笔录》,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6]重庆档案馆:《关于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的重庆实验地方法院致警察局、宪兵队的公函》,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7]重庆档案馆:《世界佛教大同会关于变更委托诉讼代理执行人的声请》,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8]重庆档案馆: 《原告世界佛教大同会关于案件执行之声请》,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9]重庆档案馆:《关于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的重庆实验地方法院致警备司令部的公函》,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10]重庆档案馆: 《重庆泥做商业同业公会送呈重庆地方法院的函》,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11]重庆档案馆: 《重庆市参议会转请市泥作商业同业公会对东狱庙租佃问题之诉讼须依法办理的公函》,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12]重庆档案馆: 《重庆市政府为泥作商业公会不服判决请查照核办的公函》,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13]重庆档案馆:《关于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的抗告状》,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14]重庆档案馆: 《关于世界佛教大同会诉李镇河等要求撤屋还基案的民事声明异议状》,全宗号:0109,卷号:9722—-9723。
    [15]重庆档案馆: 《璧山实验法院三十二年度民刑事收结表》,全宗号:0109,卷号:24
    [16]重庆档案馆: 《璧山实验法院三十二年度受理民事案件种类比较表》,全宗号:0109,卷号:24。
    [17]重庆档案馆: 《璧山实验法院三十二年度民事判决上诉结果一览表》,全宗号:0109,卷号:24。
    [18]重庆档案馆: 《璧山实验法院工作实施概况》,全宗号:0109,卷号:24。
    [19]重庆档案馆: 《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全宗号:0110,卷号:70。
    [20]重庆档案馆: 《司法人员养成革命精神及励行现代生活注意事项》,全宗号:0110,卷号:644。
    [21]重庆档案馆: 《四川重庆地方法院政绩交代比较表》,全宗号:0110,卷号:119。
    [22]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三年度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审案件报告表》,全宗号:0110,卷号:116。
    [23]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一年度重庆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审案件报告表》,全宗号:0110, 卷号:116。
    [24]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二年度重庆地方法院职员学历表》,全宗号:0110,卷号:116。
    [25]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四年度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审案件报告表》,全宗号:0110,卷号:116。
    [26]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三年度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民事案件总报告表》,全宗号:0110,卷号:116。
    [27]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四年度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民事案件总报告表》,全宗号:0110,卷号:116。
    [28]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四年度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民事调解案件报告表》,全宗号:0110,卷号:116。
    [29]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五年度重庆地方法院民刑事案件统计表》,全宗号:0110,卷号:109。
    [30]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五年度重庆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审案件报告表》,全宗号:0110,卷号:109。
    [31]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三年度重庆实验地方法院职员配置及事务分配代理次序表》,全宗号:0110,卷号:55。
    [32]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三年八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33]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34]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三年七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35]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三年二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36]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三年五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37]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三年九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38]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39]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四年二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40]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 卷号:52。
    [41]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四年三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42]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43]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四年五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业务检讨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52。
    [44]重庆档案馆: 《四川升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训令——执行司法行政部第三一零二号训令》,全宗号:0110,卷号:727。
    [45]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年七月份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庭推事胡长泽收结案件表》,全宗号:0109,卷号:117。
    [46]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年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事案件月报表》,全宗号:0109,卷号:117。
    [47]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年三月份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事案件收结表》,全宗号:0109,卷号:117。
    [48]重庆档案馆: 《房屋租赁委员会会议记录》,全宗号:0110,卷号:735。
