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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互动式公众参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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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规则进行个案分析后发现其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规则缺乏体系性;二是规则缺乏实效性。针对这种情况,应把该规则置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下和视阀中进行考察,进而了解影响与制约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主客观因素,明晰规则不足是由于环境法律在实施中的单向度的结构控制,以及政府在规则制定时思维进路中客观主义取向所导致的。解决办法应是确立一种新的制度化的思维,即能够凸显行动主体的能动性、互动式的公众参与理念。政府应以互动式理念为指导,通过对话机制、协商机制构建为人们所认同的环境事务公众参与制度,并以此来规制人们的实践,使其成为一个为人们普遍实践了的规则体系,进而形成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In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rules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are increasing, but the enforcement of these rules encounters predicaments. For example,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safeguarding incidents of Zhejiang's Dongyang and Xinchang in 2005, and the Xiamen's PX incident in 2007 all reflect the plight of the environmental-law-enforcement People's actual participation deviates from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rules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which demonstrates the deficiency of theses rules. This thesis intends to solve the problem by institutionaliz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construct a deliberative syste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purpos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Because of the high-tech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complexity of interest-conflicts involved, and the subjectiv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The ultimate purpos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is, through participation, to exert substantial influence on activities that affect the environment, thus enabling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 esta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and control implemented by the government fully reflect or meet the actual interests and needs of the participants, and also making up for the problems caused by the legitimacy predicament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ver environment.
     Chapter two analyzes the influencing and restraining factor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from both the subjective and the objective respects. The public are gradually concerned with and participating in public affairs concerning themselves. This change can not take place without 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It can neither take place only with the subjective wishes of the public. Rather, it is accomplished by the organic interplay of both the objective and the subjective factors.
     The objective factor refers to the restriction of the change of social structure on peopl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This chapter expounds, from the macro point of view,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especially the restriction and influence of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ove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the change of the public caused by political, economical and cultural changes.
     The subjective factor refers to the factors of the public themselves. The public's environmental consciousness and sense of participation, their ability to obtai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related to environmental subjects,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environmental-polic-making-process, and the time and money required of the public when they participate, ar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extent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third chapter analyzes, by individual cases, the deficiency of the rules that gover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then points out the deep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reasons for the deficiency. The objective reason for rule deficiency is that the government adopts unidirectional control method in the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thus not giving the public enough power when making the rules. The subjective reason for rule deficiency is the thought of structure-determinism when rules are made. In such situations, individuals are passive and dominated, and their initiatives are neglected. The solution to rule deficiency is to institutionaliz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Chapter four tries to seek a theoretical principle for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that will correspond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transforming society. It points out that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that stops at institution-establishment and administrative implement is incomplete. Because the formal institution is likely to reject the informal institution formed by the public, institution-design needs to consider the practical participating activities of the public. The first section observes and analyzes how the public specific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By distinguishing the way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to ways inside and outside legal order, and by analyzing the strategies and the reasonable choices of the way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affairs, this thesis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n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people's subject consciousness increases and people have already had the ability to change the process of situations. Section two analyzes and draws on a structuration theory that can fully reflect subject initiatives. But the reality of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makes clear that structuration theory can not be directly used as the basis for the study of Chinese experiences. However, structuration theory points out that the existence of subjectivity has particular significance to the sustained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s. That is also what this article learns from structuration theory.
     Chapter five points out that, in view of the increase of subject initiatives, an institution of interac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which can reflect subjectivity,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To set up such an institution,
     Firstly,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ion and institution, which fits China's transforming society, should be built. By analyzing and drawing on Gidden's Structuration Theory, this thesis proposes to construct a theory, which can embody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ion and institution, a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institution. Holding interactive thinking means that people are no longer considered to be irrelevant and passive "puppets", but to be initiative and active subjects full of participation sense. The public take part in the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affairs by interacting with the government, which itself is an institution of interac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Secondly, considering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whether institutions can take actual effec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 interac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government neglects or disregards public participation outside institutions, and adopts unidirectional control i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which not only makes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safeguarding mass incidents frequently take place, but also make public participation rules in the existing environmental law be lacking in actual effect.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safeguarding mass incidents urges the government to adopt measures to cope with the legitimate crisis. The solution is to take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course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to provide opportunities for expressing, exchanging and deliberating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nd to establish a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must be realized through democratic ways, and the possible choices are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far as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s concerned, in order to arouse people's sense of participation, more opportunities should be provided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Compared with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uts more emphasis on the communication and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subjects, on micro-level participation, and therefore choos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 for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can better reflect interaction and can better contribute to the realization of democracy on the micro-level. So this thesis chooses the delibera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as the developmental direction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mission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interactive environmental law is to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rules by emphasizing interaction and by establishing dialogue mechanism and deliberation-decision mechanism. Dialogue mechanism can provide the public with a platform to talk directly with the government, which will ensure that the government makes proper decisions on the basis of communication, comprehension and agreement. The deliberation-decision mechanism, by maintaining the public's sustained influence on decision-making through institution design and by establishing micro deliberative organization outside the institution, can effectively ensure that the public exert influence on environmental decision making, and thus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defici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rules.
