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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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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国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代表着先进的法学理念,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与前进方向,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话语权。在当代国际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提升外交中的国际法规则意识,培养人才、凝练话语,促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守正创新,有效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热点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持之以恒的充分合作,创建承载世界各国人民美好梦想的世界。
        Accurately grasp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nnotation in the idea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nd actively exploring the integration of the idea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n specific areas of global governance are not only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for advancing major country diplom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but also a common mission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yers. From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governance,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s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plomatic policy in the new era. It has a solid found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presents advanced legal concepts, which has refreshed the value and ori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well as enhanced the discours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law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alls for further advocacy and practice of a series of important principles such as peaceful coexistence, universal security, shared prosperity, inclusiveness and tolerance,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ath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lies in raising the awaren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rules in diplomacy, cultivating talents, condensing discourse, stimu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effectively solving global and regional hot issues.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should form a constant and full cooperation and take active efforts to create a world that can carry the beautiful dreams of the people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引文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系外交部于2018年1月批准设立的专题研究小组,旨在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关国际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课题组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惠康任总召集人,成员包括(依姓氏笔画为序)江国青、张乃根、何志鹏、余敏友、张辉、易显河、秦天宝、黄志雄等国际法专家,彭芩萱、侯芳等专家部分参与。
    本文系“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的初步研究成果,主要撰稿人为何志鹏、张辉、余敏友、易显河、秦天宝、黄志雄。黄惠康、张乃根、何志鹏负责统稿和定稿。文中所表达的观点系课题组成员的个人观点,不代表课题组成员就职或服务的任何机构或组织的观点。
    (1)参见闻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学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
    (2)参见杨洁篪:《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新时代对外工作》,《求是》2018年第15期,第3-6页。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
    (4)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第2版。
    (1)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第2版。
    (2)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3)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确切含义,在2017年12月1日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习近平同志作了如下概括:“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习近平:《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光明日报》2017年12月2日,第2版。
    (1)在中国国际法学界,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研究受到广泛重视,并已有一些初步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李适时:《夯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基础》,《中国国际法年刊》(2017),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张乃根:《试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念》,《中国国际法年刊》(2017),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张乃根:《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的若干国际法问题》,《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6期;等等。中国学界还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探究其中的理论与实践意蕴,参见廖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刘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人权治理”理论研讨会综述》,《人权》2017年第4期。
    (2)参见齐建华:《中国外交的宪法原则》,《外交评论》2005年第5期,第38-42页。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提出时最初的表述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1954年正式载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时,将第四项原则“平等互惠”修改为“平等互利”。此后,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再次使用。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的发言中,进一步将第一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修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正式确定,并一直沿用至今。
    (2)1974年2月22日,毛泽东主席在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提出划分三个世界的理论。毛泽东说:“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中间派,日本、欧洲、加拿大,是第二世界。咱们是第三世界。”
    (1)参见覃鸿坚:《论八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承继性》,《楚天法治》2015年第5期,第120页;魏敏、罗祥文:《我国新宪法与国际法原则》,《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第16页。
    (2)参见常轶军:《“八二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保障》,《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65页。
    (3)参见王恬:《奋力开拓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访外交部部长王毅》,《人民日报》2017年8月30日,第6版。
    (1)参见杨洁篪:《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奋力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求是》2017年第23期,第3-7页。
    (2)参见张文显:《为新时代首次修宪点赞》,《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第2页;范进学:《2018年修宪与中国新宪法秩序的重构》,《法学论坛》2018年第3期,第16-26页。
    (3)参见王毅:《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3月14日,第15版。
    (1)参见张乃根:《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的若干国际法问题》,《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83页。
    (2)参见闻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学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
    (3)参见张志洲:《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厚文化底蕴中国智慧推动国际合作》,《人民日报》2018年3月13日,第7版。
    (1)最早提出共同体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他从社会契约论角度出发,认为社会契约一旦缔结,“就意味着每个人把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由人民结合成的集体,因此个人服从集体的‘公意’,也就是服从自己,人民则是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主权者”。参见赵可金:《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丰富内涵与理论价值》,《前线》2017年第5期,第28页。
    (2)参见闻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学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
    (3)“就国家间关系而言,文明的进步可以被视为从武力到外交,再从外交到法律的历史演进。”Louis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Law and Foreign Policy 1(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
    (4)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5)参见黄惠康:《论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纪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立七十周年》,《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第6期,第1-32页。
    (1)参见[英] H.S.赖斯编:《康德政治著作选》,金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4-99页。
    (2)参见[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3)See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45, Vol.3, Document 1302; Vol.8, Document 151; Vol.9, Documents 203, 416, 507, 536,571, 792, 795 and 848.
