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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资助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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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资助是给付行政的重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致力于改善社会状况、增进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进程。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政府可以用于行政资助的资源也空前庞大,这是一个机遇,同时也蕴藏着风险和挑战。为了用好宝贵的财源,最大程度地增加人民的福祉,必须将行政资助的运行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本文即围绕行政资助法治化这一目标展开,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行政资助的理论概述。行政资助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环境改善等公共目的,为相对方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使相对方实现自己利益需求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资助具有引导和激励符合特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官民合作、彰显行政民主的功能。社会法治国理论、激励理论和博弈论是行政资助的理论基础。行政资助与国际经济法上的补贴概念在外延上存在交叉关系,与行政补贴、行政救助、行政补助、转移支付等概念亦有不同。行政资助的分类包括利益交付型资助与负担减免型资助、竞争性资助与非竞争性资助、扶持型资助与奖励型资助等。
     第二章为行政资助的基本原则。从行政资助存在侵益可能性、涉及公共资金合理使用的重大公共利益等角度来看,在行政资助领域应当坚持依法资助原则。除了依法资助原则外,行政资助的基本原则还包括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
     第三章为行政资助的实体规制。行政资助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体现公共性,基本权与一般法律原则也应该在行政资助的实体规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领域,对行政资助的共性问题予以一般性规定的规制规范亟需制定,将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立法思路上,行政资助的范围界定不宜过大,否则难以归纳共性,法律规制也无从下手,应该将行政资助界定为包括金钱、实物、优惠贷款的给予和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在内的负担减免型资助,而不包括提供担保和优惠的缔约机会等其他经济支持形式。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在立法范围的选择上,应选择最为典型的行政资助形式——金钱、实物的给付进行立法。
     第四章为行政资助的程序规制。从程序规制的角度看,在行政资助的申请阶段,要保证信息公开,建立听证制度,在实施阶段,要建立有效的义务履行确保机制,以此来保证行政资助充分实现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第五章为行政资助的司法救济与其他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体申请行政资助,如果被拒绝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寻求救济。将来我国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实现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课予义务诉讼,直接地回应申请者的权利诉求。除此之外,我国还需建立一般给付诉讼,以使行政合同形式的行政资助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有助于加强对行政资助的监督。除了司法救济外,行政资助的法治化还要求建立起包括行政复议、预算审议、审计监督等方式在内的其他监督制约机制,使行政资助行为得到更加全面、严密的规制。
Administrative subsid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upply administration, which is animportant measure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using to improve social status and promotethe public interests. Administrative subsidy is deeply influencing the process of social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strength, the resources which canbe used for administrative subsidy become unprecedented huge. This is an opportunity, atthe same time, there are risks and challenges. In order to make good use of valuableresources and increase the welfare of the people to the greatest degree, the course ofadministrative subsidy must be brought into the orbit of rule of law. This paper is justexpounding and proving around this goal. This paper consists of introduction, text andconclusion and the text consists of fiv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fundamental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Administrativesubsidy is an optional administrative act, which provides money and material help for the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blic purposes such as economicdevelopment, cultural prosperity and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help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realize their own interests. Administrative subsidy canguide and encourage actions for specific public interests,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realize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highlight the function ofadministrative democracy. Social rule of law state theory, encouragement theory and gametheory are theoretical bases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There is cross relation on extensionbetween administrative subsidy and subsidy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dministrativesubsidy is also different from administrative salvation,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transferpayment and other concepts. Administrative subsidy can be divided into interest-deliveryadministrative subsidy and burden-reduction administrative subsidy, competitiveadministrative subsidy and noncompetitive administrative subsidy, support typeadministrative subsidy and reward type administrative subsidy.