     Chapter six preliminarily constructs the delibera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It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the public using deliberative mechanism and the specific forms of the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from three aspects, namely,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the significance of communication and deliberation to the validity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tself is emphasized. Specific forms of participation institution, such as legislative hearing, legislative symposium and legislative demonstration, are put forward. In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this thesis emphasiz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information-open-system to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It also proposes institutional forms, such as hearing and response, that can reflect the public's influence on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In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public-interest-litigation, a form that the public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proves the legitimacy of introducing deliberative mechanism in 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
引文
[1]就如同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的问题,应当是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而“世界的眼光”则是研究者 所持的思路和所要达到的境界。须培育自己独特的学术眼光,尤其要籍着西方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对“中国问题”作出独立的学术研究。所有从事真正法哲学研究的学者一定是有着浓厚的“中国问题”意识的,他们的研究应当是对中国问题所做的更加深刻的分析。更明确地说,了解了西方相关的理论,至少可以活跃自己的研究思路,提升自己的学术境界,从而使自己的学术眼光更加开阔。如果我们在研究中始终将这些西方理论作为研究的终点,而不认真思考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也不去反思这些理论对于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是否具有局限性,那么,我们注定只能充当西方理论在中国的代言人角色,而根本不可能有理论上的创新和贡献。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代序言。
    [1]参见[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页。
    [1]参见[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 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44页。
    [2]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3]参见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页。
    [4]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5页,转引自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5][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 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1页。
    [1]参见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2]徐辉:《试论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第2期。
    [3]参见蔡守秋:《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河海大学学报》第7卷第3期。
    [1]蔡守秋:《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河海大学学报》第7卷第3期。
    [1]参见蔡守秋:《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河海大学学报》第7卷第3期。
    [1]参见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1]参见周旺生:《美国法律编纂制度的启尔》,载青锋 罗伟主编:《法律编纂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2]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章,第256页。
    [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页2。
    [7][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汪晓寿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41页。
    [2][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 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3]参见[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 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29页。
    [1]参见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168页。
    [2]参见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1]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2]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1]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2]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3]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1]参见陶东明 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31页。
    [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2]对于环境问题发展所划分的阶段参考了吕忠梅在《环境法新视野》中的划分。
    [3]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8页。
    [1]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8页。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8页。
    [1]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8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生活在后传统社会中》,载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 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8页。
    [1]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的三个特征,其中第一与第二特征参考了叶俊荣在《环境政策与法律》中的说法,而第三个特征参考了洪大用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中的论述。
    [2]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1]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版,第23页。
    [2]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1]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2]参见[美]佛兰克·G.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 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3]转引自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1]蔡守秋:《论环境安全》,载《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年第5期。
    [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5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1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1-82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4页。
    [5][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6][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7]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4-85页。
    [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 2000年版,第15-17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4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5]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8页。
    [6]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页。
    [7][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08页。
    [1]参见肖瑛:《反思与自反--社会学中的“反身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2]参见肖瑛:《反思与自反--社会学中的“反身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3][美]杰夫瑞·C.亚历山大:《世纪末社会理论》,张旅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1][美]杰夫瑞·C.亚历山大:《世纪末社会理论》,张旅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2]肖瑛:《反思与自反——社会学中的“反身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3]参见谢立中 阮新邦主编:《现代性、后现代性社会理论:诠释与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导言。
    [4]肖瑛:《反思与自反——社会学中的“反身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5]肖瑛:《反思与自反——社会学中的“反身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6]肖瑛:《反思与自反——社会学中的“反身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2]阮新邦:《哈贝马斯论现代性》,载谢立中 阮新邦主编:《现代性、后现代性社会理论:诠释与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5]参见顾忠华主编:《第二现代--风险社会的出路?》,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1年版,第78页。
