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审判中立论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人们常常将审判中立等同于司法公正,究其原因在于审判人员是诉讼程序的主持人,审判人员保持中立是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的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诉讼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一个等腰三角形表示,争议的诉讼双方各置一端,审判人员居中裁决,与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等距离的关系,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均衡对抗。只有这样,审判方才能主持公道,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意见,客观地作出事实认定,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审判人员要保持基本的中立,这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要求。
     正是基于审判中立对于程序公正的核心价值以及审判中立对于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本文以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审判中立问题为研究对象。虽然审判中立问题首先是一个司法职业道德问题,但是,本文并没有将眼光局限于司法职业道德领域这样一个局促、狭隘的空间范围,而是侧重于研究更为基础的理论问题——刑事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本身所存在的违背审判中立的表现及其改造。本文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两部分:本体论和制度论。文章的前半部分探讨的是审判中立问题的本体论部分,即有关审判中立的基础理论问题,具体包括审判中立的概念、法理基础、评价标准、价值、模式以及制度保障等内容;文章的后半部分则逐项检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项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中所呈现的与审判中立的要求不相符的情形及其破解。本文试图将研究重点放在前半部分即本体论部分,因为这些关于审判中立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相对于后半部分的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研究来说更具有普适性,它是普适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诸多诉讼领域的,因而也更具有学术生命力和吸引力。至于文章后半部分的制度论的内容,只是囿于作者的专业研究方向所限以及自身功力不殆而作出的权宜之计而已,权且可以当作作者本人对于自己浸淫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七年以来的一个全面盘点。关于审判中立的本体论问题,本文提出并加以论证的比较新颖的论点具体如下:
     第一,审判中立的要求是针对审判人员对于特定当事人的态度而提出的,而不是针对审判人员对特定争议事项的观点而提出的,因此,审判中立的要求并不排斥审判人员对于特定的争议事项抱有某种既定的法律观点或主张。
     第二,审判中立只是对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推理过程的要求,而不是对于最终裁判结论的要求,因为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审判人员在最终的裁判结论中必须表明或支持或反对的裁断意见。
     第三,审判中立与审判独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关联概念,有必要厘清其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审判中立与审判独立的区别表现在:(1)审判中立规范的是审判人员的心理状态以及态度,审判独立规范的却是审判人员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2)审判中立要求审判人员不受来自诉讼内部各诉讼主体的干扰,而审判独立要求的却是审判人员免受来自诉讼外部的非诉讼主体的干涉;(3)审判中立问题以单一个案为视角,审判独立问题却以整个司法制度、司法体制为视角;(4)审判中立只是一项司法技术性原则,而审判独立则是一项政治体制性原则;(5)审判中立没有“度”的区分,而审判独立却有“度”的差别;(6)从否定的角度来看,审判不中立并不侵犯审判人员的自由意志,审判不独立却违背了审判人员的自由意志。审判中立与审判独立的联系则表现为:(1)审判独立是审判中立的前提、基础和保障;(2)审判中立是审判独立的目的、意义和价值;(3)审判中立的切实执行反过来有助于促进早日实现审判权的真正独立;(4)在审判权尚且不能完全独立之时,审判中立具有补偿审判独立的功能。
     第四,从“看得见的正义”即维护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审判中立的评价标准应当是站在理性的案外第三人的立场上的客观标准,而不应当是以诉讼参与人为视角的主观标准。
     第五,审判中立的要求所排斥的“偏见”并不一定包含审判人员的私人利益,有时审判人员的“偏见”可能与其个人利益完全没有关系。同时,“偏见”不同于“偏好”,因为审判人员的“偏见”是不能容忍的,然而审判人员的“偏好”却与普通人的好恶一样,是人类性格当中的正常情况因而往往是可以接受的,例如,某审判人员公然表示自己相对于欺骗来说更喜欢诚实,相对于暴力行为来说更喜欢平和的行为方式,这些“偏好”均无可厚非。
     第六,中立并不绝对地等同于消极和被动,审判中立并不排斥审判人员的积极的诉讼行为。只有认同这一点,才能使审判人员对于诉讼中的特殊的弱势群体的诉讼关照成为可能。
     至于上述这些作者颇为看重的所谓的“新论”能否成立,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尚赖各位师长、前贤以及同仁的明鉴。
It is often deemed that“judicial impartiality”equates“procedural justice”. The reason for this thought is that judges are masters of the proceedings, and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is the most basic and most important factor to achieve justice finally. Judges should try their best to maintain impartiality, and this i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of procedural justice.
