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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法制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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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着眼于曹魏法制的起源与发展,结合传世与出土文献所见曹魏各法律形式、制度规定、事例案情,以期动态把握曹魏法制的内在特质。具体说就是考察曹魏法制的表现形式,对律、令、科、律章句等进行细致研究;还原魏罪名篇属并与分析;通过对于八议与条教两个问题的研究,以揭示汉魏以来儒家思想、经义礼制、政教传统对曹魏法制甚至后世的影响。为说明问题之来龙去脉,某些论证又不为曹魏时代所限,按既有发展脉络进行适当的延伸,考渊论流而推汉衍唐,皆意图说明魏制在汉唐间的历史演变,非就魏论魏之断代研究。凡此所及非曹魏法制全貌,故名曰“综考”,取《易·系辞》“错综其数”之语,彰明错综总集之意也。繁文五章,每章又包含若干子题:
     第一章“魏律通考”。首先围绕魏律编修、颁行时间,以及魏律篇目与次序等基本问题展开,以期能较清楚的揭示出魏律的外在面貌。其次,基于魏改秦汉旧律、晋律又袭之的历史事实,对魏律律目进行钩沉比勘;又以近年出土的晋律注为基础,对魏晋律的若干律语进行考证,试图厘清若干条文或规定在汉魏晋间的演变。本章研究作为论文的首篇,所及者不独于简单的时间、篇目、律目、律语考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在魏晋间的转型甚有意义;就整篇论文布局而言,本章的基础性研究也是支持第三章若干考证、特别还原罪名篇目归属的有力证据。魏律编纂之事,唐前史书已不明了,唯《通鉴》系在太和三年,后世承此发挥以其始修、颁定施行皆在是年,窃以为谬;虽有质疑亦未详考。不辨其时,看似无关大体,实关魏晋成文法编纂、公布之意义,故有开篇驳论以明其始修与颁行有别,所言“始修于太和三年,修成颁行在太和六年至青龙元年之间”推断皆以曹魏法制相关事件、时间点以证其详,力图澄清旧说。魏律之篇目、次序,历代考证诸说并行,近世稍得其真。篇目之数,本文虽祖日人滋秀三之说,尚能借得滋氏所未见晋律注为之佐证一二。篇目之序,本文结合晋律、梁律以考篇次规律,重新排列魏律次序,别于往论,是为私见。
     第二章“魏令、科、律章句考”。本章所论令、科、律章句三者,皆魏通行法律形式。就魏令而言,粗考其篇目、体例及与晋令之关系;细辨其三大篇目与具体令文;专论往者失考之官品令。就魏科而言,论魏改革汉科的具体情况,以明科与律令之关系;所辑考魏科及相关规定凡得九例。就律章句而言,其从律学注释到法律形式这一性质转换的过程是着力论证者。凡此三者虽不能尽概曹魏法律形式,但辑考颇多,可与第一章构成对曹魏法律形式的具体考证之文。魏令篇目与令文、魏科、魏律章句,沈家本、程树德尝考其大概又未得其细。凡此数者辑考之文,仿沈、程考证汉魏晋唐诸律之例,采先辈未览或未重视的若干出土与传世文献,冀以补其阙考之章、全其不周之论。
     第三章“魏罪名考”。此章对曹魏罪名的钩沉,与以往按犯罪客体理论来划分古代罪名或犯罪行为的体例有别,所关注的是魏较汉律,废除、调整、新设了若干篇目这一变化。篇目的调整必然导致罪名在律篇中的归属差异,故本章所兼顾的不仅是罪名源流,也试图还原各罪名在魏律各篇的归属,又佐证以汉晋唐诸律,以此考察方能更深入的了解曹魏法制承前启后之意义,本章所设魏晋谋反罪中兄弟连坐之专题亦本此旨。
     第四章“魏八议考”。八议一制,史称自魏入律;唯史乏其文,唐律虽本之,实不出汉儒经注左右。律文之外,先儒基于《周礼》“八辟”之文所作的经义诠释实是对此制度在思想上的共同体认,不失为考察八议的另一途径。作为法律儒家化与曹魏司法运行之表现,皆竭力搜罗魏八议事例以证。作为历史的考察,八议成制、特别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者的界定,要求其正解非独律令之文,亲亲、崇功、尚能、礼宾等文化是八议制度与思想延续的关键,此又与礼制相涉而浸濡经义。所考者,除厘清八议经义诠释外,专列篇什论功以明议功的文化与礼制影响亦其一。八议一制,今又辑曹魏八议与未得八议例以明其事。八议者如何界定,有何标准,并非律令条文规定所能完成之任务,礼制与儒家经义对八议者的诸多阐释与标准足以成为律令的参照;依据律令与礼制、经义的阐释和标准,曹魏能否找到具体的人证,有哪些人能够进入此种体制受益,当是对八议研究在律令、案例材料之外所要深入考察的。参以律令、案例纵可举证斯制,但求其思想本源,细化到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各者背后的文化发挥与礼制探讨,学者尚不深涉,故成文补之。
     第五章“魏条教考”。儒家礼教在汉融入、影响政治,自魏晋迄唐,法律儒家化是为事实,借助条教考察儒家政教何以推行或是很好微观角度。唐前条教内容、思想的流变;儒家政教观念与实践的历史沉积也会有助认识唐人何以倡言“德礼为政教之本”,何以对礼法关系有如此高度总结。若专论曹魏条教与政教,成文自当不难,但要以之论证儒家政教传统和法律儒家化,无疑显得单薄;置此于汉唐历史发展,亦更能力证汉魏以来的政教之存与政教之传,故成此章。条教作为两汉以降所常见的地方性法规,今设专章辑考,集汉魏晋南北朝条教之例,得汉设条教者凡40人、魏设条教者凡20人、蜀吴南北朝设条教者凡71人,以明其源流、形式、内容,凡此工作法史学界尚不为多。分论条教与儒家政教传统确非新题,但宏观之外,微观而言政教如何推行,有何明证者尚稀。将条教与政教传统结合而论,既能察儒家礼教之义如何影响政令施行;亦能明条教作为政教之施,在汉魏晋南北朝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构建中,如何超越历史政权并发挥其影响,是为立于礼,辅于政,施于教。此点窃谓新论。
Focusing on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ao Wei legal system, this dissertationintegrates the views of literatures handed down from ancient times and literatures unearthedregarding the various legal forms, institutions, rules, facts and cases of Cao Wei, in order toseize the intrinsic features of Cao Wei legal system dynamically. Specifically speaking, thisdissertation tries to hold a meticulous research towards the codes, decrees, Ke, and LvZhangju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in the manifestation of Cao Wei legal system. In themeanwhile, this dissertation also restores and analyzes which chapter the Crime of Wei shouldbelong to, and discloses the thoughts of Confucianism, ritual system established by Confucianclassics argumentation, and how the tradi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tics and religionsinfluenced the Cao Wei legal system and even the successive generations, through theresearches on Eight Deliberations and Tiao Jiao. And all the above considerations could notdefinitely cover every aspect of Cao Wei legal system. Therefore this dissertation shall betaken as a study towards the “several problems” hereof. Furthermore, the argumentation ofthis dissertation has gone beyond the limits of the exact period of Cao Wei for a detailedexplanation.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t extends properly to investigate thesource of such legal system, and deduct the situations of Han and Tang Dynasties, with a finalintention to account for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ao Wei legal system during Han andTang Dynasties. For this reason, this dissertation is a dynamic research which does not onlylimit to the historical facts in Wei for the explanation of legal system then. With the title of AnComprehensive Study of Cao Wei Legal System, this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five chapters andeach chapter of it is comprised of several subtitles.
     Chapter one is the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code of Wei”. Firstly, it concentrates onsome basic problems, such as when the code of Wei was compiling, revising andpromulgating, and what are the titles and order of its compiling, for sake of disclosing theexternal features of the code of Wei. Secondly, the code of Wei derived from thetransformation of old code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n the code of Jin followed thepattern of Wei. Based on the aforesaid historical facts, this chapter makes efforts to rediscoverand reconsider the orders of the titles of the code of Wei. At the same time, this chapter alsoholds researches on some legal languages in code of Wei and Jin based on the annotations for the code of Jin unearthed in recent years, and tries to clarify the development of some clausesand regulations during the period of Han, Wei and Jin. As the first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chapter one covers a lot of things, which does not only include simple facts such as time, titles,order, and textual research of legal languages, but also means significantly in understanding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s of ancient China during Wei and Jin period. Moreover,for the whole dissertation, such fundamental research in this chapter shall be the forcefulevidence to support the researches in Chapter three, and especially for restoring where the titleCrime belong to.
     Chapter two is the “Study on Decree, Ke, and Lv Zhangju of Wei”. Decreee, Ke andLv Zhangju we discussed in this chapter are all the legal forms prevailing in Wei. For thedecree of Wei, this chapter gives a general review of its contents, styles and its relationshipwith decree of Jin, carefully distinguishes its three major chapter titles and their specificcontents, and pays specially attention to Decree of Ranks, which is less touched by thepredecessors. For the Ke of Wei, this chapter states the specific situations about how Weichanged the Han Ke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Ke and decree. And from thestudy on Wei Ke as well as the relative regulations compiled under this chapter, we couldobtain nine examples. For the Lv Zhangju, this chapt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process how ittransformed from the annotation of laws into a legal form. Although the three points abovecould not cover all the legal forms of Cao Wei, they enjoy rich compiling and studies.Therefore, combined with Chapter one, chapter two could constitute a specific study for thelegal forms during Cao Wei.
     Chapter three is the “Study on Crime of Wei”. The rediscovery of this chapter towardsthe Crime of Cao Wei is very different from the old system of dividing the crimes accordingto the objects of crimes. It pays attention to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codes of Wei and Han.The codes of Wei abolished, adjusted and established several new chapter titles. And theadjustment of chapter titles must lead to a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of crimes in laws. Therefore,this dissertation does not only consider the source of the crimes, but also tries to restore thecorrect position of each crime in chapters of code of Wei. Meanwhile, it also takes the variouscodes of Han, Jin and Tang Dynasties as the evidences, for a further understanding in thesignificance, namely, the legal system of Cao Wei serve as a link between past and future. Forinstance, the subject of involving others in a crime under conspiracy in ancient China wediscussed in this chapter shall serve for the above purpose.
     Chapter four is the “Study on Eight Deliberations of Wei”. The system of “EightDeliberations” was historically described as to be accepted into laws since Wei, but it is lackof written literatures at that time. Although the Code of Tang has the written text for thissystem, most of those literatures are annotations for Confucianism classics. Except the legaltexts, the annotations made by early Confucianists for the writing of “EightConsiderations” for abatement in Zhou Li are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such systeminwardly. They could also be regarded as another approach for investigating the EightDeliberations. Besides, all the manifestations of Law Confucianization and judicial operationof Cao Wei require an endeavor in searching facts of Eight Deliberations of Wei. As a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how the Eight Deliberations became the system and especially how todefine the eight kinds of persons, such as Qin, Gu, Xian, Neng, Gong, Gui, Qin, and Binrespectively. It also requires a correct explanation of texts more than the laws only. The keypoints of Eight Deliberations and the inheriting of thinking are as follow, loving the kinsman,worshiping the achievements, respecting the able man, entertaining guests with ritual and soon. This also concerns the ritual system and soaking the argumentations of Confucian classics.Therefore, this dissertation is labeled with “Reanalysis”. Except the clarification ofmeanings of Eight Deliberations, this dissertation especially use a part to discusses the“Achievement” in order to expound the culture and ritual influences brought by thedeliberation for achievement.
     Chapter five is the “Study of Tiao Jiao of Wei”. In Han Dynasty, the feudal ethnics andrites of Confucian were integrated with politics, and at the same time influenced the politics.From Wei, Jin to Tang, Law Confucianization became the inevitable trend. Therefore,investigating how the Confucian unification of politics and Confucianism were carried out byTiao Jiao is probably a good microscopic point of view for such study. How the contents andthoughts of Tiao Jiao changed before Tang Dynasty? The politics and religious ideas ofConfucian and the historical deposits of their practices may be helpful for us to learn aboutwhat Tang people proposed as “The foundation of politics and religion lies in the virtue andrites”. Why the ancient people summari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tes and laws at such ahigh level. If we only pay attention to Tiao Jiao and the unification of politics andConfucianism in Cao Wei, it is effortless to hand over a dissertation. However, a dissertationlike that is insufficient to prove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unification of politics andConfucianism and Law Confucianization. Therefore, this dissertation is supplemented wit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Han and Tang Dynasties in this part, in order to attest moreeffectively the existing and spreading of the unification of politics and Confucianism sinceHan and Wei.
