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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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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背景,针对自然灾害发生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与制度建构进行研究。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城乡居民住房,其财产所有权属于灾民,重建的主体自是原所有权人,即灾民自己。但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域外国家或地区,政府也要在提供灾后临时住房、住房救助、灾后住房优惠贷款与税收减免、灾后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见,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涉及特殊时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定位。
     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既不同于抗震救灾的非常时期,也不同于震前常态社会时期,而是从紧急状态进入常态社会的过渡阶段。本文写作经历了一年多的实地调查,同时对域外住房恢复重建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出现的许多困境、难题及纠纷,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政府包揽过多;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而破题的关键在于法律选择。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哪些事情应当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救助服务,哪些事情应当交由市场去做,由此构成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之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应当立足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但灾后恢复重建并非处于完全的常态状态下,政府对制度供给不足将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因此,政府必须通过法律选择增加制度供给以保证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市场化运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反过来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政府与市场的法定边界,有利于推动政府与市场的合理有序分工与合作。
     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必须首先解决过渡时期的政府与市场边界定位问题,然后进行正确的法律选择,建构妥当的法律制度,才能促进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有序开展。制度建构既包括“纯粹”的公法问题,如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政府救助制度;也包括公法与私法混合、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住房地震保险制度;还包括因自然灾害对正常民事秩序的冲击而引发的“纯粹”的私法问题,如农房重建信贷融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等民事问题。所谓“纯粹”的私法问题是在常态社会状态下而言的,但自然灾害对正常民事秩序造成了冲击,本应通过市场方式完成的私法关系出现交易失灵或失败,这时政府需伸出手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如搭建政策性的担保公司、提供灾后贴息贷款、制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灾后重建的特别制度等,以此修复市场自身的运行机制。
     本文包括导论和结语,共分六章:
     第一章导论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及意义,说明本文的研究问题、对象及范围,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文献资料,明确本文的研究进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运用“政府-市场”分析框架,对常态社会、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三种状态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结和比较,以期找出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的特殊性,探索非常态社会向常态社会的过渡时期对政府与市场关系配置的特殊要求,以及根据这一特殊要求法律选择的应对措施。灾后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确定,应通过法律选择来确定两者的边界。即通过法律制度确定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法定职责,除了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做的,其余的都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地方。
     第三章是本文的实证调研部分。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访谈并深入灾区生活等方式,对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市场及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主要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从现实世界中找出“真问题”,为本文的研究找到正确的方向。通过实证分析,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模糊,制度缺失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
     第四章是本文的域外经验总结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的本土性进行契合性和可借鉴性分析。契合性在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趋向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借鉴性的落脚点在于法律选择与制度建构。
     第五章是本文的制度构建部分。根据灾区的实证调查研究,结合域外法律选择与经验教训,运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提出我国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重点在灾后住房救助、住房地震保险、农房重建的灾后融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灾后住房救助制度主要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责任和法定标准,从政府的角度明确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住房地震保险制度主要明确政府与市场在巨灾面前的责任分工,并通过政府与市场紧密合作的方式建立由政府财政支持与商业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区分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并主要针对个人住房及其家庭财产的巨灾保险制度;农房重建的灾后融资制度主要解决灾后农房重建的资金瓶颈问题,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重构我国灾后农房贷款担保公司的法律运作机制,完善社会资金参与灾后农房重建的制度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制度需要完善维修、重建的一般规则,对不参与维修、重建的“少数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制定关于灾后特殊规则,以促进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市场交易正常运转。
     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在私人物品的供给上,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市场的力量是无穷的。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制度供给不足的两大根本问题,都需要用法律选择来化解。而法律选择的落脚点就在于妥当的法律制度建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实证研究。笔者深入灾区进行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第一手实证资料,在社会实践中发现“真问题”——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并以此为基点探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理论和制度方案。第二,本文理论探讨与制度供给的着力点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而这一阶段恰好是现有研究所忽略的。住房本是私人物品,在灾前常态社会下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由私法规范调整;而在灾害发生后的紧急状态下则由政府替代市场提供紧急安置,主要由公法规范调整。但是,灾后的住房恢复重建具有特殊性,基于灾民生存权保障的人权要求,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合作,需要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调整。第三,针对问题构架了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建构单独而言,研究者甚多,但立足自然灾害后政府与市场关系,并作为一个制度组合解决我国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问题,却是一种创新。
This paper, in the context of post-Wenchuan Earthquake housing reconstruction, deals with the legal choice and system structuring concerning the reconstruction after natural disasters. The houses, damaged in natural disasters, are properties of the victims, and for that reason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rebuilding lies on the property owners, namely the victims themselves. However, even in the foreign countries and areas where market economy is highly developed, governments shall also play an important part in providing post-disaster temporary dwellings and house salvation aid; post-disaster preferential house lending and relevant tax concessions and post-disaster market supervisions. Reconstruction after a natural disaster involves the boundary align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at such a particular period.