    [1]顾忠华主编:《第二现代--风险社会的出路?》,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1年版,第83页。
    [2]参见[美]诺曼·迈尔斯《最后的安全》,王正平 金中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3]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页。
    [5][美]诺曼·迈尔斯《最后的安全》,王正平 金中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1]转引自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13页。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17页。
    [1]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2]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0页。
    [3]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4]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5]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6]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7]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8]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9]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2]谷德近:《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引自环境法研究网:http://www.en-law.cn/pub/hjfyjw/jcll/t20051222_1361.htm。
    [3]参见谷德近:《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引自环境法研究网:http://www.en-law.cn/pub/hjfyjw/jcli/t20051222_1361.htm。
    [1]谷德近:《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引自环境法研究网:http://www.en-law.en/pub/hjfyjw/jcil/t20051222_1361.htm。
    [2]谷德近:《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引自环境法研究网:http://www.en-law.en/pub/hjfyjw/jcil/t20051222_1361.htm。
    [1]参见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本部分在思路上主要参考了王锡锌在《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一书中对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合法性的论述,特此致谢。
    [2]环境管制划分为三个时代参考了李挚萍在《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中的说法。
    [3]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
    [4][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0页。
    [5][日]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肖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6]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
    [7]断片化是日本环境法学者黑川哲志提出的,其指的是政府欲行规制必得通过垂直的行政结构,以精通各个规制领域业务的专家高效率地开展业务,但是这种分领域的规制权限分配却带来了环境风险规制的断片化,即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视野狭窄、没有整体的行动计划、不协调。参见[日]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肖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8页。
    [1]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2]转引自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1页。
    [1]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2页。
    [2]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3]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4]转引自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2]参见金瑞林 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3]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1]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2]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3]吕忠梅 高利红 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4][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5][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1]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2页。
    [1][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1]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2]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1]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1]参见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0页。
    [1]参见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2]参见杨敏:《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现代性特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3]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
    [4]参见郑杭生:《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与中国社会学的坚实进展--以社会运行论、社会转型论、学科本土论和社会互构论为例》,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参见孙立平 王汉生 王思斌 林彬 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1]转引自[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 胡秉诚 王沪宁译,华夏出版社20000年版,第98页。
    [1]转引自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1]参见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载《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7年版,转引自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的社会学阐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参见[日]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包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2]蔡守秋:《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河海大学学报》,第7卷第3期,第15页。
    [3]参见恩格曼:《文化价值理念、意识形态倾向和劳动制度变迁:对三者互动关系的诠释》。载[美]约翰·N·德勒巴克 约翰·V·C·奈编:《新制度经济学前言》,第2辑,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4版),赵旭东 齐心 王兵 马戎 阎书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1]参见阿尔蒙德 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
    [1]参见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解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8-96页。
    [2]曲格平:《中国环境问题及对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0页。
    [1]参见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5页。
    [1]孙立平 王汉生 王思斌 林彬 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2]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
    [3]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参见袁野:《“草根NGO”与“刚果GONGO”》,载《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10月。
    [1]参见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166页。
    [2]转引自王凤:《公众参与环保行为机理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3]洪大用:《公民环境意识的综合判断及抽样分析》,载《科技导报》1998年第7期。
    [1]余谋昌:《环境意识与可持续发展》,载《世界环境》1995年第4期。
    [2]参见胡连生:《从物质主义到后物质主义--现代西方社会价值理念的转向》,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2期。
    [1]参见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5256。
    [2]参见徐贲:《文化讨论和公民意识》,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1150。
    [3]参见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ce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5256。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2][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1页。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18页。
    [2]参见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107页。
    [1]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18页。
    [1]“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战略环评研讨会上的致辞”,引自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2007年11月06日。
    [2]田飞龙:《从“树木”到“森林”:规划环评立法的治理使命》,载《公众参与观察》第五期。
    [1]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18页。
    [2]《厦门PX项目:续建、停建还是迁建》,载人民网-人民日报2007年12月19日,转载自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1]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2页。