    (4)参见陈德恭、高之国:《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开发与管理》1985年第1期,第42-49页。
    (1)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57页。
    (2)参见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89-103页。
    (3)参见周继业:《不断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话语权》,《人民论坛》2018年第18期,第10-13页。
    (1)参见黄惠康:《当代国际法的若干发展趋势》,《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90-93页。
    (2)参见秦亚青:《全球治理失灵和秩序理念的重构》,《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第5页。
    (3)参见韩庆祥、陈远章:《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华新文明》,《学习时报》2017年6月26日,第1版。
    (1)1943年10月,中、苏、英、美《四国普遍安全宣言》(莫斯科宣言)提出:“为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起见,在重建法律与秩序、创立普遍安全制度之前,四国将彼此协商,并于必要时与联合国家中的其他国家商议,以便代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莫斯科宣言所表达的世界主要大国在战后秩序中应居于国际领导核心地位的思想一直贯穿于联合国筹建和运作的全过程。参见[苏联]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1卷),张瑞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4页。
    (2)习近平:《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夯实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基础》,《人民日报》2013年1月30日,第1版。
    (3)参见赵小卓:《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解放军报》2017年11月1日,第4版。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5)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6)参见何志鹏:《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红旗文稿》2018年第14期,第30页。
    (1)参见张晓君:《尊重国际法权威维护国际秩序》,《求是》2018年第20期,第25-27页。
    (2)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64页。
    (1)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2)联合国宪章序言开宗明义:“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并为达此目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首要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3)参见史久镛:《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李雪平译、黄解放校,《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6期,第1-9页。
    (4)参见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3页。
    (1)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2)1941年6月12日《同盟国宣言》(伦敦宣言)宣称:“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的基础是,各国自由人民自愿在一个已经摆脱侵略威胁,人人享有经济和社会安全的世界中进行合作。”参见《联合国手册》(第9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4-5页。
    (3)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及的“普遍安全”概念,既可以指代空间维度上广泛的覆盖率,也可以指代时间维度上的持久性。See Kant, Perpetual Peace(The Bobbs-Merril Company Inc 1957).
    (1)参见杨万明:《论综合安全观》,《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第1-5页;王君祥:《论国际联合执法安全合作》,《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03-104页。
    (2)参见[德]汉斯·京特·布劳赫:《构思联合国系统内人类安全的环境因素》,项龙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8年第4期,第33页。
    (3)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New Dimensions of Human Security 23(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4)参见柳建平:《安全、人的安全和国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2期,第59页。
    (5)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New Dimensions of Human Security 23(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6)参见潘志平:《中国对恐怖主义的研究述评》,《国际政治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112页。
    (7)例如,《全球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UN,S/RES/1377;《打击恐怖主义》,UN,S/RES/1368;《国际合作防止恐怖主义行为》,UN,S/RES/1373;等等。
    (1)2018年6月19日,联合国难民署发布《2017年流离失所问题全球趋势报告》。该报告显示,战争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使全球被迫流离失所者人数再创历史新高。截至2017年底,全球被迫流离失所者人数为6850万,仅2017年就有1620万人被迫流离失所。
    (2)参见联合国大会“关于常规武器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信息”的第61/79号决议,UN,A/RES/61/79.
