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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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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命题是“加强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
     为了论证该命题,本文在总体上采用了递进式的逻辑框架。首先分析了被征收人需要保护的权利种类;然后在介绍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变迁的基础上,简要地分析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上的进展,详细地分析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上的不足;接着提出并论证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根源在于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进而提出并论证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分析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加强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完善对策。
     当前学者对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原因有争议,存在着产权说、市场说、程序说和政府单方定价说。事实上,当前学者所认为的原因都是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直接原因之一,这些原因之间并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且这些原因并不是导致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深层次原因在于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所谓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指土地征收申请人在运用土地征收权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在我国当前,体现为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可以获得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了实现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运作,就需要产权不清,保护不足,就不能让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形成市场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也不能规定完善的程序责任,捆住地方政府的手脚,妨碍其运用土地征收权,当然就会出现大量的程序违法现象。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不仅是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也是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
     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快速发展的压力和建设资金缺乏相结合的产物。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有其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国家缺乏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为国家制定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的政策提供了思想基础,农民缺乏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则为国家贯彻实施该政策提供了思想基础。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的联结为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提供了社会基础。
     不过,为了加强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土地征收权应当去商业化。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就意味着土地征收申请人必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不能通过运用土地征收权谋取经济利益,更不能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方式谋取利润,而只能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土地征收权强制性地配置土地资源。土地征收权的公共性、尊重财产性和资源配置性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纠纷和推动中国城镇化的需要也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国家可以筹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所需的建设资金为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提供了基础。
     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土地征收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可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为此,需要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法中的权利保护制度,应当做到充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完整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恰当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处分权,公正地保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和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The dissertation is based on such a fundamental proposition that strengthen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ndemnee requirements no commercialization of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To prove for this proposition, deductive framework is used.Firstly, the kinds of rights need protected is discussed. Secondly, on the basis of historical changes of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ndemnee,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progress is given on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ndemnee, and seriously studying is done about the defects of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ndemnee.Thirdly, put forward and argue for the view that the deep-rooted reason of which the rights of condemnee lack of protection is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Fourthly, raise and argue for the necessity and practicability of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Lastly, improve mental countermeasures about specific system for strengthen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ndemnee is discussed.
     Now,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reason why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of condemnee is lack of protection. Some people argue for that the reason is that the property right of condemnee is unclear. Another people think that the reason is that the land of condemnee can't go into market. Someone else think that the reason is that there is existence of deficiencies about the procedure. Others think that the reason is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unilaterally decide price for compensation. In fact, these reasons are one of the direct reasons to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of condemnee lack of protection, which are not mutually conflicts; however, these causes are not deep-rooted causes that lead to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of condemnee lack of protection. Deep-rooted reason that causes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of condemnee lack of protection is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So-called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means the phenomenon that the condemner can get economic interests through the exercising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means the phenomenon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seize huge value-added income from land through the progress of buying land at low price from condemnee but selling land at high price to another.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operation of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the property rights must be unclear; the right of condemnee must be lack of protection. And the collective land can't freely flow to find a market price, so the price for compensation couldn't be giv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ket price.Of course, rules of procedure can't be made to tie the hands of local government, lest it hinder in the exercising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so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illegal acts.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is not only the reason to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of condemnee lack of protection, but also the reason to the another right of condemnee lack of protection.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is the result of the pressure on rapid development interaction with the shortage of construction funds.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has the ideological and social foundation. On the one hand, country lack of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about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which provide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formulation of the policy of expropriating land at low price. On the other hand, peasant lack of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about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which provide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implement by country of the policy of expropriating land at low price. Right to compensation interconnected with social security right provides social foundation for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However, to strengthen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ndemnee, the power of expropriation must be noncommercialization.The noncommercialization of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means that condemner must provide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land, can't seek economic interests through exercising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nor can make a profit by way of expropriating land at low price. In contrast, the no commercialization of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only means that condemner can compulsorily allocate land resources when the market failure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public interest. Because the nature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is that it is the public power, must be respect for property during the exercising progress and is only power for allocation of land resources, so it demand that itself must be no commercialization. The social needs also require the no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which is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to resolve social disputes, and promote China's urbanization. At present, the foundations are laid for the no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which are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creas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wareness,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the state can mobilizing construction funds after the no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The Value of land expropriation law should be as much as possible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expropriation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fter the no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To do this, we need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ndemnee of land expropriation law. Fully protecting condemnee's right to know, completely protecting condemnee's right of participation, properly protecting condemnee's right of disposition, justly protecting condemnee's right to compensation and effectively protecting condemnee's right of relief.
引文
1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2中经分析小组:《先给4000万失地农民以“社保”》,http://www.cei.gov.cn/dailyvie/doc/FXZBB/200511210096.htm,2008年12月24日访问。
    3张千帆:《“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保障》,《法学》2007年第1期,第11页。
    4张千帆:《“公共利益”并不要求征地》,《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2月28日。
    5封志明:《中国未来人口发展的粮食安全与耕地保障》,《人口研究》2007年第2期,第24-28页。
    6温铁军、朱守银:《土地资本的增殖收益及其分配—县以下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中国土地》1996年第4期,第25页。
    7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中国土地》2006年第4期,第19页。
    8郭晋晖:《城乡差距破万元中央将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环球时报》2009年1月16日。
    9鹿心社:《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大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鹿心社主编:《研究征地问题探索改革之路》(一),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0以下简称征收权。
    13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2004年3月9日。
    14该条的规定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15邹爱华:《<物权法>财产征收条款评析》,《湖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11页。
    16刘伯恩、李晓洲:《对建立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思考》,《国土资源》2005年第2期,第46-47页;郭步尧:《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74页;邓锋等:《“修宪”后新的“土地征用”范畴初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年第4期,第34-38页。
    17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第119页;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34页;黄志华:《土地“征收”“征用”范围之我见》,《浙江国土资源》2006年第7期,50-51页。
    18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对国有土地只拥有使用权,所以,当房屋被征收时,对房屋的所有人来讲,表面上看,他丧失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附属在国有土地上,实际的结果是,房屋的所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国有土地。
    19 William A. Fischel, Regulatory Takings:Law, Economics, and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 p.1.
    20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通过,根据该法,所有的农民都将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遗憾的是,根据该法,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没有得到提高。该法第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2008年12月28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要更好一些。该草案第90条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21 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3页。
    22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91页。
    23王红霞:《关于征地过程中农民知情权制度完善》,《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5-17页。
    24费安玲:《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122页;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1页;冯英:《论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利配置与利益保护》,《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90页;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0页: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92页;李长健、蒋思媛、陈志科:《土地征用制度问题探析》,《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5页;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25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0-113贝。
    26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4页。
    27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94页。
    28郑振源:《征地制度需要改革》,《中国土地》2000年第10期,第24页;叶红玲:《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明祥访谈录》,鹿心社主编:《研究征地问题探索改革之路》(一),中国 大地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155页;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307-309页;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219页;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6页;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4页;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1页;柳志伟:《农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图书馆,湖南大学,2007年,第56-62页: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2页;李长健、陈志科、王君健:《简析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征地制度中的几点安排》,《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87页;李蕊:《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第146-150页。
    29陶信平李江鸿:《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谈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构想》,《国土资源情报》2006年第2期,第48页;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96页;李蕊:《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第186页.
    30 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155页;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
    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4页;李晓艳:《司法审查介入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的思考》,《国土资源》2005年1期,第49页;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2页;应松年、王静:《我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8页;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3页;李蕊:《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
    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第186页。
    31 温铁军.朱守银:《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土地“农转非”》,《管理世界》1996年第5期,第166页;叶红玲: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明祥访谈录》,鹿心社主编:《研究征地问题探索改革之路》(一),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130页;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307-309页。
    32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2004年第1期,第208页。
    33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63页。
    34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154页。
    35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155页;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333-335页;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117页;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3页;陶信平、李江鸿:《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谈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构想》,《国土资源情报》2006年第2期,第48页;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2页;应松年、王静:《我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页;莫于川:《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淡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116页;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1页;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89页;李蕊:《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第127-129页。
    36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27页;赵理尘、姜杰:《国外城市土地利用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72页。
    37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2页;李集合、彭立峰: 《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1页。
    38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39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e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2010年10月20日访问,2010年10月20日访问。
    40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9-90页。
    41陈少琼:《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59页。
    42赵云海:《关于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理论探索》2005年第2期,第79页。
    43董彪、景朝阳:《土地征用: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年第11期,第42页;陶信平、李江鸿:《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谈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构想》,《国土资源情报》2006年第2期,第46-48页。
    44杨进、张迎春:《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1期,第78-70页。
    45薛刚凌、王霁霞:《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91页;莫于川:《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116页; 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陈少琼:《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82页。
    46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47王兴运:《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140页。
    48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32-33页。
    49周诚:《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5日。
    50周诚:《简论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1月3日。
    51柳志伟:《农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图书馆,湖南大学,2007年,第63-64页。
    52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5月8日。
    53赵颖锋:《浅析土地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http://www.661aw.cnchannellawarticle2007-05-102304.aspx,2010年3月3日访问。
    5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55英文原文是:"The right of sale is part (perhaps the most valuble part)of the right of disposition." See Richard A.Epstein, Takings: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 p.76.
    58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38-44页。
    59《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
    60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第11-12页。
    61王利明、常鹏翱:《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法学》2008年第12期,第61-67页。
    62【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转引自张汝立:《农转工:失地农民的劳动与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63【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64【古罗马】尤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3页。
    65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77-78页。
    66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93-103页。
    67 这些法包括父亲对子女的命令、主人对奴仆的命令和其他类似的命令,这些命令尽管受到国家主权的制约,但并不是来源于国家主权。See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Ffancis W. Kelsey(trans.),The Bobbs-Merrill Company,1925, p.44.
    68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Francis W. Kelsey(trans.),The Bobbs-Merrill Company,1925, p.38-45.
    69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66-67页。
    70 【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页。
    71 【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4页。
    7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7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41-342页。
    74【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4页。
    7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页。
    7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77【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6页。
    78【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0页。
    79 See William Archibald Dunning,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 from Rousseau to Spencer, the Macmillan Company,1933, p.218转引自黄颂:《自然法观念考》,博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图书馆,天津师范大学,2001年,第103页。
    80 See William Archibald Dunning,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 from Rousseau to Spencer, the Macmillan Company,1933, p.244转引自黄颂:《自然法观念考》,博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图书馆,天津师范大学,2001年,第103页。
    81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6-457页。
    82 【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37页。
    83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拉德布鲁赫属于什么学派,这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拉德布鲁赫的学生、慕尼黑大学法哲学教授阿图尔·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者或其他什么印鉴时,那么就绝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这样的框架不适合套在他的品格形象上。”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5页。
    8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85【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8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194页。
    8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vi页。
    8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8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
    9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2页。
    9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9页。
    92【美】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93【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94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95 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第138-145页。
    96 【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6页。
    9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9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8页。
    9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8页。
    100【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6页。
    11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9页。
    10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6页。
    10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
    10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
    10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
    10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32页。
    10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10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88页。
    109【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9页。
    110【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1页。
    11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3-103页。
    11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7-70页。
    113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3页。
    114 申建林:《论马克思对自然权利理论的质疑和超越》,《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4-27页。
    115 对于发展权的详细论述,参见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6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9页。
    117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118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119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120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181页。
    121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167页。
    122 【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123 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自然权利”与“自然的权利”是不同的。“自然权利”的主体是人,而“自然的权利”的主体是自然界中的动物、植物等。参见俞田荣:《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的权利》,《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113-115页。
    124 其原文是:"a. Rights conferred on all individuals by the natural law. b. The fundamental rights found in civilized nations to which all men are entitled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the state. This concept of natural law was particularly popular in the 18th century." See Elizabeth A. Martin, A Dictionary of Law(Fif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326.
