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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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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view on "Unitary-Structured with Multiple Layers" Case Guiding System in Chin
  • 作者:马燕
  • 英文作者:Ma Yan;
  •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 ; 一元多层级 ; 司法应用 ; 困境 ; 反思
  • 中文刊名:FXZZ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 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出版日期:2019-01-20
  • 出版单位:法学
  • 年:2019
  • 期:No.446
  • 基金: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基金“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困境与前景”(BRA20163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ZZ201901015
  • 页数:7
  • CN:01
  • ISSN:31-1050/D
  • 分类号:187-193
摘要
指导性案例筛选上"精英化"、适用上"法源化"等趋向,致使当下以指导性案例为一元表征的案例指导制度尚不足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而现阶段仅从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寻求突破,障碍重重。因此,从我国司法国情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需求出发,跳出指导性案例、回归案例指导制度初衷,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以参考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多层级案例为辅助,保障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融合多层级案例的灵活性与时效性,建立二者相辅相成、互补促进的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体系,是破解上述司法困境的路径选择。与此同时,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还需进一步优化案例的体例架构、效力功能以及运行机制。
        
引文
[1]参见陈树森、龙淼:《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问题、原因解析与机制重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2] 2012年至2015年北京、江苏、上海、四川、辽宁、山东、安徽等各地高级法院陆续制定了《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就参考性案例的功能定位、编选体例、参考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参考性案例在各自辖区内的参考效力。
    [3]如以北京高院2014年公布的第5批婚姻家庭类参阅案例为例,截至2015年9月,已经有数十个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参照适用该批案例。另据统计,自2014年4月辽宁高院下发《关于发布第一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审定三批14个参考性案例后,截止2015年7月末,辽宁省各级法院以三批参考案例作为直接参照办理审判及执行案件230余件。参见2015年9月《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
    [4]参见胡云腾:《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著:《中国案例指导》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页。
    [5]根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检察院可以发布对全国的检察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公安部也可以发布对办案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但与最高法院的规定不同,2010年7月30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检察指导性案例仅具有“可以参照”的效力,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公安指导性案例仅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故此,检察指导性案例和公安指导性案例均不具有准法源的效力,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一元”案例指导制度。
    [6] 2015年,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全国第二次案例指导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并行不悖的两条重要渠道,在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7]本文采用的统计方法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案由相关的类似案例是否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虽然实践中,也存在有的裁判明明参照了指导性案例却没有写明参照的情况,但由于司法解释没有写明如何具体参照指导性案例,目前并无官方以及科学的方法来统计指导性案例被参照的数据,因此,本文所采用的统计方法虽有局限性,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显示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情况。
    [8]全国法院2016年共审结1979.2万件,2017年共审结2200万件案件,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7832.html,2018年4月12日访问。
    [9]参见熊寿伟:《指导性案例微观运行审判监督机制构建——兼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北京审判》2015年第11期。
    [10]胡云腾:《如何做好案例指导的选编与适用工作》,《中国审判》2011年第9期。
    [11]参见吴英姿:《谨防案例指导制度可能的“瓶颈”》,《法学》2011年第9期。
    [12]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和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13]参见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制度中的“参照”研究》,《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14]参见石磊:《人民法院司法案例体系与类型》,《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6期。
    [15]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16]如对于“微信定损”、“网约车损害赔偿”等新类型案件,江苏高院于2017年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参考性案例予以指导。
    [17]同前注[14],石磊文。
    [18]参见周道銮:《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19]参见秦宗文、严正华:《刑事案例指导运行实证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
    [20][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21]夏锦文、吴春峰:《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法学》2010年第8期。
    [22]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5条之规定。
    [23]参见胡云腾:《打造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系》,《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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