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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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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而实施的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行为人经验的积累和丰富,规避法律与反侦查意识增强,受贿犯罪呈现了“高职位、高智能、高技术”相结合的现象,高智能化的受贿犯罪主体在学习和研究法律后,再将其用来化解风险、逃避打击,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表现为变相贿赂行为愈来愈多,运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犯罪实质,行贿的方式与受贿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
     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形式、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更为隐蔽的方式接受贿赂,借以掩盖其犯罪实质。诸如此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新的、罪与非罪界限相混合的方式,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新型受贿罪。新型受贿罪中,受贿人与亲属勾结,联手作案也是受贿犯罪的突出现象。从司法实践来看,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特定关系人代收请托人财物行为,利用此种行为方式隐藏犯罪痕迹,构成新型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型受贿。这些新的受贿手段不仅加大了侦查机关查办的难度,也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对受贿犯罪的研究主要以受贿罪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从缺陷中寻求完善。刑法学界对受贿罪的内容与范围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对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体问题及共犯问题等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新型受贿犯罪中,概括界定新型受贿罪的概念,探究其深层原因,总结出新型受贿罪的犯罪手段罪与非罪的混合性、犯罪结果具有期权化、犯罪对象扩展至财产性利益、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间接正犯性的共同特征。笔者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尤其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不同,将新型受贿罪分为交易形式型、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委托理财型、赌博型、挂名领薪型、特定关系型、权属未变型八种基本类型,分别探讨八种新型受贿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区分、司法认定与犯罪形态等方面的内容。在厘清新型受贿罪与普通受贿罪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新型受贿罪的共犯形态与形式竞合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中存在的收受财物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论述上述行为性质与司法认定,并区分与普通受贿罪的范围。
     反受贿犯罪不仅是中国,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根据2010年世界各国腐败指数(以十分为清廉,分数越低,越腐败),六分以上的国家只有32个,占全部统计总数的178个国家的不到两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经济角度阐明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在那些腐败问题尤为突出的国家,投资金额下降了5%"。世界银行的统计也显示,腐败能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下降0.5%。打击腐败刻不容缓,正如“透明国际”副主席阿卜杜拉·阿齐兹所言:“只有严厉打击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各国才能获得快捷和健康的发展。”
     在此情况下,世界各国都重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将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遏制受贿犯罪的根本举措,一方面制定反受贿罪的行政法与专门法律;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反受贿侦查部门,赋予其优越的侦查权,保障其充足的活动经费。并随着贪污贿赂的国际化趋势,加强国际社会在反贪污贿赂方面的合作。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型受贿罪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受贿对象的扩展性,受贿行为的认定以及受贿数额的计算等热点问题,并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受贿罪差异性产生的原因,借鉴吸收各种文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反受贿的总体设计与规范的预防工作来体现理性的倾向,以期将理论成果回归司法实践,并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
The crime of bribery is the national public officials in the offic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e, is a product of human society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tage, is the result of social public power alienation.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ribe crime people experience and rich, evasion of law and anti reconnaissance consciousness enhancement, bribery crime presents "high position, high intelligence, high technology," a combination of phenomena, high intelligence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in the study and research of the law, and then used to defuse the risks, to avoid combat, has a great deception and concealment. As more and more disguised bribery, using legal form to cover up the crime essence, bribery and bribery will constantly update.
     The staff in some countries in the form of transactions, performance shares bribery, investment cooperation, trust management and other more subtle way to accept bribes, to conceal their criminal essence. And so on, the state personnel who take advantage of their office, a more subtle way, extorts money or property, or illegally accept others' property, for the benefit of others'behavior, namely new bribery crime. Model of accepting bribes, bribery and collusion with relatives, to highlight the phenomenon of crime is the crime of bribery. Looking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as long as the family collection of property as trustees and staff took advantage of his position as trustees benefit-seeking behavior, have deliberately staff and relatives conspiracy of bribery, ratio of relatives in bribery case and the relatives of common bribery case nearly100%. They depend on each other, depend on each other, hidden traces of the crime, the specific relationship to form new bribery crime of bribery. These new bribery means not only increased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and difficulty, but also to the judicial cognizance brings new challenges.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bribery in China as a starting point to current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pursuit of perfection from defects in. The criminal law scholars on the content and scope of the bribery crime has not yet formed a unified opinion, the object of crime,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the main problems and the accomplice problem has been controversial. The author of "two high" issued "on the handling of some problems of bribery in criminal cases the law applicable" and "the opinions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the criminal cases of commercial bribery opinion", from the new bribery crime are complex, diverse, generalize the concept of Jie Dingxin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explore its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the deep the reason. On the basis of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behavior in different ways, the new bribery crime is divided into trading form type, cooperation type dry stock dividends,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 model, gambling, nominal salary type, specific relation type, ownership is not variant eight basic types, respectively discusses eight kinds of model of taking brib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pecies distinguish the crime, judicial cognizance and etc.. Based on clarifying the new bribery crime and bribery crime relationship, accomplice and form of concurrence of new bribery crime.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e of accepting property returns or intersection, left state personnel bribery problem discussed the nature of behavior and judicial determination, and to distinguish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and ordinary range.
