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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程序与实体双重视阈的矫正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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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欢欢
  • 关键词:民事诉讼 ; 公告送达 ; 程序 ; 实体
  • 中文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03
  • 语种:中文;
  • 页:100-104
  • 页数:5
  • CN:23-1457/D
  • ISSN:1008-7966
  • 分类号:D925.1
摘要
我国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送达制度进行立法规定,但条文相对较少,在民事诉讼中,送达问题是连接程序和实体的重要纽带,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要桥梁,而公告送达,更是被告人可以获得的最后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它的适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适用不当将会造成当事人无法服判息诉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境地。基于我国司法实践,针对公告送达程序和实体的双重维度价值,应对公告送达进行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全面改革,为公告送达在其他程序中的扩大化适用提供基础,缓解法院目前的诉讼压力。
        
引文
[1]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
    [2]陈杭平.“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送达难”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4,(4).
    [3]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J].法商研究,2003,(4).
    [4]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中国法学,2010,(4).
    (1)《民诉意见》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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