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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危险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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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立法中,危险犯仅仅是少量存在。但是刑法理论研究上,危险犯却具有重大价值,因为其涉及刑法的很多基本理念:违法性的实质、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关系、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对应等等。尤其在现代社会,危险的急剧增加导致立法者频频使用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面临危险如何判断的问题。因此,危险犯的研究已经成为各国刑法解释学上的“宠儿”。但是,这个“宠儿”在中国刑法中却面目模糊,未展开深入研讨。这种模糊,一方面源于中国危险犯理论研究自身的薄弱,仅从既遂而非犯罪类型的角度探讨危险犯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也源于中国既有的危险犯理论与引入的德日刑法学危险犯理论的冲突,毕竟两者建构在不同的刑事立法与犯罪论体系之下。然而,冲突尽管存在,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刑法理论中危险犯的许多概念,如实害犯与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与和抽象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等都来源于德日刑法理论。因此,我国在危险犯的研究中,对德日刑法理论的借鉴毋容置疑。本文即以此为着眼点,从德日刑事立法、司法、理论研究对危险犯的探讨中发掘危险犯的真实问题,依托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从我国的犯罪学体系中给出属于自己的回答。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德日刑法与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中,总结出危险犯的立法观念。德日刑法对危险犯的立法源远流长,广泛存在于刑法之诸多不同领域——从对付简单的醉酒驾驶到对付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主义组织,并能通过“……危险”的立法字眼大致清晰地划分出属于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个罪类型。而我国危险犯的立法面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公共危险犯罪、食品医药类犯罪以及妨害公共卫生类犯罪中,且立法上对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间没有清晰明确的划分界限,因而个罪的归属类型在学界争议颇大。但总体来说,无论是德日刑法还是我国,危险犯的立法都呈增长趋势。通过对这种增长趋势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一方面是因为危险犯本身具有规制犯罪尤其是重大公共法益犯罪的独特价值,另一方面却是源于法学界对社会学界提出的“风险社会”的误读。“风险社会”的“风险”完全不等同于传统刑法规制的“危险”,因而不能盲目扩充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
     第二部分是从德日刑法与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的理论比较分析中,总结出我国危险犯的基本内涵、外延及应有的体系定位。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将危险犯与结果犯、行为犯并列,定位于犯罪既遂的一种类型,而这正是桎梏危险犯理论纵深发展的主要原因。危险犯作为犯罪的基本类型之一,具有与实害犯完全不同的构成要件,而不仅仅是既遂标准的不同。我国应该借鉴德日刑法中危险犯的合理内核“法益危险”,重新界定适合我国刑法的危险犯概念——法定危险犯,并厘清以行为与结果(法益侵害结果)是否同时发生作为划分依据的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具体危险犯归属于结果犯,抽象危险犯归属于行为犯。
     第三部分是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类型及具体构造分析。德日刑法中,尽管都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且符合刑法规范构造及法益保护的发展方向,但就目前中国的现实国情而言,很难认可过失危险犯的全面铺展。刑法典第330条、332条、337条是“不典型”的过失危险犯,其对“危险”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实害”认定上的困难。而故意危险犯,则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者规范构造完全不同,必须认真对待。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实实在在的具体危险,不能用“行为着手”等泛泛危险的出现替代,可借用德日刑法中的危险判断规则进行分层判断。具体危险故意是一种独立的故意类型,不等同于实害故意。抽象危险犯是以行为的实施替代危险判断的犯罪类型,是一种立法推定的危险,不能简单以刑法典“第13条但书”的明确规定为由进行直接的出罪化处理。抽象危险故意通过对行为的故意进行界定。
     第四部分是我国刑法中危险犯的停止形态研究。危险犯作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当然有其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只是由于危险犯独特的结构及立法上对危险犯与相应实害犯、过失犯的规定模式导致我国危险犯的形态之争异常激烈。危险犯是本来的既遂犯而不是法定的既遂犯,其与相应实害犯的关系是基本犯与情节加重犯的关系。其既遂标准是“法益危险状态的出现”,在法益危险状态出现之前,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都有成立的空间,但一旦出现法益危险状态,犯罪即告既遂,不存在“既遂后中止”的情形。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which is few in criminal legislation, is of great value in the study of theory of criminal law because of basic theories it involves: the nature of illegality,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e and the completion of the crim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onsequential offense and the behavioral offense,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etc. I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legislator is forced by the drastic increase of danger to use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the abstract one in particular).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also frequently faced with the problem of the danger judgment. Therefore, research on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has become a hot poin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world widely. But this hot point turns out to be very ambiguous and har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On the one hand, the theory research itself on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s weak discussing the independent value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only from the angle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crime without considering the type of crime. On the other hand, as constructed under a different system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crime theory, the theory research on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China has a conflict with that borrowed from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Nevertheless, we have to admit that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is the source of many concepts in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such as the actual damage offense and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th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and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the negligent dangerous crime,etc. Thus, there is no doubt about using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for reference in Chinese research on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ased on this point, the dissertation is discovering real problems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y using the exploration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egislation, judiciary and theory research, and tends to provide my answer to it within Chinese criminology system by relying on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specific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dissertation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Part