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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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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司法价值观。近些年,随着诸多具有影响性诉讼案件累积性地进入公众视野,司法逐渐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对象,但是在对司法的认知上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笔者认为造成司法认知的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上价值观的冲突。
     全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的原因、选题意义、研究的理论依据等。结语是本文写作目的进一步阐述,也是本文的结论所在。其余是本文的几轮部分。正文共有五章。
     正文第一章介绍了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的四个特征:冲突的激烈性、冲突的复杂性、冲突的持续性、冲突的深刻性。这些特征无一不是转型社会的司法上的投影,但由于司法的特殊性,这些特征在内容上又表现出了自己的个性。
     正文第二章总结了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的五个表现:事实认定上的价值观冲突、程序功能上的冲突、裁判依据上的冲突、裁判结果上的冲突、司法监督上的冲突。
     正文第三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的七个原因:评价逻辑的差异性、纠纷利益的多样性、诉讼观的差异性、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关系的新颖性、法律价值的相对性、法律价值的多元性。
     正文第四章概括了整合司法上价值观冲突的四个原则:程序至上原则、价值位阶原则、坚持法定原则、个案正义原则。
     正文第五章提出了整合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的六个路径:重新定位司法功能、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培养公民信仰法律的精神、把握个案正义的尺度、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发挥司法的公共政策功能。
     本文的结论是:我们现在对司法的理解依然是片面的,司法的功能和作用不仅仅是表面上的解决纠纷和保护合法权益,司法还具有形成主流价值观和整合价值观冲突的功能和作用。我们应该把个案当做是社会冲突的缩影,从个案纠纷中把出整个社会价值观分裂和冲突的病根的脉搏,并从司法上开出解决该问题的药方。司法审判活动不仅仅是解决个案矛盾,而是对社会价值观冲突进行一次制度性的法律实践补救,更是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一套凝聚人心的共同价值共识。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is thesis is the judicial value. Inrecent years, with many influential cases accumulated into publicview, justice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object of widespread concernin the community.However, in the judicial cognition but there are verylarge differences.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main reasons causingdifference of judicial notice is the value conflicts of judicature.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conclusion. The introduction part introduces the topics of the reason,the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the research theory basis. Theconclusion is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paper elucidated, is theconclusion of this thesis. Giving is a few rounds of part of this paper.There are five chapters in the text.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four characteristic valueconflic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judicial view: the intensity ofconflict, the complexity of the conflict, the conflict continued, theprofound conflict. These features are not social justice on theprojection, but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justice, thesecharacteristics in content and show their personality.
     The second chapter summarizes five expression of conflict ofvalues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judicial view of facts: the conflictof values, the program functions between the referee basis, theconflict, the referee results on the conflict, the conflict ofjudicial supervision.
     The third chapter analyzes the seven causes of the conflictbetween valu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judicial concept: evaluationlogic differences, disputes the diversity of interests, proceduraldifferences, statutory limitation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novelty, legal value, legal value relativity of multiple element.The fourth chapter summarizes four principles of integration ofjudicial values conflict: program the supreme principle, the orderof value,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legal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case.
     the fifth chapter put forward six path conflict of judicialvalues integration view: redefining judicial function, to establishjudicial core values, to cultivate citizens legal belief spirit,grasp the case justice scale, improving the open system of publicpolicy, to play the function of justice.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is: we are now on the judicialfunction and role of understanding is one-sided, function and roleof justice is not only the surface of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and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justice has formed thefunction and role of mainstream values and integration of valuesconflict. We should put the case as the epitome of social conflict,from the case of disputes in the whole social value division andconflict's pulse, and depart from justice to solve the problem. Thejudicial activities is not only to solve the case of contradiction,but the social values conflict a legal practice institutional remedy,is to provide a cohesive common.
