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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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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则属现阶段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从政治性的视角审查社会管理需求与司法,能够发现两者在功能与目的性上有着很大程度的重合,这为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司法凭借其独有的较高理性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应在这种参与中发挥推进制度构建与引导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最后,司法对社会管理的参与,要实现保障社会自身力量的成长,实现司法从“参与”社会管理转化为“协助”社会力量成长的价值目标,最终实现司法与社会管理从参与到分离的转向。本文以司法与社会管理为研究对象,凭借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样本观察,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司法自身的实际运行状况和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进行剖析,分析论证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及两者间应然的关系走向。
     本文的基本立场为:理想状态的司法应以保守的中立姿态通过裁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即便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与制度背景下,司法也应以秩序维系与社会稳定发展为阶段性目标,真正确立起司法的公信力,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司法现阶段的参与,应为未来在社会管理上的后退做准备,要实现从“参与”到“分离”的转向。
     全文结构分为引论、正文五个章节和尾论。通篇论述围绕司法与社会管理展开,结合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样本,从实践角度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联进行了分析,从价值追求角度提出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选择和最终的价值取向。
     引言主要梳理了和司法与社会管理这一组概念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架构做出了说明。
     第一章,从对分析样本的描述入手,对当前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方式做出了说明,并依据社会管理的七大基本任务,结合司法裁判能够发挥的社会效果,分析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关联基础,基本确立了由关联基础、价值导向性与价值追求三部分构成,渐次推进的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结构。
     第二章,结合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考察,进一步对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基础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针对司法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例举。本文将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联基础划分为维护和保障公共秩序、维护和保障经济秩序、化解和协调社会矛盾、影响和控制社会关系、影响和推进制度变迁等五个方面,并分别结合K市中院历年来的相关判例及通过裁判取得的社会效果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司法实际运行状况的观察,指出了这种关联对于两者的影响。
     第三章,作为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进一步理论提升,针对上述的影响从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角度入手,分析这种参与应然的目标,通过解析社会的心理倾向和对司法的现实需求论述了目标的阐发基础;通过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考察,从制度层面探讨了司法对于制度运行和完善的推进作用,同时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并由K市法院贯彻执行的关于刑事、民事审判领域指导意见的说明,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对于司法的公平追求进行了审视,并指出了司法与社会管理关联关系的构建应以法治为主导模式。
     第四章,主要论述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最为核心的内容,即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应然价值导向,结合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分析,完成了对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应然价值导向的确立及相关问题的说明。本章通过论述国家管理能力的不足确立了社会自我管理的必然性;通过结合道路交通规划的实例进行分析,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司法在对社会进行引导时应当关注的问题和应当坚守的伦理底线。
     第五章,依托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分析及对K市市民社会力量成长的描述,从实践出发对司法与社会间的联系进行解读。通过对K市中院试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与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参照方案;通过对K市中院试行的审判绩效评估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司法社会影响与社会效果的定量分析方案。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与社会间互信,促进了司法自身能力的提升。通过K市市民社会力量的描述,从侧面说明了司法协助社会力量成长的必要性。至此本文基本完成了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描述性分析,并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
     尾论部分,结合司法有限性与司法能动的论述,进一步阐述了司法当前参与社会管理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协助市民社会自身的成长,强调司法要由“社会管理”逐步转向“社会协助”。通过天平的比喻,对司法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剖析,同时也对司法当前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进行了界定,确立了司法未来的发展走向。
     藉由以上各章分析所展示出的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提出了司法与社会管理这两者关联关系的走向,即对于社会管理而言,司法应最终离场。从社会现实角度表达了对于当前制度设置方式的理解,同时也指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并非司法的长远追求,指出了未来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应当的转向,提出了在社会管理领域应当实现的国退民进的目标,指出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关系必将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将最终走向分离。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the main component of state's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same time, Social Management is the general plan of state ruling in transformation period. If we consider the needs of Social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s, we could find many similarities, which provide the possibility of setting up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ocial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meantime, this connection could give impetus to societal construction and lead the societal value orientation depending on Judicial specialization and Judicial rationalization. Base on the strengthen of Civil Society, it should change its goal from management to assistance after achieved a mature civil society.