引文
3【日】滋秀三:《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1页。
    4按《魏书·刑罚志》仅云“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
    5【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257-2258页。按:胡三省作注时未辨此时间,应从《通鉴》之说。
    6见【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一《魏书·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版,2010年4月第7次印刷,第59页。以下所引《三国志》皆此版本,故仅标明卷次简引页码,如:“《三国志》卷一《魏书·明帝纪》,59。”
    7【宋】朱熹:《资治通鉴纲目》卷一五,《朱子全书》第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933页。
    8【宋】王应麟:《玉海》卷六五《律令》,清光绪九年浙江书局重印本。
    9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袁枢《通鉴纪事本末》亦不考修律事。
    10【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六一〇《刑法部二·定律令第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886页。
    11【宋】郑樵:《通志》卷六〇《刑法略·志七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25页。又,《通志》卷七《魏纪七·明帝·志一四七》太和三年不载修律事。
    12【日】内田智雄编:《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东京:创文社,1964年版,第100页。
    13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1976年版,第52页。
    14郭成伟:《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15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16张警:《晋书刑法志注释》,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17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2页。
    18胡守为、杨廷福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魏晋南北朝史卷“魏律”条,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9页。
    19董念清:《魏律略论》,《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董氏《魏律略考》(《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未考此事。
    20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古代法学辞典》,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4页。
    21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制史辞条分类目录“《魏律》”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845页。
    22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23陶世鲲编著:《历代律令》,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第7页。
    24【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六三《刑法一·刑制上·魏》,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202页。
    25【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1页。
    26钱剑夫整理本《三国志集解》亦未考证。
    27【清】姚振宗:《三国艺文志》刑法类“魏律十八篇”,《三国志补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
    656页。
    28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20、19页。梁氏又云“魏明初政,天下稍苏息,始克从事斯业。而陈群即出其家学以当编辑之任。”亦不直言年月,见是书第17页。
    29丁元普:《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1933年版,第7页。
    30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31张建国另文《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5期)亦不言此时间。张著、蒲坚审定之《两汉魏晋法制简说》(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页)云魏律制定的时间“估计大约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左右。”对是否同年颁行,并无主张。
    32薛文为福建师范大学2005年历史学博士论文,第44页。其云“关于魏《新律》制定的时间,学术界通常确定为太和三年”,又引沈家本和乔伟观点。但言魏律是“明帝在位期间(227-239年)制定”,知其并无提出新解。
    33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3-101页。要指出的是,如滋之文重点在于讨论魏律篇目,故对魏律制定时间问题搁置不议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本文就一些对魏律制定时间没有具体考证或考证不详的论著进行罗列,其本意非针对作者学术能力,而是借以描述在没有公论确说之前,学者对此问题是如何取舍的。当然,限于精力也不会对每一种著述都极尽搜罗,所列者仅作代表。
    3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88页。
    3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88页。
    36白钢主编黄惠贤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4页。
    37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9页。
    38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版,第64页。
    39【宋】朱熹《资治通鉴纲目》卷一五,《朱子全书》第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933页。按《通志》卷六九《艺文略七》别集类云司徒《陈群集》五卷”,其对陈群的官职记载亦误。
    40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页。
    41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818页。
    42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74页。
    43吕思勉:《中国通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4-165页。
    44《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6页。
    45《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7页。程树德也据此云“新律在当时已不满人意”。
    46《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72页。
    47在《晋志》所言魏律序略问题上,吕氏前后亦有抵牾之处,如其《吕思勉读史札记》云“《晋志》所谓《序略》,当即《(刘)劭传》所谓《略论》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74页);其《中国通史》却谓“陈群《魏律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4页)。
    48《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370。
    49《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孙权传》,675。
    50《宋书》卷二三《天文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82页
    51【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七二《魏纪四·明帝青龙元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284-2285页。
    52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页。
    53《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毓传》,389。按《资治通鉴》未系其事在青龙二年。
    54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中)》“著魏律者”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74页。
    55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1页。
    56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页。
    57【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八八《礼·沿革·凶礼·斩缞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418-2420页。
    58【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八八《礼·沿革·凶礼·斩缞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420页。
    59按:严可均收入《全三国文》卷五五《魏·阙名》中,亦标“《丧葬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1页。钱仪吉收入《三国会要》卷一〇《礼·丧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杨慎收入《三国会要》卷一二《礼·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27页。
    60甘怀真:《魏晋时期官人间的丧服礼》,台北:《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7期1995年9月。甘文也引用了这则资料,可能由于研究方向和视角不同,故未就魏律时间进行探讨,但其对于此资料的分析给了笔者一定启发。
    61【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九九《礼·沿革·凶礼·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640页。刘绰说本《礼记》:“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62此外,二人之问、答、难,更近于经学答问体例。
    63《南史》卷二八《褚渊传》所载亦同。
    64如《文心雕龙·时序》云“自中朝贵玄,江左称盛。”《世说新语·文学》云“中朝时有怀道之流。”《史通·外篇·史官建置》云“若中朝曹魏、西晋。”按《南齐书全译》未翻译“中朝”一词,疑其未参阅到这些资料,见卢嘉锡主编:《南齐书全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6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6。
    66【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九九《礼·沿革·凶礼·郡县吏为守令服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246页。
    67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09页。
    68【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九九《礼·沿革·凶礼·郡县吏为守令服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246页。
    69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6页。
    70甘怀真:《魏晋时期官人间的丧服礼》,台北:《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7期1995年9月。
    71【日】滋秀三:《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1页。
    72《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370。
    73《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3-925页。
    74【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1页。
    75【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页。
    76【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六三《刑法一·刑制上·魏》,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202-4204页。文字差异可参《晋书·刑法志》、《通典》卷一六三卷后校勘记。
    77【日】浅井虎夫著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2页。
    78【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5页。
    79【日】浅井虎夫著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264页。按:李孝猛点校此部分时,《劫掠》一篇不在“魏律”部分,而在“九章律”,此点校之失。因为浅井虎夫在“晋之法典”亦言晋“废《劫掠》、《警事》、《偿赃》三篇”,其当知魏律有《劫掠》一篇。又,李氏对《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的校对不能算为完美,仅举第34页“魏之法典”部分所录《晋志》之错漏处:“苟诜”应是“荀诜”。“恐猲和买卖人科,有持质者”应是“恐猲和买卖人,科有持质者”。“囚律有诈伪、生死令。景有许自复免”应是“囚律有诈伪生死,令景有许自复免”。“有小衍之反,不如今”应是“有小衍之反不如令”。“又减以丁酉书。丁书丁酉诏书”应是“又减以丁酉诏书”。“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应是“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故就五篇”应为“就故五篇”。“改汉旧律,不行于魏晋者”应是“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如此重要资料,一页之内却频繁出错,实不能让人信服其校对态度,至少没有参考通行《晋书》标点本进行点校。
    80朱方:《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法政学社,1932年版,第62页。
    8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96-197页。按:滋秀三云杨氏对篇目未有结论,实不审。
    82丁元普:《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1933年版,第102-103页。
    8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页。
    84刘海年、杨一凡:《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8页。按:刘氏《中国古代法制》(收入刘著《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一文亦持此观点,其引“毁亡”作“毁灭”,误。杨氏《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兼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不能成立》(收入倪正茂主编《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99页)中曾制历代法典表,唯阙魏律令部分。
    85张伯元:《〈二年律令〉编联札记(四则)》,《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1-92页。
    86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制史辞条分类目录“《魏律》”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5页。
    87张舜徽:《三国志辞典》“魏律”条,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546页。
    88陶世鲲编著:《历代律令》,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8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49页。
    90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91黄秉心:《中国刑法史》,民国丛书第四编,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版。
    92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正中书局,1973年版,第23页。
    93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09页。
    94胡守为、杨廷福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魏晋南北朝史卷“魏律”条,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
    749页。
    95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1页。
    96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0页。
    97【日】中田薰:《〈支那律令法系の发达〉补考》,《法制史研究》1953年第3号,第89页。滋认为中田薰的论证无视《刘劭传》的记载,不是忠于史料的做法,而且也未免过分武断。
    98【清】吴士鉴、刘承干:《晋书斠注》卷三〇《刑法志》,民国十七年吴兴刘氏嘉业堂本。按:此书是《晋书》注本最完备者。
    99【清】孙荣:《古今法制表》卷一五《刑罚·历代刑制沿革轻重比较表》,清光绪三十二年四川泸州学正署刻本。
    100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22页。按周旺生《中国历代成文法述论》(载《立法研究》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对梁文进行解读也未指出此误。又,梁文第一次制历代法典篇目表列晋律篇目同《唐六典》注(无“囚律”),第二次制表罗列了历代法典篇目,虽无魏律,但是晋律篇目中却有“囚律”,这显然也是错误之处。梁氏罗列晋律“囚律”的抵牾之处或许意味着其对魏律有无“囚律”也缺乏考证,实际上梁氏对魏律篇目的论述也只是转录《晋志》而已。
    101壮生:《中国历代法制大要》,上海:上海崇文书局,1919年版,第38-39页。
    102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7页。
    103程引沈说以为出自《寄簃文存》,案今通行之书,应出自沈氏《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又,其《晋律考·晋律篇目》亦引沈氏《历代刑法考·律目考》“晋律就汉《九章》增定,故与魏律不同,无魏律之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而增法例、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六篇;复汉之厩律一篇,而无囚律,此增损之数也”这段资料,又言出自《寄簃文存》,实误。
    104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3页。
    105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4页。
    106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版,第63-65页。
    107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108【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109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略》,台北:正中书局1953年版,第18页。
    110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818页。
    111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249页。
    112史凤仪、张纯滨:《中国古代法律常识》,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页。
    113高潮、马建石:《中国古代法学辞典》“魏律”条,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4页。
    114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0页。
    115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5页。
    116白钢主编黄惠贤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4页。
    117高明士:《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台大历史学报》2003年第32期,第1-31页。高氏言其表依梁氏《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所制。此文另见高著《中国中古政治的探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44页)仍循梁氏之说,未辨其误。
    118【日】滋秀三:《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载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6-101页。按:此文后被程维荣等再译,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266页),题为《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虽然翻译的语义、语序、语法有所不同,但涉及到实质观点,其意思是不变的。
    120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1960年版,1976年增订,第49页。
    12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出版,1979年再版,第4页。
    124江必新:《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7-100页。
    125怀效锋:《魏律中无囚律》,《争鸣》1983年第1期。
    126张建国:《魏律篇目及其次序考辨》,《北京大学研究生论文集(文科版)》第3集,1985年;又载入张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100页。按张氏在《魏晋律令法典比较研究》(《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中言《魏律篇目及其次序考辨》是1984年所作,并云其撰文时未览滋之文。
    127张建国著蒲坚审定:《两汉魏晋法制简说》,郑州: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128徐进:《魏律篇目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
    129王晓毅:《魏律篇目考》,《文史》第35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77页。
    130【日】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载杨一凡总主编徐世虹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131董念清:《魏律略论》,《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董氏《魏律略考》(《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说同。
    133【日】池田温:《律令法》,载杨一凡总主编徐世虹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3页。
    134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135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按:该章节撰写人为赵晓耕。
    136冨谷至:《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二部魏晋の律と令》,《东方学报》第73册,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1年版,第49-84页。
    137李玉生:《魏晋律令分野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138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研究》,福建师范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51页。
    139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140韩树峰:《魏晋法律体例的变化与学术风气之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41【日】守屋美都雄著钱杭等译:《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73页。
    142实际上,就笔者看来,滋与内田论辩之文,论驳“峰回路转”如引人入胜景,足以成为法史考证文章典范。其考据逻辑精细也是让笔者信服其说的原因;诚然,这也是译者功劳。
