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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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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权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有争议的事实而收集、提出证据,在法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证明力进行争辩,请求法院公正判断证据并公开判断过程和判断理由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证明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为诸多制度所保障。
     本文从证明权基础理论问题出发,运用辩证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实证分析以及价值判断等研究方法,从证明权的各个方面对证明权进行了深入论述,并且对比参照域外证明权保障的有关制度,分析我国目前证明权保障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有关证明权保障的若干建议。全文共分八章,其简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证明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认为证明权是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程序基本权。证明权的保障,是程序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不仅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且具有宪法位阶。立法不得对当事人的证明权随意加以限制,对证明权的任何限制都需要有特别的理由。主张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应为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这里的民事权益不仅仅是指当事人的讼争实体权益,还包括当事人的诉讼外实体权益;不仅指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还包括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时,也不能侵害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与此相对应,本文主张现代民事证据制度所追求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是存在于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平衡点上的真实,是兼顾防止突袭裁判之目的的真实,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其核心是强调对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使当事人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对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进行比较、衡量与取舍,并有充分的机会和手段收集、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有争议的案件事实。
     主张应当区分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主义为一上位概念,其包括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三个子概念;相对于当事人主义的三个内涵,职权主义亦可具体划分为职权调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在审理之内容、实体面上,两大法系都采取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在程序之进行面即诉讼的运作方式上,大陆法系一般都承认法院享有主导权而采取职权进行主义,而英美法系则承认当事人享有主导权而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区别,主要是表现在诉讼的运作方式上。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所谓“协同主义”,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共同担负构成裁判基础资料的事实与证据的收集的责任。协同主义强调法院、当事人三方的协同关系,强化法官权力的运用和当事人的相关义务。协同主义的出现使民事诉讼获得了应对诉讼不公与诉讼拖延的能力。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型民事诉讼证明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四项:(1)由当事人负第一线的证据收集责任,即作为辩论主义的三项命题应当予以维持。(2)在当事人之间证据收集能力发生不平衡而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的情形,法院始介入负第二线的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责任。(3)法院负有阐明并公开其关于诉讼资料及法律适用的心证的义务,以形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同发现案件真实、共同促进纠纷解决的机制。(4)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禁止当事人故意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者故意对他方当事人及证人等所作出的真实陈述进行争执或保持沉默;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解明协力义务。
     第二章,证明权保障与举证责任制度研究。主张对于证明活动或行为要从权利与责任两个方面来定性。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可将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界定为责任,例如举证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待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实际上当事人的证明也是一种权利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真相的权利。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应以当事人证明权受保障为前提。证明权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举证责任。甚至可以说,证明权保障对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较之举证责任制度更有意义。正因为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因此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通常都注意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利。如果没有对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明权利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就无法履行其举证责任。单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忽视当事人证明权保障的程序和制度,是跛腿的当事人主义,最终会以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益为代价的。笔者还主张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建构都应当充分考虑到对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
     第三章,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上)。考察了英美两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收集制度,并对上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建构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章,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下)。在回顾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并对制度现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主张建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理念,应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协同主义,从追求“客观真实”转向追求“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主张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程序的运作方式上,我国应采取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进行主义,以日本的证据收集制度为蓝本构建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
     第五章,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职责研究。主张法官应当适时行使阐明权并就当事人各自的主张是什么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何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是否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法官处理本案拟适用的具体实体法规范等几个方面的心证予以公开,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当履行调查取证职责。
     第六章,证明权保障与对造协力义务研究。主张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及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解明协力义务,禁止当事人故意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者故意对他方当事人及证人等所作出的真实陈述进行争执,并应当对当事人的证明妨碍行为予以规制。认为负有主张、举证责任之一方当事人若因欠缺证据而无法为充分的主张或举证,如果符合一定的要件,则不负主张或举证责任之对方当事人负有协力解明事实的义务。认为在发生证明妨碍的情形下,法官应将其作为当事人公平的问题来予以综合考虑,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案件事实解明协力义务,在结合其他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妨碍的性质、主观形态、实施的方式、可归责的程度以及被妨碍证据可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采取自由裁量方式对事实作出认定,从而实现对证明妨碍行为的有效制裁。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事实保持“沉默”、作“不知道”或“不记得”陈述或者在言词辩论期日缺席的情形,是否视为“不予争执”而拟制为自认应作具体分析。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拟制自认的规定过于片面、简单和僵直,应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重构我国的拟制自认制度。
     第七章,证明权保障与证人证言研究。主张一方面应尽量通过明确规定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义务并通过对证人进行安全保护和对证人出庭作证予以经济补偿等制度的完善促使更多的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又应当对不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予以采纳。因为在两大法系,适度放松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要求已是改革的趋势,且赋予法官在是否采纳证人书面证言问题上以较大的裁量权。在我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和证人出庭率低的尴尬现状使得书面证言的作用凸现。基于平衡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需要,立法允许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不出庭作证而仅提供书面证言乃为保障当事人证明权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
     第八章,证明权保障的其他机制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实体法的违法性即证据取得违法性与因该实体法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可否在诉讼程序上被利用的问题,应区别评价,主张放宽对民事证据证据能力的限制,并赋予当事人在证据能力决定方面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主张确立证据共通原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用于对对方当事人有利或者对共同诉讼人有利或不利的事实认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
     在结语中,作者提出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指出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应当是追求“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主张创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相关制度。
Right of proof is a series of rights of litigation that the party can collect and produce evidence for his/her own insistence, apply to the court for its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argue about the weight of proof, request the court to judge the proof equitably and open its process and reasons. Being a basic right for parties, right of proof is guaranteed by many systems.