引文
①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②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③典型案例如“许霆案”和与之高度一致的“何鹏案”。大多数都认为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同是针对ATM机,同是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
    ④2008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⑤2009年,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醉酒驾车致6死7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⑥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一个法院以王海是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确定性,难免不引起人们的质疑。见谢青青:《结合“王海打假案”浅议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原因》,《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⑦药家鑫案: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而备受关注的李昌奎案则经历了由“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一波三折”。
    ①《孟子·离娄章句上》。
    ②《荀子·君道》。
    ③《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五十。
    ①四川泸州某厂职工黄永彬与蒋伦芳1963年结婚。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1996年底与之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治疗期间,张学英照顾其生活。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4月20日,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由于妻子蒋伦芳实际控制了财产,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根据遗嘱向蒋伦芳索要相关财产,被蒋伦芳拒绝。张学英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在该案中,原告张学英主张遗嘱有效,依据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遗嘱人的处分权;而被告蒋伦芳(发妻)则主张遗嘱无效,依据是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继承遗产”等规定与《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的原则。一、二审法院都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排除了《继承法》在本案中的适用。二审法院更是说明了理由,即“依《立法法》第5章之规定”,《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律(上位法),其效力高于作为一般法律(下位法)的《继承法》。
    ②萧翰:《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代序第4页。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0页。
    ①潘维、玛雅主编:《聚焦当代中国价值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7-212页。
    ①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08页。
    ②李德顺:《新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11页。
    ①恩格斯:《卡尔.马克思》,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页。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就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也是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①又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
    ①确信事实,见李祖军:《论民事诉讼事实审理的目的》,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②辛普森案作例子就能一目了然。在刑案中,检方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是杀人凶手,唯一的例外就是其作案的手套,辩方证明该手套无法戴到辛普森的手中,仅此一项证据就让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因为这只手套就让人产生了合理怀疑,辛普森有可能不是凶手。
    ①彭宇案就是一个例子,虽然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合议庭法官以违背常理来认定彭宇构成了侵权行为,但是本案的真正正义点不在于是否构成违背常理,而是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问题。
    ②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①也称为“司法能动”、“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等。
    ②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光明日报》,2010年06月24日。
    ③胡波:《略论能动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载于《杭州普法网》,http://www.law-lib.com/hzsf/lw_view.asp?no=12586,2013年4月9日访问。
    ①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4页。
    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①季卫东:《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①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高铭暄教授的观点,见白龙:《体现罪刑相应维护司法权威法学专家剖析李昌奎案再审为何改判死刑》《人民日报》,2011年8月24日。
    ①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第2页。
    ②蒋惠岭:《论法院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人民司法出版社,1998年版。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82.页。
    ①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来说,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就社会主义的法来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更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3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86-287页。
    ①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②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梁治平主编:《乡土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9页。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②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
    ③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①龙世发:《“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1期。
    ②柴振国、张占奇:《从民商法视角看我国判例法制度的构建》,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8月。
    ①陈增宝,李安:《裁判的形成:法官断案的心理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②张杰:《论德沃金“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48页。
    ③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页。
    ①王晓琼:《利益平衡论与司法的艺术——立足于中国文化本土化的思考》,《法学论坛》2005年05期。
    ②周永康:《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创造平安祥和社会环境》,《长安》2009年第10期。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在工作思路上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见《经济日报》2008年7月25日第15版。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①如“青春补偿费”案例:王某与已有妻女的朱某长期姘居生活。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朱某向王某提出断绝来往,但王某要求朱某支付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于是,朱某与王某签字立据,断绝.“朋友”关系。王某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0万元“补偿金”,并出具相应收据。后来,朱某因车祸不幸死亡,其妻发现了这张协议。于是,朱某妻子以王某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根据,且已损害了自己以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见《姑苏晚报》2011年3月27日。
    ②典型的例子是李昌奎案件。
