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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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是指不同行政主体为了提高效率以合作的方式对水污染进行规制。水污染规制是政府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水污染的矫治,其实质是行政权力对私主体行为的干预或调控。由于水污染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乃至不同地区,单一行政主体在进行水污染规制时往往力不从心,为此需要进行行政合作。行政合作是两个乃至多个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公与公”的合作。
     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既有实践基础,也有理论支撑。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交易”,制度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大小,决定了行政合作的“绩效”。然而,我国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却存在着大量的制度障碍,包括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他们的实施。
     进行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首先确立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并以此为背景,理顺当前水污染管理体制,选择恰当的合作模式。在合作模式中,较为核心的是流域管理机构的模式。行政协议是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的重要工具,然而,当下行政协议的法治化程度不高,这和行政协议本身不完善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完善行政协议至少应当从内容、效力、履行模式、责任机制和争端解决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水污染规制之行政合作要依赖制度建设,落实于通过制度实施而形成的具体机制之中。合作规划机制、联合监测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是当前亟待建立的几种合作机制,这几种机制实则是制度化或法治化的规制行为合作。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Water Pollution Regulation refers to regul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by different administrative bodies in a cooperative manner to improve efficiency .Regulation is a kind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on private behaviors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ules. While Regul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is the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on water poll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ertain rules, and its essence is the interv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on private behaviors. As the water pollution involves many departments and even different regions, a single administrative body seems too weak in carrying water pollution, and a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s necessary.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s 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by two or more administrative bodies; it is a sort of "public to public"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regul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has both the practical motivation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water pollution regulation is a“deal”in administrative body. The system determines its transactional cost and the "performance" of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regulation. However, within our country there still exist a large number of system barriers i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regul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including the formal and informal rules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
     To select the mode of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regulation in water pollution, the first is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integrated watershed management with which as background to rationalize the curren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and choose the appropriate co-regulatory mode. In the co-regulatory mode, the mode of watershe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s the core.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is an important tool for regulation; however, its legalization is not high,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imperfect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A sound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should at least be started from its content, effectiveness, performance mode,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and dispute resolution.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Regulation relies on system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s in specific mechanism through system. Currently, several urgent cooperation mechanisms established are cooperative planning mechanism , joint monitoring mechanism, joint enforcement mechanism,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the information-sharing mechanism, which in fact is cooper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and legalized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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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蔡宗珍:《跨区域事务合作之法制模式探讨》,2001年府际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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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秋政:《跨部门治理议题之分析架构刍议:社会中心治理途径》,台湾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所联合会2008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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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李文华、井村秀文:《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
    9.刘光容:《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实施与效率分析》,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10.龙志平:《日本地方自治与广域行政》,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1.“行政院研考会”:《全国行政革新会议议题报告》,台北2001“行政院研考会”,第2-9页。
    12.詹立炜:《台湾跨域治理机制之研究——理论、策略与个案》,中华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2005年硕士论文。
    13.赵永茂:《中央、省对地方监督关系之探讨》,东海大学政治系“台湾省政府执掌业务与功能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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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R.A.W.Rhodes. Policy Network Analysi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83 20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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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潘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61215/19443169757.shtml 2009-8-11
    9.齐晔等人起草的报告:《区域环境合作,全局科学发展》,http://www.tt91.com/overseas/wenzhang_detail.asp?ID=130930&sPage=1 2009-7-28
    10.郑懿婷:《跨区域事务处理初探》http://nccui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709/11/56501211.pdf
    11.朱凤连:《当官要过“环保关”:2007年正式纳入政绩考核》,http://st.zzhb.gov.cn/hqjj/20050930155226.htm 2009-8-12
    [1]胡鞍钢、王亚华、过勇:《新的流域治理观:从“控制”到“良治”》,载《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20期,第34-44页。
    [2]虞锡君:《着力构建长三角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载《浙江统计》2006年第2期,第14-16页。
    [3]沈满洪:《环境经济手段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4]规制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行政法学对规制的研究侧重于其合法性,但规制本身的要求除了合法性以外,还有科学性、民主性等。
    [5]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6] Samuelson P·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 36,1954,pp.387-389.
