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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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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制度层面上表现为两者之间复杂的相互影响关系,即刑法制度影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会对刑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影响关系,对于构建合理的刑事法律制度以及实现最佳的制度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为主题,在对两者的交互作用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核心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并进而探讨了刑法理论、刑法解释、刑法机能等刑法学基本理论范畴与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等刑事诉讼制度原理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
     本文共由七章组合而成,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基本原理的分析,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和主线。第二层次的内容,以具有重要意义的刑法制度为研究素材,阐述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第三层次则是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问题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的分析。所以,本文结构遵循了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具体性分析再到理论性分析的逻辑结构。
     第一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原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既相互独立,又具有整体性特征的法律制度体系。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具有非常复杂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原理性的分析和阐述,从而为具体制度层面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阐述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原理,包括交互作用的原因、交互作用的体系、交互作用的限度和交互作用的结果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哲学方法论和法理学原理的角度分析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交互作用关系的原因,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现象的存在提供了哲理和法理上的依据。其次,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关系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了补充、保障、正当化等机能性的交互作用和引导、制约、塑造等构造性的交互作用两方面的交互作用关系体系。再次,仍然从哲学方法论以及法理学角度,阐述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限度问题,即不能够因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完全否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独立性。最后,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类型以及不同时间维度上,对两者交互作用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
     第二章: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诉讼程序。犯罪构成体系是有关犯罪成立之各种条件的有机组合体系。该体系不仅对刑法上犯罪行为性质的确定产生影响,也对刑事诉讼程序上认定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产生着影响作用。所以,一般被视为刑法问题的犯罪构成体系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运作产生引导作用;与此同时,作为犯罪认定方式、方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也会受到来自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作用,即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特征会塑造出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体系。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实际上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协调性发展的过程。应当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征为基础重构犯罪构成体系,并依据新的犯罪构成体系的要求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第三章:刑罚轻缓化与刑事诉讼程序。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为内容的刑罚轻缓化作为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将会对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刑罚轻缓化不仅是涉及立法层面的问题,也是涉及司法层面的问题,所以作为实体法问题的刑罚轻缓化也会影响到刑事诉讼法领域。首先,刑罚轻缓化趋势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来发展产生塑造作用,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吸收具有民事诉讼性质的制度,从而使刑事诉讼程序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刑事诉讼程序则会对刑罚轻缓化产生制约作用。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缺乏完善的轻缓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机制,因而制约了刑罚轻缓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所以,应当在刑罚轻缓化趋势的统一要求之下,协调性地发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刑罚消灭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刑法中的刑罚消灭事由是追诉时效制度和赦免制度。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国家权力,属于国家刑罚权的组成部分,因而刑罚消灭制度当然会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追诉时效制度的内容会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国家权力运用产生引导作用,而合理的赦免制度则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正当化的作用。反过来看,刑事诉讼程序对刑罚消灭制度产生着补充和制约作用。在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和赦免制度存在诸多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以充分发挥刑罚消灭制度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积极作用为出发点,完善追诉时效制度和赦免制度。
     第五章: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原理和制度都具有其各自丰富的内容,两者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占据核心地位。而且,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即,刑事诉讼证明决定着刑法理论的现实意义;而刑法理论的特征又能够决定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因此,必须依据刑事诉讼证明对刑法理论的制约作用,对刑法理论立场进行选择;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内容也应当依据刑法理论的发展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第六章:刑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构造。刑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构造是运用刑法解决刑事案件过程中两个必然涉及的问题,两者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合理正当的刑事诉讼构造会对刑法解释产生正当化的作用;而不同的刑法解释方式也会对刑事诉讼构造产生塑造作用。基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正当化机能的欠缺,现阶段我国只能选择以严格解释为主的刑法解释方式。但是,通过适用刑法充分解决刑事案件的需要,又要求更加灵活的刑法解释方式,因此也应当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构造,为刑法解释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
     第七章:刑法机能与刑事诉讼目的。刑法机能和刑事诉讼目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范畴,决定着两者的价值基础问题。刑法机能和刑事诉讼目的围绕刑事犯罪问题的解决造就了相互关联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刑法机能与刑事诉讼目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关系。刑事诉讼目的由于其动态性特征,能够对刑法机能的实现产生保障作用;而刑法机能定位的不同,也会对刑事诉讼目的产生不同的引导作用。所以,应当以刑法机能和刑事诉讼目的内容的均衡性为基础,实现刑法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制度在根本上的相互协调,并最终在整体上推进刑事法治的实现。
There is a very close link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at reflects the complicated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 at institutional level. Namely, criminal law system makes an impact o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ystem, which also produces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criminal law system.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criminal law has a vital importance on building the reasonable criminal law system and accomplishing the best institutional implementing results. This paper, which focuses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ill elaborat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the core institu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interaction principle between these two. And then explor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basic theoretical areas of the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including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criminal interpretation,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etc., an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including the proof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objectiv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so on.