    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①案例:原告Q诉被告W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庭于2001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0日,原告Q家耕地被被告W的耕牛践踏毁坏,于是原告Q当即牵回耕牛并栓在自家院里。被告W到原告Q家索要耕牛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此发生争吵打架。被告W手持木柴将原告Q头部打伤,后经邻居劝阻回家。原告即被送到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颅内损伤”,住院治疗17天,又在家休养三个多月。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76.6元。原告Q两年内多次到乡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反映要求解决无果,两家矛盾越积越深,村里影响很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A律师提出原告Q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法庭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Q起诉确已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也无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出现,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Q的诉讼请求。但鉴于此案被告W在村里影响不好,原告Q合法权益确需维护,和起到教育被告,惩戒打架行为人的目的,合议庭决议由法庭主持调解,但被告W坚决不同意。后通过给被告施压,与律师A共同努力,被告W和原告Q最后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由被告W一次性付给原告5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见田成有、李懿雄:《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现代法学》2002年01期。
    ①张卫平:《转型社会中的法与司法》,徐昕主编:《司法制度讲演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②肖杨:《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①海瑞定理: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石绍达:《司法中的“海瑞定理”》,徐欣主编《司法知识社会学》2008年版,第70-82页。
    ①如彭宇案就是以调解来结案的。虽然报道上是说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权力协调的背景仍是可以体察到的。
    ①比如“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户主就把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屋顶。
    ①“外嫁女”是指嫁到外村的农村妇女。“外嫁女纠纷”是指,外嫁女出嫁前或者出嫁后,因所在村庄的土地征收补偿、分红以及其他利益而发生的纠纷。见贺欣:《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外嫁女纠纷—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力和政治》,见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97页。
    ②张卫平:《转型社会中的法与司法》,徐昕主编:《司法制度讲演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③张卫平:《转型社会中的法与司法》,徐昕主编:《司法制度讲演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①刘晓波事件:我国政府以煽动颠覆政府罪宣判刘晓波有期徒刑11年后,该判决一直遭到很多西方国家的批评。见《所谓“因言获罪”是对刘晓波案判决的误读》,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10/25/c_12698346.htm。
    ①《沈家本奏刑律划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②《寄移文存一·删除律例内重张折》。
    ①比如赵作海案和佘祥林案。赵作海案:2010年5月9日,被指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而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承认,赵作海案系刑讯逼供下的一起错案。获释后,赵作海得到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65万余元。佘祥林案:1994年至1998年,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害妻子先后被判处死刑及有期徒刑15年。2005年,佘祥林的“亡妻”时隔11年突然出现,佘祥林被无罪释放。佘祥林透露,自己认罪是因为被殴打了十日十夜,佘祥林最终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①法学界把这类群体成为“法律共同体”,一般是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的简称,贺卫方等学者都力促“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并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治发展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见贺卫方:《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强世功教授认为法律共同体具有“抵制专断和特
    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实现改良与发展”的作用。见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张文显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
    ①如亲亲相隐制度。见《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了容隐制度的总原则,即“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②如法庭作证,也要向总统宣誓就职一样,必须手按《圣经》,发誓你所说的一切句句属实。
    ③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①宫建军:《将法律逻辑变为生活逻辑》,http://s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565。
    ①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
    ①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概念,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
    ①熟人社会病属于灵魂医学(soul medicine)理论体系中的社会病学范畴,是指在人类社会的某些时期,人们价值观、道德观、信仰以及所有言行过分被“关系”远近、“熟识”程度等感情因素左右,蔑视公正、公平的社会伦理道德、制度、组织原、法律等,形成了不正常的社会状态,以至于不利于人类生长发育和社会良性进步等。
    ②《得一录·宗祠条规》。
    ①有人会认为由于我国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当事人不太愿意将纠纷诉至法院,社会对司法存在不信任感。其实,这和我们所说的陌生人社会的健讼特征并非一回事,司法制度的缺陷是一回事,陌生人社会的特征是另一回事,我们相信,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我们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最终依然是要依靠司法的。这是人类文明的总方向。
    ②指所以用“大体上”是因为笔者认为无论是用熟人社会的概念,还是陌生人社会的概念,还是用半数人社会的概念都无法从整体上概括我国目前社会的特殊形态,后面笔者会作出分析。
    ③何雪峰在分析目前农村社会时认为:“在半熟人社会中,村民之间已由熟识变为认识,由意见总是一致变为总有少数反对派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性),由自然生出规矩和信用到相互商议达成契约或规章,由舆论压力到制度压力,由自然村的公认转变到行政村的选任(或委任),由礼治变为法治,由无讼变为契约,由无为变为有为(做出政绩才能显出能人本色),由长老政治变为能人政治。”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①龚汝富:《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光明日报》2002年7月23日。
    ②如在改革发展前沿的深圳以及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
    ③如金融领域,典型的是证券市场,买卖双方都是彼此不熟悉的主体,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进行证券交易。
    ①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与网友互动时表示:“老百姓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不要敢于打官司。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少,是社会越来越和谐的一个表征。”在我国最高级别的法院领导坚持息讼诉讼观的例证。见宋石男:《清代的息讼倡导与社会控制》,《东方早报》2010年4月6日。
    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405页。
    ②日本学者三谷隆正认为这种属于成文法“外延的缺陷”,即立法者本来预想在成文法中“毫无遗漏地顾及一切应该加以法律规范之社会生活事件”,但社会生活不断发生变化的他们又不可能总揽概括这些事件,“故以人为的规定而构成之成文法条文的体系,内容上。对于其具体规范意图之广度及深度,都必然不能无间隙。”见三谷隆正:《法律哲学原理》,徐文波译,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19-120页。
    ①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沈景一译,1995年版,第15页。
    ②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第127页
    ③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④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0页。
    ①徐国栋:《法律局限性的处理模式分析》,《中国法学》1991第3期。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③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2-123页。
    ④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⑤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