    [49]重庆档案馆:《呈请司法行政部在审理房屋租赁纠纷能否援用<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的代电》,全宗号:0110,卷号:735。
    [50]重庆档案馆: 《民国三十三年度焦××的公务员考核表》,全宗号:0110,卷号:160。
    [51]重庆档案馆:《民国三十一年度徐××的司法人员考绩或考成初步评定分》,全宗号:0110,卷号:154。
    [52]重庆档案馆: 《重庆市房屋租约》,全宗号:0110,卷号:291。
    [53]重庆档案馆: 《房屋租约呈报单》,全宗号:0110,卷号:291。
    [54]重庆档案馆: 《租赁房屋存根》,全宗号:0110,卷号:291。
    [55]重庆档案馆: 《何树清诉请确认租约继续有效案》,全宗号:0109,卷号:1987。
    [56]重庆档案馆: 《巴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公函》,全宗号:0109,卷号:1987。
    [57]重庆档案馆: 《杨庆惠堂诉义畅字号要求支付违约金案》,全宗号:0109,卷号:1068。
    [58]重庆档案馆: 《杨庆惠与义畅字号的租佃文约》,全宗号:0109,卷号:1068。
    [59]重庆档案馆: 《催促补缴审判费通知》,全宗号:0109,卷号:1068。
    [60]重庆档案馆: 《缴款单》,全宗号:0109,卷号:1068。
    [61]重庆档案馆: 《包砚傭诉刘静修确认召集股东会无效案》,全宗号:0109,卷号:12623。
    [62]重庆档案馆: 《罗金山等诉艾茂廷要求确认经界等》,全宗号:0109,卷号:10331。
    [63]重庆档案馆: 《滕罗氏诉滕李氏要求解约交业案》,全宗号:0109,卷号:4975。
    [64]重庆档案馆: 《四川重庆地方法院民庭片文》,全宗号:0109,卷号:4975。
    [65]重庆档案馆: 《四川重庆地方法院第二二一二号训令》,全宗号:0109,卷号:4975。
    [66]重庆档案馆: 《执达员报告》,全宗号:0109,卷号:4975。
    [67]重庆档案馆: 《四川重庆地方法院传票》,全宗号:0109,卷号:4975。
    [68]重庆档案馆: 《四川重庆地方法院执行笔录》,全宗号:0109,卷号:4975。
    [69]重庆档案馆: 《何润之诉夏渔生要求搬迁案》,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0]重庆档案馆: 《何润之的民事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1]重庆档案馆: 《四川重庆地方法院案件审理单》,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2]重庆档案馆: 《重庆地方法院民事送达证书》,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3]重庆档案馆: 《何润之关于诉讼代理人的委任书》,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4]重庆档案馆: 《何润之民事声请状》,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5]重庆档案馆: 《何润之诉夏渔生要求搬迁案的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6]重庆档案馆: 《证人结文(问讯)》,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7]重庆档案馆:《何润之诉夏渔生要求搬迁案的重庆地方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8]重庆档案馆: 《何润之诉夏渔生要求搬迁案的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事判决书》,全宗号:0110,卷号:10482。
    [79]重庆档案馆: 《杨炳鑫诉吴长顺等要求确认共有权案》,全宗号:0109,卷号:9682。
    [80]重庆档案馆: 《蒋锡光诉周石若群要求交业案》,全宗号:0110.卷号:9631。
    [81]重庆档案馆: 《曾钜权诉宣志荣要求迁让案的和解笔录》,全宗号:0109,卷号:7181。
    [82]重庆档案馆: 《戴崇娴诉杨正卿等要求撤房还基案》,全宗号:0109,卷号:9625。
    [83]重庆档案馆: 《区保办关于戴崇光及棚户调解记录》,全宗号:0109,卷号:9625。
    [84]重庆档案馆:《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的民事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198。
    [85]重庆档案馆: 《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的民事答辩状》,全宗号:0110,卷号:198。
    [86]重庆档案馆:《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的庭审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198。
    [87]重庆档案馆:《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对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的判决书》,全宗号:0110,卷号:198。
    [88]重庆档案馆: 《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的民事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198。
    [89]重庆档案馆: 《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的第二审辩论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198。
    [90]重庆档案馆: 《四川高院一分院对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的判决书》,全宗号: 0110,卷号:198。
    [91]重庆档案馆:《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的民事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2]重庆档案馆: 《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的民事答辩状》,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3]重庆档案馆:《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同赎原典案的庭审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4]重庆档案馆: 《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对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的民事判决书》,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5]重庆档案馆: 《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的民事中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6]重庆档案馆: 《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的民事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7]重庆档案馆: 《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的第二审辩论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8]重庆档案馆: 《四川高院第一分院对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的民事判决书》,全宗号:0110,卷号:7103。