     This thesis set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Social Managem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selects the K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s samples, using the empirical analysis method, to analyze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s actual situation and the func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on this basis, proves its value goal.
     This thesis's basic position could be expressed below:Judicature should judge cases conservatively and neutrally in order to achieving justice. But at the present stage of society, Judicature should take social stability as the temporary goal to realizing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Judicature, it should realize the social guidance through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t the present stage, Judicature takes part in Social Management actively is actually in preparation for withdrawing from the field of Social Management.
     The discourse of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introduction, five chapters and conclusion. Throughout the discussion expansive aroun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Judicial function and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to see what's the future trend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Social Management from a practical view.
     In the Introduction, it mainly combs on the conception of Judicature and Social Management related to academic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explains on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is paper, research methods and research framework.
     In Chapter Ⅰ, it describes the present configuration mode of Judicial organs, bases on the seven basic task, combine with Judicial functions,it sets up the basic connection between Social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political background.
     In Chapter Ⅱ,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ample, it deeply discusses every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same time, it points out some problems in it from a practical view. This connection contains five aspects, which including the maint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public order, the maint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 order, the resolve and coordination of social conflicts, the impact and control the 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influence and promote system changes. Then it points out the connection's influence to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Social Management.
     In Chapter Ⅲ, it focuses on elevating the level of theory o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Social Management. It analysis the natural goal of this participation, discusses the elucidation of the goal by analyzing the social psychological tendency and the reality of Jud Judicature demand perspective. It explores the role in the promotion of justice for the oper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Combining with the guidance on Criminal and Civil trials, it analysis the fair pursuit of justic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ature and Social Management, should be the rule of law as the leading mode.
     In Chapter Ⅳ, it mainly discusses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of the connection, which is the value orient of the participation. Combine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K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samples, it describ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lue orient. Then it discusses the lack of national management capacity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inevitability of social self-management. Through the example of road traffic planning, it points out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hould adhere to the ethical bottom line.
     In Chapter Ⅴ, relying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ample of K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nd the descrip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 of the K city, it interprets the connection from a practical view. It proposes the plans of the standardization of Judicial behavior and the tr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These measures promote the mutual trust between the Judicature and society, and enhance the ability of Judicature. It demonstrates the need of the growth of Civil Society. Till now, this article already completed a descriptive analysis of the connection, and provided realistic solutions for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Conclusion, combining with the limited of Judicature and Judicial activism, further discusses the ultimate value of the participation, which assuming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assist the Civil Society's own growth and maturation, the Social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hould change from "social management" to "social assistance". It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rough the metaphor of the balance. It also defines the value of the participation and sets up the trend in the future.It summary points out that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Judicature should eventually leave. This chapter expresses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ystem settings from a social reality view. It also points out that Judicial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Management is not a long-term pursuit of Judicatur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Social Management will eventually move towards separation along with the growth of Civil Society.
