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难舍的道德帷幕:近代国人人权观念考论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人权是人之为人的必要保障,人权的核心意义是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同时人权与文化相连,文化是构成人权特殊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中国文化传统与现实情境的近代国人如何接纳、理解生成于西方文化脉络中的人权概念?如何体认人权与个人尊严、自由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以人权与个人尊严、自由的关系为线索,以近代法学刊物为主要资料来源,对以知识者为主体的近代国人人权观念进行考察、分析。
     恰如黑格尔所言,哲学史昭示的乃是我们自身的生成。同样,法哲学思想史也从一定意义上揭示一个民族法律变迁的历程。思想史不是发黄了的文本的堆积,而就是人类生活在时间中的展开。对近代国人人权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理论角度而言,对进一步认识人权普遍与特殊关系的基础理论,具有借鉴与启发意义;从现实角度而言,探讨近代国人人权观念是理解当下中国人权观念的基础,有助于认识、反思中国人权观念发展脉络,最终推进中国人权乃至法治文化事业的发展。
     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概括描述近代人权观念形成的思想背景。对人的认识是人权产生的思想前提。晚清时期中国人观发生重要转折,自然人性、私己观念、政治主体性得到初步肯定,但道德人观念与道德形而上思维方式并没有被彻底解构,人被视为真理性道德意义的存在。如此对人存在方式与价值观念的认识影响、制约人权观念的生成与发展。第二章至第五章以典型人物、文本、事件为个案具体考察分析近代中国人权观念特性。第二章以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为例,剖析中国人权隐现时期的思想特性。在人权概念清晰出现于国人语汇之前,“人人有自主之权”较早表达了国人人权思想。国人已经在自然人性基础上论证“人人有自主之权”,但对自然人性的理解有微妙之处:一方面自然人性是要求个人权利、论证人的自由平等、反对君主专制的思想武器;另一方面自然人性与道德性相连,“自主”内涵道德自主和人格自主。“人人有自主之权”指向个人但并非以保障个人为唯一目的,社会状态是其最终价值取向。第三章通过分析梁启超新民思想中的权利观念,探讨人权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梁启超权利观念有追求国家富强的目的,但富强并没有使个人权利完全演变为工具价值,权利的个人意义也得到明确体现。梁启超权利思想指向个人但并不支持一个脱离道德标准的个人,人权是新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四章通过两条进路探讨新文化时期的人权观念:一是通过考察《新青年》刊物探讨激进知识者的人权观;二是通过分析法律权利概念探讨法律学人的人权思考。即使在较彻底反传统的《新青年》刊物中,道德形而上思维方式影响依然存在,对个人尊严与自由的理解与道德标准密切相连。法律权利“界限说”目的在于约束个人行为进而保持共同生活,“界”的认定并非基于契约合意而是隐含着道德标准的正负倾向。第五章通过对法律文本的个案考察,探讨法律社会化思潮中的人权观念。在“社会利益”、“社会本位”的叫嚣声中,以个人为价值取向的权利观遭受普遍批判,但是国人并没有抛弃个人权利概念,而是更重视从社会学角度论证个人权利,对个人尊严与自由的道德限制转化为社会限制,强调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个人尊严与自由才能获得保障。第六章以罗隆基与章渊若关于“人权—民权”概念论争为线索,探讨人权运动时期不同人权观念的交锋。20世纪20、30年代人权运动将人权发展推向高峰。本章力求通过人权运动时期不同人权观念的冲突以及人权观念主流趋向的考察,探讨近代中国人权观念的发展脉络。最后一章对近代国人权利观念特性进行总结描述,并结合现实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判断。
     近代国人人权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变迁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内容不尽一致。但总体而言,在历史发展中具有相对一致的某种取向:近代国人对人权与人的尊严、自由之间的关系有所体认,但不受限制的人的尊严与自由始终没有成为近代人权观念的核心,知识者多力求在观念逻辑中以理论推演、说教的方式(而非如西方在行为实践中以契约合意的方式)进行限制。新文化运动前主要表现为道德限制,新文化运动后主要表现为社会限制,无论道德限制还是社会限制,最深层原因是国人对人存在方式与价值意义的认识,其中真理性道德观念与道德形而上思维方式起支配作用。
     中国人权观念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实现,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对近代人权思想史中人权观念的考察、分析,不仅吸取了思想碰撞的智慧,而且对推进中国人权乃至法治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How do modern Chinese interpret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originating from the West based on western culture? How do modern Chinese se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dignity? This is what the dissertation mainly intends to discuss.
     By way of methodology of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analysis, the dissertation makes a study of modern Chines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tak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dignity as the core clue and modern legal publications as the main source of information.
     The dissertation is made up of six chapters. Chapter one has 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how Late-Qing Dynasty scholars perceive a person from a perspective of philosophy, on which background of thought modern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comes into being. Chapter two expounds ide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human rights at its emerging phase with a research of“Complete Writings on Implementing Universal”by Kang Youwei. Chapter three tries to explor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ool value of human rights and purpose value of human rights with an analysis of“New People’s Miscellany”by Liang Qichao. Chapter four has a study of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the period of New Culture Movement in China by examining articles from“New Youth”from a legal standpoint; Chapter five deals with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the trend of thought of legal socialization through case study in legal texts. Chapter six analyzes the debate on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 by Luo-Longji and Zhang-Yuanruo on the background of human rights movement and tries to present a way of how modern Chinese human rights develop.
     Modern Chines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sees a process of gradual deepening and incessant change with slight differing content in different periods. But all in all, something relatively unified is embodied in the thought of modern Chinese throughout ever-changing historical trend, that is, limitless personal dignity and freedom doesn’t become the mainstream of intellectuals in modern China. Modern Chinese come to realize that human rights are realized through an individual person, meanwhile human rights are confined to some limits in a moral and social manner. The key reason that modern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comes into being is driven by modern Chinese’s theory of human nature. In conclusion the dissertation has a summarization and analysis concept of modern Chinese human rights and has a brief review of the ongoing legal construction.
     A study of the concept of modern Chinese human rights has its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in reality. It can serve as a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an academic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a basis for a comprehension of current Chinese legal culture much to the benefit of advancing China’s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and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at large at present.
