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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京畿地区治安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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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而要维持这种鼎盛的局面,离不开强有力的治安管理。相对于其他地方的管理而言,加强对长安城的治安管理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从维护地方的安定团结到实现天下大治的过程中,它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学术界现有对唐代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研究大多偏重于从治安制度或法定罪名方面入手,而对社会实际运行的治安管理方面的研究显得簿弱。本文在吸取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传世典籍为主,重点探讨唐王朝是如何加强对京畿地区治安管理的。本文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研究主要从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入手。在研究危害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因素时,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视,即盗贼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妖言惑众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私有兵器对加强社会管理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本文在这里也一一加以分析论述。因此,全文主要从以上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唐王朝从中央层面加强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主要通过金吾卫、巡使和街使来具体实施的。金吾卫是唐前期禁卫军的重要力量,它组织严密,机构完整,是唐代期统治的坚强柱石。因此,维护京城社会治安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之一。本文除简要介绍金吾卫的沿革发展和社会地位外,主要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巡视京城街道、监察百官及京师百姓和抓捕处决罪犯等几个方面进行实例分析,以考证其在维护京畿社会治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金吾卫在唐后期逐渐由军事职官向阶官虚衔转变,其治安职能也逐渐被左右巡使、左右街使及禁军所替代。唐朝使职差遣现象普遍,在长安以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担任左右巡,负责监察京城百官和街坊百姓的行为,以期达到管控治安的目的;街使在唐后期逐渐代替金吾卫负责维护京城治安,并逐渐由军事属官变为地方行政管理职官,其职官为五代所沿用。
     唐王朝从地方层面加强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主要通过京兆府(尹)、县级政权来具体实施的。京兆府虽是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但处于全国各地方政府首揆的特殊地位,直接肩负着维护京畿地区社会稳定的职责。它主要通过缉捕盗贼、惩治违法人员、行使司法权、整饬风俗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唐前期诸君主对京畿违法势力能够不假宽贷,使京兆府得以依其职权行事,不受其干扰、破坏,君臣共创盛世;中后期治理效果不彰,由于权贵宦官干扰等因素,造成京兆尹治民理政困难。县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关,由其主官—县令直接负责对地方的治安管理;县尉位于县级官员之末,是负责县级地方治安的专职官员。它除缉捕盗贼、侦察破案外,还辅佐县令审理案件,后期虽位低权重,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行权受限。
     在危害唐代京城社会治安的多种犯罪类型中,盗贼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普遍的犯罪类型,也是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冲击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唐王朝一直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特别是在唐后期,唐统治者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秩序,对盗贼的打击施以重典,并且注重利用禁军势力联合打击盗贼行为。
     由于妖言妖书会混淆视听,甚至使信息失真、异变。因此,它的蔓延容易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唐政府继承了前代王朝的做法,通过加强政府监管,鼓励民众检举揭发,铲除策源地等措施来消除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但总体而言,在法律规定上比魏晋时期有所缓和。
     民间收藏和制造武器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唐代把管控武器作为最重大的事情来抓,严禁人民私自持有武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加强对流失在民间的兵器进行收缴,并派专人管理,对兵器持有者实行监控,这对防范农民起义和强盗作乱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后期禁贮武器成效并不明显,神策军掌握武器控制权,而主掌神策军的宦官势力借军权掌握唐室命运,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唐代对京畿地区的治安管理在总体上呈现了两个特点:一是从纵向角度看,唐前期君臣共治,各级部门职能权限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相对生活比较安定,治安案件发生较少,管理效果明显;在唐代中后期,相继出现安史之乱、宦官专权和藩镇割据的局面,社会动荡较大,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社会治安管理异常严厉,但收效颇微,各级部门治理权限受到干扰和限制不能充分发挥。二是从横向角度分析,设置了专职管理机构等管控京城治安;实行以专门机构为主,相关管理机构协同配合为辅的管理模式,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Sui and Tang Dynasties were the heyday of the Chinese feudal society. To maintain theirprosperous situation, strong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was inseparable. Compared withthat of other regions, strengthening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Changan city was of vitalimportance since it concerned the stability of the whole country. It functioned as a linkbetween the maintenance of local stability and the unity of the whole nation. Studies on socialsecurity management in the capital area in Tang Dynasty mainly focus on the public securitysystem or statutory crimes, but the research is little on the actual operation. Based on thecomprehensive absorption of the available previous studies, using historical documents as thebasis, this thesis focuses on how the government of Tang Dynasty strengthened the securitymanagement of capital area. This research proceeds with the central level and local level.Three factors are considered the most harmful in damaging the social stability, includingrobbers, spells cast on people and the hazards of private weapons. Therefore, the paper mainlydiscusses the above five aspects.
     From the central level, the Tang government mainly strengthened the securityadministration of its capital city through Jinwu Guard, inspection officials and street patrols.Jinwu Guard was the leading force of palace guard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With its closeorganization, institutional integrity, it served as a mainstay of the early Tang government’sreign. Naturally,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 was its undisputable responsibility. Besides abrief introduction of Jinwu Guard’s evolution and social status, the thesis mainly made caseanalysis of its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stability, patrollingChangan’s streets, monitoring officials and common people, arresting and executing criminals.Later it gradually changed from a military office to a nominal title of official rank, with itsfunction in public security gradually taken over by Left and Right inspection officials, streetpatrols and imperial guards. In Tang Dynasty, appointing special commissioners was verycommon. In Changan, censors and the supervision censors served as Left and RightInspectors, responsible for monitoring the capital officials and neighborhood people's behavior,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ublic security. In the late Tang Dynasty, JinwuGuard was gradually replaced by street patrols to maintain the capital security; it graduallychanged from a military subordinate office to a local administrative one, which was also usedin the Five Dynasties.
     From the local level, the Tang government buttressed the social order of the capitalmainly through the prefecture of Jingzhao and the county government. The prefecture ofJingzhao was an administrative unit, but had a special status as it was the most important ofthe various local governmen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It directly shouldered the maintenanceof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capital through arresting thieves, punishing law-breakers, executingjudicial power and straightening customs. The Emperors of the Early-dynasty could controlthe disposals of illegal forces.the prefecture of Jingzhao could perform its power normally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destruction. The monarches and their subjects created flourishing agestogether. In the middle-late Tang dynasty, the treatment effect was not obvious because of thefactors of the obstruction of the influential officials and eunuches.