     As judicial impartiality is the core value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substantive justice, this dissertation focuses on the issues about judicial impartiality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Although the issues about judicial impartiality are mainly judicial ethical issues, but this dissertation is not limited to the field of judicial ethics as such a cramped, narrow field. This dissertation focuses more on the theoretical issues– the current existing conflicts betwee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The contents of this dissertation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wo parts: ontology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and the specific regulation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The first half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about the ontology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that is some basic theoretical issues, specifically including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legal basi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assessment standard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value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pattern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and guaranteeing system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the second half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examines the current existing conflicts betwee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and tries to figure out some suggestions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This dissertation attempts to focus mainly on the first half part, because the ontology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is more universal and more general for criminal,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 and many other areas of litigation by contrast with the latter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Therefore, it has more academic vitality and appeal.
     With respect to the latter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it is limited by the author’s limited expertise and academic ability. So it looks more like an inventory about what the author has learned during his comprehensive study for seven years in the specific field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author has some novel arguments about the ontological problem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These novel arguments are regarded as very important by the author. However, the author is not quite sure about whether his teachers and colleagues will agree with him on these so-called“novel arguments”. The author will appreciate any comments.
引文
②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至209页。
    ①左为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①参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第2期。
    ②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 536 U.S. 765, 122 S.Ct. 2528.
    ③Joe Cutler,“Oops! I Said It Again: Judicial Codes Of Couduct,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Definition Of Impartiality”, 17 Geo. J. Legal Ethics 733.
    ④Impartiality, according to Justice Scalia, means“equal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hat is, it guarantees a party that the judge who hears his case will apply the law to him in the same way he applies it to any other party.”See 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 536 U.S. 765, 122 S.Ct. 2528, at 776.
    ①Ofer Raban, Modern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Impartiality (London: The Glass House Press, 2003), p. 1.
    ②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
    ③E.g.,“the right to an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tribunal”, see e.g. Article 14 (1)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Article 6(1)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Article 8(1) of the Americ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ACHR).
    ⑤E.g.,“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①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年第8期。
    ②Chief Justice Hughes wrote,“Impartiality is not a technical conception. It is a state of mind.”United States v. Wood, 299 U.S. 123, 145 (1936).
    ③David Phillip Jones,“Recent Developments in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15 Can. J. Admin. L. & Prac. 118.
    ①胡华军:《论现代民事诉讼结构与检察监督》,《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①【英】弗兰西斯·培根:《论司法》,何新译,转引自孙国栋主编:《律师文摘》2002年春总第一辑,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②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③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80~181页。
    ④【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②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③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④周永坤:《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改革战略》,《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第37页。
    ⑤易延友:《司法独立之理念》,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①韩秀桃:《近代中国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与现实依归》,《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②【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③在美国,审判中立问题的宪法依据是诉讼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然而,审判独立问题的宪法依据却是权力分立原则,两者各自的宪法依据在宪法中的位阶是不同的。
    ④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
    ①David Phillip Jones,“Recent Developments in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15 Can. J. Admin. L. & Prac. 82.
    ②David Phillip Jones,“Recent Developments in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15 Can. J. Admin. L. & Prac. 121.
    ①萧显:《请不要叫我们“杀手”》,载《南方周末》2007年12月20日,第E13版。
    ①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8期。
    ②Suzannah Linton,“Safeguarding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Cambodian extraordinary chambers”, 4 J. Int'l Crim. Just. 327, p. 328-329.
    ③付蔚蔚、张旭良:《试论当前影响法官中立的三个基础性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①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2页。
    ③【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④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法学》1998年第8期。
    ①参见【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3至148页。
    ②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7至348页。
    ①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4页。
    ②参见【法】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0页。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5页。
    ④周永坤:《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改革战略》,《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
    ⑤卢锦泉:《司法中立的法理思考》,《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⑥周永坤:《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改革战略》,《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②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③参见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6页;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5页。
    ①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②【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页。
    ③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④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8页。
    ⑤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至96页。
    ①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94页。
    ③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
    ①【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②李祖军:《论程序公正》,《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38页。
    ④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①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①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至104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③李祖军:《论程序公正》,《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④Robert S. 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60 Cornell Law Review 1-52 (1974).
    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②参见【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③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④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至72页。
    ①参见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①参见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②Stephen Sedley,“When should a judge not be a judge?”London Review of Books, Vol. 33 No. 1·6 January 2011.