     On the basis of a series of scientific methods, the paper starts from the basic theoretical issues and takes a deep study in every aspect of right of proof. Meanwhile, comparing with the relative foreign systems, the paper analyses the objection in Chinese system of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and brings forward some personal suggestions.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solve such problems as how to reach the consensus among the court and the party, complete the preparation procedure of issue in action, conduct a concentrated proof investigation and produce the external ad judgments. The implement of believable truth and the purpos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should be based on the decrease of unfair ad judgments related to evidence, and the essential carrying out of principle of equality on weapons.
     The content is divided into seven chapters as following.
     Chapter one, the basic issues of right of proof. Being a basic procedural right, the right of proof is not only one of important parts of cooperation ligitation, but also included by constitution. The purpose of system of civil proof should be to pursue the acceptable truth by parties. The relative systems of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the basis of the duty of cooperation which fits for China.
     Chapter two, the study on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and burdenof proof. The paper thinks that right of proof should be protected before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establishment of both the systems of essential qualificatory negation and burden of proof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 of proof.
     Chapter three, th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and the collecting evidence (part one). This part focuses on the discovery system in Anglo-American genealogy of law, and the collectingevidence system in Japan, Germany, and Taiwan.
     Chapter four, th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and the collecting evidence (part two). This chapter mainly reviews the history of the system of collecting evidence in China, thinks that the theory of Chinese civil system of proof collection should be shifted from duty of investigation to duty of cooperation, from "objective truth" to "believable truth", but the operation mode is exception. Furthermore,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diographic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collecting evidence.
     Chapter five, the study on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and judge's responsibility.The author claims that judges should open their legal opinions to parties instead of simple clarification. Under the necessary circumstances, the judges should collect the evidence by their responsibility.
     Chapter six, the study on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and the cooperation duty of parties. The paper defines the parties' obligation of truth and the obligation of proving probability which belongs to one side that doesn't have 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and the obstruction of civil proof, and the theory of fiction of admission.
     Chapter seven, the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and testimony of witnesses.The existing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to encourage more witnesses to appear in court, accept the eligible recite from the absent witnesses.
     Chapter eight, the study on other systems related to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It includes the perfection in system of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the relaxation of the limit to the credibility of evide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general principle of evidence.
     In epilogue, the author indicates that right of proof should be guaranteed adequately by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the purpose of system of civil proof should be to pursue the acceptable truth by parties. The relative systems of guarantee of right of proof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operating litigation which fits for China.
引文
1 本文所称“当事人”是广义上的,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包括公民,也包括各种合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文中的“公民”是简化的表达,证明权的主体当然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
    2 [德]瓦尔特·哈布沙伊德,维尔茨堡/日内瓦:“证明权”,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
    3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4 [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5 参见[德]瓦尔特·哈布沙伊德,维尔茨堡/日内瓦:“证明权”,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页。
    6 [法]雅克·盖斯旦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8页。
    7 参见沈冠伶著:《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7-18页。
    8 参见刘荣军:“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民事行政诉讼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10-411页。
    9 参见“诉权论”,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10 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5期。
    11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13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6页。
    14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3页。
    15 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3页。
    16 骆永家:“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声明权、异议权”,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刊1998年版,第375页。
    17 [德]瓦尔特·哈布沙伊德,维尔茨堡/日内瓦:“证明权”,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
    18 参见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5期。
    19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20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21 参见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22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23 参见沈冠伶:“民事诉讼法——从诉讼上之实质平等及当事人之诉讼促进协力义务以观”,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判解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28页。
    24 沈冠伶:“民事诉讼法——从诉讼上之实质平等及当事人之诉讼促进协力义务以观”,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判解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刊2003年版,第129页。
    25 参见汤维建:“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26 参见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27 参见章武生、张卫平、李浩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28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29 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30 [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31 参见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2 [德]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33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50页。
    34 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5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36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37 参见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214页。
    38 参见邱联恭:“当事人本人供述之功能——着重于闸论其思想背景之变迁”,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628-631页。
    39 参见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40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41 肖建华:“审判权缺位和失范之检讨——中国民事诉讼发展路向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42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43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3页。
    44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50页。
    45 参见邱联恭:“当事人本人供述之功能——着重于阐论其思想背景之变迁”,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628页。
    46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47 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48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9页。
    49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29页。
    50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51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
    52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97页。
    53 参见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141页。
    54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98页。
    55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103页。
    56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56-57页。
    57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58 [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3页。
    59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60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页。
    61 汪振林:“辩论主义法理在本案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1年卷——2002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62 参见[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96页。
    63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330页。
    64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96页。
    65 参见黄国昌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3页。
    66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58页。