     A county was the nation's primary 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its officer---the magistratewas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order in the place. The Military Assistant was the lowest ofthe county officials, who was specifically responsible for county’s peace. Besides arrestingthieves and surveillance detection, the Military Assistant also assisted the magistrate inhearing cases. In the latter stage, powerful as it was, the office was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with its exercise limited.
     Among the various types of crimes endangering the social order of Changan, theft wasthe most common in China's feudal society, which was also the worst in shattering normalsocial order. Tang Dynasty attacked it as a key target, especially in the later stage, when therulers imposed heavy penalties on thieves and made use of the imperial guard forces in thejoint figh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haky ruling order.
     Since heresy confused the public, and even distorted information, its spread was likely tocause serious confusion, affect social order, and even endang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In orderto maintain the ruling order, the government of Tang inherited the practice of the formerdynasty to eliminate its adverse effect by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 encouraging people to expose and eradicating the source of such heresies. But generally speaking, the legalprovisions were less severe than in Wei and Jin dynasties.
     Private collecting and manufacturing weapons was one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affectingsocial stability, which was also taken seriously by Tang Dynasty. The law strictly prohibitedpeople’s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of weapons. At the same time, weapons lost among civilianswere seized and weapon-holders were monitored, which had certain inhibitory effect on theprevention of peasant uprisings and bandit insurrection. But the result of prohibiting people’spossession of weapons is not obvious in the late-Tang dynasty. The shence-Army control thepower of the weapon. The eunuch-group not only control the shence-army bue also master thefate of the Tang dynasty,which accelerated the destruction of the Tang dynasty.
     In general, there are two characteristics in Changan’s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Firstly,viewed from a vertical perspective, in the earlier stage, because of the prosperity, people'sstable life and fewer cirme cases, the administration was moderate.the effect was obviouswithout disturbing; while in the latter stage, turbulence such as insurgence of An Lushan andShi Siming, eunuchs’ monopolizing power and separatist regimes caused great social unrest,which made the rulers resort to harsher measures to maintain the ruling order. Secondly,viewed from a horizontal perspective, the government set up special management institutionsto implement the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capital which cooperated with the relevantinstitution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long period stability.
引文
①《辞源》,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956页。
    ②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5卷下),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第1124-1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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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中国社科院法制史研究室编:《中国警察制度简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
    ②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
    ③陈鸿彝:《中国古代治安简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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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晋)崔豹:《古今注·中华古今注·苏氏演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56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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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8页。
    ④《通典》卷28《职官十·左右金吾卫》,第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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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唐)魏徵等:《隋书》卷28《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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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第1901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32《舆服下》,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582页。以下版本同。
    ⑥《唐会要》卷32《舆服下》,第582页。
    ⑦《唐会要》卷32《舆服下》,第582页。
    ①《旧唐书》卷4《高宗本纪上》,第65页。
    ②《旧唐书》卷60《宗室列传》,第2350页。
    ③《旧唐书》卷7《睿宗本纪》,第151页。
    ④《旧唐书》卷183《武承嗣附懿宗传》,第4737页。
    ⑤《旧唐书》卷7《中宗本纪》,第137页。
    ⑥《旧唐书》卷8《玄宗本纪上》,第171页。
    ①《旧唐书》卷8《玄宗本纪上》,第171页。
    ②《旧唐书》卷64《高宗二十二子传》,第2429页。
    ③《旧唐书》卷112《李巨传》,第3347页。