    125 其原文是:"Rights and freedom to which every human being is entitled. Protection against breaches of these rights committed by a state (including the state of which the victim is a national)may in some cases be enforced in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sometimes suggested that human rights (or some of them)are so fundamental that they form part of natural law, but most of them are best regarded as forming part of treaty law." See Elizabeth A. Martin, A Dictionary of Law(Fif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237.
    126 这种情况在法国土地征收法上称为“请求全部征购”。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98页。
    127 Compulsory Purchase(Vesting Declarations)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1993), Sch.l.para.2;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73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53(1).
    128 《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76条。
    129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Sec.21.101.
    130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20-5-15.
    131 王名扬先生认为买回权在法国土地征收法上有两种意义:(1)原所有权人及继承人主张买回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买回权)。(2)征收申请人出卖被征收的土地时,原所有者及其继承人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本文认为,应当将买回权和优先购买权分开。原因在于两者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而且王名扬先生在论述时,也是将两者分开论述的。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98-400页。
    132 《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06条。
    133 根据立法者的意图,是作为城镇防止出现建设用地“囤积者”而设置的预防措施。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134 Haw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467 U.S.229(1984).
    135 Kelo V. New London,545 U.S.469 (2005).
    136 胡锦光:《论宪法救济原则》,《法学杂志》2004年第9期,第4页。
    137 胡锦光:《论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3-5页。
    138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139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1-84页。
    140 法律调整机制是指包括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确定的方式和方法、权利的确定性程度和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法律事实的选择、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地位和性质、保障权利的途径和手段等。划分法律部门仅利用一个标准是不够的。例如,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就无法将刑法列入哪一个法律部门,因为刑法是利用刑罚的方法对于许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仅利用两个标准有时也是不够的。例如,仅利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领域和法律调整方法,就无法区分开作为都是经济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部门,那就需要加入一个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就是说如果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就划归为民法部门,非平等关系即有某种在国民经济系统中有着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就划归为经济法。参见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385页。
    141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385页。
    142 法律调整方法大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1)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如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还是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指令而定。(2)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和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如使用的是绝对确定的规范,还是相对确定的规范;强行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3)法律事实的选择。如是根据人的行为决定适用某种规范,还是根据事件决定依照某种规范;何种事实用何种方法处理。(4)法律关系 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如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地位,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5)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
    如对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所采取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措施,即制裁的种类以及适用这种措施的程序。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页。
    143 以下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层次:宪法法律部门属于第一层次,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是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其他法律部门属于第二层次,是基本部门。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页。
    144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306页。
    145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378页。
    146 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
    147 有学者对这种从形式上划分法律部门的理论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种划分存在着缺陷,主要问题是不能明确法的价值目标,从法的价值目标出发,可以将法分成本体法、责任法和程序法。本体法可以划分为市民本体法、行政本体法和经济本体法三种。参见李爱君、刘少军:《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6年第11期,第5-22页。
    148 但是,对于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目前,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关于经济法与民法之间关系的论述,参见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第13-22页;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论述,参见刘剑文、魏建国:《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25-29页;邹爱华:《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兼与王克稳教授商榷》,符启林主编:《经济法争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0页。
    149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有学者从部门法的角度来划分和论述权利了。参见徐显明主编:《公民权 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150 程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0-491页。
    151 苗连营:《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用征收制度的构建》,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21页。
    152 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页。
    153 《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款。
    154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编辑:《联邦德国的宪法和行政法》,中国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155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编辑:《联邦德国的宪法和行政法》,中国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156 潘灯,单艳芳译:《西班牙宪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157 本章”指该宪法的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
    158 该节所涉及的条文是从第15条到第38条,规定财产权的第33条属于该节。
    159 潘灯,单艳芳译:《西班牙宪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160 潘灯,单艳芳译:《西班牙宪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161 潘灯,单艳芳译:《西班牙宪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162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
    163祁建平:《论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101页。
    164王峰峰:《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法学》2006年第2期,第130-131页。
    165徐杰:《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杨紫垣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07页;刘剑文、杨君佐:《关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第15-23页;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3-16页;徐晓松:《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第29-38页。
    166例如,英国土地征收法规定,申请人包括主管大臣、地方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可以征收土地的其它人。参见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 (modified in 2006),S.7(1)(a).
    167例如,英国土地征收法规定,在征收一般土地时,审批机关是主管大臣;在征收特殊土地时,审批机关是议会。参见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 (modified in 2006), S.7(1)(c);S.21.
    168邹爱华、符启林:《论土地征收的性质》,《怯学杂志》2010年第5期,第3页。
    169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4(3);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2002),S.30(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9-390页。
    170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21.048;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Sec.10-5-40;《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48条;[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1页。
    171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5;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21.012;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10-5-60(a);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9(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6(2);《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73条;【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4-395页。
    172参见本文第五章第三节“缩小行政救济权的客体”部分的论述。
    173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000页。
    174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02页。
    175法国学者对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否违宪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政治行为,有的认为是司法行为,参见朱国斌:《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第232-246页。国内学者中对其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将其纳入了宪法诉讼的范畴,例如,刘志刚:《宪法诉讼的模式》,《阴山学刊》2004年第2期,第90页;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123页。有学者没有将其纳入宪法诉讼的范畴,例如,马岭:《“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第108页。
    176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第27页。
    177[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
    178[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1页。
    179【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4-405页。
    180【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9页。
    181【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87页。
    18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页。
    183这里所说的“高权”是美国土地征收法中的词语‘"eminent domain"的汉译,其实,就是一般所说的“土地征收权”。
    184杨松龄:《实用土地法精义》,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49页。
    185该学者之所以采用了上级所有权和下级所有权这样的说法,依据是“中华民国宪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186陈铭福:《土地法导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495页。
    187王家福主编:《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页。
    188陈泉生:《我国土地征用刍议》,《中国房地产》1994年第8期,第16页。
    189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法学家》2000年第6期,第22-24页。
    190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第116-117页。
    191邹爱华、符启林:《论土地征收的性质》,《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第1-4页。
    192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93史际春教授关于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论述给本文带来了启发。史际春教授认为:“对同一种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进行调整。例如,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需要民法(监护、继承等)、行政法(结婚登记等)、刑法(遗弃、虐待罪)等共同参与”。参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194这里,我们在论述时,依据的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异性之间才能结婚,同性之间还不能结婚。不过,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一些国家允许同性结婚,例如,荷兰,比利时等。
    195参见《婚姻法》第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19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10页。
    197关于价值定义的评析,参见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99页。
    198救济权的含义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参见张维:《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第19-22页。
    199张光博主编:《简明法学大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24页。
    200陈焱光:《公民权利救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0页。
    201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02莫爱新:《论民事救济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657页。
    204张晓松:《国土资源部:提高建设用地审批“门槛”》,《中国建设报》2006年10月18日。
    205谷勇:《广东省阳江市:400亩农田被征用农民维权5年无果》,http:.//zb.cenn.cn/info/shownews.asp?newsid=33339,2009年12月14日访问。
    206任喆、王锡松、吴颖慧:《黑龙江一开发区违规圈地3500亩村民上访被打死》,《中国民营经济周刊》2007年5月17日。
    207赵中鹏:《政府征地被指违法150名农民告国土资源部胜诉》,《北京晨报》2005年3月21日。 由铁路公司向交通部长提出请求,交通部长认为请求合理时再向总理提出请求,经总理同意,由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部长代表铁路公司作为征收申请人提出征收申请。根据该规定,铁路公司是实际上的征收申请人,而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部长是名义上的征收申请人。
    210曲福田:《土地行政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36页。
    217例如,2008年9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有些区或者乡镇的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和耕地的补偿标准相同。
    218例如,2003年12月22日发布的《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1条规定,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219当有的人的财产的市场价值高于标准时,将出现补偿不足的结果,反之,当有的人的财产的市场价值低于标准时,将出现补偿有余的结果。正是因为我国当前的补偿标准不是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导致许多被征地农民为了谋求更多的补偿款而实施了一些抢修、抢建和抢种等行为,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参见叶继红:《生存与适应——南京城郊失地农民生活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74-76页。
    220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5;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21.012;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 10-5-60(a);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9(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6(2);《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73条;【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4-395页。
    221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07-108页。
    222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由于补偿标准存在着问题,为基层的征地管理人员留下了非法操作的空间,通过收买基层的征地管理人员,有些被征地农民获得了非法利益,因为征收而发了财。参见叶继红:《生存与适应——南京城郊失地农民生活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97-99页。
    223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21页。
    224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225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226陈绍军、施国庆:《中国非自愿移民的贫困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第116页。
    227杨涛:《中国水库移民反贫困的思考》,《前沿》2005年第8期,第198页。
    228张可佳:《我国大型水电工程1600万移民中1千万人身陷贫困》,《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29日。
    229黄贤金等编著:《土地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页。
    230施国庆、郑瑞强、张根林:《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探讨》,《水利规划与设计》2009年第1期,第3-4页。
