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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正当性观念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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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正当性观念是在西方权利观念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受理性主义文化的催生,权利正当性观念表现为一种合理性倾向。由于理性本身的局限性,也使得权利正当性观念受到各种理论批判。论文通过对西方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历史考察,阐释了西方传统的权利正当性观念的理论特点、基本问题,通过对现代权利观念的理性批判的分析,指出现代西方理性主义权利正当性观念存在的双重困境,运用马克思的实践观点重新认识权利正当性的合理性逻辑,阐明实践理性权利观的基本内容,论证了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的合理性实践的基本观点,揭示出当下中国实践理性权利观念的基本路向。
In the thesis, the author studies the traditional rationality of right legitimacy ideas, analyzes its basic implications, rationale characters, thought limitations, an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riticism on concept of right legitimacy. On the foundation, it bases the right legitimacy from Marxism practical rationality ideas, shows the practical reasonableness of right legitimacy idea, adduces the viewpoints of right practical rationality ideas, explains the basic lemma, valuable guid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demonstrates practice of right practical rationality ideas in China.
     The right idea of modern law bases the traditional rationality; the right legitimacy means the right rational some extent. The traditional right idea thinks the right legitimacy is self-evident; it is decided rational lemma of right. The moral reasonableness and system reasonableness of right is basic justificative connotation. The rationality crisis from traditional rationalization conduce the criticism of traditional rationality, the self-evident traditional rationality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mechanical rationality) trend to the practical rationality necessarily. You can say the rational practice endue the legitimacy of rights.
     This thesis is composed of three chapters.
     Chapter One It introduces the implication of right legitimacy idea, analyzes its formation and theoretical type, point out so-called the right legitimacy idea that is an idea of right precondition (legitimacy lemma). It is
引文
① Aleksander Peczenik, On Law and Reason, Published by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9, p.301.
    ② [英]A·N·怀特海:《观念的冒险》,周邦宪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1 页。
    ① [英]A·N·怀特海:《观念的冒险》,周邦宪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16 页。
    ① See Mary Ann Glendon,Rights Talk,The Free Press,1991.
    ②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 页。
    ① 夏勇:《人权哲学三题》,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二卷(香港)),1993 年 5 月(总第 3 期),第 52 页。
    ② 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2000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讲座。
    ③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2 期,第 101—102 页。
    ④ 张恒山先生考查了权利与正当在语义上的共性,他举例说,“我有权要求李某偿还我的债务的权利”与“我要求李某偿还欠我的债务是正当的”这两句话是可以通约的,在含义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语句的语序、结构上有所不同,“但这种语序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权利’与‘正当’的同义性。”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67 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解释社会学的概况》(英文版),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二卷本,1978 年,再版,由 Ephraim Fischoff, Hans Gerth, A.M.Henderson, Ferdinand Kolegar, C.Wright Mills 等译自德文版,第 882 页。转引自[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6 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解释社会学的概况》(英文版),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二卷本,1978 年再版,第 657 页。转引自夸克,上书,第 27 页。
    ②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解释社会学的概况》(英文版),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二卷本,1978 年再版,第 890 页。转引自夸克,上书,第 27 页。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解释社会学的概况》(英文版),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二卷本,1978 年再版,第 895 页。转引自夸克,上书,第 27 页。
    ④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7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解释社会学的概况》(英文版),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二卷本,1978 年再版,第 36 页。转引自夸克,上书,第 28 页。
    ②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解释社会学的概况》(英文版),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二卷本,1978 年再版,第 873—874 页。转引自夸克,上书,第 28 页。
    ③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解释社会学的概况》(英文版),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二卷本,1978 年再版,第 37 页。转引自夸克,上书,第 27 页。
    ④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0--31页。
    ① [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8 页。
    ② [英]伯特兰·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肖巍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22 页。
    ③ 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68—371 页。
    ①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文明史纲》,肖昶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11 页。
    ②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5 页。
    ③ 转引自[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信仰的时代》,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3 页。
    ① 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52—53 页。
    ②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8 页。
    ① 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02 页。
    ② 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2 页。
    ③ 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4 页。
    ① [意]薄伽丘:《十日谈》,王永生译,新文艺出版社 1958 年版,第 357 页。
    ② [英]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卷:文艺复兴》,奚瑞森、亚方译,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第 196—204 页。
    ① William Eberstein, Great Political Thinkers,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1969(4th ed.),p.317。
    ② [德]亨利希·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海安译,商务印书馆 1974 年版,第 42 页。
    ①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3 页。
    ① [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第 139 页。
    ② [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 页。
    ① [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 页。
    ② [美]列奥·斯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 2001 年版,前言第 1—3 页。
    ① [美]列奥?斯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2--33 页。
    ②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4 页。
    ③ 《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141 页。
    ④ 《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440 页。此处作者进行了部分改译。
