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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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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住房保障内含诸多制度,仅凭一篇文章难以尽述,并且许多制度已经超出了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本文截取了公共住房保障过程中,与传统行政法学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的重要片段——准入和退出进行研究。而现实中,由于准入与退出制度不健全,使得一些应保者未获保障,而一些不应保者却挤占了有限的保障资源,并且有进无退,这就严重影响了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实施以及该制度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故本文主要围绕公共住房保障准入、退出制度而展开,并附带论述与此相关之必要内容,以期明晰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完善准入与退出制度,确保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公平实施并使其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第一章为公共住房保障概述。本章的主要任务是界定本文的基本概念和在理论上证立公共住房保障。第一节对本文的四个基本概念——公共住房、公共住房保障、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和公共住房保障退出进行解析。其中,最基础和最难界定的概念是公共住房。公共住房究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公共住房这一物质载体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权益予以保障,其本质特征在于公共性。公共住房保障属于行政法学中行政给付的范畴,其行为性质按其实施过程可以划分为审批住房保障资格的行政决定和公共住房租售合同两个阶段。其中,住房保障部门所做的准入与退出决定即为其对申请人或受益人的住房保障资格所做的行政决定。第二节论证公共住房保障的正当性。本文认为,首先,形式正义无法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在社会正义观下,人们之间存在社会连带关系,这就要求国家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对弱势群体实行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以实现实质正义。其次,虽然通说认为生存照顾理念是包括公共住房保障在内的给付行政的理论基础,但从生存照顾的本来含义看,它具有浓厚的政府恩赐意味,以及容易剥夺公民自由与权利而演化为极权国家的危险,因此,不宜将其作为公共住房保障的理论基础。再次,人性尊严构成住房保障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它不但要求保障最低住房需要,从而为自由创造必要条件,而且要求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福祉最大化,使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最后,住房权是一项积极人权,虽然整体而言,它目前尚属于纲领性规定,但这并不排除最低限度住房权应当属于具体性权利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其权利性质的认识也相应地从生存权向受益权转变。
     第二章分析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保障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是福利外溢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目前,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发展整体滞后。首先,保障范围狭小,没有把房价畸高纳入考量设定保障范围的因素,没有通过房价收入比在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制度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关联。其次,保障范围界定模糊,层次不清,这容易造成不同住房保障形式保障对象范围的含混,从而影响各种保障形式功能的发挥。最后,一些准入条件设定得不合理、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会把应该纳入公共住房保障的人排斥于外。在实践层面,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健全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或者缺乏充足的房源,以致真正能纳入保障范围的受益群体数量有限。对政府而言,公共住房保障不单是能力问题,更是个意愿问题。在政府的意识中,GDP增长优先于住房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从而对公共住房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此外,政府之所以对公共住房保障的对象范围界定不清,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保障范围的界限以及保障范围的内在层次结构缺乏深入认识。就公共住房保障中的福利外溢而言,大量高收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住房保障资源,并通过出租转售公共住房而从中营利,这就挤占了真正具有准入资格的群体的公共资源。福利外溢主要是由于准入退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准入制度的缺陷造成福利初次外溢,退出制度的缺陷造成福利二次外溢。
     第三章主要研究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公共住房保障范围是研究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前提与基础,而准入与退出制度的重要内容,即准入与退出条件则是保障范围的具体化实施。本文认为,保障范围是一个具有复合结构的概念,它包括保障的需要范围、权利范围、对象范围和责任范围。保障范围首先意味着保障对象的范围,即哪些人应当纳入住房保障,其次,与保障对象范围相对应的是国家公共住房保障的责任范围。这二者其实只是表象,它们可以归结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国家应当对人的哪些住房需要和住房权承担保障责任。公共住房保障是有限度的。公共住房保障的资源限制性和住房权的附条件性决定了住房保障范围是有限的。辅助性原则要求国家只承担次位责任,只有在个人无力自立自足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住房保障范围涉及住房权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对其中的基本、重要事项做出规定。作为具有宪法位阶的比例原则在公共住房保障领域同样适用,它要求政府在划定保障范围时,要平衡经济发展和住房保障、居民住房需要与资源限制之间的关系,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者不保,禁止过度给付,也禁止给付不足。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内部的四个层面也是具有分层结构的。住房需要分为最低住房需要和非最低住房需要,前者是保障性的住房需要,后者是改善性的住房需要。住房权依其权利内容分为住房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依其实现程度分为住房保障权和住房改善权。保障对象依其需要保障的程度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偏低收入家庭。上述三个层面决定了国家公共住房保障责任范围的分层化。
