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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公司治理中的经营者控制与经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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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经是广泛承认的事实。1在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于经营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由于股份的日益分散化使得相当一部分股东不再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从而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出现并非所有者的董事会及经理层实际控制了公司大权的局面。权力皆有滥用的倾向,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若不对经营者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进行有效控制,这种不受控制的权力便可能滥用,从而损害公司股东、公司自身利益,进而损及一国经济利益。因此,笔者针对这一状况,就如何对经营者控制的现象进行有效控制作了一些探讨。各国对经营者控制进行监督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外部监督模式和内部监督模式,前者主要借助外部市场力量,如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及充分发达的信息批露制度等方法来实现对经营的监督,后者则主要通过在公司内部设置不同的公司机构,在各机构间恰当的配置权力,实现各机构间的分权与制衡,达到对经营的有效监督。因为我国现行公司法已经确定了我国的公司监督采行后一模式,因此,本文的研究也仅限于对经营的公司内部监督方面。本文综合运用了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及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经营者控制问题的产生、影响及如何解决作了一些探讨。
    本文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经营者控制,第二部分为经营监督。
    在导论部分,主要交待了本文写作的大背景、本文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及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为本文的第一大部分,即经营者控制问题。在本部分中,第一节首先界定了与要研究问题相关的基本概念,即何为所有者、经营者及控制者,如何界定所有者控制与经营者控制。第二节和第三节主要对经营者控制现象产生的原因从经济的和法律的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究,并对这种经营者控制所引发的问题作了论述。第四节主要是关涉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问题,即内部人控制问题。本节主要借助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的表现及特征、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及其与经营者控制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第二大部分,即经营监督问题。第二章主要是经营监督的理论问题。笔者主要从理论角度阐述了经营监督的主体、内容、模式。第三章具体论述了各个监督主体如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以及我国相关监督法制的完善。经营的内部监督可以从股东(会)对经营的监督和监事会对经营的监督两个方面来进行。股东(会)的监督主要借助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诉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实现。监事会的经营监督主要借助于完善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事会的职权来实现。笔者主要通过对各国法制的考察及理论分析揭示各种监督方法的有效性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最后,对第一章提出的我国实践中与经营者控制相关、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点看法。
    最后为本论文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研究的结论及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展望。
引文
1.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蒋亚东 何俊昆 丁邦开等著,《公司法律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卞耀武主编,付黎旭 吴民译,《日本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李惠 郭仌主编,《中国政企治理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
    6.顾肖荣 吴志良 费成康主编, 黄来纪 顾经仪著,《公司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潘嘉玮著,《中国公司法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8.梁能主编,尹尊声 李玲 李惠眉副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法学前沿》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10.徐晓松著,《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刘俊海编著,《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3.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5.[美]钱德勒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6.[台]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郭锋 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豆建民著,《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台]王泰铨律师著,《从所有与经营分离论-公开发行公司法制》,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20.刘灿著,《现代公司制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1.[香港]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中),北京大学出版社。
    22.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五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3.周剑龙:《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督机制》,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
    24.[台]黄川口著,《公司法论》,台湾,1992年版。
    
    
    25.青木昌彦 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与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26.[英]梅因哈特著,李功国 周林彬 陈志刚编译,《欧洲十二国公司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7.任先行 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8.王安著,《教训》,三联书店,1986年版。
    29.刘江永等编译,《日本的股份公司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30.吴新平 高旭晨编著,《台湾公司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年版。
    31.[美]萨缪尔森 诺德豪斯著,萧琛译,《经济学原理》(第十六版),华夏出版社 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
    32.[日]未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3.曾宪义主编,汤欣著,《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沈四宝译,《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35.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6.董辅礽 厉以宁 韩志国主编,《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50位经济学家论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伯利和明斯在1932年即指出:“事实上,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济权利的集中,已创造出许多经济帝国,并将这些帝国送到新式的专职主义者手中,而将所有者贬到单纯出资人的地位”,这已经成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分离的著名论述。Berle,A.A.and Means,G.C(1932),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Harvourt, Brace and World, Inc. , New York, revised edition (1967). 转引自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97页。
    2 "现代公司的管理机制是现代国家的缩影"。 江平语。引自《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序言,梅慎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3 公司治理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在其他的公司形态中同样存在,然而其他形态中的公司治理往往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这一合约的形式较为有效的解决,但在股份公司中,由于其典型的“资合”的特征,关涉的人、财范围广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较大,更有必要国家以强行法予以规制;经营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公司内机构设置及各机构的权力配置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外部监督则是通过外部市场(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等)的力量来实现,而对外部市场的研究更为经济学所关注,也非笔者能力所能及,因此笔者的研究一般限于股份公司,对象主要是经营控制与经营监督,当然,由于公司制改革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股份公司是非常有效的形式之一(甚至有学者认为是最主要的形式),而国有企业改革中内部人控制是现存的一个普遍问题,将影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因此文中对此也有所论述。--笔者注。
    