    [7]消费上有竞争性而非排他的叫共用资源,消费上非竞争但可排他的叫俱乐部物品。流域水环境应当属于前者。
    [8]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一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9]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10]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与纯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纯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本身就是正产品,而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往往是副产品;第二,纯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是公共物品生产的目的,而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往往是非故意生产的,这意味着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也与之不同。第三,由于以上两个特点的存在,纯公共物品完全不可排他,导致外部性不能内部化,可能导致完全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来提供,否则不会被提供出来。而准公共物品也可以由市场来提供,看外部性内部化的程度,由于难以完全内部化,从而导致从社会角度来看的供给不足。参见郑书耀:《公共经济学领域准公共物品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区分》,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45页。
    [11]曹丽萍、王晓燕:《水污染控制与管理的经济手段》,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3第3期,第74-78页。
    [12]沈满洪:《环境经济手段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14] Alfred E. Kahn. 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http://www.springerlink.com/content/r223874730705253/fulltext.pdf?page=1
    [15] B.M.MITNICK,the Political Economy or Regula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0.
    [16] [英]约翰·伊特维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17] [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18]张帆:《规制理论与实践》,转引自《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19]樊纲:《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香港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73页。
    [20]转引自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21] [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9页。
    [22]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失灵是规制的必要条件,但不一定是充分条件。
    [23]叶必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9页。
    [24]参见中国利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25]参见王贻志:《长一角一体化进程中的政府合作机制评估与分析》,载万斌主编:《2005年:中国长二角区域发展报认》,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刘志忠:《协调长三角,还有四个要素被忽视了》,《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3年8月15日;王洪庆等:《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实现途径新探》,《经济纵横》2004年第7期。
    [26]陈剩勇等:《区域政府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24-34页。
    [27]王贻志:《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政府合作机制评估与分析》,载万斌:《2005:中国长三角区域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208页。
    [28] [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9]“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频繁出现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审批相关企业或行政区域境内除循环经济类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直至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限批”的实质是一种“暂停审批”,根据暂停审批的对象,可以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或“企业限批”。这种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其他行政行为目前争议较大,难以定位。
    [30]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31]宋化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36-42页。
    [32]详细的整理参见杨朝霞:《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1期,第107-112页。
    [33]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210页。
    [34]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1页。
    [35]陈泉生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
    [36]毛寿龙、李梅、陈幽泓:《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201页、第245—263页。
    [37]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38]刘光容:《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实施与效率分析》,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6页。
    [39] [美]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汪大海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40]解亚红:《“协同政府”: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新阶段》,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5期,第58-61页。
    [41]刘光容:《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实施与效率分析》,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7页。
    [42]林水波、李长晏:《跨域治理》,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
    [43]詹立炜:《台湾跨域治理机制之研究——理论、策略与个案》,中华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2005年硕士论文。
    [44]林水波、李长晏:《跨域治理》,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
    [45]陈秋政:《跨部门治理议题之分析架构刍议:社会中心治理途径》,台湾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所联合会2008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46]杨宏山:《府际关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47]蔡英辉:《我国斜向府际关系初探》,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41页。
    [48]吕育诚:《地方政府管理:结构与功能的分析》,台北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
    [49]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页。
    [50]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26-27页。
    [51] [美]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254页。
    [52]戴维·卡梅伦:《政府间关系的几种结构》,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36页。
    [53]汪伟全:《论府际管理:兴起及其内容》,载《行政学研究》2005年第9期,第62-67页。
    [54]参见[美]理查德·D·宾厄姆等:《美国地方政府的管理:实践中的公共行政》,九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55]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56]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4页。
    [57]张四明:《府际间的协调:问题与解决途径》,载《行政学报》1998年第29期,第213-250页。
    [58]行政合作概念学界也有使用,但均不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参见李延、罗海峰:《行政合作新论》,载《前沿》2006年第1期,第138-140页。
    [59]黄学贤、周春华:《行政协助概念评析与重塑》,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3期,第79页。
    [61] Woodrow Wilson,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941(56),p.494.
    [62] Woodrow Wilson,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941(56),p.494.
    [63]江海燕、陆红梅:《略论新公共管理》,载《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15页。
    [64]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4页。
    [65] [美]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第153页。
    [66] [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第五版),张成福等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67] [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第五版),张成福等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69]赵永茂、孙同文、江大树:《府际关系》,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97页。
    [70] OECD. Local Partnership for Better Governance. Paris:OECD,2001. 14-15.
