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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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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政府债券市场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政府债券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通过全面比较和分析国际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债券立法和监管模式,借鉴和吸收国际成功经验,着眼于制度创新,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债券立法构想,并采取创立、完善、协调、衔接等方式,从中央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力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政府债券理论是指导政府债券发行和研究政府债券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石。亚当·斯密等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并不完全反对发行政府债券,但是反对政府举债的观点仍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现代主流经济学派肯定政府债券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凯因斯的政府债券理论被世界大多政府当局所采用。詹姆斯·布坎南等当代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对凯因斯政府债券理论或置疑或抨击,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一些国家发行政府债券。新中国诞生后,由于我国经济学家对马克思政府债券理论存在误读,政府举债被当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旧的传统债券观念逐渐被符合时代潮流的正确观念所取代,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开始逐步走上正轨。我国政府债券市场尽管获得了一定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发行、流通、公开市场业务和监管上还存在较多不足。尤其是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存在着滞后、零散、缺乏协调、缺乏前瞻等缺陷。
     国际上政府债券立法各具特色,又有一些共同特征,反映出政府债券市场发展的共同规律,可以为我国政府债券立法所借鉴。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有:美国的政府集中管理型模式、英国传统的以自律管理为主模式、日本和德国的复合型管理模式。各国监管体制的形成是其社会制度变迁的结果,监管体制具有各自的优缺点,随着经济发展,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呈现趋同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结合国情实际,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建立政府集中监管下的自律型政府债券监管体制。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政府债券亟需立法,而在立法模式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主要体现在是分类立法、渐进立法,还是统一立法模式的争鸣上。本文认为,着眼于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债券市场体系,首先应该制定一部《政府债券法》,把所有政府债券纳入一部法律中加以规范。这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政府债券法律的基本思路。政府债券法律的性质是行为法和强制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我国政府债券立法必须遵循前瞻性、协调性、开放性和操作性等原则。政府债券发行制度、政府债券流通制度、政府债券服务制度以及政府债券监管制度构成了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主要框架。
     以中央政府债券的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国债提法是本文的创新之一。我国需要从中央政府债券发行法律制度、交易法律制度、监管及风险控制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来完善中央政府债券法律制度。中央政府债券发行法律制度包括对中央政府举债规模、信用评级机构、举债资金投向和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央政府债券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需要从对转让和流通的法律规范、对做市商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场内和场外交易的法律规范、对债券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范等几个方面来构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中央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的规则和措施固定下来,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法规。
     我国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特定的时代背景,突破地方政府发债的樊篱,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从我国国情出发,在赋予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的权力时,必须规定由中央政府核准后方可发债。这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包括发行、流通、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工作,包括对我国已经颁布的《预算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国际主权债券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部分。我国发行国际主权债券具有重要意义和广阔前景,但国际主权债券的发展面临着发行成本、风险控制和监管上的一系列挑战。我国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制度的创新需要积极借鉴国外政府债券的立法经验,特别要搞好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协调,重点加强对国际主权债券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立法。
     解:其一,提出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总体思路,政府债券统一立法并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由中央政府严格核准审批。其二,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政府债券管理体制,设立隶属于财政部的国家政府债券管理局统一管理政府债券,证监会则统一负责债券市场监管。其三,提出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券法律体系和立法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即创立政府债券基本法律,在此之下建立、修改和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To build a united and centralized treasury bond market is an important part to develop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improve reform and opening of the capital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fact of Chinese treasury bond market,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compares and analyzes 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especially the legal system and supervised mode of securities market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uses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to create the legislation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reasury bond market. The author advises to construct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ese treasury bond in three aspects which are central governmental bond legal system, local governmental bond legal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dominative bond legal system, and to improve the re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bond markets by founding, perfecting, harmonizing, joining the laws and other ways to develop the social economic well and rapidly.
