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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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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主要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而,诉讼程序的进行始终与被追诉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按照正当程序理论的基本要求,裁判主体在作出与某一主体利益相关的决策时,必须给予其相应的陈述、申辩等实质参与程序的机会,并使该参与意见能够对决策产生富有意义的影响。被追诉人作为诉讼主体,面对有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等不利影响的司法裁判时,理应享有实质参与作出该裁判的司法程序的基本权利,即彰显与确证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一系列程序参与权,如知悉权、在场权、辩护权及救济权等。对程序参与权的真实享有,意味着被追诉人不仅要获得参与程序的机会,更应具备实质参与程序的能力,并使这种参与能够对程序进行及决策的作出产生实际作用力。从程序参与权的价值来看,保障被追诉人享有程序参与权,不仅能使被追诉人的道德主体性得到充分认可,以夯实程序合法正当性的内在基础,而且也能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以提升被追诉人再社会化改造的实际效果。因而,建构完善的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体系已是刑事诉讼民主化、法治化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国外立法可以发现,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及国际立法基本都认可被追诉人基于自身应有的主体地位而享有一系列程序参与权,有的国家甚至已经将部分程序参与权上升到了宪法保护的层面。在我国,随着人权、民主意识的提升,立法也日益注重被追诉人对程序参与权的真实享有,并在历次修法中对之加以完善。然而,受传统法文化的深层次影响、诉讼价值选择的偏颇、强职权主义模式的渗透,外部法制环境的欠缺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现如今,我国立法对被追诉人主体性认可还不彻底,程序非诉讼化构造的缺陷致使被追诉人还难以获得充分的程序参与机会,权利内容的不全面导致被追诉人程序参与能力还不是很强,以致“参与”对司法裁判作出的影响力极为有限,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虚化现象较为严重。这些现实缺陷直接影响了诉讼程序内在独立价值的正常发挥。基于此,本文在综合比较国内外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立法环境、司法实践等现实因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保障我国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有效实现的改革设想,当然这种理想化建构不仅需要培育社会民众对主体性的普遍认知,纠正司法人员片面的司法本质观、权利观、程序价值观,而且也需深化社会政治、司法体制改革,构建职能区分合理的诉讼程序结构,优化诉讼模式,以增强被追诉人权利为立足点,充实并细化知悉权、辩护权、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内容。只有这样,被追诉人才能真正作为诉讼主体真实享有各项程序参与权,并积极、主动、自主地参与到程序中,以使刑事司法程序获得应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推动刑事诉讼民主化与文明化的有效实现。
As the core task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the accused, the whole criminal procedure is closely bound up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accused. According to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due procedure theory, such opportunities of substantively participating the procedure as statement and defens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interested person when making a decision. Moreover, the opinions of the interested persons shall make great impact on the decision. As a subject of the lawsuit, in which the accused may be subject to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accused shall have the basic procedural rights which can reflect subjective position of them, such a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of presence, the right of defense and the right of relief. To really enjoy the rights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means that the accused shall not only have the opportunity, but also have the ability of substantively participating, which can actively influences the procedure and the decision. In light of the value function of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giving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to the accused can not only tamp the intrinsic foundation of the due procedure by fully approving the moral subjectivity of the accused, but also improve the actual effect of the re-socialization reformation of the accused by the realiza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Thus, it is the indispensable competent in the democratic and legal reform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to construct a perfect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system of the accused.
     In foreign legislation, the majority of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recognize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of the accused on account of the subjective position. What's more, this right is improved to be protected by constitution in some countries. With the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pay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real enjoying of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of the accused, and optimizes it through revising laws. However, as the result of such factors as the deep influence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biased choice of lawsuit value, the infiltration of power doctrine, and the lack of legislative external environment, the subjective position of the accused has still not be thoroughly recognized in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the accused can not get the full opportunity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due to the defect of the procedure structure, and the impact of participation on the judicial adjudication is limited for the incompetence of the accused with incomplete right. All of the above stated prevent the value function of the judicial procedure working properly. Therefore,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means of reformation to enhance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of the accused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n such factors as historical culture, social politics, legislative environment and judicial practice at home and abroad. Beside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accused by the social populace to correct the vicarious views of essence, right and procedural value, the ideal construction this thesis proposes needs to deepen the reformation of social politics and judicial system, and build a litigation structure with rational division of functions to optimize litigation mode, which enhances the right of the accused and improve the right to know, right of defense, right of relief and so on. In this way, the accused can enjoy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with which the accused can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dure positively, actively, independently. Thus, the democratization and civiliz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can be realized effectively a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cquires its legitimacy rationality.