    ④《旧唐书》卷112《李巨传》,第2435页。
    ⑤《旧唐书》卷112《李巨传》,第2437页
    ⑥《旧唐书》卷116《恭王通传》,第3393页。
    ⑦(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77《后妃传下》,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3506页。
    ⑧《旧唐书》卷93《娄师德传》,第2975页。
    ⑨《旧唐书》卷187下《忠义列传下》,第4903页。
    ⑩《旧唐书》卷14《宪宗本纪上》,第423页。
    11(唐)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卷6《绳妓》,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55页。
    ①《新唐书》卷78《宗室列传第三》,第3524页。
    ②《新唐书》卷78《宗室列传第三》,第3524页。
    ③《新唐书》卷78《宗室列传第三》,第3524页。
    ④《旧唐书》卷100《裴漼从祖弟宽传》,第3130页。
    ⑤《旧唐书》卷100《裴漼从祖弟宽传》,第3130页。
    ⑥(宋)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点校:《册府元龟》卷671《牧守部·总序选任》,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7737页。
    ⑦《旧唐书》卷14《宪宗本纪上》,第416页
    ⑧《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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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上》,第346页。
    ③《资治通鉴》卷231,德宗贞元元年(785)六月条,第7453页。
    ④《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下》,第365页。
    ⑤《资治通鉴》卷238,宪宗元和六年(811)五月条,第7684页。
    ⑥《旧唐书》卷17上《敬宗本纪》,第516页。
    ⑦《旧唐书》卷17上《敬宗本纪》,第519页。
    ①《旧唐书》卷17上《文宗本纪上》,第531页。
    ②《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70页。
    ③《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74页。
    ④《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75页。
    ⑤《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75页。
    ⑥《资治通鉴》卷248,宣宗大中元年(847)九月条,第8031页。
    ⑦《旧唐书》卷19下《僖宗本纪下》,第6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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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唐律疏议笺解》卷8《卫禁律》,第634页。
    ⑤《唐律疏议笺解》卷8《卫禁律》,第634页。
    ⑥《通典》卷115《开元礼纂类十·吉礼七·车驾出宫》,第2949页。
    ⑦《大唐新语》卷8《文章第十八》,第127-128页。
    ⑧《大唐新语》卷8《文章第十八》,第127-128页。
    ⑨崔液:《上元夜六首》,《全唐诗》卷54,第667页。
    ⑩《唐会要》卷49《燃灯》,第862页。
    ①《全唐文》卷32《令正月夜开坊市门诏》,第360页。
    ②(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263《长孙昕》,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057页。
    ③(宋)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627《环卫部·刚正》,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7533页。
    ④《册府元龟》卷448《将帅部·残酷》,第5048页。
    ⑤《新唐书》卷172《杜兼附中立传》,第5206页。
    ⑥《新唐书》卷125《张说传》,第4409页。
    ①《新唐书》卷145《元载传》,第4713页。
    ②《新唐书》卷145《元载传》,第4713页。
    ③《新唐书》卷145《元载传》,第4713页。
    ④《资治通鉴》卷239,唐宪宗元和十年(815)六月条,第7713页。
    ⑤《旧唐书》卷185上《田仁会传》,第4794页。
    ⑥《太平广记》卷263《刘诫之》,第2055页。
    ⑦《太平广记》卷263《刘诫之》,第2055页。
    ⑧《太平广记》卷263《刘诫之》,第2055页。
    ①《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第189页。
    ②《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82页。
    ③《册府元龟》卷57《明察》,第605页。
    ④《资治通鉴》卷204,武后垂拱四年(688)条,第6488页。
    ⑤《册府元龟》卷626《环卫部·迁黜》,第7259页。
    ⑥《新唐书》卷23上《仪卫志上》,第482页。
    ⑦《新唐书》卷23上《仪卫志上》,第490页。
    ⑧《隋书》卷65《赵才传》,第1541页。
    ①《隋书》卷70《李子雄传》,第1620页。
    ②《新唐书》卷223《李林甫传》,第6346页。
    ③《旧唐书》卷15《宪宗下》,第453页。
    ④(宋)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1《政事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5页。
    ⑤《新唐书》卷166《令狐楚传》,第5100页。
    ⑥《旧唐书》卷172《李石传》,第4484页。
    ⑦《新唐书》卷180《李德裕传》,第5333页。
    ⑧杨鸿年:《隋唐两京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6页。
    ①《唐会要》卷76《制科举》,第1393页。
    ②《册府元龟》卷974《外臣部·褒异》,第2053页。
    ③《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5页。
    ④《文苑英华》卷401《授刘思谦骁卫大将军李瓘金吾将军等制》,第2035页。
    ⑤《新唐书》卷23上《仪卫志上》,第489页。
    ⑥《资治通鉴》卷245,大和九年(835)十一月条,第7911页。
    ⑦《旧唐书》卷83《赵道兴传》,第2786页。
    ①《资治通鉴》卷208,中宗景龙元年(707)七月条,第6611页。
    ②《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下》,第375页。
    ③《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63页。
    ④《唐会要》卷55《匦》,第958页。
    ⑤(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111《王方翼传》,第3140页。
    ①《唐语林校证》卷6,第542页。
    ②《唐语林校证》卷6,第542页。
    ③《旧唐书》卷140《张建封传》,第3328页。
    ④《旧唐书》卷170《裴度传》,第4418页。
    ⑤杨鸿年:《隋唐金吾之职掌》,《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第152页。
    ⑥《资治通鉴》卷226,唐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十月条,第7272页。
    ⑦《太平广记》卷343《李僖伯》,第2722页。
    ①(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卷15《诺皋记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46页。
    ②《旧唐书》卷95《惠文太子范传》,第3017页。
    ③《资治通鉴》卷235,德宗贞元十六年(800),第7587页。
    ④《旧唐书》卷171《李渤传》,第4441页。
    ⑤《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38页。
    ⑥《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64页。
    ⑦《唐律疏议笺解》卷27《杂律》,第1875页
    ⑧《唐律疏议笺解》卷27《杂律》,第1875页。
    ①《太平广记》卷204《大酺》,第1544页。
    ②《太平广记》卷164《严安之》,第1193页。
    ③《册府元龟》卷80《帝王部·庆赐第二》,第875页。
    ④(宋)李昉:《太平御览》卷30《时序部一五》,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42页。
    ⑤《旧唐书》卷8《玄宗本纪上》,第165页。
    ⑥《资治通鉴》卷225,代宗大历十四年(779)条,第7261页。
    ①《唐会要》卷71《十二卫》,第1284页。
    ②《唐会要》卷71《十二卫》,第1284页。
    ③王建:《宫词》,《全唐诗》卷302,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443页。
    ④《新唐书》卷23上《仪卫志上》,第481-482页。
    ⑤《新唐书》卷22《礼乐志十二》,第479页。
    ⑥(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7页。
    ⑦《新唐书》卷15《礼乐志五》,第369页。