    [71] Deil S. Wright. Federalism,intergovernmental Management:Historical Reflections and Conceptual Comparison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March/April 1990.http://www.jstor.org/pss/976864
    [72]汪伟全:《论府际管理:兴起及其内容》,载《行政学研究》2005年第9期,第62-67页。
    [73]有关“复合共和制”的详细讨论,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制共和国》,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74]王健等:《“复合行政”的提出——解决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新思路》,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3期第44-48页。
    [75]张京祥:《西方城市规划思想史纲》,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6]汪涛、曾刚:《“新区域主义”发展及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载《人文地理》2003第5期,第52-55页。
    [77]杨滔:《“新区域主义”在新大伦敦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诠释》,载《城市规划》2007年第2期,第19-23页。
    [78] Mine Eder. Deeper concessions and rising barriers to entry: New regionalism for Turkey and Mexico.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CID),2001(3):pp.29-57. http://www.springerlink.com/content/jlrw32mct96km8bj/ 2010-1-14
    [79]杨宏山:《全球视野中的地方治理发展趋势》,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3页。
    [80] [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治道与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6-78页。
    [81] Anthony Downs. Inside Bureaucracy.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67, p.211-222.
    [82]李允杰、丘昌泰:《政策执行与评估》,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
    [83]曹堂哲:《政策执行研究三十年回顾——缘起、线索、途径和模型》,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84]迈克尔·豪利特:《公共政策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85]转引自纪俊臣:《地方自治团体跨区域事务合作》,载《中国地方自治》2004第8期,第7-8页。
    [86]参见牛山久仁谚:《广域行政与自治体经营·财团法人东京市盯村自治调查会报告》,转引自龙志平:《日本地方自治与广域行政》,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87]村田敬次郎:《新广域行政论——明日之地方自治》,转引自龙志平:《日本地方自治与广域行政》,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88]龙志平:《日本地方自治与广域行政》,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89]赵永茂:《法国区政府等体制对精省后政府组织变革的启发——区域政府对中间机关等理论的分析》,载《理论与政策》2000第1期,第43-63页。
    [90]蔡宗珍:《跨区域事务合作之法制模式探讨》,2001年府际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第5-7页。
    [91]转引自赵永茂:《中央、省对地方监督关系之探讨》,东海大学政治系“台湾省政府执掌业务与功能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第302页。
    [92]转引自赵永茂:《中央、省对地方监督关系之探讨》,东海大学政治系“台湾省政府执掌业务与功能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第300页。
    [93]唐亚林:《长三角城市政府合作体制反思》,载《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1期。
    [94]参见贾彦利:《基于新区域主义的长三角区域化研究》,载《中南财政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112-115页。
    [95]该学者认为,“区域善治是区域治理的一种理想形态,主要指包括区域内部各层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为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治理而建构的多元合作与伙伴关系模式,其基本要素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机制的非对抗性(协商与合作)、利益取向的可调和性和最大化性、民众需求的可回应性,其核心内容表现在主体构成、组织形式选择、运作方式选择三大方面。”参见唐亚林:《从行政分割到区域善治:长江三角洲区域政府合作模式的创新》,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第11页。
    [96] [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7页。
    [97] R.A.W.Rhodes. Policy Network Analysi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8.