     There are three levels of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paper, which consists of seven chapetrs. The first level is the analy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main line of this paper. The second level is elaboration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based on the significant criminal law system. The third level is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basic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at means,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paper is from theoretical analysis to specific analysis and then returning to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ChapterⅠ: the interaction principles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se two are very complicated because both of them are mutual independent and integrated law systems. As a result,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and elaborate rationally,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theoretical basis at specific institutional level. The principles include the cause, the structure, the limitation and the result of interaction. Firstly, from philosophical and jurisprudential perspectiv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basis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interaction phenomenon between them. Secondly, it analyzes and verifies the contents of the interaction, putting forth the interaction system, including the functional interaction such as supplement, guarantee and justification, and the constructive interaction including guidance, restriction and molding. Thirdl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hilosophy and jurisprudence, it elaborates the limitation of the interaction, that is, the independence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ouldn’t be denied because of the interaction. At last, it describes the results of the interaction from its types and different dimensions of time, and then indicated the possible results of the interaction.
     ChapterⅡ: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a combination of different condition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t not only produce an influence on the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criminal behaviors, but also have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way of identifying criminal behaviors in criminal procedure. Therefore,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plays a guiding role i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the meanwhile, criminal procedure also has an effect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that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procedure produce different kinds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fact,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China is the process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onsequently, it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additio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should be improved at the request of new system of constitute of crime.
     ChapterⅢ: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mitigation of the penalty.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riminal law in the world, including non-criminal, non-penalization and light punishment, will produce a great influence on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As an issue of substantive law, the mitigation of the penalty will affec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rea, because i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legislation but also to jurisdiction. Frist of all, the trend of mitigation of penalty will play a molding rol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making it absorb more feature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so that it will develop in a more multiple direction. Secondly,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ill be a restriction to the mitigation of penal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tigation of penalty in the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is being restricted because there is no mechanism of mitigating criminal cases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For that reaso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hould develop coordinately at the request of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the penalty.
     ChapterⅣ: the penalty elimination system and criminal procedure. According to criminal law, the reasons of elimination of penalty are 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and amnesty. The state power in criminal procedure is a part of state penalty power so the penalty elimination system certainly refers to criminal procedure. The 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will guide the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in criminal procedure, and reasonable amnesty system will have a justified effect on criminal procedure. On the contrary,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s playing a supplementary and restrictive role on the penalty elimination system.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so many defects in 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and amnesty, they should be improved, in order that the penalty elimination system will play a positive role o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hapterⅤ: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and proof of criminal procedure. Both of them are the core subject in their fields, and there are inherent revelances between them. That is, on one hand, proof of criminal procedure determin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on the other hand, the features of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can determine the content of proof of criminal procedure. So theoretical commitments of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should be chosen according to the restrictive role of the proof in criminal procedure on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in addition, the contents of proof of criminal procedure should be adjusted and comple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ChapterⅥ: crimin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y are two musts in using criminal law to process criminal cases and there is a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 A justifiable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 will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criminal interpretation, and different ways of criminal interpretation will produce a guiding role on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t present stage, China can only choose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way because of the insufficience of functional legitimacy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A more flexible way of criminal interpretation will be necessary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using criminal law to process criminal cases, in the meanwhile,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 should also be completed to provide the legitimac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interpretation.
