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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的公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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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以来,随着房地产产业发展,工业园规划的增多,以及城镇化扩大,我国对土地的需求量剧增。城市土地房屋拆迁和对农村土地征收也越来越多。由于政府违法征收公民不动产以及征收补偿标准过低等,出现了很多暴力抗拆、抗征、集体上访等现象。这些事件不仅受到社会的关注,也引发了很多法学者的思考。本文通过研究不动产物权限制以期进一步了解国家利用公法限制公民不动产物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发现我国当前对不动产物公法权限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本文研究的是公法上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但涉及私法保护的平衡。我国土地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因而不动产物权限制的范围排除个人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对个人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萌发和所有权社会化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不动产物权限制产生的思想背景和立法背景,对不动产物权限制的限制已经成为世界财产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当代不动产法价值目标与功能的转变,表现为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由保护“私人占有”向维护“公共分配”转变、由“重视所有”向“关注物的利用”转变。由此可知,法律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财产的利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利益。不动产的稀缺性及其所负载的社会功能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土地利益效率,通过对土地权利的限制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分析,要求我们在提高土地效率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公平,更加注重土地利益的合理分配;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分析要求我们在处理二者的冲突时,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维护财产权利秩序要求我们在各种权利存在冲突的情形下,应该限制各方利益从而相互兼顾,达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现行立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公法限制尚存在一些问题。我国长期过于注重公共利益而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将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通过牺牲个人利益的方式维护整体利益。具体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在对不动产物权进行限制时没有正当法律程序规定,缺少程序监督,存在听证时间错位、听证内容过窄、听证制度不全地位不明等,不动产物权人的权利因程序上的瑕疵得不到应有保障,从而使程序公正的缺失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模糊,导致政府滥用公共利益过度限制不动产物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所有权主体不明、农民个人成员权行使缺乏操作性等诸多缺陷,造成农民土地权利无法行使,农民土地权利受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尚不完善,如无补偿原则规定、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偏低及补偿方式单一,不动产物权被征收时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利益损失无法弥补。
     针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公法限制所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如下完善措施:在立法上明确不动产征收的原则如合宪原则、合法限制原则、合理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平衡原则等,从而在原则上规范不动产的限制并弥补具体规定不完善的缺陷;提高不动产物权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地位,前移听证时间扩大听证范围内容,细化听证程序,从而在程序上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通过立法规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并列举公共利益事项,再设定排除条款以限定公共利益范围的不当扩大,并确定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农民个人成员权的行使机制;完善不动产物权征收补偿制度,扩大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并提高补偿标准,从而切实保护不动产物权人利益。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the increase in industrial park planning, and the expansion of urbanization, the demand for land has surged in China. Urban house demolition and rural land acquisition are also increasing. As the government illegal expropriation of real estate and the compensation are too low, there have been many violent anti-demolition and anti-levy, collective petitions and so on. These events do not only be concerned by the community, they also raised a number of legal scholars in China. In this paper, I will research the restriction of real property in order to realize it's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then find the various problems in current and propose the recommendations.
