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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审判制度改革及实践——以奉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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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地方审判制度改革是晚清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新式审级权限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和诉讼裁判制度等地方审判制度的改革与运作对中国法制近代化产生重要影响,它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制度,为近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奠定基础。但是审判制度层面的先进性战胜影响深远和沉积深厚的封建性是非常艰难的,一系列不利因素导致地方审判制度改革具有极大局限性。尽管如此,但从中国法制近代化这一主题看,它对我国法制近代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从这一思路出发,以奉天地方审判制度改革为例,试图对清末地方审判制度改革及运作情况做一初步考察,为当前审判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
     文章首先从政治、经济、思想观念的变迁以及世界化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清末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封建政治体制与经济多元化的冲突,以及西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平等、司法独立等近代资本主义思想观念的传入和司法事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为清末地方审判制度改革提供了条件,而特定的社会变迁成为这一时期改革的社会背景。
     其次,文章从政策和实践两方面对清末奉天地方审判制度的改革过程进行考察。1900年“变法上谕”到1906年4月“五大臣出洋考察”为第一阶段,这是地方审判制度改革的理论构思阶段;1906年7月13日“立宪上谕”的颁布到1910年“五年预备立宪”的开始为第二阶段,这是奉天地方审判制度改革实施和部分地方审判制度开始运作阶段;1910年11月到1911年10月是奉天地方审判制度改革由高潮走向低潮的阶段。
     第三,文章详细论述奉天地方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对审级权限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和诉讼裁判制度进行考察,并将其同中国传统的审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新制度的优劣。新式审判制度的确立虽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审判体制,为近代资本主义司法体制的确立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四,文章一方面对新式审判制度的社会实践进行重点论述,考察奉天地方
    审判制度改革的运作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及社会的反应;另一方面对这一改革做出
    客观公允的评判。地方司法运作虽有后期的不理想局面,但前期运作积极而富有
    成效,前期良好的社会运作很好地证明了这一新制度的先进性。然而后期的社会
    运作状况又说明了这一改革在当时难逃“失败”的必然命运,分析这一改革在当
    时不能成功的深层社会原因是认识这一问题的关键。
     最后,文章从总体上对奉天地方审判制度改革影响做一小结,并就该领域的
    研究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对这一时期司法审判制度改革“近代化”的认识问题。
    近代化改革应该是全面的、整体的,光靠某个方面、某个局部的改革是不够的、
    不全面的。中国近代化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等全方位的近代化,
    少了哪一个方面或只做哪一个方面的努力都是不够的。二是对奉天地方审判制度
    改革的评价问题。许多学者认为清末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是一次失败的尝试,本文
    并不这么认为;恰恰相反,清末地方审判制度改革在清末社会范围内看,我们可
    以说它失败了,但如果将它放在中国近现代发展史的范围内考察,无疑它又可以
    称得上是一次成功的改革。
Judicial reform in late Qing Dynasty was one of most important content of legal reform. The reform and practice of the new judicial institution which included the judicial levels and jurisdiction institution, judicial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litigation and judicial adjudication institution and so on. It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 and formed a base for the modern judicial system. But the advantage of the new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couldn't conquer the feudal backwardness which was so heavy and strong. A series of backwards and feudal factors resulted in failure of the Fengtian province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However, as for as the history of Chinese judicial modernization is concerned, the reform had a great influence.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this thesis tries to make an exploration on the local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and social practice through analyzing the innovation in Fengtian.
    First of all, through analyzing of the change of politics economy ideology and global tendency and other aspects, this thesis goes to analyze the social backgrounds and situations of the reform. Confliction between feudal politic system and various economic factors the import of freedom democracy equality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so on new ideas, in addition to the judicial case globalization, above-mentioned all had provided the favorable factors for the reform.