    ①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77 页。
    ②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31 页。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55--56 页。
    ②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39 页。
    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50 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68 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50 页。
    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57 页。
    ④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55 页。
    ⑤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59 页。
    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64 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66--67 页。
    ② 在黑格尔看来,“契约”是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它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只有自由的和独立的人才能进入到契约关系中,并通过契约把个人的特殊意志与他人的特殊意志结合为共同意志,使契约成为特殊意志与共同意志的结合体(参见《法哲学原理》,第 84--90 页)。“不法”则是把契约中的订约人的“任性与特殊意志的共同性”变成了“假象”,“变成了自在的法和使法成为特殊的法的那种特殊意志相对的局面。”(《法哲学原理》,第 91 页。)
    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08 页。
    ④ 黑格尔在概括自由的概念的发展过程时说,“我们不妨回头仔细看看自由的概念的发展所通过的各个环节,意志从其最初的抽象规定进而形成为它的自我相关的规定,从而是主观性的自我规定,这一规定性在所有权中是抽象的‘我的东西’,所以是处于一个外事物中的。在契约中,‘我的东西’是以双方意志为中介的,而且只是某种共同的东西。在不法中,抽象法领域的意志,通过单个意志——其本身是偶然的——而其抽象的自在存在或直接性被设定为偶然性。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法的领域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致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09 页。
    ⑤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11 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2 页。
    ②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07 页。
    ③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12 页。
    ①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13 页。
    ②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14 页。
    ③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14 页。
    ④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14--215 页。
    ⑤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20 页。
    ①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20 页。
    ②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219 页。
    ③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66--68 页。
    ①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536--537 页。
    ②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537 页。
    ③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538 页。
    ①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538 页
    ②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543 页。
    ①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的原理导论》,转引自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211--212 页。时殷弘将这段话译为:“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行动或措施的赞许或非难,是由他认为它增大或减小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或者换句话说,由它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理的信徒。”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59 页。
    ① [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6 页。
    ② 见《边沁书信集》给约翰·林德的信,伦敦 1968 年英文版,第 343 页。转引自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6 页。
    ③ J.鲍林编:《边沁文集》第 3 卷,爱丁堡 1843 年英文版,第 221 页。转引自余涌:《道德权利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5 页。
    ④ Bentham, Supply Without Burthern, p.334. 转引自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4.
    ①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导论,第 3 页。
    ② John Austin,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Robert Campbell (ed.) 5th edn, John Murray, 1911, pp. 119—120,122。
    ①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1 页。
    ②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1--182 页。
    ③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2 页。
    ④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6 页。
    ⑤ 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①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1 页。
    ②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9 页。
    ③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0 页。
    ④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9--90 页。
    ⑤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1 页。
    ①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2--93 页。
    ②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3 页。
    ③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7--98 页。
    ④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00 页。
    ①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43 页。
    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9—10 页。
    ③ [法]卢梭:《爱弥尔》第 1 章,转引自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8页注②。
    ④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8 页。
    ⑤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23 页。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30 页。
    ② [法]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6 页。
    ③ 转引自[法]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9 页。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22—26 页。
    ① 参见[法]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7--89 页。
    ② 见[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卢梭与大革命》,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 1999 年版,第1403--1409 页。
    ③ [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卢梭与大革命》,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06 页。
    ① [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卢梭与大革命》,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03 页。
    ② 关于“理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的:“理性是人类的属性,也是人类信仰和行为的属性。谈论历史过程、制度、集体决策方式等等的理性或非理性,则需依据具体情况逐个加以说明,而且最好始终把它们看作是有争议的。……说某个人具有理性就是说这个人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他能为能力设定最低限度的标准。缺乏理性则被视作剥夺此人合法权利的理由,并被普遍当作对此人进行某种监督甚至管束的理由。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译本主编邓正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678 页。
    ① [美]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 页。
    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29 页。
    ③ 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77 页。
    ④ 参见舒扬:《自然法与理性法——为了衔接与融通》,载《外国法学研究》,1985 年第 2 期。
    ① 关于本质主义的讨论,可参见张家龙:《论本质主义》,http://www.philosophyol.com/pol04/Article/l-eritical/200407/314.html;石中英:《本质主义:反本质主义与中国教育学研究》,见《教育学会第九届年会简报》等论文。
    ② [法]马里旦:《人和国家》,霍宗彦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90 页。
    ③ [法]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转引自[美]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14 页。
    ①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103.