    [98]谭英俊:《走向一种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模式——基于政策网络理论的启示》,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7页。
    [99]黄少安:《经济学研究重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构想——对创建“中国经济学”的思考》,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第60页。
    [100]韦倩、杜慧敏、董妍:《“合作”经济学人性假定》,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2期,第36页。
    [101]所谓“异质”假设就是认为由于先天和后天的条件不同,社会中的人都是不同的,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由于这种差别,人与人之间必须通过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各自所长,通过优势互补提高效率。
    [102]伯特尔?俄林:《区际贸易与国际贸易》,逯宇铎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
    [103]张可云、张文彬:《非对称外部性、EKC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对我国流域内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的经济学分析》,载《南开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第36页。
    
    [104]转引自邱丹阳、冉波:《区域经济合作的地缘经济学解析》,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9期,第45页。
    [105]参见[美]肯·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王小卫、钱勇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106]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C%E5%9C%B0%E6%82%B2%E5%89%A7
    [107]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108]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109]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9页。
    [110]行政行为概念最初起源于法国。目前,Acte Administratif在法国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学术上使用的名词。1895年,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一书中将Verwaltungsakt定义为“行政机关依法对个别事件所作的对人民具有公权力之宣示。”参见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63页。1976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将“行政行为”界定为:“官署委处理公法上之具体案件,所为之处分、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者而言。”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199页。
    [111]在日本、台湾地区乃至我国大陆地区在借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时,其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以至于现在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领域一个极其混乱的概念。大体说来,行政行为有广义、狭义两种。本文所指行政行为除特别指明外均是狭义行政行为,以求和Verwaltungsakt之含义尽量保持一致。
    [112]朱新力、唐明良:《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第43页。
    [113]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8页。
    [114]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115]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61页。
    [116]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117]张锟盛:《行政法学另一种典范之期待:法律关系理论》,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第71-79页。
    
    [118]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68页。
    [119]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120]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62页。
    [121]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7页。
    [122]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123]王权典:《现代环境法学概论》,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124]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125]王权典:《现代环境法学概论》,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126]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127]在教材中论述合作原则的除王权典以外,还有北京大学的汪劲等学者。参见汪劲:《环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1页。
    [128]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129]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19页。
    [130]参见太湖区建国后的开发治理,http://www.cjw.com.cn/index/cidian/detail/20070124/80199.asp
    [131]参见太湖网“关于太湖”的介绍。http://www.tba.gov.cn:90/col/col69/index.html
    [133]罗承平:《我国水资源管理机制探讨》,载《水污染与水保护》1998年第1期,第15-18页。
    [134]许庆明:《环境保护和环境容量产权的合理界定》,载《中国环境科学》1999年第4期,第377-380页。
    [135]参见美国环保协会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4年6月在杭州召开的“区域环境合作高层国际论坛”会议上共同发布,由清华大学环境政策教授齐晔等人起草的报告:《区域环境合作,全局科学发展》,http://www.tt91.com/overseas/wenzhang_detail.asp?ID=130930&sPage=1 2009-7-28
    [136]许欢科:《长三角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分析》,载《行政论坛》2006年第6期。
    [137]龙朝双、王小增:《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动力机制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6期。
    [138]李红利:《中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难题及对策机制分析》,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7-110页。
    [139]李荣:《政府合作难解长三角难题》,载中国改革报2005-12-2。
    [140]行政院研考会:《全国行政革新会议议题报告》,台北2001行政院研考会,第2-9页。
    [141] R. Stephenson, J. Poxon. Regional Strategy Making and New Structures and Processes for Regional Governance. Local Government Studies, 2000(1): 109-124.
    [142] [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
    [143]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7页。
    [144]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145]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146]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147]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148]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141页。
    [149]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150] [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1-65页。
    [151]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152] [英]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8页。
    [153]约瑟夫费尔德:《科斯定理1-2-3》,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154] [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55]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156]杨德才:《新制度经济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157] [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332页。
    [158]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施少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4页。
    [159]周霞、胡继胜、周玉玺:“我国流域水资源产权特性与制度建设”,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年第12期。
    [160]汪恕诚:《水权和水市场》,载《中国水利》2001年第11期。
    [161]姜文来:《水权及其作用探讨》,载《中国水利》2000年第12期。
    [162]石玉波:《关于水权与水市场的几点认识》,载《中国水利》2001年第2期。