引文
1 萧家保、刘英琪:《中国百年人权史》,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2 刘永平、李贺林、王彦峰:《20 世纪中国的人权思想》,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 汪荣祖也指出,富强与大同是晚清乃至近代变法思想的双重目标,并且在他们心中两者并非矛盾,只是有先后之分,富强为当今急务,而大同为未来理想。富强重点表现为国家意识、尚武意识、商业意识和立宪政体,而大同目标则体现在中西合璧。参见汪荣祖:《从传统中求变—晚清思想史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1—46 页
    2 罗志田:《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 页
    1 何信全:“儒家政治哲学的前景—从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论争脉络的考察”,参见黄俊烋主编:《传统中华文化与现代价值的激荡》(一),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 2002 年出版,第 218 页
    2 [德]兰德曼:《哲学人类学》,阎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06—208 页
    3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礼记·曲礼》
    4 《孟子·滕文公下》
     1 参见何信全:“儒家政治哲学的前景”,黄俊烋主编:《传统中华文化与现代价值的激荡》(一),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 2002 年出版,第 221 页, 1990 年版
    1 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台北学生书局 1979 年版,第 20 页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香港集成图书公司重印 1963 年版,第 94 页
     1 [美]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陈立胜译,正中书局 2003 年版,第 25 页
    2 黄俊烋:“传统中国的思维方式及其价值观”,黄俊烋主编:《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的激荡》(一),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 2002 年出版
    1 [美]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陈立胜译,正中书局 2003 年版,第 20--25 页
    2 《孟子·告子上》
    3 李明辉:“儒家传统与人权”,参见黄俊烋主编:《传统中华文化与现代价值的激荡》(一),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 2002 年出版,第 245 页
    4 《中庸》第三十二章
    5 《论语·雍也》
    1 钱穆:“中国民族性与中国文化之特长处”,林毓生等著:《创造与转化》,幼狮文化事业公司 1986 年版,第24 页
    2 转引自颜厥安:“道德、政治与法律”,《台湾国立大学法学论丛》,2001 年第 30 卷第 6 期
    3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41 页
    1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对待。”参见李明辉:“儒家传统与人权”,参见黄俊烋主编:《传统中华文化与现代价值的激荡》(一),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 2002 年出版,第 231 页
    2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 36,第 579 页
    3 金耀基:《中国的“现代转向”》,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0 页
    1 《孟子·离楼下》
    2 如台湾学者曾建元提出阳儒阴法观点,参见曾建元“德治与法治的时空交错”一文,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5 年第 34 卷第 6 期;也有学者提出外儒内法观念,余英时就谈到儒家成为政治正统思想后儒家法家化的倾向。
    3 孔子认为“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孟子有诛一夫未闻弑君的思想,荀子也说“臣或弑其君,下或弑其上,无它故也,人主自取也。”
     1 金耀基:《中国的“现代转向”》,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0 页
     1 金耀基:《中国的“现代转向”》,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9—150 页 苦以求乐而已,无他道矣。” 康有为:《大同书》,上海长兴书局 1919 年版,第 5 页
    1 顾炎武:《日知録》,上海商务印书馆 1926 年版
    2 “人之患,有私有蔽;私出于情欲,蔽出于心知。无私,仁也;不蔽,智也;非绝情欲以为仁,志心知以为智也。是故圣贤之道,无私而非无欲;老庄、释氏,无欲而非无私;彼以无欲成其自私也;此以无私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也。” 戴震:《戴震全书》,黄山出版社 1995 年,第 211 页
    3 《孟子?公孙丑上》
    4“儒者之论鲜不贵义而贱利。其言非道德教化,则不出诸口矣。然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孔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是则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 李觀:《富国策第一》,转引自林启彦:《迈向民主——中国知识分子与近代民主思想》,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 1989 年版,第 25 页
    1 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96—297 页
    2 龚自珍:《尊隐》,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3 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8 页
    4 在《新民丛报》第 11 期,专门回答读者对社会一词的问询,答案中指出社会来自日本对英文 society 的翻译,即人群的意思。转引自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试思想之研究》,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14页注释8—9 页
    1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 2001 年版,第 141 页
    2 关于道德形而上命题,有学者有过较细致论述。如赵卫东在《分判与融通——当代新儒家德性与知识关系研究》一书中多次涉及。参见该书,齐鲁书社 2006 年版
    
    1 严复:“主客平议”,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 1986 年版,第 115 页
    2 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4 页
    3 法学意义“权利”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据李贵连考证,“所能见到的最早的近代‘权利’”出现于 1864 年译
     1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5 页。按:康有为三十岁时间是 1887 年。
    1 康有为:《中庸注》,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8—9 页。
    2“天地者,生之本;父母者,类之本。自生之本言之,则乾父坤母,众生同胞,故孔子以仁体之。自类之本言之,则父母生养,兄弟同气,故孔子以孝第事之。” 康有为:《论语注》,北京中华书局 1984 年版,第 3页。
    3 原文是:子赣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论语·公冶长》第十一章。康有为解释为:“子赣不欲人加诸我,自立自由也。无加诸人,不侵犯他人之自立自由也。人为天之先,人人直隶于天,人人自立自由……,人各有界,若侵犯人之界,是压人之自立自由,悖天定之公理,尤不可也……子赣尝闻天道自立自由之学,以完人道之公理,急救推行于天下。孔子以生当据乱世,尚幼稚,道虽极美,而行之太早……至升平太平乃能行之。”康有为:《论语注》,北京中华书局 1984 年版第 6页
    4《康子内外篇·仁智篇》
    5 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新政真铨》,50-51 页
    1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 2001 年修订版,第 169 页
    2 分别参见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美]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美]路易斯·亨金:“当代中国的人权观念:一种比较考察”,参见夏勇主编:《公法》第 1 卷,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85—186 页、第 109 页、第 82—83 页
     1 黎晓平:“中国现代人权观念的起源”,《中国法学》,2005 年第 1 期
    
    1 康有为:《中庸注》,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1 页
    2 康有为:“春秋董氏学”,转引自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3—44 页
    1 康有为:《论语注》,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第 10 页
    2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铨?劝学篇书后》,52 页
    3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铨?劝学篇书后》,49 页
    4 张灏:“晚清变法思想析论”,张灏等著:《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晚清思想》,时报文化出版事业公司 1985年版,第 128—129 页
    5 转引自黄克武:“从追求正道到认同国族:明末至清末中国公私观念的重整”,参见黄克武、张哲嘉主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人与群体之重建》,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0 年版,第 86 页