    ⑧《资治通鉴》卷202,调露元年(679)条,第6392-6393页。
    ⑨《资治通鉴》卷203,永淳元年(682)条,第6407页。
    ⑩《资治通鉴》卷203,永淳元年(682),第6449-6450页。
    ①《新唐书》卷219《北狄传》,第6169页。
    ②《册府元龟》卷136《帝王部·慰劳》,第1512页。
    ③《册府元龟》卷662《奉使部·便宜请行绝》,第7625页。
    ④《册府元龟》卷662《奉使部·便宜请行绝》,第7625页。
    ⑤《册府元龟》卷136《帝王部·慰劳》,第1514页。
    ⑥《唐会要》卷6《和蕃公主杂录》,第70页。
    ⑦《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49页。
    ①(宋)宋敏求:《长安志》卷8,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66页。
    ②王贞白:《长安道》,《全唐诗》卷701,第8135页。
    ③《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④(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页。
    ⑤《全唐文》卷976《对金吾不辨夜判》,第10118页。
    ⑥《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⑦《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①《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27页。
    ②(宋)王应麟:《玉海》卷138《左右神策军》,上海:上海书店,1987年,第2574页。
    ③《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26页。
    ④《资治通鉴》卷216,唐玄宗天宝八载(749)四月条,第6895页。
    ①《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第1292页。
    ②《唐会要》卷59《兵部侍郎》,第1031-1032页。
    ③林立平:《唐宋之际中国城市结构的演变》,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1988年,第156页。
    ④《新唐书》卷197《田归道传》,第5624页。
    ⑤《册府元龟》卷627《环卫部·忠节》,第7253页。
    ⑥《资治通鉴》卷221,肃宗乾元二年(759)三月条,第7072页。
    ⑦《资治通鉴》卷221,肃宗乾元二年(759)三月条,第7072页。
    ⑧《资治通鉴》卷221,肃宗乾元二年(759)三月条,第7072页。
    ⑨《资治通鉴》卷245,唐文宗开成元年(836)正月条,第7923页。
    ①《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3页。
    ②《旧唐书》卷172《李石传》,第4486页。
    ③《资治通鉴》卷245,开成元年(836)三月丁未条胡注,第7924页。《唐会要》卷72《军杂录》开成元年三月皇城留守奏,第1301页。
    ④《全唐文》卷364《金紫光禄大夫左金吾卫将军赠扬州大都督臧府君神道碑铭》,第3707页。
    ⑤《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第642页。
    ⑥《册府元龟》卷628《环卫部·迁黜》,第7260页。
    ①《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第1785页。
    ②《唐国史补》卷下,第53页。
    ③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论述》,《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第87页。
    ④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度》,《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
    ⑤何汝泉:《唐代使职的产生》,《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⑥宁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编),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⑦宁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编),第92页。
    ⑧杨鸿年:《隋唐两京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2页。
    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编著:《中国警察制度简论》,1985年,第146页。
    ⑩宁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编),第94页。
    11《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四下》,第1285页。
    ①《通典》卷19《职官一·总序》,第107页。
    ②(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101《置上将军及增诸卫禄秩诏》,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14页。
    ③《唐会要》卷71《十二卫》,第1289页。
    ④《唐国史补》卷下,第53页。
    ①《文苑英华》卷799《右街副使厅壁记》,第4229页。
    ②《册府元龟》卷46《帝王部·智识》记载:“帝曰:‘但左街副使张元昌便用金唾盂,何奢侈之甚!昨因李训事,已渐缉矣。’”,第501页。
    ①《资治通鉴》卷235,德宗贞元十三年(797),第7579页。
    ②《太平广记》卷130《绿翘》,第923页。
    ③《太平广记》卷133《王公直》,第946页。
    ④《太平广记》卷299《韦安道》,第2375页。
    ⑤韩愈撰:《顺宗实录》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页。
    ⑥《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⑦杨鸿年:《隋唐两京考》,第214页。
    ①《资治通鉴》卷264昭宗“天祐元年”条。
    ②《文苑英华》卷799《右街副使厅壁记》,第4229页。
    ③杨鸿年:《隋唐两京考》,第218页。
    ①《文苑英华》卷799《右街副使厅壁记》,第4229页。
    ②《资治通鉴》卷第249,宣宗大中十二年(858)条,第8069页。
    ③《资治通鉴》卷209,唐睿宗景云元年(710年)五月条,第6642页。
    ①《旧唐书》卷124《令狐彰传》,第3528页。
    ②《册府元龟》卷762《总录部·忠义第三》载“禄山叛逆,(令狐彰)以本官随贼党张通儒赴京师,通儒伪署为城内左街使”,第8811页。
    ③《新唐书》卷148《令狐彰传》载:“从安禄山,署左卫郎将。与张通儒入长安,又署左街使”,第4765页。
    ④《资治通鉴》卷264,昭宗天复三年(903年)二月条,第8604页。
    ⑤《资治通鉴》卷264,昭宗天复三年(903年)二月条胡注,第8604页。
    ⑥《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第3471页。
    ⑦《资治通鉴》卷209,睿宗景云元年(710)六月条,第6642页。
    ⑧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一辑),《唐故东畿汝防御使都押衙兼都虞候正议大夫检校太子宾客上柱国南阳张府君(季戎)墓志铭并序》,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年,第351页。
    ⑨《唐会要》卷71《十二卫》,第1804页。
    ①《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6页。
    ②长安中鬼:《秋夜吟》,《全唐诗》卷866,第9790页。
    ③《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5页。
    ④《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6页。
    ⑤《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6页。
    ⑥《唐六典》卷27《家令率更仆寺》,第701页。
    ⑦《旧唐书》卷185上《田仁会传》,第4794页。
    ⑧《册府元龟》卷66《帝王部·发号令第五》,第690页。
    ①《资治通鉴》卷235,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7)十二月条,第7579页。
    ②《资治通鉴》卷235,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7)十二月条,第7579页。
    ③《资治通鉴》卷235,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7)十二月条,第7579页。
    ④《资治通鉴》卷235,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7)十二月条,第7579页。
    ⑤金锋主编:《唐宋八大家集》,《韩愈集》卷2,台北: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139页。
    ⑥《资治通鉴》卷239,元和十年(875)六月条,第7713页。
    ⑦《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63页。
    ⑧《资治通鉴》卷239,元和十年(815)六月条,第7714页。
    ⑨《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89页。