    [163]穆贤清、黄祖辉:《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经济学思考——以太湖流域为例》,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6期,第19页。
    [164]黄俊杰、施铭权、辜仲明:《水权管制手段之发展——以德国、日本及美国法制之探究为中心》,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1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165]黄俊杰、施铭权、辜仲明:《水权管制手段之发展——以德国、日本及美国法制之探究为中心》,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1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166]参见黄俊杰、施铭权、辜仲明:《水权管制手段之发展——以德国、日本及美国法制之探究为中心》,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1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192页。
    [167]何渊:《泛珠三角地区行政协议的评估及建议》,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59页。
    [168]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169]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170]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51页。
    [171]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172]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173]辛向阳:《百年博弈——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100年》,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
    [174]保建云:《地方利益中突、地方保护主义与政策选择分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63页。
    [175]吴家庆、易曙光:《地方保护主义何以愈演愈烈》,载《求是·内部文稿》1995年第l4期。
    [176]徐家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与中央的博弈关系》,《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
    [177]台湾地区在处理跨区域事务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没有相关之规范,因此地方自治团体于财政困难状态,且又无法可依循之状态下,对于跨区域事务之经费负担便有所争议”。参见郑懿婷:跨区域事务处理初探。http://nccui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709/11/56501211.pdf
    [178]劳可夫、刘思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企业排污控制的机制研究》,载《开发研究》2007年第2期,第79-81页。
    [179]劳可夫,刘思华:《企业排污控制中地方政府激励缺失的经济学分析》,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7期。
    [180]马怀德:《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156-161页。
    [181]沈小平:《说政绩》,载《求是》2004年第8期,第48页。
    [182]他认为理由有三点:第一,当中国开始工业化和城市化时,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完成原始积累,并通过100多年的不断争夺,划分确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他们的国际规则,中国污染成本肯定转不出去。第二,中国人口资源环境结构很不合理,不可能学习西方到人均8000美元以上再谈环保。中国在人均2000多美元的时候,环境严峻期可能会提前来到。经济危机可以通过宏观调控解决,如果生态发生危机,灾难无法逆转。第三,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传统文化是和谐文化。我们不能搞生态殖民主义,不能去欺负亚非拉穷兄弟。我们只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即绿色和平崛起道路。参见潘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61215/19443169757.shtml 2009-8-11
    [183]高伟生、许培源:《区域内地方政府合作与竞争的博弈分析》,载《企业经济》2007年第5期,第132-134页。
    [184]杨龙:《地方政府合作的动力、过程与机制》,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第96-97页。
    [185]朱凤连:《当官要过“环保关”:2007年正式纳入政绩考核》,http://st.zzhb.gov.cn/hqjj/20050930155226.htm2009-8-12
    [186]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187]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188]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189]“非人际关系化交换”系诺思语,在笔者看来,所谓“非人际关系化交换”是指交换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大家彼此不熟悉,并且交换经常发生,但不存在重复交换。简言之,“非人际关系化交换”是“生人交换”,而“人际关系化交换”是指“熟人交换”。
    [190]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191]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192]杨德才:《新制度经济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
    [193]转引自杨德才:《新制度经济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194]钟玉秀、刘宝勤:《对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载《水利发展研究》2008年第7期,第10-13页。
    [195] J.A.Van Ast.Trends Towards Interactive Water Management: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River Basin Management.Phys. Chem.Earth(B ),1999(6).See http://publishing.eur.nl/ir/repub/asset/742/ESM007.pdf 2009-10-6
    [196]黄秋洪:《体制创新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载《中国水利》2007年第3期,第53页。
    [197]王金南等:《中国水污染防治体制与政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198]参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关于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问题协调意见的报告》。
    [199] Kenneth M. Murchison. Learning From More Than Five-and-a-half Decades of 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Legislation: Twenty Lessons For the Future. 32 Boston College ENVIRONMENTAL Affairs Law Review 57.pp4.
    [200] Merrill. Thomas W. Golden Rules for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Duke Law Journal 1997(46):931-1019.
    [201] Nancy K.Kubasek and Gary S.Silverman. Environmental Law. 6th Eition.(影印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202]高而坤:《谈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载《水利发展研究》2004年第4期,第16页。
    [203]王国永:《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探析》,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22页。
    [204] L. S.安德森、杨国炜:《中国流域综合管理可行框架的近期进展》,载《人民长江》2009年第8期,第63-65页。
    [205]尚宗波、高琼:《流域生态学——生态学研究的新领域》,载《生态学报》2001年第3期,第448-473页。
    [206]杨桂山等:《流域综合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07]叶建春、贾更华、朱威:《加强太湖流域综合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态》,载《人民长江》2007年第11期,第1页。
    [208]杨桂山等:《流域综合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09]汪劲等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页。
    [210]杨桂山等:《流域综合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211] Vgl.Malz,Umweltplanung und Grundgesetz,1982; Schmidt-Aβmann, Planung unter dem Grundgesetz,D?V 1974, S.541 ff.转引自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212]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13]杨宏山:《全球视野中的地方治理发展趋势》,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0-33页。
    [214]杨宏山:《全球视野中的地方治理发展趋势》,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3页。
    [215]参见蔡岚:《府际合作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5期,第92页。
    [219] Karen S. Christensen. Cities and Complexity: Making Intergovernmental Decision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Inc. 1999:32-39.
