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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然与应然:环境与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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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旭伟
  • 关键词:环境与健康标准 ; 环境标准 ; 健康权 ; 环境权
  • 中文刊名:江西社会科学
  • 英文刊名:Jiangxi Social Sciences
  • 机构: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9-15
  • 出版单位:江西社会科学
  • 年:2019
  • 期:09
  • 语种:中文;
  • 页:173-184
  • 页数:12
  • CN:36-1001/C
  • ISSN:1004-518X
  • 分类号:D922.68
摘要
环境与健康标准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核心目标的环境标准。在实然层面,环境与健康标准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具有法律属性,已颁发的环境与健康标准因属于推荐性标准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应然层面,环境与健康标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环境健康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基础保障作用,理应被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至少应具有同行政规章一样明确的法律属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确立"保障人体健康"在整个环境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应授权立法以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和程序,提高环境标准的法律位阶以增强其法律效力,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的环境与健康权利义务以奠定和提升环境与健康标准法律地位。
        
引文
[1]杨朝霞.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补充[J].行政与法,2008,(1).
    [2]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4]柳经纬,许林波.法律中的标准---以法律文本为分析对象[J].比较法研究,2018,(2).
    [5]林乾.法律史学研究(第1辑)[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6]吕忠梅,杨诗鸣.控制环境与健康风险:美国环境标准制度功能借鉴[J].中国环境管理,2017,(1).
    [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曹金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社会科学,2015,(11).
    [9]王伟.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10]何鹰.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达[J].政法论坛,2010,(2).
    [11]杨雷,李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
    [12]王春磊.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问题梳理及实践动向[J].中州学刊,2016,(11).
    [13]郁乐.环境正义的分配、矫正与承认及其内在逻辑[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1)按照生理特点,成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远比儿童和老人强。因此在1997年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上,各国首脑一致认为制订环境标准必须以3岁儿童的身体接受能力为标准。
    (2)美国的环境标准设定二级标准,一级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包括儿童和老人等敏感群体的健康,它规定的标准水平为“留有充分安全余地”,即从标准规定的水平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临界值之间尚有一段距离,从而为保护人体免受污染物影响提供充分保障;二级标准以保护公共福利为目的,是为了防止污染物质对农作物、建筑物和动物等造成任何已知的或可以预见的不良影响所必须达到的标准。
    (3)违法性判断标准说认为环境标准是用以衡量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也即所谓的“超标即违法”。肯定说认为环境标准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处理、制裁,但是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标准是具备法律规范的三要素的,因此更应被看作是法律规范。部分肯定说对环境标准作了分情况的考量,环境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该说法认为其中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的,而推荐性标准则不属于环境法律体系。关联说认为环境标准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必须与环境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环境标准本身并未对自身的作用、效力以及违反后的制裁手段进行规定,往往是被环境法律规范所援引而具备效力。否定说认为环境标准不是法。认为环境标准内容和形式上与环境法律规范不同,并且要依附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判断才能实现,因此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4)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5)国家层面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规定主要集中在2018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当中。
    (6)这种做法因对传统行政法理论提出了挑战而遭到部分学者的批判,但支持者认为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具有其法理上的根据。德国学者Di Fabio认为,当法规范客观上要求且很明显有判断授权时,不论是否以法规命令或者行政规则的方式均存在判断余地。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这种裁量权,立法者基本保留给行政机关决定以确保尽可能有效率地执行法律。他同时指出,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对法院的拘束力,类似于法规命令,但又与之不同,因为其效力并非直接来自国会法律授权的法规范,而是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做出的规定。
    (7)所谓忍受限度理论,是用来衡量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理论,换言之,是证成环境侵权责任正当性的理论。就受害者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及其轻重等情况,加害者方面的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损害防除设施的设置状况、管制法律的遵守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比较衡量,并对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的状况、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进行综合性考虑,从而个别、具体地判定损害的忍受限度,认定损害超过忍受限度时加害行为就是违法的。这种判断违法性的方法就是忍受限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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