     ChapterⅦ: the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re are a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 because interrelated criminal legal systems has been formed on the basis of resolution of criminal crimes by them. In virtue of its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a guarantee for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then, different positions of the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 also impac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refore,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m should be achieved based on the equilibrium of their contents, and finally the realization of criminal rule by law should be promoted.
引文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4页。
    **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①苏力著:《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②林钰雄著:《刑法与刑诉法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1至第2页。
    ①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①程荣斌、陶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反思与前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0期。
    ②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①参见梁根林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②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①聂昭伟:“论犯罪构成与证明责任分配的互动关系”,《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
    ②典型的情况是,对犯罪构成体系与证明责任分配之关系进行研究时,有学者将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套用到德日犯罪构成体系中,从而得出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之功能的结论。此外,也存在混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条件等概念的问题。参见聂昭伟、魏云燕:“论犯罪构成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③程荣斌、陶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反思与前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0期。
    ①详细内容,参见林钰雄著:《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①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兼论刑法的补充性与法律体系的概念”,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转引自汪建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至第37页。
    ③参见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至第183页。
    ①参见杨福珍、邱启雄:“对新刑法与新刑诉法衔接的法律思考”,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王志亮:“刑诉法修改应关注刑事法律体系的衔接”,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申君贵:“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失衡及其解决”,载《法学》1998年第8期。
    ②具体内容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至第7页。
    ①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第79页至80页。
    ②典型的情况是,[英]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该书中就包含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两大部分内容。
    ③程荣斌、陶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反思与前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0期。
    ④参见カール·ぺーテルス著:《ドイツ現代刑事訴訟·刑法·行刑論本集》,内田一郎編译,早稲田大学比較法研究所1980年版,第77页至第132页。
    ⑤参见ヴァルター?ペロン:“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との関係についての考察”,加藤克佳译,The Journal of the Faculty of Law,2000年第2期。
    ⑥参见ウルリッヒ·ズィーバー著:“実体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の衝突--刑法体系の基本問題”,西田典之、鎮目征樹译,《現代刑事法》2002年第2期。
    ①参见団籐重光著:《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の交錯》,弘文堂1956年版。
    ②参见村井敏邦、川崎英明、白取祐司編:《刑事司法改革と刑事訴訟法》(上巻),日本評論社2007年版,第243页至276页。
    ③参见寺崎嘉博、白取祐司編集:《激動期の刑事法学》,信山社2003年版,第11页至第28页。
    ①[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19页。
    **转引自[英]E·H·卡尔著:《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0页至第61页。
    ①章仁彪主编:《哲学导论新编》(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②章仁彪主编:《哲学导论新编》(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①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②薛剑文、王大文:“系统辨证论与唯物辩证法”,载《系统辩证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③参见潘建红、彭列汉:“系统理论对唯物辩证法的丰富和发展”,载《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④魏宏森、曾国屏著:《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09页。
    ⑤常绍顺编著:《系统科学方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①[德]黑格尔著:《小逻辑》,贺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05页。转引自魏宏森、曾国屏著:《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12页。
    ①[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0页,第162页。
    ②[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9页。
    ①张心向著:《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社会学视域下的刑法运作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
    ②熊秋红:“程序法上的犯罪定义及相关问题”,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①[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②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其他相近的观点,可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4至第75页。
    ③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①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至第9页。
    ①参见[美]乔治·R·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②[美]乔治·R·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③参见卞建林、刘月楚:“罪刑法定原则的程序性要素”,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7页至第471页。虽然该文中的程序不限于诉讼程序,但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诉讼程序要素。
    ①[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至第9页。
    ①参见ヴァルター·ペロン:“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との関係についての考察”,加藤克佳译,The Journal of the Faculty of Law, 2000年第2期。
    ②高铭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2期。
    ③陈光中、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①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②汪建成著:《冲突与衡平——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
    ③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0页。
    ①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②李佑标:“试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③有关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作用,参见周标龙:“论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功能”,载《长沙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①参见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至第7页。其他有关刑事诉讼法对刑法保障作用的论述有,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至第11页;高铭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2期。
    ②王作富主编:《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③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至21页。
    ①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至第65页。
    ②参见ヴァルター·ペロン:“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との関係についての考察”,加藤克佳译,The Journal of the Faculty of Law,2000年第2期。
    ①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页。
    ①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②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64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对于这些规定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是指公诉和审判必须以被害方的告诉为前提,即这些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所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是存在疑问的。
    ③[意]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①此处,笔者采用了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地方传统”的方式,即从法律制度的文化传统及习惯的角度进行理解。
    ②对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之间的关系问题,参见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③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④吴纪奎:“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①张建伟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9页。
    ②[美]乔治·P·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③参见赖早兴、贾健:“罪等划分及相关制度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