    ①中文中的“偏见”一词在英文中叫作“partiality”,刚好是“impartiality”(中立)的反义词。
    ②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③Jeremy Bentham, 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 in 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vol. VI, ed. J. Bowring (Edinburgh: William Tait, 1843), 350.
    ④Brian Barry, Justice as Imparti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3.
    ①李祖军:《论程序公正》,《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②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③Justice Rehnquist’s comments on Laird v. Tatum,409 U.S. 824,835,93 S.Ct. 7, 34 L.Ed.2d 50(1972)(memorandum opinion).
    ④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①See Michael D. Bayles,Procedural Justice-allocating to individual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p. 26-27.
    ②【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8页。
    
    ①《旧约全书》,16:19。
    ②see 5 U.S.C§§3105 and 7521.
    ①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
    ②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③参见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④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See also: it“i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that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924) 1 K.B. 256, 259.
    ②【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5页。
    ③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④参见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①关于“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一命题本身,详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②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③徐阳:《审判中立、审判权威与司法独立探析》,《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1页。
    ③转引自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之评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24页。
    ④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①"The law makes a promise---neutrality. If the promise gets broken, the law as we know it ceases to exist.”- Supreme Court Justice Anthony M. Kennedy
    ②“The Due Process Clause entitles a person to an impartial and disinterested tribunal in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 . . The neutrality requirement helps to guarantee that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ll not be taken on the basis of an erroneous or distorted conception of the facts or the law.”Marshall v. Jerrico, Inc., 446 U.S. 238, 242 (1980).
    ①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②【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译,法律出版社与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54页。
    ①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
    ②参见黄文:《法官的中立问题探讨》,《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③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参见黄文:《法官的中立问题探讨》,《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①Bomer, 115 F. Supp. 2d at 745(citing Valley, 118 F.3d at 1052).
    ②See Aetna Life Ins. Co. v. Lavoie, 475 U.S. 813, 826-27 (1986).该案的裁判认为,法官应当认真对待关于中立的独特要求,只有对于那些最为极端的情形才能基于正当程序的理由而要求该审判人员必须回避。
    ③Bomer, 115 F. Supp. 2d at 745 (citing Valley v. Rapides Parish Sch. Bd., 118 F.3d 1047, 1052 (5th Cir. 1997)).
    ④参见: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②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③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④参见黄文:《法官的中立问题探讨》,《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⑤参见: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至90页;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黄文:《法官的中立问题探讨》,《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①参见黄文:《法官的中立问题探讨》,《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②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③【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至156页。
    ②左卫民、万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③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兼谈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5页。
    ②参见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
    ④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①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至75页。
    ②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详尽论述,参见王松:《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
    ③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读书》2007年第4期。
    ④“控审分离原则”也叫“诉审分离原则”。
    ⑤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①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②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页。
    ③参见: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6页;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④不告不理原则的核心含义是: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审判阶段的诉讼客体应当由起诉来界定,超越起诉来设定诉讼客体即属违法。参见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①参见: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8页;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②参见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至72页。
    ③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①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②参见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编印的赫尔曼等讲授刑事司法制度的录音整理稿,第18页。转引自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①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至98页。
    ①【德】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1994年北京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
    ②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③宋英辉:《论合理诉讼构造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④【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⑤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⑥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⑦宋英辉:《论合理诉讼构造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0页。
    ②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③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④【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⑤谢佑平、万毅:《刑事公诉变更制度论纲》,《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⑥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①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页。
    ③赖健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序”,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④谢佑平、万毅:《论刑事审判对象》,《云南法学》2001年第1期。
    ⑤卞建林、魏晓娜:“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⑥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⑦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①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1页。
    ②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③“纠问式诉讼模式”这一名称取自诉讼的“开始手续”——侦查与讯问。这一“开始手续”对其后诉讼的进展起着支配作用并且将对诉讼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④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1至112页;万毅、林喜芬:《宪政型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导向性分析》,《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②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页。
    ①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②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3至115页;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①李仁尚、吴观雄:《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①樊崇义、张中:《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③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宋英辉:《论合理诉讼构造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④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⑤付蔚蔚、张旭良:《试论当前影响法官中立的三个基础性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①【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刘庸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②【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页。
    ③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
    ④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⑤宋英辉:《论合理诉讼构造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⑥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①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②齐延平:《论司法中立的基础》,《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总第95期)。
    ③关于“法定法官制度”的介绍,参见【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④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
    ②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③【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9页。
    ④作为程序正义观念最早起源的“自然正义”原则有两项要求: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诉讼案件中担任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须给予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①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至208页。
    ②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①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②张千帆:《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③Stivers v. Pierce, 71 F.3d 732 (9th Cir.).