     The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phase is different either from the earthquake relief phase or from the normal social state before the earthquake, it is such a special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society is at the transition from emergency state to the normal state. By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over one year and comparative studies of the foreign experience in post-disaster housing reconstruction, it is found that numbers of difficulties, predicaments and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connected with the housing reconstruction following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are due to the indistinct boundar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too much undertaking by the government and serious insufficient policy support which also leads to the poor play of the market mechanism. The key to the difficulties is the legal choice. During the reconstruction period, the answers to such questions as to what extent the government shall provide public products or salvation services and what shall be left for the market constitute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as well as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the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market mechanism function, but the reconstruction is not carried out at a normal social condition, therefore insufficient policy support by the government will hinder the market mechanism from functioning well. So the government must ensure the reconstruction be conducted through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by providing more policy support. On the other side, the legal choice relating to the reconstruction institutionally clarifies the boundary further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thus conductive to promoting the reasonable and orderly market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must solve the problem of boundary align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at the transition period for correct legal choice and proper legal system structure, so as to promote and push forward the reconstruction process in order. Institutional structuring includes the "pure" public legal issues such as the government aid system following the disasters; the house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a blend of public laws and private laws as well as the coope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and also the "pure" private law issues caused by the impact on the normal civil order because of the nature disasters, such as the credit financing for the rural house rebuilding, the post-disaster rebuilding of condominiums. The so-called "pure" private law issues are private ones when the society is in a normal state, but natural disaster causes severe impacts on the normal social state, the private transactions, which is carried out when the society is in a normal state, encounters ineffectiveness or failure. When such circumstances occur, the government should reach out to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the market in order to restore the market mechanism,to set up policy-oriented insurance companies, to provide post-disaster subsidized loans, and to formulate special policies for the reconstructions of condominium.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which includes introductory and concluding remark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to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is paper. It focuses on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the this paper's research selection and its significance, illustrating the problems, object and scope of this paper, reviewing relevant literature by scholar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and defining the research approaches, research content and research method.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is paper. By using the Government-Market analysis framework, the government-market relation in a normal social state, during disaster relief phase and during after-disaster reconstruction phase are systematically reviewed, summarized and compared for the purpose of discovering 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phase, exploring the special need for the government-market relation allocation at such phase and the measures to be taken to match this special need in legal choice. Post-disaster government-market boundary alignment should be realized though legal choice, namely, defining the government statutory duties during the post-disaster phase by law, except those that should be done by the government, the rest is left for the market to play a full role.
     Chapter three is the part of demonstration and investigation. By means of questionnaire surveys, talks and interviews and living in the earth stricken areas,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reviews and summarizes the behaviors on the part of the government, the market and 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uring the post-Wenchuan Earthquake reconstruction period, and further tackles the main problems, finding "real problems" from reality for the right direction of the research of this paper. Through empirical analysi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sources of all the problem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ost-quake housing reconstruction are rooted in the indistinct rel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and thus the poor play of the market mechanism due to institutional deficiency.
     The fourth chapter is a summarization of foreign countries' experience. By comparative research approach, the legal choice adopted by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Chinese Taiwan for post-disaster house reconstruction are studied and analyzed for their fitness and reference value for Chinese realities as they ar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fifth part deals with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ing.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earth-stricken areas, considering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abroad, using the government-market relation theory, it is advanced that there are four fields where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legal structuring for the post-disaster house reconstruction, they are housing salvation, housing earthquake insurance,financing for rural housing reconstruction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ndominium. The house salvation system mainly defines the salvation duties and standard for the government after the disaster happens, setting a clear boundary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government. the housing earthquake insurance system mainly defines the duti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in facing the disaster, through close coop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to establish the disaster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financially support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operated by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under market rules, distinguishing the basic insurance from supplementary insurance, and 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houses and other properties. financing rural house reconstruction system aims at solving the bottle-neck problem of fund raising. The system by which pledges and mortgages can be created on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and managed rural land must be established, the legal operation mechanism of finance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that provides loans for the rural reconstruction must be restructured and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reconstruction must be improved. the general rules for condominium reconstruction and repairing following disasters must be improve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ose minorities who do not take part in the reconstruction and repair must be arranged institutionally and special rules must be made to promote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housing reconstruction market after disasters.