    6 转引自黄克武:“从追求正道到认同国族:明末至清末中国公私观念的重整”,参见黄克武、张哲嘉主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人与群体之重建》,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0 年版,第 89 页
    1 [美]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汪荣祖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6 页。
    2 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77 页。
    
    1 《新民说·论进步》,第 79 页
    2 《新民说?就优胜劣败之理以证新民之结果而论及取法之所宜》,第 15 页
    3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43 页
    4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43 页
    1 “有权利思想者,一遇侵压,则其苦痛之感情,直刺焉激焉,动机一拔而不能自制,亟亟焉谋抵抗之以复其本来。夫肢脏受侵害而不觉痛苦者,必其麻木不仁者也;权利受侵害而不觉痛苦,则有奚择焉?故无权利思想者,虽谓之麻木不仁,可也。”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44—45 页
    2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45-46 页
    3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49-50 页
    4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49 页
    5 《新民说?论自由》,第 55 页
    6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49 页
    7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51 页
    
    1 《新民说?论自由》,第 62 页
    2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54-55 页
    3 [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240 页
    1 梁启超多次提到“群之权利”、“国家权利”的用语,如“今夫人之生息于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权利,即有当尽于其本群之义务。”《新民说·论公德》,第 18 页
    2 “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54 页
    3 “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国家之权利思想。故欲养成此思想,必自个人始。……必自个人始。”《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50 页
    4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第 39—40 页
    5 梁启超:“进化论革命者颌德之学说”
    6 参见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版
    
    1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4 页
    2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47 页
    3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6 页
    4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6 页
    5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版,第 220 页
    1 “以事势言,则能有正且善之法律尚也,若其不能,则不善不正之法律,犹胜于无法律。”《新民说·论合群》,第 106 页
    2 “以事势言,则能有正且善之法律尚也,若其不能,则不善不正之法律,犹胜于无法律。此群学家、政学家所同认也。今志士之倡合群者,岂不以不正不善之法律之病民弱国,而思所以易之耶,乃夷考其实,或反自陷于无法律之域,几何不为彼辈所借口以相锄也。”《新民说·论合群》,第 106 页
    3 参见甘绍平:“当代伦理学前沿探索中的人权边界”,《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 5 期
    4 “天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己而立者也。”为我、利己“实有足以助人群之发达,进国民之文明者。”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清议报》,1901 年第 82 册
    5 “盖因人人求自乐,则不得不生出感情的爱他心。因人人求自利,则不得不牲畜智慧的爱他心。而有此两种爱他心,遂足以链接公利私利而不至相离开。”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
    1 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清议报》,1901 年第 82 册
    2 “权利何自起?起于胜而被择。胜何自起?起于竞而获优。优者何?亦其所尽义务之分量,有以轶于常人耳。”《新民说·论义务思想》,第 142 页
    3 关于朱熹与王阳明新民思想的同异,参见刘兴邦:“从道德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换——梁启超<新民说>审视”,《孔子研究》2003 年第 4 期,第 106—113 页。刘在文中认为梁启超新民说建立在资产阶级权利观念基础上,完成了道德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换,这是本文所不能苟同的。
    1 张灏谈到梁启超与荀子合群思想最根本的不同是对待王权的态度。“荀子认为群的思想中包含了王权制度,而梁认为王权制度是败坏群的根源。”参见《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第 68—69页
    2 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第 70—71 页
    1 《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上海中华书局 1941 年版,第 101 页
    2 “心役于他,犹可拔也,心役于形将奈之何,形无一日而不与心为缘,则将终其身瑟缩于六根六尘之下,而自由权之萌蘖俱断矣!”《新民说·论自由》,第 68 页
    3 《新民说·论自由》,第 68 页
    4 梁启超:“欧游心影录节录”,《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五,第 35 页
    5 “其道德之外形相反如此,至其精神则一也。一者,何也?曰为一群之公益而已。”《新民说·论公德》第20 页;“有益于群者为善,无益于群者为恶,无益而有害者为大恶,无害亦无益者为小恶,此理放诸四海而准,俟诸百世而不惑者也。”《新民说·论公德》,第 21 页
    6 “我有耳目,我物我格,我有心思,我理我穷,高高山顶立,深深海底行,其于古人也,吾时而师之,时而友之,时而敌之,无容心焉,以公理为衡而已。”《新民说·论自由》,第 65 页
    7 “道德者行也,非言也。”《新民说·论私德》,第 79 页
    8 参见黄克武:“梁启超与儒家传统:以清末王学为中心之考察”,李喜所主编:《梁启超与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1—151 页
    
    1 参见《新民说·论生利分利》,第 110 页
    2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5—106 页
    
    1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8 页
    2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版,第 106—107 页
    3 参见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第 61 页
    1 《新民说·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第 3 页
    2 参见汪荣祖:《从传统中求变—晚清思想史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46 页
    3 转引自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汪荣祖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02 页
    4 罗志田:《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 页
    1 “现代生活,以经济为之命脉,而个人独立主义乃为经济学产生之大则,其影响遂及伦理学。故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至不可动摇;而社会风纪,物质文明,因此大进。”“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新青年》1916 年第 2 卷第 4 号
    2 “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上述分别参见陈独秀:《独秀文存》, 安徽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4、11、82—83、28 页
    3 胡适:《胡适文存》(第 4 集),黄山书社 1996 年版,第 456 页
    4 蒋梦麟:“个性主义与个人主义”,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先声》,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16—518 页
    1 参见张国福:《民国宪法史》,华文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10 页
    2 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1 号
    3 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4 号
    4 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第 1 卷第 1 号,1915 年 9 月;也可见《陈独秀著作选》,第 1 卷,130—131 页
