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送达制度进行立法规定,但条文相对较少,在民事诉讼中,送达问题是连接程序和实体的重要纽带,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要桥梁,而公告送达,更是被告人可以获得的最后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它的适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适用不当将会造成当事人无法服判息诉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境地。基于我国司法实践,针对公告送达程序和实体的双重维度价值,应对公告送达进行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全面改革,为公告送达在其他程序中的扩大化适用提供基础,缓解法院目前的诉讼压力。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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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意见》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