    The theory of treasury bond is the basis to guild the issue of governmental treasury bond and to study the legal problems of treasury bond. The classical economists, like Adam Smith, were not completely objecting to distribute the treasury bond, but opposing the government to contract the loan. Modern mainstream economists sure that contracting the loa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develop the social economy, especially
    Keynes, whose theory on government bond was adopted by most governments of the world. James M Buchanan and other present economists doubt or oppose Keynes' theory, and this influences the distribution of government bond in some countries.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aising the loan was thought as the product of capitalist because of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Chinese economists.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right conception takes the place of the traditional idea, and it make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treasury bond market getting back on its right track. Comparing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Chinese bond markets have made much progress, but the weakness do exists in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distribution, circulation, the business of market overt and supervision. Backwards, disseminating, lacking of coordination and without the ability of foreseeing are all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ese bond market.
    The legal systems of government bond in the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their own features, but they have some common characters. Such legislation reflects the common rules of developing the government bond market. Furthermore, it provides much experience to improve our bond legal system. There are three representative legislative modes in the world, they are American mode or government centralized mode, British self-rule mode and compound mode. These different modes are the results of the transition of social institution, and each mode has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With the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every regulation way shows the same trend. We should construct the self-rule regulation with the help of government centralized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the social fact and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China, experts and scholars all agree with the legislation of government bond. There is disagreement in classifying legislation, gradual lawmaking or unitive mode among the scholars. In the author's opinion, for setting up a unitive, opening and healthy competitive bond market, we must constitute the law of government bond to regulate all kinds of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government bond. This is the essential idea to build treasury bond legal system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character of government bond legal system is the union of acting law and compulsory law, the union of procedural law and substantive law. We should follow the rules like foreseeing, harmonizing, opening and operating. The government bond legal system should comprise four parts, distributing institution, circulating law, service rules and regulation institution.
    One of the inauguration of this article is using the concept of central government bond to replac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national debt. We should make laws on distribution, transaction, supervision and risk controlling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central government bond. The distribution law of central government bond comprises the legal norms
    which are the scope of contracting a loan, credit grade agency, capital investment and its beneficial results. The transaction law should include transference and circulation, the rules of market maker, transaction on exchange and curb exchange, the exchange of products depriving from bond, and etc. We should constitute the operable institution and rules by legislating the rules and measures of risk controlling.
    Current Budget Law do not allow the local government to issue the bond, so it is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legality building of the bond market to break the rule.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China, while enduing with the power of issuing the bond, the local government can issue the bond after being authoriz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is should be the right way to distribute the bond for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law of issuing the bond comprises issuing, circulation and supervision. For the local governments, they must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work of amending the law, such as budget law, guarantee law, companies' law, securities act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International sovereign bond is an important part to open the capital market to the outside world. Issuing the international bond is meaningful, though it meets much challenge in cost and risk controlling. To inaugurate the international bond law, we must use the successful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harmon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We should
    reinforce the legislation of risk controlling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bond.
    To be a conclusion, the author advances several viewpoints on the legality building of governmental bond. Firstly, the author gives the idea to make Chinese bond law system. In additio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lays the role of examining, approving and enduing the local government with the power of issuing the bond. Secondly, the author plans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bond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China by setting up the supervision office which being affiliated with finance ministry.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ond market. Thirdly, the author advances the solution to set up the canonical legal system of government bond by instituting the basic laws. With the help of basic laws, we should establish, amend and perfect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department regulations and self-disciplines.