    4 有学者认为,内部人控制就是经营者控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因为虽然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控制有一定的共性,但同时两者在许多方面又有其差异性,这一点在后文中将有详细论述。
    5 王泰铨:《从所有与经营分离论-公开发行公司法制》,台湾慰理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6参见孙正平:“对股份及股份公司财产关系的再认识”,《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7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8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57页。
    9 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333页。
    10 转引自《从所有与经营分离论-公开发行公司法制》,王泰升律师著,第40页,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
    11 王泰铨律师著, 前揭书, 第52页。
    12 [美]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1页。
    13 “用脚投票”是指作为持股者的股东反对公司经营者,不看好公司的发展;或者股东急需现金使用,从而转让公司股票与公司脱离关系。投资者对治理不规范的公司,用脚投票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转引自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第160页。
    14 王安:《教训》, 三联书店1986年版。
    15 梅慎实著, 前揭书, 第406页。
    
    16 王泰铨著, 前揭书,第27页。
    17 在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2000年年会上,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有学者认为,仍应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主要理由为:(1)股东大会是财产所有权终极权利所在,对公司人事任免、增资减资有最终决定权;(2)符合经济民主的要求;(3)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4)有利于体现公司资合性与开发性的优势。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理由为:(1)有利于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2)现行公司法规定使股东大会权利空泛,实践中董事会处于中心地位;(3)有利于董事会有效行使权利,实现权利和责任的一致。(资料来源: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2000年年会综述,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而笔者认为,股东会中心主义体现的是所有者控制的思想,就现代经济来讲,所有者控制是不可能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体现的是经营者控制的思想,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采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比较合理和现实。
    