    ② Alan Gewirth,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2, p.1.
    ③ L. E.Lomasky, Persons Rights and Moral Co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60, p.78.
    ① 德沃金曾经批评过古典功利主义,他说,“如果能够凭借多数人的权利剥夺个人的权利以实现政府的意志,那么现有的与政府有冲突的权利将会受到威胁。与政府相冲突的权利必须是即使多数人认为是错误的也可以做某事的权利,甚至这会使多数人处于更坏的境地。如果我们现在说为了公众的利益社会有权利做任何事,那么,我们已经取消了(个人)权利。”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 p.194.
    ② [美]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 124 页。
    ③ [美]范伯格:《动物的权利和未诞生的一代》,载韦哈勒等主编《人权中的哲学问题》,纽约蓝登书屋 1986 年版第 169—170 页。转引自[美]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 页。
    ④ 详见:R.L.特里弗斯:《互惠的利他主义的进化》,英文版,第 46 页,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414—415 页。
    ① Margaret MacDonald, Natural Rights,See J.Waldron, Theorie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29--30.
    ② 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3—164 页。
    ① 参见[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第 801 页。
    ① See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5.
    ② See S. T. J. Stoljar, An analysis of Rights, Macmillan, 1984, p.76.
    ① E. F. Carritt, The Theory of Morals, London , 1928, pp.97—98.
    ② [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279—280 页。
    ③ [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第 547 页。
    ④ [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5 页。
    ② [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6 页。
    ③ 他们与罗尔斯的争论被斯特劳斯称为“古今之争”,就是古典自然权利理论与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争论。参见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见[美]列维?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序言。
    ④ W.D.Ross,The Right and the Good, Glarendon Press, 1930, pp.48—50. 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的原理,可以从“道德相关性”和“逻辑相关性”两个方面来分析。从“道德相关性”上来看,一个人对权利的拥有是以他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条件的,履行义务是拥有权利的代价,这与陈述③的蕴意相似。从“逻辑相关性”上来看,并不肯定一个人对权利的拥有必须以他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条件,也就是说,权利拥有者自身履行其义务在逻辑上并非是其拥有权利的必然根据,而是肯定,一个人拥有权利在逻辑上必须与他人的义务相关,以履行义务的他人的存在为条件,同样,一个人履行义务需要以他人拥有权利为条件。这与陈述①和陈述②相同。
    ① 参见[美]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210 页。
    ② 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5 页。
    ③ H.L.A.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See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78.
    ④ Joseph Raz, Right-based Moralities, See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182.
    ①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233.
    ②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 页。
    ③ L .E. Lomasky, Persons, Rights, and Moral Co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11-14.
    ① Richard E. Flathman, The Practice of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6, p.2, p.8, p.188.