引文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2 参见[美]里奇拉克:《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许泽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1页。
    3 所谓“善治”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指多种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是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善治”是最终有助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管理模式。关于“善治”的社会管理模式的论述,详细可参见付子堂:“论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载《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徐显明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3-20页。
    4 参见杨春福:“善治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载《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徐显明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312-318页。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6 本论文所涉及的地方名称及相关人名都依据学术惯例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7 《布莱克法律词典》,汤姆森WEST公司出版,2007年1月1日,第8版,第4817页。
    8 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最高院2012年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开题报告书”,载《法制资讯》,2012年第11期。
    9 此处社会管理概念的定义,主要源自社会学上的定义,是用“社会子系统、社会部门、第三部门”等范畴来解释社会管理的范畴,该理论主要源自社会学中的社会系统研究框架,详细参见[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5页。
    10 参见周永康:“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载《求是》,2010年4月1日,第7期。
    11 改革开放之初,单纯以经济发展指标而论,包括K市在内的整个广东省,其1979年的工农业总产值(当年是以“工农业总产值”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人均526元,而当时的全国人均工农业总产值为636元,显然低于全国水平。从财政收入上缴情况看,1979年广东省全省财政总收入约为39亿元,其中上缴给国家约8亿元。而经过约30年的发展,到了2007年,广东省GDP已经超过3万亿元,人均超过4000美元。而仅K市一地,其全民GDP就达7000亿元,人均可达9000美元,源于G地区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2116亿元,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52379亿 元,上缴国家约1400多亿元。至2010年,K市GDP首次突破万亿,截至2011年,K市实现地区总产值12303.12亿元,广东全省经济总量仍旧排名全国第一,K市经济总量仅仅低于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具体数据参见K市社科院2012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国K市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
    12 葛洪义:“经济发展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载《法治论坛》第14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6月版。
    13 Xi Lin, Equity in the Chinese Law:Its Origin and Transformations, A desertation submitted to the LSE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London, February 2008.
    14 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15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16 参见冯军旗:“中县干部”,北京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版。
    17 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6月版。
    18 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3月版。
    19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0 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21 参见孙立平:“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载《社会研究》,2011年第4期。
    22 参见郑杭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研究与中国社会学使命”,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3 参见李慧凤:“社区治理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博士论文,2011年。
    24 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最高院2012年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开题报告书”,载《法制资讯》,2012年第11期。
    25 参见公丕祥:“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机制”,载《法制资讯》,2011年第11期。
    26 参见孙谦:“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原文发表于《人民日报》2011年4月15日,第7版。
    27 参见沈德咏:“司法权是最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载《党政干部参考》,2010年第12期。
    28 参见胡云腾:“光宇社会管理创新的进一步分析”,原文收录于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29 参见何方、程黎明:“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定位”,原文收录于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30 参见顾国先:“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路径探析”,原文收录于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31 参加周玉华:“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原文收录于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32 参见夏锦文:“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论思考”,原文收录于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33 参见李友根、刘思萱:“论司法建议与社会管理创新——基于司法建议案的实证研究”,原文收录于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34 参见付子堂:“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优模式”,载《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6日,第9版。
    35 参见左卫民:“法院制度功能之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36 参见高其才:“能动视野下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思考”,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37 同上注。
    38 参见张吉喜:“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两种类型”,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39 参见贾宇:“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能动”,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
    40 参见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法院的职能定位与实践路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
    41 参见庄汉、叶茂:“以司法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从董必武对于法与社会关系的论述谈起”,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42 参见李方民:“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山东审判》,2010年第5期。
    43 周永康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4 胡锦涛2011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4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46 当然,司法对于社会管理的介入如果再进行细分,则基本可以延伸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譬如在上海社科院安文录的一篇文章中,就对司法介入金融监管的原则、标准、途径做了分析,具体可参见安文录:“强化司法介入防范金融风险”,载《社会科学报》,2012年9月27日,第3版:又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杨俊锋,对于司法如何妥善解决征地纠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体可参见杨俊锋:“准确定位司法权,妥善解决征地纠纷”,载《南方周末》,2012年10月4日,第8版。本文主要从相对较为宏观的方面对司法社会管理基础功能的构成进行分类和概括。