    ⑥佛山禅城恒福新城业主集体投诉男邻居,因为他“几乎天天晚上在客厅放色情片,窗帘也不拉。害得老人小孩都不敢上阳台,否则不堪入目的画面会吓到他们”。这位男住户的行为已不单纯是个人私行为,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住户的权益。从行政权处理权限的角度来说,其不加遮掩的在大厅播放色情片并使他人能够看到、听到,这本身已是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查实后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从司法处理权限的角度来说,相邻的住户因其行为受到噪音等的滋扰,可以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其立即停止该侵害行为。见《佛山日报》2011年6月21日。
    ①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③《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亦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⑥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①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②河南种子案: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①2000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山西省一项省政府规章规定,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其所支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制定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认为该案的违约方只需承担定金责任,而有权取回出让金,从而拒绝适用该省政府规章。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维持了一审判决,而且还进一步阐明:该规章的这项规定“既未经行政法规授权,又与行政法规抵触,是无效的。”如果洛阳的本次判决也有幸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话,那将成为首例被最高法院明确认可的公开确认“地方性法规”无效的案例。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在于,法院第一次公开“确认下位法无效”,而在前面所提的案例中,法院只是说明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并直接适用上位法,但并未公开确认下位法“无效”。
    ②罗传贤:《立法程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60页。
    ③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见罗玉中《知识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①比如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典型的例子“范志毅告东方体育日报案”:2002年7月,著名球星范志毅因上海《东方体育日报》2002年6月16日报道其有赌球嫌疑而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承担名誉侵权责任。2002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法院首次认可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蜜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见王春晨、姚秀盈:《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当代法学》2003年11期。李鸿光、冯源:《范志毅打公司一审败诉》,《中国体育报》,2002年12月19日第3版。
    ①动物福利,一般指动物(尤其是受人类控制的)不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使是供人用作食物、工作工具、友伴或研究需要。这个立场是建基于人类所做的行为需要有相当的道德情操,而并非像一些动物权益者将动物的地位提升至与人类相若,并在政治及哲学方面追寻更大的权益。动物福利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见:常纪文,立特菲尔:《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②维护动物的基本尊严不是要把动物当做严格意义上的人来看待,而是要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例如:2003年,欧盟颁布命令,要求农民必须在猪圈中能够给小猪提供足够的东西以保证小猪能够玩耍或者游戏。比如麦秸、干草、木头、锯末、蘑菇混合肥、等,以分散小猪的注意力,以免它们相互咬伤对方。也就是说,养猪者必须满足猪的生活条件和精神需要。
    ③犯罪心理学研究证明,残害无辜、以杀人取乐的罪犯很多都有过虐待动物的经历。
    ①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最终,北京市西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②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瘦肉精”案件的结果是,认定制造销售“瘦肉精”的5名被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名被告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该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见《河南日报》2011年4月14日。
    ①欧盟曾经销毁过一大批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理由就是因为我国的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发展上的优势或影响力,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依据,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阻止一些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源性商品的进口,从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新型非关税壁垒。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0页。
    ①孙万刚案件:1996年1月3日下午6时许,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接到一电话报案,称本县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县公安局经过勘验,查找尸源,证实死者系就读于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陈兴会。死者左乳房等器官被割走,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公安人员经调查走访了解到:1月2日晚死者曾与其男友孙万刚在一起,经盘问发现孙万刚对案发时的活动情况陈述自相矛盾,且行为反常;对孙万刚的衣裤、床被发现的血迹进行鉴定,与死者的血型一致;证据调查证实案发当晚孙万刚到过发案现场,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孙本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结果及其现场指认的情况基本吻合。后孙万刚被公安机关收审、刑事拘留、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被告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经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后,省高院于1998年11月12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缓。2003年6月,云南省检察院接到孙及其家人的申诉后立案复查此案;云南省高院9月28日正式立案启动再审程序;2004年1月,云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13日第5版。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8页。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③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
    ④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⑤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1页。
    ⑥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12页。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②陈章龙:《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冲突与主导价值观的确立》,中国知网硕博论文库。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1-616页。
    ①光复书局大美百科全书编辑部:《大美百科全书》第9卷,光复书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8月,第202-203页。
    ②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③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①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转引自《诉讼法学研究》(樊崇义主编)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①如:李昌奎案件。
    ②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5页。
    ①柏拉图:《法律篇),转引自何勒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①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等译:《法律的生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②丁国强:《正义的言说与召唤》,载《中国审判》第1期,第7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①学术界给出了不同的个案正义概念,台湾地区学者范文清认为,所谓个案正义,实系在各个不同的案件中,寻求起合理的差别待遇的基础之谓,因此事实上相当于“利益衡量”或“法益权衡”之要求。何家弘教授指出,个案正义是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陈卫东教授主编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一书认为,个案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