    [220]陈立刚:《府际合作关系研究:跨区域管理合作模式之分析及其策略》,2001年6月9日府际关系研讨会,第14-17页。
    [221]林水波、李长晏:《跨域治理》,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8页。
    [222]杨爱平:《论区域一体化下的区域间政府合作——动因、模式及展望》,载《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81页。
    [223]参见傅永超、徐晓林:《长株潭一体化政府合作模式研究——基于府际管理和复合行政理论》,载《软科学》2006年第6期,第71-72页。
    [224]它由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225]它内设于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之下,有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2名,其中1名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另1名由承办当届“论坛”和“洽谈会”的政府委派。
    [226]它由9省(区)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官员组成。
    [227]“9+2”各成员方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9省区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
    [228]主要负责对政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决定的与本部门有关的事宜制定互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合作协议、专题计划等工作。杨爱平:《论区域一体化下的区域间政府合作———动因、模式及展望》,载《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85页。
    [229]张超:《我国跨界公共问题治理模式研究——以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6期,第140-142页。另有人根据治理的主体将跨界水污染治理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私有化治理模式和自组织治理模式。参见陈玉清:《跨界水污染治理模式的研究——以太湖流域为例》,浙江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26-35页。
    [230]邓正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31]张超:《我国跨界公共问题治理模式研究——以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6期,第141页。
    [232]林喆:《德国环?赫鹑斡牍癫斡搿罚匮笆北?2005-08-l8
    [233]张超:《我国跨界公共问题治理模式研究——以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6期,第141页。
    [234]刘刚:《法国水环境管理体制初探》,载《治淮》2002年第8期,第26页。
    [235]以上几种模式的分类主要参考曾维华、张庆丰、杨志峰:《国内外水环境管理体制对比分析》,载《重庆环境科学》,第2-4页。
    [236]以下几种流域管理机构的模式介绍主要参见李香云编译:《国外流域管理机构模式》,载《水利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第71页。
    [237] Hydroault Inc.Strategic Options for the Water Sector of the PRC.Montreal,Canada:Hydrosult Inc.1999.
    [238]参见李香云编译:《国外流域管理机构模式》,载《水利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第71-75页。
    [239]王晓东、钟玉秀:《流域管理委员会制度——我国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选择》,载《水利发展研究》2006年第5期,第7-11页。
    [240]关于行政协议的法治化问题行政法学界已有诸多的研究,黄学贤教授提出,为了保障行政合作的顺利进行,把行政协议纳入法治化轨道势在必行。行政协议的法治化应当遵循相关行政法原则,同时还受契约自由、情势变更等私法原则的支配。在规则层面,行政协议既受行政实体法控制又受行政程序法控制,在必要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私法规则。参见黄学贤、廖振权:《行政协议法治化路径之选择》,载《学习论坛》2009年第1期,第71-76页。
    [24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242]杨临宏:《行政协定刍议》,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43]朱颖俐:《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44]何渊:《论行政协议》,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45]黄学贤、廖振权:《行政协议探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1期,第23-26页。
    [246]黄学贤、廖振权:《行政协议探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1期,第23-26页。
    [247]何渊:《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页。
    
    [248]参加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
    [249]参见卢洪友:《政府职能与财政体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250]嘉兴市境内的王江泾、斜路港断面的CODmn分别达11.9和17.1mg/l, CODcr分别达60.8和89.9 mg/l,均超过了CODmn10mg/l和CODcr30 mg/l的国家四类水质标准,已属五类或劣于五类水体。盛泽境内的排泾港、澄溪桥和福海桥断面的CODmn分别达19.5、17.1和19.8mg/l, CODcr分别达121、63.2和143 mg/l,为劣于五类水体。参加路莹:《江浙边界出现近年少有的黑水,严重威胁嘉兴市北部》, http ://www.zjep.gov.cn/sy/list.asp?category=57&record=8094 2009-10-16
    [251]玉芳、高杰:《苏州嘉兴联合治污,江浙交界断面水质保持基本稳定》,载中国环境报2009-03-25第5版。
    [252]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以长三角区域为样本》,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53]参见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5页。
    [254]何渊:《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3-46页。
    
    [255]参见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66页。
    [256]参见何渊:《泛珠三角地区行政协议的评估及建议》,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59页。
    [25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258]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66页。
    [259]以下关于行政协议履行模式的介绍和评析主要参见何渊:《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75-89页
    
    [260]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1页.