     This paper is on real property law restrictions, but involving the balance of private protection. The land is owned by state or collective in our country, individuals do not enjoy the ownership of land. so restrictions of real property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individual land ownership. it mainly restricted individual land use rights. The germination of the social owenship thought and the thought's embodiment in legislation are the ideological background and legislative background, the restrictions on real property have become the world's general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property law. The changes in the value and the function of contemporary real property law are showed by the change from "personal standard" to "social standard", from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ownership " to maintain "public distribution" and from the "importance of wonership" to "concernde about the ues of property". It can be seen that while protecting individual property ownership, law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sue of property and the resulting public interest. The scarcity of property and the social function of the load need us to improve the efficency of land and allocate land resource rationally through the restrictions on land rights. Analyze the values of efficiency and equity, we must improve the dfficiency of land and focus on equit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ational alloction of land interest. Analyze the balance of community between private interest,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 the basis of public interest.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property rights require us to contrain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to take into account in the case of conflict of rights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benefits.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on real property law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We emphasis too much on public interest, while ignoring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terests for a long time, opposite overall 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 and sacrifice personal interests to safeguard the overall interests. Specifically, these problems are mainly in limiting on real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requirements and lack of supervision of legal procedures such as time discation and narrow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which's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status is not clear. The rights of real property due to procedural defects are not be properly protected, so that the lack of procedural fairness lead to substantial injustice; the law dose not define the public interest clearly and legal concepts related to fuzzy, the government abuse public interest to restrict real property excessively;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not clear and members right of individual farmers is lack of maneuverability. Farmers' land rights can not be exercised, peasant land rights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lieved when they are violated; the system of real estate expropriation is still not perfect such as no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is too narrow, the low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and single compensation. Real property owner can not be effectively compensated and the loss of interest can not be make up.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of real property restriction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propose solutions as:clear the principle of levying real property in the legislation such as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trictions and resonable limitation,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the principle of balance and so on. Thus we can regulate real estate restriction in principle to make up for the defects specified in imperfect; improve the hearing procedures status in real estate restriction, forward the time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hearing, detail hearing procure, thus we can ensure procedural fairness of the law; stipulate the concept of public interest and cite the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 then set the exclusion clauses to limit the scope of improper expansion of the public interest. Finally, determine the principles defined in the public interest; construct and clear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perfect the right mechanism of individual farmers; expand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and rais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real property.
引文
①程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②金俭:《小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③转引自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頁。
    1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2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3转引自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4[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遍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2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l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31949年德国《摧本法》第14条第2项规定:“所有权伴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兼顾公共福利。
    4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5江海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反思》,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6[德]鲍尔、施帝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5页。
    7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序言第9段规定:“一切的财产、一切的企业的收益,都具有国家的公共义务和事实上的独占的性质。”
    1江海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反思》,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2日本《农业法》规定:“每个农户拥有十地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公顷,出租土地的最高限额为1公顷,超出的土地必须以低价经政府转卖给其他农户。
    3英国《不在地主税》规定:对于不直接耕种土地面居住在城市的地主除必须负担改良土地的义务之外,其负担的十地税是法定税额的两倍:增殖税的交纳,也按其应交税额,加倍征收。另外,承租人继续耕种10年以上之耕地,其出租人为不在地主时,承租人得依法申请强制购买该耕地。
    4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5马俊驹、江海波:《论私人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社会化》,载《法学》2004年第5期。
    1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2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3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4程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5转引自刘创文、杨汉平:《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1[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上册),高鸿业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頁。
    2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3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4谢哲胜:《全民健康保险法节制医疗费用规定之经济分析》,载《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4页。
    1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107页。
    2[美]德怀特·H·帕金斯:《发展经济学》,黄卫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2—124页。
    3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4所谓市场化的改革思路,是指一些发展中国家土地改革的出发点是希望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本国农产品的产量和出口竞争力,因此,为了提高规模效应而对土地的集中不加限制或较少限制。
    5所谓非市场化改革思路,是指通过土地均分的政策实现社会公平,限制土地自由买卖,严格实行“农地农有、农地农用”的“耕者有其田”政策。
    1江海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反思》,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2转引自江海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反思》,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3王怀勇:《土地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李吕麟主编:《经济法论坛》(第3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4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150页。
    5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页。
    1[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遍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引言第2頁。
    2转引自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3周叶中、李德龙:《论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的对立统一》,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4莫纪宏:《论私有财产限制的方式及标准》,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3页。
    1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1转引自[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2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3转引自[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页注2