     The second chapter is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Administrativesubsidy may invade interests of other social subjects. Administrative subsidy is also related to reasonable use of public money, which is important public interests. So the principle ofutilizing subsidy according to law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administrative subsidy.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trustprotection principle are also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The third chapter is substantiv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Theadministrative subsidy must be set and implemented in order to target public interest.Publicness must be embodied in it. Fundamental rights and general legal principles shouldals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ubstantiv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In thisfield, 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regulational norms to provide common rules. And thislegislation will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n the substantiv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subsidy. In this legislation, the range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should not be too wide, orelse we can not sum up the commonness and legal regulation will also be very difficult.Administrative subsidy should consist of delivery of money, material objects andconcessional loan. Burden-reduction administrative subsidy is another type of it. But otherEconomic support forms such as offer of guaranty or preferential chance to sign a contractshould not be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needs of the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we should choose the delivery of money and material objects,which is the most typical administrative subsidy, to carry out the legislative work.
     The fourth chapter is procedural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In the view ofprocedural regulation, we should ensur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stablish the system ofhearing at the application stage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weshould establish effective mechanisms to ensure the obligations. Only in this way we canensure the administrative subsidy realize its system function fully.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judicial remedy and other supervisory mechanisms. At presentin our country, when social subjects apply to administrative subsidy, they can bring arevocation litigation if the application is refused. In the future our country should amend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realize the categor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establish real obligation imposing litigation, responding to the applicant directly. Besides,we should establish general administrative supply litigation, making administrative subsidycarried through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get satisfying effective remedy. Establishment oftaxpayer litigation will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ng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as well.Besides the judicial remedy,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sidy also require the establishment of other supervisory mechanisms, which consist of 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 examination of budget, audit supervision and so on. So the administrativesubsidy can be regulated more comprehensively and more rigorously.
引文
①刘泰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撤销原浙大教师贺海波、吴理茂科学基金申请资格》,载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GB/9168391.html。
    ①参见李媛:《松下、LG、长虹等家电上“黑榜”》,《新京报》2013年2月18日,B06版。
    ②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补助对象是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补助标准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各地据此也先后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③参见张汉澍:《80元补贴去向:猪“游泳”背后的账本》,《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3月27日,第18版。
    ①【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②田文利:《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及其法治化路径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
    ③王贵松:《行政资助裁量的正当化规制》,《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第128页。
    ④尤乐:《论行政资助的概念、主体和目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72页。
    ①蒋炜、武亭廷:《论我国行政资助制度之完善》,《河北法学》2011年第5期,第198页。