    5 陈独秀认为,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权利义务清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重感情虚文,被束缚于义务之中,独立丧失,人权不保。参见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 1915 年第 1 卷第 4 号;李大钊也强调,西洋民族重个体,讲个性解放,东洋人不重个体价值和个体奋斗,将自我牺牲。参见李大钊:“东西文明之根本异点”,《李大钊文集》,上册,第 557 页;“尚公德,尊人权,贵贱平等,而无所谓骄谄,意志自由,而无所谓徼幸,不以法律所不及而自恣,不以势力所能达而妄行,是皆共和思想之要素,而人人所当自勉者也。”蔡元培:《蔡元培全集》
    6 “在以个人为本位之西洋社会,到处活跃着权利观念。反之,到处活跃着义务观念之中国,其个人几乎没有地位。此时个人失没于伦理之中,殆将永不被发现。自由之主体且不立,自由其如何得立?”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59 页
    7 “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4 号
    1 高一涵:“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4 号
    2 梁启超在 1902 年发表《进化论革命者颉德之学说》一文,提到了尼采:“今之德国,最占有势力之二大思想,一曰麦喀士之社会主义,二曰尼至埃之个人主义。”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二》;1904 年王国维发表《叔本华与尼采》,介绍生命意志哲学。
    3 鲁迅:《鲁迅全集》第 1 卷,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2、49 页;新文化运动前后,陈独秀、傅斯年、田汉、茅盾、郭沫若、郁达夫都曾或翻译、或宣传、或评论尼采的文章,他们都看到了尼采高扬个人、勇敢反对旧传统的一面。具体参见王元明:“20 世纪尼采哲学在中国的盛衰”,《南开学报》,1999 年第 1 期
    4 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1915 年 1 卷 1 号
    5 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4 号
    6 平平:“北京大学暗流之感想”,《每周评论》,1919 年第 18 号
    1“吾人苟欲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宪法公言》,1916 年第 7 期
    2 陈独秀:“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每周评论》,1919 年第 25 号
    3 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4 号
    4 陈独秀:“今日之教育方针”,《新青年》,1916 年 1 卷 1 号
    5 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1 号
     1 参见梁启超:“致南海夫子大人书”,侯宜杰选注:《新民时代》,百花文艺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23 页
    1 在“敬告青年”、“法兰西与近世文明”、“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文中陈独秀都倡导尼采言论。在“当代二大科学家之思想”文中,陈独秀谈到尼采“目博爱利他为不道德恶劣行为,意过偏激,不合情理。使人未能释然。”参见陈独秀:“当代二大科学家之思想”,《新青年》1916 年第 1 卷第 1 号。再后来,陈独秀将尼采和中国的杨朱并列,认为他没有顾及仁义道德,这样极端的做法在社会中难以行得通。陈独秀:“人生真义”,《新青年》1918 年第 4 卷第 2 号
    2 李大钊在论述联治主义时,就是在个性自由与大同团结的价值引导下做出的。“个性的自由与共性的互助的界限,都是以适应他们生活的必要为标准。”李大钊:“联治主义与世界组织”,《新潮》1919 年第 1 卷第 2号
    3 陈独秀:“一九一六”,《新青年》,1916 年第 1 卷第 5 号
    4 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新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4 号
    5 张宝明:《现代性的流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7 页
    6 “社告”,《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1 号
    1 陈独秀:“吾人之最后觉悟”,《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1 号
    2 陈独秀:“吾人之最后觉悟”,《青年》1915 年第 1 卷第 1 号
    3 高语罕:“青年与国家之前途”,《新青年》1916 年第 1 卷第 5 号
    4 陈独秀:“宪法与孔教”,《新青年》,1916 年第 2 卷第 3 号
    5 “所谓新者无他,即外来之西洋文化也;所谓旧者无他,即中国固有文化也。如是,则首当争辩者,西洋文化与中国文化,根本上是否可以兼容。欲解决此问题,又当先知西洋之伦理与中国之伦理是否相似。……二者根本相违,绝无调和折衷之余地……旧者不根本打破,则新者绝对不能发生。”汪叔潜:“新旧问题”,《青年》1915 年第 1 卷 1 号
    6 “答 L.T.M”,《新青年》,1917 年第 3 卷 2 号2 页
    1 孟森:《新编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 1914 年版,第 41 页
    2 林文琴:《法学精义》,上海泰东书局 1919 年版,第 129—130 页
    3《朝阳大学法律讲义》之《法学通论及编制法》,夏勤、郁嶷合述,王选疏,王祖荫等人校,北京朝阳大学1927 年再版本,第 32 页、102 页疏中。由于本讲义多次再版,内容有增有减。因此具体内容时间不确,但在初版 1917—最后版本 1927 年间
    1 孟森:《新编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 1914 年版,第 71 页
    2 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 1921 年版,第 122 页
    3《朝阳大学法律讲义》之《法学通论及编制法》,夏勤、郁嶷合述,王选疏,王祖荫等人校,北京朝阳大学1927 年再版本,第 101 页疏、第 102 页
    4 孟森:《新编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 1914 年版,第 71 页
    5《朝阳大学法律讲义》之《法学通论及编制法》,夏勤、郁嶷合述,王选疏,王祖荫等人校,北京朝阳大学1927 年再版本,第 102 页
    6 陈天华:“国民必读”,《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84 页
    7 “权利篇”,《直说》1903 年第 2 期
    
    1 参见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 1921 版,第 122 页
    2 参见[日]织田万:《法学通论》,刘崇佑译,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三(1907)年版,第 129—130 页
     1 参见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法律》,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0 年版
     1 朱学会:“读许藻镕君‘限制利息之我见’”,王凤瀛:“二十世纪民法之趋势及吾国立法之方针”《法学会杂志》,1922 年第 6 期、第 8 期
    1 “人无权利,团体亦无之。惟个人在社会中,须尽一定之职务,执行一定之事业,是即权利之规则之基础。”[法]堆基:“拿破仑法典以后私法之普遍变迁”,梁仁烋译,《法律评论》1923 年第 1、2 期
    2 [日]牧野英一“法学上的三个怀疑问题”,一诚笔述,《法律评论》,1924 年第 62 期
    3 参见《法律评论》1924 年第 53、61 期
    4 陈俊三文连载于《法律评论》,1924 年第 51、52、54、58 期
    1 陈应机文见《法律评论》,1924 年第 55 期
    2 仲瑚的“辟主观权利说”,1925 年《法律评论》,第 119 期
    3 谢文参见《法律评论》,1926 年第 162、163 期
    4 如老人纵可请法律令其子给予养老金,但若只有口腹之养,而无养志可言,老人孑然一身,四顾无亲,也是无趣。再如男子好色再婚,白发女子苦楚度日;及为自己不要孩子,而使国家人口减少等等。余棨昌:“法律现象与权利”,《法律评论》,1927 年第 197 期
    5 余棨昌:“法律现象与权利”,《法律评论》,1927 年第 197 期
    1 许藻镕:“法律思想发达之一新倾向”,写于 1923 年,《法学论文集》,北平朝阳书院出版 1930 年再版本,第 141 页
    2 许藻镕:“法律思想发达之一新倾向”,写于 1923 年,《法学论文集》,北平朝阳书院出版 1930 年再版本,第 143、145、146 页
    1 以上引文见许藻镕:“今后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努力之方向”,“现行私有财产的基础观念和他将来的趋势”民国 10 年初发表于 1922 年学林杂志社纪念号,《法学论文集》,北平朝阳书院出版 1930 年再版本,第 38—54、56—69 页
    2 许藻镕:“自由法说”,写于 1927 年,《法学论文集》,北平朝阳书院出版,1930 年再版本,第 170—172 页
    1 陈霆锐明确提出,尽管个人权利本位在理论上有其法律有其弊端,但是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却应该依照国情在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法律中进行选择。在当时中国,“由身份到契约尚需假以悠久岁月,至于追踪欧美由契约至于社会化法律时代,则不知将俟之何日矣。” 陈霆锐发表于《法学季刊》第 1 卷第 6 期的社论
    2 王世杰:“中国现行法令与个人自由”,北平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 2 期;也可参见王凤瀛全文详细介绍,参见《法学季刊》,1923 年第 1 卷第 6 期
    3 参见吴经熊、丘汉平译文:“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丘汉平译文“舒丹木拉法律哲学述要”、张正学“舒丹木拉正义法中之四原则”,《法学季刊》1926 年第 2 卷第 8 期、1927 年第 3 卷第 2 期、第 3 卷第6 期
    4 王凤瀛:“说研究法律之方法”,《法学季刊》,1924 年第 1 卷第 8 期
    1“联省自治”一词是张继最先于 1920 年提出。“联省自治”的主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容许各省自治,由各省自己制定一部省宪,依照省宪自组省政府,统治本省。二是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一种联省宪法,以完成国家的统一。从这两方面内容来看,既可以防止中央集权独裁,又能防止地方割据,通过“联省”实现国家统一,通过“省宪”促进国家的宪政。郭殊:“省宪运动与‘联省自治’—中国近代联邦主义的萌芽、省思与启示”,《浙江学刊》2006 年第 5 期