    ①张品泽、李岩峰:《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①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②何兵:《法律程序的价值和弊端》,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12日“法治时代”周刊版。
    ③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至92页。
    ①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②【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③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②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③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①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至213页。
    ①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至321页;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②卞建林、李菁菁:《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③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①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②参见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②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页。
    ③万毅:《超越当事人/职权主义——底限正义视野下的审判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④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②张品泽、李岩峰:《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③参见李乐平主编:《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检讨与完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④当然,这种制约显然不是“相互制约”的平等关系。
    ⑤参见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2页。
    ②参见李奋飞:《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成因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③徐阳:《审判中立、审判权威与司法独立探析》,《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④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①刘少英、庞良程:《审判监督权的独立行使》,《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
    ②陈卫东、刘计划:《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探析——兼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③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③谢佑平等著:《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至385页。
    ④【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至31页。
    ⑤【法】米歇尔·克罗其埃:《被封锁的社会》,狄玉明、刘培龙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3页。
    ⑥樊崇义、张中:《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20页。
    ②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5至336页。
    ①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问题与阐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②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5页。
    ③林丽莹:《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性之分际》,《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
    ④万毅:《为审判监督权正名》,《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万毅:《超越当事人/职权主义——底限正义视野下的审判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⑤张凯、周海洋:《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⑥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法学》2006年第7期。
    ②陈濂、柯葛壮、田欢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合理性研究》,《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
    ③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法学》2006年第7期。
    ④陈濂、柯葛壮、田欢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合理性研究》,《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
    ⑤韩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①陈濂、柯葛壮、田欢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合理性研究》,《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
    ②参见韩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③参见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法学》2006年第7期。
    ④参见韩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①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②谢佑平、万毅:《检察监督原则另论》,《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5期。
    ③韩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①相关内容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至262页。
    ②【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③沈亮、肖华东:《“二五纲要”出台,司法改革触及重大核心问题》,《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第11期。
    ④吴刚:《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之思考》,《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7期。
    ②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法学》2006年第7期。
    ③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法学》2006年第7期。
    ④参见吴刚:《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之思考》,《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7期;米滨、钟晓屏、杨香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
    
    ①韩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②韩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
    ③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法学》2006年第7期。
    ③详见:刘英权:“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吗?”,载《检察日报》1999年8月11日;张步文、杨加明:《不诉而审、无辩而判——“虹桥”案审判中的败笔之作》,《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
    ②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页。
    ③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①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24页;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②【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①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②【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③【日】藤木英雄:《刑事诉讼法入门》,日本青林书屋版,第110至111页。转引自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至365页。
    ④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至365页。
    ⑤【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①F. R. Crim. Pro. 31(c):“Conviction of less offense. The defendant may be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se necessarily included in the offense charged or of an attempt to commit either the offense charged or an offense necessarily included therein if the attempt is an offense.”参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②王兆鹏:《一事不再理》,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61页。
    ③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27页。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页。
    ②卞建林、魏晓娜:《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
    ③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至298页。
    ④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28页。
    ⑤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至97页。
    ①【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页。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9页。
    ③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29页。
    ①【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3至764页。
    ②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④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诉审同一原则探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①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31页。
    ①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32页。
    ②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32页。
    ③参见《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加拿大刑事法典》第662条。
    ①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至351页;卞建林、魏晓娜:《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
    ②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至303页。
    
    ①【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②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至365页。
    ③龙宗智:《法官该不该“确定罪名”——审判工作散论之三》,《法学》1999年第3期。
    ①陈卫东、李奋飞:《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②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③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与检察院商量建议其改变指控罪名,然而,检察院在起诉前通常都对相关罪名作过研究,不一定会同意法院的建议。
    ④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①龙宗智:《法官该不该“确定罪名”——审判工作散论之三》,《法学》1999年第3期;龙宗智、李文汇:《关于法院改变指控罪名问题》,《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2年第1期。
    ②在实行诉因制度的国家,起诉事实是经法律规范整理过的事实,与法律不可能截然分开。我国不实行诉因制度,因此这种区分可以是明确而不含糊的。
    ③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至352页。
    ①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参见:卞建林、魏晓娜:《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74页;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宋英辉:《论合理诉讼构造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魏晓娜:《刑事审判中罪名变更问题探讨》,《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
    ②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9条(公诉效力所及于人的范围)也规定:“公诉,对检察官指定的被告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效力。”
    ③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③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③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参见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83至284页。
    ②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页。
    ③参见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④【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⑤【日】铃木茂嗣:“刑事证据法的若干问题”,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页。
    ⑥【日】铃木茂嗣:“刑事证据法的若干问题”,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页。
    ①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②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至94页。
    ③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④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①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至94页。
    ②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赴欧洲考察报告之一:“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进展”,《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①汪建成等:《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②【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0页。
    ③【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④Mireille Delmas-Marty & J. R. Spencer,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307.
