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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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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使用了“用益物权”这一法律概念,并以“用益物权”为名设立专篇规定其有关内容。目前,我国民法学者关于用益物权的含义、法律特征以及社会功用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用益物权的概念界定、具体类型、客体范围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尤其是在客体范围问题上分歧较大,即用益物权的客体能否包括动产。本文以“论动产用益物权”为题,对此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动产用益物权源流的考证、对国外可资借鉴的立法例之研究以及国内民法学者之间不同观点的评介,进而对设立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最后对动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有了初步设想,以期达到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之目的。除了前言和结语之外,论文主体包括四部分。
     前言部分旨在揭示三个问题:第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其不能满足任何主体的所有需求,这就很自然地产生了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随着人类利用资源能力的提高而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果不加以妥善地解决,必将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国内外立法例和学界理论研究综述。第三,拟解决的问题和研究方法。本文意在寻求动产用益物权的客观现实存在,论证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的现实必要性或不可替代性,从理论渊源、法律技术上解决在我国设定动产用益物权的难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需要作出深层次、体系化的展望。
     第一章对动产用益物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并没有将物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可是动产和不动产本身的涵义没有明确。文中通过对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相关规定的研究,分析论证了现代社会物权客体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变化趋势。在评析有体物和无体物这种物的分类方式之缺陷后,提出应当完善动产和不动产这一分类方式,从而在更准确的视角把握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动产。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作为动产用益物权客体的“物”的性质及其法律范围,才可以避免物权理论的一些缺陷及实践意义上的错误。
     第二章对国外动产用益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国内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争论进程作了综述。用益权是大陆法系他物权制度中的一个标志性制度,用益权和用益物权存在多种差异,但用益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甚少受到学者们的怀疑,有的国家在学理上将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足见二者联系紧密。文中从罗马法中的用益权到法国法上的用益权,再到德国法上的各种动产用益权——作了阐释,分析这些权利设置的功用及权利的行使、效力。紧接着从国内学者对动产上能否设立用益物权的探讨着手,提出本文的观点并对动产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在国内的理论实践作了研究。
     第三章对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传统物权理论排斥动产用益物权主要有六方面的原因:动产和不动产价值高低的区分;动产权能主体的同一性;基于动产公示问题;基于善意取得问题;认为动产租赁权足以解决实际问题;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问题。文中对这些创设动产用益物权的障碍进行了针锋相对地回应和批判,试图打破传统物权理论所带来的思维定势。最后从动产用益物权的多元化价值入手论证必要性,分析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制度价值、结构价值和理念价值。在证明了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之后,再来论证该制度在我国的客观存在及可行性。
     第四章对动产用益物权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构建。即对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规则的分析,包括动产用益物权权能分析、即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以及处分权能的有限度适用;法律关系要素分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的变动分析,即权利的产生、变更及善意取得;权利的公示问题,即公示的价值何在、公示方式。不仅对基础结构进行剖析和架构,还确立了各种配套制度并加以完善,为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保驾护航。
"Property law" of our country already makes clear this legal concept-- "the usufruct" and sets up specialized contents stipulating relevant details.Currently,civil law scholars of our country coincide in opinions with the difinition、law characteristics、social fuctions, but have differeces on problems such as the boundary of the concept、the concrete type and the range of object. Especially the range of the object, whether can include movable property.The essay spreads out to this problem in term of "the study of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Review of the origin of the usufru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iticism about it,and the instance of legislation abroad, and then have an analyses of the necessity and the feasibility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usufruct. Finally the assay conceiv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usufruct in our country, for the purpose of utilizing the social resource efficienly. There are four parts in addition to the preface and the conclusion.
     The preface part aims at revealing three problems:first, the background of selecting this topic and the value of the study. Rare resource incomplete has led to all need can not be able to satisfy any main body, have been producing resource contradiction between all and making use of very naturally right now. This contradicts, improves but shows more and more obvious with the fact that human being makes use of the resource. If not solving appropriately, there will certainly restrict societ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Second, at home and abroad, the legislation example and educational circles of this theory go into sum up. Third, drafts problem and research method solving. There is existed in the objective reality expecting in exploring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of the necessity, is expounds the reality of setting up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from resolving difficult problem of setting up movable property on theory origin and the law technology. To make deeper arrangement of ideas, try to look into the distance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reality here on the basis.