    143张建国:《帝制时代的中国法》“自序”,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144【日】滋秀三:《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7页。
    145【日】滋秀三:《再论魏律篇目——答内田智雄教授的质疑》,载杨一凡总主编徐世虹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282页。
    150张俊民、曹旅宁:《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同年,张俊民、曹旅宁又发表了《毕家滩〈晋律注〉相关问题研究》,《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6期。
    151【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1页。
    152【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9页。
    153捕、户律在魏律序略中只字未提却入十八篇,这个问题滋也曾注意到,以为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154【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1、525页。
    155【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98页。
    156【日】滋秀三:《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6页。
    157【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
    158刘氏的另一点校本《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亦同。
    159事实上,汉令虽杂也有部分令名之后标注“第几”。如“功令第卌五”、“御史令第卌三”、“北边絜令第四”等。
    160【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161韩树峰曾从名理玄学角度对此分析:“魏晋法律在形式即体例方面具有浓重的名理学化、玄学化色彩。当时舍具体、重抽象的学术风气,名理学‘循名责实’的特点,玄学重视理论辨析、抽象思维的风格,对法律制定产生了深刻影响。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刑名律》、《法例律》的出现,以及对律目篇章的调整和析分,更是当时学术风气的直接产物。因此,名理学和玄学是推动魏晋法律新体例确立的主要动力。”(《魏晋法律体例的变化与学术风气之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62《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78页。
    163笔者曾就汉魏间律章句之删减有过讨论,认为其受经学章句、史学删减之风的影响。从此也可以看出各种学术间并不乏联系,相反,某一学术发生改动也影响他者。
    164姚振宗《三国艺文志》亦云《御览》所引“似序言中语”。
    165《全后汉文》卷三三却云应劭有《律略论》五卷,在《全三国文》却不云刘劭有《律略论》,故严氏失察。沈家本亦云“《(应)劭传》不载此书,《旧唐书·经籍志》刘劭《律略论》五卷列于汉人之书,疑是一书,而传写伪也。”(《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79页。)
    166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384页。按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云“《晋志》所谓《序略》,当即《劭传》所谓《略论》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74页)但《吕著中国通史》第十章刑制又云“陈群《魏律序》”云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167《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371。
    168按:青龙中夏侯惠荐云刘劭云:“伏见常侍刘劭,深忠笃思,体周于数,凡所错综,源流弘远,是以群才大小,咸取所同而斟酌焉。故性实之士服其平和良正,清静之人慕其玄虚退让,文学之士嘉其推步详密,法理之士明其分数精比,意思之士知其沈深笃固,文章之士爱其着论属辞,制度之士贵其化略较要,策谋之士赞其明思通微,凡此诸论,皆取适己所长而举其支流者也。”其言法理之士、制度之士对刘劭的赞美,也可佐证刘劭制定新律、创建曹魏制度的重要贡献。由“制度之士贵其化略较要”之言,不难想象这也是刘劭《律略论》最好的评价。
    16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90页。
    170【日】滋秀三:《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2-93页。滋认为“依照以往诸说的见解,不得不认为在魏新律十八篇之外,还存在着一、二篇单行律,但是根据囚律被废除这个事实,现在就没有必要再这样看了。摆脱这个‘不得不认为’的束缚、不带成见地观察,事实上也许并不存在单行律。因为《晋志》所载的《序略》在结束关于魏律篇目的叙述时,多少带着一点洋洋自得的口气说:‘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讲这个话的前提是,作为那次编纂事业的成果,律已被整理成齐整利落的十八篇。因此,在魏编纂新律以来,历史上不再存在所谓的单行律了。”
    17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1页。
    17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36页。
    17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1-1372页。
    17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24、1525页。汉踰制尚有以下例:《汉书·成帝纪》“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汉书·谷永传》“籍税取民不过常法,宫室车服不逾制度。”《汉书·外戚传》“葬逾制度。”《汉书·王莽传》“骄奢逾制者,凶害之端也。”《后汉书·刘隆传》“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后汉书·第五伦传》“诸王主贵戚,骄奢逾制,京师尚然。”《后汉书·宋均传》“夫送终逾制,失之轻者。”《后汉书·皇甫嵩传》“中常侍赵忠舍宅逾制,乃奏没入之。”《后汉书·宦者传》“丧葬逾制,奢丽过礼。”
    175《三国志》卷五《魏书·后妃传》注引《魏书》,96。
    176《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注引《世语》,225。
    177《汉书》卷五《景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0页。
    17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1页。
    17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3页。
    180【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18页。
    18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18页。
    182《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6。
    18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90页。
    18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09页。
    18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5页。
    186《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9。
    18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简牍释文与简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
    188《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矫传》,385。
    189【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76页。《词林》是唐高宗时许敬宗奉敕编纂的千卷巨制诗文总集,其所存唐前资料价值极大。惜宋时散佚殆尽,赖东瀛尚有残本多种,国人至清咸丰年间《粤雅堂丛书》方开始整理校正。
    190《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4-935页。
    19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5页。
    192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李书收录了不少汉简关于烽火品约的规定,兹不赘录。
    19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8页。
    19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86页。
    195“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一句还有可能是“罚、赎、责入钱以呈黄金为价”之误,但所指也仍是罚、赎、责三事。
    19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88页。
    197《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9-90。
    198《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182。
    199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4页。
    200【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94页。
    201《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4-935页。
    202【唐】颜师古:《匡谬正俗》卷六《□》,关中丛书本,陕西通志馆1936年排印。□缝源于古之契券傅别。颜师古云编连简牍恐有改动,其用虽与契券有别,但目的皆同,以防伪作篡改。魏晋之后又用印为之,称为印缝;书画上也有押缝之谓;今公文证明之所亦有骑缝,皆古法也。
    203曹旅宁、张俊民:发表《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目前所见《晋律注》释文也仅限于此,故全文录之。曹文除整理捕律外,还整理了诸侯律注,系讯律没有整理。曹文又言“《晋律注》和贴在棺材盖板上的《晋律注》以外的纸文书中还可以见到‘亡捕令’,‘如诸狱律’,‘制在葬令’,‘杂律’等有关晋律令篇目的信息。”曹氏2004年时曾言玉门花海出土棺材板上的纸上写有“《晋律、《晋令》遗文,主要内容为晋律二十篇中的《捕律》、《违制律》、《诸侯律》以及《晋令》四十篇中的《捕亡令》、《丧葬令》。”(《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2页注释2)据曹、张云《晋律注》所见晋律篇目释文“四条□二百廿九字,□□律注□□九□凡十三条五百九十六,□诸侯律注□廿录,文五万二千卅言,□律第八,盗律六百一十八字。”按:晋律篇次在八者为捕律。据此释文,凡数字后皆缀有“字”、“言”,则“□□律注□□九□凡十三条五百九十六,□诸侯律注□廿录”或释为“?四条□二百廿九字,□□律注□□九□凡十三条五百九十六字,诸侯律注□廿录,文五万二千卅言,捕律第八,盗律六百一十八字。”《晋律注》抄写格式符合汉魏晋古写本风格,曹文云“《晋律注》有界栏即乌丝栏,为双行小注,有篇题,有墨钉标号,有计字尾题记载抄本每篇的律文条数、字数及可能是《晋律注》的总字数。”因为尾题记载字数的做法汉魏间出土的简帛、石经中都曾出现此现象。但是张、曹所言的“文五万二千卅言”可能是《晋律注》全文字数。据张俊民文所刊发的两幅照片看,除了五万二千卅言之外,并无统计性数字。
    206【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四九《兵·法制》,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812页。
    207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4页。
    208【宋】李昉等撰任明等点校:《太平御览》卷六五二《刑法部·赦》,第6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
    209《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朗传》注引《魏略》,256。
    210《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379。
    211《晋书》卷三七《高阳王睦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13页。
    212【宋】李昉等撰任明等点校:《太平御览》卷六五一《刑法部·除名》,第6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213《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0。
    214《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12。
    215王鹤松、王国玉:《晋泰始官奴婢砖铭十九题疏证》,《东方艺术》2009年第4期。
    218《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注引孔衍《汉魏春秋》,351-352。
    219《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1。
    220曹文列举了两条资料为证:《汉书·惠帝纪》云“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晋书·礼志》载“魏制,藩王不得朝觐。魏明帝时,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为常。及泰始中,有司奏:‘诸侯之国,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为二番,三岁而周,周则更始。若临时有故,却在明年。明年来朝之后,更满三岁乃复朝,不得违本数。朝礼皆亲执璧,如旧朝之制。不朝之岁,各遣卿奉聘。’奏可。”
    221《晋书》卷四六《李重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10页。
    222《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7页。
    223《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4页。
    224《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7-928页。《贾充传》亦载诏云“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安、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于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奖明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荀辉、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鉴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昔萧何以定律受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故典。”
    225《晋书·武帝纪》载时诏云:“古设象刑而众不犯,今虽参夷而奸不绝,何德刑相去之远哉。先帝深愍黎元,哀矜庶狱,乃命群后,考正典刑。朕守遗业,永惟保乂皇基,思与万国以无为为政。方今阳春养物,东作始兴,朕亲率王公卿士耕藉田千亩。又律令既就,班之天下,将以简法务本,惠育海内。宜宽有罪,使得自新,其大赦天下。长吏、郡丞、长史各赐马一匹。”
    226《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1页。
    227对于古人所论的修律之功,在第四章八议考部分有行文交代。
    228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5页。
    229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9页。
    230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9-50页。
    231这些抄本很多都是作为书写练习的废纸,既然如此,说明纸张已非贵重稀有之物,而是能够广泛使用。
    233《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3页。
    234《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0页。
    235《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2页。
    236《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2页。
    237《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3页。
    238《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5页。
    239《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7页。
    240【日】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载杨一凡总主编徐世虹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2页。
    243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7页。
    244【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八八《礼·沿革·凶礼·斩缞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420页。
    245【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八八《礼·沿革·凶礼·斩缞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420-2421页。
    246《晋书》卷六〇《李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41-1642页。
    247《晋书》卷七八《丁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63-2064页。
    248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6页。
    249《通典》卷九九《礼典·凶礼·郡县吏为守令服议》引宋庾蔚之云:“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长吏,宜用齐周之制。”此“晋令”即晋《丧葬令》之文。
    250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09页。
    251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6页。
    252《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11。
    253《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10。
    254《三国志》卷一四《魏书·蒋济传》,274。
    255传世文献“公令”仅此一见,有何具体内容未详。按:武威旱滩坡出土王杖简7“坐臧(赃)为盗,在公令第十九。丞相常用第三”,或公令皆涉及官吏管理。
    256东园官制与秘器可证以如下资料:《后汉书·皇后纪》李贤注“东园,署名,属少府。主作凶器,故言秘也。”《汉书·董贤传》颜注“东园,署名也。《汉旧仪》云东园祕器作棺梓,素木长二丈,崇广四尺。”《汉书·霍光传》服虔注“东园处此器,形如方漆桶,开一面,漆画之,以镜置其中,以悬尸上,大敛并盖之。”《后汉书·礼仪志》“东园匠,考工令奏东园秘器,表里洞赤,虡文画日、月、鸟、龟、龙、虎、连璧、偃月,牙桧梓宫如故事。”与其他赙赠之物相校,或许秘器是比较容易保存的。如扬州萧家山三号汉墓中出土过彩绘漆秘器,今藏扬州博物馆(参韩国河《温明、秘器与便房考》,《文史哲》2003年第4期)北魏出土的墓室画像也证明魏晋以后沿袭此制(参邹清泉《北魏墓室所见孝子画像与“东园”探考》,《故宫博物院院刊》2007年第3期。)
    268【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34页。
    269《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武故事》,19。
    274上言变事又与言变事不同,详考见张伯元《居延“言变事”案复原》,《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7-207页。
    275从出土文献来看,汉金布律是关于国家财政收支方面的规定,金布令当同。对于汉金布律与令的两存,具体研究可参朱红林:《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金布律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期。
    276《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37。
    280【清】于国钧:《补晋书艺文志》附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153页。
    281昌群:《魏晋南北朝史初稿》,《昌群文集》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8页注释5。云“魏官品名制,今已佚亡……《唐书·艺文志》有《魏官品令》一卷。”
    282祝谓“《晋书·职官志》引有《魏晋官品令》,《唐书·艺文志》载有《魏晋官品令》一卷,如杜佑依据的是这些法令,则这些法令的颁布时间亦当在咸熙元年以后。”见氏著《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8页。
    28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13页。所言“《魏志》”是指“《魏书·刑罚志”。
    284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2页。按:《魏书·临淮王谭传》引《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魏书·礼志》“案晋《官品
    285【清】姚振宗:《三国艺文志》,《三国志补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651-652页。张旭华认为“姚氏以《魏官品令》为一书,《魏晋官品令》又为一书,后者乃合前者及《晋官品令》而来,其说是。”
    286【清】姚振宗:《三国艺文志》,《三国志补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655-656页。
    287阎步克:《乡品与官品关系之再探讨》,《阎步克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288楼劲亦考《职官分纪》所引者非曹魏之制,本文赞同其说,参《关于北魏后期令的班行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
    289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33-234页。
    293张旭华:《〈魏官品〉产生时间及相关问题试释——兼论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296【清】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上海:开明书店,1936年版,第5317页。
    297侯旭东:《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
    298【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52、153页。
    299【清】侯康:《补三国艺文志》,《三国志补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599页。
    300阎步克:《〈魏官品〉产生时间考》,《阎步克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95页。
    301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35页。
    302熊德基:《九品中正制考实》,《六朝史考实》,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2页。
    303张旭华:《〈魏官品〉产生时间及相关问题试释——兼论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304【清】侯康:《补三国艺文志》,《三国志补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599页。
    305【清】姚振宗:《三国艺文志》,《三国志补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654页。
    306【清】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上海:开明书店,1936年版,第283页。
    307【清】于国钧:《补晋书艺文志》卷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51页。
    308阎步克:《〈魏官品〉产生时间考》,《阎步克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95页。
    309阎步克:《〈魏官品〉产生时间考》,《阎步克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310张旭华:《〈魏官品〉产生时间及相关问题试释——兼论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311杨果霖:《新旧唐书艺文志研究》,台北:花木兰工作坊,2005年版,第91、92页。
    312“仪”与“仪注”皆礼仪制度,其汇编成书汉已有之,如《汉仪注》,《隋书·经籍志》也保留了不少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仪注”。但《甲辰仪注》会不会是《甲辰仪》的注解之书,类似陈寅恪所提出的佛经“合本子注”形式呢?魏晋南北朝时期,注释之风仍盛,有人整理魏《甲辰仪》(这正如有人将魏晋官品制度合成《魏晋官品令》、《魏晋官品》、《魏晋百官名》),又对其进行研究、注释,将子本(《甲辰仪》)与注本合一刊印,通称《甲辰仪注》,恐怕也在情理之中。