    ⑤【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⑥【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0页。
    ⑦汪建成等:《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①Mireille Delmas-Marty & J. R. Spencer,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87.
    ②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①宋英辉、陈永生:《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②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③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④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①卞建林、孙锐:《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②吴宏耀:《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法商研究》2004年05期。
    ②吴宏耀:《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法商研究》2004年05期。
    ③这是一种“先见”,但不是我们要竭力防止的“预断”,因为它与现行庭前审查制度所形成的“预断”不同,它是一种在控辩双方共同影响下的“先见”,而非在审查控方材料所形成的单方面的“偏见”。
    ④吴宏耀:《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法商研究》2004年05期。
    ①吴宏耀:《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法商研究》2004年05期。
    ②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①阿西姆·赫尔曼:“刑事诉讼的不同模式”,载西南政法学院《国外法学参考》1982年第2期。转引自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②John H. Langbein, 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 Germany, West Pub- lishing Company, 1977, p.64.
    
    ①【德】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1994年北京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
    ②【德】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1994年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
    ③【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至67页。
    ①参见劳伦斯(Lawrence, 1968年)52Cr App R 163一案。
    ②赵秉志、罗德立主编:《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
    ③参见亨特(Hunter,1985年)WLR613一案,载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
    ④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06至407页。
    ①奚玮、吴小军:《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②陈如超:《积极能否中立: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论坛》第24卷(2009年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①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
    ②卞建林、郭志媛:《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①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页。
    
    ①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页。
    ②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至251页。
    
    ①参见付长文、邓虹:“谈法官‘庭外调查权’”,《人民检察》1998年第2期。
    ②梁旭东、孙公幸:“试论庭外调查核实权”,载《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①龙宗智:《法官该不该庭外“询问”——审判工作散论之二》,《法学》1999年第2期。
    ②付长文、邓虹:“谈法官‘庭外调查权’”,《人民检察》1998年第2期。
    ①龙宗智:《法官该不该庭外“询问”——审判工作散论之二》,《法学》1999年第2期。
    ②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4至95页。
    ③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04页。
    ①刘永昌、朱拥政:“刑事审判中法官调查核实证据的几个问题探讨”,载《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②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页。
    ①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44至145页。
    ②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③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理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④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①孔令章:《日美法院附设调解与我国法院调解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2005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
    ②参见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06至307页。
    ③刁文静、韩晓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④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
    ①程荣斌、庞华玲:《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版,第313至314页。
    ①陈卫东、张弢:《刑事普遍程序》,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557至566页。
    ②关于主张废除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观点,详见陈卫东、李奋飞:《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秦宗文:《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新探》,《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③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①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②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③【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页。
    ④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①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②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页。
    ④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①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②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③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④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①秦宗文:《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新探》,《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②【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①胡道才:《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剖析》,《人民司法》2004年第9期。
    ②秦宗文:《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新探》,《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③秦宗文:《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新探》,《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①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②秦宗文:《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新探》,《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③【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①秦宗文:《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新探》,《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①陈卫东、李奋飞:《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②陈光中主编:《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页。
    ②陈卫东:《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①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②樊崇义、张中:《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至111页。
    ④Donald L. Horowitz, The Courts and Social Policy,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7, p, 22-23.
    ①谢佑平等:《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至190页。
    ③万毅:《超越当事人/职权主义——底限正义视野下的审判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
    ④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①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②陈瑞华:《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徐美君、李奋飞:《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法学》2000年第10期;陈卫东:《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法学家》2000年第4期。
    ③虞政平:《我国再审制度的渊源、弊端及完善建议》,《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④这一点在轰动全国的刘涌黑社会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
    ⑤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③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①参见韩阳:“刑事再审理由探析”,《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问题与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6至327页。
    ②韩阳:“刑事再审理由探析”,《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①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下)》,《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②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至507页。
    ①梁治平:《沉重的“关系”》,《教师博览》2005年第8期。
    ①【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①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页。
    ①Brian Barry, Theories of Justice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p. 290.