    [99]重庆档案馆: 《胡蓬莱诉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的民事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0]重庆档案馆: 《胡蓬莱与燕胡则嘉的典约》,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1]重庆档案馆:《’胡蓬莱诉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的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2]重庆档案馆:《胡蓬莱诉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的民事辩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3]重庆档案馆:《重庆地方法院对胡蓬莱诉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4]重庆档案馆:《胡蓬莱与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的民事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5]重庆档案馆: 《胡蓬莱诉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的第二审辩论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6]重庆档案馆:《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对胡蓬莱诉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5317。
    [107]重庆档案馆: 《赵海荣诉文郭淑媛要求回赎典业案》,全宗号:0109,卷号:12723。
    [108]重庆档案馆:《刘熊氏诉刘子定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案》,全宗号:0110,卷号:16111。
    [109]重庆档案馆: 《四川高院一分院对刘熊氏诉刘子定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16111。
    [110]重庆档案馆:《潘震亚律师对刘熊氏诉刘子定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案请求再审书》,全宗号:0110,卷号:16111。
    [111]重庆档案馆:《刘熊氏诉刘子定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案的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16111。
    [112]重庆档案馆:《刘熊氏诉刘子定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案准备言辞辩论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16111。
    [113]重庆档案馆:《最高法院对刘熊氏诉刘子定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16111。
    [114]重庆档案馆:《重庆地方法院对渝鑫钢铁厂诉洪发利机器营造厂要求履行买卖契约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15]重庆档案馆: 《渝鑫钢铁厂的民事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16]重庆档案馆:《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言词辩论通知、通用通知书、送达证书》,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17]重庆档案馆: 《洪发利机器营造厂的民事言词辩论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18]重庆档案馆:《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致钢铁业同业公会的公函》,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19]重庆档案馆: 《经济部的回函》,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20]重庆档案馆:《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事言词辩论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21]重庆档案馆: 《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致经济部工矿调整处的公函》,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22]重庆档案馆: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公函》,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23]重庆档案馆:《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对渝鑫钢铁厂诉洪发利机器营造厂要求履行买卖契约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24]重庆档案馆:《最高法院对渝鑫钢铁厂诉洪发利机器营造厂要求履行买卖契约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10824。
    [125]重庆档案馆: 《项执西诉_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民事起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26]重庆档案馆: 《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理单》及《送达证书》,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27]重庆档案馆: 《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民事答辩状》,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28]重庆档案馆:《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29]重庆档案馆:《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对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民事判决》,全宗 号:0110,卷号:09783。
    [130]重庆档案馆:《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关于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上诉的公函》,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31]重庆档案馆: 《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民事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32]重庆档案馆:《四川高等法院一分院对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33]重庆档案馆: 《项执西的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34]重庆档案馆:《最高法院对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上诉调卷公函稿》,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35]重庆档案馆:《最高法院对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的民事裁定》,全宗号:0110,卷号:09783。
    [136]重庆档案馆: 《杨德坤诉刘华荣要求偿还债务案》,全宗号:0110,卷号:9906。
    [137]重庆档案馆: 《管良成诉文伯超等要求终止租约案》,全宗号:0109,卷号:12725。
    [138]重庆档案馆: 《花纱布管制局诉嘉陵江区民船业公会要求返还运费案》,全宗号:0109,卷号:16208。
    [139]重庆档案馆: 《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与嘉陵江区民船业公会运输合约》,全宗号:0109,卷号:16208。
    [140]重庆档案馆:《金仲寅诉王清泉要求履行保证责任赔偿案》,全宗号:0110,卷号:1909。
    [141]重庆档案馆: 《请该管甲长调解无效》,全宗号:0110,卷号:1909。
    [142]重庆档案馆:《顺昌公司重庆铁工厂诉张艺耘等要求履行合同案》,全宗号:0109,卷号:16311。
    [143]重庆档案馆: 《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全宗号:0110,卷号:359。
    [144]重庆档案馆: 《牟裕昆诉的民事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359。
    [145]重庆档案馆: 《被告李牟氏的答辩·书》,全宗号:0110,卷号:359。
    [146]重庆档案馆: 《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的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359。