    67 参见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68 转引自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69 参见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70 参见[意]英诺·卡佩莱蒂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71 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
    72 参见沈冠伶:“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中法官之阐明义务与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万国法律》第111期。
    73 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64-165页。
    74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63页。
    75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09页。
    76 黄松有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77 参见黄松有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115页。
    78 参见陈石狮:“事证开示制度与发现真实”,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五),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1页。
    79 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80 最高法首次提‘司法和谐’理念 倡导和谐诉讼”,载新华网2007年1月6日。
    81 参见张珉:“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82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64页。
    83 白绿铉:“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载《法学前沿》2001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84 白绿铉:“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载《法学前沿》2001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85 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59页。
    86 参见蔡彦敏:“论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213页;左卫民著:《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白绿铉:“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载《法学前沿》2001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7 江伟、吴泽勇:“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88 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07页。
    89 参见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90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2、91页。
    91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92 常怡:“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93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3-34页。
    94 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版,第330-331页。
    95 参见江伟:“统一证据法的立法架构”,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版,第207页。
    96 参见章武生、张卫平、李浩等甾:《司泫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15页。
    97 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98 参见汤维建:“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99 参见江伟、刘荣军:“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100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101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102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103 江伟、刘荣军:“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104 Jenny McEwan, Evidence and the Adversarial Process—The Modern Law, HART PUBLISHING,2nd Edition, 1998. p17.
    105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106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107 参见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页。
    108 叶自强著:《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109 叶自强著:《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110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74页。
    111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4年版,第354页。
    112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113 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8-29页。
    114 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40页。
    115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116 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1、13页。
    117 [美]博登海默薯:《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页。
    118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50页。
    119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页。
    120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扳社2004年版,第201页。
    121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122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78页。
    123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42页。
    124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125 参见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126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314页。
    127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工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页。
    128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129 黄国昌等: “举证责任在民事实体与程序法实务问题”,载台湾《法学从刊》第197期。
    130 参见赵钢、张永泉: “略论举证责任的适用条件”,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131 宋朝武著:《民事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132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页。
    133 参见汤维建:“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交换——兼与我国作简单比较”,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页。
    134 肖建华:“审判权缺位和失范之检讨——中国民事诉讼发展路向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135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136 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5-426页。
    137 张永泉著:《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138 刘春梅: “完善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若干思考——日本证据收集制度及启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139 张永泉著:《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140 汤维建:“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交换——兼与我国作简单比较”,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8页。
    141 参见崔婕:“英美两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学术研究》2002年第2期。
    142 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143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3页。
    144 江伟等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页。
    145 宋朝武著:《民事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146 汤维建: “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交换——兼与我国作简甲比较”,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147 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页。
    148 参见吴宏耀、魏晓娜著:《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149 连银山:“民事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40、669页。
    150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江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46页。
    151 参见许士宦:“民事诉讼法暨强制执行法——民事程序法学之新开展”,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学界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27页。
    152 参见沈冠伶:“民事诉讼法——从诉讼上之实质平等及当事人之诉讼促进协力义务以观”,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判解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49页。
    153 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3页。
    154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155 王甲乙:“自由顺序主义之检讨”,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刊1990年版。
    156 王甲乙: “自由顺序主义之检讨”,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
    157 王甲乙: “自由顺序主义之检讨”,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
    158 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页。
    159 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84-385页。
    160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页。
    161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162 参见姜世明著:《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36页。
    163 参见姜世明著:《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38页。
    164 参见赵晋山:“论审前准备程序”,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9-530页。
    165 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89-390页。
    166 参见沈冠伶:“民事诉讼法——从诉讼上之实质平等及当事人之诉讼促进协力义务以观”,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判解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62页。
    167 参见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从诉讼上之实质平等及当事人之诉讼促进协力义务以观”,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判解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63页。
    168 姜世明: “论民事诉讼法失权规定之基本要件”,载台湾《全罔律师》2001年1月号。
    169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暨强制执行法——民事程序法学之新开展”,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学界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24、225页。
    170 张浴美著:《促进民事诉讼集中审理之研究》,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3年印行,第159-160页。
    171 参见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198页。
    172 参见[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173 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74 [德]尧厄尼希著: 《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175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247页。
    176 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0-11页。
    177 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78 参见吴勇: “关于民事证据失效制度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179 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66-367页。
    180 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页。
    181 王甲乙: “自由顺序主义之检讨”,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邱联恭补注五。
    182 姜世明省:《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08页。
    183 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26页。