    47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司法机关应通过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引导民众行为、监督制约权力、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等,为完成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发挥应有的作用。参见孙谦:“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载《人民日报》,2011年4月15日,第7版。
    48 参见《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志》,K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2010年10月版。
    49 参见《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规范(试行)》,K市中级人民法院编,中共K市市委印制,2007年6月版。
    50 作为中级人民法院,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理法定、省高院指定、本院认为应当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理法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查处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案件: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并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工作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承办其他由中院负责的工作。
    51 数据来源:K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编制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规范》。
    52 参见孙谦:“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载《人民日报》,2011年4月15日,第7版。
    53 参见2001年2月25日K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4 参见2002年3月23日K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5 参见2003年3月25日K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 民法院工作报告》。
    56 参见2004年3月26日K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7 参见2005年3月25日K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8 参见2006年3月26日K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9 参见2007年1月25日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0 参见2008年2月19日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1 参见2009年2月25日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2 参见2010年4月14日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3 参见2011年2月23日在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作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4 数据来源:2000年至2010年十年间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65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自2001年至2012年底,都不断直接提及关于“司法保障”的内容,且基本都是围绕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展开的,譬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司法要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障人权”,“保障‘十五’计划”:2003年则提出保障“人权”,“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2004年提出司法要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8年则强调要“改善司法环境,强化司法保障”;2010年强调司法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2011年和2012年都强调司法需要保障金融安全与金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转型升级等。从这十多年的发展趋势看,司法保障始终是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能,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基础。详细数据材料可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潘军锋:“能动语境下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研究——基于33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整理与分析”,原文收录于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66 案情简介:该案犯张子强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主要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一系列的走私武器弹药、绑架、抢劫、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
    67 参见《广东审判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编,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71 案情简介:翠湖山庄部分业主自发成立业委会,并公开招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小区原管理公司——恒和物业管理公司和发展商升恒房地产公司以业委会没有代表性、地位不合法为由拒绝移交管理权。后由业委会选聘的物管公司强行进驻,小区内出现两个管理公司同时站岗值班的局面。之后,业委会与原物管公司同时向K市TH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予以了受理并合并审理。
    72 此案后经上诉,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73 参见庞正、杨晓敏:“社会转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第三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综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
    74 参见《中华法学大辞典》(简明本),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98页。在本文中讨论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此处的讨论也主要围绕K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
    75 钟淑敏:“促进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无缝衔接’”,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27日,第5版。
    79 参见葛洪义:“法治国家与地方法制建设的关系”,载《法治论坛》第17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版。
    81 参见2000年4月8日K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82 参见2001年2月25日K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83 参见2004年3月26日K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84 参见2009年2月25日在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85 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载《求是》,2009年第24期。
    86 参见王建勋:“误入歧途的中国司法”,载《领导者》,2011年8月总第41期。
    87 参见张君劢:《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42页。
    88 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关于“需求层次理论”的解释,详细可参见[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9 参见朱伟一:“美国法官的待遇”,载《中国周刊》,2011年第8期。
    91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6页。
    92 同上注。
    93 同上注,第193页。
    94 同上注,第193页。
    95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2页。
    96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16页。
    97 参见柴立军、邬耀广、许东劲:“K市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治论坛》第10辑,K市法学会编,2008年6月版。
    98 参见K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编:《K市审判10周年优秀文集》,第276-288页。
    99 参见柴立军、邬耀广、许东劲:“K市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治论坛》第10辑,K市法学会编,2008年6月版。
    102 参见[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103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工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104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74-75.
