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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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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项独特而重要的保险法律制度,在2009年《保险法》修正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法》通过吸收外国先进立法经验,顺应减轻投保人责任的潮流,建立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制度。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仍然是保险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争论焦点,留下了一些立法空白和矛盾焦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容易引起争议和引发变革的法律制度,但也因此奠定了其在保险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信息不对称理论为我们考察建立于诚信原则之上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要求投保人告知保险人询问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它使保险人避免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使保险人利益提升,但另一方面,它也会被保险人滥用并严重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引起保险法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平衡。这种现象在试图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下,显得尤为突出。为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合理配置和正当行使在现代保险法律制度中就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应当进行适当规制,确保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正确行使,使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利益平衡。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理论,在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采用比较法、法经济学、法解释学和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以推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本文共分为六章,前五章通过介绍、分析和评价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相关的概念范畴、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重点构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践规则。第一章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主体。第二章界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第三章讨论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第四章分析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五章讨论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最后一章实证分析了426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并对审判实践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制度进行全面反思。
     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意见作为本文的结论。
This paper makes an in-depth and systematic research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of the "PRC Insurance Law".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as a unique and important insurance legal system, had dramatically changed when the "Insurance Law " was amended in2009. The "Insurance Law" established a legal system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followed the trend of mi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applicant by 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advanced legislative practices. But it remains a controversial focus of the insurance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leaving some legislative vacuum and problems. It is a legal system that is most likely to cause the dispute and provoke changes in insurance contract disputes, and it also established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law. The theory of asymmetric information has provided a new perspective on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which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t demands that the applicant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 or relevant circumstances concerning the insured that the insurer inquires about. It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insurer to avoid the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risk in the insurance market.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has two sides. On one hand, it can boost the benefits of the insurer. On the other hand, it can be abused by the insurer and severely damage the benefits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 insured as well as cause unblanced interests among the insurance law related. This phenomenon becomes very prominent with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insurance activitie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order to step up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promoting its healthy development, the insurance law requires that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ing their obligations, the parties in insurance activities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herefore, rational alloction and rightful exercise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insurance law system. Legislation should put a proper regulation mechanism to safeguard rightful exercise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each other.
     By making synthetic use of law theories and economic theories, the paper explores a basic framework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based on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research of related issues of the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by comparative study, law and economics study, law hermeneutics study and empirical analysi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This paper is presented in six chapters The first five chapters provide introduction, analysis and comment of concept categories, theoretical basis, basic principles related to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focus on constructing a practice regulation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Chapter One specifies the obligor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Chapter Two defines the time of fulfilling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Chapter Three discusses the means of fulfilling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Chapter Four analyzes the applicant in violation of honest disclosure obligation legal consequences. Chapter Five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an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he last chapter empirically analyzed426insurance contract dispute cases, and makes a systemic introspection of related system of the applicant's obligation of making an honest disclosure in the trial practice of the court.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research, the paper proposes the suggestion of improving the article16of the "PRC Insurance Law" a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引文
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保险合通纠纷案件数量,2003年为695件,2004年为970件,2205年为1561件,2006年为2597件,2007年为4479件,2008年为6333件,案件数量逐年以60%的幅度增长。同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各类机动车保险纠纷成为数量最多的保险案件类型,在调查复查的1127件案件中,占81.3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32-533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31-532 页。
    ①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78页。
    ①季立刚:《民国商事立法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①公丕详:《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国近代法制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联考察》,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3版,第281页。
    ②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③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①[美]道格拉斯·G·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②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③[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领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203页。