one will sum up legislation ideas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y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different legislations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and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legislation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has a long history and widely exists in various law fields dealing with problems from simple drunken driving to organized crime. Moreover, by using the legislation word 'danger', it can give a clear division of the crime type between th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and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ut, in China, the crime type causes many controversies in the academic circle due to the limited fields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which mainly focuses on public danger crime, the food and drug crime and obstruction of public health crime, and the vague division between th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and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Yet, on the whole, there is an growing trend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oth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and Chinese criminal law. By analyzing this trend, two attributable facts are found:for one thing, it is because that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tself has specific value in regulating crimes (especially when concerning major public legal interest); for another, it stems from the misunderstanding of'risk society'put forth by jurisprudence to sociology.'Risk'in'risk society'i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danger'in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thus blindly expanding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particular) is not allowed.
     Part two will sum up basic connotation, denotation and system position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y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different theories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and Chinese criminal law.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s one type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crime like the consequential offense and the behavioral offense, which is just the main reason impeding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As a basic type of crime,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has different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not just different completion standard, from the actual damage offense. By using'legal interest danger', a rational core of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for reference, the concept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should be redefined as statutory one to fit into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based on the fact whether behavior and its consequence happen simultaneously,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onsequential offense and the behavioral offense can be set up--th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elongs to the consequential offense while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belongs to the behavioral offense.
     Part three will analyze the type of crime and the concrete structure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Negligent dangerous crime, existing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rmative structures of criminal law and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is hard to be expanded due to the current reality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rticle330, Article332and Article337of the Criminal Act are "not typical" legislative of negligent dangerous crime, which "dangerous" requirements are to solve the problems identified on the "real harm". Deliberate dangerous crim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and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which normative structures are completely different. Danger in th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s real and can't be replaced by general dangers like'the act to execute a crime', but it can be stratified by danger judgment rules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s a legislative presumption danger, a crime type in whic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ehavior is replaced by the potential danger of the intended behavior, therefore it can't be judged as general'substantialized'by simply using Article13of the Criminal Act.
     Part four is a study on the suspended form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As a crime type set by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has two forms--the completion form and the incompletion form. But a furious debate about the form can't be neglected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unique structure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and of the provision model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ts corresponding actual damage offense and negligent crim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instead of being a statutory completion of the crime, is the completion of the crime in itsel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and its corresponding actual damage offense is the one between basic crime and aggravated crime. The completion criterion is'the appearance of legal interest danger', before which the incompletion form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still has possibilities, but once appear, the crime is completed without the case of 'termination after accomplished'.