    ②关于财政贴息这种形式的行政资助,参见张红:《财政贴息的行政法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75-81页。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页。类似的表述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③喻少如:《行政给付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①【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②在日本,关于公的扶助,制定了《生活保护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定了《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介护保险法》等;关于公共卫生,制定了各种医疗法;关于社会福祉,制定了《社会福祉法》、《儿童福祉法》、《老人福祉法》和《身体残疾者福祉法》等。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③王姝、蒋彦鑫:《北京首晒行政经费去年129.9亿》,《新京报》2012年7月27日,A27版。
    ①【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②龚维斌等著:《中外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③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编著:Introduction to Social Security,日内瓦:1989年版,第2页。
    ①关怀、林嘉主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②黎建飞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③【英】内维尔哈里斯等著:《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④这就与前述不需申请、单方决定并给予的新农合财政补贴不同,体现了社会保障行政方式的多样性。
    ⑤【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页。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③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05页。
    ④【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⑤田文利:《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及其法治化路径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页。
    ①白朝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3年拉动消费6800亿元》,《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第46期,第59页。
    ①孙慰川:《台湾电影辅导金政策的嬗变》,《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65页。
    ②黄学贤、吴菲:《“服务型政府”理念下新型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第61页。
    ③参见孔凡宏:《西方民主行政理论产生的原因探索》,《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750页。
    ①张国庆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1页。
    ②孙学玉、杜万松:《政治民主向行政民主拓展的逻辑与保障》,《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年第3期,第52页。
    ③关于社会国观念的源流,参见葛先园:《社会国原则研究》,苏州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第22-41页。
    ④【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9页。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4-167页。
    ②E. Forsthoff, Der introvertierte Rechtsstaat, in: Rechtsstaat in Wandel,1964, S.213.转引自陈新民:《法治国家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页。
    ③Pieroth/Schlink, Staatsrechte Ⅱ,15.Aufl.,1999,Rn.85.转引自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44页。
    ④Katharia Sobata, Das Prinzip Rechtsstaat, T bingen1977, S.263.转引自赵宏:《法治与行政——德国行政法在法治国背景下的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30页。
    ⑤BVerfGE1,97,105.转引自自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45页。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页。
    ②组织行为学是行为科学在管理领域的应用,是综合运用各种与人的行为有关的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科学。参见关培兰编著:《组织行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第118页。
    ③关于管理激励理论的归纳参见童毅华:《西方管理激励理论述评》,《理论观察》2004年第4期,第71-72页;陈国海编著:《组织行为学》(第3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150页;关培兰编著:《组织行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77页。
    ①史文涛、邓淑莲:《激励理论的逻辑分析》,《求索》2007年第8期,第71-73页。
    ①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②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439页。
    ③胡俊超:《国外激励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基于“经济人”假设和放宽假设的分析》,《企业经济》2007年第4期,第129-131页。
    ④黄福宁:《泛经济人假设与激励制度设计、应用》,《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9期,第35-36页。
    ⑤关于博弈论相关概念和理论的介绍,参见范如国编著:《博弈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罗云峰主编:《博弈论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①参见杨家威:《低碳经济中政府补贴的博弈分析》,《商业研究》2010年第8期,第109-112页。
    ②罗云峰主编:《博弈论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①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①欧福永等著:《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①State aid这一概念在中文文献中有不同译法,吴兴光教授、单一博士译为“国家援助”,喻文光博士译为“国家补助”,谢立斌博士译为“(国家的)补贴”,笔者认为,从该概念的内涵来看,因与《SCM协定》中的补贴概念不同,为示区别,译为“国家援助”较妥。参见吴兴光编著:《欧盟有关政府行为控制的法律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73页。
    ②Marco M. Slotboom, Subsidies in WTO law and in EC law:(Broad and Narrow Definitions), Journal of World Trade(Law-economics-public Policy), June2002v36i3p.517(26).转引自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①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页。
    ②裘坚建:《行政补贴概念辨析——WTO和行政法学的两维视野》,《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6页。
    ①洪银兴、尚长风编著:《公共财政学》(第三版),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4-116页。
    ②参见肖慧:《我市发放上月临时物价补贴补助总额达53.5万元》,《徐州日报》2012年1月30日,第6版。
    ①李扬:《财政补贴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3页。
    ②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③关怀、林嘉主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4页。
    ④廖益光主编:《社会救助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⑤胡务主编:《社会救助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⑥席能:《行政救助法治化研究综述》,《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75页。