    ①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页。
    ①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①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①《日本商法典》,王书江、殷建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82页。
    ②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194页。
    ③2010年日本新保险法第28条、31条、55条、59条、84条、88条规定了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就告知事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或者进行了不实告知的时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参见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198页。
    ④《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①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8页。
    ②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③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④1992年4月20日修订公布之“保险法”仅对第64条条文进行了修订,其后“保险法”又经多次修订。参见: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商法258页。
    ⑤台湾地区“司法院”民事法律专题研究(二)保险法第六则,参见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⑥台湾地区“司法院”民事法律专题研究(二)保险法第八则规定: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自己以前或现有之病症未告知,而为体检之医师亦未发觉,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应视其病症是否以通常之诊查,可以发觉。若可发觉而未发觉,应认为属于医师应知之事项,而为保险人所应知,自不得解除契约。台湾地区“司法院”民事法律专题研究(二)保险法第九则规定:被保险人之身体现有病症,要保人未告知,而体检之医师已知亦未将该病症转知保险人。因医师系保险人之代理人,代理人纵未实际告知,仍生告知之效力, 保险人不可解除契约。参见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170页。
    ①参见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要保书示范内容及注意事项》,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4863号令,2011年6月9日发布,2011年7月l日生效。
    ②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页。
    ①刘建勋法官认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和真实危险水平可能并不清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这种情况尤其严重。在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不是同一人,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未对方投保,父母、子女之中一方作为投保人未对方投保,企业作为投保人范围雇员投保的现象极为普遍。而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很可能并不绝对了解对方身体的真实情况,企业对自己雇员的健康状况,更难以做到确切掌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确有勉为其难之处。2009年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司法界、学术界及保险业界均提出了由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法建议,但最终未被采纳,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工作中最大的失误与遗憾之一”。同时将“如实告知义务依然由投保人承担,而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或者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作为2009年《保险法》的不足之一。参见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第130-131页。
    ①《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②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商法-258页。
    ③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商法-258页。
    ①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130-131页。
    ①张玉敏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52-553页。
    ②王家福等:《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57页。
    ①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260页。
    ①樊启荣教授认为英美法系各国保险立法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形态区分为三:误告(misstatement or misrepresentation) 、不告知(non-disclosure)及隐瞒(concealment)。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则较少采用。我国1983年颁布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7款曾采此种划分方法,规定了不申报(即遗漏)、隐瞒、错误申报,但1995年颁布之《保险法》放弃此种分类,而从义务人的主观过错角度将不如实告知区分为故意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两种情形。参见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
    ②[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第4版)》,梁鹏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③李春彦、李之彦:《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50页。
    ④[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第4版)》,梁鹏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① Stipcich,277U.S.311参见李春彦、李之彦:《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②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显然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保险立法的影响,而将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之形态根据客观情形进行区分,而有别于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大陆、澳门地区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保险立法所采之从投保人主观过错角度区分。
    ③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①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金融裁判指导卷(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页。
    ②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3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0页。
    ①虽然保险公司通常主张不交保险费就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强调保险合同的约定,但实际上这也是一家之言,因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多少保险费,并不是没有争议,也难说条款就是完美。参见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金融裁判指导卷(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0-631页。
    ②[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①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金融裁判指导卷(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182页。
    ①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①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②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③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0页。
    ①[美]缪半尔·L·克劳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周伏平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
    ②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③[美]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基珀:《人寿保险(上册)》(中译本),洪志忠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④林勋发:《论保险法上之告知义务》,载《商事法暨财经法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85页。
    ⑤⑤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②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③张俊岩:《保险法焦点·难点·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④沈晖、时敏:《保险经营中的告知义务:判例·问题·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167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3-254页。
    ①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①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3年台上第2710号判决指出:“按保险契约率皆为定型化契约,被保险人鲜有移其要求变更契约约定之余地;又因社会之变迁,保险市场之竞争,各类保险推陈出新,故于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本诸保险之本质及机能为探求,并应注意诚信原则之适用,倘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保险法’第54条第2项参照),以免保险人变相限缩其保险范围,逃避应负之契约责任,获取不当之保险费利益,致丧失保险应有之功能,及影响保险市场之正常发展。”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②如在Gerhardt v. Ins. co一案中,美国法官认为保险合同难懂,一位法官说:“我不知道它是什么意思,我被难倒了,他们(保险人)在大写字体上说的事在小写字体上都被剔除了”。另一位审理法官也说:“我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半不懂”。另一法官指出:“在我的印象中,保险公司经常故意使保险合同的文字晦涩难懂”。参见徐卫东主编:《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③不利解释原则着眼于保单条款的含义模糊,而合理期待原则着眼于被保险人对保单的合理期待;前者针对保单条款内容本身,而后者则针对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所以,“人民普遍认为,合理期待原则扩张了疑义利益原则”,“是对疑义利益原则的超越”。英美学者认为合理期待原则正是在疑义利益原则不能解决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时才产生的新原则。参见梁鹏:《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4-285页。
    ①对此笔者有不同见解,因低于承保最低年龄者,其保险费率未必可以降低,如存在年龄降低保险费增加情形,或可导致保险人不能承受之风险,可能引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契约,因此,在“保险法”未明确规定情形下,仍应将这种不实陈述视为违反“保险法”第64条告知义务之一般情形。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6页。
    ①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① Associated oil Carriers,Lth.v.Union Insurance Society of Canton.Ltd[1917]2K.B.184.