    Secondly it discusses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 which 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whole country. From the two different parts of the policy and practice, this thesis makes a brief description about the process of Fengtian local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The first stage is from the 1900 to 1906 which is the theory preparation and consideration stage. The second stage is from 1906's ready constitutional edict declaration to 1910's prepared constitution reform in five years which is the stage of the local application and partly social function of the reform. From 1910 to 1911 was the ending stage, in this stage, the reform came from the climax to the lowest ebb.
    Thirdly the thesis detailed to discuss the contents of the local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which includes the judicial levels and jurisdiction institution judicial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litigation and judicial adjudication institution. Through comparing the new judicial institution with the old tradi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 the thesis wants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reform. The new institution had its shortcoming, but in the long run, it changed the old tradi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 and had an important devo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legal system.
    In the forth part, in one side, the thesis emphatically inspects the social practice of the local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and goes on to analyze the social effect as well as the social reflection. In other side, it gives an objective appraisal to it. The local judicial practice had a negative ending, but the beginning was active and gained a great achievement which proved the new institution was advanced. However, the failed ending told us that the reform could not escape the failing destiny, especially at that time. To analyze themam reasons why the local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is not successful in such backgrounds is the key to understand the result.
    Lastly, the thesis gives a brief summary to the historic effect of the reform and provides two pieces of advice to research the legal reform. One is about how to underst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 The reform of modernization will be included all the aspects of the society such as economy, politics culture and social psychology and so on. Relying on one aspect or part is not advisable, shorting of one aspect or part is not successful. The other is about how to appraise the local judicial institution reform. A lot of scholars considered the reform as a failed one, the author has an opposite opinion. The judicial reform maybe failed if we put it in late Qing social surroundings, but when we consider i
引文
[1] 《光绪朝东华录》,卷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4602页。
    [2] 李光灿:“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评<寄簃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3页。
    [3] 《光绪朝东华录》,卷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4919页。
    [4] 苑书义:《张之洞全集》,卷六十九,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版,总1773页。
    [5]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卷九,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65页。
    [6] 《白虎通》,卷三,下,第217—221页。
    [7] “物性说”,《申报》,1875年11月17日报。
    [8] 《申报》,1874年2月2日报。
    [9] 赫德:《改善中国法律与政务之条陈》,转引自《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人法的近代变革》,王健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0页。
    [10] 《光绪朝东华录》,卷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4601-4602页。
    [11] 《清实录·德宗录》,卷四百九十五,中华书局,1987年7月版,北京,第537页;《光绪朝东华录》,卷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4864页。
    [12] “出使各国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7月版,第6页。
    [13] “出使各国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英考察大概情形暨赴法日期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7月版,第11页。
    [14] “出使各国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法考察大概情形并再赴英呈递国书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7月版,第15页。
    [15] 沈桐生辑:《光绪政要》,卷五,文海出版社,第219页;《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3页。
    [16] 《盛京时报》,卷一,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报,第128页。
    [17]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9,职官25,考8993。
    [18][19][20][21][22] 《盛京时报》,卷三,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六月初五日、六月
    