    184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185 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186 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87 吴从周:“阐明提出时效抗辩与二审失权”,载《台湾本土法学》第78期。
    188 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89-391页。
    189 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8页。
    190 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95—96页。
    191 黄松有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192 吴从周:“阐明提出时效抗辩与二审失权”,载《台湾本土法学》第78期。
    193 黄娟:“对两火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比较法考察”,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从》(2005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94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上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105页。
    195 [美]杰费里·C·哈泽德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96 参见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制度比较研究——以美、德为中心”,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197 本文所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条文均出自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98 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199 万勇:“英国民事诉讼书证开示制度改革新动态”,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92页。
    200 转引自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201 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202 参见万勇:“英国民事诉讼书证开示制度改革新动态”,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89页。
    203 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318页。
    204 参见韩波著: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205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206 参见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页。
    207 参见陈刚、相庆梅:“当事人主义修正论与英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证”,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208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209 参见万勇:“英国民事诉讼书证开示制度改革新动态”,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92页。
    210 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页。
    211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州泫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212 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213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214 参见万勇:“英国民事诉讼书证开示制度改革新动态”,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93页。
    215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216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本规则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公正审理案件。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节省诉讼费用;采取与案件金额、案件的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相应的方式审理案件;保证便利、公平地审理案件;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虑其他案件资源配置之需要。
    217 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298页。
    218 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
    219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3页。
    220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221 参见万勇:“英国民事诉讼书证开示制度改革新动态”,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94页。
    222 参见阿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223 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224 参见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制度比较研究——以美、德为中心”,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页。
    225 本章所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条文均出自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26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227 参见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228 黄娟:“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比较法考察”,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从》(2005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229 参见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田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417页。
    230 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31 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32 参见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5-416页。
    233 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234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小版社1996年版,第91-92页。
    235 参见[美]杰费里·C·哈泽德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236 [美]戴维·J·格博:“域外证据开示和诉讼制度的冲突——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蔡彦敏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
    237 参见陈石狮等:“事证开示制度与发现真实”,许士宦在研讨会上的发言,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五),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08页。
    238 修正案规定除非由法院命令改变,证据开示的范围是:“当事人可以获得不受特权保护的,与任何一方的主张或者抗辩相关的事项的证据开示。有充足的理由,法院可以命令对于诉讼标的事项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证据开示。”新的表述“与主张或者抗辩相关”有意地比老的表述“与诉讼标的事项相关”要窄得多。参见韩波著: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239 参见[美]Stephen N·Subrin,Margaret Y·K·Woo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等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240 [美]戴维·J·格博:“域外证据开示和诉讼制度的冲突——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蔡彦敏详,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
    241 参见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9页。
    242 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243 参见[美]杰费里·C·哈泽德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244 参见汤维建著:《英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8页。
    245 参见韩波著: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246 参见采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g8年版,第275页。
    247 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
    248 参见韩波著: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249 参见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250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251 参见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97-98页。
    252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103页。
    253 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254 参见宋冰编:《渎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255 参见[美]戴维·J·格博:“域外证据开示和诉讼制度的冲突——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蔡彦敏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
    256 [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257 参见姜世明:“论民事程序中之摸索证明”,载台湾《成大法学》第8期。
    258 Baumbach/Lauterbach/Albers/Hartmann,a,a,0.,§424,Rdnr.1.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8-19页。
    259 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9-20页。
    260 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23页。
    261 参见雷万来著:《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63页。
    262 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页。
    263 德国民法第810条规定:“对查阅由他人占有的文书有法律上利益者,在该义书是为自已利益而作或该文书证明其与他人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该文书证明其与他人间,或双方之一方当事人与共同媒介人间所为法律行为商议内容者,得向占有人请求允许其查阅该文书。”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5页。
    264 参见[德]Astrid Stadler:“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季立刚、陈倩译,载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265 [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页。
    266 参见杨文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267 Sturner,Die Aufklarungspflicht der Parteien im Zivilproze β 1976.S,144 ff.转引自雷万业著:《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63页。
    268 参见周翠编译:“2002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理由书”,裁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269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2页。
    270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229页。
    271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1页。
    272 参见韩波著: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273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9页。
    274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88页。
    275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页。
    276 参见熊跃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论析——兼论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处构”,载何家弘主 编:《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26页。
    277 参见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278 参见[日]竹下守夫:“日本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动向”,刘荣军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
    279 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围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本书除特别注明外,所引日本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均引自该译本。
    280 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281 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第127页。
    282 参见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导论”,载《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283 参见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284 参见[日]上野泰男:“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载松本博之、宫崎宫男编:《新民事诉讼法讲座(第2卷)》,第34—36页。转引自王亚新著:《对抗怀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285 参见[日]谷口平、“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动向”,陈荣宗译,载陈荣宗编:《民事程序法论义集》(第四册),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54页。
