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惯用的技术性抗辩规则,保险免责条款的解释与运用已是实务与理论中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文章拟结合实务裁判和现行理论就保险免责条款的应用提出些许建议和意见以澄清和确认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规则。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 clause of insurance contract is a technical defense rule used by the insurers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insurance exemption clause is a controversial legal issue in practice and theory.Some suggestions and advice are propo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surance exemption clause to clarify and confirm its legal rules of application.
引文
[1]岳卫,周馨.保险契约故意免责条款之故意对象研究-基于比较法的视角[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33.
[2]张炜,刘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间接故意行为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2,(16):29-30.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9.
[4]姚辉.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84.
[5]杨茂.论保险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7(5):116.
[6]林金旺.我国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刍议-兼评2009年新《保险法》第17条第2款》[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2):43.
[7]姜影.保险人说明义务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逻辑关系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4,(6):61.
[8]张明远.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抗辩研究[A].民商法论丛(第10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46.
[9]李浩.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0.
(1)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278号民事判决(寇洪远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案)。
(2)参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寇洪远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案)。
(3)参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寇洪远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
(4)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555号民事判决(上海锌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案)。
(5)参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1988年10月25日判决,载《判例时报》第1168号,东京:判例时报社,1985年第14页。
(6)《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7)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8)参《保险法》第22条。
(9)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
(10)参张影、黄冠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人民司法[J].2010(14),96-99。
(11)参《保险法》第24条。
(12)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