    4[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1《伦敦西敏寺自由法》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小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2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頁。
    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6頁。
    4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150页。
    5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7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第1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7《国有土地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十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马骏驹,陈本寒:《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
    3王旭光,范明志:《物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4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法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2页。
    ①农村基层制度创新与税费体制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的研究》,载《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6期。
    ②黄雪萍:《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思考》,载《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第5期。
    ③江海波:《对中国农村十地制度变革的反思》,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1《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是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谢晓宏:《房屋拆迁的法治现状及思考》,载《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年第9期。
    3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159页。
    1戴涛:《修宪背景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载《理论导刊》2004年第6期。
    2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頁
    1李累、余平:《经济活动的自由与财产权》,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10期。
    2谢哲胜:《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载《私法自治与管制论文集》,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编2006年,第18页。
    3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4莫纪宏:《论私有财产限制的方式及标准》,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1页。
    5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小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术经适当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因公共使用而被征用”。《魏玛宪法》也规定:“征用仅得以法律加以规定和为公共福利的目的。除非帝国宪法有特殊规定,必须获得适当补偿。”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 产权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共福祉,并以法律加以规定。”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①江震:《对房屋拆迁听证办法的思考》,载《中国房地产》2005年第4期。
    ①高飞,郝雷:《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探析》,载《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②杨炳超:《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1例如日本的的《行政程序法》对于听证通知的发出、听证中的辩论与质证、资料的审阅、代理人的资格等都逐一进行了明确,而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更是细化到听证地点和时间的确立,要求听证地点和时间的确立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或其代表的方便和需要,以此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以及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2高飞,郝雷:《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探析》,载《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1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
    2法国《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直接的公共T程建设和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建设,以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由政府对私有十地进行征收。
    3日本《十地征收法》规定:“为了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如道路、公园、堤防以及港湾建设等”,可以征收私有十地,并列举J’所有35种可以发动十地征收权的公共(益)事业。
    4台湾地区“十地法”规定:“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地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需者为限。一、国防建设。二、交通事业。三、公共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组织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
    5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1张武扬:《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践性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2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法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0页。
    1杜刚,杜万忠:《我国农村十地所有制度探析》,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杨一介:《农村地权制度中的农民集体成员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5期。
    1《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潘丽:《农村集体成员权性质比较分析》,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2法国在其《公用征收法》第一部分第一编就明确规定:“补偿金额必须包括由于公用征收产生的全部直接的、物质的和确定的损失。”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国的行政补偿标准采取的是“完全补偿”原则,但完全补偿的对象必须足直接的、物质的和确定的损失。
    3日本战后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确立的是正当补偿原则,即对于所产生损失的全部补偿,“补偿必须将不平等还原为平等,即对十所产生损失的全部进行补偿”。日本现行《十地征用法》第77条和第88条规定了彻底的完全补偿标准。
    1谢哲胜:《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载《私法自治与管制论文集》,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编2006年,第28页。
    2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1、金俭著:《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彭汉英著:《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肖厚国著:《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法]莱昂·狄骥著:《<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遍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德]鲍尔、施帝尔纳著:《德国物权法》,张双根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8、梅夏英著:《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9、程萍著:《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刘创文、杨汉平著:《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上册),高鸿业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2、万光侠著:《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3、[美]德怀特·H·帕金斯著:《发展经济学》,黄卫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14、石佑启著:《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王克稳著:《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6、[英]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7、[英]史蒂文·卢克斯著:《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9、[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0、[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1、[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2、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3、马骏驹、陈本寒著:《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王旭光、范明志著:《物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5、孙宪忠著:《争议与思考——物权法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7、[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江海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反思》,《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2、马俊驹,江海波:《论私人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社会化》,《法学》,2004年第5期。
    3、谢哲胜:《全民健康保险法节制医疗费用规定之经济分析》,《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
    4、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5、王怀勇:《土地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李昌麟主编:《经济法论坛》(第3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6、周叶中,李德龙:《论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的对立统一》,《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7、莫纪宏:《论私有财产限制的方式及标准》,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 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高飞,郝雷:《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探析》,《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9、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甘肃社会科学》,2006第1期。
    10、农村基层制度创新与税费体制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的研究》,《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6期。
    11、黄雪萍:《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思考》,《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第5期。
    12、谢晓宏:《房屋拆迁的法治现状及思考》,《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年第9期。
    13、戴涛:《修宪背景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理论导刊》,2004年第6期。
    14、李累,余平:《经济活动的自由与财产权》,《学术研究》,2004年第10期。
    15、谢哲胜:《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私法自治与管制论文集》,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编2006年
    16、江震:《对房屋拆迁听证办法的思考》,《中国房地产》,2005年第4期。
    17、杨炳超:《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18、张武扬:《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践性思考》,《法学》,2004年第10期。
    19、杜刚,杜万忠:《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度探析》,《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0、杨一介:《农村地权制度中的农民集体成员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5期。
    21、潘丽:《农村集体成员权性质比较分析》,《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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