    286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页。
    287 参见[日]谷口安平:“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动向”,陈荣宗译,载陈荣宗编:《民事程序法论文集》(第四册),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54页。
    288 参见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289 参见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导论”,载《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290 参见林剑锋:“日本民事叫法改革中证据收集程序的扩充——争点中心审理主义的重要保障”,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4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291 参见[日]野村秀敏著:《新民事诉讼法的解说》,一桥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转引自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义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负。
    292 参见[日]山本和彦:“公务员职务上的秘密与证据调查”,载松本博之等编:《讲座·新民事诉讼法》(Ⅱ),第181页。转引自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460页。
    293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页。
    294 [英]P·H·科林编著:《英汉双解法律词典(第2版)》,陈庆柏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71页。
    295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
    296 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6页。
    297 参见杨文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298 参见[日]三木浩一:“日本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与审理程序”,载[日]松本博之、宫崎宫男编:《新民事诉讼法讲座》(第2卷),第61、62页。转引自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299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
    300 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1页。
    301 参见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302 参见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导论”,载《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303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页。
    304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6页。
    305 姜世明:“文书提出义务之研究”(下),载台湾《万国法律》2001年第6期。
    306 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页。
    307 参见[日]坂田宏:“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效果”,载松本博之、宫崎宫男编:《新民事诉讼法讲座》(第2卷),第113页。转引目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7卷),法律同版社2002年版,第465页。
    308 参见韩波著: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309 参见坂田宏:“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效果”,载松本博之、宫崎宫男编:《新民事诉讼法讲座》(第2卷),第117页。转引自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7卷),泫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页。
    310 参见林剑锋:“日本民事司法改革中证据收集程序的扩充——争点中心市理主义的重要保障”,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4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0页。
    311 参见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导论”,载《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周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312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313 参见熊跃敏:“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照会制度介评”,找《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314 参见熊跃敏:“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照会制度介评”,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315 韩波著:《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316 参见[日]清水正宪:“当事人照会制度”,载《法学家(1996年新民事诉讼法特集)》,第49页。转引自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317 竹下教授的这种观点在为《法学教室》杂志所做的《新民事诉讼法与证据收集制度》的演讲中有所表述,载《法学教室》1997年第1期,第6页以下。转引自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318 参见高桥宏志等:“座淡会(面向民事诉讼法的改正)”,载《法律家》(第1229号),2002(9)。转引臼熊跃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论析——兼论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建构”,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页。
    319 参见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导论”,载《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320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321 参见熊跃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论析——兼论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建构”,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页。
    322 参见唐力:“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323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上班2005届博上论文,第237页。
    324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上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238页。
    325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238页。
    326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上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240页。
    327 参见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导论”,载《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口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328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上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282页。
    329 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2页。
    330 参见廖中洪、徐波萍、刘翠萍等:“日本与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研究”,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从》(2005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331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43页。
    332 参见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99-400页。
    333 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11月版,第406页。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7页。
    334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46页。
    335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24页。
    336 参见許士宦:“文书提出义务之范围”,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71期。
    337 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49页。
    338 参见杨义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339 参见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89-490页。
    340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54-355页。
    341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斛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55页。
    342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55页。
    313 参见许上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版,第359-360页。
    344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68页。
    345 陈荣宗、林庆苗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37页。
    346 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 2004年版,第11页。
    347 参见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 1970年版,第73页。
    348 参见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01页。
    349 参见陈石狮等:“事证开示制度与发现真实”,邱联恭研讨会后补注,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五),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1996年版,第132-133页。
    350 参见许上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版,第366-367页。
    351 参见许上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版,第356-357页。
    352 参见许上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版,第368页。
    353 参见董四化:“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河南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15页。
    354 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446页。
    355 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416页。
    356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88页。
    357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74页。
    358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73-374页。
    359 参见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278页。
    360 参见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278-279页。
    361 参见杨文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 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
    362 参见韩波著:《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87页。
    363 参见杨文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364 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5-86页。
    365 参见杨文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366 许土宦:“证据开示制度与秘密保护程序”,台大博士论文,1999年,第400、401页。转引自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 2004年版,第12页。
    367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11页。
    368 参见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343页。
    36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都问”,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4日。
    370 参见章武生、张卫平、李浩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16页。
    371 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8年版,第25页。
    372 汤维建:“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交换——兼与我国作简单比较”,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8页。
    373 参见“为了离婚,请‘第三者’作证”,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7日。在该案中,申请离婚的丈夫在法庭上请出了自己的同居女友作证人,以自己已和她同居来证明其已与妻子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
    374 参见黄松有:“渐进与过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冷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375 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376 参见刘春梅:“完善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若干思考——日本证据收集制度及启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377 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447页。
    378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75页。
