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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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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独立刑事审判程序,它是为了贯彻我国“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而设置的一项特有制度。
     笔者在本论文中提出赋予死刑复核程序“程序公正”的内在独立价值,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来实现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首先,对世界范围内各国的死刑状况及死刑程序价值进行分析:其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分析,并从我国的现状入手,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进行分析,并进而提出构建以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死刑复核程序价值标准,以之作为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依据:最后,通过对程序正义理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落实情况的分析,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举措是确立强制上诉和检察机关的申请复核启动复核程序,在法官中立、由当事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参与的情况下,以及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强调复核过程的对抗性,以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建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法官的合议中,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取消复核的时间上限,将执行前的时间适当放宽。
As an exception of the system that two trials will be final in China,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 is an independent process only suitable for Death Penalty cases. The review aims to estabilsh a criminal policy of "less death sentence", "cautious death sentence"and"preventing wrong death sentence", and to achieve the constitutional stipulation of "respecting and maintaining human rights".
     This paper puts forth an intrinsic independent value to realize procedure justice for Death Penalty review. And we hope to reform and perfect Death penalty Remiew through analysis on other country's death penalty, its processing values and state quotes and defects of China's death penalty review. Then we propose an ideal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 , stressing on a court assisted by written cognizance, emphasizing opposability of the revisw procedure, combining case facts and law procedure, taking a principle of consensus of all judges, abolishing time limit of review ang prolonging interval before esecution.
引文
[1]周宝峰:《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就够了吗》,《南方周末》2004年10月28日。
    [2][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516-517页。
    [3]中评社香港3月13日电/德国之声网3月12日载文《中国法界想取消死刑但民意反对》,摘要如下:200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据官方统计,到目前为止,高院驳回的死刑判决比例达到15%。3月10日上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的工作报告。中国法学家刘仁文称:中国法律界其实已就废除死刑达成了共识,但民意是反对这么做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报告中指出,自2007年元月高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至今,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最高法院完善了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和核准程序,统一标准,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中国是世界判决和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据国际人权组织估计,到2007年为止,每年的死刑数量至少为有8000件。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批评中国滥用死刑,是司法体制藐视人权的体现。并呼吁中国改革司法制度,废除死刑。但,社会科学院法学家刘仁文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中国官方认为,现在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民意的问题。也就是说,官方认为现在要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对死刑的民意的强大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与专家学者的看法差别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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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陈卫东、张弢:《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年版,第137-139页。
    [18]对于死刑复奏的产生时间,学界也有争议。陈顾远先生在其《中国法制史》第318页指出,死刑复奏,“其制之确定,则始与魏隋。”即认为死刑复奏制度始于北魏时期。然而,多数学者认为,死刑复奏制度始于隋朝。参见肖胜喜:《死刑复核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27页;陈卫东、张弢:《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年版,第139页。
    [19]陈卫东、张弢:《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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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杨正万:《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研究中心2005年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会议材料》,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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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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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指权益可能受到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
    [45]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年4月第1版第174页。
    [46]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年4月第1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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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版,第62-69页。
    [54]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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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周宝峰:《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就够了吗》,《南方周末》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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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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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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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年版。
    [37][意]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版。
    [38][日]田口守一,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39][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寥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40][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和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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