引文
1 [日]木村龟二:《新刑法读本》,法文社1959年版,第263页。
    Binding, Die Normen und ihre Ubertretung, Bd.Ⅳ,1919,S.374转引自郝艳兵:《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5页。
    1 德国学者Lackner于1969年提出的观点,转引自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4页。
    1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文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0页。
    1 实害犯在德日刑法中又被称为侵害犯,文中经常混杂着使用这两个术语,特此说明。
    2 参见薛晓源、刘国良:《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德国著名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院长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3 绝对危险犯即指抽象危险犯。参见薛晓源、刘国良:《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德国著名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院长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1 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2 [德]约克·艾斯勒:《抽象危险犯的基础和边界》,蔡桂生译,载《刑法论从》2008年第2期。
    3 适格犯在我国台湾地区译作适性犯。
    4 《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5 《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6 [德]约克·艾斯勒著:《抽象危险犯的基础和边界》,蔡桂生译,载《刑法论从》2008年第2期。
    1 黄礼登:《三种危险犯》,http://sprengelstrasse24.fyfz.cn/b/543091,2013年10月31日访问。
    2 [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卷),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9-467页。
    3 当然,也有学者持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从形式上讲,如果把未遂犯当作具体危险犯,那么,无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未遂,在理论上就变得不可能存在了,但这并不符合司法实际:从实质方面来讲,具体危险犯中的所谓“具体的危险”指的是针对该当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保护的法益的危险,而未遂犯中的“危险”,指的是既遂犯罪构成要件实现的盖然性,并不是对法益所造成的直接危险。因而,两者“危险判断”的方法并不一致。参见[日]冈本胜:《危险犯的相关诸问题》,载《法律学校》第29号。转引自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 《日本道路交通法》http://wenku.baidu.com/view/1ae27ad5c1c708a1284a4483.html,2013年3月14日访问。
    2 [日]西田典之: 《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79-80页。
    1 至于中国为什么不能同西方国家一样采用只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模式,主要是民众观念、国家管理模式、程序性制度设计及其承载制度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此的精彩分析,参见冯亚东:《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 参见阮齐林:《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载《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 参见陈洪兵:《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6页。
    2 参见陈洪兵:《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1 参见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林东茂:《刑法综览》(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1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2 转引自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5页。
    3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又见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6页。
    4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又见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6页。
    1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又见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9-21页。
    2 俄罗斯轮盘是一种自杀式玩命游戏。参与者在左轮手枪的弹巢放入一颗或多颗子弹,之后将子弹盘旋转,然后关上。参与者轮流把手枪对着自己的头,按下扳机;直至有人中枪,或不敢按下扳机为止。
    3 [日]西田典之: 《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4 [日]山口厚:《危险犯总论》,王充译,载何鹏,李洁主编:《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 黄荣坚:《论行为犯》,载黄荣坚主编:《刑罚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2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3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又见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8-19页。
    4 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1 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5页。
    2 参见夏玉珍、吴娅丹:《中国正进入风险社会时代》,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3 [德]乌尔里希·贝克、威廉姆斯:《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路国林编译,载薛晓源、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1 [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9、120页。
    2 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7期。
    3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王小钢译,http://www.aisixiang.com/data/32939.html,2014年3月19日访问。
    4 参见王小钢:《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启示》,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1 参见《矿难可怕,贫穷更可怕》,http://news.sohu.com/20070416/n249473767.shtml,2013年10月5日访问。
    2 参见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3 参见劳东燕:《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4 参见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立法实践》,《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7期。
    5 冯军:《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法学》2012年第9期。
    6 冯军:《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法学》2012年第9期。
    1 [德]格吕恩特·雅科布斯:《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2 参见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3 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刑法未遂理论在德国的发展》,樊文译,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
    1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2 陈兴良:《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3 转引自[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 法益的犯罪界限机能是指法益概念发挥的作为划定犯罪成立范围的限定概念的机能;法益的构成要件机能是指法益概念发挥的作为构成各个犯罪的实质违法内容的构成概念的机能。具体内容参见[日]关哲夫: 《法益概念与多元的法益保护论》,王充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 舒洪水、张晶:《法益在现代刑法学中的困境与发展——以德、日刑法的立法动态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
    3 转引自王永茜:《集体法益的保护》,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
    4 英美刑法同样认可法益保护是刑法的根基,只是英美法系学者们一般称其为“伤害原则”。对于“伤害原则”的现代刑法意义,牛津大学当代著名刑法学家安德鲁·阿什沃思(Andrew Ashworth)写道:“伤害原则是我们讨论犯罪化问题的传统起点,该原则的本义是国家将某种行为犯罪化的正当化根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具有伤害的危险。
    1 参见姚贝、王拓:《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期。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1 《日本道路交通法》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424/15/9801766_206177948.shtml,2013年8月7日访问。
    2 《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3 参见周详:《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载《法学》2011年第2期。
    4 参见苏彩霞:《“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与限缩》,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5 关于我国与国外社会治理结构的精彩分析,参见冯亚东:《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谈罚金刑在我国现阶段之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6 参见高铭暄:《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研究》,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1 涂龙科:《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2 转引自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3 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说部分。
    4 参见冯洁:《治污,重典时代来临?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出台内幕》,载《南方周末》2013年7月6日。
    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28页。
    1 参见[日]山口厚:《危险犯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第3页。
    2 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5页。
    3 参见[德]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225页。