    231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大中型水电征地补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实物补偿方式,但是,根据其安置规定,有许多被征地农民最后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从最后的结果看,好像这些被征地农民所获得了实物补偿,而不是货币补偿。本文认为,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可以这么认为,但是按照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在补偿方式上是货币补偿,在安置上是农业生产安置,被征地农民获得土地不是补偿的结果,而是安置的结果。
    235谢登科:《全国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47亿余元》,《国际金融报》2004年8月25日。
    236兰方:《京沪高铁廊坊段发生暴力冲突》,《财经》2008年第23期。
    246赵中鹏:《政府征地被指违法 150名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胜诉》,《北京晨报》2005年3月21日。
    247衣鹏:《因地之名:宁海361名村民状告浙江省政府事件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5月22日。
    248参见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5和8条。
    249参见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7条。
    250参见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7、9和25条。
    251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机关的裁决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运用的就是行政救济权,此时,就存在征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和不服裁决的当事人与裁决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
    252参见1991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
    253该条的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54参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
    257参见本文绪论的“研究综述”和“预期的创新”部分。
    25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13页。
    259杨明华:《我国体育商业化略论》,《体育科学》1990年第2期,第9页。
    260吴易雄:《转基因动物商业化的伦理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492页。
    264国内有学者将该权利翻译为形象权。参见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4期,第474页。
    265祝建军:《美国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中华商标》2008年第12期,第39-40页。
    266刘晓丹:《美术批评是否可以商业化?》,《艺术市场》2006年第12期,第82-83页。
    267周健、江寄鸥:《略论道路冠名商业化中的法律问题》,《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31-33页。
    268例如,1995年5月,欧德力公司在浦东金桥注册时,该公司所在的新辟道路尚未命名。于是该公司便与浦东新区地名管理部门协商,愿意出资而获得冠名权。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欧德力公司向浦东新区地名管理部门支付16万元人民币,由浦东新区地名管理部门将新路命名为“欧德力路”,并规定使用期限为50年。参见周健、江寄鸥:《略论道路冠名商业化中的法律问题》,《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31页。
    269该定义的英文原文是:"Stage in product development process where the decision to order full-scale production and launch is made."参见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commercialization.html,2010年4月19日访问。
    270吴易雄:《转基因动物商业化的伦理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492页。
    271陈东林:《学术问题商业化的特征及其危害性——兼批“李白是唐朝第一古惑仔”的奇谈怪论》,《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17-20页。
    272例如,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檀作文的《大唐第一古惑仔李白实录》一书,将“混黑道、打群架、吃软饭”等等恶名加在唐朝大诗人李白的头上,武断地称李白为“唐朝排名第一的古惑仔”。北京大学教授李零将孔子说成“丧家狗”,对孔子贬损过甚;河南大学教授王立群在《百家讲坛》中,将司马相如和卓文君为了爱情而私奔,说成是司马相如“劫色”;还有人极力贬低民族英雄岳飞,并为大奸臣秦桧鸣冤叫屈,开脱罪责;有一位学者甚至牵强附会,罗列种种事例并加以主观臆测,对诸葛亮的品德说三道四,妄加攻击。参见陈东林:《学术问题商业化的特征及其危害性——兼批“李白是唐朝第一古惑仔”的奇谈怪论》,《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17页。
    273杨帆:《中国渐进改革的基本矛盾》,《开放导报》1998年第9期,第23-24页。
    274马郑刚:《严防权力资本化》,《中国监察》2005年第11期,第46页。
    275赵家宝:《我国转轨期政治结构中的权力资本化路径》,《学术探索》2005年第5期,第13页。
    276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46-47页。
    277征收权资本化不同于土地征收活动中的权力资本化。土地征收活动中的权力资本化是一个上位概念,而征收权资本化是一个下位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例如,没有土地征收申请权、审批权和执行权的某镇政府被某房地产开发商收买,擅自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为该开发商提供土地,就属于土地征收活动中的权力资本化,而不属于征收权资本化。已经有学者研究了土地征收活动中的权力资本化问题,参见潘丹丹、李爽:《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的权力资本化问题研究》,《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9-12页。该学者的这篇文章的题目值得商榷,因为土地征收制度本身不存在权力资本化的问题,即使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如果拥有权力的主管人员依法行政,不会发生权力资本化的问题,权力资本化是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是违法行政,权力腐败的结果,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或者是权力的拥有者主动地索贿,或者是权力的拥有者被动地被贿赂收买。
    278在美国,征收申请人必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被征收人,运用征收权获得用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并不是征收申请人的首要选择,只有当征收申请人不能通过协商购买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时,才会考虑运用征收权获得土地,通过征收方式获得土地所支付的成本要高于协商购买方式获得土地的成本。参见William A.Fischel,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ublic Use in Poletown:How Federal Grants Encourage Excessive Use of Eminent Domain,2004 MICH. ST. L. REV.929在日本,征收申请人几乎全部采用购买的方法取得公共用地。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279《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666-672页。
    280《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072-1082页。
    28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83页。
    282《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3页。
    28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6页。
    284《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页。
    285牛田盛:《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与毛泽东的“本土发展模式”》,《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10页。
    286【苏】阿·阿列克谢夫、布·布罗多维奇:《两种制度竞赛的结果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世界知识》1957年第21期。
    287《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079页。
    288《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3页。
    289《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
    290《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291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292齐卫平、王军:《关于毛泽东“超英赶美”思想演变阶段的历史考察》,《史学月刊》2002年第2期,第67页。
    293《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29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29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21页。
    29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27页。
    297孙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年—9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页。
    298杜本礼:《刘少奇对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反思》,《党史文苑》(学术版)2007年第10期,第29页。
    299晋夫:《文革前十年的中国》,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300《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96页。
    30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8页。
    30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
    30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页。
    30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30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
    30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356页。
    30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377页。
    308宋新中主编:《当代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5页。
    309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310宋新中主编:《当代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311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1949—2009)》,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312《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8页。
    313从清末张之洞办近代工业算起,包括我国民族资产阶级兴办的企业和日本统治时期在东北兴办的企业在内,全部固定资产的价值只有200亿元左右。而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就达到了492.18亿元。这就是说,新中国5年的建设成果,相当于旧中国70年建设总和的两倍半。参见宋新中主编:《当代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314《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1页。
    315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1 页。
    316宋新中主编:《当代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66-367页。
    317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3-854页。
    318路戎:《对财政困难的症结及其改善对策的探讨》,《财经问题研究》1984年第4期,第49页。
    319项中新:《1991年的中国财政——困难与希望并存》,《财经问题研究》1991年第5期,第13页。
    320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2页。
    321第一次大战结束后,德国受到重创,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房荒,为了迅速地解决该问题,魏玛宪法规定的公益征收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原则,而不是以前采用的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市价给予补偿的全额补偿原则。虽然宪法只要求给予适当补偿,而没有要求给予全额补偿,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院仍然是按照以往的全额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0-494页。
    32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国家财政困难,建设需要巨额资金。为了减少国家财政负担,英国工党执政期间,于1947年出台了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在计算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额时,土地的开发价值不计算在内,只按照被征收土地被征收时的实际用途所具有的价值给予补偿,而不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可以用于的用途所具有的价值给予补偿,将开发价值收归国有。到了保守党执政时,保守党政府于1959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修改了1947年的规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计算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 额时,除了征收计划本身所带来的增值不予考虑之外,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可以用于的用途所具有的价值给予补偿,将被征收土地的开发价值计算在内。参见Jeremy Rowan-Robinson,C.M.Brand,Compulsory purchase and compensation,Sweet & Maxwell,1995,p.86-89.
    323温铁军、朱守银:《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土地“农转非”》,《管理世界》1996年第5期,第166页。
    324这是对一般土地的补偿标准,对于特殊土地可以酌情变通处理。
    3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51-454页。
    32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3-366页。
    327高化民:《我国高级社与苏联集体农庄比较之研究》,《中共党史研究》1994年第5期,第24页。
    328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00页。
    329这是一般土地的补偿标准,对于特殊土地,如茶山、桐山、鱼塘、藕塘、桑园、竹林、果园、苇塘,可以酌情变通处理。
    330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01页。
    331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02页。
    332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些被征地农民从贫困地区移民到了富裕地区;二是有些被征地农民被安排从事社队工副业生产,社队工副业生产发展起来了;三是有些被征地农民被安排在城镇就业,户口由农业户口变为了城镇户口,由农民变成了工人。
    333【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192页。
    336国家可以分为政治国家与国际法上的国家,两者的含义并不同。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概念。根据马克主义的理论,政治国家是产生于市民社会而又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而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领土、人口、政府和主权组成的一个共同体。也就是说,政治国家只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政府部分。本文所使用的国家的含义包括了两者。
    337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139页。
    338【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33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9-80页。
    340【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3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3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页。
    3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1页。
    3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4页。
    3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3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页。
    3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页。
    348英文原文是:"Eminent domain has traditionally been the least understood of the taxing-policing-taking triumvirate of governmental powers." See Todd A. Rogers, A Dubious Development:Tax Increment Financing and Economically Motivated Condemnation,17 The Review of Litigation 145 (Winter,1998)
    3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168页。
    350苗连营:《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用征收制度的构建》,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351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352费安玲:《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120页。
    353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27页。需要说明的是,原著根据当时的语义背景,使用的“征用”和“征购”两个概念。本文根据当前的语义,用“征收”这个概念取代了原著的两个概念。
    354格劳秀斯(1583---1645)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后风行于世。
    355周子亚、蒋恩慈:《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贡献——为纪念格劳秀斯诞生四百周年而作》,《法学》1983年第6期,第44页。
    356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Francis W. Kelsey(trans.),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1925, p.807.
    357洛克(1632—1704)的《政府论》下篇出版于1690年。
    35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35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4页。
    36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964年版,第87页。
    36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
    362孟德斯鸠(1689—1755)的《论法的精神》出版于1748年。
    36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1页。
    36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365英文原文是:"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inheres in the sovereign and needs no recognition by any government constitution." See Amy E. Kellogg, 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The Continued Validity of the Public Use Doctrine,47 Ohio State Law Journal 521 (Spring,1986).
    366英文原文是:" The argument was that since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is an inherent attribute of sovereignty and exists without constitutional recognition,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eminent domain must be construed as limitations upon, rather than grants of, power." See David B. Fawcett Ⅲ, Eminent Domain, the Police Power, and the Fifth Amendment:Defining the Domain of the Takings Analysis,47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491 (Winter,1986)
    367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的财产征收条款的逻辑与我国相同,也是授予征收权的条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23条规定,在由于国防、安宁和国家利益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将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有偿地征收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古巴宪法》第25条规定:“为了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征收财产,给予必要的补偿。根据被征收者经济社会利益和需要,法律规定征收的方式、确定征收的用途及补偿的办法。”
    368 Kelo V. New London,545 U.S.469 (2005).
    369 William A.Fischel,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ublic Use in Poletown:How Federal Grants Encourage Excessive Use of Eminent Domain,2004 Michigan State Law Review 929 (Winter,2004)