     The bribery crime is not only China, but also common challenges facing the world today. According to the2010World corruption index (with very clean, the lower the score, the more corrupt), more than six countries accounted for only32,178countries all statistical total less than two into.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the gravity of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from the economic angle analysis,"in the corruption problem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in the country,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fell5%". World Bank statistics show, corruption can make a country's economic growth rate dropped0.5%.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crunch time, as vice chairman of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Abdullah. Aziz said:"severely punish corruption only, countries can develop fast and healthy."
     In this case,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pay attention to efforts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f bribery, and perfect legal system as a fundamental measure to curb bribery crime, hand making the bribe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pecial law; on the other hand,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bribery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given its superior power of investigation, guarantee the sufficient activity funds. And with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tre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anti-corruption and bribery of the.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new bribery crime, the complexity and diversity of subject of bribery, bribery object extension and the amount of taking bribes and other hot issues, and analyze the causes of bribery differences resulting from the point of legal culture, absorb excellent culture based on the results, the overall design of the bribery and specification prevention work to reflect the rational tendency, in order to theoretical results will retur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accept the inspection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引文
① 参见《为什么当今反腐败是长期的、艰巨的和复杂的》,载正义网2008年12月18日。
    ① 李伟迪:《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3期。
    ② 姜伟,侯亚辉:《共同受贿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③ 刘光显:《贪污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
    ④ 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① 陈国庆、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载《人民检察》2007
    年第14期。
    ② 刘为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5
    期。
    ③ 陈国庆、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载《人民检察》2007
    年第14期。
    ① 袁祥:《十种新类型受贿如何界定》,载《光明日报》2007年7月16日。
    ② 刘玉安:《关于新型受贿认定的几个问题》,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6期。
    ③ 田享华:《“两高”司法解释重拳出击“腐败期权”,载《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7月9日。
    ④ 逢锦温:《<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
    第23期。
    ⑤ 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70页。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适用解读》,载最高人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①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的会议上的发言。
    ① 参加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② 参见孙国祥:《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方式与界限解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下);薛进展、谢
    杰:《以交易形式受贿中“度”的把握》,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③ 参见肖中华:《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④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① 参见最高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编:《反贪工作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3页。
    ② 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① 陈兴良:《惩治受贿犯罪,刑法需要实质判断》,载《检察日报》2007年12月31日。
    ②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① 参见康健、孟坤:《京城首例以交易形式贿赂,名为售房实为受贿》,载《北京日报》2008年7月24日。
    ② 参见汤茜茜、张丽:《明显低价购房、免交购房前款行为的定性——析马某、沈某受贿案》,载张仲芳编《刑
    事司法指南》(总第31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页。
    ③ 谢杰:《通过增设中间环节获取利润是否成立受贿》,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14日。
    ④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① 君泽、孔祥俊、杜军燕:《涉房受贿案件的数额认定》,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1期。
    ② 见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③ 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0)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
    ① 见薛进展、谢杰:《对“两高”受贿罪最新解释的反思》,载《法学》2007年第10期。
    ② 见谢杰:《新型受贿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435055。
    ③ 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① 杰、王振栋、李伟:《如何界定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5日
    第3版。
    ② 祥青:《如何认定低价购房类受贿犯罪》,载《上海审判实践》2007年第12期。
    ③ 进展、张铭训:《以交易形式受贿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① 见刘为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张仲芳主编《刑事司法指
    南(总第31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① 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① 见孙国祥:《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方式与界限解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② 见孙亦军;《交易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3期。
    ③ 参见韩耀元、邱利军:《适用“两高意见”须注意的十二个问题》,载《检察日报》2007年7月17日。
    ① 参见袁祥:《十种新类型受贿如何界定》,《光明日报》2007年7月16日。
    ② 参见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③ 参见夏思扬:《对交易型受贿有必要规定价格比》,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10日第3版。