引文
① 李士梅编著:《公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① 高坚著:《中国债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① 李士梅编著:《公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页。
    ① 刘辉、马通编著:《国债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3页。
    ① [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文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① 吕忠梅、陈虹、彭晓晖著:《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16页。
    ① 郭维娟:《借鉴美国债券市场经验 完善中国债券市场》,载《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第11期,第36页。
    ② 经纬:《美国地方政府债券》,载《国际金融报》2001年7月2日第5版。
    ① 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2页。
    ① 敖丽峰、李志刚、关平:《英国国债市场》,载《决策借鉴》1994年第4期,第19页。
    ② 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③ 刘新华、刘梦笑著:《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与政府行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① 1939年《防止欺诈(投资)法》第13节,转引自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② 李志君著:《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① 马建春著:《债券市场搞得协调发展——美国、德国、日本的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② 《德国:国债倍受青睐》,载《领导决策信息》1998年第40期,第21页。
    ① 马建春著:《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美国、德国、日本的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② 郑则强:《日本的国债及其对经济的影响》,载《世界经济研究》1989年第5期,第23页。
    ① 张海星:《美、日地方公债及启示》,载《财政问题研究》2001年2月第2期,第44页。
    ② 窦勇:《美日证券监管比较研究》,载《日本问题研究》2003年第1期,第41页。
    ③ 张淑英:《中日政府债务的若干比较分析》,载《世界经济》1998年第5期,第37页。
    ① 李超、蔡庆丰:《证券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载《广西财政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第38页。
    ② 刘新华、刘梦笑著:《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与政府行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① 李志君著:《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① 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② 刘新华、刘梦笑著:《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与政府行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① 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② 刘新华、刘梦笑著:《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与政府行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① 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4页。
    ② 谭玲主编:《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① 徐桂华、郑振龙编著:《各国证券市场概览》,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① 李志君著:《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6页。
    ① 高伟:《证券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载《桂海论丛》2003年第2期,第40页。
    ② 谭玲主编:《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① 万猛、刘毅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① 刘新华、刘梦笑著:《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与政府行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177页。
    ② 陈岱松:《论美英证券监管体制之新发展》,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期,第129页。
    ③ 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页。
    ① 刘辉、马通编著:《国债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② 此处引用的数据见《金融时报》2007年1月31日第8版。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人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1页。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① 参见袁东:《试论国债立法的独立性》,载郭锋主编《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②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9页。
    ① 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① 叶林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① 谢商华:《我国国债市场如何立法》,载《四川财政》2000年第1期,第38页。
    ① 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3页。
    ① 冯坤炜、朱日峰:《国债市场的三个问题》,载《山西财税》2002年第7期,第11页。
    ② 姜志宇、施惟:《国债功能与我国国债市场发展》,载《统计教育》2005年第3期,第47页。
    ① 王浩:《当前国债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南京高等金融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第22页。
    ① 孙国华著:《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① 参见马晨著:《国债市场与投资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① 薛莉、王璐:《应提高证券法的可操作性》,载《上海证券报》,2004年4月24日第1版。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3页。
    ① 刘辉、马通编著:《国债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① 高培勇著:《国债运行机制研究》,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6—17页。
    ② 刘辉、马通编著:《国债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③ 刘星、岳中志、刘谊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① 刘辉、马通编著:《国债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196页。
    ① 戴盛仪:《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立法研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第58—62页。
    ① 罗纳德·I·麦金农著:《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中文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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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美]罗伯特·齐鲁夫著:《债券市场运作》(中文版),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③ 陆世敏,戴国强著:《2002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① 杨萍:《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1期,第139页。
    ① 张海星:《美、日地方公债及启示》,载《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第44页。
    ① 徐信艳:《美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经验及启示》,载《理论前沿》2005年第21期,第15—16页。
    ① 成学真,胡春兰:《发展我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可行性分析》,载《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54—56页。
    ② 张馨主编:《透视中国公共债务问题:现状判断与风险化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主编:《债券市场——创新理论与实务》,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① 张宇润:《关于我国地方债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93—94页。
    ② 刁厚勤、李红艳、孟执芳:《关于建立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可行性研究》,载《华东经济管理》2003年第1期,第28—29页。
    ① 杨萍:《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1期,第139页。
    ② [美]弗兰克·J·法博兹著:《债券市场分析和策略》(中文版),上海百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250页。
    ① 樊丽明、黄春蕾、李齐云著:《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① 杨茵娟:《国债启示录》,载《今日中国》2000年第1期,第67页。
    ① 胡乐亭著:《公共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① 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① 朱力宇、张曙光著:《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172页。
    ① 李齐云、郭琳:《建立我国地方公债制度的构想》,载《上海财税》2001年第7期,第69页。
    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会主编:《债券市场——创新理论与实务》,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185页。
    ① 参见刘辉、马通编著:《国债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434页。
    ① 高培勇、宋永明编著:《公共债务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263页。
    ① 财政部国库司编著:《中国政府债务管理报告》(200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95-96页。
    ① 刘辉、马通编著:《国债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335页。
    ① 参见贾忠磊主编:《证券市场监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4页。
    ① 张琪:《国债监督方面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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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宋才发著:《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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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孙国华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7] 孙国华著:《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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