    2 湖南省宪法具体内容参见《东方杂志》第 19 卷 22 号
    3 陈独秀:“联省自治与中国现象”,《向导》周报 1922 年第 1 期
    
    1 李大钊:“联治主义与世界组织”,《新潮》1919 年第 1 卷第 2 号
    2 薛化元:《民主宪政与民族主义的辨证发展——张君劢思想研究》,稻禾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46 页
    
    1 张君劢:“国家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再生》月刊第 1 卷第 2 期
    2 张君劢:《立国之道》,桂林商务印书馆 1938 年版,第 99 页
    3 高一涵:“省宪法中的民权问题”,《新青年》,1921 年第 9 卷第 5 号
    4 张东荪:“人权与省宪”,《法学季刊》(上海东吴大学法律科)1923 年第 1 卷第 5 期
    1 比较显著的是关于孙中山是否主张个人自由的问题上就存在分歧。如刘陆民、梁实秋、罗隆基等人认为不论是戴季陶、汪精卫,还是胡汉民,都歪曲了孙中山关于团体自由和个人自由的看法,孙中山并没有否定个人自由,或者说 1924 年前的孙中山还是个自由主义者。参见梁实秋:“孙中山先生论自由”、子季“两句不通的格言”,《新月》,1929 年第 2 卷第 9 期、1931 年第 3 卷第 3 期
    2 胡汉民:“社会生活之进化与三民主义的立法”,《中华法学杂志》,1930 年第 1 卷第 1 号
    3 马维骐等:“中山法律思想体系之探讨”,《中华法学杂志》,1936 年新编第 1 卷第 2 号
    1 楼桐孙:《法学通论》,正中书局 1940 年初版,第 43 页
    2 马维骐等:“中山法律思想体系之探讨”,《中华法学杂志》,1936 年新编第 1 卷第 2 号
    3 如有学者对自由权的解析,“自由在从前是权利,到现代却是责任。生活在社会上的个人,一面要发展自己的才能、品格,一面要履行对于社会应尽的义务。” 朱采真:《现代法学通论》,上海世界书局 1931 年,第128 页
    4 胡汉民:“社会生活之进化与三民主义的立法”,《中华法学杂志》,1930 年第 1 卷第 1 号
    5 刘陆民:“自由是权利吗”,《法学丛刊》,1935 年第 3 卷第 2 期
    6 如张知本认为,“拥护个人之法律……实是抛弃法律的本来使命了。虽然在反抗封建权力之际,所谓‘人权’思想,比之封建式的义务本位之法律观念较为进步,能将人类从专制政治中解放出来。但此思想,既与法律本来之使命相抵触,……又会酝酿出许多矛盾。若以法律拥护个人权利之极端而不顾社会利益,则所谓人权者,结果,只有少数人之人权,而多数人之权,必为此少数人之人权所剥夺。” 张知本:《社会法律学》,上海法学编译社 1931 年版,第 55 页;张季忻在“18 年来立法事业之回顾”中谈到,国民政府建都南京后,公布法律十余种,立法原则足可称道:一是三民主义主义化,二是注重社会利益,三是平等原则之确立。此时对比 20 年代的法律倾向,不谈社会个人并重,提出“为达到此目的,亦须牺牲个人或少数人之利益”。张季忻“18 年来立法事业之回顾”,《法学季刊》,1930 年第 4 卷第 3 期
    1 这一争论以蒋廷黻 1933 年 12 月 10 日在《独立评论》第 80 号发表“革命与专制”一文开始,胡适、丁文江、钱端生、吴景超等参与了论战。
    2 参见其典型表述:“以前所主张的权利,是自然的、个人的、特殊阶级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权利……如参政权、请求权都是政治上的基本权利,而这些,只是中产阶级谋自己便利的少数人的私物,而非一般人民所得享的公物……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生存权、全劳动收益权”“想到社会公共事业的繁复,个人自由意志的散漫,更不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来替我们实现公共的福利,于是一反从前的观念,而变为要提高国家权力,而限制个人自由”。 朱章宝:《法律现象变迁史》,商务印书馆 1933 年版,第 96、98、101、102 页
    3 陈茹玄:“个人自由在宪法上之价值”,《中华法学杂志》1941 年“宪政专号”。再如张映南:“共同生活者,其自身有互让之意味,则其个人之目的利害,即不可不因国家社会之目的利害而供其牺牲,然而,为个人目的之维持与发达,始组织国家,其所组织国家,其所以为此让与者(即牺牲个人利害)又非反于当初之目的也。……各个人之维持发达,则非国家之全部目的矣。……一言以蔽之,个人所以供国家之牺牲者,实欲其同种族之保存与发达也。”张映南:《法学通论》,上海大东书局 1933 年,第 24—25 页
    4 丘汉平:“公安局与民权保障”,《法学杂志》(东吴大学法学院发行)1933 年第 6 卷第 4 期
    1 “愿国民力倡拥护人权”,天津《大公报》,1928 年 3 月 18 日
    2 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1929 年第 2 卷第 2 期
    3 如胡适的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宪法”、“知难,行亦不易”、罗隆基:“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梁实秋:“孙中山先生论自由”等文章,参见《新月》月刊第 2 卷第 4 期
    1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 2 卷第 5 期,
    2 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新月》第 2 卷第 6、7 期合刊
    3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 2 卷第 5 期,
    4 参见胡适:“人权与约法”,“人权与约法的讨论”《新月》第 2 卷第 2 期、2 卷第 5 期;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 2 卷第 5 期
    5 李祖荫分析法国民法的 5 种优点(世界性、保障个人权利、保障所有权、奖励财产流通、政教分离)、6 种缺点(重绅士利益轻平民利益、重财产轻人格、重个人轻社会、重不动产轻动产、冷待外国人、关于法人及无记名债权的未加规定),尽管其评论有的有失偏颇,但对个人主义法律的评价还是一分为二的。参见李祖荫:“中华民国新民法概评”,《法律评论》,1930 年第 336 期
    
    1 彭汝龙:“法律本位论”,《法律评论》,1936 年第 670 期
    2 刘陆民:“宪法草案初稿”,《法学丛刊》,1933 年第 2 卷第 1 期宪政专号
    3 梁鋆立:“宪法初稿中的‘人民之权利义务’”,《法学文选》,第 333—334 页
    4 丘汉平:“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东方杂志》,1933 年第 30 卷第 14 号
    5 刘陆民:“权利、义务、法律,孰先存在之研究”,《法学丛刊》,1924 年第 2 卷第 10 期
    1 梁启超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认为,“政治之正鹄,在公益而已”,人民应求“自治自养之道”,政府之权也不可以民“为弄儿”。人民政府的权限,在于公益。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饮冰室合集》之二,也可参见夏勇主编:《公法》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60 页
    2 张君劢:《立国之道》,桂林商务印书馆 1938 年版,第 99 页
    3 黄公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质”,《中华法学杂志》,1936 年新编第 1 卷第 4 号
    4 陈霆锐“自由权契约权财产权新论”,《法学文选》,第 369—374 页
    5 王宠惠:“所有权之今昔观”,《中华法学杂志》,1931 年第 1 卷第 2 号
    6 陶希圣:《法律学之基础知识》新生命书局 1929 年版,第 115—118 页
    7 郑保华:“法律之社会化”,《法学季刊》,1930 年第 4 卷第 5 期;此期间关于法律社会化的文章很多,如张宗绍:“法律之社会化”,《法科大学月刊》,第 1 期;百友“法律社会化与社会法律化”,吴振辰:“契约之 社会化与法律”《法律评论》第 219 期
    1 关于罗隆基与章渊若的论争内容,参见章渊若:《章力生政法论文选》,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第 197—210页,以下与关引文不再重复。
    
    1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1929 年第 2 卷第 5 期
    2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1929 年第 2 卷第 5 期
     1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1929 年第 2 卷第 5 期
    
    1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1929 年第 2 卷第 5 期
    2 罗隆基:“汪精卫论思想统一”,《新月》第 2 卷第 12 期,
    3 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新月》第 2 卷第 6、7 期合刊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第 42 页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第 52 页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第 54 页
    3 参见“我们要的人权是什么”第 15、16、17、34 条。“第三十五条,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以后,进一步的目的是在贡献私人的至善于社会,以求全社会的至善。为达到这种目的,国民应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立法、司法、行政、军队各个方面。以上出自罗隆基:“论人权”,《新月》,1929 年第 2 卷第 5 期
    1 1935 年 1 月 10 日,王新命、何炳松、陶希圣、孙寒冰、武 育干、黄文山、陈高慵、章益、樊仲云、萨孟武等十教授联合发表“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提出建立具有中国自己特殊性的文化,对于过去“存其当存,去其当去”,对于欧美,“吸收当吸收”,存去与吸收的标准取决于中国的需要。最后做到“不守旧、不盲从,根据中国本位,采取批评态度,应用科学方法,检讨过去,把握现在,创造将来。”此文章引起广泛影响,掀起中国本位文化建设热潮。参见《中国本位文化建设讨论》,文化建设月刊社 1936 年编辑出版。十教授发表建设中国本位文化宣言后,法学界也开始了建立“中国本位法律”的讨论,以阮毅成在中央广播电视发表“怎样建设中国本位的法律”讲话为起点。参见阮毅成“怎样建设中国本位的法律”,《毅成论法选集》,中正书局 1936 年版,14--19 页
    2 章渊若:《现代法制概论》,商务印书馆 1934 年版,第 189—190 页