    370 West Virginia.House Bill 4048,Signed into law on April 5,2006.
    371 Minnesota, Senate File 2750,Signed into law on May 19,2006.
    372 Wyoming.House Bill 124,Signed into law on February 28,2007.
    373王维洛:《德国、中国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赔偿之比较》,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7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374【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375张千帆:《“公共利益”并不要求征地》,《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2月28日。
    37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70页。
    377董云虎:《论权力概念》,《人权》2006年第2期,第28-29页。
    378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139页。
    379张千帆:《“公共利益”并不要求征地》,《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2月28日。
    38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页。
    381冯一凡:《疯狂追逐土地出让金是极不正常的—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委员会前副主任王大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0年第Z1期,第67页。
    382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体制的创新》,《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94期,第32页。
    383笑蜀:《该给过度逐利的政府套上笼头了》,《南方周末》2010年7月29日。
    384许明月、曹涌涛、吴茂见:《从征收权的理论边界看我国农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学术论坛》2008年第3期,第102页。
    385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242页;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156页;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242页;叶必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1页;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386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242页。
    387由于该学者的著作是在2004年宪法修改之前出版的,所以,在宪法没有将征收与征用区别之前,该学者所说的“财物征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征收,也包括不转移所有权的征用。
    388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323页。
    389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8页。
    390任仲平:《决定现代化命运的重大抉择——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人民日报》2010年3月1日。
    391刘尚希:《发展方式是导致国民经济慢性病的根源》,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80720/11335111321.shtml,2010年9月30日访问。
    392王丽:《印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证分析》,《南亚研究季刊》2009年第3期。
    393刘尚希:《发展方式是导致国民经济慢性病的根源》,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80720/11335111321.shtml,2010年9月30日访问。
    394王丽:《印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证分析》,《南亚研究季刊》2009年第3期,第33页。
    395常玉苗等:《我国政府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问题的探讨》,《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8期,第38页。
    396张卓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政府改革是关键》,《财经界》2006年第10期,第31页。
    397张卓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政府改革是关键》,《财经界》2006年第10期,第32页。
    398封志明:《中国未来人口发展的粮食安全与耕地保障》,《人口研究》2007年第2期,第24-28页。
    399佚名:《基尼系数的含义是什么》,《北京统计》2003年第12期,第25页。
    400王红茹:《收入分配改革再起步》,《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41期,第42页。
    401王占阳:《“国富民穷”的局面怎么打破》,《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402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中等收入国家易陷发展困境专家谈中国破解方法》,《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403王红茹:《收入分配改革再起步》,《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41期,第42页。
    404孙立忠:《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搭界》,《中国青年报》2007年6月12日。
    405胡雅君:《王小鲁:5.4万亿灰色收入没纳入“统计”》,《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7月29日。
    406张汝立:《农转工:失地农民的劳动与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2页。
    407迟福林:《城乡发展失衡的主要症结所在》,《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408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中等收入国家易陷发展困境专家谈中国破解方法》,《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409迟福林:《城乡发展失衡的主要症结所在》,《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410张汝立:《农转工:失地农民的劳动与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2页。
    411李金华:《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经济日报》2006年6月29日。
    412温铁军、朱守银:《土地资本的增殖收益及其分配——县以下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中国土地》1996年第4期,第25页。
    413陈芳、张洪河:《土地出让金流失黑洞有多大?》,《人民日报》2004年8月11日。
    414范利祥:《国土部调研征地改革:农民能否参与增值收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3日。
    415肖宾:《房地产行业利润率揭秘》,《京华时报》2006年4月14日。
    416杨晨:《汽车降价还有巨大空间2002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2845%,远高于3%至5%的国际水平》,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31209/0800552918.shtml,2010年10月2日访问。
    417朱薇等:《开发商赚了个盆满钵满》,《今晚报》2010年3月4日。
    418肖宾:《房地产行业利润率揭秘》,《京华时报》2006年4月14日。
    419孟坚:《房地产暴利下的税收黑洞》,《人民日报》2005年9月19日。
    420罗莎琳:《今年利润或降三成》,《信息时报》2010月3月5日。
    421张敏:《民企曝建保障房潜规则不为赚钱只为“公关”》,《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8月11日。
    422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
    423张茉楠:《高房价加速财富两极分化》,《中国证券报》2010年12月15日。
    424陈芳、张洪河:《土地出让金流失黑洞有多大?》,《人民日报》2004年8月11日。
    425张非非、范春生:《抚顺土地腐败案:官员卖地得钱后是交是贪凭心情》,《半月谈》2010年第9期。
    426方辉:《中国策2010之贫富差距:分配差距已达高度不平等》,《国际先驱导报》2009年12月28日。
    42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42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429参见本文绪论的“选题依据”部分。
    430张晓晖:《地方政府土地违法亵渎法律 征地政策忽悠了谁》,《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9月18日。
    431丁先明:《贵州岑巩县国土局违法征地千余亩 大量农民失地》,《中国青年报》2010年5月16日。
    432衣鹏:《因地之名:宁海361名村民状告浙江省政府事件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5月22日。
    433李钧德:《河南登封市政府用欺骗手段截留近千万征地补偿费》,《河南工人日报》2003年7月13日。
    434杨江:《被拆迁,老信访办主任变上访户》,《新民周刊》2010年第1期。
    435冉金:《圈地无妨,捡球有罪?——失地农民和高尔夫球场之争》,《南方周末》2010年6月18日。
    436孔璞:《峨眉山四村民因征地自焚》,《新京报》2010年4月24日。
    437冯会玲:《江西樟树强行征地 300村民持木棍聚集镇政府》,http://news.qq.com/a/20081216/001450.htm。
    438吴边:《农民自制土炮轰退百人强拆队》,《长江商报》2010年6月7日。
    439明慧、汪贵、李瑞先:《河北承德大规模拆迁结束外八庙周围将恢复原貌》,http://www.cnr.cn/china/news/201006/t20100629_506651017.html,2010年10月10日访问。
    440金赢:《香港模式渐成楼市窄门代开发模式遏制高房价》,《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12日。
    441刘奇:《土地流转:热现象中的冷思考》,《中国发展观察》2009年第5期,第32页;陆大道:《还没摆脱城市化冒进误区》,《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442陆大道:《还没摆脱城市化冒进误区》,《人民论坛》2010第17期;刘奇:《土地流转:热现象中的冷思考》,《中国发展观察》2009年第5期,第32-34页;金赢:《香港模式渐成楼市窄门代开发模式遏制高房价》,《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12日。
    443方辉:《中国策2010之贫富差距:分配差距已达高度不平等》,《国际先驱导报》2009年12月28日。
    444叶檀:《高房价背后有谁的利益》,《同舟共进》2010年第3期,第21-22页;邓聿文:《高房价的政治经济学》,《同舟共进》2010年第6期,第29-30页;王健林:《解决高房价问题要靠制度改革》,《华夏时报》2010年8月10日;董茜:《黄奇帆:地价推高房价高价房要狠狠收房产税》,《重庆时报》2010年7月28日;宋振远等:《房价成本揭秘:是谁扭曲了房地产的“定价机制”》,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8/25/content_3403026.htm,2010年10月12日访问。
    445金岩石:《楼市调控目标的正版和“山寨版”》,《华夏时报》2010年8月6日。
    446何丰伦:《各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不能消极应付》,《经济参考报》2010年1月15日。
    447邓卫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再“慢吞吞”》,《深圳商报》2009年12月4日。
    448陈小瑛:《保障房难题深圳个案:各区踢皮球抱怨不断》,《华夏时报》2010年12月3日。
    449何丰伦、戴劲松:《卖地财政不变,肯定还会缩水、打折》,《经济参考报》2010年1月15日。
    450邓卫华、任会斌:《高房价对“夹心层”城镇化主力军的挤压效应》,《经济参考报》2009年11月27日。
    451谈佳隆:《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报告称:中国经济面临“次萧条”之忧》,《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30期,第33页。
    4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4页。
    453茹英杰:《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土地所有权市场构建的探讨》,《中国土地科学》1994年第2期,第14-16页;黄贤金:《略论我国土地所有权市场》,《农业经济问题》1994年第11期,第21页。
    454张丽雅、李世平:《土地所有权市场的经济行为与效率分析》,《农村经济》2007年第2期,第23页。
    455吴敬琏:《经济转型的四个体制障碍》,《经济参考报》2010年7月16日。
    4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3页。
    457任波:《“新圈地运动”末路》,《财经》2003年第16期,第53页。
    4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农用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 1006-2003。
    4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508—2001。
    460邓华宁:《南京:农民宅基地确权“破冰”》,《经济参考报》2008年7月31日。
    461严格地讲,国家与政府是不同的,因此,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应当不同,鉴于国家职能主要由政府来承担的事实,限于本文的主题,本文没有对国家和政府、国家职能和政府职能作出区别。
    46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1页。
    4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2页。
    46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3页。
    465【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466由于这些干涉机构是由国家设置的,所以,这些机构都是受政府的精神统治的,在政府精神的统治下,老百姓的行为方式将会变得趋同,丧失多样性。
    467【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58页。
    468【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6-89页。
    469【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470【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47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6页。
    472【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42页。
    473【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2页。
    474【美】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475【澳大利亚】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第45-48页。
    476【澳大利亚】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13页。
    477【澳大利亚】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478王仁贵:《急催“有形之手”归位》,《瞭望》2010年9期。
    479柏晶伟:《不良体制导致腐败孳生 政府改革要革自己的命》,《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3月7日。
    480钟水映等:《土地征收补偿“双轨制”理论的缺陷与实践困境》,《国土资源》2007年第5期,第33页。
    481任波:《“新圈地运动”末路》,《财经》2003年第16期,第55页。
    482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周年(1949—2009)》序言,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483冯武勇:《怎么看“第二经济大国”席位互换?》,《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2月15日。
    484胡红伟:《财政收入首超8万亿税收占88%》,《新京报》2011年1月21日。
    485郭丽琴:《去年财政收入或破8万亿 或结构性减税》,《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月4日。
    486田丽:《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超2.8万亿美元》,《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1月12日。
    487陈筱红:《去年国企净利润创历史新高》,《北京青年报》2011年1月9日。
    488曲哲涵:《2010年国企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 上缴红利440亿》,《人民日报》2011年2月21日。
    489陈志武:《政府规模有多大?》,《经济观察报》2008年2月25日。
    490《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土地增值税为何征收不力?》,《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34期,第5页。
    491孟坚:《房地产暴利下的税收黑洞》,《人民日报》2005年9月19日。
    492荆宝洁:《土地增值税流失万亿?专家建议全面清算》,《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4月15日。
    493荆宝洁:《土地增值税流失万亿?专家建议全面清算》,《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4月15日。
    49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土地增值税为何征收不力?》,《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34期,第5页。
    495郭维真、刘剑文:《论房产保有之税制改革——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视角》,《税务研究》2010年第8期,第51-56页;施正文:《<物权法>实施与开征物业税》,《税务研究》2008年第9期,第53-56页。
    496韦霍格:《社保费或改社保税官方称在研究》,《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8月25日。
    497席斯:《资源税改革西部明年实施仍有部分从量计征》,《经济观察报》2010年7月12日。
    498滕瑾:《澳大利亚新资源税众口难调》,《中华工商时报》2010年7月8日。
    499于猛:《土地闲置成当前最大问题》,http://house.people.com.cn/GB/12491481.html,2010年10月15日访问。
    500张明:《“黑名单”难改“囤地盈利”》,《中国经营报》2010年8月7日。
    501张明:《“黑名单”难改“囤地盈利”》,《中国经营报》2010年8月7日。
    502郭煦等:《泛海建设被指“囤地”赚取暴利》,《经济参考报》2010年8月16日。
    503李颖:《空置房真相迷雾重重》,《广州日报》2010年8月4日。
    504牛刀:《住宅待售数据混淆视听》,http://www.yicai.com/news/2010/08/386050.html,2010年10月15日访问。
    505李颖、麦嘉曦:《九成网友认为住房空置率高地产商装灯应对》,《广州日报》2010年8月9日;水皮:《空置率既是结果又是原因——四谈立法禁止炒房》,《华夏时报》2010年8月6日;王存福:《部分小区空置率高达90%海南商品房高空置率敲响房地产业结构调整警钟》,http://news.xinhuanet.com/2010-08/09/c_12424368.htm,2010年10月15日访问。
    506张庭宾:《物业税在中国为什么行不通?》,《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8月9日。
    507匡贤明:《商品房空置是个伪命题》,《新京报》2010年7月25日。
    508周俊生:《征收空置费将使政府陷入诚信危机》,《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11日。
    509冯海宁:《空置率统计之难,在决心不在技术》,《羊城晚报》2010年8月13日。
    510邢飞:《五大民间土法统计住房空置率专家称可查物业》,《北京晨报》2010年8月16日。
    511陶涛、曹彦雁:《民调显示:48.46%被访者不赞同开征富人遗产税》,《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23日。
    512王攀:《开征遗产税,现在还不是时候》,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5e3a050100kyjm.html?tj=1,2010年10月16日访问。
    513郭松:《从美国富豪“考虑自杀”谈起》,《羊城晚报》2010年8月4日。
    514胡雅君、马晖:《全国人大建议“十二五”增设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税种》,《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24日。
    515朱周良:《我国将研究开征环境税》,《上海证券报》2008年10月27日。
    516韦霍格:《社保费或改社保税 官方称在研究》,《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8月25日。
    517孟娜:《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明年起实行国债余额管理》,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0/3953231.html,2010年10月16日访问。
    518马光远:《为八万亿财政收入注入更多公平正义》,《东方早报》2010年6月28日。
    519杨永华:《政府成本的上升趋势、原因和对策分析》,《改革》2004年第2期。
    520许正中、张更华:《降低和优化政府成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521周凯:《67%的公众认为公务员多了》,《中国青年报》2006年3月6日。
    522许正中、张更华:《降低和优化政府成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523熊润频、周相吉:《安徽一县级市一年“吃空饷”400多万——来自安徽省天长市的调查报告》,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9-06/484776.html,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24佚名:《安徽砀山成立“空饷办”清理吃空饷者》,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8-11/279791.html,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25谭剑、苏晓洲:《公务员退出机制缺位导致地方政府人员超编》,《半月谈》2009年9月24日。
    526王贵山、潘晴霞:《贵州一贫困县263名干部吃空饷 一年耗费4百万》,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9-12/661466.html,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27竹立家:《政府管理改革的几个切入点》,《学习时报》2006年第3期。
    528周天勇:《政府收支预算应成为“两会”中心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2月22日。
    529许正中、张更华:《降低和优化政府成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530李波主编:《2006中国地方财政发展研究报告:房地产税与地方财政建设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531佚名:《公务用车每年消费支出超2000亿元合理吗?》,http://debate.people.com.cn/debateDetail.do?id=4855,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32吴越论春秋:《戏说官场“潜规则”(九十五)——“换位必换车”是公共财政异化为官员财政的有力证明》,http://xushi2.home.news.cn/blog/a/0101000D34A7068AD4F3BDDC.html,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33孙明军、田海宽:《廊坊开通公务巴士》,《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9日。
    534佚名:《官员不妨都来坐“公务巴士”》,《潇湘晨报》2005年2月28日
    535李云飞:《比公款吃喝3700亿元更可怕的事》,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1/02/content_5276720.htm,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36梅广:《3700亿公款吃喝与1元救灾款》,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1/01/content_5277377.htm,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37席斯:《关于中国和美国的“公车私用”》,http://www.eeo.com.cn/observer/shelun/2010/07/30/176896.shtml,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38一财网综合:《北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将公示》,http://www.yicai.com/news/2010/07/378724.html, 2010年10月18日访问。
    539社论:《权力机构要管好“钱袋子”》,《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3月11日。
    540佚名:《财政部:创造条件公开行政经费预算》,《新京报》2010年8月27日。
    541周华平:《去年政府采购节约14.8亿元》,《潇湘晨报》2009年1月15日。
    542杨洋:《政府采购节约1.8亿》,《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4日。
    543倪晓颖:《去年青海省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上亿元节资率达11%》,《西部都市报》2010年3月18日。
    544周立权等:《“阳光采购”变成“高价采购”》,《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11日。
    545佚名:《建设部严查形象工程 半年撤三千多开发区》,《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5月31日。
    546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254页。
    547施正文:《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探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52页。
    548杨仕省:《<政府投资条例>拟出台 发改委收缩市县审批权》,《华夏时报》2010年8月27日。
    549许正中、张更华:《降低和优化政府成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550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5A.