    313《隋书》言“江左撰”即证明,江左一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东晋,特别是该书又恰好处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但也不能排除人名的可能性。
    314【宋】李昉等撰任明等点校:《太平御览》卷五四二《礼仪部·拜》,第5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29页。
    315【清】严可均辑何宛屏等审订:《全晋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19页。
    316在此讨论的并非《魏官品》的时间,但由于魏官品令与魏官品有着莫大的关系,因此学者对官品令制定时间的讨论也会涉及魏官品,笔者的观点是魏先确立了官品制度,后制定官品令,而魏官品是官品令的副产品。
    317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8页。
    318阎步克:《〈魏官品〉产生时间考》,《阎步克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阎著《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亦持此说。
    319张旭华:《〈魏官品〉产生时间及相关问题试释——兼论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321【唐】徐坚等撰司义祖点校:《初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34-535页。
    322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下册)“发十二矢、一束矢”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年版,第76-79页。
    323【唐】徐坚等撰司义祖点校:《初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37页。
    324所检者为网络下载之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书扫描件。关于日金泽文库所藏宋刻本书之价值,可参严绍璗:《在金泽文库访“国宝”》,《中华读书报》2000年11月8日。陈翀:《两宋时期刻本东传日本考——兼论金泽文库之创建经纬》,《西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3期。
    325【唐】徐坚等撰司义祖点校:《初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37页。
    326【唐】徐坚等撰司义祖点校:《初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37页。
    327【唐】徐坚等撰司义祖点校:《初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40页。
    328《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2页。
    329《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294。
    330《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仁传》,168。
    331《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163。
    332《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239。
    333《三国志》卷一二《魏书·何夔传》,232。
    334《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6
    33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何夔传》,232。
    336《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2页。
    337《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索隐,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29页。
    338《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16。又《晋书·食货志》亦载“魏武之初,九州岛云扰,攻城略地,保此怀民,军旅之资,权时调给。于时袁绍军人皆资椹枣,袁术战士取给蠃蒲。魏武于是乃募良民屯田许下,又于州郡列置田官,岁有数千万斛,以充兵戎之用。及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
    339《三国志》卷一九《魏书·任城王传》,333。
    340可参张忠炜:《居延新简所见“购偿科别”册书复原及相关问题之研究——以额济纳汉简“购赏科条”为切入点》,《文史哲》2007年第6期。
    341《新唐书》卷二〇三《李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777页。
    342《三国志》卷六《魏书·董卓传》注引《三辅决录注》,113。
    343《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17。
    344《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17。
    345《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孙礼传》,413。
    346《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7-78。
    347《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8。
    348《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8。
    349对三国世兵制度讨论,可参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大象出版社1998年版)。
    350《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2。
    351《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2。
    352《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6。
    353《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464。
    354《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93。
    355《晋书》卷二〇《礼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31页。
    356《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394。
    357《三国志》卷二七《魏书·徐邈传》,440。
    358《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注引《魏书》,337-338。
    359《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7页。
    360《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394。
    361《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王修传》注引《魏略》,213。
    362《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邢颙传》,233。
    363《三国志》卷五《魏书·后妃传》注引《魏书》,96。
    364《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181。
    365佚文可参《九朝律考·晋律考》部分。
    366《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毓传》,388。
    367《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毓传》,388-389。按《田豫传》载:黄初时田豫持节护乌丸校尉,“凡逋亡奸宄,为胡作计不利官者,豫皆构刺搅离,使凶邪之谋不遂,聚居之类不安。”知时边境戍地亦有逃亡之士。
    368《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09。
    369《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12。
    370可参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1页。钱剑夫:《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说》,《学术月刊》1979年第2期。张晋藩:《论礼》,《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3期。【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371刘海年:《关于中国岁刑的问题》,《战国秦汉法制管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
    372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373梁治平:《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学习与探索》1989年第4期。
    374张建国:《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5期。张著《两晋魏晋法制简说》
    (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中亦视“律说和章句”为汉法律形式之一。
    375杨振红:《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又徐世虹、乔伟亦视律章句在汉律条文中,2万余条、700余万字已含律章句,与杨说意同。(徐说见《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第274页。乔说见《中国法制通史》魏晋南北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376刘笃才:《论汉代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377清郑珍曾论郑玄所注章句不独于律,亦及于令等,其谓“康成《章句》与叔孙、郭、马诸家……其书或止注萧、叔孙、张、赵《律》六十篇,或并注令甲已下及《法比都目》,今皆无自详考。”(《郑学录》卷三《书目》)
    378参【日】滋秀三:《汉唐间の法典についこの二三考证》,《东方学》第17辑;丛希斌:《“汉科”质疑》,《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张建国:《“科”的变迁及其历史作用》,《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刘笃才:《汉科考略》,《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论汉代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379《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554页。
    380若对律说、律章句形式渊源再行追溯的话,可及秦时法律问答。限于篇幅此不展开论述,相关论点如大庭脩谓“‘法律问答’的律文中用语的问答书,可以说是汉代律说的存在”;《云梦秦简释文》“关于律正文中某种术语含义的问答”,其“性质类似于汉代的律说”。(见氏著《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第49页。)
    381【清】胡元仪:《北海三考》卷五《师承考上》。又吕思勉谓“曹魏之世,诸家章句大繁,而诏专用郑氏,虽未尝收解释之权于上,亦有一其解释之意矣。”亦如胡意。(《吕思勉读史札记》(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页。)
    38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74-876页。
    38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9-2240页。
    384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页。
    385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7页。
    387【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38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45页。
    389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5页。
    390吕思勉:《章句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6页。
    391参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龙大轩《汉代律章句考论》论述何休、郑玄律家地位部分,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
    392拙文载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法律史论丛第1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170页。
    393【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
    394【日】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39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68页。
    398王利器:《郑康成年谱》,济南: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250-251页。
    399【清】陈澧:《东塾读书记·郑学》,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78页。
    400【宋】李觏:《李觏集》卷二《礼论第五》,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页。
    401这里所言及的以律章句为“儒家法”是借用了中田薰的观点,中田薰在论述汉魏律令章句时曾言“此章句律说并不是所谓的‘法曹法’,与此相比而言,应该称之为‘儒家法’。”(见氏著:《汉律令》,蔡玫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402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3页。
    403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4页。
    40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94页。
    405《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4-935页。
    406《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10。
    407《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12。
    408《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注引,412。
    409《三国志》卷二五《魏书·高堂隆传》,429。
    410《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234。
    411《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6。
    412《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33。
    413《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173。
    414《说文》云“俳,戏也。…亦曰优,曰倡。”汉代经常“倡俳”、“俳倡”、“倡优”、“俳优”混称,是汉百戏一种表演节目,此指以舞乐杂戏为业的伶人。
    415检廿四史,直言因擅用、盗窃厨钱入罪的,除许允外,就只有宋舒亶坐盗学士院厨钱罪,为王安礼所白。事见《宋史·舒亶传》、《宋史·杨畏传》。
    423《三国志》卷二六《魏书·田豫传》,434。
    424《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赵俨传》注引《魏略》,400。
    425《宋书·百官志》引鱼豢云“四征,魏武帝置,秩二千石。”《三国志·魏书·诸葛诞》注引《世说》“司马文王既秉朝政,长史贾充以为宜遣参佐慰劳四征。”曹魏四征位次于三公。
    426如田豫赐绢五百匹,以其半藏小府;满宠为征东将军,有留府长史。小府、留府皆官厨房之属。
    427《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5。
    428《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典略》,361。
    430《三国志》卷六《魏书·董卓传》,111。
    431《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度传》注引《魏略》,162。
    432《三国志》卷五五《吴书·韩当传》注引《吴书》,762。
    433《三国志》卷一六《魏书·郑浑传》,308。
    435《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7。
    436《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1。
    437《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基传》,448。
    438《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456。
    439《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世语》,457。
    440《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5。
    441《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5。褒赏反抗劫略吏民例尚有:《三国志·三少帝纪》载高贵乡公诏“昔南阳郡山贼扰攘,欲劫质故太守东里衮,功曹应余独身捍衮,遂免于难。余颠沛殒毙,杀身济君。其下司徒,署余孙伦吏,使蒙伏节之报。”
    442《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91。
    443《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92。
    444《三国志》卷二《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58。
    445《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288。
    446《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52。
    447【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76页。
    448该碑清道光年出土,已残,今藏北京故宫博物馆。对此碑研究可参叶其峰《曹真碑新考》,《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2期。
    449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6页。
    451《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163。
    452《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163。孙盛云“案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质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击者,乃古制也。”
    453《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6。
    455《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6。
    456《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394。
    457《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31。
    458《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31。
    459《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昶传》注引《世语》,444-445。
    460《三国志》卷一四《魏书·董昭传》,267-268。
    461《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昶传》,444。
    462参见昌群:《魏晋清谈思想初论》,《昌群文集》第2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页。
    463《三国志》卷五《魏书·后妃传》,103。
    464《三国志》卷九《魏书·何晏传》注引《魏末传》,178。
    465《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注引《文章叙录》,401。
    466《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世语》,177。
    467《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注引《魏略》,452-453。
    468《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452。
    469卢弼:《三国志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627页。钱剑夫整理本《三国志集解》从原本。卢氏所言宋本即百衲本,据宋绍兴、绍熙两种刻本配合刊行,为中华书局陈乃乾标点本所参,是通行本,皆作“罪在三百”。
    (见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6页。)查中华书局1999年、2006年简体横排版《三国志》皆作“罪在三百”。
    470《三国志》卷一六《魏书·仓慈传》注引《魏略》,310。
    471又《三国志·吴书·嫔妃传》云吴五凤年间,孙綝始把持朝政,吕据与滕胤欲废之,孙綝夷胤三族。孙皓滕夫人,“胤之族女也。胤夷灭,夫人父牧,以疏远徙边郡。孙休即位,大赦,得还,以牧为五官中郎。”此为吴亦服制定罪之例,或魏、吴皆承汉制。
    472《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注引孔衍《汉魏春秋》,351-352。
    473《三国志》卷二六《魏书·郭淮传》注引《世语》,438-439。
    474《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453。
    475《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182。
    476按《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注引《傅子》云:“(李)丰为中书令,父子兄弟皆诛”。
    477《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注引,289。
    478《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注引《魏书》,184。
    479毌丘俭起兵时,遣四子入吴,晋平吴后皆返。
    480《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1。
    481《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世语》,457。
    482《三国志》卷二八《魏书·诸葛诞传》,461。
    483《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8。
    484《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注引,185
    485《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注引,185-186。
    486《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9-90。
    487《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90。
    488《晋书》卷三九《荀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52页。
    489《三国志》卷二六《魏书·满宠传》,432。
    490《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465。
    491《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466。
    492《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385。
    493《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09。
    494《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注引《魏略》,164。
    49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5。
    496《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注引,235。
    497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7页。
    498《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225。
    499《三国志》卷一二《魏书·毛玠传》,229。《和洽传》云毛玠“谤毁”曹操、为崔琰“觖望”为人所白,和洽多与曹操论毛玠之直。
    500《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注引《魏略》,228。又注引《吴书》云:“后与南郡习授同载,见曹公出,授曰:‘父子如此,何其快耶!’子伯曰:‘居世间,当自为之,而但观他人乎!’授乃白之,遂见诛。”
    501《三国志》卷五《魏书·后妃传》,98。
    502《三国志》卷二九《魏书·方技传》,480。
    503《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孙礼传》,413。