    (3)参见联合国大会“关于外层空间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的第61/75号决议,UN,A/RES/61/75;“关于不首先在外层空间放置武器”的第72/27号决议,UN,A/RES/72/27;“关于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的第72/26号决议,UN,/RES/72/26.
    (4)参见联合国大会“关于裁军和不扩散领域的多边合作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努力”的第56/24号决议,UN,A/RES/56/24。
    (1)2016年10月,奥地利、墨西哥等国推动第7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就禁止核武器谈判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四个有核国家投了反对票,中国、印度、巴基斯坦投了弃权票。2017年3月,该谈判进程正式启动,有130多个国家参加,其中绝大多数是亚非拉国家。主要有核国及多数北约成员国均未参加。2017年7月7日,联合国大会以122票赞成通过了《禁止核武器条约》,要求全世界各国立刻停止几乎所有与核武器相关的活动,如研发、制造、生产乃至持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拒绝参与投票。2018年10月29日,中、俄、美、法、英五国发表声明,共同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该声明强调,五国一直在按照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进行削减。该条约在防止核武器的威胁扩散到全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控制了核战争的风险,还给民用核技术提供了重要的框架,造福了人类。五国一致强调,实现一个“无核武器”的世界是各国共同的目标——只要这不会损害世界的安全。该声明表示,“恰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理由是,“我们坚信只有考虑国际安全形势,一步步来,才是实现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最佳办法”。
    (2)参见黄惠康:《国际法的发展动态及值得关注的前沿问题》,《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1期,第7-8页。
    (3)参见钟声:《为实现共同繁荣携手前行》,《人民日报》2017年11月6日,第3版。
    (4)参见《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第3款,第3条第1款、第3款。
    (1)参见《发展权利宣言》第4条第1款、第2款。
    (2)参见何志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权的贡献》,《人权》2017年第5期,第1-6页。
    (3)参见王毅:《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6年5月31日,第7版。
    (1)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4年3月28日,第3版。
    (2)王毅:《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对“21世纪国际关系向何处去”的中国答案》,《学习时报》2016年6月20日,第1版。
    (3)参见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第6期,第9-16页;信春鹰:《东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交流和对话——“东亚人权的文化基础”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社会科学》1996年第10期,第77-78页;张国斌:《求同存异中的中西方人权探讨》,《公共外交季刊》2015年第4期,第67-72页。
    (4)参见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7页。
    (1)参见余敏友:《“上海精神”彰显国际法新理念》,《人民日报》2018年7月30日,第16版。
    (2)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3)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Our Common Future, http://www.un-documents.net/wced-ocf.htm, visited on 15 November 2018.
    (4)《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所有国家,包括穷国、富国和中等收入国家,共同采取行动,促进繁荣并保护地球。而千年发展目标仅面向发展中国家。《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覆盖面更广,包括应对不平等、经济增长、体面工作、城市和人类住区、工业化、海洋、生态系统、能源、气候变化、可持续消费和生产、和平与正义等方面的宏伟目标。
    (5)罗欢欣:《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理念的创新》,《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2月7日,第5版。
    (1)UNEP, UN Environment 2016 Annual Report:Empowering People to Protect the Planet, https://www.unenvironment.org/resources/annual-report/un-environment-2016-annual-repor t-empowering-people-protect-planet, visited on 15 November 2018.
    (2)UN,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Report 2017,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publications/sdg-report-2017.html, visited on 15 November 2018.
    (3)参见孙新章:《中国参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战略思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1期,第1-7页。
    (4)参见陈迎:《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进展与展望》,《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5-22页。
    (1)See H. Lauterpacht, Interna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62(Archon Books1968).
    (2)参见蔡拓:《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4-14页。
    (3)See C. Wilfred Jenks, The Common Law of Mankind 17(Praeger 1958).
    (1)参见《杨洁篪出席“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法工作座谈会”》,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2/28/c_1123918741.htm,2019年1月18日访问。
    (2)参见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3页。
    (3)参见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3页。
    (1)参见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6期,第4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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