    1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目录部分。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222页。
    3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4 日本学者盐见淳观点,参见何鹏、李洁主编: 《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页。
    1 [日]岡本腾:《[危险犯]をめぐる诸问题》,载《Law School》39号(1981年)。
    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60页。
    1 苏彩霞:《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2 苏彩霞、齐文元:《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3 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4 参见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又见胡东飞:《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
    5 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6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
    1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二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2 参见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204页。
    3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
    4 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页。
    1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2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3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4 [日]山口厚著:《刑法总论》(第二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1 按照传统观点,还有一种举动犯的类型,即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但不少学者持否定意见,认为任何犯罪都是通过一系列的举动完成的,即使是举动犯也不可能着手实施危害行为就既遂,因而完全可以纳入行为犯的范畴。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刑法中,举动犯与行为犯是同一概念。
    2 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3 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 参见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 [日]松宫孝明著:《刑法总论讲义》,钱叶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4页。
    2 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德]洛塔尔·库伦著:《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页。
    3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4 [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四版),东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1 参见王志祥:《危险犯概念比较研究》,载《法学家》2002年第5期。
    2 刘之熊:《犯罪既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1 何鹏、李洁:《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2 参见[日]罔本勝:《[危险犯]をめぐる诸问题》Law School 39号(1981年)。
    3 何鹏、李洁:《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页。
    1 [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
    2 参见王志祥:《危险犯概念比较研究》,载《法学家》2002年第5期。
    3 参见苏彩霞、齐文远:《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4 参见苏彩霞、齐文远:《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1 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2 参见[日]高桥则夫: 《规范论和刑法解释论》,戴波、李世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3 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239页。
    4 参见苏彩霞、齐文远:《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5 参见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载《法学》2002年第9期。
    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0页,119-120页。
    1 王志祥、袁洪山:《成立犯罪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之批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2 参见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载《法学》2002年第9期。
    3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4 王志祥:《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载《南都学坛》2009年第6期。
    1 参见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2 又称举动犯,但与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的举动犯概念并不相同。
    3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4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1 [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2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3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4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5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6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1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2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3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4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 (第2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5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6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60页。
    2 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大学法学评论》1998年第1辑。
    3 李洁:《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载《阴山学刊》2004年第6期;又见王志祥:《危险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63页
    4 李洁:《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载《阴山学刊》2004年第6期;又见王志祥、赵曼:《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
    5 苏彩霞:《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又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78页以下。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84页:又见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203页。
    2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169页。
    3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23页。
    4 参见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0-31页。
    1 [日]松生建:《危险犯におけゐ危险概念》,载《刑法杂志》1993年第33卷第2期。转引自高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2 王志祥、贾政:《行为犯、结果犯二分法之提倡》,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3 参见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
    2 参见[日]木村龟二: 《新刑法读本》,法文社1959年版,第263页。
    3 参见王志祥、赵曼:《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又见李洁:《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载《阴山学刊》2004年第6期。
    4 参见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5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60页。
    1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3 参见劳东燕:《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1 参见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9页。
    1 参见[德]约克·艾斯勒:《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与边界》,蔡桂生译,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 参见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4-35页。
    3 转引自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5页。
    4 参见[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5 [日]山口厚《危险犯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第224页以下。
    6 许玉秀:《无用的抽象具体危险犯》,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0年第8期。
    1 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118页。
    2 参见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形式说与实质说是抽象危险犯的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下文将详述。
    3 转引自王皇玉:《论贩卖毒品罪》,载《政大法学评论》第84期。
    4 [奥]欧根·埃利希著:《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部分。
    5 参见许发民:《风险社会的价值选择与客观归责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9期。
    6 但可悲的是,即使发生了切尔诺贝利和福岛这样的灾难,人们仍旧在一份份工程科学的安全报告书的掩护下,核设施不断上马,基因技术广泛运用,有毒物质继续添加,无数概率极小却损害极大的“剩余风险”在不断累积和加剧!