    ②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读书》2007年第4期。
    ③王盼、程政举等:《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9页。
    ④吴宏耀:《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法商研究》2004年05期。
    ⑤中国法制史学会编:《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台)台湾大学法学院1993年版,第335页。
    ①【奥】卡夫卡:《诉讼》(第七章“律师-工厂主-画家”),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②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年第8期。
    ③【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④齐延平:《论司法中立的基础》,《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总第95期)。
    ①K. R.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4th edn. 1962), vol.Ⅱ, pp. 234 and 236.
    ②【英】丹宁勋爵:《家庭故事》,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③梁文道:《群众和法官之间的距离——在和当事人做朋友之余,法官怎么保持判断的中立》,载《南方周末》2010年1月28日第F30版。
    ①张西平:《中国现代学术转型的德国背景》,《读书》2009年第2期。
    ②【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①李奋飞博士认为:“或许,当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应当是:多发现问题,少提些对策。”参见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79页。
    ③【美】赫伯特威克斯勒:《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张千帆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①傅达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警惕“6和9”的迷失》,《社会观察》2009年第11期。
    1.陈光中主编:《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朱立恒著:《公正审判权研究——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龙宗智著:《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左卫民、周长军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刘树德、于同志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舒国滢著:《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1.李奋飞著:《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12.史立梅著:《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谢佑平著:《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15.谢佑平等著:《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6.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问题与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7.万毅著:《超越当事人/职权主义——底限正义视野下的审判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18.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9.卞建林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0.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1.蒋惠玲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2.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
    23.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4.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5.王兆鹏著:《一事不再理》,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
    1.【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英】麦高伟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美】亨利·J·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第七版),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卞建林、魏晓娜:《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
    2.齐延平:《论司法中立的基础》,《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总第95期)。
    3.坚毅:《对于“中立”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4.赵灿:《当今两大诉讼结构的特质及其价值》,《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复刊第2期。
    5.张卫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复刊第1期。
    6.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7.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8.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
    9.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10.周小明:《法官文化与司法公正》,《浙江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年第1期。
    11.左卫民:《公正程序的法哲学探讨》,《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4期。
    12.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法学》1993年第11期。
    13.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年第8期。
    14.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5.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6.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7.陈运财:《论起诉法条之变更与被告防御权之保障——“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4140号判决评释》,《台湾本土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18.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19.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20.陈卫东、刘计划:《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探析——兼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21.张布文、杨加明:《不诉而审、无辩而判——“虹桥”案审判中的败笔之作》,《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
    22.虞政平:《我国再审制度的渊源、弊端及完善建议》,《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23.左卫民、莫晓宇:《指控罪名不能更改之法理分析》,《四川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4.龙宗智:《法院改变罪名问题探析》,《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2期。
    25.高崧、王立民:《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
    26.邓红欣:《论法官的中立性》,《邢台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7.高洪宾:《法官独立审判的探索》,《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28.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29.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读书》2007年第4期。
    30.马岩:《法官中立与相关刑事诉讼制度浅议》,《山东审判》2005年第2期。
    31.陈卫东、李奋飞:《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32.肖建国:《司法公正的观念基础——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研究》,《中国司法审判研究》2001年第1卷。
    33.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34.李昌道:《司法调解与和谐社会》,《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5.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36.刁文静、韩晓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7.谢琼:《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中立及制度保障》,《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1期。
    38.徐阳:《审判中立、审判权威与司法独立探析》,《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9.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
    40.杜素华:《公正与中立的迷离——现行刑事法庭调查运行模式存在问题探究》,《东岳论丛》2009年第7期。
    41.杜任之、高树帜:《中庸、中立、中和、折衷辨议》,《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1986年第3期。
    42.左卫民、万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43.齐延平:《司法权中立的内容构成》,《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
    44.程洁:《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行政法研究》1999年第3期。
    45.王丽娟、徐子强:《刑事诉讼法与法官的中立地位》,《法律适用》2000年第8期。