     Chapter one confines the conception of the right of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And demonstrates the changes of the object of property in modern society:the changes from the form of tangible things (things corporeal) to intangible things. After the analyses of the classification between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things, with the result that we should perfect the classification between movable property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thereupon, the movible property as the object of the right of usufruct can be understand from a better viewpoint. Only correctly recognize and grasp the character of the object of the property——the things,we can avoid the faults, even some mistakes in cognition and practice.
     In Chapter two, the author describ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of the right of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From the usufruct on Rome law to the relevant rights on France,then Germany civil law. By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research, the author investigate the fuction of building up these rights、how to have these rights、how to use them、the validity、how to safeguard. After that,there are discussions from the demostic scholars. Following the analysis, the author bring up an idea and study the practice of this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Chapter three evaluates the system of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at a deeper degree. It dissolutes the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the usufruct and try to break through the hinder which has influence to set up the system of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Finally, the part comparatively researches the essential factors of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lega rule of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First, this part analysizes the value on the legal rule itself, and the value in the system of civil rights, then,the value to make the best use of everything. Second, after the testification of the necessity for buliding up the system, we study the objective reality and feasibility. There are many rules of overseas experiences which can be utilized by our coutry.But the difficulty of the problem is between the legal rule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in our Real Right law. Another hinder is how to set up the system under the pricipal of the publicity.
     Chapter four constructs the legel system of the rule of the usufructuary on movable property.That means, as a legal rule, the system of publicity for movables has its own values and efficiency;who can have this kind of usufructary; the objects of the usufructuary;the right and the obligation; finally,to form complete se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system of the usufruct on movable propert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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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宋刚:“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以租赁权性质展开”,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5月。
    66.胡绪雨:“物权法定主义价值演进与合理性分析——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是否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载《法学论坛》2006年3月5日。
    67.胡田野:“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立法模式选择”,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3期。
    68.史岚、张丹丹:“重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几点思考”,载《探索与争鸣》2005年1月。
    69.冉昊:“财产含义辨析:从英美私法的角度”,载《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12月。
    70.廖焕国:“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71.李飞:“重思物权法上动产、不动产之划分标准——兼评孟勤国教授提出的‘登记标准’及相关问题”,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72.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73.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1991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74.费安玲:“不动产与动产划分之罗马法与近现代法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
    75.中国政法大学物权立法课题组:“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载《政法论坛》2003年2月
    ①参阅萨孟武先生译Rudolf von Jhering名著Der Kampf um das Recht:《为法律而斗争》,本书第一章第一节。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85页。
    ②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研究导论》,原载《清华法学》第1期,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5781,访问时间2008年3月12日。
    ③参见杨振山、王萍:《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8页。
    ①参见房绍坤:《试论用益物权的功能》,载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7月,第35页。
    ②此前,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中包括了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这个概念通常是在学理上被使用,立法中明确采纳这一概念的尚不多见,大多数物权法并没有对用益物权下定义。我国物权法明确采用用益物权的概念并对其加以定义,应当说这是一个立法上的创新。这标志着用益物权的概念,已经从单纯的学理范畴走向了立法实践。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2版,第4页。
    ③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5页。
    ①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2页。
    ②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另参见房绍坤著:《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另参见钱明星著:《论用益物权的客体》,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③参见李景丽:《中国用益物权制度的重新构筑》,载于《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①参见孟勤国:《有思想无行动——评物权法草案的用益物权》,载于《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第157页。另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2002年1月版,第?页。
    ②参见[意]鲁尔夫.柯努特尔著,米健译:《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用益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译序第1页。
    ①参见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3-14/1601848.shtml,访问时间2009年3月16日。②参见王文宇著:《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③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1页。
    ④参见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6页。
    ⑤参见易继明:《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载于《私法》第5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
    1版,第515页。
    ①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修订版,第191页。
    ②参见高富平著:《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24页。
    ③参见[意]鲁尔夫.柯努特尔著,米健译:《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用益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以下。
    ④参见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⑤具体举例而言可见:《法国民法典》第578-624条规定;《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509520条规定;《西班牙民法典》第467-522条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030-1089条规定;《瑞士民法典》第745-775条规定;《希腊民法典》第1142-1182条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978-1020条规定;《葡萄牙民法典》第1439-1483条规定;《智利民法典》第764-810条规定;《阿根廷民法典》第2807-2847条规定;《巴西民法典》第713-741条规定;《墨西哥民法典》第980-1048条规定;参见[意]鲁尔夫.柯努特尔著,米健译:《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用益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①参见刘保玉著:《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72页。
    ②参见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67页。
    ③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335页以下。《法国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作为用益权的客体之物出卖时,丝毫不改变用益权人的权利,如用益权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其权利,则仍继续享有用益权。”
    ④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337页;参见屈茂辉著:《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54页。
    ⑤参见屈茂辉著:《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55页。
    ①参见房绍坤著:《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6页。
    ②参见王全弟主编:《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③参见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2版,第246-248页。
    ①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335页。
    ②参见屈茂辉著:《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60页。
    ③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页以下。
    ④Jean-Philippe Levy, Andre Castaldo, ibid, p . 401。转引自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2版,第30页。
    ①参见林刚:《中国他物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论文,第22页以下。
    ②参见薛涌编著:《美国财产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266页。
    ③参见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载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①参见程啸:《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6911,访问时间2006年10月18日。