    [1]参见洪大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环境问题--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载《东南学术》2000年第5期。
    [2]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3]参见金瑞林 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4]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1]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2]社会结构定型化的概念是孙立平提出的,其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利益格局与社会阶层结构开始逐步稳定和固定下来,定型化是指,这样的一种结构框架可能会相对稳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本文借用结构定型化这个概念是指政府在进行环境管制的过程中,由于环境法律的规定,而使得政府在相当长的时间处于单向控制的环境管制模式。同时,由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成为政府绩效合法性的来源,在环境利益的分配上和环境资源的占有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倾向于追求经济增长而牺牲了当地人们的环境利益,并且在环境管制的过程中容易与企业达成合谋,排斥当地人们对环境事务的管理。参见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构的定型化》http://www.sociology.cass.net.cn/shxw/shjgyfc/t20051219_7760.htm。
    [3]参见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4页。
    [1]参见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2][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3]参见《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
    [2]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3]参见孙立平 王汉生 王思斌 林彬 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1]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2]罗豪才 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3]所谓“发展困境”,就是发展的实际结果与发展的预定目标正好相反的趋势。而“类发展困境”是指发展起来了,但不少方面发展的实际结果与发展的预定目标正好相反。这是属于总体发展顺境中的“发展困境”,也可叫“类发展困境”。参见郑杭生:《社会转型论及其在中国的表现--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探索的梳理和回顾之二》,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9月。
    [4]参见高鸿钧等:《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5]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5页。
    [1]转引自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2]余耀军 高利红:《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法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页。
    [1]参见[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 董天民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参见高宣扬:《当代社会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104页。
    [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为社会学辩护》,周红云 陶传进徐 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5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5页。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页。
    [2]参见余耀军 高利红:《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法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1]参见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192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1]杨建顺:《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2]王锡锌 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参见秦德君:《关于制度设计的思想论辩》,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英]卡尔·波普:《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转引自秦德君:《关于制度设计的思想论辩》,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2][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页。
    转引自秦德君:《关于制度设计的思想论辩》,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3]参见秦德君:《关于制度设计的思想论辩》,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2004年第1期。
    [4][美]道格拉斯·C·诺思:《论制度》,载《经济展望杂志》1991年冬季号,转引自秦德君:《关于制度设计的思想论辩》,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2]刘少杰:《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载《中国教育报》2006年3月9日第006版。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文军 赵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2页。
    [3]刘少杰:《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难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正文第15页,转引自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2]强昌文:《社会转型与法学研究意识的更新》,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3]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4]俞可平:《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学习时报》2006年12月18日第005版。
    [1]更详细的数据和对比参见洪大用:《中国民间环保力量的成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5页。
    [1]冯水锋:《谁说公众读不懂环评报告》,http://news.sina.com.cn/pl/2007-11-06/082714244551.shtml。
    [2]参见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1]参见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170页。
    [1]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哪些人能够参与在于组织者的选择,而组织者是否依据了合理的标准则是一个很模糊的规定,对于受影响公众的选择基本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1]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参见张兆曙:《生存伦理还是生存理性》,载《东南学术》2004年第5期。
    [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1]该案例引自茅建兴:《浙农:宁打死不熏死》,载《香港文汇报》2005年7月29日。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1]郎友兴:《商议性民主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以浙江农民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为例》--广州“转型社会中的公共政策与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0页。
    [3]参见应星:《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
    [1]参见应星:《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
    [2]心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3]“法不责众”现象在社会心理学里可以这样解释:对于这种现象,人们通常解释为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会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个人的责任心。在人们单独时,能从伦理的角度,象往常做的那样考虑自己的行动。与此相反,群体成员们共同分担责任,他们不象单独时那样有强烈的责任感了,有时这被称作责任的扩散或无个性化,因为人们作出反应或接受反应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人而是作为群体的一部分”。而“群体成员越无个性特征,作为个人的差异性越小,自我特征的感觉也就越小,他们的行为方式就越无负责性”。参见J.L.弗里德曼、D O.西尔斯、J.M.卡尔史密斯:《社会心理学》,高地 高佳等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84-585页。转引自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
    [1]参见石发勇:《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载《学海》2005年第3期。
    [2]参见经伦 江莹:《大众媒介关注环境问题的动因浅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1]黄家亮:《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多重困境与行动逻辑》,引自社会学视野网:http://www.sociologyol.org/d/file/yanjiubankuai/tuijianyuedu/tuijianyueduliebiao/2008-09-03/a7b220ea270cc65b0dt2_ae1302c7c66a.pdf。
    [2]这里将问题区分为两种情况比较类似于舒国滢对剧场化与广场化的区分,所谓司法的广场化足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它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现在本文逆用剧场化与广场化,借用广场化指向问题的公开化,借用剧场化指向问题在小范围内按照地方规则解决问题。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3]“同应型”是法律社会学中法律发展三种类型中的一种,本文这里采用“回应型”是指政府在对待利益冲突时能够调整自身而采取一种开放、开明的态度。
    [1]转引自邓正来:《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2]参见邓正来:《白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7页。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4]参见刘少杰:《经济社会学的新视野--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4页。
    [5][美]赫伯特·西蒙:《西蒙选集》,黄涛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
    [1]对于成本与收益及安全与危险的划分是借鉴了刘能在《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一文中对参与的理性计算一节,本文对其中的成本收益做再分类,同时将政治机遇结构进一步细分为安全与危险。