     The sixth chapter is the final part. On the supply of private goods,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s limited while the market forces are unlimited. The two essential problems in the housing reconstruction after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i.e. the indistinct boundar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and the insufficient supply of institutional support, can only be resolved through legal choice, which lies in the prope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innovation of this paper can be seen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1) the empirical research approach. The author has been living in the earth-stricken areas for more than a year for investigation, obtained a wealth of first-hand empirical data and finally found the "real problem" in social practice, i.e. all problems in the housing reconstruction after the disaster lie in 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 such a clear boundar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no sufficient supply of institutional support. The finding is the standing point from where the author probes theoretical and institutional plan for resolving significant practical problems;(2) the theoretical probes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in this paper are concentrated on the "post-disaster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period" which is ignored by the researchers currently。A house, in its nature, is a private property for which private laws and market rules are applied in the pre-disaster normal social state. But,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the cooperation and division of labor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the joint adjustment of the public laws and the private laws are needed;(3)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blem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proposals in four fields are put forward. Many researchers have been working on one of the four fields, but one of my innovations is the focus on the government-market relation to provide a package of systems as the legal choices to deal with the post-disaster housing reconstruction.
引文
①“家园”一词来源于农业社会,是指由人的居住实体“家”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园”共同构成的环境实体。现代的“家园”概念,实际上是指“人类聚居环境”,也就是指人类居住的生存环境。参见黄顺康:《公共危机管理与危机法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②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③[美]阿列克斯·施瓦兹(Alex F.Schwartz):《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14页。
    ①参见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①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页。
    ①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42-147页。
    ②参见郭熙保:《发展经济学经典论著选》,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227页。
    ③Gerschenkron: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③郭熙保:《发展经济学经典论著选》,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版,第591页。
    ④参见[英]V.N.巴拉舒伯拉曼雅姆、[英]桑加亚·拉尔:《发展经济学前沿问题》,梁小民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3页。
    ⑥参见[美]查默斯·约翰逊: 《通产省与日本奇迹》,戴汉笠等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75-76页,第300页。
    ①[美]罗伯特·韦德:《驾驭市场》,吕行建等译,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②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③[美]青木昌彦:《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版,序言第19页,正文第2页。
    ④参见陆德明:《中国经济发展动因分析》,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版,第42-47页。
    ①参见桁林:《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及其发展》,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②参见余东华:《政府与市场:一个管制经济学的视角》,载《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③参见吴剑辉、王晓威:《政府与市场:一个分析框架》,载《商业经济》2005年第5期。
    ④参见金华:《政府与市场:走向一种动态的平衡》,载《理论界》2006年第8期。
    ⑤参见杜人淮:《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作用的边界》,载《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4期。
    ⑥参见刘祖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双重博弈与伙伴相依》,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⑦参见张群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解读——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观分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①参见石林:《和谐社会视角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及其治理》,载《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
    ②参见吕红梅:《政府与市场关系探析》,载《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9期。
    ③参见韩大元、莫于川:《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④参见王亚利:《魏晋南北朝灾害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⑤参见孙绍聘:《中国救灾制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2-56页。
    ⑥参见石亚军:《再造政府危机管理机制的价值选择》,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12期。
    ①参见房宁、贠杰:《突发事件中的公共管理——“非典”之后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以下。
    ②参见黄顺康:《公共危机管理与危机法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96-99页。
    ③参见王建平:《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288页。
    ④参见高晋康、何霞等:《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8页。
    ⑤参见田钊平:《减灾防灾、政府责任与制度优化》,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4期。
    ⑥Harold C Relyea.National Emergency Powers.1990,载 http://www.ncseonline.org/NLE/CRSreports/06Jun/98-505.pdf,2009年2月15日访问。
    ⑦Emmanuel M.de Guzman.Towards total disaster risk management approach.2003,载 unpan1.un.org/intradoc/groups/public/.../UNPAN009657.pdf,2009年2月15日访问。
    ① A Global Review:UNDP Support to Institutional and Legislative Systems for Disaster Risk Management资料来源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杨方女士,中国法学会、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于2009年1月在北京召开“灾后重建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公开。
    ②参见张小明:《从SARS事件看公共部门危机管理机制设计》,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③参见曹现强、赵宁:《危机管理中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责机制分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7期。
    ④参见赵延东:《自然灾害中的社会资本研究》,载《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⑤参见麻宝斌、王郅强:《政府危机管理理论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3页。
    ①参见孙语圣:《1931·救灾社会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②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 Dynes,R.2005,Community Social Capital as the Primary Basis for Resilience.University of Delaware,Disaster Research Center.Preliminary paper No.344; Nakagawa,Y.&Shaw,R,"Social Capital:A Missing Link to Disaster Recover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ss Emergencies and Disasters 22(1).2004.
    ④ A Global Review:UNDP Support to Institutional and Legislative Systems for Disaster Risk Management.