    ②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③参见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32页。
    ④参见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⑤参见程啸:《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6911,访问时间2006年10月18日。
    ①参见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②参见李家军:《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论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载于《法律适用》,2008年第3期。
    ③李家军:,《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论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3期
    ④李家军:《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论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3期
    ①参见孟勤国:“论‘一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76页。
    ②参见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③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④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
    ⑤参见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①参见周枂:《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3页。
    ②参见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168-169页。
    ③参见周枂:《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3页。
    ④参见罗洁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441页。
    ①参见罗洁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448页,第449页。
    ②参见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
    ③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24页。
    ④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2版,第2页。
    ⑤参见蒙晓阳:“物的概念价值——由物的历史演进归结”,载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9月,第54页。
    ⑥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4月第2版,第40页。
    ①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62页。
    ②参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23页。
    ③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④参见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①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97-398页,第475页。
    ②详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相同见解还有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③参见郑成思:“再谈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制定物权法”,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2001年第62期。资料来源:http://chinalawlib.com/98857389.html,访问时间2008年12月7日。
    ④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42页。
    ①参见吴道旺、贺丹青:“物的概念与财产权立法构造”,载于《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②参见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③参见侯水平、黄果天著:《物权法争点详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30-33页。
    ④参见马育民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15-536页。转引自侯水平、黄果天著:《物权法争点详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30-33页。
    ⑤参见吴汉东:“罗马法的“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基础”,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第33页。
    ①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以下。
    ②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5-877页。
    ③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④胡长清、王伯琦、史尚宽诸氏特别强调有体物,乃认为权利系属无体物,应不包括于物之概念之内;至于固体、液体及气体,电气及其他自然力,能为人们所控制而足以成为生活资料,无不可称之物。洪逊欣先生所谓无体物,并非指权利而言,而是指电、光、热等,凡人类能予支配之自然力,虽无一定形体,亦与有体物同,皆属法律上之物。易言之,物并不包括权利在内。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208页。
    ⑤参见王利明:“再论物权的概念”,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0369,访问时间2008年12月7日。
    ①参见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参见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④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40页以下。
    ①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②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③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④参见侯水平、黄果天:《物权法争议详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①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第2版,第42-47页。
    ②参见周枂:《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第2版,第303页。
    ③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④参见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1页。
    ①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第2版,第40页。
    ②参见刘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③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④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①参见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1页。
    ②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0页。
    ③参见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61页。
    ④参见房绍坤:《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71-72页。
    ⑤参见房绍坤:《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73页。
    ①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3页。
    ②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③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④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第120-128页。
    ①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②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0页。
    ①参见房绍坤:《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74页。
    ②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③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④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①参见黄建辉:《法律的漏洞·类推的适用》,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②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①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33页。
    ②参见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①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②参见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①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
    ②参见赵万一:《论国家征收征用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①参见杨清望:《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②参见刘宝玉:《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75页。
    ③参见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①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68页。
    ②参见王全弟主编:《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①参见高富平:《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6页。
    ②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255页。
    ③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61页。
    ④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98-399页。
    ⑤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05页。
    ⑥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①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06页。
    ②参见周相:《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61页。
    ③参见孟勤国:《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附录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①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②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①参见罗结珍:《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②参见法国1960年5月17日颁布的60-464号法令,即现在的《法国民法典》第587规定: “如用益权包括非予消费即不能使用之物,如金钱、谷物、饮料等,用益权人有权使用该物,但应当偿还相同数量与质量之物,或者在用益权终止时,偿还按当日计算的已使用之物的价值”,参见罗结珍:《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③参见罗结珍:《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④参见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6页。
    ⑤参见王全弟主编:《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①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②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6页。
    ③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
    ④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
    ⑤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①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0页。
    ①参见费安玲:《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②参见王卫国:《荷兰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③参见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魁北克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①参见王书江:《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②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③参见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①参见周林彬:《物权法新论——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8页。其他学者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如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余能斌:《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等。