    [147]重庆档案馆:《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的辩论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359。
    [148]重庆档案馆:《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对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359。
    [149]重庆档案馆: 《李牟氏的上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359。
    [150]重庆档案馆:《四川高院第一分院对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的答辩笔录》,全宗号:0110,卷号:359。
    [151]重庆档案馆:《四川高院第一分院对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的民事判决》,全宗 号:0110,卷号:359。
    [152]重庆档案馆: 《上诉人牟裕昆的民事诉状》,全宗号:0110,卷号:359。
    [153]重庆档案馆:《最高法院对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359。
    [154]重庆档案馆: 《朱侣樵诉张华杨要求给付股款案》,全宗号:0109,卷号:12616。
    [155]重庆档案馆:《源泰祥海味号诉孙树勋要求偿还建筑费用案》,全宗号:0109,卷号:9729。
    [156]重庆档案馆: 《重庆地方法院致重庆市工务局公函》,全宗号:0109,卷号:9729。
    [157]重庆档案馆:《重庆地方法院对源泰祥海味号诉孙树勋要求偿还建筑费用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09,卷号:9729。
    [158]重庆档案馆: 《喻仿陶诉罗以斯要求承兑票款案》,全宗号:0109,卷号:15535。
    [159]重庆档案馆:《邓万国诉陈洪生等要求确认买卖契约无效案》,全宗号:0110,卷号:339。
    [160]重庆档案馆:《薛文侯诉中慎行堂等要求给付修缮费案》,全宗号:0109,卷号:16325。
    [161]重庆档案馆:《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对薛文侯诉申慎行堂等要求给付修缮费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09,卷号:16325。
    [162]重庆档案馆: 《金李士碧诉李周氏要求返还赠与案》,全宗号:0109,卷号:10266。
    [163]重庆档案馆: 《牟刚诉廖树清要求解除租约并搬迁案》,全宗号:0110,卷号:9666。
    [164]重庆档案馆:《军政部军需署诉中国工矿事业社要求解除契约赔偿损失案》,全宗号:0109,卷号:16508。
    [165]重庆档案馆: 《向万福诉向炳林要求给付欠租案》,全宗号:0109,卷号:9937。
    [166]重庆档案馆: 《谢光亮诉廖李朝玉要求解除买卖契约案》,全宗号:0109,卷号:9672。
    [167]重庆档案馆: 《郑牟氏诉王郑氏等要求撤销监护案》,全宗号:0110,卷号:14040。
    [168]重庆档案馆: 《刘光荣诉李得章要求交还田业案》,全宗号:0110,卷号:9656。
    [169]重庆档案馆:《刘光荣诉李得章要求交还田业案辩论终结令》,全宗号:0110,卷号:9656。
    [170]重庆档案馆: 《罗炳周诉王义周请求返还借款案》,全宗号:0109,卷号:09731。
    [171]重庆档案馆: 《张学渊诉胡海清等要求赔偿损失案》,全宗号:0109,卷号:956。
    [172]重庆档案馆: 《复中公司胡善修诉张绍曾损害赔偿案》,全宗号:0109,卷号:59。
    [173]重庆档案馆: 《夏可常诉赵治清要求返还会款案》,全宗号:0109,卷号:9704。
    [174]重庆档案馆: 《廖素贞诉王子臣等要求确认婚约无效案》,全宗号:0109,卷号:105。
    [175]重庆档案馆: 《黄文存诉王建文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案》,全宗号:0109,卷号:108。
    [176]重庆档案馆:《黄文存诉王建文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案的笔录》,全宗号:0109,卷号:108。
    [177]重庆档案馆: 《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对黄文存诉王建文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09,卷号:108。
    [178]重庆档案馆:《黄文存诉王建文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案判决结果之送达公告》,全宗号:0109, 卷号:108。
    [179]重庆档案馆: 《郑牟氏诉王郑氏等要求撤销监护案》,全宗号:0109,卷号:14040。
    [180]重庆档案馆: 《姚贤贵等诉禹老四等要求返还聘金案的和解状》,全宗号:0109,卷号:10867。
    [181]重庆档案馆: 《熊长禄等诉李萧氏等要求抚养案》,全宗号:0109,卷号:4232。
    [182]重庆档案馆: 《周光华诉甘玉金要求离婚案》,全宗号:0109,卷号:1040。
    [183]重庆档案馆:《重庆地方法院为提送甘玉金过院候审给四川军人监狱函》,全宗号:0109,卷号:1040。
    [184]重庆档案馆: 《国防部四川军人监狱复函》,全宗号:0109,卷号:1040。
    [185]重庆档案馆: 《重庆地方法院对王道秀诉卢明孝要求解除婚约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5004。
    [186]重庆档案馆: 《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对王道秀诉卢明孝要求解除婚约案的民事判决》,全宗号:0110,卷号:5004。
    [187]重庆档案馆: 《王刘氏诉王天培要求抚养案》,全宗号:0110,卷号:100。
    [188]重庆档案馆: 《罗李氏诉罗炳云要求分割财产案》,全宗号:0109,卷号:12580。
    [189]重庆档案馆: 《王沛仁诉王刘氏要求分割遗产案》,全宗号:0110,卷号:11272。
    [190]重庆档案馆: 《管炳卿诉管海泉等要求分产案》,全宗号:0109,卷号:10644。
    [191]重庆档案馆:《刘海全诉王张氏等中请交业调解案的声请状》,全宗号:0109,卷号:9734。
    [192]重庆档案馆:《刘海全诉王张氏等中请交业调解案的笔录》,全宗号:0109,卷号:9734。
    [193]重庆档案馆:《刘海全诉王张氏等中请交业调解案的缴费单》,全宗号:0109,卷号:9734。
    [194]重庆档案馆: 《刘海全诉王张氏等中请交业调解案的和解笔录》,全宗号:0109,卷号:9734。
    [1]梅仲协、罗渊详编: 《六法解释、判例汇编》,上海:上海昌明书屋,1947年版。
    [2]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徐百齐主编: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4]《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下册,台北:台湾司法行政总务司,1976年版。
    [5]蔡鸿源: 《民事法规集成》(第6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
    [6]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沙千里: 《战时重要法令汇编》,重庆:双江书屋,1944年版。
    [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党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下),合肥:安徽教育出版 社,1994年版。
    [9]《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台北:台湾司法行政部,1976年印行。
    [10]荣孟源主编: 《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全会资料》(上、下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11]潘维和: 《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台北:台湾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
    [12]何勤华、李秀清: 《民国法学论文精粹·诉讼法律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重庆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 《重庆抗战纪事1937—1945》,重庆: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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