    379 参见黄国昌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5年版,第56-57页。
    380 参见沈冠伶:“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中法官之阐明义务与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万国法律》第111期。
    381 黄娟:“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比较法考察”,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丛》(2005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46页。
    382 刘春梅:“完善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若干思考——日本证据收集制度及启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383 李浩:“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完善”,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384 沈冠伶:“摸索证明与事证搜集开示之协力”,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25期。
    385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533页。
    386 参见陈石狮:“事证开示制度与发现真实”,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五),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1996年版,第109页。
    387 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47页。
    388 参见田平安著:《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版,第216页。
    389 参见赵晋山:“论审前准备程序”,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4页。
    390 白绿铉:“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浅见”,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391 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
    392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522页。
    393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32-33页。
    394 参见杨文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 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395 参见[美]Stephen N·Subrin,Margaret Y·K·Woo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137页。
    396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253页。
    397 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7页。
    398 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页。
    399 参见沈冠伶著:《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8页。
    400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110-11l页。
    401 证明和释明是按照法官认定某一事实所要求的心证的程度不同为基准来予以区分的概念。证明是指使法官对所陈述的事实产生确信;相对的,释明则使人相信其具可能性即可。
    402 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403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 2005届博士论文,第115页。
    404 参见杨文明:“论民事诉讼书证收集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40页。
    405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 2005届博士论文,第238页。
    406 姚瑞光著:《民事诉讼法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4年版,第447页。
    407 参见蔡虹、羊震:“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408 参见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409 “最高法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 倡导和谐诉讼”,载新华网 2007年1月6日。
    410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92页。
    411 王甲乙:”阐明权”,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48页。
    412 我国台湾地区学著陈荣宗在骆永家作关于阐明权的主题报告后的发言,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计》(四),台湾三民书局 1993年版,第189页。
    413 [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129-130页。
    414 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313页。
    415 [日]兼予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416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417 参见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 1970年版,第9页。
    418 陈真真著:《阐明权之行使》,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2年印行,第69页。
    419 参见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载《台大法学论从》第34卷第5期。
    420 参见骆永家:“阐明权”,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90页。
    421 骆永家:“阐明权”,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92-193页。
    422 参见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
    423 [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424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93、194页。
    425 参见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1970年版,第9-10页。
    426 [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178页。
    427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页。
    428 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年版,第326、326、333页。
    429 参见邱联恭:“突袭性裁判”,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5页。
    430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页。
    431 参见邱联恭:“突袭件裁判”,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1986年版,第39—40页。
    432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页。
    433 参见邱联恭:“突袭性裁判”,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0-41页。
    434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7页。
    435 参见陈真真著:《阐明权之行使》,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2年印行,第19页。
    436 姜世明著:《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3年版,第103页。
    437 参见姜世明著:《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05、107页。
    438 邱联恭:“突袭性裁判”,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0页。
    439 参见骆永家:“阐明权”,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邱联恭会后补注,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214-215页。
    440 参见邱联恭:“心证公开论——着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1998年版,第207页。
    441 参见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08页。
    442 参见邱联恭:“心证公开论——着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09页。
    443 参见廖中洪:“‘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
    444 参见邱联恭:“心证公开论——着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1998年版,第197页。
    445 参见邱联恭:“突袭性裁判”,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4页。
    446 邱联恭:“心证公开论——着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1998年版,第225页。
    447 参见郁云:“论心证公开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2期。
    448 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57页。
    449 参见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5期。
    450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40-41页。
    451 参见刘金友:“坚持主客观标准的统一”,裁《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
    452 参见陈怀峰、刘玉环:“试论法官心证公开在审判公开制度中的适用”,载《山东审判》2003年第5期。
    453 参见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370页。
    454 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46页。
    455 郁云:“论心证公开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04年第2期。
    456 参见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457 参见沈冠伶:“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中法官之阐明义务与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万国法律》第111期,2000年6月。
    458 参见邱联恭:“心证公开论——着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1-212页。
    459 参见邱联恭:“心证公开论——着重于闸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5-216页。
    460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49-150页。
    461 参见廖中洪:“‘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
    462 参见李祖军:“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63 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57页。
    464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0-371页。
    465 参见沈冠伶:“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中法官之阐明义务与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万国法律》第111期,2000年6月。
    466 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54-165页。
    467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52页。
    468 梁彗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469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470 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103、100页。
    471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375 页。
    472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133页。
    47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页。
    474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页。
    475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115页。
    476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477 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39页。
    478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3页。
    479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85页。
    480 参见沈冠伶著:《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4-25页。
    481 [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482 [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483 参见[德]鲁道夫·瓦萨曼著:《社会的民事诉讼》(日文版),东京成文堂1990版,第29页。转引自孟淘:“走向黄昏的辩论主义”,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1年卷——2002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35页。
    484 参见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
    485 参见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
    486 参见[日]石田秀博:“释明”,载《法学教室》2000年第11期。转引自孟淘:“走向黄昏的辩论主义”,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1年卷——2002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
    487 邱联恭著:《争点整理方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48页。
    488 参见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5期。
    489 参见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490 参见刘存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491 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47页。