    ①有的时候(行政)补助也用于表示奖励的含义,其与行政资助的关系见下文行政资助与行政奖励关系的论述。
    ②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页。
    ①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2-83页。
    ②官永彬:《财政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12年第3期,第12页。
    ③徐孟洲等著:《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5-360页。
    ④尤乐:《行政资助与转移支付之辨析》,《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9页。
    ①参见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17-28页。
    ①姬亚平:《行政奖励法制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莫于川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0页。
    ③典型的条款如该规定第8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一)主持国际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三)主持行业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四)主持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五)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六)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七)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八)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0万元;(九)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5万元;(十)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十一)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①该文件第8条规定:“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定的,资助额度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10%—30%,最高不高于5万元;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按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30%—50%执行。(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完成任务后,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②李沫:《激励型监管的行政法思考》,《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第86-87页。
    ①莫于川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4页。
    ②莫于川等著:《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
    ①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②【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6-72页。
    ①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②【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③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理论的发展历程,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22-178页。
    ④【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①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4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①BVerfGE68,1,86.转引自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4页。
    ②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79-195页。
    ③【日】中西又三:《行政法1》(改订版),中央大学通信教育部2003年版,第28页。转引自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①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00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②参见李惠宗:《行政法要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22页。
    ①【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②黄学贤:《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若干问题探讨》,《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第117页。
    ③至于行政资助应当属于相对保留还是绝对保留的范围,笔者认为,从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和保证行政效率的角度来看,行政资助可以纳入相对保留的范畴,即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在相关资助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授权最高行政机关先行就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如果和预算控制有机结合,这种授权立法仍能使行政资助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之中。
    ①参见廖义男:《经济辅助之主要类型及辅助行为之法基础——经济辅助之法律问题研究(二)》,《台大法学论丛》第7卷第1期,第88-90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③【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6页。
    ①GewArch,2002年,第192页以下,参见【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7-308页。
    ②参见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53-69页。
    ①关于这部法律的中文译名,国内有不同表述,杨建顺教授译为《补助金公正化法》,凌维慈博士译为《有关补助金等预算执行适当化之法律》,台湾地区学者一般根据日文法律名称中原有的“适正化”三个汉字,直译为《补助金适正化法》。笔者认为,从这部法律的内容来看,规范了补助金的申请、决定、执行、返还、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内容,可以理解为要求补助金的运用必须适当、公正,所以采用了台湾地区学者的直译法。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凌维慈:《补助金的正当使用与限价房之返还》,《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第73页;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60-65页。
    ②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58页。
    ③江必新:《行政法治理念的反思与重构——以“支撑性概念”为分析基础》,《法学》2009年第12期,第35页。
    ④【日】兼子仁:《行政法总论》,筑摩书房1983年版,第66-69页。转引自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①关于行政资助规制规范的立法范围和实现途径,参见本文第三章第四节。
    ③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④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⑤【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1-342页。
    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实现欧洲之联合,参与欧洲联盟之发展,而欧洲联盟系以民主、法治国、社会与联邦原则以及补充性原则为其义务,且提供与本基本法相当之基本权利保障。”