    1 [日]山口厚:《危险犯总论》,王充译,载何鹏、李洁主编:《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于2011年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此观点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5/10/c_121400846.htm,2011年5月15日访问。
    1 参见王志祥、马章民:《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
    2 [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设2011年版,第461页。
    3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7条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评判上。
    1 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2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
    3 姜伟: 《罪过心理的立法构想》,载杨敦先等主编: 《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4 冀莹:《过失危险犯的基础及边界——以刑法的风险控制功能为视角》,载《刑事法评论》2011年第1期。
    5 参见储槐植、蒋建峰:《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1 参见储槐植、蒋建峰:《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2 参见王志祥、马章明:《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
    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85页。
    2 参见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3 劳东燕:《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期。
    4 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页。
    1 参见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 参见储槐植、蒋建峰:《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1 参见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2 参见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1 德国学者Puppe赞同这种将故意彻底客观化的见解。参见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之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2 英国上议院大法官Scarman所言,转引自劳东燕:《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3 参见张克文、齐文远:《责任事故犯罪中故意的推定》,载《法学》2013年第4期。
    4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5 参见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1 参见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45页。
    2 Jerome. Hal,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Lexis Law Pub,1960, p106转引自赖早兴:《推定在犯意认定中的运用——基于英美国家犯意推定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3 冯亚东、叶睿:《间接故意不明时的过失推定》,载《法学》2013年第4期。
    4 陈磊: 《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之批判——与冯军教授商榷》,载《法学》2012年第9期。
    5 冯亚东、叶睿:《间接故意不明时的过失推定》,载《法学》2013年第4期。
    1 转引自[日]山口厚:《危险犯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1-102页。
    1 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242页。
    1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277页:又见郝艳兵:《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0-245页;又见欧阳本祺:《论刑法上的具体危险的判断》,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王世洲主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64页。
    3 [日]平野龙一: 《刑法总论II》有斐阁1975年版,第313页。转引自陈家林: 《论刑法中的危险概念》,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2期。
    4 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犯罪未遂”,第23条规定:“(1)重罪的未遂一律处罚;对轻罪的未遂的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2)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3)行为人由于对行为对象和手段的认识错误,其行为根本不能实行终了的,法院可免除其刑罚,或酌情减轻其刑罚。”参见《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王世洲主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55-256页。
    1 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225-282页。
    2 参见[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3 在学说史上,客观危险说(旧客观说)的观点早于具体危险说(新客观说),但日本刑法受具体危险说影响较大,成为学界通说,后学者们基于对具体危险说的反思,又展开了对客观危险说的研究。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225-282页。
    4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1页。
    5 详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1 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279页。
    2 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3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335页。
    4 黎宏:《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5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1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2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277页。
    3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4 Vgl.Schunemann, Moderne Tendenzen in der Dogmatik der Fahrlussigkeits-und Gef ahrdungsdelikte, JA 1975,S.786f转引自郝艳东:《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3页。
    5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
    1 裴显鼎、刘为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15日。
    2 周建中、胡佳、曹俊华:《危险犯的具体实践认定》,载《法学》2009年第5期。
    3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336页:又见舒洪水:《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
    1 参见欧阳本祺:《论刑法上的具体危险的判断》,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
    1 许恒达:《论不能未遂——旧客观说的古酒新酿》,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2 参见[德]约克·艾斯勒:《抽象危险犯的基础和边界》,蔡桂生译,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2页。
    4 《沈君伟、赵毅敏为泄愤报复破坏他人交通工具案》,http://law.people.com.cn/showdetail.action?ie=26791422013年8月10日访问。
    1 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2 欧阳本祺:《论危险故意》,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1 贾宇:《犯罪故意类型新论》,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2 参见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91-92页。
    3 《冀中星获刑6年喊“有炸弹”量刑时获酌情考虑》http://news.xinhuanet.com/air/2013-10/16/c_125544189.htm,2013年10月17日访问。
    4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
    5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1 参见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页。
    2 SK-HornRn.13f.vor§306f转引自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3 参见林钰熊:《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1 参见《南京中院解释饿死女童案定性》,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nanjingesinvtongan/content-4/detail_2013_09/18/29732206_0.sl2013年9月18日访问。
    1 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58页。
    2 参见劳东燕:《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3 参见贾宇:《犯罪故意类型新论》,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4 参见劳东燕:《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5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1 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1 《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谢望原、柳忠卫:《犯罪成立视野中的违法性认识》,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 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1 这种争议在我国是通过该条能否适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来表述。