    ② [法]狄骥:《宪法论》第 1 卷,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154-155 页。
    ③ [美]贝思·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 页、第27 页。
    ④ [美]贝思·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2 页。
    ① 顾肃教授指出:“自由主义理论最重要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权利,由权利而推导或演绎出诸如公共利益、民主、正义等政治哲学概念。……可以说,没有权利这块基石,自由主义的理论大厦就无从建立。”参见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7 页。
    ② 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所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由,特别是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的自由,即在社会关系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的权利。”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09 页。
    ③ 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40 页。
    ④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40 页。
    ① 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 1966 年版,第 681 页。
    ② 黑格尔:《法哲学》,英文版第 306 页,转引自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2 页。
    ③ [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8 页。
    ①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60--61 页。
    ②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11 页。
    ① 事实上,格沃斯在这一点上比罗尔斯更进一步,他强调道德权利的对象是极具确定性的,而且,拥有这些权利的主体必须是个体,也就是说,道德权利的主体应当被个体性地分别对待,而不应当被传统功利主义者说成的集体性地、总和式地对待,他为了完全避免陷入“功利——权利困境”,提出“按照你的接纳者和你自己的一般权利去行动”的原则,认为每一个实际的潜在的行为者对人的行为和成功的行为的必要条件一般具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条件是必要的善,它们是任何一个想要行为或有成功的机会去实现其行为的目的的人都必须具备的。这种必要的善有两类,一类是自由,一类是福利。自由“在于通过人的有受强制的选择同时具有对相关境遇的知识而控制自己的行为”;福利“包含本质性的一般能力和条件”,它们是实现人的目的所需要的。所有这些条件都是一切行为和成功行为一般具有的普遍特征,所以对它们的权利是“普遍的权利”,构成了所有更普遍的道德权利的基础,特别是那些被称之为“人权”的基础,任何潜在的行为者都平等地拥有这些权利。See A.Gewirth ,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2, p.148.
    ②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4, p.IX.
    ③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4, p.32.
    ①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269.
    ① J.Waldron, Theorie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p.12.
    ① 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5 页。
    ③ H.L.A 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See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78.
    ④ H.L.A 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See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88.
    ⑤ H. L. A Hart, Definition and Theory in Jurisprudence, Clarendon Press, 1959, p.17.
    ⑥ H.L.A 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See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89.
    
    ①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04 页。
    ② [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0 页。
    ① [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4 页。
    ② [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38 页。
    ③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19 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19--25 页。
    ②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28 页。
    ③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29 页。
    ④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31 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50--51 页。
    ① 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史解释>导读》,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 2 期;或参见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庞德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序言第 16 页。
    ② 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 页。
    ③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42—45 页。
    ④ [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6 页。
    ⑤ [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6--237 页。
    ①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4 页。
    ②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5 页。
    ③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6 页。
    ④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7 页。
    ① 贝尔主张把我们的生活经验与社群的利益结合起来,社群构成了我们生活属性的一部分。这种构成性社群有三种:分别为地区性社群,即以地理位置为基础的社群;记忆性社群,即共有一个具深刻道德意义的历史的不相识的人的社群;心理性社群,即为信任、合作与利他主义意识所支配的、面对面的有人际交往的社群。见[美]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三联书店 2002 年版,第 19 页。
    ② 参见韩震:《社群主义:后自由主义的一种话语》,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 1998年版,第 16 页。
    ③ [美]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三联书店 2002 年版,第 10 页。
    ④ [加]泰勒:《可靠性伦理学》,第 47—48 页,转引自韩震:《社群主义:后自由主义的一种话语》,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16 页。
    ① 见俞可平:《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新自由主义之后的社群主义》,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79--80 页。
    ① [美]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1 页。
    ① [德]尼采:《权力意志》,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401 页。
    ② [德]尼采:《权力意志》,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410 页。
    ③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7 页。
    ④ [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通信》,载《基础读物》(D.F.Krell 主编),(Harper,San Francisco,1977),p.228,转引自[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8 页。
    ① 参见[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4 页。
    ② 巴里巴:《臣民与主体化》,载 Joan Copjec 主编《主体假设》(London,Verso,1994),p.4,转引自[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7 页。
    ① [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通信》,载《基础读物》(D.F.Krell 主编),(Harper,San Francisco,1977),p.204,转引自[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8 页。
    ② 海德格尔反对萨特,反对形而上学的存在先于本质以及对结构问题的不闻不问。萨特曾认为,上帝死后,存在的只有人和人的自由。非形而上学的观点认为“我们就处在有存在的地方”。同上注 p.214,转引自[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2 页。
    ③ Dana Villa,《阿伦特与海德格尔:政治的命运》(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183.转引自[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3 页。
    ①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3 页。
    ②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4 页。
    ③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73 页。
    ④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72 页。
    ①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95--396 页。
    ② 盛宁:《人文困惑与反思----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批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年版,第93 页。
    ③ Michel Foucault, The Order of Things: An Archaeology of the Human Sciences, Vintage Books, 1973, pp.xxiv.
