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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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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年:2010
  • 作者:梁剑琴
  • 单位1:江西理工大学
  • 出生年:1979
  • 学历:博士
  • 职称:讲师
  • 语种:中文
  • 作者关键词:矿区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基本制度
  • 起始页:1
  • 总页数:5
  • 经费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规划基金项目(编号:08JA820015)。
  • 刊名:金属矿山
  • 是否内版:否
  • 刊频:月刊
  • 创刊时间:1966
  • 主管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金属学会
  • 主办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金属学会
  • 主编:黄礼富
  •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9号
  • 邮编:243004
  • 电子信箱:jsksbjb@163.com;metalmine@163.com
  • 网址:http://www.jsks.net.cn
  • 期:2
  • 期刊索取号:P706 360
  • 数据库收录: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百期刊;中国精品科技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收录期刊;美国化学文摘CA收录期刊;波兰哥白尼索引IC收录期刊
  • 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摘要
矿区土壤污染形势严峻,但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性的矿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现行矿山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也无法有效防治矿区土壤污染,因此,认识矿区土壤污染的现状和特点,探究矿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生成和发展路径,构建切实可行的矿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污染途径、危害和特点等诸方面来看,矿区土壤污染与一般性的土壤污染没有实质性差异;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也多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的一般流程而不是根据土壤污染的不同区域来设计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因此,一般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原则上适用于矿区土壤污染防治,但同时还应根据矿区土壤污染的特性和矿山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律在专门的矿产资源立法中作有区别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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