    3 章渊若:《章力生政法论文选》,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第 197—201、91—93 页
    4 章渊若:《章力生政法论文选》,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第 7 页
    
    1 章渊若:《现代法制概论》,商务印书馆 1934 年版,第 7—8 页
    2 章渊若:《章力生政法论文选》,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第 197—201 页
     1 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台湾)第 32 期
    2 罗隆基:“我们不主张天赋人权”,《新月》第 3 卷第 8 期
     1 关于近代中国知识者对理性的认识,参见赵卫东:《分判与融通——当代新儒家德性与知识关系研究》,齐鲁书社 2006 年版
    1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 2003 年版
    2 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 4 期
    3 如美国的格伦顿(Glendon)指责美国的权利话语缺乏责任概念,认为当代美国的权利主张建立在自己对他人无责任基础上,容易认识自己的权利,但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将权利、责任看成平行无关的两个概念,最终形成“一种没有责任感的权利概念。”参见吴玉章:“反省权利—格伦顿《权利话语—政治语言的贫困》”,夏勇主编:《公法》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96 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 页.
    3 如在文化观念上郝大维(David L·Hall)和安乐哲(RogerT·Ames)、墨子刻(Metzger)等学者都认为把中国文化当做集体主义的和缺乏对个人重要性的任何强调的一种文化来加以描述都是一个“流行的误解”。[美]郝大维、安乐哲:《汉哲学思维的文化探源》,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6—31 页;[美]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2 页;狄百瑞(De Bary)认为以中国儒家“人格主义”基点的人权观念有其积极意义。参见[美] 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从儒学社群主义立论》,中华书局 2003 年版;美国有学者在考察儒家德治文化传统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甚至建议中国建立两院制的国会,下议院由人民投票产生,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上议院则为大学士院,由国家考试举士,赋予代表儒家传统精神的知识分子以政治上的权力。Daniel Bell,East Meets West: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in East Asia,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277—336
    4 参见徐显明:“和谐权:人权观的新发展”,《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 年 11 月 17 日第一版
     1 [日]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转引自夏勇主编:《公法》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页
     1 李德顺:《价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6、53、164—195 页,第八章
    《论语》
    《大学》
    《老子》
    《庄子》
    《孟子》
    《墨子》
    《管子》
    《韩非子》
    《大同书》
    《孟子微·中庸注·礼运注》
    郑观应:《盛世危言》
    康有为:《康子内外篇》
    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
    [1].《时务报》 第 9 册,1896 年
    [2].《新学报》 1897 年 1 月——1897 年 5 月
    [3].《新民丛报》 1902——1907(部分)
    [4].《晨钟》 1916 年 8 月——1918 年 6 月
    [5].《大公报》(长沙) 1917 年——1927 年(部分)
    [6].《大公报》(天津) 1931 年——1933 年(部分)
    [7].《民生报》 1931 年 12——1933 年 1 月(部分)
    [8].《法学新报》 辽宁法学研究会主办,(1—50 期)
    [9].《国民日报》(长沙 1937 年 9 月
    [10].《申报》 1910—1919、1930(部分)
    [11].《中央日报》 1933——1935(部分)
    [1].《法政杂志》 梅谦次郎序、竹内利太郎编, 1906(第 1 卷第 3 期)
    [2].《北京大学月刊》 北京大学主编 1919—1924
    [3].《东方杂志》 1910——1925(部分)
    [4].《新青年》 1916——1919 年(部分)
    [5].《法学会杂志》北京法学会编辑 1913 年 1 卷 1 号、1921—1923(1—10 期)
    [6].《法学季刊》 河南中山大学法学研究会编,1929—1931
    [7].《法律周刊》 北京法律周刊编辑所编,1923—1924(1—58 期)
    [8].《新生半月刊》 国立中央大学新生社 1929—1931
    [9] .《新民国》 1923—1925
    [10].《革命新评》 (1924—1925)(1 卷 4 期—2 卷 2 期)
    [11].《新月》罗隆基、梁实秋等主编,(1929 年 2 卷 2 期—933 年 4 卷 7 期)
    [12].《独立评论》 胡适主编 1930—1932
    [13].《新民》 1935—1937
    [14].《法学丛刊》 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编,1930—1936(1 卷 2 期—4 卷 30 期)
    [15].《国民周刊》 1931(1 卷 1 期—36 期)
    [16].《法学论丛》 上海大夏大学法律学会编,1935—1936
    [17].《法学专刊》 国立北平大学商学院主编,1933—1937
    [18].《现代法学》 郭卫主编 ,1931—1932(1 卷 1 号—1 卷 11 号)
    [19].《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季刊》 1930 年
    [20].《中华法学杂志》1936 年后中华法学会主办,谢冠生主编(1930—1936)
    [21].《法学杂志》东吴大学大学法学院发行 (1932—1937) 丘汉平、孙晓楼等主编(5 卷 1 期—10 卷 1 期)
    [22].《法学季刊》上海东吴大学大学法律科主编(1922—1931) (1 卷 1 期—4 卷 8 期)
    [23].《法学周刊》 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主编,(1929)(29 期—36 期)
    [24].《法律评论》江庸主编,北京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社主办(1923—1937) (1 卷 1 号—728、729 合刊)(个别期缺)
    [1].“权利篇”, 《直说》,第 2 期(1903)
    [2].亚粹:“论法治国”, 《政法学报》,第 1 期(1903)
    [3].支那子:“法律上人民之自由权”, 《浙江潮》,第 10 期(1903)
    [4].朱深:“权利论”, 《学海》(甲编),(1908)
    [5].朱学会:“读许藻镕君‘限制利息之我见’”,《法学会杂志》,第 6 期(1922)
    [6].王凤瀛:“二十世纪民法之趋势及吾国立法之方针”, 《法学会杂志》 第 8 期(1922)
    [7].张东荪:“人权与省宪”, 《 法学季刊》,第 1 卷第 5 期(1923)
    [8].王凤瀛:“说研究法律之方法”, 《法学季刊》,第 1 卷第 8 期(1924)
    [9].梁鋆立:“中国宪法评论”, 《法学季刊》,第 2 卷第 1 期 (1924)
    [10].仲瑚:“辟主观权利说”, 《法律评论》,第 119 期(1925)
    [11].吴经熊、丘汉平译文:“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 《法学季刊》,第 2 卷第 8 期(1926)
    [12].丘汉平译文:“舒丹木拉法律哲学述要”, 《法学季刊》, 第 3 卷第 2 期(1927)
    [13].张正学:“舒丹木拉正义法中之四原则”, 《法学季刊》, 第 3 卷第 6 期(1927)
    [14].余棨昌:“法律现象与权利”, 《法律评论》,第 197 期(1927 年)
    [15].百友:“法律社会化与社会化法律”, 《法律评论》,第 263 期(1928)
    [16].胡适:”人权与约法”, 《新月》,第 2 卷第 2 期(1929)
    [17].罗隆基:“论人权”, 《新月》,第 2 卷第 5 期(1929)
    [18].张季忻:“18 年来立法事业之回顾”, 《法学季刊》,第 4 卷第 3 期(1930)
    [19].郑保华:“法律之社会化”, 《法学季刊》,第 4 卷第 5 期(1930)
    [20].李祖荫:“中华民国新民法概评” 《法律评论》,第 336 期(1930)
    [21].胡汉民:“社会生活之进化与三民主义的立法”, 《中华法学杂志》,第 1 卷第 1 号(1930)
    [22].傅秉常:“新民法与社会本位”, 《中华法学杂志》, 第 1 卷第 2 号(1930)
    [23].王宠惠:“所有权之今昔观”, 《中华法学杂志》, 第 1 卷第 2 号(1931)
    [24].彭时:“新民法与民生主义”,《法律评论》,第 370—437 期(1930—1932)
    [25].熊伯蘅:“约法问题的基础理论”, 《国民周刊》,第 1 卷第 1 期(1931)
    [26].刘陆民:“宪法草案初稿”, 《法学丛刊》,第 2 卷第 1 期宪政专号(1933)
    [27].丘汉平:“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东方杂志》, 第 30 卷第 14 号(1933)
    [28].陈茹玄:“宪法草案中关于人权问题的商榷”,《时代公论》,第 52 号(1933)
    [29].章渊若:“制宪与民主”, 《时代公论》,第 52 号(1933)
    [30].阮毅成:“评宪草初稿第二十四条”, 《时代公论》,第 65、66 合号(1933)
    [31].吴昆吾:“对于宪法草案初稿之意见”, 《时代公论》,第 109 号(1933)
    [32].章友江:“对宪法草案‘人民权利’规定之批判”, 《法学专刊》,第 1 卷第 2 期(1933)
    [33].伍朝枢:“保障人民身体自由之手续”,《东方杂志》, 第 30 卷第 7 号(1933)
    [34].李圣五:“宪法之保障”, 《东方杂志》,第 30 卷第 7 号(1933)
    [35].吴绂征:“宪法与宪法法院”, 《东方杂志》,第 30 卷第 7 号(1933)