    2 台湾学者张丽卿与我国学者冯军都持这种观点,前者参见:《酒醉驾车者的规范与实务》,http://weidongllll.fyfz.cn/b/773140,2013年10月25日访问:后者参见《“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二十场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http://www.law.pku.edu.cn/xwzx/xz/1513. htm2013年11月1日访问。
    3 这也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转引自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52页。
    4 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2页。
    5 Vgl.Roxin,ATI,10/123;Krey,ATI,Rn.190;Wessels/Beulke,AT,Rn.29。转引自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6 洪沪淞:《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1 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121页。
    2 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40-51页;又见吴柏仓:《危险犯研究》,台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1 所谓“安全”,是一种法律担保的状态,在此状态中,人们感觉受到充分妥当的照顾。转引自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50页。
    2 [日]关哲夫:《现代社会中法益论的主要课题》,王充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2007年第2期。
    1 参见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 是否允许事实推定,刑诉法学界有争议,本文仅涉及法律推定。
    2 汪建成、何诗扬:《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载《法学》2008年第6期。
    3 参见樊崇义、冯举:《推定若干问题研究》,载龙宗智主编:《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4 参见汪建成、何诗扬:《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载《法学》2008年第6期。
    5 参见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 参见《山西“贴签疫苗”违反管理规定但未发现安全性问题》,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4/06/c_1219890.htm,2010年10月19日访问。
    1 参见谢杰:《“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载《法学》2011年第7期。
    2 参见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1 参见梁根林:《醉驾入刑后的定罪困扰与省思》,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3期;又见赵秉志、张伟珂:《醉驾入罪的法理分析》,载《检察日报》2011年5月17日:又见卢建平:《一个刑法学者关于醉驾入刑的理性审视》,《法制日报》2011年5月25日。
    2 李翔:《从“但书“条款适用看司法如何遵循立法》,载《法学》2011年第7期。
    3[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1 参见黄太云:《“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http://www.jcrb.com/prosecutor/FocusNews/specialtopic/201107/t20110708_569834.html2011年5月25日访问。
    2 参见谢杰:《“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载《法学》2011年第7期。
    1 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2 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3 [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4 参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5 冯军:《论(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1 参见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载《法学》2002年第9期;又见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2 参见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3 伍柳村、丁跃雄:《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及犯罪“未得逞”探析》,载《四川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
    4 参见熊选国:《论危险犯》,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
    5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又见苏彩霞、齐文远:《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1 薛进展、王思维:《风险社会中危险犯的停止形态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1 参见高巍:《论危险犯的未遂》,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2 参见高巍:《论危险犯的未遂》,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3 参见高巍:《论危险犯的未遂》,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页。
    2 参见刘明祥:《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3 参见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4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1 参见吴丙新:《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2 参见吴丙新:《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3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又见刘明祥:《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4 参见刘明祥:《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5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1 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2 参见刘明祥:《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3 参见吴丙新:《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1 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2 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4页。
    3 参见王志祥:《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
    4 参见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5 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 参见[日]山口厚: 《刑法总论》(第2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1页。
    1 参见张明楷:《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又见王彦强:《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
    2 参见[德]约翰内斯·维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64页,第346页;[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328页:[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225页。
    1 《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2 《澳门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于该罪状之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参见赵国强:《澳门刑法总论》,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88页。
    3 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1 参见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
    2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312页。
    1 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2 参见王志祥:《危险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3 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页;又见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
    4 参见牧晓阳:《危险犯预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1期。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6-323页。
    1 参见陈朴生、洪福增:《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68页。
    2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308页。
    1 蔡蕙芳:《从危险理论论不能安全驾驶罪》,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第136-137页。转引自高巍:《论危险犯的未遂》,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 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361页。
    2 参见王志祥:《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
    3 参见舒洪水:《论危险犯的中止》,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3期。
    1 参见叶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2页。
    2 参见王志祥:《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
    3 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页。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173页。
    2 参见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1 刘建军、曲振涛:《犯罪既遂抑或犯罪中止——危险犯自动消除危险状态之行为定性》,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1期。
    1 参见舒洪水:《论危险犯的中止》,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3期。