    ① Michel Foucault, The Order of Things: An Archaeology of the Human Sciences, Vintage Books, 1973, p. 387.
    ① 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52—353 页。
    ② 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5 期,第 59 页。
    ① Mark Tushnet,“An Essay On Right,”62 Texas Law Review, 1984, pp. 1363-1403.
    ② Mark Tushnet,“An Essay On Right,”62 Texas Law Review, 1984 , p.1382.
    ③ Duncan Kennedy,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Hierarchy,” 32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2, p.598; “Legal education as Training for Hierarchy”, in (David Kairys ed.) 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 1990, p.46.
    ④ Duncan Kennedy,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Hierarchy,” 32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2, p.598; “Legal education as Training for Hierarchy”, in (David Kairys ed.) 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 1990, p.46.
    ① Martha Minow, Making All the Difference: Inclusion, Exclusion, and American Law,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p.20, p.48.
    ② A.E.Freedman, “Sex Equality, Sex Difference, and the Supreme Court” , 92 Yale Law Journal, 1983, pp.913-968.
    ③ 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31 页。
    ①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4—6 页。
    ②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03 页。
    ③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05 页。
    ①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05—106 页。
    ②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12 页。
    ③[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17 页。
    ①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27—128 页。
    ②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31 页。
    ③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48—149 页。
    ①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49----150 页。
    ②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59 页。
    ① 对马克思权利思想的研究,可参见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0 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0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0 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1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0 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3 页。
    ⑤ 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9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8 页。
    ② 这篇文章是马克思在 1842 年 5 月在《莱茵报》上发表的《关于出版自由和颁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52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0 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289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25 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29 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4 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28--129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77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71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7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63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79 页。
    ③ 有学者认为,此时的马克思虽然一只脚已踏进了现实世界,接触到客观物质利益问题,但是另一只脚仍然停留在唯心主义的精神世界。因而,马克思为贫苦农民的物质利益辩护时,立足点并不是经济的分析,而是局限在法律的方面,从逻辑上和理论上进行驳斥,整个论据带有思辨的性质。参见陈先达、靳辉明:《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北京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69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3 卷,人民出版社 1962 年版,第 8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228--229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82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44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436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437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47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436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270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294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452 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 286 页。
    ① 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75--276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82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 507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下册),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473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下册),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478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103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8 卷,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16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120 页。
    ② 《列宁选集》第 1 卷(上册),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 120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版,第 103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82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版,第 894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 507 页。
    ⑤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 3 分册,人民出版社 1963 年版,第 250 页。
    ⑥ 参见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55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21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220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104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249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版,第 894 页。
    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 11 页,及《小逻辑》第 6 节。《马恩选集》将这句话译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马恩选集》第四卷,第 21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123 页。
    ①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00 年版。
    ① 郭道晖先生从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的角度,把权利的这种交错形态表述为个体私权利(individual private rights)、个体公权利(individual public rights)、群体同有权利(group rights enjoyed in-common)、个体共有权利(individual co-ownership rights)、集体公有权利(collective public rights)、社会共享的公共权利(public rights enjoyed in-common)、个体与集体并有的权利(both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rights)。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124—126 页。
    ①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中文版序。
    ②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中文版序。
    ① 详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00 年版。
    ② See 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tr.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on, Mass. MIT. Press, 1990.