    18 徐晓松著,《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9 徐晓松著,前揭书,第12页。
    20项兵:《管理腐败与公司治理》,载梁能主编 《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第57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21 [美]保罗·萨缪尔森 威廉·诺德豪斯著, 萧琛译, 《经济学原理》第十六版,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44页。
    22 根据青木昌彦教授的研究,内部人控制是转轨经济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的现象。就本文研究的范围来讲,在中国股份公司虽然不是全部由国有企业转化而来,但也存在着相当的比例,而内部人控制问题一般存在于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本文对此问题也予以研究。--笔者注。
    23 青木昌彦 钱颖一 主编 《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5年版,第17页-第42页。
    24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及其政策含义》,载青木昌彦等主编,前揭书,第77页。
    25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经济学上非常重要的概念,经济学家常常根据对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实际拥有界定来分野“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其所指基本上对应着法学上的股权(出资人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关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及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详细论述见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前揭书第16页。
    26 费方域: 《控制内部人控制》,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转引自《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第186页。
    27 吴敬琏:《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的难点及对策》,《改革》,1995年第3期。
    28 豆建民著:《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69页。
    29 青木昌彦 钱颖一主编,前揭书,第80页。
    30 费方域:《控制内部人控制》,《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31 代理成本是经济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代理成本源于代理问题,代理问题又源于代理关系。因为无论是法学上的法人实在说或拟制说还是经济学上的厂商理论,都不能否认公司作为组织体,它本身并不能自行活动,其目的必须依赖其所设置的机关才能实现。而代表公司的机关,终究须有自然人来充实。在企业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下,既然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或者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而须将企业的经营大权交由专业管理人员来管理,由此形成私法上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西方产权经济学将此种由“代理关系”所生成的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监事、经理之间的利害冲突成为“代理问题”。该问题的实质就是,委托人如何能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代理问题的产生首先是由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次是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差异。所谓代理成本即指由代理问题所衍生的成本。因为一般来讲,对委托人或对被代理人而言,实难以零成本确保代理人所作决策永恒达到委托人所希望的最佳决策,因此造成代理成本的产生。根据学者詹森和麦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应该包括三项内容:1委托人所支出的监控成本;2代理人所支出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3因代理人所作决策并非最佳决策,致使委托人财产上所收的损失。--引自汤欣著,《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103页。
    32 李惠 郭仌主编,《中国政企治理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页。
    33 当然,此处所指称的“所有者缺位”,并不是说国有企业没有所有者,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全民所有”,全民自然是国有企业法律上的所有者,只是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来行使所有者职能。但随着“放权让利式”企业改革的深入,政府在企业中的行政权力逐渐退出,其作为全民代表的身份来行使所有者职能便越来越弱化,而又没有另一个全民的代表来行使所有者职能,结果是经营者权利日益膨胀。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所有者缺位”。见董辅礽 厉以宁 韩志国主编之《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50位经济学家论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4 豆建民著,《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5 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第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6 笔者认为,作者此处所称的“外部监督”和“市场的监督”其实可以合称为“外部监督”。
    37 江头宪治郎:《自民党商法改正试行案和监事及监视会》,转引自《论企业支配》,作者:未永敏和,金洪玉译,张红校。载《法学前沿》,第4辑,第16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
    38 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部分。
    39 见方流芳教授为刘连煜所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所作序言。前揭书。
    40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41 未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42 宁敖 陈联 强莹 成国平: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措施》,载郭锋 王坚主编 《公司法修改纵横谈》, 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36页。
    43 未永敏和:《论企业支配》,载《法学前沿》第4辑,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第168页。
    44 此处所指的内部监控模式和外部监控模式因研究域的不同,应该与前页(第15页)所指的“外部监督”有所区别,前页所称外部监督研究的域是整个公司治理,此处所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研
    究的域则只是经营监督。--笔者注。
    45李惠 郭仌主编,前揭书第312页。
    46也有学者将日本模式单独列出,认为日本模式既不同于德国模式,也有别于英美模式,而是一种“折中型”的模式。(未永敏和 《论企业支配》,《法学前沿》第4辑第172页。) 多数学者是将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视为同一类型,合称为德日模式。在本文中,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但同时认为日本的监督模式又有其典型的特征,加之日本与中国又有着比较相同的文化传统,其经验对我国可能更有借鉴意义,故又将其单独在德日模式框下列出。
    47 李功国 周林彬 陈志刚编著,《欧洲十二国公司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3-244页。
    48卞耀武主编,付黎旭 吴民译,《日本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96页。
    49未永敏和:《论企业支配》,前揭书。
    50 郭锋、王坚主编,前揭书。
    51 有学者认为,现代经济运行对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经营决策也应该能根据市场变化迅速作出,英美的公司治理模式授予董事会更广泛的权力,有利于董事会迅速决策,符合现代经济的要求,因此英美模式更优越。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对上述理由笔者无甚异议,但笔者却认为此种观点的立论基础过于狭隘,并且事实上,从近些年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修改中也可看出,其已经开始对董事会过大的权力有所注意,尤其是美国接连发生的经营者造假、欺骗投资者的案例更是引起对经营者进行控制的广泛呼声。
    52 李惠 郭仌主编,《中国政企治理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53 托马斯·克拉克 伊莱恩·孟克豪斯原著,张国华 温德伟主编,《企业再思考:未来企业模式》,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54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页。
    55 [日]未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113页。
    56股东共益权是与股东自益权相对应的股东权的分类之一种。对于何为股东共益权和股东自益权,学者认识上有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另一些学者认为,自益权是股东仅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而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两种表述方法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因为股东(在公司中)的个人利益集中体现为经济利益,而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则集中体现为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有机结合。但是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这是由于某些共益权是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刘俊海:《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57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是以权利的行使方法为标准对股东权进行的划分。所谓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持股数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所谓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才能行使的权利。-刘俊海,前揭书,第221页。
    