    ②比如,2011年12月21日上市公司ST金化发出的《关于收到沧州市政府补贴款的提示性公告》中,并未对政府施以援手的原因做任何阐释。而2010年11月23日,南宁市财政局以“考虑到你公司因广西和南宁市公众活动、节能减排等因素影响,造成停产限产”为由,拨给已连续两年亏损的*ST南化经营性财政补贴款3.3亿元,使其惊险扭亏,得以保壳。参见田小蕾:《政府“逢死必补”保壳,补助608主板中小板公司39.3亿》,《理财周报》2011年12月19日,C6版。
    ③肖振东:《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财政扶持研究》,大连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④郭田勇、赵亮:《上市公司政府补贴的完善之道》,《人民论坛》2012年第26期,第55页。
    ①参见何春梅:《迷失的家电补贴》,《新世纪》2013年第8期。
    ①宋雪莲:《专访商务部原部长助理黄海:刺激购买的各项补贴不能长期搞下去》,《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4期,第36页。
    ②彭进、杨明、李丹、孙亮、吴昊晖:《猪业政策矛盾重重效果恐怕事与愿违》,《南方农村报》2011年7月16日,第5版。
    ①彭进、杨明、李丹、孙亮、吴昊晖:《100元的尴尬:似支持却为难?》,《南方农村报》2011年7月16日,第6版。
    ②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第76页。
    ③关于“药房案”的详细情况,参见蒋红珍:《论比例原则——政府规制工具选择的司法评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174页。
    ①参见【日】成田赖明编:《行政法の争点》(新版),有斐阁,1990年版,第18-19页。转引自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69页。
    ①参见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70页。
    ②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页。
    ③L. Hirschberg, Der Grundsatz der Verh ltnism igkeit,1981, S.44.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页。
    ①郑道森、吴敏:《政府补贴蛋糕的分食者》,《新京报》2013年1月24日,B10版。
    ①《李扬:靠堆钱办事业的思路应当根绝》,载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3-03-07/100499196.html。
    ②BverfGE2,380/403.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8页。
    ③BverfGE13,215/224.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8页。
    ④R.Zippelius,Das Wesen des Rechts,3Aufl,1973, S.128.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8页。
    ①参见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9-241页。
    ①薛刚凌:《行政组织法发展缺位之检讨》,《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113页。
    ①参见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①李炜光:《〈预算法〉修订的突破效应》,《双周刊》2008年第17期,第46页。
    ①熊伟:《认真对待权力:公共预算的法律要义》,《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第41页。
    ②李栋、卢文洁、全杰、王广永:《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广州日报》2013年3月8日,A3版。
    ①郑道森、吴敏:《政府补贴蛋糕的分食者》,《新京报》2013年1月24日,B10版。
    ①另外,在经济学、教育学、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公共性的含义主要是公开性、公益性、共同性等,常常仅限于字面意思,没有超出甚至低于上述理解。参见邓莉:《公共性问题:研究现状与路径选择》,《哲学动态》2010年第7期,第35-36页。
    ②程明修:《从行政法之观点论行政之公共性》,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9-115页。
    ③当然,公共性与公共利益也不能完全等同。程明修教授指出:“由静态面之认识以观,公共性乃公益判断之基准,就动态面之公共性分析以观,将被实现之权利或利益与被侵害者之权利或利益分裂、对立地客观加以认识,并为两者间之价值序列与体系化之分析(公共性分析),方得以确认行政存在之理由。”参见程明修:《从行政法之观点论行政之公共性》,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02-104页。
    ④参见【英】史蒂文卢克斯著,阎克文译:《个人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⑤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①参见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60-62页。
    ②齐雁冰:《570亿政府补贴润色A股年报》,《北京青年报》2013年4月28日,A18版。
    ①Louis Favoreu et al., Droit Constitutionnel, Paris: Dalloz,1998, p.814.转引自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②纲领性条款系这样一种针对国家的宪法规范,其设定了国家基于推动国家繁荣富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落实公民权利保障等一系列宏观而抽象的公共目标而应当履行的积极义务与职责,以及国家履行此类义务与职责所能达成的理想应然状态。然而囿于客观物质条件和时代环境,此类目标实现的理想状态不可能一减而就,也无需要求国家即刻确保该状态的实现,而允许国家审时度势以分阶段持续推进实现之。参见陈诚:《论宪法的纲领性条款》,浙江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第22页。
    ①【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②从纲领性条款反射出来的受益性权利,其享受主体也不限于公民,可能包括企业、其他组织,比如获得环保资助的权利。
    ③许育典:《宪法》,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在德国,对“共享权”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也存在一定差异,很多学者将共享权区分为广义共享权与狭义共享权。广义共享权的范畴类似于参与权(Mitwirkungsrechte),包括了公民对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参与,对程序和结构的共享,甚至是国家保护的共享,而狭义的共享权则与社会国相连,是公民社会基本权的下位概念,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理解。
    ④相对于作为衍生给付请求权的共享权,在德国,大部分学者都反对原始给付请求权的存在。参见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第28页。
    ①也有学者认为,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原则理解更为合适。参见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著:《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而宪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平等既是宪法的一个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平等作为一项法律权利,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整个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平等具有普遍性和纲领性,成为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可以看做是从各项公民基本权利中概括和抽象出来的精神。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238页。
    ②平等权对于行政资助的规制作用还体现为行政救济领域的竞争者诉讼,参见本文第五章第一节。
    ③韩大元:《论社会变革时期的基本权利效力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第10页。
    ④这里所说的平等原则亦可以理解为平等权。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9页。
    ⑤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5页。