    ④ 参见吴卫江、陈超:《低价购房、收受干股:严惩》,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1日第1版。
    ⑤ 参见刘志远主编:《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页。
    ⑥ 参见张玉娟:《交易型受贿“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司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26日第3版。
    ⑦ 薛进展、张铭训:《以交易形式受贿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⑧ 参见夏恩杨:《对交易型受贿有必要规定价格比》,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10日。
    ⑨ 参见王恩海:《优惠价购买与受贿犯罪的认定》,载《上海法治报》2006年6月20日。
    ⑩ 参见韩耀元、邱利军:《适用“两高意见”须注意的十二个问题》,载《检察日报》2007年7月17日。
    ① 参见张玉娟:《交易型受贿“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是司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26日。
    ② 参见刘为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17日第6版。
    ③ 参见孙国祥:《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方式与界限解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下)。
    ① 薛进展、张铭训:《以交易形式受贿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② 参见孙亦军:《交易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3期。
    ③ 参见张荣:《交易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下)。
    ④ 参见刘宪权:《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刑法界定》,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⑤ 李克杰:《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算不算受贿,还应看优惠条件是否面向不特定人》,载《检察日报》2007年7月11日第6版。
    ① 参见孙亦军:《交易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3期。
    ② 关于法定特殊优惠价格,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③ 参见刘宪权:《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刑法界定》,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④ 参见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⑤ 参见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①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① 李振奇、朱平:《赃款赃物没收追缴程序初探》,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5期。
    ① 王新红:《论干股》,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6期。
    ② 王新红:《论干股》,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6期。
    ③ 参见《现代汉语辞海》,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98页。
    ④ 谭过宪:《干股薪酬制:当前国有企业可行的经营者薪酬方式》,载《探索》2000年第6期。
    ① 李成杰、侯铁红:《干股薪酬制度探析》,载《经济论坛》2005年第8期。
    ② 薄燕娜:《鼓动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劳务出资》,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③ 王新红:《论干股》,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5期。
    ④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国有公司经理在公司职工承包的下属经营部中“搭干股并分红”的行为如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6日。
    ⑤ 参见薛进展:《论商业贿赂的范围及其数额认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⑥ 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104页。
    ①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② 参见张勤伟、刘方、崔杜玉:《揭秘贪官收受干股花招:多以直系亲属充当替身》,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25日。
    ① 参见吕文娜:《湖南干股受贿第一案审结干股分红计入受贿数额》,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8日。
    ① 参见张志平:《认定“干股”受贿须注意三个要点》,载《检察日报》2007年7月20日。
    ① 参见谢杰:《新型受贿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43505。
    ②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页。
    ③ 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1页。
    ① 参见黄祥青:《如何认定收受干股类受贿犯罪》,载《上海审判实践》2007年第9期。
    ② 参见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③ 参见林春艳:《受贿案中“出资证明书”数额认定》,载《检察日报》2007年2月25日。
    ④ 张铭训:《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6期。
    ① 刘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学习与理解》,载《上海审判实践》2007年第7期。
    ① 张志平:《认定“干股”受贿须注重三个要点》,载《检查日报》2007年7月20日。
    ② 刘志高:《认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两极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7日。
    ① 邢文生、郭小锋:《“干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8年3月27日。
    ① 参见赵昌文、俞乔:《投资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① 参见金德环:《投资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① 薛进展、谢杰:《“两高”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之法理与实践解读》,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
    ① 参见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① 刘志远主编:《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①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页。
    ② 刘士心:《竞合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① 周骏如、崔晓丽:《非法委托理财行为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法治论丛》2008年第1期。
    ① 参见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件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136页。
    ② 参见张怀启:《委托理财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① 参见张玉娟:《交易型受贿案件“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司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26日。
    ② 薛进展、谢杰:《以交易形式受贿中“度”的把握》,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① 连建明:《半年股市:赚钱并震荡着》,载《新民晚报》2007年6月30日第10版。
    ① 薛进展、谢杰:《“两高”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之法理与实践解读》,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
    ② 刘为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
    ③ 陈国庆、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大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④ 张铭训:《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6期。
    ① 参见祝二军:《(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① 参见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② 参见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③ 参见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④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
    ⑤ 参见[意]凯撒·米拉拜利:《自然之债》,丁玫译,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①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