    ①《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②《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③《唐会要》卷86《桥梁》,第1577页。
    ④《唐会要》卷86《桥梁》,第1577页。
    ⑤《唐会要》卷38《葬》,第692页。
    ⑥《唐会要》卷38《葬》,第692页。
    ①《唐会要》卷38《葬》,第692页。
    ②《全唐文》卷31《禁丧葬违礼及士人干利诏》,第349页。
    ③《全唐文》卷31《禁丧葬违礼及士人干利诏》,第349页。
    ④《册府元龟》卷159《帝王部·革弊》,第1776页。
    ⑤《册府元龟》卷628《环卫部·虐害》,第7261页。
    ⑥《资治通鉴》卷245,文宗大和九年(835)条,第7919页。
    ⑦《资治通鉴》卷245,文宗大和九年(835)条,第7922页。
    ①《册府元龟》卷197《闰位部·宴会》,第2207页。《旧五代史》卷5《梁书五·太祖本纪五》,第84页。
    ②(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11》,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002页。
    ③(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21《梁臣·寇彦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0页。
    ④《全唐文》卷839《请覆勘寇彦卿致死梁观奏》,第5198页。
    ⑤(宋)马令、陆游、范坰、林禹撰:《马氏南唐书》卷9《李章传》,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第147页。
    ⑥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十卷,《南汉书》卷3《高祖纪二》,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第6373页。
    ⑦《全唐文》卷874《左街使侯仁遇谥议》,第5393页。
    ①(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114《十国百官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44页。
    ②《十国春秋》卷114《十国百官表》,第1655页。
    ③《新五代史》卷21《梁臣·寇彦卿传》,第220页。
    ④《旧五代史》卷4《梁书四·梁太祖本纪四》,第24页。
    ⑤《册府元龟》卷66《帝王部·发号令五》,第699页。
    ⑥(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64《职官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893页。
    ①《通典》卷24《御史台》,第660页。
    ②《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80页。
    ③《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81页。
    ④《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81页。
    ⑤陈明光:《唐朝对出使郎官与地方监察》,《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2页。
    ⑥张鷟:《朝野佥载》,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63页。
    ⑦《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81页。
    ①《通典》卷24《职官六》,第675页。
    ②《新唐书》卷48《百官志》,第1238页。
    ③(宋)高承,(明)李果撰;金圆,许沛藻点校:《事物纪原》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52页。
    ④《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81页。
    ①《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第1080页。
    ②《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第1080页。
    ③《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第1080页。
    ④《唐语林校证》卷7《补遗》,第626页。
    ⑤《资治通鉴》卷239,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十一月庚午条胡注,第7726页。
    ⑥《旧唐书》卷118《元载传》,第3415页。
    ⑦《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708页。
    ①《旧唐书》卷128《颜真卿传》,第3593页。
    ②《唐六典》卷13《御史台》,第381页。
    ③《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38页。
    ④《通典》卷24《职官六》,第675页。
    ⑤《唐会要》卷60《御史台上》,第1054页。
    ⑥《因话录》卷3,第30页。
    ①《唐会要》卷65《卫尉寺》,第1139页。
    ②《旧唐书》卷11《代宗本纪》,第320页。
    ③《资治通鉴》卷239,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十一月条,第7726页。
    ④《通典》卷24《职官六》,第352页。
    ①《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708页。
    ②(宋)程大昌撰,黄永年点校:《雍录》卷3,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52页。
    ③《雍录》卷3,第53页。
    ④《资治通鉴》卷239,唐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十一月条胡注,第7726页。
    ⑤《唐律疏议笺解》卷26《杂律》,第1822页。
    ⑥《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⑦《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⑧《唐会要》卷86《街巷》,第1576页。
    ①《旧唐书》卷137《赵涓传》,第3760页。
    ②《旧唐书》卷137《赵涓传》,第3760页。
    ③《册府元龟》卷152《帝王部·明罚》,第1715页。
    ④《册府元龟》卷152《帝王部·明罚》,第1715页。
    ⑤《朝野佥载》补辑,第163页。
    ⑥《朝野佥载》补辑,第163页。
    ⑦《唐会要》卷61《馆驿》,第1060页。
    ①《资治通鉴》卷255,僖宗中和二年(882)十二月条胡注,第8284页。
    ②《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38页。
    ③《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上》,第332页。
    ④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研究》,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4页。
    ①《五代会要》卷9《丧葬下》,第144-145页。
    ②《五代会要》卷17《知班》,第290页。
    ①张艳云:《试论唐代京兆府的司法权》,《唐都学刊》2002年第2期。
    ②《通典》卷33《职官十五》京尹条,第187页。
    ③《通典》卷33《职官十五》京尹条,第187页。
    ①《旧唐书》卷38《地理志一》,第1396页。
    ②[日]筑山治三郎《唐代政治制度研究》(1967年,创元社)第四章《地方官僚与政治》第一节“京兆尹及其统治”。爱宕元:《唐代京兆府的户口推移》(《律令制—中国、朝鲜的法与国家》,1986年,汲古书院)
    ③张艳云:《试论唐代京兆府的司法权》,《唐都学刊》2002年第2期,第51页。
    ④(唐)白居易著,顾学颉点校:《白居易集》卷2《赠友五首》,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5页。
    ⑤《白居易集》卷55《除李逊京兆尹制》,第1150页。
    ⑥(唐)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11《论关中事宜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36-337页。
    ①《旧唐书》卷63《萧瑀传》第2400页;卷65《高士廉传》,第2442页。
    ②《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1页。
    ③《旧唐书》卷106《张暐传》,第3248页。
    ④《唐会要》卷40《君上慎恤》,第720页。
    ⑤[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207页。
    ①《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第1919页。
    ②《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7页。
    ③《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8页。
    ④《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9页。
    ⑤《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9页。
    ⑥《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9页。
    ⑦《唐律疏议笺解》卷30《断狱律》,第2065页。