    ①在告诉才处理的4个罪名中,除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以外,其他都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对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8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加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这一条件,其可能适用的最高刑罚也全部限于3年有期徒刑。
    ②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③张建伟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3页。
    ④有关刑事诉讼裁判主体对刑法制度的影响,参见ヴァルター·ペロン: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との関係についての考察,加藤克佳译,The Journal of the Faculty of Law, 2000年第2期。
    ⑤参见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至第75页。
    ⑥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1页。
    ①有关中国受前苏联法律制度影响的情况以及社会主义法系的基本法律观,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1页,第424页至第428页。
    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因素,参见汪海燕著:《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页至第446页。
    ①章仁彪:《哲学导论新编》(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②高铭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③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至第5页。
    ①有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授权性与限权性关系,参见汪建成著:《冲突与衡平——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②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③魏宏森、曾国屏著:《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15页。
    ①有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6页。
    ①[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6至第187页。
    ①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①王作富主编:《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②吴丹红:“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联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
    ③[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①有关绝对责任的含义以及立法理由、适用范围、发展趋势等,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至第63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至第333页。
    ①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版译者序,第1页。
    ②有关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职权主义特征,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铃、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至第3页。
    ③参见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④有关各国刑法间的差异性,参见谢佑平、王珂:“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应有视角和立场——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比较为中心”,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①[德]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②[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铃、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至第188页。
    ③参见[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虽然达马斯卡本人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但这至少表明了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证据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④参见樊百乐:“普通法视野中的刑事类推与罪刑法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页。
    ①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代序言,第2页。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②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页。
    ③有关政治体制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参见[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至第19页。
    ①刑法学界也存在对现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方式进行改革的主张。参见付立庆:“善待罪刑法定——以我国刑法第三条之检讨为切入点”,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②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4页。
    ③满洪杰:“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1期。
    ①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①吴丹红:“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联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
    ②[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0页。
    ③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
    ①汪海燕著:《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②参见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 [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自序,第4页。
    ** [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88页。转引自张明楷:“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①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6页至第207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③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①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该段表述引自本人所撰写的论文:“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4月。
    ②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③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至第41页。
    ④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至第42页。
    ①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②王作富主编:《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③本案例及提出的问题,参见张明楷:“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①参见张明楷:“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②参见赵秉志、陈志军:“英美法系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条件之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③此案引自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④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⑤有关犯罪构成体系的程序性特征,参见本人所撰写的论文:“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4月。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②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③参见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①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②该部分内容参见本人所撰写的论文:“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4月。
    ①陈兴良教授详细阐述了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位阶性特征,参见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①参见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与价值评价的关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①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与价值评价的关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①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②德日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贝林格、麦兹格、迈耶、墨拉哈等学者的不断完善过程。参见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至第7页。
    ①该部分内容参见本人所撰写的论文:“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4月。
    ②有关前苏联学者对德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犯罪构成体系意识形态化的批评,参见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至第6页。
    ③参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①程序理性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必须冷静、充分、详细地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至第60页。
    ①有关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以及超法规的免责事由的论述,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第126页至第127页。
    ①除了犯罪构成体系中限制有罪结论以及保障充分的出罪机制的体系设计体现了被告人利益保护要求以外,这些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也是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即制约入罪权),而并没有体现制约法官出罪权的理念。
    ②有关实体辩护途径狭小和封闭性问题的论述,参见张吉喜:“控辩平衡的实体法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①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至第102页。
    ①有关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征,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②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③有关职权主义诉讼程序中法官的程序主导权,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④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⑤劳东燕著:《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页、第205页。