    504《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360。
    505《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注引,34。
    506《三国志》卷一五《魏书·梁习传》,284。
    507《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234。
    508《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7。
    509《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243。
    510《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58。
    511《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注引,77。
    512《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皓传》注引《汉晋春秋》,693。
    513《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2。
    514【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76页。
    515《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90。
    516《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魏氏春秋》,363。
    517《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294。
    518《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2。
    519《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朗传》注引《朗家传》,248。
    521《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51。
    522《三国志》卷二七《魏书·徐邈传》,440。
    523《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1。
    524《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6。
    525《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394。
    526《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11。
    527《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455。
    528《三国志》卷二七《魏书·胡质传》注引《晋阳秋》,442。按:晋武帝曾问胡威,与其父相较谁人为清,胡威云“臣父清恐人知,臣清恐人不知,是臣不如者远也。”
    52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36页。
    530【清】汤球辑杨朝明校补:《九家旧晋书辑本》,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页。
    531余嘉锡:《世说新语校笺》,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9页。
    532《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49。
    533《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注引《魏书》,350。
    534《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1。
    53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6。
    536《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1。
    537《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0。
    538《三国志》卷一四《魏书·董昭传》,268。
    53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24、1525页。汉踰制尚有以下例:《汉书·成帝纪》“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汉书·谷永传》“籍税取民不过常法,宫室车服不逾制度。”《汉书·外戚传》“葬逾制度。”《汉书·王莽传》“骄奢逾制者,凶害之端也。”《后汉书·刘隆传》“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后汉书·第五伦传》“诸王主贵戚,骄奢逾制,京师尚然。”《后汉书·宋均传》“夫送终逾制,失之轻者。”《后汉书·皇甫嵩传》“中常侍赵忠舍宅逾制,乃奏没入之。”《后汉书·宦者传》“丧葬逾制,奢丽过礼。”
    540《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注引《魏书》,348。
    541《三国志》卷一九《魏书·任城王传》,334。
    542《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48。
    543《三国志》卷二四《魏书·王观传》,415。
    544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43页。
    545《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464。
    546《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465。按《钟会传》云“会内有异志,因邓艾承制专事,密白艾有反状,于是诏书槛车征艾。”
    549待报之辛苦,尚有例证:《北史·长孙俭传》载“天和初,转陕州,总管七州诸军事、陕州刺史。俭尝诣阙奏事,时大雪,雪中待报,自旦达暮,竟无惰容。”若遇暴君,待报不得反招杀身之祸,如《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江表传》载会稽太守车浚在公清忠,天玺元年“值郡荒旱,民无资粮,表求振贷。皓谓浚欲树私恩,遣人枭首。”
    550《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62。
    551《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61-62。
    552《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5。
    553《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魏书》,458。
    554《三国志》卷二七《魏书·胡质传》注引《晋阳秋》,442。
    555《三国志》卷二六《魏书·郭淮传》,437。
    556《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5。
    557《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174。
    558按《三国志·魏书·杜畿传》云:时高干举并州反,“河东太守王邑被征,河东人卫固、范先外以请邑为名,而内实与干通谋。”
    559《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注引《魏略》,239-240。
    560《三国志》卷二三《魏书·杨俊传》,396。
    561《三国志》卷二三《魏书·杨俊传》注引,396。
    562《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基传》,446。
    563《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302。按《通鉴·魏纪·太和五年》胡三省注“罚,罪罚也。关,白也。言有罪罚当关白,而不依诏书,故坐以判问。判,剖也,析也;问责问也;剖析其事而责问之也。”
    564《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孙礼传》,413。
    56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6。
    566《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456。
    567《三国志》卷六《董卓传》注引《献帝纪》,111。
    568按《旧唐书·职官志·常平署》言“汉宣帝时,始置常平仓,以平岁之凶穰。后汉改为常满仓,晋曰常平,后魏曰邸阁仓。”不言曹魏之仓,或因三国战乱,常平仓以平岁之凶穰的性质与用途已经被军国大事所淹没,故不述曹魏邸阁之事。三国“邸阁”最直接的证据,反映在走马楼出土的含有“关邸阁”字样的吴简中,吴关于“邸阁”的一些规定,也是可以作为曹魏此制的旁证。具体研究可参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解》,《历史研究》2001年第
    4期。黎石生:《试论三国时期的邸阁与关邸阁》《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湛玉书:《三国吴简“关邸阁”之再认识》,《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
    569《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289。
    570《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基传》,447。
    571《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基传》,448。
    572《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孙权传》,679。
    573《三国志》卷八《魏书·陶谦传》注引谢承《后汉书》,151。
    574《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234。
    575《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书》,292。
    576《三国志》卷二七《魏书·胡质传》,441。
    577《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51。
    578《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7。
    579《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10。
    580《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451。
    581《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注引《魏略》,453。
    582《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注引《魏末传》,453。
    583《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235。
    584《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6。
    585《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455
    586《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1。
    587《三国志》卷一六《魏书·仓慈传》注引《魏略》,309-310。按《晋书·食货志》云“黄初中,四方郡守恳田又加,以故国用不匮。时济北颜斐为京兆太守,京兆自马超之乱,百姓不专农殖,乃无车牛。斐又课百姓,令闲月取车材,转相教匠。其无牛者令养猪,投贵卖以买牛。始者皆以为烦,一二年中编户皆有车牛,于田役省赡,京兆遂以丰沃。”
    588《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10。
    589《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孙礼传》,413。
    590参苏杰:《三国志异文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11-212页。亦可参吴金华为苏书所作之《序》。
    591《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0。
    592【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83页。
    593《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0。
    594《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0。
    595《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1。
    596《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2。
    597《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6。
    598《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394。
    599《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注引《魏书》,452。
    600《三国志》卷二六《魏书·田豫传》,433。
    601《三国志》卷二六《魏书·田豫传》云:豫以太守督青州,青州刺史程喜内怀不服,军事之际,多相违错。喜知帝宝爱明珠,乃密进谗言,由是功不见列。
    602《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注引《杜氏新书》,305。
    603《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304。
    604《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3。
    60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5。
    606《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294。
    607《三国志》卷二六《魏书·田豫传》,434。
    608周一良:《魏晋南北朝时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5页。
    609《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曹瞒传》,2。
    610【清】姚鼐:《惜抱轩全集·笔记卷八·集部》,北京: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618页。
    611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8页。
    612《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朗传》,249。
    61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64页。
    614《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294。
    615《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1。
    616《三国志》卷二七《魏书·胡质传》,441。
    617《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徐宣传》,386。
    618杜经国:《三国志文白对照》,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
    619苏渊雷:《三国志今注今译》,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46、1271页。
    620许嘉璐:《三国志全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页。
    621张舜徽:《三国志辞典》,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504页。
    622《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334。
    623《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注引《魏武故事》,335。
    624《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9-90。
    625《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注引《典略》,336。
    626《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注引,336。
    627《三国志》卷五《魏书·后妃传》,103。
    628《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注引《魏书》,303-304。
    629《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矫传》,385。
    630西汉称宫禁之中为“省中”,魏晋以后逐渐把设于宫禁近处的尚书、门下、中书等中央政府机构都称为省。
    631《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刘晔传》注引《傅子》,272。
    632《三国志》卷二五《魏书·杨阜传》,422。
    633《三国志》卷二三《魏书·杨俊传》,396。
    634《三国志》卷二三《魏书·杨俊传》注引,396。
    63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235。
    636《三国志》无《食货志》,近人陶元珍曾补之。其就三国工商业曾考云:“三国时商业不甚发达,其原因盖有数端,一由生产量减少,人民无多物以供交换,一由金属货币不甚流通,一则由割据分崩,货财难以行远故也。魏蜀对立之时,益州与中原几无贸易可言,吴魏吴晋对峙之时,荆扬诸州之与中原,不过官为互市而已。”见氏著《三国食货志》,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0-111页。
    637《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注引《江表传》,667。
    638《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677。
    639【唐】许嵩:《建康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2页。
    640《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度传》注引《魏略》,155。
    641《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注引《世语》,185。
    642《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毓传》注引《续汉书》,389。
    643《三国志》卷六《魏书·董卓传》,104。
    644《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注引《魏略》,286。
    645《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休传》,170。
    646《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6。
    647《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注引《汉晋春秋》,77。
    648《三国志》卷一七《魏书·于禁传》注引《魏书》,315。
    649《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379。
    650《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魏书》,458。
    651当然,也有约束宾客守法之例,如《后汉书·张酺传》载夏阳侯瓌有忠善尽节之心,“检敕宾客,未尝犯法。”《三国志·曹纯传》载曹纯“承父业,富于财,僮仆人客以百数,纯纲纪督御,不失其理,乡里咸以为能。”
    652《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5。
    653《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5。
    654《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294。
    655《三国志》卷二六《魏书·满宠传》,430。
    656《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1。
    657《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225。
    658《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注引,522。
    659《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注引《文士传》,679。
    660《三国志》卷五七《吴书·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784。
    661《晋书》卷九三《外戚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412页。
    662《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注引《魏书》,337-338。
    663《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注引《魏略》,164。
    664《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6。
    665《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3。
    666《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肃传》,254。
    667《三国志》卷一二《魏书·何夔传》,232。
    668《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48。
    669《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注引,189。
    670《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注引《彧别传》,193。
    671《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189。
    672《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注引《彧别传》,193。
    683非次指不符合铨选次序,如《晋书·刘毅传》云“今之中正,务自远者,则抑割一国,使无上人。秽劣下比,则拔举非次,并容其身。”《北堂书钞》卷六〇引作“选用非人”。
    684按:余嘉锡考“允对曰”下《残类书》作“臣比奉诏,各令‘举尔所知’”。见氏著《世说新语校笺》,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74页。
    685《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304。
    686《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毓传》,390。
    687《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174。
    688《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394。
    689甘怀真认为“(魏晋时期)官人间的服丧行为,是超越职务的关系,进而缔结私的人际关系的最佳明证。”对此研究可参,《魏晋时期官人间的丧服礼》,台北:《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7期1995年9月。另参甘氏其他著作《“旧君”的经典诠释:汉唐间的丧服礼与政治秩序》,台北:《新史学》第13卷第2期2002年6月。《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90《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注引《世语》,185。
    691赵幼文:《三国志校笺》,成都: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384页。
    692《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凌传》,451。子师为王允,王凌叔父。
    693《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崔林传》,406。
    694《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注引《魏略》,184。
    695《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注引《魏略》,402。
    696《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刘放传》注引《资别传》,277。
    697《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注引《庐江何氏家传》,373。按:裴松之以为胡康为孟康,但孟康自少在宫中,与后族有亲,何由县送诏引?裴说误。
    698《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注引《魏略》,337。
    699《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刘放传》注引《世语》,278。
    700《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傅嘏传》,374。
    701《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5。
    702《三国志》卷二七《魏书·徐邈传》,440。按:苏渊雷也持此说,见氏著《三国志今注今译》,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2页。
    703《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注引何劭《王弼传》,474。按王弼卒于是年,故未得复官。
    704《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卫臻传》,387。
    705《三国志》卷一四《魏书·程昱传》,260-261.