    492 参见李祖军:“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93 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494 参见赵信会:“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495 参见邱联恭:“突袭性裁判”,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6页。
    496 参见刘敏:“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497 参见叶自强著:《民事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471页。
    498 参见叶自强著:《民事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470页。
    499 参见陈怀峰、刘玉环:“试论法官心证公开在审判公开制度中的适用”,载《山东审判》2003年第5期。
    500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
    501 骆永家著:《既判力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212页。
    502 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50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页。
    504 参见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505 [法]雅克·盖斯旦等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2页。
    506 [法]雅克·盖斯旦等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2页。
    507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508 法国学者达维在比较英国法与法国法时,也特别提到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法官的职权,规定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依职权传唤证人。参见[法]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509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510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页。
    511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64-165页。
    512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69-170页。
    513 参见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514 唐力著:《民事诉讼构造研究——以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515 张永泉著:《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页。
    516 [法]雅克·盖斯旦等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2页。
    517 参见齐树洁、黄斌:“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518 参见汤维建:“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519 参见黄松有:“渐进与过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冷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520 参见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521 参见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522 参见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523 参见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四),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87-288页。
    524 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1970年版,第9-10页。
    525 参见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526 参见张继明:“浅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5日。
    527 参见谢碧莉著:《英美Discovery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之研究》,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0年印行,第3、55页。
    528 参见沈冠伶:“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中法官之阐明义务与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万国法律》第111期。
    529 参见沈冠伶:“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中法官之阐明义务与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万国法律》第111期。
    530 参见黄国昌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5年版,第33页。
    531 参见黄国昌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台湾元照出版社司 2005年版,第40-41页。
    532 参见沈冠伶:“摸索证明与事证收集开示之协力”,载台湾《法学丛刊》第202期。
    533 参见[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122页。
    534 参见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535 参见“最高法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倡导和谐诉讼”,载新华网2007年1月6日。
    536 沈冠伶:“民事诉讼法——从诉讼上之实质平等及当事人之诉讼促进协力义务以观”,载《月旦法学杂志别册2002年判解回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29页。
    537 参见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5-16页。
    538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539 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540 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0页。
    541 参见沈冠伶:“摸索证明与事证搜集开示之协力”,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25期。
    542 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年版,第13页。
    54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1页。
    544 参见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7页。
    545 骆永家著:《既判力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212页。
    546 姜世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真实义务”,载《台湾本土法学》第78期。
    547 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548 姜世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真实义务”,载《台湾本土法学》第78期。
    549 姜世明:“论拟制自认”,载台湾《法学丛刊》第201期。
    550 参见姜世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具体化义务”,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88期。
    551 沈冠伶:“论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不知陈述——兼评析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之陈述义务与诉讼促进义务”,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63期。
    552 参见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年版,第23页。
    553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页。
    554 参见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555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江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41页。
    556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7页。
    557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558 参见赵晋山:“论市前准务程序”,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7页。
    559 参见沈冠伶:“摸索证明与事证收集开示之协力”,载台湾《法学丛刊》第202期。
    560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290-291页。
    561 参见黄国昌:“举证责任在民事实体与程序法实务问题”,载台湾《法学从刊》第197期。
    562 参见邱联恭:“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之新容貌及机能演变”,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九),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68页。
    563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291页。
    564 参见姜世明:“非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是否负一般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本土法学》第85期。
    565 参见姜世明:“非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是否负一般事案解明义务?”,载《台湾本土法学》第85期。
    566 参见姜世明:“论拟制自认”,载台湾《法学丛刊》第201期。
    567 邱联恭著:《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三)》,台湾邱联恭2002白版,第167-168页。
    568 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53页。
    569 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69页。
    570 参见毕玉谦、郑旭、刘善春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5-756页。
    571 [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著:《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572 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573 参见[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574 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53页。
    575 参见周叔厚著:《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6页。
    576 五南法学出版中心编:《民事诉讼法修订资料集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96页。
    577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578 参见肖建华、肖建国、金殿军等著:《民事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579 参见姜世明:“论拟制自认”,载台湾《泫学丛刊》第201期。
    580 参见奚玮:“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比较、借鉴与重构”,载陈光中等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81 参见黄国昌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36页。
    582 骆永家:“证明妨碍”,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
    583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466页。
    584 参见[德]Astrid Stadler:“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季立刚、陈倩译,载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585 参见罗筱琦、陈界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586 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
    587 参见骆水家:“证明妨碍”,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
    588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90页。
    589 参见汤维建、许尚豪:“建立举证妨碍制度,完善证据立法”,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90 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17页。
    591 参见刘玉中:“民事诉讼上证据收集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博士班2005届博士论文,第322页。
    592 参见张卫平:“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593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9页。
    594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
    595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
    596 参见吴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基础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届博士学位论文。
    597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22-223页。
    598 参见五南法学出版中心编:《民事诉讼法修订资料集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97页。
    599 参见奚玮、余茂玉:“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600 参见齐树洁、黄斌:“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601 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602 唐力著:《民事诉讼构造研究——以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237页。
    603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604 See Lempert & Saltzburg, A Morden Approach to Evidence, 2nd ed. (1983) p. 523.
    605 参见张永泉著:《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606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789页。
    607 [美]米尔健·R·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608 See McCormick, Evidence, 3rd ed. (1984) p. 915.