    2 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1 [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7-453页。
    1.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二卷)——犯罪行为的特别表现形式》,王世洲主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犯罪行为及其构造》,李吕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 [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 [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 [德]格吕恩特·雅各布斯:《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 [德]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10.[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文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11.[德]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路国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 版。
    12.[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3.[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4.[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5.[日]松宫孝明著:《刑法总论讲义》,钱叶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6.[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
    17.[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1.[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2.[日]西原春夫著:《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日]高桥则夫:《规范论和刑法解释论》,戴波、李世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4.[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
    2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6.[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讲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29.[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0.[美]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奥]欧根·埃利希著: 《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32.《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3.《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4.《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5.《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陈朴生、洪福增:《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
    2.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黄荣坚主编:《刑罚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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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黄村力:《刑法总则比较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
    7.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
    8.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许玉秀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酒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学术出版社2006年版。
    1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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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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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陈洪兵:《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8.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冯亚东:《罪与刑的探索之道》,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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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全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24.何鹏、李洁主编:《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5.郝艳东:《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6.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27.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28.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9.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0.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1.龙宗智主编:《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2.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3.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4.刘仁文: 《过失危险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5.刘之熊:《犯罪既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6.李林:《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7.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8.舒洪水:《危险犯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9.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40.王志祥:《危险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1.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42.叶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4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4.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
    45.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6.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7.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8.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9.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0.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1.赵国强:《澳门刑法总论》,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
    1.[日]西田典之: 《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
    2.[日]山口厚:《危险犯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
    3.[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四版),东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W. Friedman, Law in a Changing Society (2nd e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2)
    1.[德]托马斯·魏根特: 《刑法未遂理论在德国的发展》,樊文译,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
    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3.[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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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德]乌尔里希·贝克,[德]威廉姆斯: 《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路国林编译,载薛晓源、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6.[日]关哲夫: 《现代社会中法益论的主要课题》,王充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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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储槐植、蒋建峰: 《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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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陈晓明: 《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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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陈磊:《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之批判——与冯军教授商榷》,载《法学》2012年第9期。
    19.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20.陈开琦、向孟毅:《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探讨——以过失“威胁犯”的引入为视角》,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13年第4期。
