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地方自主治理对于有效承接国家生态治理政策,实现国家与地方生态"双向联动"共治的良好局面至关重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族村寨生态治理实践的考察表明,传统村寨以寨老权威为治理主体,以生态榔约为治理规则,促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稳定、良好的互动关系。面对土地承包制引发的林地生态问题,村庄首先重启寨老组织解决生态失序问题,继而实现寨老组织的转型发展,形成以村民自治为主、寨老治理为辅的共治主体结构。批判地继承了传统生态榔约,结合当下生态治理的实际需求,形成新型生态规约并不断修订完善,重现了村庄良好的生态风貌,重塑了村庄的生态优势。
引文
(1)张斐男:《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研究的理论范式》,《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韩庆龄:《规则混乱、共识消解与村庄治理的困境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3)周星:《古代汉文化对周边异民族的“生/熟”分类》,《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
(4)列维-斯特劳斯:《神话学:生食和熟食》,周昌忠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2页。
(1)田汝成:《行边纪闻》,《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汉文版)》,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299页。
(2)徐晓光:《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9页。
(2)苗族新生婴儿出生后的第三天早晨,要杀公鸡一只,煮鲤鱼三五条,举行出门见天仪式,请家族众人吃饭,给孩子取名。
(3)燕宝:《苗族古歌》,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4年,第141页。
(4)石朝江:《中国苗学》,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3页。
(5)燕宝:《苗族古歌》,第7页。
(6)燕宝:《苗族古歌》,第458页。
(7)议榔,黔东南苗语称“ghed hlangb”,译为“构榔”或“勾夯”。其中“构”是“议定”的意思,“榔”是“公约”的意思,议榔之意也就是“议定公约”。议榔的程序完整而庄重,先后经过埋岩、寨老讲理、民主讨论、民主决议、喝血酒歃盟、分祭祀肉等几个环节。
(8)贵州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编:《贾》,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2年,第173页。
(1)王凤刚:《苗族贾理(上)》,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5页。
(2)石朝江:《中国苗学》,第89页。
(3)吴德坤、吴德杰:《苗族理辞》,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295页。
(4)王凤刚:《苗族贾理(上)》,第45页。
(5)虎河村村民李志忠访谈。
(6)吴德坤、吴德杰:《苗族理辞》,第280页。
(7)任聘:《中国民间禁忌》,北京:作家出版社,1990年,第17页。
(8)任聘:《中国民间禁忌》,第5页。
(9)虎河村村民李五访谈。
(10)虎河村村民文山访谈。
(11)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性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1)陈阿江、王婧:《游牧的“小农化”及其环境后果》,《学海》2013年第1期。
(2)贵州省雷山县志编纂委员会:《雷山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43页。
(3)朱冬亮:《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与重构:关于集体林权纠纷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4)陈阿江、王婧:《游牧的“小农化”及其环境后果》,《学海》2013年第1期。
(5)郭亮:《桂西北村寨治理与发秩序变迁》,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11年,第88页。
(1)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