    ⑧《唐律疏议笺解》卷30《断狱律》,第2065-2066页。
    ⑨[日]长谷山彰:《律令制下京职的裁判权——以同唐京兆府的比较为中心》,1996年《史学》杂志66(1)
    ①《旧唐书》卷165《柳公绰》,第4304页。
    ②[日]筑山治三郎:《唐代政治制度研究》(创元社,1967年)第四章〈地方官僚与政治〉第一节“京兆尹及其统治”。爱宕元:《唐代京兆府的户口推移》,《律令制—中国、朝鲜的法与国家》,汲古书院,1986年。
    ③(唐)吴兢撰;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358页。
    ①《旧唐书》卷75《苏世长附苏良嗣传》,第2630页。
    ②《唐会要》卷86《道路》,第1573页。
    ③《旧唐书》卷157《李鄘传》,第4148页。
    ④《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第7071页。
    ⑤《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第7071页。
    ⑥《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第7071页。
    ⑦《唐国史补》卷中,第44页。
    ①《全唐文》卷60《捕杀武元衡盗诏》,第647页。
    ②《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7714页。
    ③《资治通鉴》卷239,唐宪宗元和十年(815)六月条,第685页。
    ④《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第五》,第7077页。
    ⑤《全唐文》卷71《委京兆府捕贼诏》,第750页;《全唐文》卷73《优恤旱蝗诸州诏》,第767页。
    ⑥《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90页。
    ⑦《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90页。
    ①《旧唐书》卷177《崔珙传》,第4589页。
    ②《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716页。
    ③《册府元龟》卷689《牧守部·威严》,第7934页。
    ④《全唐文》卷42《安辑京城百姓诏》,第467页。
    ⑤《全唐文》卷42《安辑京城百姓诏》,第467页。
    ①《册府元龟》卷696《牧守部·抑豪强》,第8041页。
    ②《旧唐书》卷178《王徽传》,第4642页。
    ③《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0页。
    ④张国刚:《唐代禁卫军考略》,《南开学报》1999年第6期。
    ⑤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5《兵考七·禁卫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351页。
    ⑥《旧唐书》卷154《许孟容传》,第4102页。
    ①《旧唐书》卷154《许孟容传》,第4102页。
    ②《旧唐书》卷154《许孟容传》,第4102页。
    ③《资治通鉴》卷239,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十一月条,第7726页。
    ④《新唐书》卷203《李频传》,第5794页。
    ⑤《新唐书》卷203《李频传》,第5794页。
    ①《全唐文》卷65《京畿盗贼不在赦县诏》,第690页。
    ②《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87页。
    ③(唐)李翱撰:《李文公集》卷11《故正议大夫行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礼部尚书韩公行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56页。
    ④《李文公集》卷11,第56页。
    ⑤《册府元龟》卷696《牧守部·抑豪强》,第8041页。
    ①杜甫:《忆昔》,《全唐诗》卷220,第2328页。
    ②《资治通鉴》卷245,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一月条,第7914页。
    ③《全唐文》卷80《委京兆府捉获奸人诏》,第840页。
    ④《新唐书》卷189《高仁厚传》,第5471页。
    ⑤《唐会要》卷67《京兆尹》,第1188页。
    ⑥《酉阳杂俎》前集卷8《黥》,第59页。
    ⑦王建:《羽林行》,《全唐诗》卷24,第317页。
    ①《大唐新语》卷4《政能》,第69页。
    ②《全唐文》卷327《大唐吴兴郡别驾前荆州大都督府长史山南东道采访使京兆尹韩公(朝宗)墓志铭》,第3316页。
    ③《新唐书》卷172《杜兼附杜中立传》,第5206页。
    ④《资治通鉴》卷245,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条,第7921页。
    ⑤《新唐书》卷197《薛元赏传》,第5633页。
    ⑥《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90页。
    ⑦《新唐书》卷189《高仁厚传》,第5471页。
    ①《旧唐书》卷186下《酷吏下》,第4857页。
    ②《旧唐书》卷118《元载传》,第3415页。
    ③《册府元龟》卷152《帝王部·明罚》,第1705页。
    ④《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2页。
    ⑤《册府元龟》卷152《帝王部·明罚》,第1705页。
    ⑥《文献通考》卷166《刑考·刑制五》,第1441页。
    ①《册府元龟》卷875《总录部·讼冤第四》,第10180页。
    ②《册府元龟》卷922《总录部·妖妄第二》,第10695页。
    ③《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711页。
    ④《册府元龟》卷150《帝王部·宽刑》,第1675页。
    ⑤《旧唐书》卷16《穆宗本纪》,第480页。
    ⑥《旧唐书》卷135《皇甫镈传》,第3742页。
    ⑦《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713页。
    ⑧《册府元龟》卷922《总录部·妖妄第二》,第10695页。
    ①《大唐新语》卷9“从善”条,第138页。
    ②《大唐新语》卷9“从善”条,第138页。
    ③《全唐文》卷68《清理庶狱诏》,第716页。
    ④《册府元龟》卷145《帝王部·弭灾第三》,第1619页。
    ⑤《册府元龟》卷151《帝王部·慎罚》,第1686页。
    ⑥《唐六典》卷30《京兆、河南等牧》,第747页。
    ①《唐六典》卷30《京兆、河南等牧》,第747页。
    ②《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第1823页。
    ③《新唐书》卷205《列女传》,第5823页。
    ④《新唐书》卷205《列女传》,第5823页。
    ⑤《册府元龟》卷703《令长部·教化》,第8129页。
    ⑥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上海:上海书局,1984年,第18页。
    ⑦《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第1151页。
    ⑧《册府元龟》卷147《帝王部·恤下第二》,第1644页。
    ①《册府元龟》卷64《帝王部·发号令第三》,第683页。
    ②《全唐文》卷52《禁私家藏枪甲诏》,第566页。
    ③《唐会要》卷72《军杂录》,第1301页。
    ④《旧唐书》卷164《王播传》,第4276页。
    ⑤《册府元龟》卷689《牧守部·革弊》,第8219页。
    ⑥《唐会要》卷72《军杂录》,第1301页。
    ⑦《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88页。
    ①《唐会要》卷72《军杂录》,第1301页。
    ②《册府元龟》卷159《帝王部·革弊》,第1776页。
    ③《册府元龟》卷147《帝王部·恤下第二》,第1644页。
    ④《资治通鉴》卷221,唐肃宗上元元年(860)条,第7092页。
    ⑤《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第四》,第7072页。
    ①《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第三》,第5691页。
    ②《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第三》,第5692页。
    ③《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851页。
    ④《新唐书》卷163《孔戣传》,第5009页。
    ⑤《唐会要》卷39《定格令》“议刑轻重”条,第713页。
    ⑥《唐会要》卷39《定格令》“议刑轻重”条,第713页。
    ①《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712页。
    ②《册府元龟》卷516《宪官部·振举》,第5862页。
    ③《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入觐》,第11562页。
    ④张荣芳:《唐代京兆尹研究》,张指出唐代京兆尹兼御史台官41任,又以兼御史大夫为主,达本身的四分之三以上;自时代区分看,兼御史大夫于初期时期仅有13.33%,中唐骤升为64.1%,晚唐则稍降至45.16%,第75-74页。
    ①《资治通鉴》卷233,德宗贞元七年(791)二月条,第7523页。
    ②《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3页。
    ③《册府元龟》卷696《牧守部·抑豪强》,第8039页。
    ④《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第371页。