    106 可参见附图列表。
    107 参见2005年3月25日K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08 参见2006年3月26日K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09 参见2007年1月25日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10 参见2008年2月19日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11 参见2009年2月25日在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12 参见2011年2月23日在K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K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XX所做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13 数据来源:K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人事档案。
    114 数据来源:2008年至2012年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台数统计表。
    115 [捷克]哈维尔著:《无权者的权利——纪念扬·巴托契卡》,崔卫平等译,台湾:左岸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116 [美]霍姆斯:《普通法》,冉吴、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17 参见[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8页。
    11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参加过K市召开的全国综治会议后,又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王胜俊同志提出法院工作要在三个方面下工夫:其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其二是要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下工夫;其三是要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工夫。
    119 《问下》。
    120 《大政》(上)。
    121 《刘子新论·贵农》。
    122 《仁学》,收录于《谭嗣同全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1年版。
    123 参见王建勋:“误入歧途的中国司法”,载《领导者》,2011年8月刊,总第41期。
    124 案件简介: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26 案件简介:李昌奎案,是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该案也被称为“5.16”血案。2011年3月,云南高院推翻了一审对李的死刑量刑,李昌奎被改判死缓。
    125 参见《人民法院审判经验集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3-13页。
    127 同上注,第15-17页。
    128 参见[美]房龙:《宽容》,沙漠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8页。
    137 参见俞可平:“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载《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1期。
    140 参见胡平:《犬儒病——当代中国的精神危机》,北京:博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141 [美]里奇拉克:《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许泽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142 目的论(teleology)一词源于希腊词'telos',意指目的、目标,或从更广义上说,指产生行为的根本理由。
    143 [美]里奇拉克:《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许泽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27页。
    144 [美]埃里希·弗洛姆:《人的呼唤——弗洛姆人道主义文集》,王泽应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页。
    148 [美]埃里希·弗洛姆:《人的呼唤——弗洛姆人道主义文集》,王泽应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11页。
    149 参见[法]勒庞:《乌含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导言部分,第7-12页。
    150 同上注。
    151 同上注,导言部分,第11页。
    152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154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2页。
    155 [法]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7页。
    156 [美]埃里希·弗洛姆:《弗洛姆著作精选——人性、社会、拯救》,黄颂杰主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161 参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162 同上注,第46-47页。
    163 同上注,第47页。
    164 详细内容可参见:[美]罗尔斯:《一种正义理论》,李少军等译,台北:桂冠图书,2003年版,导读部分第17-50页。
    165 参见2008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3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
    166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1-2.
    167 本文此部分对罗尔斯社会正义相关概念的理解和分析,主要参考了周保松前引文的相关分析,详细论述参见周保松前引文。另外何怀宏先生是通过社会——社会理想——社会正义这三个概念来分析社会与正义的,尤其是其对社会正义原则对行为正当原则的优先性的分析极具参考价值,具体论述详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9页。
    168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109-115.
    169 同上注,pp.122-123.
    170 参见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此为罗尔斯《正义论》繁体版的导言部分。
    171 参见2008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16号《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
    17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17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
    173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3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的意见》。
    178 参见[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28页。
    179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182 黑格尔试图在个体特殊的自由中找出普遍同一性:“主观性在它的对立物中即在那种与实体性意志统一的主观性中,才达到真正的现实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38页)。尽管黑格尔是在王权的概念中考察作为整体理想性的国家主观性,但如果将“君主”这一概念替换为“合理共识”的概念,即个体自由所必然蕴含与共享的合理的生活世界背景知识,国家就可以借助这种“抽象”的方式找寻主体间所必然蕴含的一致性。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3-174页。
    183 参见[德]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李秋零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9-60页.
    184 费希特在其国家学说中曾经提到正义的一对矛盾律,也即“每个人都应绝对地依据他自己的洞见行事,惟有如此他才是自由的。”“无任何强制性”与“如果没有某种强制,没有人对人的外在本性之自由的限制,正义者的洞见甚至都不会显现出来”之间的矛盾,使得强制性的国家就能够将共同体洞见与个体洞见相联结,将纯粹的自然生物转变为精神性生物。参见[德]费希特:《国家学说》,潘德荣译,台北:左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18页。
    185 “所谓自我关系,就是将自身作为客体的主体关系。”参见[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86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3页。
    187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6-377页。
    188 转引自[英]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189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379页。
    191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192 参见[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193 [美]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8页。
    194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1页。
    196 [德]埃里希·弗洛姆:《弗洛姆著作精选:人性、社会、拯救》,黄颂杰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367页。
    197 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过严格选择的,并非所有行为都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甚至有些违法行为都居于刑法调整范围之外.只有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非由刑法不能实行有效调整的不法行为,才被纳入刑法之网。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仅仅是行为被刑法调整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要件.可见,刑法所调控行为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这是一种出于对权利的尊重而必需的限制。在本文看来,在《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已然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后,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酒后驾驶未造成危害后果也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就有过于扩张刑法调整范围之嫌。
    198 此处所指的公民“无道德”,是从伦理学角度就公民伦理观而言,并进一步拓展到关于市民社会的普遍社会道德的问题,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对于个人的价值判断。关于公民伦理观的内容,详细可参见周国文:《公民伦理观的历史源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4月版。
    199 相关内容参见[英]J.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5页。
    200 H. L.A.Hart: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A],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C],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 P63-69.