    [261]何渊:《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91页。
    [264]参见何渊:《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04-105页。
    [265]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00页。
    [266]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0页。
    [267]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268]下文关于约翰逊溪流域合作规划的介绍参见Steve Johnson:《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合作规划模式—一个城市流域的规划案例研究》,郭超译,载《国外城市规划》2003年第6期,第32-36页。
    [270] Richard O. Brooks. The Legalization of Planning Within the Growth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1979(31):67.
    [271]丁睿、阮晨、汪小琦:《跨区域合作规划编制案例探析——以成都、资阳两市合作规划为例》,载《规划师》2009年第8期,第40-43页。
    [272]焦跃辉、高桂林:《我国流域水事管理立法研究》,载《当代经济管理》2006年第6期,第10-11页。
    [273]张远、张明、王西琴:《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问题与对策研究》,载《环境污染与防治》,2007年第11期,第871页。
    [274]吴景峰:《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实务》,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75]柏仇勇、黄卫、姜勇:《创新我国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的构想》,载《中国环境监测》2007年第6期,第1-3页。
    [276]吴景峰:《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实务》,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279]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96页。
    [280]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36页。
    [281]吴景峰:《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实务》,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82]刘晓铭、朱亚新:《建立锡山市跨行政区水域边界监控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1996年第6期,第41-42页。
    [283]虞锡君:《着力构建长三角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载《浙江统计》2006年第2期,第14页。
    [284]吴鹏、范学臣:《“联合执法”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5期,第24页。
    [285]王春业:《对“行政综合执法”概念的再辨析》,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28-31页。
    [286]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87]雷新明、杨临宏:《关于行政综合执法几个理论问题的研讨》,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第71页。
    [288]王春业:《对“行政综合执法”概念的再辨析》,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28-31页。
    [289]杨解君:《关于行政处罚主体条件的探讨》,载《河北法学》1996年第1期。
    [290]汪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
    [291]上述联合执法类型的划分参考了雷新明、杨临宏的划分方法。参见雷新明、杨临宏:《关于行政综合执法几个理论问题的研讨》,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第71-74页。
    [292]雷新明、杨临宏:《关于行政综合执法几个理论问题的研讨》,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第71-74页。
    [293]虞锡君:《着力构建长三角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载《浙江统计》2006年第2期,第15页。
    [294]虞锡君:《着力构建长三角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载《浙江统计》2006年第2期,第15页。
    [295] http://www.jepb.gov.cn/News/1/5446569e8572251dcac168152d6c37074427eae3.html
    [296] http://slj.lishui.gov.cn/news.asp?id=853
    [297] http://www.lnlyepb.gov.cn/hwqepb/ReadNews.asp?NewsID=850
    [298]《中国环境报》2002-4-5第4版
    [299]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166页。
    [300]韩广等:《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30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302]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4期,第38-41页。
    [303] http://www.chinamil.com.cn/site1/xwpdxw/2008-06/04/content_1299784.htm
    [304] http://finance.qq.com/a/20080825/001233.htm
    [305] http://www.28.com/hb/trny/n-41442.html
    [306]政府补偿是指政府以非市场途径对生态系统进行的补偿,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基金、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和优化环境予以奖励等等,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专项基金。市场补偿是由市场交易主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利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的总称,包括生态环境税费补偿、环境产权市场交易补偿、环境责任保险等形式。史玉成:《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100页。
    [307] Nick Hanley, Hilary Kirkpatrick, Ian Simpson, David Oglethorpe. Principles for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 from agriculture: Modeling moorland conservation in Scotland. Land Economics, Vol. 74, No. 1 (Feb., 1998), pp. 102-113. See http://www.jstor.org/pss/3147216
    [308]李文华、井村秀文:《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
    [309]李文华、井村秀文:《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
    [310]李卫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原理和方法》,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期,第65页。
    [311]杨永红:《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资源共享》,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2年第1期,第19页。
    
    [312]李卫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原理和方法》,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期,第67页。
    [313]虞锡君:《着力构建长三角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载《浙江统计》2006年第2期,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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