    ①陈玺:《军司审判权能对中晚唐司法的影响》,《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5期,第121页。
    ②《酉阳杂俎》前集卷8《黥》,第78页。
    ③《新唐书》卷207《宦者上·窦文场传》,第5867页。
    ④《册府元龟》卷153《帝王部·明罚第二》,第1850页。
    ⑤《唐会要》卷67《京兆尹》,第1187页。
    ⑥《册府元龟》卷934《总录部·告讦》,第10824-10825页。
    ①《酉阳杂俎》前集卷8《黥》,第78页。
    ②《全唐文》卷72《赏诛郑注功臣军士诏》,第762页。
    ③《册府元龟》卷935《总录部·构患》,第10833页。
    ④《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90页。
    ⑤《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第四》,第690页。
    ①《白居易集》卷2,第36页。
    ①《册府元龟》卷701《令长部总序》,第8095页。
    ②《旧唐书》卷74《马周传》,第2618页。
    ③《文苑英华》卷407《授蒋邕济源县令制》,第2067页。
    ①《通典》卷33《职官十五》,第919页。
    ②《通典》卷33《职官十五》,第920页。
    ③《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第1920页。
    ④《新唐书》卷157《陆贽传》,第4912--4913页。
    ⑤《全唐文》卷35《戒勉京畿县令敕》,第384页。
    ⑥《全唐文》卷34《赐京畿县令敕》,第376页。
    ①《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3页。
    ②《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四下》,第1319页。
    ③《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四下》,第1319页。
    ④《册府元龟》卷158《帝王部·诫励第三》,第1761页。
    ⑤《册府元龟》卷158《帝王部·诫励第三》,第1760页。
    ⑥《元稹集》卷48《齐煦华州定县令》,第522页。
    ①《大唐新语》卷2《刚正》,第36页。
    ②《大唐新语》卷2《刚正》,第36页。
    ③《大唐新语》卷2《刚正》,第36页。
    ④《太平广记》卷171《精察一》,第1258页。
    ⑤《太平广记》卷171《精察一》,第1258页。
    ⑥《太平广记》卷171《精察一》,第1258页。
    ①《旧唐书》卷77《杨纂传》,第2673页。
    ②《唐律疏议笺解》卷18《贼盗律》,第1330页。
    ③《全唐文》卷254《禁断妖讹等敕》,第2572页。
    ④《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风俗敕》,第570页。
    ⑤《全唐文》卷96《明堂灾手诏》,第989页。
    ①《册府元龟》卷64《帝王部·发号令三》,第682页。
    ②《旧唐书》卷100《李朝隐传》,第3125页。
    ③《太平广记》卷263《无赖一长孙昕》,第2057页。
    ④《大唐新语》卷4《政能》,第69页。
    ①《旧唐书》卷195《回纥传》,第5207页。
    ②《全唐文》卷256《对勤学犯夜判》,第2592页。
    ①《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28页。
    ②《新唐书》卷119《贾至传》,第4298页。
    ③贾至《论王去荣打杀本部县令表》中对这种说法阐述不同意见:“臣闻去荣善放抛石,能守城邑,曩者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之。李光弼太原,程千里上党,许兼灵昌,鲁炅南阳,贾贲雍邱,张巡睢阳。无去荣抛石之能,未闻贼能下之也,其粮不足者自拔矣,何独陕郡非去荣不可哉?”(3733页)
    ④具体论述可参见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46页。
    ⑤《旧唐书》卷11l《房琯传》,第3324页。
    ⑥赵翼:《陔余丛考》卷17“唐时薄尉受杖”条,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331页。
    ⑦《旧唐书》卷129《韩滉传》,第3599页。
    ⑧《旧唐书》卷154《许孟容传》,第4102页。
    ⑨《旧唐书》卷158《武元衡传》,第4159页。
    ①《全唐文》卷211《上军国机要事》,第2136页。
    ②《全唐文》卷211《上军国机要事》,第2136页。
    ③《新唐书》卷207《宦者上》,第5855页。
    ④《旧唐书》卷170《裴度传》,第4414页。
    ⑤《旧唐书》卷171《李渤传》,第4441页。
    ⑥《旧唐书》卷171《李渤传》,第4441页。
    ①《旧唐书》卷171《李渤传》,第4441页。
    ②《册府元龟》卷520下《宪官部》,第6219页。
    ①赵进瑜:《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1978年,第124页。
    ②转引自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一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第210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第133-134页。
    ④《辞源》,“县尉”条,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334页。
    ①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742页。
    ②《后汉书》志28《百官志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3页。
    ③《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1页。
    ④《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1页。
    ⑤《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1页。
    ⑥《通典》卷33《总论县佐》,第922页。
    ⑦《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0-755页。
    ①《文献通考》卷63《县丞附主簿县尉》,第573页。
    ②《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5页。
    ③《全唐文》卷397《河南县尉厅壁记》,第4055页。
    ④《后汉书》志24《百官志一》,第3559页。
    ⑤逯钦立校注:《陶渊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8页。
    ⑥《太平广记》卷152,第1093页。
    ⑦(唐)韩愈著;钱仲联,马茂元校点:《韩愈全集》卷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5页。
    ⑧《太平广记》卷195,第1466页。
    ⑨《旧唐书》卷127《源休传》,第3576页。
    ①《唐文拾遗》卷40,第10823页。
    ②《唐会要》卷75《选部下》,第1367页。
    ③《唐会要》卷75《选部下》,第1367页。
    ④《唐会要》卷69《丞簿尉》,第1222页。
    ⑤《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第五》,第7077页。
    ①《朝野佥载》卷5,第60页。
    ②《封氏闻见记》卷9,第203页。
    ③关于伍佰的研究参见冻国栋:《汉唐间“伍佰”浅识》,《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7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太平广记》卷130《严武盗妾》,第919-920页。
    ⑤《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0页。
    ⑥《新唐书》卷131《李程传》,第4511页。
    ①《新唐书》卷128《苏珦传》,第4457页。
    ②(宋)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卷3《张鷟括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285页。
    ③《资治通鉴》卷195,贞观十四年(640)冬十月条,第6156-6157页。
    ④《折狱龟鉴译注》卷4《窦参巫决》,第197页;《旧唐书》卷136《窦参传》,第3745页。
    ⑤《唐律疏议笺解》卷30《断狱律》,第2065页。
    ①《新唐书》卷118《黎干传》,第3426页。
    ②《唐国史补》卷上,第30页。
    ③《唐语林校证》卷4《伤逝》,第388页。
    ①《太平广记》卷390《严安之》,第3114页。
    ②《太平广记》卷171《苏无名》,第1258页。
    ③《太平广记》卷171《苏无名》,第1258页。
    ④《朝野佥载》卷5,第60页。
    ①《朝野佥载》卷5,第60页。
    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4,第510页。
    ③《旧唐书》卷105《王鉷传》,第3231页。
    ④《册府元龟》卷930《总录部·寇窃》,第10776页。
    ⑤《册府元龟》卷930《总录部·寇窃》,第10776页。
    ⑥《册府元龟》卷930《总录部·寇窃》,第10776页。
    ①《全唐文》卷397《河南县尉厅壁记》,第4055页。
    ②《全唐文》卷397《河南县尉厅壁记》,第4055页。
    ①曾立人:《唐太宗的“止盗”与“贞观之治”》,《丽水师专学报》,1982年第2期;彭炳金:《唐代官吏赃罪述论》,《史学月刊》,2002年第10期;周亦杨:《现行刑法抢劫罪与唐律强盗罪的比较》,《江苏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