    ③参见莫纪宏:《“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中国灾害法与紧急状态法一瞥》,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①参见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参见应松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③参见房宁、负杰:《突发事件中的公共管理——“非典之后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以下。
    ④参见韩大元、莫于川:《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⑤参见李卫海:《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4-97页。
    ⑥参见刘小冰:《国家紧急权力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⑦参见傅思明:《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政府危机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①参见杨立新:《意外灾害应急民法救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②参见陈群祥:《对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回顾与思考》,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③参见杨力:《中国防震减灾制度的运作与完善——对汶川地震所反映的制度运作经验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4期。
    ④参见郭剑平:《从汶川地震看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健全》,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⑤参见熊贵彬、柴定红:《中美灾害救助体制比较——以汶川地震和卡特里娜飓风为例》,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①参见孙绍聘:《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②参见石涛:《北宋地方减灾管理述略》,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③参见道日娜:《建立农村灾害应急援助机制的构想——以内蒙古地震灾区灾后重建为例》,载《农村经济》2005年第7期。
    ④参见玉梅英:《中国救灾工作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参见国家减灾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抗震救灾专家组:《汉川地震社会管理政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①参见肖元真、叶松青:《发达国家抗震救灾的有效方法及启示》,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②参见赵兵:《日本灾后重建的经验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9期。
    ③参见课题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筹措与运行机制——源于汶川地震的思考》,载《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7期。
    ④参见罗继东:《美国灾后重建中金融支持的启示与借鉴》,载《四川省情》2008年第11期。
    ⑤参见课题组:《金融支持巨灾重建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载《福建金融》2008年第8期。
    ⑥参见王宏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防、处置与恢复重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以下。
    ⑦参见高晋康、何霞等:《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①美国格林斯伯格市于2007年5月遭受特大飓风袭击,整个城镇几乎夷为平地,也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2008年12月在北京举办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美国格林斯伯格市与中国绵竹市签订了灾后重建绿色合作伙伴协议。
    ②参见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融资贷款机制之回顾》、《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政策》、《谋定而后动-台湾921灾后“三择一”安置政策检讨》、《台湾921灾后重建的土地问题与对策》、《台湾921灾后以地易地政策之回顾》,载台湾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5月2日访问。
    ③参见[日]宫人兴一:《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对策的演进及存在的问题》,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④参见周江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重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⑤参见李连祺:《汶川震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灾后住房重建政策的新思路》,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①参见何进平:《汶川地震灾后住房重建难题及救助体制的创新》,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②参见杨遂全、钟凯:《震灾受损住房处置法律难题探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③参见苏多永、罗文波:《美国灾后住房重建计划的启示》,载《上海房地》2008年第9期。
    ④参见杨继瑞:《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重建的思考与对策》,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期。
    ①[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7页。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0页。
    ③参见朱国斌:《中国宪法和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
    ④参见罗豪才:《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4-107页。
    ②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上、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③参见杜创国:《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政府职能转变》,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8期。
    ①参见刘丹:《法治政府:基本理念与框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②[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十七版)》,萧琛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③[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5页。
    ①[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页。
    ②茅于轼:《大家的经济学》,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①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分析》(简称《国富论》)(1776)一书中,提出的基本观点。此观点一直主导了在整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②桁林:《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及其发展》,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③参见[美]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廉运杰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
    ①权衡:《和谐社会中的收入分配:寻找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5期。
    ②参见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③桁林:《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及其发展》,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①[美]斯蒂格利茨: 《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246页。
    ①世界银行: 《发展面临的挑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②世界银行: 《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③秦宪文: 《寻求政府与市场的均衡点》,载《财经问题研究》1996年第1期。
    ④闫彦明: 《转型期中国政府与市场有效协调的制度分析》,载《求实》2002年第10期。
    ⑤金华:《政府与市场:走向一种动态的平衡》,载《理论界》2006年第8期。
    ①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4-35页。
    ②[美]R·科思:《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页。
    ③[美]道格拉斯·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路平、何玮编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①参见杜人淮:《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作用的边界》,载《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4期。
    ②[英]G.M.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302页。
    ③参见杜人淮:《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作用的边界》,载《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4期。
    ④参见金华:《政府与市场:走向一种动态的平衡》,载《理论界》2006年第8期。
    ⑤[美]查尔斯·沃尔夫: 《市场或政府》,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