    [36].吴颂皋:“关于中国制宪的几个意见”,《东方杂志》, 第 30 卷第 7 号(1933)
    [37].丘汉平:“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 《东方杂志》, 第 30 卷第 14 号(1933)
    [38].刘陆民:“权利、义务、法律,孰先存在之研究”, 《法学丛刊》,第 2 卷第 10 期(1934)
    [39].刘陆民:“自由是权利吗”, 《法学丛刊》,第 3 卷第 2 期(1935)
    [40].[日]织万田:“见于中国古典之权利思想”,廖维勋译, 《中华法学杂志》,第 6 卷第 6、7 号,(1935)
    [41].陆季蕃:“社会法意义商榷”, 《法律评论》,第 660 期,(1936)
    [42].马维骐等:“中山法律思想体系之探讨”, 《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 1 卷第 2 号,(1936)
    [43].王伯琦:“法国社会学在契约方面之最近趋势” 《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 1 卷第 2 号(1936)
    [44].黄公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质”, 《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 1 卷第 4 号,(1936)
    [45].陈茹玄:“个人自由在宪法上之价值”,《中华法学杂志》 “宪政专号” (1941)
    [1].熊月之:“论中国近代早期民权思想的爱国主题”, 《求索》,1984.6
    [2].朱志敏:“五四时期的平民主义思潮”, 《近代史研究》,1989.2
    [4].葛洪义:“论法律权利的概念”, 《法律科学》,1989.1
    [5].公丕祥:“论权利的确认”, 《法律科学》,1989.3
    [6].徐显明:“论权利”, 《文史哲》,1990.6
    [7].王先明:“近代中国早期‘民权’思想探迹”, 《史学月刊》,1990.5
    [8].徐显明:“中国历史上的‘人权运动’”, 《百科知识》,1993.6
    [9].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思考”, 《政法论坛》1995.3
    [10].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 《法学研究》,1995.3
    [11].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 《中外法学》,1997.2
    [12].俞荣根:“民权:从民本到民主的接转——兼论儒家法文化的现代化”, 《学习与探索》,1999.1
    [13].童之伟:“20 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 《法商研究》,2000.6
    [14].汪太贤:“法学视野中的权利问题”, 《理论与现代化》,2001.2
    [15].朱庆育:“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 《比较法研究》,2001.3
    [16].高瑞泉:“‘群己之辩’与近代中国的价值观变革”, 《中国哲学史》,2001.4
    [17].顾红亮:“论近代个性化人格研究中的三种路向”, 《社会科学辑刊》,2001.2
    [18].成中英:“论东方德行伦理和西方权利伦理的结合—人性和理性结合的道德正当性:权利与德行的相互印证”, 《浙江学刊》,2002.5
    [19].周晓明:“‘人’与‘天’——前期儒家与自律精神的确立”,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20].朱晓喆:“批判哲学世界中的私权问题——康德的批判哲学思想研究”, 《金陵法律评论》,2002.2
    [21].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 《法学研究》,2004.3
    [22].徐显明:“人权观念在中国的百年历程”,《社会科学论坛》2005 第 3 期
    [23].黎晓平:“中国现代人权观念的起源”, 《中国法学》,2005.1
    [24].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觉醒”,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83 年第 14 卷
    [25].刘禾:“普遍性的历史建构—〈万国公法〉与 19 世纪国际法的流通”,陈燕谷译载于李陀、陈燕谷主编《视界》第 1 辑,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
    [26].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台湾)第 32 期
    [27].刘海年:“人权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人权与 21 世纪》,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28].谢放:“戊戌前后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 载《公法评论网》
    [29]. 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6.4
    [30].徐显明:“和谐权:人权观的新发展”,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 年 11 月 17 日第一版
    [1].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法理学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 2003 年博士论文, 国家图书馆
    [2].葛明珍:《论权利冲突》,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2 年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
    [3].程杞国:《中国近现代政治发展中的人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 1997 年博士论文, 国家图书馆
    [4].马振超:《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近代中国人权观念的发展逻辑》,吉林大学 2002 年博士论文, 国家图书馆
    [5].刘志强:《罗隆基人权理论研究》,中山大学 2004 年博士论文 , 国家图书馆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6].《戊戌变法》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3 年版
    [7]. 张枬、王忍之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 1963
    [8].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9].梁启超:《新民说》,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 年
    [10].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
    [11].孟森:《新编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 1914 年版
    [12].林文琴:《法学精义》,上海泰东书局 1919 年版
    [13].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 1921 年版
    [14].王觐编:《法学通论》,北京公慎书局 1923 年版
    [15].《朝阳大学法律讲义》之《法学通论及编制法》,夏勤、郁嶷合述, 北京朝阳大学 1927 年再版本
    [16].白鹏飞:《法学通论》,上海民智书局 1928 年版
    [17].阮毅成:《法家政治哲学》,华通书局 1929 年版
    [18].陶希圣:《法律学之基础知识》,新生命书局 1929 年版
    [19].张季忻:《法学通论概要》,上海世界书局 1929 年版
    [20].黄右昌编著:《法律的革命》,北大法律研究社 1929 年版
    [21].宁敦武:《法学概论》,上海南强书局 1929 年版
    [22].陈烈:《法家政治哲学》,华通书局 1929 年版
    [23].葛遵礼:《新编法学通论》,上海汇文堂书局发行 1930 年版
    [24].许藻镕:《法学论文集》,北平朝阳书院出版,1930 年再版
    [25].张知本:《社会法律学》,上海法学编译社 1931 年版
    [26].朱采真:《现代法学通论》,上海世界书局 1931 年版
    [27].梅汝璈:《现代法学》,上海新月书店 1932 年版
    [28].阮毅成:《政法论丛》,时代公论社 1932 年版
    [29].张映南:《法学通论》,上海大东书局 1933 年
    [30].丘汉平:《法学通论》,上海商务印书馆 1933 年版
    [31].欧阳谿:《法学通论》,上海会文堂编译社 1933 年版
    [32].胡庆育:《法学通论》,上海太平洋书店出版社 1933 年版
    [33].朱章宝:《法律现象变迁史》,商务印书馆 1933 年版
    [34].章渊若:《现代法制概论》,商务印书馆 1934 年版
    [35].刘子崧、李景禧:《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 1934 年版
    [36].吴经熊、华懋生主编:《法学文选》,上海法学编译社 1935 年版
    [37].章渊若:《章力生政法论文选》,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
    [38].阮毅成:《毅成论法选集》,中正书局 1936 年版
    [39].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汇文堂新计书局,1937 年版
    [40].张君劢:《立国之道》,桂林商务印书馆 1938 年版
    [41].楼桐孙:《法学通论》,正中书局 1940 年初版
    [42].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重庆正中书局 1942 年版
    [43].文化建设月刊社编:《中国本位文化建设讨论》北京新进杂志社 1943
    [44]. 张彝鼎:《中外人权思想之比较》,中央文物供应社 1981 年版
    [45]. 林启彦:《迈向民主——中国知识分子与近代民主思想》,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 1989 年版
    [46]. 黄克武、张哲嘉主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人与群体之重建》,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0 年版
    [47].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法律》, 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0 年版