    531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2.
    552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5.
    553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ch.l.para.3.
    554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ch.l.para.6.
    355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5(1).
    556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5(2).
    557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8.
    558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1).
    559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6.
    560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7.
    561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8(l).
    562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9(5).
    563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9(5).
    564《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5条之14。
    565《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28条之2。
    566《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46条。
    56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2页。
    568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3页。
    569【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94-897页。
    57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6页。
    57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9页。
    572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1.
    573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5.
    574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ch.l.para.2关于张贴土地征收命令已经草拟的通知是2004年颁布的《规划和土地征收法》第101条第2款新增加的。
    575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ch.l.para.6.
    576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8.
    577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8(1).
    578《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26条。
    57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77页。
    58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79页。
    58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2页。
    582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1.
    583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ch.l.para.2关于张贴土地征收命令已经草拟的通知是2004年颁布的《规划和土地征收法》第101条第2款新增加的。
    584《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24条。
    58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77页。
    586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 5.
    587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ch.l.para.6.
    588《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26条。
    58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77页。
    590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1).
    59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3).
    592根据规定,营业损失的补偿应当延后计算。See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2005),S.45.
    593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37(1).
    594《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50条。
    595《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48条第1款和第49条第1款。
    596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2;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ch.l.para.3.
    597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7.
    598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1.
    599《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8条第2、3款。
    60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9-390页
    60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125页。
    60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页。
    603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modified in 2006), Sec.202 (D).
    604【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98页。
    60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6页。
    606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19(5).
    608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10(1).
    609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0(1).
    610《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23条第1款。
    611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 (modified in 2006), Sec.201.
    612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 (modified in 2006), Sec.206.
    613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e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2010年10月20日访问。
    614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0(2).
    615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0(1).
    616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c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2010年10月20日访问。
    617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 (modified in 2006), Sec.201.
    618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0(1).
    619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0(4).
    620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ec.11 (3)
    621《日本土地征收法实施细则》第6条。该实施细则,于1951年10月27日,由第33号建设省令颁布,于2007年4月3日,第54号国土交通省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622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 (modified in 2006), Sec.202.
    623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e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2010年10月20日访问。
    624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10 (9)
    625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7 (5).
    626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 (modified in 2006), Sec.202 (C).
    627 Webb v. Minster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1965,转引自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628 Kelo V. New London,545 U.S.469 (2005).2005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科罗诉新伦敦市案作出最终判决,支持新伦敦市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而征收并非处于衰败状态的财产,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迫于压力,大多数州通过了土地征收法的修正案,主要内容是,缩小了征收目的的范围、调整了征收审批机关、增加了征收补偿的数额和完善了征收程序。
    629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21.012.
    630 Minnesota, Senate File 2750,Signed into law on May 19,2006.
    631 West Virginia, House Bill 4048,Signed into law on April 5,2006.
    632 Wyoming, House Bill 124,Signed into law on February 28,2007.
    633王维洛:《德国、中国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赔偿之比较》,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7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634《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5条之二和第15条之七。
    635对于这个建议,已经有学者提出来了。参见莫于川:《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116页;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e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2010年10月20日访问。
    636《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50条。
    63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8-390页。
    638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1).
    639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3).
    640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4).
    64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2).
    642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1),S.17.
    64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9-390页。
    644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S.31(1)(2).
    645当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申请人送达了包含补偿数额和其他材料的书面通知时,征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6个星期内随时宣布撤回其已经送达给被征收人的协商通知。当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申请人送达包含补偿数额和其他材料的书面通知,土地裁判所已经就其补偿数额作出裁决时,征收申请人可以在土地裁判所就补偿数额作出最后的裁决后的6个星期内随时宣布撤回其已经送达给被征收人的协商通知,但是,征收申请人已经进入并占有了被征收人土地的不能撤回协商通知。See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S.31(1)(2)
    646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31(3)
    64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9-390页。
    648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2;Sch.l.para.3.
    649 《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25条第1款。
    650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9.
    651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 (modified in 2006), Sec 203.
    654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155页;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333-335页;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117页;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3页;陶信平、李江鸿:《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谈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构想》,《国土资源情报》2006年第2期,第48页;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2页;应松年、王静:《我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页;莫于川:《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116页;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1页: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89页;李蕊:《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第127-129页。
    655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27页;赵理尘、姜杰:《国外城市土地利用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72页。
    656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29-31页。
    657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29-31页。
    658秋风:《“中国式城市化”的破坏性效应》,《中国经营报》2010年7月23日;钟欣:《城乡分割及户口制度导致“伪城镇化”》,《新快报》2010年10月5日;李华芳:《谨防城市化“造贫”》,《财经》2010年第11期,第25页。
    659郭洁:《土地征用若干民事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2期,第61页;黄东东:《土地征用公益目的性理解》,《中国土地》2003年第1期,第37-38页;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2页。
    660张迎新、王正立:《国外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方式》,《国土资源情报》2003年第9期,第12-13页。
    661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8页;李集合、彭立峰:《土 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1页。
    66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页。
    66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8-700页。
    664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72页。
    665这17项事业为:一是公共建筑和其它公共工程的修建、维修和维护;二是道路、临时飞机跑道、港口卸货场和桥梁的修建、维修和维护;三是根据《加拿大纽芬兰省工业法》,副总督决定成立或发展一个工业企业及附属的或与此相关的事业,或为了帮助或鼓励成立或发展一个工业企业及附属的或与此相关的事业;四是根据《加拿大纽芬兰省渔业部门法》实施的一项事业及为了实施该法而附属的或与此相关的事业,或为了帮助或鼓励成立或发展一个渔业企业及为了成立或发展该企业而附属的或与此相关的事业;五是根据《加拿大纽芬兰省土地开发法》成立或开发一个土地开发地区;六是《加拿大纽芬兰省城市和省事务部门法》第17条所规定的事业,或者该法所设立的水供给委员会所决定的事业;七是《加拿大纽芬兰省住宅法》或《加拿大纽芬兰省住宅公司法》所规定的事业;八是《加拿大纽芬兰省水资源法》所规定的事业;九是城镇用地以及国家或本省授权的代表机关批准的住宅计划;十是根据《加拿大国家公园法》,转给国家用作国家公园或国家历史遗址;十一是根据《加拿大印第安法》,转给国家用作创建一个保护区;十二是根据《加拿大咸鱼法》,转给加拿大咸鱼公司用作该法规定的事业;十三是根据《加拿大纽芬兰省省属公园法》建立省属公园;十四是本法第2条第2款第4项授权的机关修建、重建或扩展医院和学校,或医院和学校其它方面事业,或修建医院和学校合理的娱乐场所和保护设施;十五是帮助或鼓励个人设立、促进、发展和改善通行和休闲的场所以及为了该事业而附属的或与此相关的事业;十六是本省或个人设立、修建、扩展和改善各种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以及为了该事业而附属的或与此相关的事业;十七是本省或个人设立、修建、扩展和改善以下设施:进出各种交通方式的场所、各种交通方式的停车场、各种交通方式提供的旅客休息、娱乐和方便的场所和装卸、储存和处理货物的场所,以及为了该事业而附属的或与此相关的事业。
    666该州土地征收法分类列举了属于公共利益征收目的范围内的事业。See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5-5-5(b)(c)(d)(e)(f).
    667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
    668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稿》,http://wenku.baidu.com/view/ab7355d9ad51f01dc281f113.html,2010年10月20日访问。
    669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2页;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1页。
    670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671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e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2010年10月20日访问,2010年10月20日访问。
    672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9-90页。
    673陈少琼:《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59页。
    67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的是具体概括式,公共利益的范围呈开放状态,没有对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
    675《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3条第30款。
    676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5-5-5 (e)
    677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foundland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4), S.3(7).
    678 Sonya D. Jones:That Land Is Your Land, This Land Is My Land...Until the Local Government Can Turn It for a Profit:A Critical Analysis of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20 BYU J. Pub. L.139(2005).
    679 Sonya D. Jones:That Land Is Your Land, This Land Is My Land...Until the Local Government Can Turn It for a
    Profit:A Critical Analysis of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20 BYU J. Pub. L.139(2005).
    680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foundland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4),SS.3(3)(4)(5)(12).
    681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4(3).
    682 Sonya D. Jones:That Land Is Your Land, This Land Is My Land...Until the Local Government Can Turn It for a Profit:A Critical Analysis of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20 BYU J. Pub. L.139(2005).
    683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的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事项是:(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684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7(1)(a).
    685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7(1)(e).
    686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1-1-5 (c)
    687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21.012(a).
    688 Expropriation Act of Quebec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36.
    689直接翻译日语的话,应当是翻译为“创业者”,为了保持用语上的一致,本文采用征收申请人的概念来表述。
    690《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8条第1款。
    691 Expropriation Act of British Columbi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4), S.1(4).
    692 Expropriation Act of Manitob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0), S.1(1)(a).
    693 Expropriation Act of Albert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1(6).
    694 Expropriation Act of Nova Scoti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6), S.3(1)(e).
    695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5).
    696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4(1).
    697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foundland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4), S.4.