    ②参见李景丽:《中国用益物权制度的重新构筑》,《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③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6页
    ④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
    ⑤参见孟勤国:.《有思想无行动——评物权法草案的用益物权》,《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⑥参见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①参见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②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
    ③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④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9页。
    ⑤参见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⑥参见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9页;《论用益物权的客体》,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第57页。
    ①参见王全弟主编:《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①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②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③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页。
    ④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2页。
    ⑤同时认为用益物权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学者还有陈华彬等。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98页。
    ①参见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8页。
    ②较有代表性的如孟勤国教授、屈茂辉教授等专家学者。
    ③参见孟勤国:《如实评估用益物权》,载孟勤国、黄莹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
    ④参见孟勤国:《如实评估用益物权》,载孟勤国、黄莹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225页。
    ①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②参见孟勤国:《如实评估用益物权》,载孟勤国、黄莹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③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3页。
    ④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①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52页。
    ②参见李家军:《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3期,第31--35页;等等。
    ③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④参见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⑤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第85-98页。
    ⑥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第132条第1款。
    ⑦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第3条。
    ①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载《法学》2007年第9期,第48页。
    ②参见李家军:《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3期,第34页。
    ①参见李家军:《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3期,第35页。
    ②参见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③参见申惠文:《论动产用益物权》,载《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4期,第104-106页。
    ①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99页。
    ②到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前),无夫权婚姻和解放的奴隶日渐增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但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便成了问题,为使这些人生所靠、老有所养,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参见曹诗权、张鹏:《地役权价值新探》,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1辑。
    ③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页。
    ④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论》,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81页。
    ①参见屈茂辉:《论人役权的现代意义》,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②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①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②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①参见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①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①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32页。
    ①参见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页。
    ②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①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69页。
    ②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123页。
    ③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④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125页。
    ①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①参见王家福、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②参见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页。
    ①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38页。
    ①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①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38页。
    ①参见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②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③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①参见胡绪雨:《物权法定主义价值演进与合理性分析》,载《法治论坛》2006年第2期。
    ②参见苏永钦:《民法的积累选择与创新》,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
    ③参见徐炳、引言:《十问物权法(草案)》,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④参见朱庆育:《物权立法与法律理论》,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①参见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
    ②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②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①参见周林彬:《物权法新论—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2页。
    ①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32页。
    ①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第41页。
    ②参见孟勤国等著:《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一版,第193页。
    ③参见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北京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①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274页。
    ②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274页。
    ①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58页。
    ②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①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422页。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
    ③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407页。
    ④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66页。
    ⑤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北京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页。
    ⑥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79页。
    ①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②参见蒙振祥:《罗马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③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页。
    ①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0-421页。
    ②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9页。
    ③参见谢在全:《民法无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④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一)》(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55页。
    ①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②如《德国民法典》1067a规定。
    ①《德国民法典》第92条,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①参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124页。
    ②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98页。
    ③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99页。
    ④参见罗结珍:《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⑤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9页。
    ①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②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第214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2版,第35页。
    ①参见《合同法》第224条
    ①参见高富平:《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页。
    ②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③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①参见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22页。
    ②参见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①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①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①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②参见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①具体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但多数学者认为担保物权是物权。
    ②参见高富平:《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①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5-6页。
    ②参见房绍坤:“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③参见王效贤、夏建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2006年11月第1版,第21-24页。
    ④参见郭明瑞:“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载于《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①参见屈茂辉:“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①参见王进:“用益物权客体——动产”,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
    ②参见宋刚:“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以租赁权性质展开”,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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