    ①有关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发展阶段及内容,参见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②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①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②[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2页。
    ③[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8页。
    ④有关英美法系独特的诉讼程序历史发展过程,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①参见于改之、郭献朝:“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②参见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③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①对抗制与非对抗制的分类是由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提出的。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②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③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④英美国家判例法传统,参见[美]梅利曼著:《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等译,2004年版,第25页。
    ①此观点为普遍性的认识,但实际上职业法官的裁决与非职业陪审团的裁决必然会有相互影响关系。参见彭小龙:“陪审团审理微观制衡机制考察——一个以美国为对象的分析实证视角”,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8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至第77页。
    ②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形式,参见宋英辉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③有关职业法官的影响力大于陪审员影响力方面的阐述,参见施鹏鹏:“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载《学海》2007年第5期。
    ①[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第334至335页。
    ②参见林钰雄著:《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至23页。
    ①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②有关裁判主体特征对刑法制度的影响作用,参见ヴァルター?ペロン: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との関係についての考察,加藤克佳译,The Journal of the Faculty of Law,2000年第2期。
    ③雷朝霞、郑淑霞:“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增刊。
    ④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①雷朝霞、郑淑霞:“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增刊。
    ②参见于改之、郭献朝:“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③有关合法辩护事由的内容,参见赖早兴:“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辩证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①相关论述,参见陈兴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结构性缺失及其颠覆——从正当行为切入的学术史考察”,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②我国刑法学界有关犯罪构成的争论存在维持论、改良论与重构论之争,在重构论中又有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与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等不同的观点。具体内容参见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①参见汪海燕著:《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至第157页。
    ②更多有关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转型的分析,参见汪海燕著:《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至第326页。
    ①[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第132页。
    ②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5页。
    ③汪海燕著:《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页。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⑤更多有关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缺陷的分析,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3页至172页。
    ①主张建立陪审制模式的观点,参见黄士元:“陪审制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主张完善现行的参审制的观点,参见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②相关论述参见满洪杰:“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1期。
    ①参见拙文:“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4月。
    ②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③引自拙文:“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4月。
    ①有关有责性对量刑活动的制约关系,参见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②参见拙文:“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4月。
    ①杨宇冠著:《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页。
    ①我国学者杨宇冠教授提出了分阶段逐步建立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构建建议。参见杨宇冠:“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②有关辩护制度的完善,参见顾永忠:“刑诉法再修改:完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③有关法官消极中立与积极中立的阐述,参见:“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中立”,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至第135页。
    有学者提出了实质化改造我国陪审制度的建议。参见刘计划:“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
    *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0页。
    **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①有关死刑的废除和限制适用趋势,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387页;有关自由刑的开放化,参见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169页;有关罚金刑的扩大适用,参见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②王明、康瑛:“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③参见王勇:“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载赵秉志、张智辉、王勇著:《中国刑法的运用和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23页。
    ①如果允许非刑罚化措施重于刑罚措施,就会导致适用对被告人重大权益进行剥夺或限制的处罚措施时,被告人无法享受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后果,从而更加不利于人权的保障。相关论述参见陈兴良:“犯罪范围的合理定义”,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②参见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③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也缩减了刑法上的死刑制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④姚建龙:“论刑法的民法化”,《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①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②黄华生著:《论刑罚轻缓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有关我国刑法重刑化的倾向详见该书第138页至143页。
    ③相关内容的详细阐述,参见郭洁:“论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机制”,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1期。
    ④刑事诉讼实践中产生的刑事和解制度,实际上就是司法实践对刑罚轻缓化趋势的自发回应。陈瑞华教授曾对刑事和解的自发性特征做出了阐述,参见宋英辉、袁金彪主编:《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①陈瑞华教授在论及刑事和解问题时提出了的该观点,载于宋英辉、袁金彪主编:《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②孙笑侠:“公私法责任分析”,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①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至第46页。
    ②有关报应刑论的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2页。
    ①有关教育刑论的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3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7页。
    ③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0页。
    ①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至第7页。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①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页。
    ②有关取保候审率低的问题,参见宋英辉主编:《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至56页。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②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页。
    ③采用国家追诉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至第85页。
    ④参见安翱:“论亲告罪的范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①于志刚:“亲告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载《法学》2008年第5期。
    ②张建伟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1页。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
    ④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至第233页。
    ⑤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7页。
    ②参见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司法部制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
    ②徐美君:“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
    ④有关被害人的消极评价和积极评价的阐述,参见杨正万:“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论纲”,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①杨正万:“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论纲”,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①参见陈卫东、胡之芳:“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①有关确立处罚令程序的立法建议,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80页至581页。
