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内活动正处于从勘探阶段迈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时期,同时,制定"区域"资源开发相关国内法是国际法规定的担保国免责条件,因此,各国都在抓紧依据国际法框架,制定相关"区域"资源开发的国内法。本文系统分析了国外"区域"内活动相关立法,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并重点对《"区域"活动的国家所负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意见》发布后各国"区域"国内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了国外在该领域国内立法的可取之处。
引文
[1]陆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人大,2016(15).
[2]张梓太,沈灏,张闻昭.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3]翟勇.各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情况[J].中国人大,2016(5).
[4]徐魏巍.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2017.
(1)《公约》第139条第2款,153条第2款(b)项、第4款,附件3第4条第4款。
(2)英国《深海采矿法》第1条第6款、第2条第1款。
(3)德国《海底开采法》第1条第1款第4项,第2条第3、5款。
(1)斐济《国际海底矿物管理法》开篇介绍,第9、10条,第22条,第26条,第21条第1款,第5条第1款。
(2)捷克《国家管辖外海洋矿产资源勘察、勘探和开发法》第1条第1款,第3、7-10、16、17、18条,第1条第1款、第4-7条、第9条。
(3)汤加《海底矿产资源法》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77条第2款,第78条。
(4)新加坡《深海海底采矿法》第3条第1款,第二部分。
(5)英国《深海采矿法》第1条第4,5,7款,第2、6、9、10条,附录第6-11条,第2条第3款,第5条。
(6)德国《海底开采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2条,第10款,第4条第2款。
(1)汤加《海底矿产资源法》第80条、83、84、102条。
(2)新加坡《深海海底采矿法》第3、6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第8条。
(3)英国(《深海采矿法》第2、5条。
(4)德国《海底开采法》第4、5、6条。
(5)斐济《国际海底矿物管理法》第四部分,第2、8、10条。
(6)捷克《国家管辖外海洋矿产资源勘察、勘探和开发法》第12条、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