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以来,学者对李雪莲悲剧的分析见解不一。在法律界,以学者陈金钊为代表,将李雪莲悲剧归因为所谓的"实用"法律观所衍生的悲剧。实际上,陈文的局限在于混淆了日常实用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和哲学实用主义间的概念而作的片面分析。本文对李雪莲的悲剧并不能简单以"实用"法律观加以归因,更需要澄清一些概念的界定以及视角的转变进行了剖析。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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