    ②[美]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上册)(中译本),杨召南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③ E.R.Hardy Ivamy,General Priciples of Insurance Law,4th.Ed.,Butter worth & LCo.,London 1979,p.137.
    ④ Malcolm A.Clarke,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s,3th.ed.,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1997,p.598.
    ⑤不过,美国保险判例中,也有称之为“主观个别保险人标准”,这种标准强调重视保险人作为具体当事人的主观看法。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195页。
    ⑥我国《海商法》第222条也规定了海上保险活动中的“重要事实”,该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该条规定与2009年《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表述相近似。
    ①[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8页。
    ①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②林辉荣:《论体检医生过失时,保险公司所负的责任—以日本学说与判例未研讨中心》,载台湾《寿险季刊》第一卷第2期,第35-36页。
    ①参见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8页。
    ②参见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8页。
    ①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实质上是“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实践中,法院对于同一性质的事件常缓引本院或上级法院判决作为准据。台湾地区这种以“最高法院”判例发挥间接的事实上的拘束力,从而起到解释法律条文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达到“以法典守其经,以判例通其变”,对有效调整不断发生变化的现实需要起到很大作用。这种超越大陆法系理论窠臼,充分发挥“最高法院”判例特殊作用的务实精神值得祖国大陆司法界学习。参见曾宪义主编:《台湾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71页。
    ②台湾地区“司法院”《民事法律专题研究(二)保险法第八则》,参见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③对于这种情形,梁宇贤教授在“告知义务与体检医师”的关系上也有类似论述,最后认为“应知不告”与“已知不告”均适用“保险法”第62条第二款,会发生保险人已知的效力。参见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5页。
    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均衡保险当事人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江苏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调查报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卷)》,法律出 版社2011年版,第538-539页。
    ①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①该内容系1992年4月20日修订时增加。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对保险人保险契约解释权的限制。参见曾宪义主编:《台湾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②梁宇贤教授对此一问题似认为对于明显的不具有因果关系事实可不用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如在举例中说到“而林一因急性肝炎死亡,此保险事故之发生与未据实说明之事项间并无因果关系,故林一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甚明。‘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负理赔义务,不得解除契约”参见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③参见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8页。
    ④参见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7页。
    ⑤参见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7页。
    ①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页。
    ②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198页。
    ③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
    ④《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① Robert E. Keeton, "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s:Part One",83 Harv. L. Rev. 961(1970); Robert E. Keeton, "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s:Part Two",83 Harv.L.Rev.1281(1970)
    ②[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译本),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23-324页。
    ③ H.A.Simon.A Behavioral Model of Rational Choic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69.1955,pp,99-118.