    698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e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2010年10月20日访问。
    69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1页。
    700王名扬先生称为“公用征收主体”,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8页。
    701【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88-889页。
    70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8-369页。
    703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2页。
    704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页。
    705对于这种结果,德国的民法学者并不赞同。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页。
    70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页。
    707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708学者对补偿原则的种类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是两原则说。有学者将征收补偿原则分为完全补偿原则和相当补偿原则两种。参见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149-150页。二是三原则说。有学者将补偿原则分为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相当补偿原则三种。参见陈泉生:《论土地征用之补偿》,《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第57-58页。三是四原则说。有学者将补偿原则分为完全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和合理补偿原则。参见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429页。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对此问题不展开研究。
    709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150页;陈泉生:《论土地征用之补偿》,《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第58页。
    710该学者所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与法国土地征收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同。该学者所说的直接损失仅仅只指被征收财产的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都属于间接损失,而法国土地征收法的直接损失是指和征收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的损失,其他损失才属于间接损失。这就意味着,有些损失,在法国土地征收法上属于直接损失,而根据该学者的界定,则属于间接损失。例如,出租的房屋被征收后,房东丧失的租金收入,房客失去栖身之所后的损失。关于法国土地征收法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规定,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页。
    711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9-432页。
    712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2页。
    713有的学者用“公平”,有的学者用“公正”,这两个概念常常混用,在翻译西方国家的征收条款时,不同的学者使用的概念也不同。本文认为,“公平”和“公正”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公平”这个概念是从被征收人的角度来说的,如果被征收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我们可以说补偿原则是“公平的补偿原则”;而“公正”这个概念是从国家或征收申请人的角度来说的,如果国家或征收申请人给予了被征收人应有的补偿,我们可以说补偿原则是“公正补偿原则”。
    714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248页;李蕊:《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第156-158页。
    715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的补偿原则是公平的补偿原则。该条原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本文对“公平”和“公正”的理解,本文认为该条的“给予公平补偿”的用语不是很妥当,改为“给予公正补偿”更好。
    716薛刚凌、王霁霞:《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91页;莫于川:《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116页;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陈少琼:《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82页。
    717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718王兴运:《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140页。
    719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32-33页。
    720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5;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Sec.21.012;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Sec.10-5-60(a);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9(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6(2);《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73条;【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395页。
    721周诚:《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5日。
    722周诚:《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5日。
    723周诚:《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5日。
    724周诚:《简论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1月3日。
    725柳志伟:《农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图书馆,湖南大学,2007年,第63-64页。
    726投标地租是指投标人愿意为不同位置的土地支付的最大费用。
    727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5月8日。
    728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5月8日。
    729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6;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10-5-60(c);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39(4);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26(11);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贝。
    730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5月8日。
    731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12(1).
    732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14(1).
    733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6;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 10-5-6O(c);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39(4);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26(11)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页。
    734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5;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9(4).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6(11).
    735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26(11);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9(4).
    736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5.
    737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9.
    738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6(11).
    739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6(11).
    740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5;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26(5);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9(2).
    741如果征收申请人进入和占有通知所确定的或补偿款已经提存给法院的部分土地的,征收申请人应当被推定为在该天已经进入和占有了整个土地。
    742土地裁判所作出评估的时间是其作出裁决之前听证的最后一天,或者在没有举行口头听证的情形下,是其作出裁决之前制作书面裁决的最后一天。
    743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5A.该条规定是2004年颁布的《规划和强制购买法》第103条第2款新增加的。
    744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10-5-60(b).
    745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 (modified in 2002),S.25(3).
    746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5(2).
    747《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71条。
    748【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74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页。
    750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采用的时间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75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26(4).
    752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37(4).
    733 Lucas J. Asper, The Fair Market Value Method of Property Valuation in Eminent Domain:"Just Compensation" or Just Barely Compensation? 58 South Carolina Law Review 489 (Spring 2007).
    734 Michigan,Senate Joint Resolution E, Approved by voters on November 7,2006.
    755 Indiana,House Bill 1010,Signed into law on March 24,2006.
    756 Kansas,Senate Bill 323,Signed into law on May 18,2006.
    757 Connecticut.Senate Bill 167,Signed into law on June 25,2007.
    758 Rhode Island, S 2728 Substitute A, Signed into law July 2,2008.
    759 Missouri, House Bill 1944, Signed into law on July 13,2006.
    76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761从国外来看,一般征地成本占高速公路建设成本的30%-50%,我国上市的高速公路公司土地资产也占到总股本的30%左右,但我国征地补偿仅占高速公路建设成本的2%-5%,有的只占0.5%。参见黄贤金等编著:《土地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页。
    762包括无形的损失,例如,商业联系、顾客来源等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其他因素,都可以请求给予补偿。参见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8页。
    763搬迁费包括营业体在迁移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例如,运费、保险费,人员安置费、寻找店面费用和以后的像水电插头改装之类的适应费等,只要不属于营业损失范围,皆可包括。参见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764【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8-409页。
    765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7-509页。
    766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10页。
    76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页。
    768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2页;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2页。
    769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2页。
    770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4页。
    771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73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39.
    772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6(1).
    773下列人除外:拥有优先权者、质权者、抵押权者,及拥有与土地或物件相关的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人,包括对该土地或该物件,或与该土地或该物件有关的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拥有暂时登记上的权利或已登记的回购权的人,以及已登记的查封债权者或已登记的保全债权者。
    774《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82条。
    775《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83条。
    776《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86条。
    777《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84条。
    778《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85条。
    779《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70条。
    780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12-513页。
    78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5页。
    78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6页。
    783《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00条。
    784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10-5-70(a).
    785当征收申请人是伊利诺伊州时,不需要提交保证书。
    786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10-5-80.
    786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92页。
    788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1965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11(1).
    787该基础利率可以根据总理的命令随时进行调整。See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36(1).
    790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36(2).
    79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36(3).
    792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36(4).
    793【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6-567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172页;【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34-346页;【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1页。
    79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79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172页。
    796【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2-94页。
    797【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8页。
    798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78页;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9-101页。
    799段宏庆:《沈阳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财经》2004年第22期,第119页。
    800赵中鹏:《政府征地被指违法 150名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胜诉》,《北京晨报》2005年3月21日。
    801董昭武、弘毅:《河南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中国经营报》2009年7月1日。
    802段宏庆:《沈阳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财经》2004年第22期,第121页。
    803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23(1).
    804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23(2).
    805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23(3).
    806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19(9).
    80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0页。
    808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3-384页。
    809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S.23(1)(2).
    810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19(9).
    811王维洛:《德国、中国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赔偿之比较》,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7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81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0页。
    81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83-384页。
    814异议申诉是指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提出的复议请求,而审查请求是指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以外的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的复议请求。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68页。
    815《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29和130条。
    816【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817【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1页。
    818青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第17页。
    819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第82页。
    820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取消了行政复议的前置规定。该条规定的原文是:“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2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82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3-625页
    823《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32条第2款。
    824《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33条。
    825【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425页。 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征地补偿款纠纷上诉案》((2002)粤高法民—终字第6号),陈华杰主编:《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评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62-481页。
    831许东平:《揭阳市东山区东阳街道办事处山东围经济联合社与王泽明、揭阳市龙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地补偿纠纷案((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65号)的法官评析》,陈华杰主编:《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评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页。
    832彭仕泉:《岭澳村委诉龙岗国土分局、大鹏镇政府、核电集团征地补偿纠纷案((2001)粤高法民初字第10号)的法官评析》,陈华杰主编:《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评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58页。
    833湖北高院课题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若干问题思考》,http://wkjd.gdcc.edu.cn/ViewInfo.asp?id=3558,2010年11月10日访问。
    834袁裕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征地补偿协议”属于受案范围》,http://yuanyulai.fyfz.cn/blog/yuanyulai/index.aspx?blogid=388951,2010年3月3日访问。
    838被征收人接受了征收要约中提出的数额的,不影响被征收人要求代表国家征收土地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部长增加补偿数额。
    839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31(1).
    840《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第133条第2、3款。
    84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出版社1988年版,第390页。
    842英国与加拿大联邦、加拿大新布伦斯威克省和美国德克萨斯州的规定有所不同,英国不仅规定征收申请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约,而且允许被征收人向征收申请人提出补偿要约。因此,英国不仅从裁决机关裁决的补偿数额与征收申请人在要约中提出的补偿数额之间的关系来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者,而且从裁决机关裁决的补偿数额与被征收人在要约中提出的补偿数额之间的关系来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者。该规定是:“当被征收人已经向征收申请人送达了一份关于补偿数额的书面的无附加条件的要约,表示愿意接受该数额作为补偿,后来,土地裁判所裁决的补偿数额等于或超过该要约提出的数额的,土地裁判所应当命令征收申请人承担自己的办理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被征收人在提出了要约之后的办理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除非土地裁判所认为这样做不正确。”See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4(3).
    843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S.39(2).
    844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S.52(1).
    845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S.4(1).
    846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21.047(a).
    847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21.047(b).