    ①参见吕红梅:《政府与市场关系探析》,载《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9期。
    ②郑杭生、杨敏:《论社会学元问题与社会学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逻辑结构要素和特定历史过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1页;冯仕政:《论社会学基本问题》,载《高校理论战线》2003年第6期。
    ③参见秦龙:《个人社会化及其后果的理论考察》,载《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④个人通过人际交往追求物质利益的行为即为市场行为,而通过人际交往获取非物质的人格利益或情感慰藉的行为即为非市场行为。
    ⑤郑杭生、杨敏:《论社会学元问题与社会学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逻辑结构要素和特定历史过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①秦龙:《个人社会化及其后果的理论考察》,载《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②参见李本公、潘继生、罗斯:《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279页;王建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1页,正文第2-3页;文正邦、陆伟明:《非政府组织视角下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①[美]莱斯特·M.萨拉蒙: 《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野》,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②任进:《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总序第4页。
    ③张占江:《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关系之经济法构建研究——以社会中间层主体为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①参见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在四川省第11届人民代表会议第2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载《四川日报》2009年1月21日A2版。
    ②参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09年3月15日第1-3版。
    ③参见《四川日报》2009年3月25日A3版。
    ①参见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6月30日之间的相关报道,2009年8月3日访问。
    ②参见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jrzg/2008-06/30/content_1031018.htm,2009年8月3日访问。
    ③参见《中国青年报》2008年5月26日第8版。
    ①参见David P.Clio and the Economics of QWER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75):2;赵晓男、刘霄:《制度路径依赖理论的发展、逻辑基础和分析框架》,载《当代财经》2007年第7期。
    ①周天勇、谷成:《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中的四大问题》,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11期。
    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9页。
    ③杨海坤、金亮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之基本问题研讨》,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④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
    ①黄凯斌:《法国中央与地方政府行政职责划分情况及其启示》,载《江汉论坛》2007年第9期。
    ②参见张欢:《突发公共事件下的中央和地方府际关系审视》,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①夏永祥、王常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博弈及其治理》,载《当代经济科学》2006年第2期。
    ②黄丽娟、罗登亮:《论对我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规范》,载《天府新论》2006年第3期。
    ③黄丽娟、罗登亮:《论对我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规范》,载《天府新论》2006年第3期。
    ①详见新华网报道: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8/07/content_11841168.htm,2009年8月2日访问。
    ②参见高晋康、何霞等:《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③参见《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透视恢复重建走向》,载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wszb/zhibo246/content_1014296,htm,2009年8月2日访问。
    ①参见[美]查尔斯·林德布罗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76页。
    ②所谓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是指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多的愈多,少的愈少的一种现象。名字来自于《圣经·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在经济学中,反映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赢家通吃的经济学中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①具体评述参见本文第5章第3节。
    ②顾爱平:《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定位》,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③唐清利:《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规则》,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①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的根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②王新生:《市民社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③Cheung,1970."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3(1),pp.49-70.
    ③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0页。
    ①科斯等:《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①地震之前红砖的市场销售价一般0.20元/匹左右,地震之后政府尽管启动了建材价格调控机制,但事实上并没有按政府预计的那样将市场控制住。
    ②吕红梅:《政府与市场关系探析》,载《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9期,第41页。
    ①《学习时报》编辑部:《国家与政府的危机管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②参见袁艺:《日本的灾害管理(之一)日本灾害管理的法律体系》,载《中国减灾》2004年第11期。
    ③参见高晋康、何霞等:《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页。
    ①参见杨东:《论灾害对策立法以日本经验为借鉴》,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
    ②参见宫人兴一:《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对策的演进及存在的问题》,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③本文所用日本《灾害救助法》文本,参见高晋康、何霞等:《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321页。
    ④参见宫人兴一:《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对策的演进及存在的问题》,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⑤本文所用日本《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文本,参见高晋康、何霞等:《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343页。在宫人兴一的论文中译为《灾民生活再建支援法》,但含义是一样的,参见宫人兴一:《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对策的演进及存在的问题》,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①参见姚国章:《日本灾害管理体系:研究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②参见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③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口本阪神地震灾后重建的经验与借鉴》,载《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16期。
    ④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日本阪神地震灾后重建的经验与借鉴》,载《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16期。
    ④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巨灾重建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载《福建金融》2008年第8期。
    ①本文使用日本《建筑物区分所用权法》文本,参见高晋康、何霞等著:《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7-350页;另参见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3-404页。
    ②参见高晋康、何霞等著:《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0-353页
    ①李树华:《日本震灾后家园重建与防灾避险城镇绿地建设状况调查报告》,载《现代园林》2008年第8期。