    ③ 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东西方文化发展中心编,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第 345—346 页。
    ① 赵汀阳:《有偿人权与做人主义》,载《哲学研究》,1997 年第 5 期。
    ② 这一图式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低度”或“最起码”层次为可普遍化的基本层次,或普世伦理的现实可行的理论目标,与之相应的基本探究方式是,在文化多元论前提条件下,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寻求跨文化或跨文明的普遍伦理一致。而且是一种表达社会普遍正义约束的普遍规范伦理,就是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普遍正当性考虑优先于对道德行为的特殊善性或价值性的考虑,即“正当优先于善”。这一图式所要求的基本伦理方式首先是文化传统诠释和特殊道德谱系的叙述方式;然后则是更为基本的公共理性求证方式。这一图式既强调一种普遍道义论伦理规范的寻求,也主张底线式普遍主义伦理观的开放性。主张一种开放式的道德宽容与文化宽容来对待权利。参见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东西方文化发展中心编,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298—302 页。
    ③ [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89 页。
    ① [美]贝思 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 页。
    ② 按照麦金太尔的逻辑,第一,权利概念不是在每个社会中都能见到,也不是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需的。其论据是直到中世纪结束前夕,古代和中世纪语言里没有任何可以被准确地译成我们所谓“权利”的词语。希腊人也没有用以表达“权利”的文字。第二,倘若真有人权,也无人可以知道它在近代以前存在过。第三,人权是不存在的,因为所有的为确信人权提供充足理由的尝试已告失败,相信人权,犹如相信女巫和独角兽。参见[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③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75--276 页。
     ①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08 页。
     ① [美]贝思 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 页。
    ① [英]米勒、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译本主编邓正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87 页。
    ② 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9 页。
    ③ 转引自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69 页。
    ⑤ 从词源上看,“理性”一词源于 logos 和 nous 两个词。“逻各斯”意指“言说”,就是对被遮蔽的东西进行展示和表达。在赫拉克利特那里,逻各斯具有规律、尺度的意思。“努斯”一词本意为“心灵”,在阿那克萨哥拉看来,努斯是精神性的,因为它附属于心灵,它无处不在,但又不与任何东西相混同,是推动和规定世界的精神力量。参见庞立生:《理性的生存论意蕴》,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3 年。
    ① [英]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5 页。
    ① [法]笛卡尔:《第一哲学深思集》,景仁译,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第 53 页。
    ② 根据人们的惯常用法,合理性大致有下列几种意思:(1)概念的合理性:使模糊性、含糊性和不准确性最小化;(2)逻辑的合理性:要求连贯一致、自洽、避免矛盾;(3)方法论上合理性:质疑(怀疑和批判)与辩护(要求证据或证明,赞成或不赞成);(4)认识论的合理性:关心经验的支持,避免与已被确证的理论发生冲突;(5)本体论的合理性:争取与现代科学成就相一致的一贯的世界观;(6)价值的合理性:力求达到一目标,该目标不仅是可得的,而且是值得追求的;(7)实践的合理性:采取最有助于达到目标的方案,并努力地付诸实施;(8)评价论的合理性:指评价体系的恰当性和评价结果的公正性。见刘凯:《评价合理性的意涵》,载《哲学原理》,2003年第 3 期。
    ① 胡辉华:《合理性问题》,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0 页。
    ① [美]理查德·罗蒂:《真理与进步》,杨玉成译,华夏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0 页。
    ② [美]理查德·罗蒂:《真理与进步》,杨玉成译,华夏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0--161 页。
    ③ 按照波普的观点,通过批判自己的信念及其他人的信念,可展示我们的合理性;而罗蒂却认为,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全身心致力于对话就等于对理性的信奉。参见王善博:《科学合理性的两种重要格局》,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 年第 5 期。
    ② 周世中把法的合理性学说概括为五种观点,即法的合乎理性;合规律性;可计算性、可预测性;合目的性;合道德性,进而指出决定法的合理性存在的四个因素,即价值需要、客观必然、可行性程度和主观意志。参见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23 页。
    ① 参见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 2 期。
    ② 参见艾四林:《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载《求是学刊》,1994 年第 1 期。
    ③ 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 2 期。
    ④ 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 年 7 期。
    ⑤ 孙笑侠、应永宏:《程序与法律形式化》,载《现代法学》,2002 年第 1 期。
    ① 参见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② 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 2 期。
    ③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15 页。
    ①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4, p.10.
    ② H. L. A. 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See J.Waldron, Theory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77--78.
    ① Virginia Held, Rights and Goods: Justifying Social Action. Free Press, 1984, p.15.