    848李森:《中国基层财政困境问题研究:症结与出路》,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42-243页。
    849樊纲:《论改革过程》,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850赵燕菁(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局长):《再为土地财政说几句话——与马光远博士商榷》,《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2月10日;刘宏长(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为“土地财政”正名》,《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48期;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土地财政是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吗——土地财政的新变局》,《人民论坛》2010年17期,第40-41页。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版。
    9.张光博主编:《简明法学大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0.王家福主编:《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11.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
    14.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
    15.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0.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21.杨松龄:《实用土地法精义》,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
    22.陈铭福:《土地法导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
    23.鹿心社主编:《研究征地问题探索改革之路》(一),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年版。
    24.陈华杰主编:《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评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5.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
    26.曲福田:《土地行政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7.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
    28.黄贤金等编著:《土地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9.张汝立:《农转工:失地农民的劳动与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0.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1.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3.程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4.陈新明:《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5.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编辑:《联邦德国的宪法和行政法》,中国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36.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7.潘灯,单艳芳译:《西班牙宪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0.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3.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4.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5.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6.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7.叶必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8.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9.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0.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51.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2.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53.陈焱光:《公民权利救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54.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5.许正中、张更华:《降低和优化政府成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
    56.李波主编:《2006中国地方财政发展研究报告:房地产税与地方财政建设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57.李森:《中国基层财政困境问题研究:症结与出路》,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58.孙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年—9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9.宋新中主编:《当代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60.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61.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1949—2009)》,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62.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3.晋夫:《文革前十年的中国》,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
    64.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6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6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67.《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
    68.《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
    69.《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70.《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73.《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7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8.《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古罗马]尤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12.[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4.[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5.[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16.[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7.[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18.[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9.[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0.[美]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7.[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8.[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2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0.[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31.[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2.[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3.[澳大利亚]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4.[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5.[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6.[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37.[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38.[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39.[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0.[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4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2.[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44.[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
    1.徐杰:《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刘剑文、杨君佐:《关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3.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4.徐晓松:《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5.陈泉生:《我国土地征用刍议》,《中国房地产》1994年第8期。
    6.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法学家》2000年第6期。
    7.许明月、曹涌涛、吴茂见:《从征收权的理论边界看我国农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学术论坛》2008年第3期。
    8.邹爱华、符启林:《论土地征收的性质》,《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
    9.郑振源:《征地制度需要改革》,《中国土地》2000年第10期。
    10.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11.费安玲:《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12.莫于川:《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3.张千帆:《“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保障》,《法学》2007年第1期。
    14.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15.邓锋等:《“修宪”后新的“土地征用”范畴初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年第4期。
    16.李长健、蒋思媛、陈志科:《土地征用制度问题探析》,《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7.李长健、陈志科、王君健:《简析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征地制度中的几点安排》,《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8.苗连营:《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用征收制度的构建》,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刘伯恩、李晓洲:《对建立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思考》,《国土资源》2005年第2期。
    20.郭步尧:《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1.陈应珍:《试论土地征收的理念重构与制度完善》,《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
    22.李蕊:《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
    23.陈少琼:《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24.黄志华:《土地“征收”“征用”范围之我见》,《浙江国土资源》2006年第7期。
    25.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法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26.杨进、张迎春:《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1期。
    27.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现代法学》2008年第6 期。
    28.陶信平李江鸿:《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谈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构想》,《国土资源情报》2006年第2期。
    29.赵云海:《关于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理论探索》2005年第2期。
    30.董彪、景朝阳:《土地征用: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年第11期。
    31.黄东东:《土地征用公益目的性理解》,《中国土地》2003年第1期。
    32.陈泉生:《论土地征用之补偿》,《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33.薛刚凌、王霁霞:《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34.王兴运:《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35.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36.钟水映等:《土地征收补偿“双轨制”理论的缺陷与实践困境》,《国土资源》2007年第5期。
    37.柳志伟:《农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图书馆,湖南大学,2007年。
    38.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中国土地》2006年第4期。
    39.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40.冯英:《论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利配置与利益保护》,《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41.王红霞:《关于征地过程中农民知情权制度完善》,《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42.郭洁:《土地征用若干民事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2期。
    43.邹爱华:《<物权法>财产征收条款评析》,《湖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4.赵理尘、姜杰:《国外城市土地利用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45.张迎新、王正立:《国外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方式》,《国土资源情报》2003年第9期。
    46.王维洛:《德国、中国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赔偿之比较》,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7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47.胡锦光:《论宪法救济原则》,《法学杂志》2004年第9期。
    48.胡锦光:《论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9.祁建平:《论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50.王峰峰:《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法学》2006年第2期。
    51.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52.莫爱新:《论民事救济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53.青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
    54.应松年、王静:《我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55.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56.李晓艳:《司法审查介入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思考》,《国土资源》2005年1期。
    57.施正文:《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探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58.郭维真、刘剑文:《论房产保有之税制改革——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视角》,《税务研究》2010年第8期。
    59.施正文:《<物权法>实施与开征物业税》,《税务研究》2008年第9期。
    60.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61.王利明、常鹏翱:《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法学》2008年第12期。
    62.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63.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
    64.申建林:《论马克思对自然权利理论的质疑和超越》,《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2期。
    65.黄颂:《自然法观念考》,博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图书馆,天津师范大学,2001年。
    66.周子亚、蒋恩慈:《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贡献——为纪念格劳秀斯诞生四百周年而作》,《法学》1983年第6期。
    67.陈绍军、施国庆:《中国非自愿移民的贫困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68.杨涛:《中国水库移民反贫困的思考》,《前沿》2005年第8期。
    69.施国庆、郑瑞强、张根林:《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探讨》,《水利规划与设计》2009年第1期。
    70.冯一凡:《疯狂追逐土地出让金是极不正常的一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委员会前副主任王大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0年第Z1期。
    71.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体制的创新》,《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94期。
    72.刘奇:《土地流转:热现象中的冷思考》,《中国发展观察》2009年第5期。
    73.叶檀:《高房价背后有谁的利益》,《同舟共进》2010年第3期。
    74.邓聿文:《高房价的政治经济学》,《同舟共进》2010年第6期。
    75.董云虎:《论权力概念》,《人权》2006年第2期。
    76.马郑刚:《严防权力资本化》,《中国监察》2005年第11期。
    77.赵家宝:《我国转轨期政治结构中的权力资本化路径》,《学术探索》2005年第5期。
    78.杨永华:《政府成本的上升趋势、原因和对策分析》,《改革》2004年第2期。
    79.竹立家:《政府管理改革的几个切入点》,《学习时报》2006年第3期。
    80.樊纲:《论改革过程》,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81.封志明:《中国未来人口发展的粮食安全与耕地保障》,《人口研究》2007年第2期。
    82.温铁军、朱守银:《土地资本的增殖收益及其分配—县以下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中国土地》1996年第4期。
    83.温铁军、朱守银:《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土地“农转非”》,《管理世界》1996年第5期。
    84.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2004年第1期。
    85.王丽:《印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证分析》,《南亚研究季刊》2009年第3期。
    86.常玉苗等:《我国政府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问题的探讨》,《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8期。
    87.茹英杰:《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土地所有权市场构建的探讨》,《中国土地科学》1994年第2期。
    88.黄贤金:《略论我国土地所有权市场》,《农业经济问题》1994年第11期。
    89.张丽雅、李世平:《土地所有权市场的经济行为与效率分析》,《农村经济》2007年第2期。
    90.杨帆:《中国渐进改革的基本矛盾》,《开放导报》1998年第9期。
    91.张卓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政府改革是关键》,《财经界》2006年第10期。
    92.路戎:《对财政困难的症结及其改善对策的探讨》,《财经问题研究》1984年第4期。
    93.项中新:《1991年的中国财政——困难与希望并存》,《财经问题研究》1991年 第5期。
    94.高化民:《我国高级社与苏联集体农庄比较之研究》,《中共党史研究》1994年第5期。
    95.牛田盛:《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与毛泽东的“本土发展模式’”》,《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96.齐卫平、王军:《关于毛泽东“超英赶美”思想演变阶段的历史考察》,《史学月刊》2002年第2期。
    97.杜本礼:《刘少奇对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反思》,《党史文苑》(学术版)2007年第10期。
    98.杨明华:《我国体育商业化略论》,《体育科学》1990年第2期。
    99.吴易雄:《转基因动物商业化的伦理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00.祝建军:《美国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中华商标》2008年第12期。
    101.刘晓丹:《美术批评是否可以商业化?》,《艺术市场》2006年第12期。
    102.周健、江寄鸥:《略论道路冠名商业化中的法律问题》,《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103.陈东林:《学术问题商业化的特征及其危害性——兼批“李白是唐朝第一古惑仔”的奇谈怪论》,《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104.佚名:《基尼系数的含义是什么》,《北京统计》2003年第12期。
    105.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中等收入国家易陷发展困境专家谈中国破解方法》,《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106.迟福林:《城乡发展失衡的主要症结所在》,《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107.陆大道:《还没摆脱城市化冒进误区》,《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108.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土地财政是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吗——土地财政的新变局》,《人民论坛》2010年17期。
    109.王占阳:《“国富民穷”的局面怎么打破》,《人民论坛》2010第17期。
    110.《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土地增值税为何征收不力?》,《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34期。
    111.王红茹:《收入分配改革再起步》,《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41期。
    112.谈佳隆:《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报告称:中国经济面临“次萧条”之忧》,《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30期。
    113.刘宏长(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为“土地财政”正名》,《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48期。
    114.任波:《“新圈地运动”末路》,《财经》2003年第16期。
    115.段宏庆:《沈阳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财经》2004年第22期。
    116.兰方:《京沪高铁廊坊段发生暴力冲突》,《财经》2008年第23期。
    117.李华芳:《谨防城市化“造贫”》,《财经》2010年第11期。
    118.任喆、王锡松、吴颖慧:《黑龙江一开发区违规圈地3500亩 村民上访被打死》,《中国民营经济周刊》2007年5月17日。
    119.张非非、范春生:《抚顺土地腐败案:官员卖地得钱后是交是贪凭心情》,《半月谈》2010年第9期。
    120.谭剑、苏晓洲:《公务员退出机制缺位导致地方政府人员超编》,《半月谈》2009年9月24日。
    121.杨江:《被拆迁,老信访办主任变上访户》,《新民周刊》2010年第1期。