    ②笔者所见仅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2-147页,论及京畿地区强盗案件。
    ③(唐)房玄龄:《晋书》卷30《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8页。
    ④(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律目考》一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45页。
    ⑤《历代刑法考》,《律目考》一卷,第1346页。
    ⑥《晋书》卷30《刑法志》,第922页。
    ⑦关于秦律对于强盗罪的规定与讨论,参看[日]堀毅:《秦汉盗律考》,收入其著:《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235页。
    ①栗劲著:《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90页。
    ②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卷1《汉律考一》,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3页。
    ③《隋书》卷25《刑法志》,第717页。
    ④《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33页。
    ⑤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107《阅武诏》,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52页。
    ⑥《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34页。
    ⑦《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35页。
    ①《唐会要》卷40《君上慎恤》,第717页。
    ②《新唐书》卷35《五行志》,第898、907、919、929、939、957页。
    ③关于高宗永淳元年(682)的严重天灾,史料相关记载很多,》《旧唐书》卷5《高宗纪》,第109页;《旧唐书》卷75《苏良嗣传》,第2630页;《旧唐书》卷81《李义琰传》,第2757页;《旧唐书》卷188《裴守真传》,第4924页。
    ④《册府元龟》卷357《将帅部·立功十》,第1865页。
    ⑤《旧唐书》卷68《隐太子建成传》,第2414页。
    ⑥《新唐书》卷1《高祖纪》,第8—9页。
    ⑦(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2《关内道二》“京兆下”,中华书局1983年,第3l页。
    ①《册府元龟》卷443《将帅部·败衄》,第2134页。
    ②《资治通鉴》卷228,德宗建中四年(783)十月条,第7354页。
    ③《旧唐书》卷164《王播传》,第4276页。
    ④《旧唐书》卷177《崔珙传》,第4589页。
    ⑤《唐会要》卷67《京兆尹》,第1188页。
    ⑥《册府元龟》第65卷《帝王部·发号令》,第319页。
    ⑦《唐语林校证》卷1《政事》,第73页。
    ⑧《酉阳杂俎》前集卷8《黥》,第61页。
    ①《新唐书》卷197《薛元赏传》,第5633页。
    ②《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四》,第726页。
    ③《册府元龟》卷91《帝王部·赦宥十》,第1088页。
    ①《唐律疏议笺解》卷19《贼盗律》,第1377-1378页。
    ②《唐律疏议笺解》卷19《贼盗律》,第1378页。
    ①《册府元龟》卷91《帝王部·赦宥十》,第1094页。
    ①《唐会要》卷67《京兆尹》,第1187页。
    ②《新唐书》卷145《严郢传》,第4728页。
    ③《新唐书》卷《王播传》,第5115页。
    ④《通典》卷32《职官十四》,第880页。
    ①《旧唐书》卷75《韦云起传》,第2633页。
    ②《唐会要》卷40《君上慎恤》,第717页。
    ③《资治通鉴》卷192,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十月条,第6026页。
    ④《资治通鉴》卷192,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十月条,第6026页。
    ⑤《资治通鉴》卷192,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十月条,第6026页。
    ⑥《资治通鉴》卷193,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十二月条,第6084页。
    ⑦《旧唐书》卷81《李义琰传》,第27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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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旧唐书》卷83《张士贵传》,第27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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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唐会要》卷39《议刑轻重》,第714页。
    ④《唐会要》卷39《议刑轻重》,第7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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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唐律疏议笺解》卷19《贼盗律》,第1364页。
    ⑦《唐律疏议笺解》卷19《贼盗律》,第1365页。
    ①《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第7349页。
    ②《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第7349页。
    ③《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门”,第343页。
    ④《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第7349-7350页。
    ⑤《册府元龟》卷616《刑法部·议献第三》,第7406页。
    ①《册府元龟》卷689《牧守部·革弊》,第3625页。
    ②《全唐文》卷615《请禁带兵器牧放奏》,第6218-6219页。
    ③《宋刑统》卷2《名例律》,第33页。
    ④《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第7356页。
    ⑤《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第7356页。
    ①《全唐文》卷71《令神策军与府县协捕盗贼诏》,第754页。
    ②《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四》,第726页。
    ③《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第2088-2089页。
    ④《唐律疏议笺解》卷28《捕亡律》,第1967页。
    ①《唐律疏议笺解》卷28《捕亡律》,第1967-1968页。
    ②《唐律疏议笺解》卷28《捕亡律》,第1967页。
    ③《唐律疏议笺解》卷28《捕亡律》,第19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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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隋书》卷2《高祖纪下》,第32-33页。
    ①《隋书》卷2《高祖纪下》,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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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唐律疏议笺解》卷16《擅兴律》,第1217页。
    ④《唐律疏议笺解》卷16《擅兴律》,第1217页。
    ⑤《唐律疏议笺解》卷16《擅兴律》,第1219页。
    ①《唐律疏议笺解》卷27《杂律》,第19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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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唐六典》卷16《卫尉宗正寺》,第459页。
    ②《唐六典》卷16《卫尉宗正寺》,第460页。
    ③《唐六典》卷16《卫尉宗正寺》,第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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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唐会要》卷72《军杂录》,第1300页。
    ①《新唐书》卷6《代宗纪》,第180页。
    ②《唐会要》卷72《军杂录》,第1301页。
    ③《唐会要》卷72《军杂录》,第1301页。
    ④《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二》,第7399页。
    ⑤《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二》,第7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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