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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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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外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其审判管辖制度却详细、具体。我国审判管辖制度从确立管辖的指导原则到具体管辖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审判管辖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着重论述中外管辖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我国立案管辖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从确立审判管辖的原则及具体审判管辖制度两方面剖析我国审判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审判管辖制度的方案。
    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主要论述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产生,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功能及研究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在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审判管辖与刑事诉讼制度同时产生。而立案管辖制度是侦查职能与审判职能、起诉职能分离的结果。刑事诉讼模式、证据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刑事诉讼对侦审分工与专业侦查制度的需求。侦查职能与审判职能、起诉职能、治安职能的分离,产生了立案管辖,形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各国刑事起诉制度的不同决定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内容。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功能有: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功能;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功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深入研究管辖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意义重大。
    第二章 中外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况,分析中外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中外诉讼管辖制度的区别是外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立案管辖制度,原因是立案管辖制
    
    度与各国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制度是立案管辖的基础。而在国外,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具有权威性。检察院、警察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与法院分配管辖权的资格与地位。所以,尽管外国存在事实上的侦审分工及侦查机关之间的分工,也不把这种分工称为“立案管辖”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第三章 中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主要分析我国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方案。我国立案管辖制度的缺陷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划分不合理;公安机关侦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检察机关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不合理;没有纠正管辖错误的制度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方案是重新划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设立移送管辖、管辖异议等纠正管辖错误的制度等。
引文
一、参考书目:
    1. 卞建林 译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李昌珂 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宋英辉 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余叔通、谢朝华 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黄 风 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 卞建林 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7. 罗杰·克特威尔 著《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8. 王敏远 著《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 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0. 何家弘 编著《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 宋桂兰 硕士论文《刑事自诉制度研究》
    12. 陈光中 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 月版
    13. 陈光中 严 端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版
    14. 王国枢 主编《.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15.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16.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
    17. 宋冰编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8. 程荣斌《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二、参考文章:
    1. 陈国庆《刑事诉讼中的牵连管辖》载于《诉讼法论从》第1卷 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2. 李忠诚《职能管辖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3. 张会峰《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载《法学》2002年第4期
    4. 陈光中 汪海燕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兼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5. 陈卫东 《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6. 姜 伟 《公诉的价值》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7. 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8. 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载《法学》2002年第5期
    9. 胡震杰《郑州惊天大血案始末——关于“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冷思考》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5期
    10. 陈岚 王媛媛《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初探》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1 关于审判管辖与立案管辖的区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比较明显,而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则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行自诉为主、公诉为辅制度的国家,事实上存在侦审机关受案范围的分工;在实行起诉垄断主义的国家,侦查机关之间的分工事实上也存在。为研究我国管辖制度的方便,笔者仍沿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对管辖的分类。
    2 转引自吕卫华硕士论文《论现代证据裁判主义——从刑事裁判的角度》
    3 关于侦查职能的分离过程见何家弘编著《外国刑事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第40页。
    4 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848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5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六部委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是: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第二是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第三是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7 关于诉讼阶段的概念与划分标准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杜第2页——第3页。
    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检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也可以上述程序进行制约。
    9 关于检、警关系见宋英辉 吴宏耀 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第58—6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0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11 龙宗智 《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法学》1999年第10期。
    12 转引自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13 陈瑞华 《司法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4 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848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15 转引自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16 转引自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17 转引自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18 宋桂兰 硕士论文《刑事自诉制度研究》第33—34页。
    19 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对故意伤害案的公、自诉案件划分依据是轻微伤、轻伤、重伤,实际上是鉴定的问题,所以在此不予讨论。
    20 这一观点见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第131-132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月第2版。
    21 陈光中 严 端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版第132页。
    22 刑法意义上的职务是根据行为人依法或受委托而取得的法律身份。职务具有以下特征:(1)职务主体的明确性。刑法意义上的职务身份必须是依法产生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职务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私营公司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受委托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2)职务的管理性。职务的存在是以从事一定的管理性事务为前提的。管理性事务包括:领导、指挥、监督、经受的事务。这一论述见马家福、黄伟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研究》载《法制日报》1997年2月1日第7版。
    23 张智辉 《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载《法学》2002年第5期。
    24 周士敏 《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定位》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
    25 程荣斌 《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2页。
    26 转引自(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237页。
    27 关于此案具体情况见 胡震杰《郑州惊天大血案始末——关于“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冷思考》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5 期第51-54页
    28 转引自 陈国庆 《刑事诉讼中的牵连管辖》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29 转引自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30 陈瑞华 《程序正义的基础理论—评马修的“尊严价值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31 宋冰 编著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75页
    32 张会峰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载《法学》2002年第4期。
    33 王敏远著《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34 张会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载《法学》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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