    ①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①徐国栋:《法律局限性的处理模式分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
    ②蔡文辉:《社会学理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28页。
    ③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8页。
    ④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
    ⑤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①“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先生对“定纷止争”的理解是,这里的“分”就是指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即平定纠纷制止争议。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
    ①周玉华:《司法的三大功能》,见李静主编:《司法功能的实践探索》,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8页
    ①郑观应:《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①季卫东:《法治构图》,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1页。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①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1—232页。
    ①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②许章润:《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读书》2003年第1期。
    ③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④弗里德利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①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页。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②西塞罗:《法律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
    ①邓小平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见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1986年6月28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3页。
    ②实际上,新中国在知识的普及化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建国以后扫除文盲运动就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知识普及化。有这样的成功经验,经过通识教育来普法在落实上并非难事,难的是如何排除意识形态的保守倾向。
    ③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5页④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①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页。
    ①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①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页。
    ①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①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81页。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付子堂:《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从马克思到邓小平》,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
    7.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谢晖:《规范选择与价值重建: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0.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15.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7.苏宏章:《利益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8.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9.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87年版。
    20.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1.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3.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
    24.张文显等主编:《司法改革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5.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27.[美]亨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28.[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9.[美]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30.[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1.[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2.[英]斯坦、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3.[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论文类:
    1.陈国申、元晓盟:《法院角色的重构——兼论司法价值的实现》,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2年第9期。
    2.段仁元:《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价值、缺陷及适用限制》,载《苏州铁道示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3.陈荣:《公平正义司法价值的判断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12日第6版。
    4.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5.王洪选、张麦昌:《法律方法的司法价值—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说起》,载《手动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
    6.李荣珍:《我国司法工作的行政化趋势及改革建议》,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
    7.王琦:《论司法权的被动性—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8.王琦:《论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9.王琳:《试论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0.王琳:《WTO中的司法规则与我国司法改革》,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1.王琳:《司法是什么》,载《海南日报》,2005年4月06日第16版。
    12.王琦:《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3.鲍宗豪等:《社会控制的哲学反思》,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12期。
    14.田佑中等:《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述评》,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15.杨桂华:《社会控制理论的三大历史阶段》,载《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16.汪建:《社会活力论》,载《文史哲》,1993年第4期。
    17.冯象:《性贿赂为什么不是贿赂》,载《读书》,2001年第11期。
    18.林喆:《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
    19.李琦:《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对司法正义的一种解读》,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20.李琦:《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1.李琦:《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2.李琦:《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2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
    2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25.丁学良:《“现代化理论”的渊源和概念构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
    26.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7.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28.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9.黄玉捷:《社区整合:社会整合的重要方面》,载《河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30.李路路:《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的制度性结构》,载《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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