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人多地少、土地零碎、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希望借助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农业人口的适度外流,使土地适度集中,并以机械化和科技投入提升农业经营的回报率。但巨额的国家补贴、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及土地价格预期的高企使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都市圈现代化生活吸引大量年轻人离开乡土,加上少子化和老龄化严重,日本出现了乡村空心化,始终锁定于"自耕农模式",其教训值得借鉴。
引文
[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政策经济研究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2]木村真悟,黄昕炎,徐智琳.2011年日本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及政策变化[J].世界农业,2013,(3).
[3]王琦.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及结构分析[J].世界农业, 2014,(1).
[4]温信祥.日本农村金融及其启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4.
(1)当时规定,在北海道,地主如有4公顷以上土地将被征购。实际上,由于历史和地理因素,大部分较大规模经营的农地都在北海道。
(2)中川聪七郎曾在日本农业部、经济企划厅和国土厅工作,参与了日本政府的经济政策、国土政策和农业政策的研究制定。资料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政策经济研究室(2009)。
(3)按照经合组织(OECD)农业支持政策评价体系将农业支持总量(TSE)分为生产者支持(PSE)、一般服务支持(GSSE)以及消费者支持(CSE)。
(4)木村真悟,黄昕炎,徐智琳.2011年日本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及政策变化[J].世界农业,2013,(3).
(5)《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1962)、《农村地区引进工业促进法》(1971)、《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69和1977)、《农业振兴地域法》(1969年修订)、《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1975),还有《离岛振兴法》(1953)和《山村振兴法》(1965),都加大了对落后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6)《综合保养地区整备法》(1987)、《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1990)、《关于为搞活特定农村、山村的农林业、促进健全相关基础设施的法律》(1993)、《农山渔村余暇法》(1994)、《农山渔村宿型休闲活动促进法》(1995)、《关于促进建设优良田园住宅的法律》(1998)、《农工商合作促进法》(2008)、《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
(7)王琦.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及结构分析[J].世界农业,2014,(1).
(8)1945年到1950年是日本第一个人口高峰,人口从7214.7万剧增至8320万。日本《优生保护法》(1948)鼓励优生优育,抑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由于第一次生育高峰中出生者开始生儿育女,人口从1970年的1.03亿增加到1975年的1.12亿。
(9)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经营外汇业务的东京银行(1946年)、日本开发银行(1951年)、日本输出入银行(1952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1952年)。直到跨世纪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有政策投资银行、国际协力银行、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和信用保证协会。
(10)几乎同时推出的还有行政改革、财政结构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经济结构改革、教育改革方案,总称为“六大改革”。
(11)温信祥.日本农村金融及其启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