    ② [美]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94 页,第96—97 页。
    ① [德]赫·施奈德巴赫:《作为合理性之理论的哲学》,载《德国哲学》第 7 辑,第 171 页、第 183 页。
    ② [美]里查德·罗蒂:《真理与进步》,杨玉成译,华夏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4 页。
    ③ [美]里查德·罗蒂:《真理与进步》,杨玉成译,华夏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4--195 页。
    ① 参见韩震:《重建理性主义信念》,北京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6 页。
    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4 页。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 2005 年重印本,第 17 页。
    ②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 2005 年重印本,第 2 页。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 2005 年重印本,第 31 页。
    ② 参见俞吾金:《实践诠释学》,云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 页以下。
    ③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4—95 页。
    ④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1 页。
     ① 转引自叶立周:《权利的生成》,载 http://www.my510.com/ac/wrd.php?arid=899550&userid=17702。
    ① 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周叶廉译,载夏勇主编:《公法》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9 页。
    ② Gény, Méthode d’interprétation et sources en duoit privépositif, 2d ed., transl. Louisiansa State Law Institute, Baton Rouge, 1963, pp.415-416。
    ②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的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在乎公理或推论,但他确实想知道马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我很同意这种人的观点,我所说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1、152 页。
    ①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4—345 页。
    ②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中文版序言,第 21 页。
    ③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中文版序言,第 3--4 页。
    
    ① 郑成良:《权利本位论》,载《中国法学》,1991 年第 1 期。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63 页。
    ③ 郑成良:《权利本位论》,载《中国法学》,1991 年第 1 期。
    ④ 我们一般所说的法律实践主要指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① 格伦顿教授在他的《权利话语---政治语言的贫困》一书中直指个人本位的权利观存在的问题,论证了这种权利话语的贫困,提出了五个论点,一是权利的绝对性是一种错觉,当代美国的权利话语突出表现在财产权问题上,它实际上是幻想、是不真实的。二是权利话语缺乏责任的概念。三是权利话语缺乏社会的内容,四是权利话语的哲学基础不应是个人而是市民社会,五是这种权利话语体现了美国个人主义文化的狭隘性。参见 Mary Ann Glendon, Rights Talk, The Free Press, 1991.
    ②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56 页。
    ①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81 页。
    ① 江平:《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93 年第 1 期。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88 页。
    ①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96 页。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98--399 页。
    ③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7 页。
    ① 转引自杜力夫等主编:《中国法学大论战》,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92 页。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78 页。
    ①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82 页。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83 页。
    ①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2 页。
    ②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8 页。
    ③ 参见郑成良:《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载周伟主编:《人权法评论》第 1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7 页。
    ① 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载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 1 卷,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 页。
    ②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65 年版,第 283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人民出版社 1965 年版,第 695 页。
    ① 参见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53 页。
    ① 姚建宗、徐岱:《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载《法律科学》,1998 年第 1 期。
    ②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2页。
    ①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8 页。
    ②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8--511 页。
    ③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9 页。
    ① [美]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38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145 页。
    ①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7 页。
    ②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43 页。
    ①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39 页。
    ② [德]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2-173 页。
    ③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7 页。
    ① [美]H·杰斐逊·鲍威尔:《合宪性研究》,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 2 卷,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 页,第 23 页。
    ②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第 336 页。
    ③ 参见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26-129 页。
    ① 转引自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51 页。
    ② [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22-331 页。
    ③ [美]贝思·J·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年版,第193 页。
    ④ [英]雷克斯·马丁:《权利体系》,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7 页,转引自[美]贝思·丁·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4 页。
    ⑤ [英]雷克斯·马丁:《权利体系》,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7 页,转引自[美]贝思·丁·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7 页。
    ① [美]贝思·J·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年版,第205-206 页。
    ② [美]贝思·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 页。
    ① [美]贝思·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7 页。
    ① [美]贝思·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8 页。
    ② [美]贝思·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9 页。
    ③ 辛格把这种具备了事物发展客观条件的可能性,也称之为具备了“潜在性”和“能力”的可能性,就是指具备了向现实转化的潜在性与能力的可能性。可参见[美]贝思·J·辛格:《可操作的权利》,邵强进、林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 42—57 页。
    
    ①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第 368 页。
    ②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第 371 页。
    ③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第 337 页。
    ① 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4 页。
    ②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第 358 页。
    ③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第 358 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81 页。
    ②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102 页。
    ④ 转引自谢瑞智:《公法之理念与现实》,台湾文笙书局 1982 年版。
    ① 《法国 1793 年宪法》,载《外国法制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570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704 页。