引文
①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②[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木)》,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① [美]帕特里克·J·孔奇:《政治参与概念如何形成定义》,王胜明、范云萍译,《国外政治学》1989年第4期。
    ② [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汗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③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
    ④ 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①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①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54页。
    ②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02页。
    ③ 棚濑孝雄在《审判的模式和司法的正当性》中提出构建“参加型审判模式”的观点。
    ④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
    ①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等:第二性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等。法律对第一性权利的调整,一方面是通过义务的设定来保障,另一方面则主要通过第二性权利来保障,因此,第二性权利多数情况下由程序法规定,即大量的程序性权利属第二性权利,如起诉权、辩论权等。具体可参见公不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179页。
    ①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① 台湾学者董武全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作此类划分,参见董武全:《刑事程序转换之被告参与权》,《刑事法杂志》第53卷第3期。
    ② 董武全:《刑事程序转换之被告参与权》,《刑事法杂志》第53卷第3期。
    ① 林林:《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65页。
    ①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56-57页。
    ①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14页。
    ①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23页。
    ① 林林:《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230页。
    ② 王兆鹏:《辩护权与诘问权》,元照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162页。
    ① 黄风:《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②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③ 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中文译本,第775页。
    ④ 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诉权”条,该书第564页。
    ⑤ 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① 左卫民:《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江学》2001年第4期。
    ② 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50页。
    ③ 田平安、柯阳友:《民事诉权新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9期。
    ④ [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
    陶杨:《刑事诉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① 陶杨:《刑事诉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② [斯洛文尼亚]卜思天·M·儒攀基奇:《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何慧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页下注。
    ①陶杨:《刑事诉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78页。
    ① 朱兴文:《权利冲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② 莫纪宏:《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权利》,《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③ 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页。
    ① 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53页。
    ①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56页。
    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英译本,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①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① 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①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② 所谓“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念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见时蓉华:《社会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① 池应华:《论罪犯再社会化》,《中国司法》2005年第11期。
    ②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n.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页、480页。
    ③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① [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6页。
    ① 《辞海》中对“主体”的解释是:(1)事物的主要部分。(2)为属性所依附的实体。(3)哲学名词(与客体相对应)。(4)法学用语。参见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② 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2页。
    ③ 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2页。
    ① 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0页。
    ② 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30-31页。
    ①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第81页。转引自黄森、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页~184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7页。
    ③ 黄明娣:《高扬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哲学的共同出发点》,《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④ 《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71、185、182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① 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②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页。
    ③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
    ① [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转引自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46页。
    ① 林林:《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②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47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60页。
    ① 高秉江:《胡塞尔与西方主体主义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①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65页。
    ①刘钢:《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现代哲学》2004年第3期。
    ②艾四林、王贵贤、马超:《民主、正义与全球化——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57页。
    ②刘钢:《哈贝马斯与现代哲学的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47页。
    ① 刘钢:《哈贝马斯与现代哲学的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48页。
    ②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1页。
    ③ 陈伟:《事实与规范的辩证法——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7月版,第211页。
    ① 艾四林、王贵贤、马超著:《民主、正义与全球化: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②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85-686页。
    ③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问》,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1页。
    ①[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28页。
    ①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① 周欣:《欧美日木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41页。
    ① 樊崇义主编:《刑事市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149页。
    ②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③ 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75页。
    ④ 顾永忠等著:《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搋129页。
    ① 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② 川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① 顾永忠等著:《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132页。
    ②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391页。
    ③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①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48页。
    ①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
    ① [美]达马斯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3页。
    ② 梁欣:《刑事诉讼文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0页。
    ① Christopher Osakwe. "The Bill of Rights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n American Law" in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1982 by Martinus Nihoff Publishers, pp.274-275.