    ⑥除了“禁止恣意原则”外,平等原则还可以导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即行政机关于作成行政处分时,对于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的事件,如无正当理由,应受其“行政先例”或“行政惯例(Verwaltungspraxis)”之拘束,而为处理,否则即违反平等原则,而构成违法。参见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49页。
    ①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51页。
    ②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第5页。
    ①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赞同该法不仅是一部程序法,可以也应当规定一些必要的实体内容,比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计划等内容。参见黄学贤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68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页。
    ②廖义男:《从法学上论经济辅助之概念——经济辅助之法律问题研究(一)》,《台大法学论丛》第6卷第2期,第265页。廖义男教授的概念将受辅助的对象限于企业,在这一意义上,该概念比毛雷尔教授的概念要小。
    ③【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69-486页。
    ①【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429页。
    ③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④丁振京:《从德国土地银行实践看中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中国金融家》2012年第7期,第144页。
    ⑤邢会强:《我国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转型及其立法》,《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67页。
    ①王海艳、陈琳琳:《黄鸣揭黑“骗补门”:搅动太阳能利益漩涡》,《南方都市报》2012年11月5日,GC02版。
    ②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187页。
    ①杨海坤、郝益山:《关于行政调查的讨论》,《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70页。
    ②王麟:《行政调查中权力的可能边界》,《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第122页。
    ③周佑勇:《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在一种新研究范式下的考察》,《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第130页。
    ①参见汤俪瑾:《论行政调查的类型化》,《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121页。
    ②林洁:《忙上一个月就为数母猪——江门团热议“母猪补贴”已成笑料》,《羊城晚报》2013年1月28日,A3版。
    ①【日】小滝敏之:《补助金适正化法解说——补助金行政の法理と実务》,全国会计职员协会2001年版,第316-323页。转引自王贵松:《行政资助裁量的正当化规制》,《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第130页。
    ②【日】室井力、芝池义一、浜川清主编:《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朱芒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55页。
    ①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①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48页。
    ②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③《补助金适正化法》第7条中使用的“条件”一词,其实指的就是附款。
    ①从内容来看,这些“必要性附款”显然属于附款中的负担,即一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②汤俪瑾:《论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的令状主义原则》,《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第156页。
    ①【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9-80页。
    ②【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0页。
    ①戈德伯格案开启的“正当程序革命”后来受到了著名的“甜加苦”理论的挑战。“甜加苦”理论由联邦最高法院伦奎斯特大法官在阿内特诉肯尼迪案(Arnett v. Kennedy)中提出,指行政相对人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同一法律规定的剥夺该权利的条件和程序,即使该程序给予的救济是事后的、其本身是专断的,法院也不能在该法之外要求政府提供新的程序保护。用伦奎斯特大法官自己的话来说,“实体权利与对这种权利的程序性限制是不可分离的……当事人必须将甜和苦一起吞下(must take the bitter with the sweet)。”“甜加苦”理论的缺陷在于错误地将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权利降格为法定实体权利的附属物,因此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参见罗英:《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研究——美国标本与中国借鉴》,中南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第64-65页。
    ②See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73Yale L. J.733(1963–1964).
    ③参见高秦伟:《政府福利、新财产权与行政法的保护》,《浙江学刊》2007年第6期,第24-25页。
    ④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⑤参见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页;程雁雷:《对划分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标准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53-55页。
    ①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229页。
    ②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91页。
    ③萧文生:《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实现——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判字第六二零号判决》,《月旦法学杂志》第119期,第201页。
    ①丁先明、上官云开:《荆门一企业骗取国家百万元财政补贴建别墅》,《中国青年报》2012年3月26日,第7版。
    ①参见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载《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355-356页。
    ②Vgl. Wolfgang Hoffmann-Reim, Reform des allgemeinen Verwaltungsrechts als Aufgabe-Ans tze am Beispiel desUmweltschutzes, A R1991,407.转引自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第120期,第47页。
    ③Vgl. Joachim Burmeister, Vertr ge und Absprachen zwischen der Verwaltung und Privaten, VVDStRL Bd.52,1993,207ff.转引自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第120期,第47页。
    ①Vgl. Dirk Ehlers, Verwaltung in Privatrechtsform,1984, S.64f.; Worachet Pakeerut, Die Entwicklung der Dogmatikdes verwaltungs-rechtlichen Vertrages,2000, S.130.转引自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第120期,第47页。
    ②Vgl. BGHZ37,1,27;91,84,86;115,311,313; BVerwGE13,47,54,92,56,61ff.;94,229ff.