    ①[日]宫人兴一:《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对策的演进及存在的问题》,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②参见宫人兴一:《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对策的演进及存在的问题》,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③参见姚国章:《日本灾害管理体系:研究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06页。
    ①在有关著作中将该法译为《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且使用的是1974年修订本,而该法最后一次修订在2000年10月30日。参见应松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韩大元、莫于川:《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万鹏飞:《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②参见韩大元、莫于川:《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131页
    ③本文使用的美国联邦《灾难救济和突发事件救助法》文本,参见万鹏飞:《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①苏多永、罗文波:《美国灾后住房重建计划的启示》,载《上海房地》2008年第9期。
    ② FEMA Temporary Housing Program For Katrina/Rita Hurricanes.英文资料由美国格林斯伯格市(Greensburg)市长Bob Dixson提供。
    ①参见夏益国:《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运作及启示》,载《上海保险》2007年第7期。
    ②参见明仪:《世界地震保险制度》,载《中国保险》2008年第5期。
    ③参见陈华、赵俊燕:《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研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9期。
    ④鄢斗、邹炜:《美国地震保险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海南金融》2008年第12期。
    ⑤参见鄢斗、邹炜:《美国地震保险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海南金融》2008年第12期。
    ①苏多永、罗文波:《美国灾后住房重建计划的启示》,载《上海房地》2008年第9期。
    ②苏多永、罗文波:《美国灾后住房重建计划的启示》,载《上海房地》2008年第9期。
    ③苏多永、罗文波:《美国灾后住房重建计划的启示》,载《上海房地》2008年第9期。
    ④ Excerpt from Greenburg+Kiowa County Long-Term Community Recovery Plan:Housing Strategies.英文资料由美国格林斯伯格市(Greensburg)市长Bob Dixson提供。
    ⑤ City of Greensburg,位于美国中部的堪萨斯州(Kansas),有些资料中翻译为格林斯堡镇,但其官方代表团坚持认为他们的地方是City,而不是Town。而且,在中国绵竹市与美国Greensburg签订的“绿色合作伙伴协议书”的中文本使用的是格林斯伯格市。在本文中,格林斯伯格市与格林斯堡镇均指同一地方。
    ①参见王朝红、高辉、王建军:《面向未来的灾后可持续城镇的重建—美国格林斯堡镇生态重建计划的启示》,载《NEW ARCHITECTURE》2008年第4期。
    ②参见罗继东:《美国灾后重建中金融支持的启示与借鉴》,载《四川省情》2008年第11期。
    ①参见罗继东:《美国灾后重建中金融支持的启示与借鉴》,载《四川省情》2008年第11期。
    ②参见中国台湾网:http://www. chinataiwan.org/zt/twzt/Morakot/,2009年8月23日访问。
    ③参见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融资贷款机制之回顾》,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6日访问。
    ①该条例颁行后,又于2000年11月29日、2001年10月17日、2003年2月7日三次修订。
    ②参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有关资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5日访问。本节台湾部分所用法规法条皆来源于该网站。
    ①谢志诚:《谋定而后动一台湾921灾后“三择一”安置政策检讨》,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7日访问。
    ①谢志诚:《台湾921大地震灾后建物安全评估与住屋全倒、半倒认定的争议》,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7日访问。
    ②参见周志刚:《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土耳其、台湾住它地震保险比较》,载《世界经济情况》2005年第12期,第17页。
    ③李俊、李涛:《论地震风险责任保险——从台湾地震引起的损失谈起》,载《保险研究》2000年第1期,第24页。
    ④参见周志刚:《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土耳其、台湾住它地震保险比较》,载《世界经济情况》2005年第12期,第17页。
    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巨灾重建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载《福建金融》2008年第8期,第10页。
    ②参见张霞:《台湾地区地震灾后重建经验借鉴》,载《现代人才》2008年第4期。
    ③台湾所称集合式住宅(又称集合住宅),就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
    ④参见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政策》,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6日访问。
    ①参见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融资贷款机制之回顾》,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7日访问。
    ①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融资贷款机制之回顾》,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7日访问。
    ②原住民聚落受灾户不超过新台币160万元,农村聚落受灾户、个别住宅重建户不超过170万元,都市更新重建户不超过180万元,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
    ③参见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融资贷款机制之回顾》,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 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7日访问。
    ①台湾《都市更新条例》第22条之规定:都市更新实施者拟定或变更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报核时,其属依该法第10条规定申请获准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者,除依第7条划定之都市更新地区,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二分之一,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外,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五分之三,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属依该法第11条规定申请获准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者,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三分之二,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权人数不予计算。
    ②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1条第1项之规定:区分所有权会议之决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③本文使用的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文本,参见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477页。
    ①参见沈黎、刘斌志:《台湾921灾后重建的经验与启示》,载《社会福利》2008年第8期。
    ②参见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融资贷款机制之回顾》,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7日访问。
    ③参见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政策》,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6日访问。
    ①参见韩枫、李育红:《中外传统法文化的比较研究》,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页。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②苏力:《世纪末日的交待(自序)》,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③杨力:《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文化转换与法律秩序重建》,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④韩枫、李育红:《中外传统法文化的比较研究》,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⑤杨力:《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文化转换与法律秩序重建》,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①杨力:《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文化转换与法律秩序重建》,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②谢志诚:《台湾921灾后住宅重建政策》,详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网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index.html.2009年4月6日访问。
    ①祁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财政投入现状、问题及对策》,载《财经政法资讯》2008年第6期。
    ②田钊平:《减灾防灾、政府责任与制度优化》,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4期。
    ①莫纪宏:《完善我国应急管理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载《中国减灾》2008年第5期。