    46.付蔚蔚、张旭良:《试论当前影响法官中立的三个基础性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7.卢锦泉:《司法中立的法理思考》,《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3期。
    48.宋悦来:《说什么和怎么说:我所理解的法官中立》,《中国律师》2003年第3期。
    49.章武生:《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50.张千帆:《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51.樊崇义、张中:《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52.周永坤:《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改革战略》,《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
    53.刘磊:《“起诉书一本主义”之省思》,《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54.陈卫东、李奋飞:《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法学研究》2004年01期。
    55.刘敏:《从法定法官到选择法官——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论析与启示》,《学海》2005年第1期。
    56.李奋飞:《从“复印件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我国刑事公诉方式改革的一种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57.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58.谢佑平、万毅:《警、检、法:错位与缺位》,《中国律师》2002年第2期。
    59.徐阳:《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配合原则评析》,《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60.邓思清:《对我国案件移送方式的检讨》,《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61.谭存灵:《借鉴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改革我国公诉运行机制》,《现代法学》1994年第3期。
    62.靳学仁:《公检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一个沉重而陈旧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1期。
    63.林劲松、朱珏:《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反思——从刑事诉讼价值角度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64.王安异、毛卉:《论审判的自治与控制》,《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
    65.陈吉生:《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政法论丛》1998年第1期。
    66.肖本山:《控审分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完善》,《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
    67.宋世杰、彭海青:《论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
    68.孙长永:《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研究》,《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69.章礼明:《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利与弊》,《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
    70.陈卫东、韩红兴:《慎防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以日本法为例的考察》,《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
    71.蔡虹:《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目标及其实现——兼论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72.李云:《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人民检察》2010年第2期。
    73.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
    74.杨明:《我国刑事审判权之公正性考察》,《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
    75.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性的追问》,《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76.寥中洪、葛颂华:《选定法官与法定法官——由我国台湾地区选定法官制度谈祖国大陆民事程序改革》,《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77.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诉审同一原则探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78.陆而启:《刑事诉讼法治的困境与出路——一个皮格马利翁效应的神话》,《法学家》2005年第3期。
    79.马贵翔:《刑事司法程序正义探微》,《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80.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81.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罪名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82.马贵翔:《刑事诉讼对控辩平等的追求》,《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83.【美】桑德拉·戴·奥康内:《法院在维护法治中的作用》,《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84.【美】安托尼·斯卡利亚:《法治社会中法院的职责》,《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85.【美】赫伯特?威克斯勒:《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张千帆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1.裴苍龄:《刑事诉讼结构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2.陈卫东、刘计划:《论刑事程序正当化》,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梁旭东、孙公幸:《试论庭外调查核实权》,载《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4.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蒋惠玲:《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17日。
    2.陈瑞华:《司法公正与司法的被动性》,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6日。
    3.刘英权:《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吗?》,载《检察日报》1999年8月11日。
    4.齐吉敏、卞宜亮:《防范情感型关系影响,保持司法行为中立性》,载《检察日报》2010年11月15日第003版。
    5.李坚:《法官不应再称“干警”》,载2004年6月30日《检察日报》。
    6.《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强化司法中立:审者判,判者审》,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2日第001版。
    1.李健:《法官中立制度研究》(指导教师:谢佑平教授),复旦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2.顾伟:《我国刑事庭审法官中立性研究》(指导教师:李浩教授),四川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3.袁锦凡:《论对刑事司法权的监督》(指导教师:徐静村教授),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1.刘召:《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研究》(指导教师:卞建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毕业论文。
    2.俞亮:《证据相关性研究》(指导教师:卞建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毕业论文。
    1. Ofer Raban,“Modern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Impartiality”(London: The Glass House Press, 2003).
    2. Paul Kelly edited,“Impartiality, Neutrality and Justice: Re-reading Brian Barry’s Justice as Impartiality”(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8).
    3. Theodore J. Boutrous, JR. etc.,“State Judiciaries and Impartiality: Judging The Judges”(Washington D.C.: National Legal Center for the Public Interest, 1996).
    4. Malcolm M. Feeley,“The Process Is The Punishment: Handling Cases in a Lower Criminal Court”(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2).
    5. Philip M. Langbroek and Marco Fabri (eds.),“The Right Judge of Each Case: A study of case assignment and impartiality in six European judiciaries”(Intersentia: Antwerp-Oxford, 2007).
    6. Roy B. Flemming, Peter F. Nardulli, James Eisenstein,“The Craft Of Justice: Politics and Work in Criminal Court Communities”(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2).
    7. James Eisenstein, Roy B. Flemming, Peter F. Nardulli,“The Contours Of Justice: Communities And Their Courts”(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8).