    ① 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4 页。
    ② 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4 页。
    ③ 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6 页。
    ①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138 页。
    ② 《辞海·语词分册下》,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7 年版,第 1875 页。
    ③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 页。
    ④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 页。
    ① 参见李德顺、戚渊:《关于法的价值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96 年第 5 期,第 40 页。
    ①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7 页。
    ②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 1987 年版,第 245 页。
    ① 转引自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14 页。
    ② 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9 页。
    ③ 转引自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 页。
    ①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7 页。
    ① 见[美]霍姆斯、孙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①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8—89 页。
    ② 姚建宗:《现实主义的法律权利观》,载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第三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52-153 页。
     ①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 2006 年版,第 264 页。
    ① 古代中国历时历代的统治者,从儒家礼教出发,追求“无讼”境界,例如康熙“圣谕十六条”的核心内容就是“和乡党以息争讼”。这种“无讼”、“息讼”的价值观主要表现为:第一,民众的诉讼权利受到严格限制,法律禁止下告上、卑告尊、仆告主,这体现了伦理等级秩序;第二,对种类财产权益争讼,多依仁、义、礼而断,反对因争财产而断情义,提倡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第三,在争讼无可避免的情况下,“无讼”只有通过“听讼”才能有效实现,这就要求“听讼”成为教化民众使之息讼的途径和手段。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 2 版,第 403--404 页。
    ② 以行政诉讼案件为例,自 1990 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案件数量一直呈稳定上升趋势。1991年的受案数较之前一年翻了一番,较之 1989 年则上升了 2.5 倍左右。这充分表明了《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该法激发起人们对这一制度的热情,并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从 1992 年开始了一个为期两年左右的停滞阶段,行政诉讼案件以每年不超过 10%的低增长率缓慢增长。然而从 1994 年开始,行政诉讼案件的增长速度又再次加快,呈平稳递增的态势。资料来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步履维艰的原因探 析 - 从 剖 析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消 极 影 响 入 手 》, 载 公 法 律 师 网 :http://www.niuyong.com/hm50/shownews.asp?newsid=870。
    ① 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第 426--427 页。
     ① 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4 页。
    ② 有学者把当代世界各国的 ADR 程序大致进行了分类:第一类,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或第三者分为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或附设的非诉讼程序、由民间团体或组织进行的非诉讼程序、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程序、国际组织所设纠纷解决机构的非诉讼程序。第二类,根据非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分为合意 ADR、半强制 ADR、强制 ADR;第三类,根据非诉讼程序处理结果的效力分为有拘束力的或终局性的非诉讼程序、处理结果无拘束力或非终局性的非诉讼程序;第四类,根据 ADR 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分为中立性 ADR、指导性(评价性)ADR;第五类,按照非诉讼程序所处理的纠纷类型分为解决一般民事纠纷的非诉讼程序、解决特定纠纷的非诉讼程序;第六类,根据非诉讼程序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分为传统型 ADR 和现代型 ADR 等等。参见范愉:《非诉讼程序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9—22 页。
    ③范愉:《非诉讼程序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 页。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2.张文显:《20 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 2006 年版。
    4.沈宗灵等主编:《西方人权学说》,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6.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修订版。
    7.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8.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9.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10.余涌:《道德权利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1 年版。
    11.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12.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3 年版。
    13.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
    14.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2 版。
    15.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16.夏勇主编:《公法》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7.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
    18.俞吾金:《实践诠释学》,云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19.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20.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1.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年版。
    22.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出版社 2005 年版。
    23.刘军宁主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 年版。
    24.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25.胡辉华:《合理性问题》,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26.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
    27.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28.盛宁:《人文困惑与反思——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批判》,三联书店1997 年版。
    29.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30.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1.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
    32.韩震:《重建理性主义信念》,北京出版社 1998 年版。
    33.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34.陈先达、靳辉明:《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北京出版社 1983 年版。
    35.范愉:《非诉讼程序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36.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37.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东西方发展中心编,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38.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39.谢瑞智:《公法之理念与现实》,台湾文笙书局 1982 年版。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等。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4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3.《列宁选集》第 1 卷(上册),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
    4.[英]A·N·怀特海:《观念的冒险》,周邦宪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
    5.[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 1999年版。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7.[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8.[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00 年版。
    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10.[法]费尔南·布罗代尔:《文明史纲》,肖昶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1.[英]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奚瑞森、亚方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
    12.[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13.[美]列奥·斯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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