    ① 在有些国家立法中,将该原则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以权利视角来界定,也有其合理性,不管是从原则还是从权利角度来界定,应当说其蕴含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也有国家立法将此原则理解为是“沉默权”,对此,学者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就是沉默权,两者内容是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的确有诸多相通之处,但不能完全等同,两者问仍有区别。首先,在内容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在内容上仅限于拒绝回答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而沉默权可以扣绝提供任何情况:其次,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也可以是证人,而沉默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参见林林:《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16页。笔者认为,就在刑事司法中的主要运用而言,两者之间差异并不大,特别是针对被迫诉人而言,可以视为一体来理解。
    ① 对诉讼程序构造,也有学者认为可称为诉讼模式,但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存有区别,不能等同,认为结构偏重于讲法律关系主体问的关系,而模式侧重指不同制度下的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但必须肯定的是,这些概念的落脚点均离不开诉讼主体及其诉讼地位或相互关系。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②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十四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52页。
    ①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程序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70页。
    ②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程序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71页。
    ① 卞建林、李菁菁:《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市判构造的完善》,《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何挺:《量刑程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①[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郭志媛译(英文部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页。
    ① 胡云腾:《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②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页。
    ③ 李建明:《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目标与程序构建》,《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① 该表引自黄立:《诉讼权利告知的实证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
    ① 该表引自黄立:《诉讼权利告知的实证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
    ① 高贞:《关于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11年第6期。
    ① 《法律援助条例》第15条、17条、20条、21条都对指定法律援助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但由十该条例属行政法规,层级低,效力也低于《刑事诉讼法》,因而贯彻力明显不足。
    ② 马明亮:《法律援助: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① [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卞建林审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4页。
    ② 参见凤凰网2011年8月29日。
    ③ 参见http://finance.qq.com/a/20120321/000414.htm。(2012年3月21日新京报)
    ①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10页。
    ① 顾永忠等著:《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332页。
    ① 在我国台湾,学者多将其称为“对质诘问”。
    ② 龙宗智:《论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法学》2008年第5期。
    Coy v. lowa.487 U.S.1012,1019-20 (1988)
    ① 易延友:《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① 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① 际瑞华:《刑事市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① 摘自张军、陈卫东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85页。
    ① 本案具体案情参考伯立诚:《云南昆明公开市理民警杜培武遭刑讯逼供错案》,载《云南日报》2001年6月22日,转引自林林:《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43-345页。
    ① 庄锡昌:《世界文化史通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② 陈卫东:《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十四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81页。
    ① 朱良好:《对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解读》,《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第9期。
    ②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5页。
    ③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54页。
    ① 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载米健主编:《比较法学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②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78页。
    ③《韩非子.诡使》。
    ④《韩非子.有度》。
    ⑤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00-101页。
    ① 《韩非子.饬令》。
    ② 陈卫东:《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十四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96页。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39页。
    ③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41页。
    ④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21页。
    ①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71页。
    ①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②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① 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① 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① 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① 陈瑞华:《刑事市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58页。
    ① [奥]汉斯·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②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6页。
    ① 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②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① “西个证据规定”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② 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①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② 林喜芬:《“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理论反思——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分析焦点》,《南京师大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① 毛立新:《从侦查能力与侦查法治之关系看我国侦查程序改革》,《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② 丁以升:《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①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页。
    ①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
    ②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① 陈卫东、杜磊:《再审程序的理解与适川——兼评<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
    ① 此处观点借鉴了台湾学者林钰雄的观点,具体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20页。
    ② 具体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再审事由的规定。
    ① 参见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关国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听证程序》.载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合编:《“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会议资料》,2009年7月3日。
    ②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页。
    ③ 关于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模式学界持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做法是将量刑答辩作为相对独立的程序:第二种做法是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决定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否分开;第三种做法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将量刑部分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在定罪程序后单独进行;第四种做法是法庭调查阶段不明确区分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调查,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分定罪问题的辩论和量刑问题的辩论两个阶段,在法庭审判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仍可向法庭陈述自己对量刑的意见;第五种做法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具体内容可参见王军、吕卫华:《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① 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① 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无须审查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被羁押者到警察局后,羁押警官必须询问其是否希望与律师联系,如需要,可以提供值班律师免费的24小时服务,是否需要均须记录在羁押记录中。值班律师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45分钟内赶到现场,值班律师都经过严格的,连续性的职业培训,以保证值班律师了解法律新发展,保证律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遏制警察滥用权力。参见:李奋飞:《程序合法性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为范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235页。
    ①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
    ②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① 陈光中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① 龙宗智:《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① Rinat Kitai, Presuming Innocence,55 Okla.L.Rev.257, p.272(2002)
    ② 林林:《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30页。
    ③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72页。
    ① 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① Shimon Shtreet. super note[21]
    ① 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① 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①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研究》,《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① [德]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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