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断被制定或修改,以及山东省省内新情况、新问题的涌现,现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滞后于现实,亟待修改,需要对现有条文进行科学的清理。第一,需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限期治理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文进行废止;第二,需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及法律责任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消除和上位法的抵牾并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三,可应时所需,在《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创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新条文。通过废、改、立,实现《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
引文
[1]人民网.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山东省反馈督察情况[EB/OL]. http://politics. people. com. cn/n1/2017/1226/c1001-29730375. html,2017-12-26/2018-7-28.
[2]刘玉倩.我爱山东[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4:34.
[3]林开华.谈地方立法的可操作原则[J].人大研究,2008,(11).
[4]俞祺.重复、细化还是创制:中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7,(9).
[5]刘新民.上贯新法下接地气——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J].环境经济,2016,(Z4).
[6]蒙冬梅.广西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对比分析研究[J].广西研究,2015,(2).
[7]宦吉娥.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的实证研究——以湖北省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为样本[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8]袁峻.打造更严格完善有效的环境治理格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解读[J].人民之声,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