    ② 参见孙信成:《官场的“潜规则”催生“官赌”》,载《人民论坛》2005年第5期。
    ③ 参见覃唐:《赌瘾也是病》,载《中国新时代》2005年第9期。
    ① 参见刘为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② 参见孟庆华:《受贿罪的数额标准若干问题探讨》,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4期。
    ③ 参见杜心泉:《“以赌博形式贿赂”的理解及数额认定》,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1期。
    ① 参见毛建军:《浅析赌博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
    ② 参见战立伟:《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与处理》,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③ 参见袁凌:《惩处受贿犯罪:严密法网慎用重刑》,载《新京报》2007年7月29日。
    ① 参见陈兴良:《惩治受贿犯罪,刑法需要实质判断—兼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载《检察日报》2007年12月31日。
    ①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①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② 参见王斗斗:《“两高”详解合击新型受贿犯罪缘由》,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19日。
    ③ [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31页。
    ①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② 参见王斗斗:《“两高”详解合击新型受贿犯罪缘由》,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19日。
    ③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①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② 参见高福生:《贪官的情妇不好当》,载新华网2007年10月26日。
    ③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④ 参见陈正兵:《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17日。
    ⑤ 参见廖增田:《受贿罪纵览与探究—从理论积淀到实务前沿》,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540页。
    ⑥ 参见段宏庆、王和岩:《最高检副检察长细解反腐新规》,载《财经》2007年第15期。
    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② 参见杨秀春:《论人的社会性与人的共同利益》,载《辽宁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③ 参见刘为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17日。
    ④ 参见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
    ① 参见赵秉志:《刑法总则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9页。
    ② 参见高铭喧:《刑法学原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0页。
    ③ 参见马克昌:《共同犯罪与身份》,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5期。
    ① 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0页。
    ② 参见易贤准:《也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
    ③ 参见刘继春:《教唆犯之定性:主犯、从犯抑或兼而有之》,载《社科纵横》2006年第3期。
    ① 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61页。
    ② 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2--583页。
    ① 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35-536页。
    ①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页。
    ① 中国新闻网:《李平在法庭的口供》,http://www.chinanews.com.cn/2000-09-14/。
    ② 张倩:《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共同受贿犯罪的分析》,载《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① 廖福田:《受贿罪纵览与探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583页。
    ①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2页。
    ② 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疑难问题学理与判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① 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294页。
    ① 参见陈玲:《受贿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 刘为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5期。
    ① 刘志高:《认定受贿随即与未遂的两级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7日第3版。
    ① 刘志高:《认定受贿既遂与未遂的两级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7日第3版。
    ② 参见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③ 肖介清:《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④ 赵慧、张忠国:《贪污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
    ⑤ 参见潘君泽、孔祥俊、杜军燕:《涉房受贿案件的数额认定》,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1期。
    ① 李建明:《收受他人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6期。
    ② 参见于刚、卞国栋:《退还、上交财物,不算受贿?》,载《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4日第4版。
    ③ 罗猛、程乐:《如何认定受贿案件中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行为》,载《人民检察》2007年19期。
    ①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35页。
    ② 罗猛、程乐:《如何认定受贿案件中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行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9期。
    ③ 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④ 薛薇、李勇:《如何认定受贿案之“及时退交”》,载《检察日报》2008年8月23日。
    ① 于刚、卞国栋:《退还、上交财物,不算受贿?》,载《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4日第4版。
    ② 于刚、卞国栋:《退还、上交财物,不算受贿?》,载《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4日第4版。
    ① 廖福田:《受贿罪纵览与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53页。
    ① 参见陈国庆:《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① 廖福田:《受贿罪纵览与探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630页。
    ① 王显荣:《被动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解读》,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4期。
    ① 参见欧锦雄:《增设“离职受贿罪”的立法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②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32页。
    ③ 参见潘君泽:《浅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或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http://www.jsczfy.gov.cn/plus/view.php?aid=15917。
    ① 参见吕华红:《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河南法院网:http://h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8/id/711631.shtml。
    ② 参见李希慧主编:《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
    ③ 参见王秀芳:《对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法律思考》,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④ 参见王冬:《浅谈司法实践中认定贿赂罪时存在的两个问题》,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2257236.1/。
    ① 参见张凤阁主编:《刑法新罪名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页。
    ②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1--742页。
    ① 参见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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