    ①周光权:“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②有关我国罪等划分标准不统一问题的阐述,参见赖早兴、贾健:“罪等划分及相关制度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③参见黄开诚:“我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④赖早兴、贾健:“罪等划分及相关制度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①有关罚金刑的优点,详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8页。
    ②参见冯卫国:“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的思考”,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8页,第864页。
    ①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
    ③[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④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7页。
    ** [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658页。
    ①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9页。
    ②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③参见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2页。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88、89条。
    ③有关德国刑法中的规定,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7至第49页。
    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8页。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③[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④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①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1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8页至第519页。
    ③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2页。
    ①有关赦免权性质之不同学说,参见阴建峰:“论赦免的概念及其属性”,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
    ①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②参见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0页。
    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详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5页至第367页。
    ④立法活动的基本程序过程,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6页至第177页。
    ①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②《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
    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7页。
    ②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5页。
    ③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④《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
    ①赵秉志、于志刚:“论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②参见赵秉志、于志刚:“论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③有关超期羁押的数据参见苗永红:“公安机关违法超期羁押问题的成因及对策”,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有关超审限的数据参见张振军:“刑事案件超审限问题的原因及对策”,载《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④马明亮:“解决超期羁押的思路:保释、取保候审还是协商性司法”,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1期。
    ⑤陈瑞华教授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羁押期限由于不当的延长制度,产生了羁押没有期限的问题。有关羁押期限过长的问题,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至219页。
    ①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4页。
    ①众所周知,系统地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是孟德斯鸠,并对西方国家政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时至今日,虽然学界已认识到其理论所存在的缺陷,但这种理论中的分权制衡思想,仍然是现代民主国家形式的核心理念。相关论述参见程乃胜:“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载《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秋季卷。
    ②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①对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盗窃金融机构”之定性持肯定性意见的观点,参见张明楷:“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
    ②有关许霆案件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质疑,参见陈瑞华:“脱缰的野马——从许霆案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①有关赦免制度所应当具备的制度内容,参见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26页至第561页。
    ②有关我国适用特赦制度的时间,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至243页。
    ③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7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②不起诉制度的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至第146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
    ④张建伟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页。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①参见张建伟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至208页。
    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2页。
    ②关于被赦免者是否可以不接受赦免以及犯罪人接受赦免后是否可以上诉、检察官可否就申请特赦的根据提出抗诉等问题,参见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1页至第534页。
    ①商志超:“大陆与澳门刑法追诉时效比较研究”,载《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②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内容结构,大体参考了德国刑法理论中对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认识。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0至1091页。
    ③当然,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计算方法或许更为合适。如,对轻微犯罪保持原有期限以及对较重的犯罪行为采用其他计算最长期限的方法。
    ②各国关于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情况的规定,参见赵秉志、于志刚:“论国际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③该问题的争论情况,参见彭新林:“改革开放30年刑罚消灭制度研究述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④[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7页。
    ①法国采用采用该形式,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8页。
    ②俄罗斯采用该形式,参见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第1卷),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①相似观点,参见阴建峰:“赦免程序比较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5期。
    ①[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③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④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①[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至第59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2页。
    ③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2页。
    ④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⑤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①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0页。
    ③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①学者将证据法学的体系分为原理论、证据论、证明论和证据运用论,其中具有制度性内容的是证据论和证明论。前者包括证据种类和分类方面的问题;而后者则包括主体、权利、责任、对象、要求(标准)和证明的各种规则等内容。参见李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②对刑事诉讼证明特殊性的三个角度的归纳,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页至第217页。
    ①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②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③龙宗智著:《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①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第1页。
    ②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
    ③[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④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6页。
    ①[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②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①有关刑法学旧派与法治立场的关联性,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至第5页。
    ②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①[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①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②间接证据证明的排他性要求,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③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3页。
    ④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0页。
    ①参见康怀宇:“比较法视野中的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具体运用”,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②参见韩忠谟著:《刑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至第30页。
    ①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至第14页。
    ②樊崇义:“量刑程序与证据”,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7期。
    ①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③有关证据相关性的判断标准,存在内在联系说、客观联系说、紧密联系说、证明需要说、综合说等观点。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至167页。
    ④[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1页。