    8. Randall Peerenboom edited,“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China: Lessons For Global Rule Of Law Promotion”(New York, 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9. John H. Langbein,“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 German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77.
    10. Arthur T. Vanderbilt,“The Challenge of Law Reform”(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5).
    11. David Luban,“Lawyers and Justice: an Ethical Study”(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12. Thomas M. Franck,“the Structure of Impartiality: Examining the Riddle of One Law in a Fragmented World”(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68).
    1. Leslie W. Abramson,“Appearance of Improriety: Deciding When a Judge's Impartiality‘Might Reasonably Be Questioned’”, 14 Geo. J. Legal Ethics 55.
    2. Patricia Hughes,“S. (R.D.): A New Direction in Judicial Impartiality?”9 Nat'l J. Const. L. 251.
    3. Stephanie Cotilla, Amanda Suzanne Veal,“Judicial Balancing Act: The Appearance Of Impartiality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15 Geo. J. Legal Ethics 741.
    4. Joe Cutler,“Oops! I Said It Again: Judicial Codes Of Couduct,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Definition Of Impartiality”, 17 Geo. J. Legal Ethics 733.
    5. Melissa E. Loewenstern,“The Impartiality Paradox”, 21 Yale L. & Pol'y Rev. 501.
    6. Scott Robert Brown,“Deters v. Judicial Retirement And Removal Commission: Free Speech And The Appearance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22 N. Ky. L. Rev. 497.
    7. Bradley Wendel,“Impartiality In Judicial Ethics: A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22 Notre Dame J.L. Ethics & Pub. Pol'y 305.
    8. William Lucy,“The Possibility Of Impartiality”, 25 Oxford J. Legal Stud. 3.
    9. Monroe H. Freedman,“Judicial Impartiality In The Supreme Court - The Troubling Case Of Justice Stephen Breyer”, 30 Okla. City U. L. Rev. 513.
    10. Phyllis Williams Kotey,“The Real Costs Of Judicial Misconduct: Florida Taking A Step Ahead In The Regulation Of Judicial Speech And Conduct To Ensure Independence, Integrity, And Impartiality”, 31 Nova L. Rev. 645.
    11. Kathy Mack, Sharyn Roach Anleu,“Performing Impartiality: Judicial Demeanor And Legitimacy”, 35 Law & Soc. Inquiry 137.
    12. Sherrilyn A. Ifill,“Judging The Judges: Racial Diversity, Impartiality And Representation On State Trial Courts”, 39 B.C. L. Rev. 95.
    13. Joseph J. Darby,“Guarantees And Limits Of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ge”, 41 San Diego L. Rev. 997.
    14. Jeffrey W. Stempel,“Impeach Brent Benjamin Now!? Giving Adequate Attention To Failing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47 San Diego L. Rev. 1.
    15. Benjamin B. Strawn,“Do Judicial Ethics Canons Affect Perceptions Of Judicial Impartiality?”, 88 B.U. L. Rev. 781.
    16. Theodor Meron,“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99 Am. J. Int'l L. 359.
    17. Leonard A. Bennett,“The Impossibility Of Impartiality: Interest In Judicial Reflection As A Denial Of Due Process For A Criminal Defendant”, 4 Geo. Mason U. Civ. Rts. L.J. 275.
    18. Jason E. Williams,“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 Threatens Judicial Impartiality In Texas”, 41 Hous. L. Rev. 201.
    19. John L. Kane, Jr.,“Judicial Impartiality: Passionate or Comatose?”, 40 No. 4 Judges' J. 13.
    20. Judith Resnik,“Managerial Judg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96:374, 1982].
    21. Robert S. 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60 Cornell Law Review 1-52 (1974).
    22. Stephen Sedley,“When should a judge not be a judge?”London Review of Books, Vol. 33 No. 1·6 January 2011, pages 9-12.
    23. David Phillip Jones,“Recent Developments in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15 Can. J. Admin. L. & Prac. 81.
    24. James E. Moliterno,“The Administrative Judiciary’s Independence Myth”, 41 Wake Forest L. Rev. 1191.
    25. Martin L. Friedland,“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Accountability: A Canadian Perspective”, 7 Crim. L.F. 605.
    26. Jason E. Williams,“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 Threatens Judicial Impartiality in Texas”,41 Hous. L. Rev. 201.
    27. Sherrilyn A. Ifill,“Do Appearances Matter?: Judicial Impartiality and the Supreme Court in Bush V. Gore”,61 Md. L. Rev. 606.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