    十二日、六月十四日报,第320、320、254、293、299页。
    [23][24][25] 《盛京时报》,卷四,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九日、九月二十日、九月十九日报,第47、375、371页。
    [26][27]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十一月二十七日报,第185、245页。
    [28] 《政治官报》,第四卷,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第七十八号报,第496页。
    [29]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报,第257页。
    [30][31]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报,第257页。
    [32]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六日报,第273页;《东三省政略》,总5937页。
    [33] 《盛京时报》,卷六,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报,第71页。
    [34] 《盛京时报》,卷六,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十三日报,第25页。
    [35] 《政治官报》,卷七,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第一百五十二号报,文海出版社,第38页。
    [36] 《盛京时报》,卷六,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报,第359、365、371、383、389页。
    [37] 《盛京时报》,卷六,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十三日报,第25页。
    [38] 《政治官报》,卷八,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百五十三号报,第563—566页。
    [39][40] 《盛京时报》,卷七,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二日至初四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报,第154-159、214页。
    [41] 《政治官报》,卷二十,宣统元年三月二十日第五百四十八号报,第404页。
    [42]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六日报,第390页。
    [43] 《民吁日报》,阳历1909年5月25日报,第3页。
    [44] 《盛京时报》,卷十三,宣统元年十一月初六日报,第136页。
    [45] 《政治官报》,卷四十,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五号报,第219页。
    
    
    [46] 《盛京时报》,卷十七,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报,第226页。
    [47] 《政治官报》,卷三十四,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九百六十二号报,第465-466页。
    [48][49] 《盛京时报》,卷十一,宣统元年六月二十日、四月二十八日报,第283、105页。
    [50] 锡良著:《锡清弼制军奏稿》,文海出版社,总897页。
    [51] 《东方杂志》,宣统二年第四期,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报,第130—132页。
    [52] 《政治官报》,卷十七,宣统元年正月初十日报,第74—76页。
    [53]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三月十一日报,第335页。
    [54][55] 《盛京时报》,卷十一,宣统元年四月初十日报,第44页。
    [56][57][58]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五月十八日、六月初七日报,第243、193、277页。
    [59]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七月十七日报,第81页。
    [60] 《政治官报》,卷四十八,宣统三年闰六月初七日第一千三百四十八号报,第132-133页。
    [61][62]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六月三十日报,第348、374页。
    [63] 《光绪朝东华录》,总5598-5599页。
    [64] 同[63]。
    [65] 《光绪朝东华录》,总5599-5600页。
    [66] 《盛京时报》,卷三,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九日报,第273页。
    [67] 徐世昌著:《退耕堂政书》,文海出版社出版,总567-570页。
    [68][69]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月初六日报,第245、273页。
    [70] 徐世昌著:《退耕堂政书》,卷二,总683页。
    [71] 《盛京时报》,卷七,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二至初四日报,第154—159页。
    [72] 《盛京时报》,卷十六,宣统二年七月十二日报,第51页。
    [73] 《光绪朝东华录》,总5578页。
    [74]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九,总3462页。
    
    
    [75] 《奏编定京外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办事章程》,《政治官报》,卷四十六,宣统三年五月十四日第一千二百九十六号报,第241-245页。
    [76] 刘子杨编:《清末地方官制考》,卷五,紫禁城出版社出版,1988年6月版,第130页。
    [77] 《光绪朝东华录》,总5827-5828页。
    [78]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报,第309页。
    [79] “奉天省”,‘司法’,《东三省政略》,卷十,总5946页。
    [80] 《法部奏提法司办事划一章程》,《政治官报》,卷四十四,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号报,第475页。
    [81] 锡良著:《锡清弼制军奏折》,总900-1317页。
    [82] 《光绪朝东华录》,总5505页。
    [83] 赵尔丰编:《清史稿》,中华书局,1976年7月第一版,北京,总3464页。
    [84] 《盛京时报》,卷四,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报,第375页。
    [85] 《政治官报》,卷四十一,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五号报,第531-532页。
    [86] “内务”,《法部大理院会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三期,光绪三十三年三月,第181页。
    [87]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报,第285页。
    [88] 《断狱、狱囚取服辩》,《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89]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94页。
    [90][91] 《奉天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三章,第68条’,《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报,第291页。
    [92] 《安吴四种》,卷三十一,下,总2182页。
    [93]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50-51页。
    [94][95]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六日报,第273页。
    [96] 《国风报》第一年第十六号,第7-9页。
    
    
    [97] 《盛京时报》,卷五,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报,第245页。
    [98] 《政治官报》,卷四,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报,第496页。
    [99] 《盛京时报》,卷十三,宣统元年十月二十六日报,第98页。
    [100]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五月十八日报,第193页。