    ②袁祖社编:《四书五经》,线装书局2002年版,第1731页。
    ③参见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6页。
    ①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②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③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④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139页。
    ⑤[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1页。
    ①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②[英]罗伯特·伊斯特:《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③参见[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5页。
    ①宋功德:《政府信息应该如何公开》,载《解放日报》2007年7月23日。
    ②《辞海》1979年版,第2802页。
    ③王建平:《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④谢礼立:《<自然灾害学报>发刊词》,载《自然灾害学报》1992年第1期。
    ⑤孙绍骋:《中国减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4页。
    ①孙绍骋:《中国减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页。
    ②王建平:《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③孙绍骋:《中国减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页。
    ④孙绍骋:《中国减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页。
    ①孙绍骋:《中国减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4页。
    ②祁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财政投入现状、问题及对策》,载《财经政法资讯》2008年第6期。
    ③祁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财政投入现状、问题及对策》,载《财经政法资讯》2008年第6期。
    ①参见万鹏飞:《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3页。
    ②参见高晋康、何霞等著:《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9-343页。
    ①参见新华网报道:http://www.xinhuanet.com/,2009年6月17日访问。
    ②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2009年6月17日访问。
    ③美国联邦《灾难救济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0条。
    ④据台湾九二一基金会执行长谢志诚介绍。
    ①王建平:《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页。
    ②参见[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①杨遂全、钟凯:《震灾受损住房处置法律难题探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②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性鉴定中,有部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对同一栋房屋的不同业
    主出具不同的受损等级意见,给维修补助金发放、除险加固费用筹集与维修实施工作都带来了困难与阻力。
    ③四川省2008年8月8日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做了如此规定。
    ④何进平:《汶川地震灾后住房重建难题及救助体制的创新》,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补会科学 版)2008年第6期。
    ①参见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中国自然灾害区划研究进展》,北京海洋出版社1998版。
    ②新西兰、土耳其、瑞士、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是在遭受大地震之后感受到迫切需要,迅速建立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1942年北岛大地震后,新西兰于1945年颁布《地震与战争损害法案》,成立地震与战争损害委员会(后更名为地震委员会Earthquake Commission·EQC)提供住宅地震保险。1999年马尔马拉地震后,土耳其颁布了地震保险强制法令,成立了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Turkish Catastrophe Insurance Pool·TCIP)。1994年北岭地震导致地震保险危机后,美国加利福尼亚于1995年立法组建加州地震保险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CEA)。1999年台湾地震后,台湾修改了《保险法》,创立了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iwan Residential Earthquake Pool·TREIP)。参见周志刚:《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土耳其、台湾住宅地震保险比较》,载《世界经济情况》2005年第12期。
    ①我国建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应该逐步推进,此点已成共识。将住宅地震保险界定为“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对地震风险导致的住宅损失进行赔付的保险”,应属合理。当然,多长时间内的余震可以认定为与主震属同一次地震?责任范围以地动、地裂直接造成的住宅损失为限,还是也应包括地震引起的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等导致的损失在内?这些问题仍具探讨价值,但不会对整个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产生方向性的影响。
    ②参见周志刚:《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土耳其、台湾住宅地震保险比较》,载《世界经济情况》2005年第12期。
    ③参见许闲:《瑞士地震保险对我国的启示》,载《上海保险》2008年第7期。
    ④参见彭远汉:《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及借鉴》,载《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6期。
    ⑤参见周俊华:《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对我国巨灾保险的意见和建议》,载《资本市场》2008年第3期。
    ⑥参见夏益国:《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运作及启示》,载《上海保险》2007年第7期。
    ⑦参见陈华、赵俊燕:《巨灾保险体系建构研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彭远汉:《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及借鉴》,载《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6期。
    ⑧参见彭远汉:《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及借鉴》,载《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6期。
    ①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②新西兰应对住宅地震风险的体系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三部分组成,其中地震委员会系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一旦地震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理赔,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托底赔付。参见朱建钢:《我国开展地震
    ①参见夏益国:《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运作及启示》,载《上海保险》2007年第7期。
    ①参见张宗军:《我国地震保险的商业化困境与选择》,载《广西金融研究》2008年第8期。
    ②当然,最高保险金额、免赔比例都会因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等原因而作出调整。
    ③参见夏益国:《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运作及启示》,载《上海保险》2007年第7期。
    ④参见熊海帆:《巨灾风险管理问题研究综述》,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2期。
    ⑤总损失额在1100亿日元以下,属于初级巨灾损失,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总损失额超过1100
    ①许闲:《瑞士地震保险对我国的启示》,载《上海保险》2008年第7期。
    ②参见陈宏:《国际地震保险浅谈》,载《上海保险》2005年第1期
    ①参见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第2期。
    ②参见夏益国:《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运作及启示》,载《上海保险》2007年第7期。
    ③参见彭远汉:《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及借鉴》,载《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6期。
    ①即住宅建筑物的受损程度,通常以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予以分类。
    ①肖艳霞:《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及政策建议》,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7期。
    ②农户联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数额资金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创新业务,农民通过建立相互提供保证的农户联保小组,依靠联保小组向银行提供的连带责任共同保证获取信贷的制度。参见林全玲:《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③参见文振新:《行政指导与市场化取向相结合——韶关市试行畜牧业担保基金支农贷款情况调查》载《南方金融》2001年第11期。
    ①参见詹成佳、胡健:《搭建“银社”信贷对接平台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题》,载《农村经营管理》2007年第11期。