    706《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度传》注引,155。
    707《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11。
    708《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11。
    709《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09。
    710按《三国志·魏书·卢毓传》,同样记述了卢毓对魏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一事所发异议,“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毓驳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见而恩生,成妇而义重。故《诗》云:‘未见君子,我心伤悲。亦既见止,我心则夷’。又《礼》:‘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女氏之党,以未成妇也。’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吏议欲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
    714按《三国志·钟繇传》,“峻”作“骏”,此从《钟会传》。《钟毓传》未载“钟辿”斯人,其得免罪当是钟毓所出。又按《钟会传》,钟繇先后有命妇张氏、贵妾孙氏、又纳贾氏,钟会为钟繇少子,则钟毅、钟邕或为钟会异母兄之子。
    715《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473。
    716《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473。
    717《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注引,473。又《通鉴·魏纪·咸熙元年》同载:“晋公思钟繇之勋与毓之贤,特原毓子峻、辿,官爵如故。”
    718杨骏事迹见《晋书》卷四〇《杨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77-1180页。
    719杨珧事迹详见《晋书》卷四〇《杨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80-1181页。
    720杨济事迹详见《晋书》卷四〇《杨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81页。
    721公孙案发于公元238年,钟案发于公元254年,杨案发于公元291年,三案有着魏晋时空的共性。
    722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对于例、事例、判例作为魏晋时期法律形式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和性质,笔者赞同杨一凡、刘笃才的观点:“事例的本义是‘以前事为例’。它是在行政或审判活动中,通过处理某一事件或某一案件形成的并被统治者确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例。魏晋时期,事例是以单数之例的形式出现的,如曹魏的钟毓事例,东晋的蔡谟事例,并可以与故事相互替代,是从故事、旧事向旧例过渡中的一种称呼”。(见氏著,第7页。)故本文不再对例、事例、判例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和性质再作赘论。
    723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724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至于判例有何具体内涵,杨、刘也作了三方面界定,详见氏著,第115页,此不赘引。
    725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726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727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728杨一凡、刘笃才在对“例”进行研究时,同样也持“防止把中国古代判例泛化的倾向”的态度,指出判例别于一般案例,并非所有案例都能成为判例。详见氏著《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5页。
    729按《宋书·乐志四》载晋鼓吹歌曲中有“《征辽东》,言宣皇帝陵大海之表,讨灭公孙渊而枭其首也。”“征辽东,敌失据,威灵迈日域。渊既授首,群逆破胆,咸震怖。朔北响应,海表景附。武功赫赫,德云布。”知征伐灭公孙渊也是司马氏所极力标榜的佐魏之功。
    730冯紞与晋武帝论魏晋事,尝言“钟会之衅”,颇由太祖司马昭,并以此事为鉴大发议论,为晋武帝所纳。事见《晋书·张华列传》。吕思勉亦谓钟会之反“一定有大不得已的苦衷”。
    731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732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97页。
    733《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注引,411。按孙盛著《魏氏春秋》二十卷,《魏氏春秋异同》八卷,《晋阳秋》三十二卷。裴松之《三国志》注引“孙盛云”多出其间。
    734《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411。
    735《晋书》卷四〇《杨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82页。
    736卢弼:《三国志集解》卷二四《高柔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79页。
    737孔颖达疏云:“昭二十年《左传》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其言‘罪不相及’,谓蔡仲不坐父尔。若父有大罪,罪当绝灭,正可别封他国,不得仍取蔡名,以蔡叔为始祖也。蔡叔身尚不死,明其罪轻。不立管叔之后者,盖罪重无子,或有而不贤故也。”知孔颖达尚站在蔡叔罪轻的立场去阐释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738《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2页。
    739《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7-148页。
    740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85页。
    741《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359。
    742《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88页。
    743《三国志》卷三八《蜀书·糜竺传》,578。
    744详见《晋书》卷七五《王湛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70、1974页。
    745张建国:《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746张建国:《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747如前所述,杨济、李斌等人都是冤枉之人,亦遭诛杀,相信时论适用“钟毓事例”,也当包括这些对杨骏有所不满或劝说之人。
    748因为裴松之注《三国志》即是奉宋文帝之命,以求“总括前踪,贻诲来世”。《晋书》也是唐太宗下诏所修。
    749笔者在此并非断言魏晋不会出现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会出现情况,诚如杜预所云“律以正罪名”,在这样的原则下,就算有少部分司法官员没有正确区分或某些罪名的界定确实存在模糊之处,但在承秦汉二百余年的历史经验基础上,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仍应是魏晋司法实践的主流,且在笔者看来,这些主流所反映的也是古代法律的确定性。
    750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33-237页。
    751为何采用这样的方法,《汉律摭遗序》已明言:“《唐律》之承用《汉律》者不可枚举,有轻重略相等者,有轻重不相尽同者,试取相较,而得失之数可藉以证厥是非。是则求《唐律》之根源,更不可不研究夫《汉律》矣。”徐道邻亦论“中国自有史以来,论法之著者,首推李法经。其后汉有萧何九章之律。魏晋北齐,皆号明法。而此千余年来之法律思想制度,皆自唐而得一总汇。观唐律各律篇首之疏,对秦汉魏晋间各篇之增损因革,既叙述綦详,而律内各律之因袭于前代者,亦多可借他书考证。名例律之篇首疏不云乎?‘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自叙尤明。则秦汉魏晋之律虽无存,实已假唐律而存矣。(唐律之承用汉律者,沈家本有《汉律摭遗》二十二卷,考证甚详。承用其它前代律者,尚待考证。)”见氏著《唐律通论》,中华书局1937年再版,第6-7页。
    752【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52页。
    753《册府元龟》卷六一六《刑法部·议谳第三》录有唐高宗所下流萧龄之岭南诏,可证此事。但近年发现的萧龄之墓志却对此事隐晦不书,具体研究见毛阳光《唐萧龄之墓志考释》,《唐史论丛》第11辑,三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388页。
    754丘浚云“《司马法》虽作于战国,然多成周之遗制也,盖于定功行赏之时具其功状,有功者以罪减功,有罪者以功折罪。”(《大学衍义补》卷一三九《赏功之格》)
    755如《汉书·宣帝纪》云“赐天下勤事吏爵二级”;“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
    756勤尚有以下解释:扬雄《扬子法言·先知》云“或问民所勤。曰:民有三勤。曰:何哉所谓三勤?曰:政善而吏恶,一勤也;吏善而政恶,二勤也;政、吏骈恶,三勤也。禽兽食人之食,土木衣人之帛。谷人不足于昼,丝人不足于夜之谓恶政。”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二六《尔雅》云“家大人(指王念孙)曰:劳有三义,一为劳苦之劳,一为功劳之劳,一为劳来之劳。伦、勚、邛、勤、愉、庸、瘅为劳苦之劳,而伦、庸又为功劳之劳,勑为劳来之劳。……家人曰:勤有三义,一为勤劳之勤,……一为相劝勉之勤,……一为相劳苦之勤,……。强、事谓皆勤劳之勤也。”
    757按:《诗·周颂·振鹭》云“《振鹭》,二王之后来助祭也。”毛传云“二王,夏、殷也。其后,杞也,宋也。”郑释二王之后,是从毛说。又,《诗·周颂·振鹭》孔疏引郑玄《驳异义》云“言所存二王之后者,命使郊天,以天子礼祭其始祖受命之王,自行其正朔服色,此之谓通天三统。”《礼记·郊特牲》孔疏引郑说云“所存二王之后者,命使郊天,以天子之礼祭其始祖,受命之王自行其正朔服色。恪者,敬也,敬其先圣而封其后,与诸侯无殊异,何得比夏殷之后。”《后汉书·百官志》注引郑说“王者存二代而封及五郊,用天子礼以祭其始祖、行其正朔,此谓通三统也。三恪者,敬其先圣、封其后而已,无殊异者也。”凡此三者皆证郑玄三恪二代之说。三恪二代,唐前诸儒于此聚讼难决,各家争鸣杜佑详集,见《通典》卷七四《礼·宾礼·三恪二王后》。
    758孙诒让据此云“则谓凡在八议者,悉入流宥之科。然此经无文,郑《书注》亦不从马说。”见《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71页。
    759沈家本云“先郑于亲、贤、贵三者引今时先请之例以为证,而余五者不言今法,是汉律有此三者而无余五者,不尽用《周官》八议之法。”见《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88页。本文不赞同此说。
    760按《后汉书·陈球传》云光和二年球与刘郃谋诛宦官,事泄被杀。唯碑文残缺,八议一词具体出现在陈球的何种事迹已不可考。《陈球传》云“征拜将作大匠,作桓帝陵园,所省巨万以上。迁南阳太守,以纠举豪古,为势家所谤,征诣廷尉抵罪。会赦,归家。”或《后汉书》所言“征诣廷尉抵罪”、“会赦”之事即蔡碑八议所指。
    763《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注引,243。
    764【晋】袁宏撰周天游校注:《后汉纪校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841页。“黄本”指嘉靖黄姬水刊本,“南本”指南京国子监本,这两个版本是后人整理的《后汉纪》最早版本,周氏在明清版本为基础进行点校,是目前最好的点校本。
    765《三国志》卷一九《魏书·陈思王传》注引《魏书》,337-338。
    766《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49。
    767《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注引《魏书》,350。
    768《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1。
    769《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0-351。
    770《三国志》卷二〇《魏书·武文世王公传》,350。
    771《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182。
    772《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5。
    773《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64-65。
    774《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4。
    77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注引《魏略》,228。
    776《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235。
    777《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注引,235。
    778《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119
    779《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17。
    780《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19。
    781《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攸传》注引《魏书》,198。
    782《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逸士传》,19。
    783《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卢植传》注引《续汉书》,389。
    784《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293。
    785《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注引《魏名臣奏》,87。
    786《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7。
    787《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注引《逸士传》,187。
    788《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注引《彧别传》,193。
    789《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注引《彧别传》,193。
    790《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攸传》注引《傅子》,198。
    797《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294。
    798《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魏书》,60。
    799《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4。
    800《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4。
    801《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4。
    802《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6。
    803《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91。
    804《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1。
    805《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78。
    806《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469。
    807《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攸传》,197。
    808《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17。
    809《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18。
    810《三国志》卷二五《魏书·杨阜传》,420。
    811《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51。
    812《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56。
    813《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58。
    814《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4。
    815《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9。
    816《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454。
    817《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7。
    818《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注引《彧别传》,192。
    819《三国志》卷一四《魏书·郭嘉传》,264。
    820《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田畴传》注引《先贤行状》,208-209。
    821《三国志》卷二七《魏书·徐邈传》,440。
    822《三国志》卷四二《蜀书·谯周传》,612。
    823《三国志》卷二六《魏书·牵招传》,436。
    824《三国志·钟会传》注引《王弼传》云“弼在台既浅,事功亦雅非所长”。这里的事功是指务实之意,与浮华相对。
    825《三国志》卷二七《魏书·徐邈传》,441。
    826《三国志》卷二七《魏书·徐邈传》注引,441。
    827《三国志》卷一二《魏书·毛玠传》,229。
    828《三国志》卷一六《魏书·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295。
    829《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458。
    830《三国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291。
    831《三国志》卷九《魏书·曹洪传》,169。
    832《三国志》卷九《魏书·曹洪传》注引《魏略》,169。
    833《三国志》卷九《魏书·曹洪传》,169。
    834《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注引《魏书》,452。
    835《三国志》卷二六《魏书·田豫传》,433。
    836《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注引《魏书》,452。
    837《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注引《魏略》,184。
    838《三国志》卷一一《魏书·袁涣传》,204、223。
    839《三国志》卷一一《魏书·袁涣传》,204。
    840《三国志》卷一一《魏书·袁涣传》注引,204。
    841张竞生:《伦理与法律融合的重要时期——从魏晋南北朝看封建法律的伦理法特点》,《重庆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842《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176。
    843《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注引《魏略》,164。
    844《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渊传》,166。