    [101]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六日报,第390页。
    [102] 《盛京时报》,卷九,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报,第193页。
    [103] 《盛京时报》,卷十七,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报,第214页。
    [104][105][106][107][108]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九日、二月十二日、二月三十日、二月二十六日、二月二十日,第249、112、177、161、141页。
    [109] 《盛京时报》,卷七,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报,第195页。
    [110] 《盛京时报》,卷六,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报,第175页。
    [111] 《盛京时报》,卷十四,宣统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报,第66页。
    [112] 《安吴四种》,卷三十一,刑一,下,总2168页。
    [113] 卞宝等《札漳州府张署守》,载《卞制军书》,转引自赵晓华的“清末积案问题”,《清史研究》,2000年01期。
    [114]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二月三十日报,第177页。
    [115]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八月初七日报,第191页。
    [116]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二月二十六日报,第161页。
    [117]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报,第478页。
    [118]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报,第302页。
    [119] 《盛京时报》,卷七,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报,第195页。
    [120][121]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闰六月二十六日报,第99、484页。
    [122] 《盛京时报》,卷十二,宣统元年七月二十四日报,第116页。
    [123]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九月十二日报,第384页。
    [124][125]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五月初三日、二十五日报,第136、227页。
    
    
    [126][127] 《民吁日报》,1909年7月3号报,第3页。
    [128]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四日报,第475页。
    [129]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七月十八日报,第89页。
    [130][131]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七月十五日报、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报,第69、272页。
    [132][133] 《盛京时报》,卷十九,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四日报、宣统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报,第475、368页。
    [134]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七月初八日报,第37页。
    [135] 《盛京时报》,卷二十,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报,第272页。
    [136] 《政治官报》,卷四十八,宣统三年闰六月初一日第一千三百四十二号报,第29页。
    [137] 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14—218页。
    [138] 公丕祥:《外部影响与内发力量——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因机理》,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北京,第55页;另参见罗荣渠:《论现代化的进程》,刊于《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139] “内务”,“法部奏京师各级审判预算经费请拨款开办折”,《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二期,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报,第101页。
    [140] 《大公报》,卷十三,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九月九日第二千九百一十八号报,第46页。
    [141] 《内阁官报》,卷五十一,宣统三年九月初十日第六十九号报,第164-165页。
    [142] “法部主管试办直省宣统四年国家岁出预算经常临时原报复核附则简明总数表”,《内阁官报》,卷五十一,宣统三年九月十二日第七十一号报,第178-179页。
    [143][144][145][146][147]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一日、闰二月十一日、十七日、三月初一日、三月初六日,第260、219、241、292、316页。
    [148] 《盛京时报》,卷十四,宣统二年正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报,第37-46页。
    [149] 李鸿文、张本政主编:《东北大事记》,吉林文海出版社,1987年4月版。
    
    
    [150] 梁启超:“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新民说》,第一节,商务印书馆,民国五年九月初版。
    [151] 《尊新》,《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6月第一版,第32页。
    [152] 朱勇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3-4页。
    [153] 庞德:Draft of a preliminary report to the minister of justice。转引自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63页。
    [154] 罗炳吉:An introduction to china law in the china law review(1930),vol,4,No,5,转引自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月版,第12页。
    [155] 《民立报》,卷九,西历一千九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号报,总1967页。
    [156] 《内阁官报》,卷五十,宣统三年八月十四日第四十三号报,第459-460页。
    [157] 《民立报》,卷十一,西历一千九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号至十一号报,总2372-2379页。
    [158] 孙谦:《晚清时期诉讼观的演变》,《江汉论坛》,1991年,第二期。
    [159] 《司法专刊》,第190期,第6页,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卷九,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203页。
    [160] 《20世纪中国法制回顾与前瞻研讨会综述》,《政法论坛》,2000年10月,第158页。
    [161] 《宣统政纪》,卷七,中华书局,1987年7月;《清实录》,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下,第128页。
    [162] 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14页。
    [163] 梁景和:《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2月版,《博士论丛》,第66页。
    [164] 《盛京时报》,卷十,宣统元年三月十一日报,第335页。
    [165] 《政治官报》,卷二十,宣统元年三月初三日第五百三十一号报,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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