    ④ H.A.Simon, Models of Bounded Rationality,MIP press,1982,转引自易宪容:《现代经济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
    ⑤[美]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契约经济学》(中译者序),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⑥[日]大森忠夫:《保险法》有裴阁1970年版,第127页。
    七[日]相马胜夫:《保险契约法通论》,栗田书房1994年版,第73页。
    ①王玉华、王慧轩主编:《当代保险前沿热点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21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7-103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107页。
    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
    ①[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页。
    ①[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第4版)》,梁鹏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①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198页。
    ②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
    ①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②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
    ③桂裕:《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85页。
    ①[美]缪里尔·L·克劳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中译本),周伏平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②梁鹏:《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7-310页。
    ③[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第4版),梁鹏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206页。
    ④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3页。
    ②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2010年版,商法第258页。
    ③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页。
    ④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8页。
    ①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88页。
    ②台湾地区“高院”1988年“法律座谈会汇编民事类提案”第20号认为受益人非保险契约当事人,保险人不得向非保险契约当事人的受益人提出解除契约。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2台上279(决)”认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契约应向要保人的全体继承人行使。上述判旨精神均认为“契约只能由当事人解除”,因此与非当事人的受益人无关。参见来胜法学研究中心:《学习式六法》,台湾来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商法第258页;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③保险契约不可抗辩的产生,最早是在19世纪末的美国,为了重建诚信商业形象吸引顾客投保,一些寿险公司主动在保险单上推出不可抗辩条款,表示放弃因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而产生的解除保险契约的权利,确保按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诚意,避免保险人在出险后秋后算帐,从而建立投保人对保险单安定性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购买保险。同时,二年期间也能够促使保险人尽快去核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参见李庭鹏:《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60页。
    ①对不可抗辩条款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纽约州Armstrong法案,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行,美国大多数州议会制定专门法律,强调要求保险单必须设有不可抗辩条款,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法则。其它如《日本商法典保险法章》第644条、我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则也作了强制性规定。参见李庭鹏:《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②在此,刘宗荣教授曾引用一典型案例(Amex Life Insurance v.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930 P.2d1264[1997]),该案中投保人在明知自己已感染HIV病毒的情况下投保,投保时隐瞒事实,由第三人冒充体检,虽然体检时显示应体检人并非投保人本人,但体检人员并未要求核对身份。两年后投保人死十艾滋病。本案法官ChinJ.(?)旨出本案中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保险人自始极为容易发现,保险人只要要求被保险人在接受体检时出示身份证明或是照相,即可辩识,因此不争议条款的约定适用本案,保险人不得拒绝保险给付。(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4-145页。)虽然该案例还存在保险人应知未知的情形,但根据主要判旨,仍引用了不争议条款并据以认定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③该说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业已存在的瑕疵健康条件一律受不可抗辩条款法则所规定的二年期限的限制,对于保险人过于苛刻,主张将投保前业已存在的瑕疵健康条件区分为已表现为明显症状和不明显症状两种情形;前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后者不属于除外责任,受不可抗辩条款法则拘束,保险人只能在二年内行使“以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抗辩权。参见李庭鹏:《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7-68页。
    ①《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①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②《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从书》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5页。
    ①[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权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181页。
    ①考虑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和诚信原则以及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相同,并有混用的情况,㈨此本文对该类概念并不加以区分。
    ②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447页。
    ③ Grossman. Gand Hart.O.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zntegration,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t.94(1986),pp.691-719.
    ④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⑤易宪容:《现代合约经济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⑥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页。
    ①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2页。
    ③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页。
    ④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2007年版,第446页。
    ⑤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⑥《盖尤斯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公元426年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谕令规定,盖尤斯的著作与其他4位古典法时期的权威法学家帕内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法官得直接援引审案。参见[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177-178页。
    ②张玉敏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③王利明:《关十诚信的法学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①张玉敏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1页。
    ②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9页。
    ③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302页。
    ④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3页。
    ①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203页。
    ②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135页。
    ①季立刚:《民国商事立法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195页。
    ①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①《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三编“关于物(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法之债)“更新”179段讲诉:“我们说,如果增加条件则产生更新,这种说法应作这样的理解:当条件具备时,更新才发生;相反,如果条件不具备,前一个债存续。但是,我们看看在此情况下起诉的人是否可能因诈欺抗辩或者既定协议抗辩而被驳回,因为,他们之间的情况看来是这样的:只有当后一个要式口约中的条件具备时,才能据此提出要求。”参见[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191页。
    ②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②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① Sanford D.Code:The Law of fire Insurance,London: Sir Isaac Pitman & L Sons,Ltd,1935,pp.35-36.参见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②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60页。
    ①韩永强:《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祛魅》,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①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①袁宗蔚:《保险学》,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②信春鹰:《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载《法学家茶座》,2003年第2期,第68-71页。
    ③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173页。
    ①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均衡保险当事人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33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674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8页。
    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6页。
    ①在《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中的第14个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八)”中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5444号案件内容并未涉及投保人带病投保问题,因此将其纳入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因果关系进行考察,在此统计数据不将其纳入。
    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6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2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5-68页。
    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8-71页。
    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173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181页。
    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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