    [48].许政雄:《清末民权思想的发展与歧义》,台北文史哲出版社 1992 年
    [49].华友根、倪正茂:《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2
    [50].萧家保、刘英琪:《中国百年人权史》,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51].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5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53].郑杭生、谷春德编:《人权史话》,北京出版社 1994 年版
    [54].吴玉章:《论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55].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56].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
    [57].夏勇主编:《公法》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58].林喆:《权利的法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59].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9 年版
    [60].彭明主编:《近代中国的思想历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61].廖梅:《汪康年:从民权论到文化保守主义》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
    [62]. 刘永平、李贺林、王彦峰著:《20 世纪中国的人权思想》,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
    [63].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64].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65].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66].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67].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68].杜维明:《东亚价值与多元现代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69].郑永流:《法治四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70].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71].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72].张宝明:《自由神化的终结》,上海三联书店 2002 年版
    [73].黄俊烋主编:《传统中华文化与现代价值的激荡》(一), 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 2002 年出版
    [74].王启富、刘金国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3
    [75].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76].赵明:《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
    [77].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78].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法律出版社 2003
    [79].杜钢建:《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香港中文大学 2004 年版
    [80].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及其现代变迁》,广西师范大学 2004 年版
    [8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4 年版
    [82].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
    [83].陈永森:《告别公民的尝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84].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版
    [85]. 李德顺:《价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86].[英]拉斯基:《现代国家自由论》,何子恒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32
    [87].[美]滂恩:《法学肄言》,雷沛鸿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28 年版
    [88].[美]霍金:《法律哲学现状》,费青译,上海汇文堂新计书局,1935
    [89].[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萨孟武、易家绒译, 上海商务印书馆
    [90].[日]织万田:《法学通论》,刘崇佑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07 年版
    [91].[日]梅谦次郎:《法学通论讲义》,王焘译,湖南石玉麟堂版 1908 年
    [92].[日]矶谷幸次郎:《法学通论》王国维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14 年再
    [93].[日]穗积陈重:《法理学大纲》,李鹤鸣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28 年
    [94].[日]牧野英一:《法律上之进化与进步》,朱文广译, 上海中华书局 1929
    [95].[日]三潴信三:《近世法学通论》,邓公杰译,在智书局,1930 年版
    [96].[日]高柳贤三:《法律哲学原理》,汪翰章译,上海大东书局 1932 年
    [97].[法]约斯兰著:《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上海中华书局 1944 年版
    [98].[德]拿特布尔格斯它(拉德布鲁赫):《法律哲学概论》,徐苏中译, 上海法学编译社 1931 年版
    [99].[德]司丹木拉:《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张季忻译, 长沙商务印书馆 1937 年
    [100].[美]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101].戴大为编:《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点看人权与中国价值观》,邓文正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
    [102]. [美]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汪荣祖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03].[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 知识出版社 1997 年版
    [10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
    [105].[美]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106].[美]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戴栩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107].[美]郝大维、安乐哲:《汉哲学思维的文化探源》, 江苏人民出版 1999 年版
    [108]. [美] 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109]. [美]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从儒学社群主义立论》,陈立胜译,正中书局 2003 年版
    [110].[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 2003
    [111].[英]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1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
    [11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
    [114].[德]罗夫尔·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 2003
    [11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1].Cruft Roman, Rights:Beyond interest theory and will theory?,Law Phil. 23(4), 347-397,2004(4)
    [2].Herbert Gery, A Philosophical History of Rights, New Brunswisk,Transaction Pub.,2002
    [3].Haque Nayeema, The language of Human Rights-------Talk in society, Indian phil.quart.,29(4),405--418,(2003)
    [4].Olson Kevin, Do rights Have a formal basis?------Habermas’Legal theory and the Normative Fodundation of Law ,Political Philosorhy,11(3),273---294,(2004)
    [5].Edmundson William A, An Introduction to Righ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pr.2004
    [6].Wall Edmund, Problems with the Grop Rights Thesis, American Philosorhical Quart. 40(4),269---285,(2004)
    [1]. Daniel Bell,East Meets West: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in East Asia,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