    ③黄学贤、陈铭聪:《行政契约和行政处分的替代关系和选择标准之研究》,《江淮论坛》2011年第4期,第91页。
    ④【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⑤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6页。
    ⑥也有学者认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但其也承认在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科技项目主持部门具有明确详细的监督权、指挥权、制裁权。笔者认为,这些特权正是行政合同的典型特征,目
    前行政合同虽然没有法定化,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在争议解决等方面按照民事合同办理,但是从性质上看,将其定
    位为行政合同更为适当。参见谭启平、朱涛:《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私法属性及制度构建》,《现代法学》
    2013年第2期,第174-178页。
    ①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②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55页。
    ①台湾地区“法务部”编:《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汇编》(五),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520-521页。
    ②台湾地区学者吴庚对此问题有不同见解,他认为目前学界将行政机关先后两阶段的行政行为,前阶段视为行政处分,后阶段视为行政契约,所建构出来的“修正的双阶理论”,并无存在的必要。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在遇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契约先后两个阶段的行政行为时,不妨整体认作为行政契约。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10年版,第443-444页。
    ①参见王锴:《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81-82页。
    ①Vgl. Ottmar Bühler, Die subjectiven ffentlichen Rechte,1914, S.21.转引自程明修:《公私协力契约相对人之选任争议——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三九号判决(ETC案)之若干争点为中心》,《月旦法学杂志》第138期,第36页。
    ②Vgl. Ulrich Ramsauer, Die Rolle der Grundrechte im System der subjectiven ffentlichen Rechte, A R111(1986),509ff.; Michael Ronellenfitsch/Rüdiger Wolf, Ausbau des Individualschutz gegen Umweltbelastungen alsAufgabe des bürgerlichen und ffentlichen Rechts?, NJW1986,1955f.转引自程明修:《公私协力契约相对人之选任争议——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三九号判决(ETC案)之若干争点为中心》,《月旦法学杂志》第138期,第36页。
    ③参见王贵松:《行政资助裁量的正当化规制》,《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第132页。
    ②参见沈政雄:《资金交付过程之行为形式论——德、日学说及实务之比较》,《植根杂志》第14卷第12期,第65页。
    ①参见薛刚凌主编:《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8-439页。
    ②参见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193页。
    ①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页。
    ②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③参见沈政雄:《资金交付过程之行为形式论——德、日学说及实务之比较》,《植根杂志》第14卷第12期,第41页。
    ④参见王贵松:《论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5期,第124页。
    ①【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446页。
    ②案例参见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259页。
    ①江利红:《论日本的课予义务诉讼》,《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6期,第134页。
    ①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6日,第5-6版。
    ②有学者认为,课予义务之诉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被称为履行判决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来看,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条中的“履行职责”是一种笼统的表述,并未明确指向要求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国的履行判决是广义的给付请求权的体现,即包括了作为请求权和一般给付请求权。其实,我国行政诉讼法上与课予义务之诉相近的是责令重做判决,但责令重做判决在我国并非独立的判决类型,而是作为撤销判决的附带性判决。参见王锴:《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81页。
    ①王贵松:《行政资助裁量的正当化规制》,《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第132页。
    ②Vgl. M. Schmidt-Preu, Kollidierende Privatinteressen im Verwaltungsrecht. Das subjektive ffentliche Recht immultipolaren Verwaltungsrechtsverh ltnis,1992, S.30ff.转引自詹镇荣:《竞争者“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之保障——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三九号判决》,《月旦法学杂志》第138期,第43-44页。
    ①沈政雄:《资金交付行政之法统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硕士论文,第182页。
    ①Vgl. M. P cker, Das Verfahrensrecht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licher Verteilungsentscheidungen: Der einheitlicheVerteilungsverwaltungsakt, D V2003, S.195ff.转引自詹镇荣:《竞争者“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之保障——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三九号判决》,《月旦法学杂志》第138期,第44-45页。
    ②参见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③当然,行政主体也可以通过一般给付诉讼要求被资助主体履行义务。“民告官”与“官告民”将同时出现在一般给付诉讼之中,这一现象不仅昭示了一般给付诉讼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也大大丰富和发展了传统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参见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①施正文:《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146页。
    ②刘宗德、赖恒盈:《台湾地区学者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③陈晴:《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其借鉴》,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第130-137页。
    ①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616页。
    ②日本最高裁判所1990年4月12日民集第44卷第3号,第431页。转引自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640页。
    ③【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④陆佳:《专款专用税:税法学视角下用税监督权的建构进路》,《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第45-46页。
    ⑤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8页。
    ⑥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6页。
    ①洪克非、徐亮:《一名普通纳税人的公益诉讼》,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4月5日,第3版。
    ②关振宇编著:《预算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页。
    ③关振宇编著:《预算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175页。
    ①孟庆瑜:《绩效预算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86页。
    ②参见洪银兴、尚长风编著:《公共财政学》(第三版),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页。
    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参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第2条。
    1.【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5.【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7.【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8.【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9.【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1.【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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