    [1]参见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1]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2]参见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1-92页。
    [2]参见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3]参见童志峰 黄家亮:《通过法律的环境治理:“双重困境”与“双管齐下”》,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1]参见[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6页。
    [2]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3]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1]刘少杰:《当代社会学的理性化反省与感性论转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2]转引自刘少杰:《当代社会学的理性化反省与感性论转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3]参见刘少杰:《实践原则在当代社会理论中的复兴与创新》,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参见刘少杰:《实践原则在当代社会理论中的复兴与创新》,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 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89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 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为社会学辩护》,周红云 陶传进 徐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5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89-490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97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5页。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1-42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2页。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2页。
    [2]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2页。
    [4]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4页。
    [1][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第2版),杨善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2]刘少杰:《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52页。
    [3]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0页。
    [1]参见刘少杰:《实践原则在当代社会理论中的复兴与创新》,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7页。
    [3]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第2版)杨善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4]参见刘少杰:《实践原则在当代社会理论中的复兴与创新》,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2]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3][美]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4]参见郑杭生 李迎生:《中国社会学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1页。
    [5]参见杨敏:《社会学的时代感、实践感与全球视野--郑杭生与“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兴起》,《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郑杭生:《中国社会学年鉴1979-1989》,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
    [2]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4-138页。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2]紧要情境是指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剧烈断裂的情境,影响到为数可观的个体,威胁乃至破坏了制度化例行活动的确定性。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4页。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2]参见洪大用:《社会变辽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192页。
    [3]关于社会控制的力度、刚度和网络的致密度参见郑杭生与郭星华的《试论社会控制的度》.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
    [4]孙立平、王汉生 王思斌 林彬 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1]参见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一文,在此文中,邓正来教授提出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前现代世界、第一现代世界、第二现代世界的聚合结构之中。
    [1]参见[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6页。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0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3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4页。
    [1]参见金小红:《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参见金小红:《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美]乔纳森·特纳:《社会的结构》(下),邱泽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1]金小红:《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1]参见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2]具体情况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204页。
    [3]参见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4]蔡立辉;《公共管理范式:反思与批判》,载《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
    [1]刘少杰:《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页。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9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5页。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 李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 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1]参见杨敏 郑杭生:《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罗豪才 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2][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3]参见[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1]汪劲 王明远:《中国环境法治--任重而道远》,载《清华法治论衡》(第6辑),第147-166页。
    [2]王威海:《政治社会学范畴、理论与基本面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1]参见王威海:《政治社会学:范畴、理论与基本面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137页。
    [2][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3]参见朱力:《中国礼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载《学海》2009年笫1期。
    [1]参见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载《学海》2009年第1期。
    [2]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1]参见[澳]约翰·德赖泽克:《地球政治学:环境话语》,蔺雪春 郭晨星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2]参见[澳]约翰·德赖泽克:《地球政治学:环境话语》,蔺雪春 郭晨星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1]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2]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3]吕忠梅,高利红 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82页。
    [1][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3页。
    [1][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3-4页。
    [1]参见[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推荐序言。
    [2]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 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序言二,第36-37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 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7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 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5]参见郭忠华:《解放政治的反思与未来》,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6]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序言二,第38页。
    [1]俞可平主编:《协商民主译丛》,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年版,总序。
    [2]参见陈俊宏:《永续发展与民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载《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3]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载陈家刚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8-10页。
    [1]参见谈火生:《审议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和理论流派》,载《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1期。
    [2]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中文版序第6页。