    ②参见李志刚、杜其文:《武陟县农民信用担保协会:搭起信用社与农民‘互信’的桥梁》,载《中国金融》2004年第6期。
    ③参见闫广宁:《对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西部金融》2008年第8期。
    ④参见庄士冠、苏曼丽:《四位一体农贷模式求解,担保公司成最关键一环》,载《新京报》2006年4月4日;刘巍、李振华:《新农村建设样本:四位一体模式的临沧实践》,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4月8日;张汉坤、方宣文:《破解农户贷款难的一种担保方式——龙头企业担保模式研究》,载《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第1期。
    ①张桥云、刘本定:《关于农村信用社灾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思考》,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②秦池江:《灾后重建与中国金融制度完善》,载《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③林全玲:《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④王玮、何广文、于丽先:《担保作用机制与政府支持农信担保的路径选择——以昆山农村合作经济投资担保公司为例》,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11期。
    ①周脉伏、徐进前:《信息成本、不完全契约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从农户融资视角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
    ②张桥云、刘本定:《关于农村信用社灾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思考》,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90页。
    ③具体内容参见本文第3章第3节。
    ①参见《成都商报》2008年8月9日第02版,2008年8月14日第02版:《四川日报》2009年5月21日第B1版。
    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终审判决了一件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联合建房的民事案件,村民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反悔,起诉联合建房的城市居民,要求其搬出联建房屋,司法判决肯定了城市居民的房屋使用权,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但该案的联建行为发生在10年前,而不是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具体参见《成都商报》2009年8月17日第3版。
    ①参见《四川日报》2009年3月23日第C1版。
    ②参见仇保兴:《灾后恢复重建:群众是主体》,载《四川日报》2008年8月16日A2版。
    ①刘云生:《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刍论》,载《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第1期。
    ②邓水兰、温诒忠:《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③潘义勇:《开放土地金融搞活土地资本经营》,载《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51页。
    ①潘义勇:《开放土地金融搞活土地资本经营》,载《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51页。
    ②潘义勇:《开放土地金融搞活土地资本经营》,载《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51页。
    ①参见闫广宁:《对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西部金融》2008年第8期。
    ②参见朱明:《突破农地担保难问题亟须法律制度创新——由云南民间融资农地担保引发的思考》,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1期。
    ③朱明:《突破农地担保难问题亟须法律制度创新——由云南民间融资农地担保引发的思考》,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1期,。
    ④参见刘贵珍:《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研究》,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0期。
    ①杨建光:《构建农地金融制度的思考——统筹城乡发展的另一视角》,载《天府新论》2009年第3期。
    ②钟怀宇:《都江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参见成都社科在线网站:http://www.cdss.gov.cn/,2009年7月12日访问。
    ③高汉:《论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载《金融与经济》2005年第10期。
    ④参见《四川日报》2009年3月23日C1版;《成都商报》2009年2月28日第1版和第2版。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9页。
    ①邓水兰、温诒忠:《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②邓水兰、温诒忠:《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①秦池江:《灾后重建与中国金融制度完善》,载《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①王玮、何广文、于丽先:《担保作用机制与政府支持农信担保的路径选择——以昆山农村合作经济投资担保公司为例》,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11期。
    ②秦池江:《灾后重建与中国金融制度完善》,载《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③周脉伏、徐进前:《信息成本、不完全契约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从农户融资视角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
    ④李树生、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①参见钱龙、张桥云:《构建政府担保机制解决农民融资困难——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载《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12期。
    ②王玮、何广文、于丽先:《担保作用机制与政府支持农信担保的路径选择——以昆山农村合作经济投资担保公司为例》,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11期。
    ①李虹:《激励、合作范围与担保制度创新:李庄模式研究》,载《金融研究》2006年第3期。
    ②李树生、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③参见赵林青:《特殊标的物抵押问题》,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张待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尹飞:《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
    ①参见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83页;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30页;米健:《关于物权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下)》,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0日第5版。
    ②参见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③张待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138页。
    ④张待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138页。
    ⑤张待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138页。
    ⑥参见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年1月3日)。
    ①参见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②周江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重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6页注释②。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386页。
    ②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
    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有的理解为应适用“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因76条第1款第(5)项关于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而维修的关键在于资金筹集,因此该项规定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维
    ①李连祺:《汶川震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②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31页以下。
    ①李连祺:《汶川震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中国物权法的完善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②李连祺:《汶川震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①周江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重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②周江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重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①李连祺:《汶川震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②李连祺:《汶川震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①参见李连祺:《汶川震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②具体参见本文第4章第3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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