    845《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455-456。
    846《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注引《魏略》,228。
    847《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228。
    848《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228。
    849《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注引,228。
    850《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234。
    851《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235。
    852《三国志》卷二三《魏书·高柔传》,410。
    853《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182。
    854《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469。
    855《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渊传》注引《魏略》,156。
    856《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度传》注引《魏书》,157-158。
    857《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192。
    858《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186。
    859《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注引《杜氏新书》,299。
    860《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朗传》注引《王朗集》,250。
    868按《三国志》卷二六《魏书·田豫传》云豫督青州,“刺史程喜内怀不服,军事之际,多相违错。喜知帝宝爱明珠,乃密进谗言,由是功不见列。”
    869《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注引《杜氏新书》,305。
    870《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304。又,《晋书·杜预传》载“属虏兵强盛,石鉴时为安西将军,使预出兵击之。预以虏乘胜马肥,而官军悬乏,宜并力大运,须春进讨,陈五不可、四不须。鉴大怒,复奏预擅饰城门官舍,稽乏军兴,遣御史槛车征诣廷尉。以预尚主,在八议,以侯赎论。”父子皆得八议,魏晋仅此一见。
    871《三国志》卷一四《魏书·蒋济传》,273-274。
    872《三国志》卷二五《魏书·辛毗传》,417。
    873《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卫臻传》,387。
    874《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恕传》,302。
    875《三国志》卷一八《魏书·李通传》注引王隐《晋书》,321。
    876在这里只论及魏宾的问题,实际上由于朝代更迭,前朝所确定的宾有可能遭遇降礼,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魏亡之后,魏帝是否能成为晋宾也曾引起过异议,如习凿齿论云“自汉末鼎沸五六十年,吴魏犯顺而强,蜀人杖正而弱,三家不能相一,万姓旷而无主。夫有定天下之大功,为天下之所推,孰如见推于暗人,受尊于微弱?配天而为帝,方驾于三代,岂比俛首于曹氏,侧足于不正?即情而恒实,取之而无惭,何与诡事而托伪,开乱于将来者乎?是故故旧之恩可封魏后,三恪之数不宜见列。以晋承汉,功实显然,正名当事,情体亦厌,又何为虚尊不正之魏而亏我道于大通哉。”八议中的议宾不仅与律令,也与礼制,特别是古人之正统性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王夫之论云“三恪之封,自曹魏而下,攘人之天下,而姑以虚名谢疚耳。然迄于唐,介、酅之封,犹不失为天下贵。但承所窃之闰位,而非崇元德显功之嗣以修配天之事守,如唐舍汉后而尊宇文、杨氏,非帝眷之不忘,民心之不昧也。……为中国之主,嗣百王而大一统,前有所承,则后有所授。沛国之子孙若手授之陇西,陇西之子孙若手授之天水,天水之子孙若手授之盱眙,所宜访求其嫡系,肇封公侯,使修其先祀,护其陵寝,以正中夏之大绪。而国家有纳后妃、降公主之典,自应于此族选之,选之不得而后及于他族,又清流品、正昏姻之大义也。一姓不再兴,何嫌何疑!而顾与盗贼夷狄相先后而不耻乎!以赫赫炎炎汉、唐、有宋之功施有夏,而顾不及妖贼张鲁之余孽,世受宠光,不待义夫而为之扼腕矣。敦忠厚立国之道以定民志,昭功德而俟后王,固不容不于此加之意也。”(《噩梦》,《船山全书》第12册,岳麓书社1988年版,第594-595页)限于精力和篇目,这些问题留待日后再行详论。
    877【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七五《礼·宾礼·天子上公及诸侯卿大夫士等贽》,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049页,
    878《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46-47。
    879【宋】李昉等撰任明等点校:《太平御览》卷五六〇《礼仪部·冢墓》,第5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5页。
    880《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62。
    881《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献帝传》,62。
    882《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献帝传》,62-63。按:《通典》卷七四《礼·宾礼·三恪二王后》引王彪之云“山阳公薨故事,给绢二百匹。”又,《后汉书·献帝纪》赞云“献生不辰,身播国屯。终我四百,永作虞宾。”按《虞书》云“虞宾在位”,指舜以尧子丹朱为宾,此喻山阳公为魏宾。
    883《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肃传》,253。按孙盛论云:“化合神者曰皇,德合天者曰帝。是故三皇创号,五帝次之。然则皇之为称,妙于帝矣。肃谓为轻,不亦谬乎!”裴松之论云:“上古谓皇皇后帝,次言三、五,先皇后帝,诚如盛言。然汉氏诸帝,虽尊父为皇,其实则贵而无位,高而无民,比之于帝,得不谓之轻乎!魏因汉礼,名号无改。孝献之崩,岂得远考古义?肃之所云,盖就汉制而为言耳。谓之为谬,乃是讥汉,非难肃也。”
    884《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90。
    885《三国志》卷三三《蜀书·后主传》,538。
    886如《魏书·慕容白曜传》史臣所言“魏之诸将,罕立方面之功。尉元以宽雅之风,受将帅之任,取瑕丘如覆掌,克彭城犹拾遗,擒将馘丑,威名远被。位极公老,圣主乞言。无乃近世之一人欤?白曜有敦正之风,出当薄伐,席
    899《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94-3295页。
    900《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00页。
    901《三国志》卷一六《魏书·苏则传》注引《魏名臣奏》,296。
    902《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454。
    903《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注引《魏名臣奏》,454。
    904《三国志·魏书·田豫传》载:太和年间汝南太守田豫督青州,青州刺史程喜“内怀不服,军事之际,多相违错”,
    907实际上,晋也有以徇私论功,笼络人心而坏法者,如《晋书·汝南王亮传》云“亮论赏诛杨骏之功过差,欲以苟悦众心,由是失望。”时傅咸上书论驳“无功而厚赏,莫不乐国有祸,祸起当复有大功也”云云,事见《晋书·傅咸传》。正如丘浚论云“天下所最难清者报军功之数也,史谓故事破贼文书以一为十,盖自汉以来则然矣,岂但今日之弊哉?然今日之弊则下所为而上不知也,魏人之弊则假其虚数以威敌耳,盖是时天下分裂各相为敌故也,今则天下一家矣,非列国相矜伐之比,尤宜痛革其弊。”“虚张首级,此古今之通弊也,然后世人主能如晋武帝以义责其纪功之臣,有犯者痛加罪斥,终身除名,虽有功能亦不复用,则下人皆知所警矣。”(《大学衍义补》卷一三九《赏功之格》)
    908《三国志》卷一八《魏书·李典传》,320。
    909《三国志》卷一九《魏书·任城王传》,333。
    910《三国志》卷二五《魏书·杨阜传》,420。
    911《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田畴传》注引《先贤行状》,209。
    912《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田畴传》注引《魏书》,209-210。
    913《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田畴传》注引《魏书》,210。
    914《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王修传》注引《魏略》,213。
    915《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基传》,449。
    916《三国志》卷一四《魏书·蒋济传》,275。孙盛评云“蒋济之辞邑,可谓不负心矣。语曰‘不为利回,不为义疚’,蒋济其有焉。”济之辞功虽示效魏之心,实为司马氏所用,孙言甚是。
    917《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469。
    918《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允传》,587。
    919《三国志》卷五三《吴书·张纮传》注引《吴书》,738。
    920《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455。
    921《三国志》卷一九《魏书·任城王传》注引《魏略》,334。
    922唐人裴行检有言“浑、浚之事,古今耻之”,见《旧唐书·裴行俭传》
    923事实上,京观作为一种战争文化或者说战争的野蛮惩罚,也为魏晋以后各朝所追捧。今广西鹿寨县中渡镇洛江河畔仍保存一处明代京观遗址,上刻“京观”与“斩首级五百一十余头”等字,以“纪念”万历三年镇压广西壮、瑶农民起义的“功绩”。
    924《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454。
    925《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86。
    926《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464。
    927【唐】欧阳询等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七三《杂器物部·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1254页。
    928《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240。
    929《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240。
    930在碑志文学史上,庾信的碑文创作直追蔡邕,也很好地体现了碑文纪功歌德的职能,例证尚有《文苑英华·碑·(庾信)周柱国楚国公歧州刺史慕容公神道碑》云“昔在《殷书》懋赏,《周礼》议勋,诸侯计功,大夫称伐。”
    931宋承汉唐,曾于显谟阁、景灵宫、昭勋崇德阁图绘功臣像,具体研究可参王隽《宋代功臣画像考述》,《河南大学
    938《汉书·郑吉传》载元始中录功臣不以罪绝者,封郑吉曾孙永为安远侯。
    939《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注引干宝《晋纪》,178
    940《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175。
    941《晋书》无“表”,此600人大多数始封者、袭封者已不可考。可参陶元珍《魏咸熙中开建五等考》,《禹贡》半月刊,1935年第6卷第1期。
    942《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466。
    943《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注引《晋阳秋》,164。
    949【宋】李昉等撰任明等点校:《太平御览》卷一八一《居处部·第》,第2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711页。
    950张建一:《唐律实施考述》,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4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951这种在笔者看来对唐律“伤心”,势必带来对魏律“死心”的论调还有:“正如‘刑不上大夫’是难以完全兑现的空话一样,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唐代八议制度,似乎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法律的虚构。”“唐代立法者本着‘尊尊’‘亲亲’‘贵贵’的愿望,在立法时从前代制度中继承了八议制度,但是他们忽视了八议制度在法制解释上概念不清的毛病,正因如此,对唐代八议制度的实际可行性便不能不提出疑问。”“历朝有关八议的案例中,享受议的权利的主要是亲。……而议故以下的记载则很难发现,这恐怕与议故以下指向不明不无关系。”见张建一《唐律实施考述》,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4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第115-116页、第115页。又,张氏《唐律具文考述》(载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亦持此论。
    952凌烟阁对让唐人来说业已成为功名的代名词,又怎能说唐律对功者界定不甚明确、唐人对功者不甚知晓呢?唐人在心态观念、思想中所构建和体现的功名文化,其意义绝对大于律令对功的诠释与传播。仍举唐诗为证:王建《宫词一百首》“少年天子重边功,亲到凌烟画阁中。教觅勋臣写图本,长将殿里作屏风。”杨巨源《薛司空自青州归朝》“一门累叶凌烟阁,次第仪形汉上公。”张籍《赠赵将军》“当年胆略已纵横,每见妖星气不平。身贵早登龙尾道,功高自破鹿头城。寻常得对论边事,委曲承恩掌内兵。会取安西将报国,凌烟阁上大书名。”白居易《题旧写真图》“形骸属日月,老去何足惊。所恨凌烟阁,不得画功名。”白居易《题酒瓮呈梦得》“凌烟阁上功无分,伏火炉中药未成。更拟共君何处去,且来同作醉先生。”鲍溶《赠远》“莫劳雁足传书信,愿向凌烟阁上看。”杜牧《寄远》“功名待寄凌烟阁,力尽辽城不肯回。”温庭筠《塞寒行》“心许凌烟名不灭,年年锦字伤离别。”刘驾《唐乐府十首·送征夫》“昔送征夫苦,今送征夫乐。寒衣纵携去,应向归时著。天子待功成,别造凌烟阁。”司空图《有感》“国事皆须救未然,汉家高阁漫凌烟。功臣尽遣词人赞,不省沧洲画鲁连。”张蠙《夏日题老将林亭》“几人图在凌烟阁,曾不交锋向塞沙。”徐铉《送写真成处士入京》“京邑功臣多伫望,凌烟阁上莫辞劳。”刘公兴《望凌烟阁》“画阁凌虚构,遥瞻在九天。丹楹崇壮丽,素壁绘勋贤。”
    953晋永嘉之乱至南朝,很多汉魏旧宾渐亡或被降爵,晋南北朝史书、《通典》多载,限于篇目暂不赘列。
    954参杨阳《王权的图腾化——政教合一与中国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文化秩序与政治秩序:儒家中国的政治文化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荣明《权力的谎言——中国传统的政治宗教》(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崔向东等编《王权与社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研究》(崇文书局2005年版);何光沪《论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合一》(载《文化:中国与世界》第4辑,三联书店1988年版);李申《中国儒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000年版)杨万江、陈明、杨阳:《中国古代社会是“政教合一”的吗》(http://yangwanjiang.bokee.com/6292732.html)蒋庆:《儒家的生命之道与政教传统——蒋庆先生谈儒家的心性学统、道统与政统》
    (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1269)吴文璋:《政教结合与政教冲突——以西汉的儒教为考察重点》
    (http://www.confucius2000.com/confucian/rujiao/zjjhyzjctyxhrjwkczd.htm)
    955刘敏:《先唐教文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956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3页。
    957【明】胡之骥注:《江文通集汇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5页。胡言是对江淹所撰“教”的注释。
    958【明】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120页。按:李周翰,南朝梁人,曾注《文选》。陈绎曾,元人,著有《古今文式》、《科举文阶》。又,明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巻四五《教》亦引徐说。
    959此文成于1986年,收入余著《士与中国文化》。
    960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2页。
    961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5页。
    962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1册,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7页。杨一凡《注重法律形式研究,全面揭示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制的面貌》(《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也认为汉代地方法律
    971凡《文馆词林》、《北堂书钞》、《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册府元龟》皆简称《词林》、《书钞》、《类聚》、《御览》、《元龟》。
    972班固记张敞、韩延寿治郡之法皆与赵广汉相较,按《赵广汉传》多记治绩,云其“为京兆尹廉明,威制豪强,小民得职”,惜不见直言条教者。
    973【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51页。
    974该碑景元二年立于洛阳,清乾隆初年出土,现存河南洛阳古代艺术馆。笔者据网上所觅民国旧拓释文。http://www.qyx888.com/thread-79159-1-1.html
    975《三国志》卷四〇《蜀书·李严传》注引,595。
    976“于是至者七百余人”文后,《元龟》又接引以“溥乃作诰以奖训之,曰”以下云云,“诰”当自成一类文体,归入条教不妥,兹不录。
    977“搜扬”一典,魏以后人喜用,如曹植《文帝诔》云“思良股肱,嘉昔伊、吕,搜扬侧陋,举汤代禹。”孙盛云“公府掾属,古之造士也,必擢时隽,搜扬英逸。”《晋书·哀帝纪》载诏“岂政事未洽,将有板筑、渭滨之士邪。其搜扬隐滞,蠲除苛碎,详议法令,咸从损要。”《晋书·郑冲传》“魏文帝为太子,搜扬侧陋,命冲为文学。”《晋书·羊祜传》“搜扬侧陋,亦台辅之宿心也。”《晋书·纪瞻传》“先王身下白屋,搜扬仄陋,使山无扶苏之才,野无《伐檀》之咏。”《晋书·陈頵传》“昔江外初平,中州荒乱,故贡举不试。宜渐循旧,搜扬隐逸,试以经策。”《晋书·孔衍传》“王敦专权,衍私于太子曰:‘殿下宜博延朝彦,搜扬才俊,询谋时政,以广圣聪。’”《晋书·龚玄之传》孝武帝下诏“夫哲王御世,必搜扬幽隐。”《宋书·武帝纪》诏“古之王者,巡狩省方,躬览民物,搜扬幽隐,拯灾恤患。”《宋书·明帝纪》载诏云“若乃林泽贞栖,丘园耿洁,博洽古今,敦崇孝让,四方在任,可明书搜扬,具即以闻,随就褒立。”《宋书·顺帝传》诏“今可宣下州郡,搜扬幽仄,摽采乡邑,随名荐上。”
    978中华书局本《南史》未出校,《类聚》、《全梁文》录此教皆作“张景愿”。
    979“日中总会”可参左思《魏都赋》云“济有无之常偏,距日中而毕会。”梁庾肩吾《看放市诗》云“日中人已合,黄昏故未疏。”陈张正见《日中市朝满诗》云“云阁绮霞生,旗亭丽日明,尘飞三市路,盖入九重城。”
    980可参傅道彬:《乡人、乡乐与“诗可以群”的理论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程建虎《中古应制诗的双重观照》,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981筠曾答释法云书难范缜《神灭论》云“弟子世奉法言,家传道训。”知其奉道教。两晋南朝临海道教之风,可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临海》,见临海文化遗产网http://www.lhww.gov.cn/info.asp?id=112