    [3]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1]陈俊宏:《永续发展与民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载《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1]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2]陈俊宏:《永续发展与民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载《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1][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3]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1]彭宗超 薛澜:《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例》,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2]参见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2页。
    [1]参见[美]玛莎·麦科伊 帕特里克·斯卡利:《协商对话扩展公民参与:民主需要何种对话》,林莉译,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07-117页。
    [1]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3]参见[澳]卡罗琳·亨德里克斯:《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7页。
    [1]王小钢:《追寻中国环境法律发展之新理论--以反身法、审议民主和风险社会为理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页。
    [1]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80页。
    [2]参见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3]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4]参见戴维·米勒:《协商民主不利于弱势群体?》,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1]参见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2]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3]参见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其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1-93页。
    [4]王小钢:《追寻中国环境法律发展之新理论--以反身法、审议民主和风险社会为理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1]参见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191页。
    [2]参见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3]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1]Fishkin,James.(1995)The Voice of People:Public Opinion and Democracy,New Haven &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pp.177-181.转引自郎友兴:《商议性民主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以浙江农民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为例》----广州“转型社会中的公共政策与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
    [2]参见[美]James S.Fishki:《实现协商民主:虚拟和面对面的可能性》,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
    [1]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框架与反思》,载《学海》2006年第2期。
    [2]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生活在后传统社会中》,载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1页。
    [1]陈俊宏:《永续发展与民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载《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3]参见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载[美]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1]陈俊宏:《永续发展与民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载《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页。
    [2]对于对话、协商机制在行政立法中的引入主要参考了杨解君 张治宇在《论行政立法中的沟通与协商》的阐述。
    [1]周旺生主编:《立法技术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年版.第29页。
    [1]参见杨解君 张治宇:《论行政立法中的沟通与协商》,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1][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张非 张黎勤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
    [1]参见吴大英 任允正 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页。
    [1]参见章剑生:《作为公民参与的“旁听权”及其公法保障--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例》,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2期。
    [2]参见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8页。
    [3]汪全胜:《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参见汪全胜:《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立法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 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15分别对规章起草的听证作出了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对听证会如何组织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1]参见杜万平:《环境行政权的监督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85页。
    [1]参见毛原:《论行政及其在我国行政立法中的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1]参见沈岿:《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1]参见汪全胜:《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参见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参见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
    [1][美]G·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1]参见章剑生:《作为协商性的行政听证》,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2]马力:《潘岳: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的机会就越大》.载《新京报》2007年04月26日。
    [1]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276页。
    [1]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
    [2]参见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1页。
    [1]参见杜万平:《环境行政权的监督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1]参见竺效:《论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代表的选择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参见黄学贤:《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1]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198页。
    [2][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3]参见吕忠梅 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1]汪劲:《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2]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3]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载《环境保护》2005年第12期。
    [1]参见陈冬:《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因素考察——以美国联邦环境法的公民诉讼为主线》,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2]参见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3]参见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1]需要指出的是,公众的制度外抗争大多数是出于维护个人的私益,而环境公益诉讼是出于对环境公益的维护,但是这并不妨碍公众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为名义进行诉讼,因为,公众完全可以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来要求企业停止污染行为,或者可以通过宣告式判决宣告环境许可行为无效或要求环境行政机关收回与环境损害有关的命令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更为重要的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针对未来,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公益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说,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不仅有助于促进个人私益的发展,而且这也是实现私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途径。
    [2]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3]参见李静云:《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1]参见李静云:《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98页。
    [2]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3]汤维建 单国军著:《香港民事诉讼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关与污染企业相勾结,放任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在符合法定的环境管制权限的要件时仍不行使其法定职权的现象,为保护居民人格权、财产权和正当环境权益不受侵害,而对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管制措施请求诉讼。参见王明远:《论环境权诉讼--通过私人诉讼维护环境公益》,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
    [1]参见叶明:《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8页。
    [1]参见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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