    21.冯亚东: 《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谈罚金刑在我国现阶段之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2.冯亚东: 《违法性认识与刑法认同》,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3.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载《法学》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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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冯军: 《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26.冯军:《论<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27.高铭暄: 《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研究》,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28.高巍: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29.高艳东:《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30.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7期。
    31.胡东飞: 《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
    32.冀莹:《过失危险犯的基础及边界——以刑法的风险控制功能为视角》载《刑事法评论》2011年第1期。
    33.贾宇: 《犯罪故意类型新论》,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34.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5.龙宗智: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36.刘明祥: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37.李洁: 《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载《阴山学刊》2004年第6期。
    38.劳东燕:《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39.劳东燕: 《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 《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40.劳东燕: 《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41.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42.黎宏: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3期。
    43.黎宏: 《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44.黎宏:《论抽象危险犯危险判断的经验法则之构建与适用——以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与传统法益侵害说的平衡和协调为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
    45.刘建军、曲振涛:《犯罪既遂抑或犯罪中止——危险犯自动消除危险状态之行为定性》,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1期。
    46.刘宪权、周舟: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47.刘涛:《法益责任危险——抽象危险犯争议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48.李翔: 《从“但书“条款适用看司法如何遵循立法》,载《法学》2011年第7期。
    49.林亚刚: 《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50.牧晓阳:《危险犯预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1期。
    51.南连伟: 《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52.欧阳本祺: 《论刑法上的具体危险的判断》,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
    53.欧阳本祺: 《论危险故意》,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54.齐文远:《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走出刑法应对风险的误区》。
    55.阮齐林: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载《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56.苏彩霞: 《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57.苏彩霞: 《“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与限缩》,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58.苏彩霞、齐文元:《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59.孙万怀: 《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60.舒洪水:《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
    61.舒洪水、张晶:《法益在现代刑法学中的困境与发展——以德、日刑法的立法动态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
    62.舒洪水: 《论危险犯的中止》,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3期。
    63.孙杰:《不能犯中的客观危险及其判断——兼论不能犯中危险的含义》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期。
    64.涂龙科: 《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65.王志祥: 《危险犯概念比较研究》,载《法学家》2002年第5期。
    66.王志祥: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
    67.王志祥: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载《南都学坛》2009年第6期。
    68.王志祥: 《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
    69.王志祥、吴占英:《危险犯犯罪形态之辩证》,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70.王志祥、赵旻:《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 报》2003年第1期。
    71.王志祥、马章民: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
    72.王志祥、贾政:《行为犯、结果犯二分法之提倡》,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73.王志祥、袁宏山:《成立犯罪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之批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 3年第3期。
    74.王永茜: 《集体法益的保护》,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
    75.吴丙新: 《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76.汪建成、何诗扬: 《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载《法学》2008年第6期。
    77.夏勇: 《“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辨析”——刑法学研究中“风险”误区之澄清》,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
    78.谢望原、柳忠卫:《犯罪成立视野中的违法性认识》,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79.谢杰:《“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载《法学》2011年第7期。
    80.谢杰、王延祥:《抽象危险犯的反思性审视与优化展望——基于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
    81.薛晓源、刘国良: 《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德国著名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院长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82.薛进展、王思维: 《风险社会中危险犯的停止形态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83.鲜铁可、周玉华: 《试论危险犯的未遂犯》,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
    84.许恒达: 《论不能未遂——旧客观说的古酒新酿》,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85.许发民:《风险社会的价值选择与客观归责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年第9期。
    86.杨兴培: 《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87.叶高峰、彭文华:《危险犯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88.姚贝、王拓: 《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期。
    89.张明楷: 《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90.张明楷: 《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91.张明楷: 《危险犯初探》,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92.张明楷: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93.张明楷: 《“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94.张明楷: 《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95.张明楷: 《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96.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97.周建中、胡佳、曹俊华: 《危险犯的具体实践认定》,载《法学》2009年第5期。
    98.张克文、齐文远: 《责任事故犯罪中故意的推定》,载《法学》2013年第4期。
    99.周详: 《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载《法学》2011年第2期。
    1.[日]同本腾:《『危险犯』をめぐゐ诸问题》Law School39号(1981年)。
    2.[日]奥村正雄:《未遂犯におけゐ危险概念》刑法杂志33卷2号(1993年)。
    3.[日]松生建:《危险犯におけゐ危险概念》刑法杂志33卷2号(1993年)。
    5.[日]香川達夫:《抽象的危险犯とその结果地(一)》学習院大学法学会杂志35卷2号(2000年)。
    6.[日]香川達夫:《抽象的危险犯とその结果地(二)》学习院大学法学会杂志36卷1号(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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