    122.王仁贵:《急催“有形之手”归位》,《瞭望》2010年9期。
    123.[苏]阿·阿列克谢夫、布·布罗多维奇:《两种制度竞赛的结果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世界知识》1957年第21期。
    1.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
    2.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2004年3月9日。
    3.王雪梅、蒋敏:《土地征用补偿案件应当政府裁决前置——乐山中院裁定徐加林等879人诉乐山市沙湾区政府土地征用行政补偿案》,《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0日。
    4.周诚:《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5日。
    5.周诚:《简论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1月3日。
    6.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5月8日。
    7.张晓松:《国土资源部:提高建设用地审批“门槛”》,《中国建设报》2006年10月18日。
    8.赵中鹏:《政府征地被指违法150名农民告国土资源部胜诉》,《北京晨报》2005年3月21日。
    9.张可佳:《我国大型水电工程1600万移民中1千万人身陷贫困》,《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29日。
    10.郭晋晖:《城乡差距破万元中央将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环球时报》2009年1月16日。
    11.谢登科:《全国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47亿余元》,《国际金融报》2004年8月25日。
    12.衣鹏:《因地之名:宁海361名村民状告浙江省政府事件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5月22日。
    13.张千帆:《“公共利益”并不要求征地》,《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2月28日。
    14.笑蜀:《该给过度逐利的政府套上笼头了》,《南方周末》2010年7月29日。
    15.任仲平:《决定现代化命运的重大抉择——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人民日报》2010年3月1日。
    16.孙立忠:《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搭界》,《中国青年报》2007年6月12日。
    17.胡雅君:《王小鲁:5.4万亿灰色收入没纳入“统计”》,《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7月29日。
    18.李金华:《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经济日报》2006年6月29日。
    19.陈芳、张洪河:《土地出让金流失黑洞有多大?》,《人民日报》2004年8月11日。
    20.范利祥:《国土部调研征地改革:农民能否参与增值收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3日。
    21.朱薇等:《开发商赚了个盆满钵满》,《今晚报》2010年3月4日。
    22.肖宾:《房地产行业利润率揭秘》,《京华时报》2006年4月14日。
    23.孟坚:《房地产暴利下的税收黑洞》,《人民日报》2005年9月19日。
    24.罗莎琳:《今年利润或降三成》,《信息时报》2010月3月5日。
    25.张敏:《民企曝建保障房潜规则不为赚钱只为“公关”》,《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8月11日。
    26.张茉楠:《高房价加速财富两极分化》,《中国证券报》2010年12月15日。
    27.方辉:《中国策2010之贫富差距:分配差距已达高度不平等》,《国际先驱导报》2009年12月28日。
    28.张晓晖:《地方政府土地违法亵渎法律征地政策忽悠了谁》,《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9月18日。
    29.丁先明:《贵州岑巩县国土局违法征地千余亩大量农民失地》,《中国青年报》2010年5月16日。
    30.李钧德:《河南登封市政府用欺骗手段截留近千万征地补偿费》,《河南工人日报》2003年7月13日。
    31.冉金:《圈地无妨,捡球有罪?——失地农民和高尔夫球场之争》,《南方周末》2010年6月18日。
    32.孔璞:《峨眉山四村民因征地自焚》,《新京报》2010年4月24日。
    33.吴边:《农民自制土炮轰退百人强拆队》,《长江商报》2010年6月7日。
    34.金赢:《香港模式渐成楼市窄门代开发模式遏制高房价》,《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12日。
    35.王健林:《解决高房价问题要靠制度改革》,《华夏时报》2010年8月10日。
    36.董茜:《黄奇帆:地价推高房价高价房要狠狠收房产税》,《重庆时报》2010年7月28日。
    37.金岩石:《楼市调控目标的正版和“山寨版”》,《华夏时报》2010年8月6日。
    38.何丰伦:《各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不能消极应付》,《经济参考报》2010年1月15日。
    39.邓卫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再“慢吞吞”》,《深圳商报》2009年12月4日。
    40.陈小瑛:《保障房难题深圳个案:各区踢皮球抱怨不断》,《华夏时报》2010年12月3日。
    41.何丰伦、戴劲松:《卖地财政不变,肯定还会缩水、打折》,《经济参考报》2010年1月15日。
    42.邓卫华、任会斌:《高房价对“夹心层”城镇化主力军的挤压效应》,《经济参考报》2009年11月27日。
    43.吴敬琏:《经济转型的四个体制障碍》,《经济参考报》2010年7月16日。
    44.邓华宁:《南京:农民宅基地确权“破冰”》,《经济参考报》2008年7月31日。
    45.柏晶伟:《不良体制导致腐败孳生 政府改革要革自己的命》,《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3月7日。
    46.冯武勇:《怎么看“第二经济大国”席位互换?》,《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2月15日。
    47.胡红伟:《财政收入首超8万亿税收占88%》,《新京报》2011年1月21日。
    48.郭丽琴:《去年财政收入或破8万亿或结构性减税》,《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月4日。
    49.田丽:《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超2.8万亿美元》,《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1月12日。
    50.陈筱红:《去年国企净利润创历史新高》,《北京青年报》2011年1月9日。
    51.曲哲涵:《2010年国企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上缴红利440亿》,《人民日报》2011年2月21日。
    52.陈志武:《政府规模有多大?》,《经济观察报》2008年2月25日。
    53.荆宝洁:《土地增值税流失万亿?专家建议全面清算》,《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4月15日。
    54.韦霍格:《社保费或改社保税官方称在研究》,《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8月25日。
    55.席斯:《资源税改革西部明年实施仍有部分从量计征》,《经济观察报》2010年7月12日。
    56.滕瑾:《澳大利亚新资源税众口难调》,《中华工商时报》2010年7月8日。
    57.张明:《“黑名单”难改“囤地盈利”》,《中国经营报》2010年8月7日。
    58.郭煦等:《泛海建设被指“囤地”赚取暴利》,《经济参考报》2010年8月16日。
    59.李颖:《空置房真相迷雾重重》,《广州日报》2010年8月4日。
    60.李颖、麦嘉曦:《九成网友认为住房空置率高地产商装灯应对》,《广州日报》2010年8月9日。
    61.水皮:《空置率既是结果又是原因——四谈立法禁止炒房》,《华夏时报》2010年8月6日。
    62.张庭宾:《物业税在中国为什么行不通?》,《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8月9日。
    63.匡贤明:《商品房空置是个伪命题》,《新京报》2010年7月25日。
    64.周俊生:《征收空置费将使政府陷入诚信危机》,《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11日。
    65.冯海宁:《空置率统计之难,在决心不在技术》,《羊城晚报》2010年8月13日。
    66.邢飞:《五大民间土法统计住房空置率专家称可查物业》,《北京晨报》2010年8月16日。
    67.陶涛、曹彦雁:《民调显示:48.46%被访者不赞同开征富人遗产税》,《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23日。
    68.郭松:《从美国富豪“考虑自杀”谈起》,《羊城晚报》2010年8月4日。
    69.胡雅君、马晖:《全国人大建议“十二五”增设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税种》,《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24日。
    70.朱周良:《我国将研究开征环境税》,《上海证券报》2008年10月27日。
    71.韦霍格:《社保费或改社保税官方称在研究》,《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8月25日。
    72.马光远:《为八万亿财政收入注入更多公平正义》,《东方早报》2010年6月28日。
    73.周凯:《67%的公众认为公务员多了》,《中国青年报》2006年3月6日。
    74.周天勇:《政府收支预算应成为“两会”中心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2月22日。
    75.孙明军、田海宽:《廊坊开通公务巴士》,《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9日。
    76.佚名:《官员不妨都来坐“公务巴士”》,《潇湘晨报》2005年2月28日。
    77.社论:《权力机构要管好“钱袋子”》,《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3月11日。
    78.佚名:《财政部:创造条件公开行政经费预算》,《新京报》2010年8月27日。
    79.周华平:《去年政府采购节约14.8亿元》,《潇湘晨报》2009年1月15日。
    80.杨洋:《政府采购节约1.8亿》,《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4日。
    81.倪晓颖:《去年青海省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上亿元节资率达11%》,《西部都市报》2010年3月18日。
    82.周立权等:《“阳光采购”变成“高价采购”》,《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11日。
    83.佚名:《建设部严查形象工程半年撤三千多开发区》,《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5月31日。
    84.杨仕省:《<政府投资条例>拟出台发改委收缩市县审批权》,《华夏时报》2010年8月27日。
    85.董昭武、弘毅:《河南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中国经营报》2009年7月1日。
    86.秋风:《“中国式城市化”的破坏性效应》,《中国经营报》2010年7月23日。
    87.钟欣:《城乡分割及户口制度导致“伪城镇化”》,《新快报》2010年10月5日。
    88.赵燕菁(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局长):《再为土地财政说几句话——与马光远博士商榷》,《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2月10日。
    1.郑州大学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2.zzu.edu.cn/cllrc/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71016857681.doc。
    2.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稿》,http://wenku.baidu.com/view/ab7355d9ad51 f01dc281f113.html。
    3.赵颖锋:《浅析土地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http://www.661aw.cnchannellawarticle2007-05-102304.asp同。
    4.万天飞:《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10478.html。
    5.中经分析小组:《先给4000万失地农民以“社保”》,http://www.cei.gov.cn/dailyvie/doc/FXZBB/200511210096.htm。
    6.谷勇:《广东省阳江市:400亩农田被征用农民维权5年无果》, http://zb.cenn. cn/info/shownews. asp?newsid=33339。
    7.佚名:《关于对<托口库区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协议书>的意见》,http://bbs.rednet.cn/MINI/Default.asp?78-15717665-0-0-0-0-0-a-.htm。
    8.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秦福臣、周淑琴、秦华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8)昌民初字第9317号),
    9.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1319986。
    10.佚名:《镇政府伪造三份征地协议违法征地》,http://news.sina.com.cn/s/2009-12-05/015419193260.shtml。
    1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农业合作社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案行政判决书》((2008)碚法行初字第54号),http://www.cqyzfy.gov.cn/view.php?id=102925052010402505201043250 52010522505201059250520。
    12.刘尚希:《发展方式是导致国民经济慢性病的根源》,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80720/11335111321.shtml。
    13.冯会玲:《江西樟树强行征地300村民持木棍聚集镇政府》,http://news.qq.com/a/20081216/001450.htm.
    14.明慧、汪贵、李瑞先:《河北承德大规模拆迁结束外八庙周围将恢复原貌》,http://www.cnr.cn/china/news/201006/t20100629_506651017.html。
    15.宋振远等:《房价成本揭秘:是谁扭曲了房地产的“定价机制”》,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8/25/content_3403026.htm。
    16.王存福:《部分小区空置率高达90%海南商品房高空置率敲响房地产业结构调整警钟》,
    17.http://news.xinhuanet.com/2010-08/09/c_12424368.htm。
    18.孟娜:《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明年起实行国债余额管理》,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0/3953231.html。
    19.熊润频、周相吉:《安徽一县级市一年“吃空饷”400多万——来自安徽省天长市的调查报告》,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9-06/484776.html。
    20.佚名:《安徽砀山成立“空饷办”清理吃空饷者》,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8-11/279791.html。
    21.王贵山、潘晴霞:《贵州一贫困县263名干部吃空饷 一年耗费4百万》,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9-12/661466.html。
    22.佚名:《公务用车每年消费支出超2000亿元合理吗?》,http://debate.people.com.cn/debateDetail.do?id=4855。
    23.李云飞:《比公款吃喝3700亿元更可怕的事》,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1/02/content_5276720.htm。
    24.梅广:《3700亿公款吃喝与1元救灾款》,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1/01/content_5277377.htm。
    25.席斯:《关于中国和美国的“公车私用”》,http://www.eeo.com.cn/observer/shelun/2010/07/30/176896.shtml。
    26.一财网综合:《北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将公示》,http://www.yicai.com/news/2010/07/378724.html。
    27.湖北高院课题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若干问题思考》http://wkjd.gdcc.edu.cn/ViewInfo.asp?id=3558。
    28.袁裕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征地补偿协议”属于受案范围》,http://yuanyulai.fyfz.cn/blog/yuanyulai/index.aspx?blogid=3889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农用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 1006-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508—2001。
    1.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Francis W. Kelsey(trans.),The Bobbs-Merrill Company,1925.
    2. William Archibald Dunning,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 from Rousseau to Spencer, the Macmillan Company,1933.
    3. Richard A.Epstein, Takings: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
    4. William A. Fischel, Regulatory Takings:Law, Economics, and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
    5. Elizabeth A. Martin, A Dictionary of Law(Fif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6. Amy E. Kellogg, 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The Continued Validity of the Public Use Doctrine,47 Ohio State Law Journal 521 (Spring,1986)
    7. David B. Fawcett Ⅲ, Eminent Domain, the Police Power, and the Fifth Amendment: Defining the Domain of the Takings Analysis,47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491 (Winter,1986)
    8. Todd A. Rogers, A Dubious Development:Tax Increment Financing and Economically Motivated Condemnation,17 The Review of Litigation 145 (Winter, 1998)
    9. Hudson Hayes Luce, The Meaning of Blight:A Survey of Statutory and Case Law, 35 REAL PROP. PROB.& TR. J.389,394-404(2000).
    10. William A.Fischel,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ublic Use in Poletown:How Federal Grants Encourage Excessive Use of Eminent Domain,2004 Michigan State Law Review 929 (Winter,2004)
    11. Julia D. Mahoney, Kelo's Legacy:Eminent Domain and the Future of Property Rights, Supreme Court Review 103 (2005)
    12. Sonya D. Jones:That Land Is Your Land, This Land Is My Land...Until the Local Government Can Turn It for a Profit:A Critical Analysis of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20 BYU J. Pub. L.139(2005).
    13. Timothy Sandefur,The "Backlash" So Far:Will Americans Get Meaningful Eminent Domain Reform? 2006 MICH. ST. L. REV.709,725.
    14. Lucas J. Asper, The Fair Market Value Method of Property Valuation in Eminent Domain:"Just Compensation" or Just Barely Compensation? 58 South Carolina Law Review 489 (Spring 2007)
    15. Jonathan Michels,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is the Response to Curb the Effect of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Going Too Far? 37 Seton Hall Law Review 527 (2007)
    16. Gregory S.Knapp, Maintaining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Calls for a "Public Use" Beyond Eminent Domain,83 Indiana Law Journal 1097 (2008)
    17. Jedediah B. Forkner, Is the Illinois Equity in Eminent Domain Act Truly Equitable? 83 Chicago-Kent Law Review 995,1021 (2008)
    18. Scott J. Kennelly, Florida's Eminent Domain Overhaul:Creating More Problems than it Solved,60 Florida Law Review 471 (2008)
    19. Alberto B. Lopez, Revisiting Kelo and Eminent Domain's "Summer of Scrutiny", 59 Alabama Law Review 561 (2008)
    1.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2.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1965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3.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73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4. Compulsory Purchase(Vesting Declarations)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1993).
    5.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
    6.、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7.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8.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foundland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4).
    9. Expropriation Act of Quebec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
    10. Expropriation Act of British Columbi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4).
    11. Expropriation Act of Manitob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0).
    12. Expropriation Act of Albert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
    13. Expropriation Act of Nova Scotia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6).
    14. New York Eminent Domain Procedure Law(modified in 2006).
    15.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16. 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17. West Virginia,House Bill 4048,Signed into law on April 5,2006.
    18. Minnesota, Senate File 2750,Signed into law on May 19,2006.
    19. Wyoming,House Bill 124,Signed into law on February 28,2007.
    20. Michigan,Senate Joint Resolution E, Approved by voters on November 7,2006.
    21. Indiana,House Bill 1010,Signed into law on March 24,2006.
    22. Kansas,Senate Bill 323,Signed into law on May 18,2006.
    23. Connecticut,Senate Bill 167,Signed into law on June 25,2007.
    24. Rhode Island, S 2728 Substitute A, Signed into law July 2,2008.
    25. Missouri, House Bill 1944, Signed into law on July 13,2006.
    26. Haw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467 U.S.229(1984).
    27. Kelo V. New London,545 U.S.469 (2005).
    28. Webb v. Minster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1965.
    29.《日本土地收用法》(改正平成18·6·7·法律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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