    ①陈卫东、张佳华:“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中的量刑证据初探”,载《证据科学》2009年底1期。
    ②这是由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所决定的。参见李玉萍:“量刑事实证明初论”,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①证明责任制度的概念,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页至第225页。
    ②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①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①我国刑法上重视主观性要素的倾向,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②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
    ①有关违法性论当中的理论观点的对立,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②有关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方面的不同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至第89页。
    ①参见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②陈子平著:《新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
    ①林钰雄著:《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至第19页。
    ②[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③参见[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④参见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 [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页。
    **季卫东著:《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②[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至第85页。
    ③有关刑法解释必要性的说明,详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至第33页。
    ④夏朝晖:“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5期。
    ①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②有关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历史考察,参见徐光华:“刑法解释立场的历史考察——主观解释论之提倡”,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③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①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②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至第24页。
    ③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④[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①[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铃、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③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④[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①[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铃、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至第5页。
    ②这些原则的制度内容,参见宋英辉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③汪海燕著:《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④张建伟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8页至第619页。
    ⑤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模式,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⑥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①有关我国控辩平等对抗机制的缺失,参见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①[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3页。
    ①苏彩霞:“实质刑法解释合理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
    ②季卫东著:《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至第28页。
    ③有关英美法系起诉状一本主义制度的情况,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9—2009)》,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页至308页。
    ④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
    ①[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铃、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②[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铃、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①苏彩霞:“实质刑法解释合理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
    ②汪海燕著:《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③[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④[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①[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②详情参见李玉华:“论控辩平等对抗”,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①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②刑法学者对依据立法原意进行刑法解释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参见张明楷著:《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至第91页。
    ①[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②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①[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①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②王作富主编:《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①详细内容参见于2010年7月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②详细内容参见于2010年7月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4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9条。
    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6页。
    ②相关论述参见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④相似观点,参见李奋飞:“从‘复印件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我国刑事公诉方式改革的一种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⑤其他主张取消法官庭外调查取证权的观点,参见黄文:“噶关庭外调查权的合理性质疑”,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⑥其他有关增强法官中立性的制度构建建议,参见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 [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至第80页。转引自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8页。
    ①黎宏:“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②陈兴良:“刑法机能的话语转换——刑法目的论的一种探讨路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③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至第26页。
    ④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⑤周少华:“刑法机能的发生机制——一个技术性描述”,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⑥相关阐述,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②有关刑事诉讼目的之具体内容的各种观点,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至第17页。
    ③该观点参见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至第88页。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①学者对公正程序与刑罚适用积极效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其结论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目的均衡性对刑法机能实现中的积极意义。参见汪建成著:《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页至212页。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47条。
    ①有关取保候审的“权力观”与“权利观”,参见龙宗智著:《上帝怎样审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至159页。
    ②[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①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②陈瑞华教授在分析对抗式审判程序时指出了控辩平等对抗对案件事实发现的积极意义。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①有关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参见林钰雄著:《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至第13页。
    ②[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至第57页。
    ①从国际司法准则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出的完善建议,参见孙洪坤:“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我国学者杨宇冠教授结合国际人权法的内容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参见杨宇冠著:《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②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表述方式的批判性观点,参见付立庆:“善待罪刑法定——以我国刑法第三条之检讨为切入点”,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①[日]团藤重光:《刑法と刑事訴訟法との交錯》,弘文堂1958年版,序言。
    1.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
    2.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9.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2.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6.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9.常绍顺编著:《系统科学方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2.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高铭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4.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6.韩忠谟著:《刑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7.黄华生著:《论刑罚轻缓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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