    201 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123页。
    202同上注,第127页。
    203 [美]理查德·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页。
    204 何怀宏编:《论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05 在CNKI数据库中,有关“公民不服从”问题的论文并不算多,对此问题讨论较为有深度的,当属刘雪梅的“公民的道德权利是否可能?——当代政治哲学有关公民不服从基本问题之争论”,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这篇文章系统阐述了关于公民不服从的语境,并对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做了梳理。而杨礼银发表于《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4期的“论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一文,则侧重于介绍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并对哈贝马斯的民主思想进行一定的介绍。其他如吕建高分别发表于《理论界》2009年第3期的“论公民不服从的形式特征”和《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的“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也都是在侧重介绍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其他文章还有周永胜:“论公民不服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顾肃:“宪政原则与公民不服从的法理问题”,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章秀英:“政治哲学视野下的公民不服从”,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5期。郑春生:“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现实困境—以六十年代美国学生运动为例”,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这些文章主要都是基于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表达一些各自的看法。而张耀杰的“‘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与五四运动”一文,则更像是何怀宏所编一书的序言。相关著述,可参见何怀宏编:《论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收录的西方学者对于不服从问题的阐述,基本上可认为代表了西方对此问题的研究水准。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有鉴于国内有关“不服从”问题的论述,主要都是在针对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二编第六章的对于“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的论述进行的,故本文中将对此不再赘述,并特将罗尔斯的观点较简明的列于此注: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服从法律的政治义务,但是,当法律严重不正义时,公民就具有了不服从此种不正义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如何判定一部法律是否是正义的呢?罗尔斯指出,存在着一个判定标准,即原初状态中形成的政治共识——两个正义原则,违反了两个正义原则的法律就是不正义的.而对于公民来说,正当的不服从也需要满足不违反两个正义原则这一前提。同时,罗尔斯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的三个具体条件:一是不被服从的法律具有实质性的、明显的不正义;二是对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被真诚地做过了,但是没有效果;三是公民的不服从不能导致严重的无秩序状态,不能破坏对法律精神的尊重,从而产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所以,具备这些条件的公民不服从具有如下的几个特征:违法性、政治性、公开性和非暴力。显然,具有这些限定条件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的适应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它只适用于接近于民主正义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作为指导人们社会生活的根本大法——宪法——和据此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力已经被人们所接受。因此,公民不服从的法律不是反对当前的根本制度,而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它。这种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稳定宪法制度的手段,通过在忠于法律尊严的范围内反对不正义的法律,禁止对正义的偏离,并在偏离出现时纠正不正义,从而有助于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
    206 [美]里奇拉克:《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许泽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9页。