    982在此借用文教、武教的说法。如《商君书·赏刑》云“偃武事,行文教。”宋鲍照《河清颂》“制礼裁乐,淳风迁俗,文教也。”吴林伯云“则文者文事,武者武事,移之为用,有此二者,教亦如之,‘文教’是相对于武教而言,谓文事之教。”(《文心雕龙义疏》,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如《文心》即称孔融之教为“文教”,是武事之教即与军事活动相关,除此所发布的条教应是文教之属,其词藻略逊文教。
    983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9-210页。
    984若翻阅传世的古人文集,确实可见将某人所颁布的或为长官拟撰的条教汇集成篇的现象,如前引《江文通集》、《梁书·王筠传》云筠“自撰其文章,以一官为一集,自洗马、中书、中庶子、吏部佐、临海、太府各十卷。”曹操、诸葛亮的条教,不也是在他们传世的文集中得到保留吗?不管是下教者自己集中,还是后人为其整理,此举在客观上恰好为考察条教的内容形式,特别是研究、总结下教者的思想观念奠定了基础。
    985余氏云“我们已不能确定郡县守令下‘令‘为什么又要称之为‘教’,也不知道这已习惯始于何时。但是我们所能见到的最早用法则是文翁……即《文翁传》中的‘使传教令,出入闺阁。’”见氏著《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3页。
    986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4页。
    987闫晓君:《略论秦汉时期地方性立法》,《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
    988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4页。
    989初到任地而发教似有例行公事之意;未至任地而发教是先声多人,提前宣传教化;离任而发教是希望教有余惠。
    990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7页。
    991《汉书》卷八九《黄霸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32-3633页。
    99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8页。
    993《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6-937页。
    994【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八四《牧守部·条教》,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354页。
    995查卷六九五《令下》分“移都、毁废、祭祀、崇学、田农、政事、举士、赏罚、军令、赦令、杂令”十一类,而其所收录的34篇令亦皆按此分类进行编排。这种情况在其他卷次也是一样的,这应是《词林》编撰的体例。
    997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1册,前言,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杨一凡:《注重法律形式研究,全面揭示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制的面貌》(《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也重述了这些观点。
    998闫晓君:《略论秦汉时期地方性立法》,《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
    999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0页。1000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1001《晋书》卷三《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7页。1002《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7页。
    1005【明】王夫之:《读四书大全》卷一《大学·传第十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页。1006【清】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二《内篇二·原道中》,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35页。1007《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武故事》,19。
    1008【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相关研究可参徐世虹《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0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08页。按:魏孝文帝迁都洛阳,改姓拓跋为元,故后世亦称北魏为元魏。韩愈《论佛骨表》云“宋、齐、梁、陈、元魏已下,事佛渐谨,年代尤促。”《三字经》有“北元魏,分东西;宇文周,与高齐。”以元魏称曹魏者,无史可征,故沈氏于此处称元魏或为笔误。
    1010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7页。
    1011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9、38页。
    1012【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6页。
    1.【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
    2.【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
    3.【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
    4.【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陈乃乾点校:《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1999年版、2006年版。
    5.【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吴金华点校:《三国志》,长沙:岳麓书社,2002年修订本。
    6.【唐】房玄龄:《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7.【梁】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8.【北齐】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9.【唐】李延寿:《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10.【唐】魏征:《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
    11.【后晋】刘珣:《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12.【宋】欧阳修:《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13.【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14.【唐】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
    15.【唐】李林甫:《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16.【唐】欧阳询:《艺文类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
    17.【唐】虞世南:《北堂书钞》,北京:中国书店,1989年版。
    18.【唐】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19.【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
    20.【唐】颜师古:《匡谬正俗》,关中丛书本,陕西通志馆1936年排印。
    21.【宋】李昉:《太平御览》,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2.【宋】司马光撰【元】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
    23.【宋】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
    24.【宋】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版。
    25.【宋】朱熹:《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26.【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27.【宋】郑樵:《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28.【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29.【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30.【清】钱仪吉:《三国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1.【清】杨晨:《三国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
    32.【清】吴士鉴、刘承干:《晋书斠注》,民国十七年吴兴刘氏嘉业堂本。
    33.【清】汤球辑杨朝明校补:《九家旧晋书辑本》,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35.【清】孙荣:《古今法制表》,清光绪三十二年四川泸州学正署刻本。
    36.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徐蜀选编:《二十四史订补文献汇编》,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38.《二十五史补编》编委会:《二十五史补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
    39.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0.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42.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43.陈灵海:《横看成岭侧成峰——梁启超以来的中国传统法律样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44.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
    45.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版。
    46.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1979年再版。
    47.董念清:《魏律略论》,《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
    48.董念清:《魏律略考》,《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
    49.丁元普:《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1933年版。
    50.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郑州:大象出版社,1998年版。
    51.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2.高明士:《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台大历史学报》,2003年第32期。
    53.高明士:《中国中古政治的探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
    54.甘怀真:《魏晋时期官人间的丧服礼》,《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95年9月第27期。
    55.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6.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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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1960年初版,1976年增订版。
    68.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69.刘海年:《战国秦汉法制管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0.刘笃才:《论汉代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71.刘笃才:《汉科考略》,《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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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74.卢尚国:《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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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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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陶元珍《魏咸熙中开建五等考》,《禹贡》半月刊,1935年第6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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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
    83.孙家洲:《两汉“条教”考释》,2007年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11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84.熊德基:《六朝史考实》,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85.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略》,台北:正中书局,1953年版。
    86.徐道邻:《唐律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4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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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
    90.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91.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乙、丙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92.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93.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
    94.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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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杨振红:《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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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阎步克:《阎步克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9.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
    100.阎晓君:《略论秦汉时期地方性立法》,《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
    101.余嘉锡:《世说新语校笺》,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10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3.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04.王伟:《论汉律》,《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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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张警:《晋书刑法志注释》,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7.张建国著、蒲坚审定:《两汉魏晋法制简说》,郑州: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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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15.张旭华:《〈魏官品〉产生时间及相关问题试释——兼论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116.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117.张泽咸:《律令与晋令》,《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1辑。
    118.张忠炜:《秦汉律令关系试探》,《文史哲》,2011年第6期。
    119.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20.周一良:《魏晋南北朝时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121.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122.壮生:《中国历代法制大要》,上海:上海崇文书局,1919年版。
    123.朱方:《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法政学社,1932年版。
    124.【日】浅井虎夫著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5.【日】内田智雄编:《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东京:创文社,1964年版。
    126.【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27.【日】冨谷至:《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二部魏晋の律と令》,《东方学报》第73册,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1年版。
    128.【日】守屋美都雄著钱杭杨晓芬译:《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129.【日】冨谷至撰薛夷风译周东平校:《论出土法律资料对〈汉书〉、〈晋书〉、〈魏书〉“刑法志”研究的几点启示》,《法律史论集》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0.【日】冨谷至著刘恒武译黄留珠校:《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书写材料的文化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31.【日】堀毅:《秦汉法制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132.【日】广濑薰雄:《秦汉时代律令辨》,“中国法律史前沿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厦门·厦门大学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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