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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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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制建设的逐步发展,人们日益注重维护自身精神权益,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我国理论界、司法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法律热点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开始注意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还存在诸多疏漏,无法满足客观需要,因此加快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结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形成与发展,探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理论依据、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我国立法现状等几方面问题,旨在阐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问题的发展趋势及不足,并对加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全文共分八章:
    第一章、 第二章:主要介绍研究工作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我国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否定到肯定的演进过程、理论依据。
    第三章:介绍学术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界定、观点和原因。
    第四章: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必须违法;造成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第五章: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说明我国法律有必要明确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六章: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和原则进行分析,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和原则。
    第七章:阐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司法中的缺陷,并对加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八章:本文列举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司法中遇到的问题,并对该项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需要完善之处提出建议,目的是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备,使公民的精神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引文
(1) 徐明著:《人格损害补偿》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6年版
    (2) 王利明等著:《民法 · 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3) 《中国大百科全书 · 哲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7年版
    (4) 梁彗星等著:《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 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
    (5) 吴建依著:《论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2期
    (6) 关今华著:《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7)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等著:《人格权论》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8)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年版
    (9) 姚辉著:《民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11)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
    (12)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 1958年版
    (13) 佟柔主编:《民法概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2年版
    (14) 《法国民法典》
    (15) 杨立新编著:《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与司法实务》 新时代出版社 1993年版
    (16)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下册)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17) 加藤一郎等著:《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载(日)比较法研究 1987年版
    (18) 徐明著:《论人格权及人格损害赔偿》载《中国社会》 1990年第二期
    (19) 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 台湾三民书局 1986年版
    (20) (美)马斯洛著:《动机和人格》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
    (21) 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22) 《瑞士民法典》
    (23) 曹康著:《精神损害赔偿初探》 《政法论坛》 1987年第4期
    (24) 李伟著:《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 《现代法学》 1998年第4期
    
    
    (25) 刘宝玉著:《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法学》1987年第6期
    (26) 魏振瀛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与法律适用》载《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6期
    
    [1] 杨立新教授在人大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中的演讲观点。
    [2] 加藤一郎等:《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载〈日〉《比较法研究》1987年版,第22页。
    [3] 徐明:《论人格权及人格损害赔偿》,载《中国社会》,1990年版,第2期。
    [4] 《瑞士民法典》第351页。
    [5] 徐明:《人格损害补偿》,上海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6] 徐明:《人格损害补偿》,上海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7] (美)马斯洛:《动机和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2页。
    [8] 王利明等著:《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7页。
    [9]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9页。
    [10] 转引自梁彗星著《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2页。
    [11] 其它几个特性为:精神损害行为是一种不法的侵害他人合法人身权的行为;精神损害直接表现形式为一种非财产性的损害;精神损害行为是承担精神损害法律责任的依据(参见:吴建依《论精神损害赔偿》,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12] 精神疾患如精神损害后产生的精神病、神经错乱、精神分裂症、神经性的癔病等,这完全可以通过现代医学诊断出来。非精神疾患的精神损害,如失眠、心绪不安、信用降低等,可以通过受害人的举证陈述,侵权人侵害行为的各个情节,结合人们和社会对纠纷的评判,尤其可以通过是否影响了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劳动、生产、生活,以及其它方面的影响等综合加以分析判断。以上参见关今华著《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241页。
    [13] 曹康:《精神损害赔偿初探》、《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
    [14] 李伟:《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5] 刘宝玉:《精神损害赔偿探讨》、《法学》,1987年版,第6期。
    [16] 杨立新:《论人格损害赔偿》、《河北法学》,1987年版 ,第6期。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8]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第36页。
    [19] 引自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权研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39页。
    [20] 佟柔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7页。
    [21] 此种方式类似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法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对该条的扩张性解释,认为“损害”包括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得以该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2] 魏振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与法律适用》,载《政治与法律》,1987年版,第6期。
    [23] 杨立新:《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与司法实务》,新时代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页。
    [24] 转引周会军、郭晓彤:《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此时期出现了一些颇具典型的判例,如上海女大学生诉“屈臣氏”超市搜身案等。
    [25] 杨立新:《侵权法论》(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90—691页。
    [26] 参考杨立新教授在中国法律网(www.Chinalaws.com)回答网友提问的内容。
    [27]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91页。
    [28] 《解释》第1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6项确定因素: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9] 转引周会军、郭晓彤:《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我国一些地区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上限或下限,如广东下限为5万元人民币,上海上限为5万元,福建为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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