    609 See McCormick, Evidence, 3rd ed. (1984) p. 918.
    610 参见汤维建:“证据的程序法解释”,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568页。
    611 参见白绿铉善:《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
    612 参见[日]最高法院昭和32年2月8日判决,载《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1卷)》,第258页。转引自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
    613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
    614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72页。
    615 参见宋英辉、吴宏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6期。
    616 参见五南法学出版中心编:《民事诉讼法修订资料集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08-109页。
    617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8-509页。
    618 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619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0-31页。
    620 参见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2页。
    621 参见宋朝武著:《民事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622 参见汤维建:“证据的程序法解释”,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54页。
    623 参见宋朝武著:《民事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624 参见许士宦:“证人之书状陈述”,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2期。
    625 参见许士宦:“证人之书状陈述”,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2期。
    626 参见许士宦:“证人之书状陈述”,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2期。
    627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50页。
    628 关于证人远程作证,我国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尝试。如:山东东营市中级法院建成了科技审判法庭,该法庭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实现了各类证据的可视化展示、远程证人作证,参见“东营证人可远程作证”,载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region/200506270010.htm。另据消息,到2006年底,证人远程作证等设想将在广东法院成为现实,参见“广东高院:2006年底广东有望实现证人远程作证”,载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sz/zf/news/200509260042.htm。
    629 张永泉著:《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630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154页。
    631 参见许士宦:“证人之书状陈述”,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2期。
    632 姚瑞光著:《民事诉讼法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66页。
    633 参见许士宦:“证人之书状陈述”,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2期。
    634 [英]詹妮·麦克埃文著:《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5页。
    635 参见汤维建:“证据的程序法解释”,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54页。
    636 参见刘昌:“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实现方式——兼论证人出庭问题”,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637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41页。
    638 参见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42页。
    639 参见熊跃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论析——兼论我用证据收集制度的建构”,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页。
    640 参见奚玮、余茂玉:“证人书面证言之采纳及其规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研究”,载《天府新论》2007年第2期。
    641 陈荣宗、林庆苗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15页。
    642 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44页。
    643 参见汤维建:“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论纲——以两大法系的观察与比较为中心”,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页。
    644 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4页。
    645 参见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646 参见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45页。
    647 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页。
    648 参见陈荣宗、林庆苗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16页。
    649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33-434页。
    650 [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651 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652 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226页。
    653 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654 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45页。
    655 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页。
    656 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义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77页。
    657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江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34页。
    658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659 参见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80-281页。
    660 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77页。
    661 参见吕太郎:“对立的共同诉讼人”,载台湾《法学丛刊》第203期。
    662 参见吕太郎:“对立的共同诉讼人”,载台湾《法学丛刊》第203期。
    663 参见奚玮、余茂玉:“论证据共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664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页。
    665 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58页。
    666 [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4页。
    667 参见汤维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从高秀敏案中公证证据的合法性谈起”,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29日。
    668 参见江伟:“统一证据法的立法架构”,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版,第269页。
    669 参见刘春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670 参见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671 参见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5页。
    672 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5页。
    673 参见许士宦:“起诉前之证据保全”,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第6期。
    674 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89页。
    675 郑正忠著:《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与评析》,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3页。
    676 陈世雄、林胜木、吴光陆著:《民刑事诉讼法大意》,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4-15页。
    677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678 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证据方法”。
    679 参见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13页。
    680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13页。
    681 参见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1970年版,第89页。
    682 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406页。
    683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14页。
    684 参见黄栋培著:《民事诉讼法释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553页。
    685 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页。
    686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
    687 参见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
    688 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408页。
    689 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690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539页。
    691 参见奚玮、余茂玉:“两岸证据保全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4期。
    692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1、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2、[美]米尔健·R·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5、[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6、[美]H·W·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张卫平著:《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姜世明著:《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学林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
    14、[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6、吴宏耀、魏晓娜著:《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7、叶自强著:《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1970年版。
    19、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版。
    20、[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1、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
    22、[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法]雅克·盖斯旦等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4、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6、[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著:《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8、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许士宦著:《程序保障与阐明义务》,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
    30、周叔厚著:《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
    31、[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3、左卫民著:《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4、左卫民、刘晴辉、刘海蓉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5、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7、[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8、黄国昌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
    39、[德]奥特马·尧厄尼系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0、雷万来著:《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41、邱联恭著:《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
    42、邱联恭著:《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
    43、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
    44、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45、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四),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
    46、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7、[美]Stephen N·Subfin,Margaret Y·K·Woo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9、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50、[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51、[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2、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3、姜世明著:《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
    54、邱联恭著:《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三)》,台湾邱联恭2002自版。
    55、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6、[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7、邱联恭著:《程序利益保护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
    58、[美]Edmund M·Morgan著:《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台湾世界书局1982年发行。
    59、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0、[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6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2、[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3、[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4、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5、章武生、张卫平、李浩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6、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7、韩波著:《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8、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9、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0、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1、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2、宋朝武著:《民事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7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4、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5、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76、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7、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78、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
    79、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80、[美]杰费里·C·哈泽德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1、唐力著:《民事诉讼构造研究——以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2、肖建华、肖建国、金殿军等著:《民事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83、沈达明、冀宗儒编著:《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84、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85、毕玉谦、郑旭、刘善春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6、毕玉谦主编:《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l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7、黄松有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8、[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9、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90、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1、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2、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93、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94、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5、谢碧莉著:《英美Discovery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之研究》,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0年印行。
    96、陈真真著:《阐明权之行使》,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2年印行。
    97、沉冠伶著:《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
    98、陈荣宗、林庆苗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
    99、[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0、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1、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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