    211 P. Devlin,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 pp.13.
    212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1 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2 参见傅蔚蔚、张旭良:“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8号文件《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2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
    22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22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7 参见[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2010年)。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2010年)。
    10 石经海:“量刑规范化解读”,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3期。
    11 季卫东:“电脑量刑辩证观”,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232 周光权:“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4期。
    233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234 参见《K市NS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总结(2011年3月)》,K市NS区法院办公室年编制。
    235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9日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5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9日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 参见K市NS区法院办公室:《NS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阶段性总结(2010年1月至7月)》。
    255 参见黄建武:“对法治地方几个问题的理解”,载《法治论坛》第17辑,K市法学会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版。
    257 孙讧平:“调整社会冲突需解决三大症结”,载《经济导报》(周刊),2010年8月22口。
    259 参见黄建武:“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与科学立法”,载《法治论坛》第24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260 樊纲:“中华文化、理性文化与经济发展”,载《经济文论》,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66-167页。
    261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2页。
    262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页。
    263 许章润:“法律、法学与法学家的中国语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64 葛洪义:“论法的生成”,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265 许章润:“法律、法学与法学家的中国语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66 例如2007年6月29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关于“永久员工”条款所引发的争议,就属于此类。虽然立法之初衷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由于脱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而导致最终的法律实施效果与立法初衷相悖。
    367 参见[法]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2页。
    368 王胜俊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地提出能动司法的价值取向,是对人民司法运作方式的自我调整,是对司法与政治、经济、社会等互动关系的重新认识。”参见王胜俊:“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第1版。
    369 布莱克斯通认为法律是对社会环境变化的需要和条件的回应,一个法庭能使一个正当的已制定的议会法令无效。而边沁认为,唯一可称作法律的是某种权威立法的国家机关或颁布的法律。See Richard A. Posner, The revolution in social though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6, Vol.19, no.3.
    270 See Keenan D. Kmiec, The origin and current meaning of "Judicial activism", CALIF LR2004, pp.1444-1450.
    271 See Archibald Cox, Judge learned hand and the interpretation if statutes, Harvard Law Review 1947, VII.60, pp.370.
    272 参见《布莱克法律词典》,汤姆森WEST公司出版,2007年1月1日,第8版。
    273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页。
    274 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能动司法——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75 参见杨建军:“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76 参见顾培东:“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与之相关的,范愉教授则认为,司法能动主义实际上并非一个确定的概念或只有一种单一理解,而是至少包括:审判权及判决所作用的范围及其社会功能(即裁判者在个案裁判是否试图形成社会政策)上的能动主义(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为代表):国家通过司法权对社会进行干预、实施社会政策和政治功能的工具性能动主义(以大陆法系国家政策实施性司法为代表);案件管辖方面的能动主义(如扩大主管范围、取消立案限制、巡回审判、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庭审风格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职权管理、释名权、法官调解等);司法机关以审判外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动主义。参见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277 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9页。
    27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9年8月在江苏法院视察调研时的讲话:“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 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第1版。
    279 参见沈德咏2009年9月10日在陇县能动主义研讨会上的讲话:“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1日,第1版。
    280 [德]A.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281 高其才:《法理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282 雷万来:《论司法官与司法官弹幼制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5页。
    283 [英]布莱恩·辛普森:《法学的邀请》,苏双飞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7页。
    286 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6页。
    287 张材劢:《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42页。
    288 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部分。
    285 参见谢晖:“论民间规则与司法能动”,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9期。
    1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3页。
    1 丁国强:《司法人文与法官品格》,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版。
    2 邓正来等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3 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3月版。
    4 高其才:《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版。
    5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 何怀宏编:《论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 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8 黄仁宇:《现代中国的历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4月版。
    9 《经济观察报》编著:《开放中国:改革的30年记忆》,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4月版。
    10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版。
    11金耀基:《中国民本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
    12 吕伯涛主编:《司法能力建设的新视角: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版。
    13雷万来:《论司法官与司法官弹劾制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
    14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6月版。
    15娄正前:《诉求与回应:当今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版。
    16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17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18新华社国内部编著:《一个国家的十年记忆》,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0年12月版。
    19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0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6月版。
    21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12月版。
    22张君劢:《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
    23赵明:《政治意志与法权意识的契合》,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1月版。
    24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5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26张越:《法律责任设计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版。
    27张永泉:《司法审判民主化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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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办公室2010年10月发布:《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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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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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参阅材料王胜俊院长讲话选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制,2011年8月版。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131 2012年0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322012年5月江苏南京“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论文集。
    133《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2011年年会论文集》,徐显明主编,付子堂、齐延平执行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
    1342012年9月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暨“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研讨会研讨论文汇编。
    135“司法,在改革中前行”,载《光明日报》,2012年9月28日,第10-11版。
    136“为了公正高效和权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载《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日,第1版。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138“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载 《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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