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光污染在我国环境法中仍然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有关光污染侵权的司法案例。面对应当怎样认定光污染这一新型污染的成立与否,以及如何判定光污染的侵权标准等立法盲区,急需建立光污染法律防治体系,制定具体明确的光污染防治标准,避免司法机关在审判此类案件中出现不公正现象。本文通过对光污染概念的研究,光污染立法现状的分析,参考国外法律针对光污染侵权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应对光污染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和防治标准的建议。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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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秉云.光污染的产生、影响和治理[J].照明工程学报,2013,24(S1):67.
(2)《JGJ/T 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3)刘洁,彭晓春,钟齐佳,房巧丽.关于城市光污染控制管理对策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37(04):64.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5)《环境保护法》第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