    58周剑龙:《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督机制》,《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
    59刘俊海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60李功国 周林彬 陈志刚等编译,《欧洲十二国公司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1页。
    61卞耀武主编,《日本国商法》。
    62同上书。
    63沈四宝译,《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64卞耀武主编,同上书。
    65刘俊海编著,《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66卞耀武主编,《德国股份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7卞耀武主编,《日本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8徐晓松著,《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69卞耀武主编,付黎旭、吴民译,前揭书第82页。
    70吴新平 高旭晨编著,《台湾公司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年版,第78-79页。
    71刘俊海编著,《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72刘俊海编著,《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73 同上书,第208页。
    74徐晓松著,前揭书,第77页。
    75卞耀武主编,付黎旭 吴民译,前揭书第94页。
    76吴新平 高旭晨编著,《台湾公司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年版,第84页。
    77徐晓松著,同上书,第77页。
    78卞耀武主编,同上书。
    79卞耀武主编,《日本国商法》,第94页。
    80 刘俊海编著,《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81 有学者认为,独立的监事会只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设立,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设监事会,而在董事会之下设立审计员,审计员又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从功能上讲,又很多方面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监事会。(见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也有学者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由监事会,只是称谓上有些差异而已。(见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23页)。而事实上,虽然英国、美国、德国及日本公司法制中的监控机制在外形上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形态:英国法看好外在审计人的会计专长和执业经验,倚重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和审慎、持重的工作作风,并经由郑重的委任程序和厚重的身份保障措施保证其职能的稳定;美国法承认现代公司“经理帝国”的特质,同时借重董事会传统上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确保董事的外部与独立身份,力图构筑一个超越经理角色之上的战略机构,并在该机构中通过具体分工,选之以贤、诱之以利、诫之以责,对经理进行事前(提名机制)、事中(薪俸机制)及事后(审计机制)的监控;德国法根据自己的国情,构筑了一个权力巨大的监事会,由监事会来对经营者的人选、业务执行进行控制,可谓独具特色;日本法则坚持公司二元(董事会和监察人相互独立)、单层(董事会和监察人互不隶属)的治理格局,竭力扶持监察人的势力,使之成为公司中权力的一极,不受董事会牵制地履行业务及财务的监察职责。但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机制的高度效率这一角度观察,各国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均在于分权(从董事会或经理层手中分割决策复核、财务检查的权力)及制衡(直接对股东负责,拥有限制、抵消董事会或经理层行为的实力),因此在职能及作用方面事实上具有同质性。职是之故,笔者对于中国公司治理及经营监督的模式选择问题,不倾向于绝对地仅仅搬照某种模式,而应建立“一整套内部和外部的监控手段”,内部的监控手段,当然以建立有效能的监督机构为中心。具体措施当不囿于法系、国别,广泛吸收英美及德日立法例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之处,虽然借鉴应有所侧重(如更应该多借鉴日本的立法)。--参阅汤欣著: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156页。
    82 [美]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4页。
    83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84卞耀武主编,《日本国商法》,第97页。
    85卞耀武主编,《德国股份公司法》。
    
    86 顾功耘:《中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范健 邵建东 戴奎生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87 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88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29条规定,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虽然中国证监会作为一个国务院下属的事业单位拥有着极大的行政权力,但毕竟其并不是一个立法主体,其规则的效力位阶比较低,并且其规则也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仍需要从公司立法上对此做出规定。
    89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或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的制度。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以将选票局部集中的方式可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监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监事会的选举中实行累计投票制则可以扩大监事成员的可能范围,从而使其更具独立性。
    
    90 黄川口著:《公司法论》,第361-362页,台湾,1992年版。
    91 卞耀武主编,付黎旭 吴民译,前揭书第96页。
    92 卞耀武主编,《日本国商法》,第97页,第94页。
    93林毅夫等:《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改革》,1995年第3期;《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94刘伟:《公司法人产权与治理结构》,《改革》,1994年第4期。
    95吴敬琏著,《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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