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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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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救济制度,它是为当事人能够排除法院非合法性的管辖,从而维护自身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所享有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该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构建及良性运作具有重大意义。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遍确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在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八条确立了该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相比,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较晚且由于缺乏应有的重视,制度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当事人的法定管辖权益难以获得保障、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处理存在随意性、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救济功能。
     但随着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进程,管辖权异议制度通过立法、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完善,2008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管辖权错误情形做出的再审规定也将无疑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本文拟在学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新的发展情况及现状,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尚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管辖权异议制度及管辖制度的良好发展。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功能、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制度现状做出了阐述;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对司法实践中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其中特别对2008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民事管辖权异议再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第三个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以本文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所存在的问题为基础,通过司法实践中已有的成功经验、境外立法等来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建议。
引文
1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37页。
    2 杨路著:《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3 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4 孙邦清著:《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249页。
    10 鑫富药业(002019)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一案中,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并定于2008年5月30日举行申请再审复查听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鑫富药业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1号《应诉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
    11 苏哲林:《最高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民事管辖有异议可听证》,法制日报2009年1月13日版。
    16 李亚敏:《EB/OL》,京报网2006年5月18日,转引高博:《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思考》,载《广西大学学报》2008年8月第4期。
    17 孙邦清著:《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264页。
    18 常怡:《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10月20日。
    19 张卫平:《管辖错误不宜作为民事再审的事由》,2007年09月18日中国法院网。
    20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47页。
    21 同上。
    22 同上,此处省略事项为:“(2)如原判决作出后,发现由于一方当事人所为,一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字据被扣留而未提出;(3)如发现判决系以其作出后经认定或经裁判宣告属于伪造的文件、字据为依据;(4)如发现判决系以其作出后经裁判宣告为伪证的假证明、假证言、假宣誓为依据。”
    23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等。
    24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为:“(1)判决法院的组成没有法律的规定时。(2)依据法律不得参与判决的审判官参与裁判时。(3)对法定代理权、诉讼代理权或对于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缺乏必要的授权时。(4)参与裁判的审判官,犯与案件有关职务上的罪行时。(5)依据他人在刑事上应处罚的行为而进行自认或提出可以影响于判决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受到妨碍时。(6)作为判决证据的文书或其他物证,是出于伪造或变造时。(7)以证人、鉴定人、翻译或经宣誓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虚伪陈述,作为判决的证据时。(8)作为判决基础的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根据其后的裁判或行政处分已经变更时。(9)对于影响于判决的重要事项遗漏判断时。(10)经声明不服的判决,与此前所宣告的确定判决相抵触时。”
    25 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26 乔欣、郭纪元著:《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年版,第73页。
    27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对判决或命令的救济](B)[错误;疏忽;可原谅的过失;新发现的证据;欺诈等]根据申请和正当的条件,法院可以以下列理由给予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终局判决、命令或程序的救济;(1)错误、疏忽、突袭或可原凉的过失;(2)新发现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在依据本规则第59条(B)规定申请重新审理的期间内,即使相当地注意也不能发现的新证据;(3)欺诈(无论从前称之为内部的还是外部的)、虚假表示或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不良行为;(4)判决无效;(5)判决被履行、被放弃或被解除,或者作为判决基础的前一判决已被推翻或以其他方式被撤消,或者该判决将来适用会不公正;(6)其他任何救济判决效力的正当理由。
    28 金石平、赵维华:《当前经济审判管辖权异议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法律适用》2001年第3期。 知(京高法发[2009]73号)》中要求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但是该规定也仅是针对特定审查对象所作出的地方性规定,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32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47页。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2.杨容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
    6.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乔欣、郭纪元著:《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年版。
    8.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孙邦清著:《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10.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湖北省高院民事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12.唐力主编:《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索引》,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1.杨路著:《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2.毛荔萍:《析举证期限与管辖权异议期间之关系》,载《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07年8月23日。
    3.苏哲林:《最高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民事管辖有异议可听证》,载《法制日报》2009年1月13日版。
    4.金石平、赵维华:《当前经济审判管辖权异议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3期。
    5.王福华:《解决民事管辖权争议的两种模式》,载《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6.常怡:《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载《中国民商法 律网》2003年10月20日。
    7.张卫平:《管辖错误不宜作为民事再审的事由》,载《中国法院网》2007年09月18日。
    8.高博:《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思考》,载《广西大学学报》2008年8月第4期。
    9.王长发:《管辖权异议之审查若干问题研究》,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7卷第4期。
    10.王茜:《论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3月。
    11.陈凤其《浅论管辖权异议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02月。
    12.马永哲:《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4月。
    13.安燕燕:《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01月。
    14.王福华:《民事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研究》,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1年。
    15.张勇:《论管辖权异议及立法之完善》,载《湖北三峡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16.傅郁林:《管辖权异议背后深藏玄机》,载《法制日报》2002年10月24日。
    17.邬林毅:《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思考》,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18.许少波:《论我国的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完善》,载《河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19.杨成良:《对我国民诉中管辖权异议之我见》,载《西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20.蒋剑鸣,郑慧:《民事管辖异议制度中举证、质证和认证问题探析》,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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