     第四章研究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是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首先,重点研究准入的条件,对现实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准入条件一般有四个方面:家庭收入、资产、人均居住面积和户籍。其中,最主要的、现实中存在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是收入线的划定和户籍限制的合理性问题。本文主张以要素统计法划定收入线的底线,以房价收入比的一定比例划定收入线的中线,然后在底线与中线之间,合理划定住房保障的范围与层次。现代住房保障建立在尊重人性尊严的基础上,每个人的人格都要受到平等对待。户籍是一种不合理的分类标准,应予以摒弃。其次,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开、轮候等程序环节。虽然目前各种审查体制均存在一些弊端,但整体而言,经办机构体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要对其进行适当改善。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应当合法、合理审查,禁止不当联结,禁止恣意。在进行入户调查时,要依据比例原则,严格遵循入户调查的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同时,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共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以有效核查申请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最后,目前被普遍采用的综合评分轮候制,综合权衡了影响申请人准入的各项因素,对不同申请人做出个性化处理,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仍然存在指标体系复杂、繁琐,各项指标权重分配不合理等弊端,应当予以适当改良。应当把与住房保障目的实质相关的因素纳入,把实质不相关的因素剔除。应当以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资产为主要评分标准,以家庭住房特别困难、紧迫以及具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成员为优先分配情形。充分估量各标准对实现公共住房保障实质目的的影响,科学设定各项标准的分值,以及各标准内部不同层次情形的分值比重。
     第五章研究公共住房保障退出制度。退出制度不健全是造成福利固化和福利外溢的重要原因。首先,退出分为常态退出和非常态退出。常态退出的条件主要是受益人自身状况的自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非常态退出条件主要是受益人以违背公共住房保障的目的使用公共住房,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却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其次,要具体细化退出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审查受益人申报的信息或抽查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告知受益人,听取其申辩意见。在对受益人做出退出决定时,应当预留过渡期,以让受益人有适当的寻找房源的缓冲期限。如果期限届至,受益人仍不退出,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先采取间接强制措施,再实行直接强制。最后,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受益人主动退出,并加大对受益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要建立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监管机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使其不敢弄虚造假,并及时有效地核实虚假信息。此外,要建立相应的营利限制机制,将受益人的套利空间限缩,杜绝其投资预期,并通过内循环机制,确保公共住房在住房保障系统内流转,盘活现有公共住房存量,防止福利固化。
     第六章研究公共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监督制度。由于公共住房保障运作周期长,程序环节多,仅靠事后监督,难以奏效。为突出事中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本章没有将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视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程序环节,而是将其作为重要的事中监督制度单独进行研究。首先,公示制度的社会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应当从内容到形式对公示制度予以完善。其次,在目前公共住房保障准入退出制度中,尚未真正引入听证制度。为了发挥听证制度事中的监督救济功能,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并构建符合公共住房保障实际情况的听证制度。最后,应当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的司法监督。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公众监督权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具体落实。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规章建构实施的,如果规章的某些内容存在问题,司法适用时又难以“参照”的,法院则应当具体落实《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有权主体予以审查。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consists of many systems, and this dissertation is primarily based on permission and withdrawal.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some basic concepts and theories about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here are four basic concepts in this dissertation: public housing,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permission and withdrawal. Among these concepts, it is more difficult to define public housing than the others. The true nature of public housing focuses on the housing right that government affords to the low- and-middle-income group through public housing. As one form of administrative supply, there are two stages in this process----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hat is used to examine the housing qualification and the lease contract of public housing. And the process of examining housing qualification consists of permission and withdrawal. The section 2 demonstrates the legitimacy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First, realizing substantive justic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in the process of solving the housing problem of low-and-middle-income groups. Second, the idea of survival caring is not reasonable in explaining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as it is apt to deprive citizen’s freedom and rights. Third, human dignity consists of the basic theory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Fin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culture, it is necessary to recognize the transition of the nature of housing right from subsistence right to benefit right.
     Chapter 2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here are two questions concerning permission and withdrawal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the first one is security scope, the other is welfare spillover. At present,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n our country is developing too slowly. There are three problem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First, the security scope is too narrow for the lack of reasonable connection between house market and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through housing price-income ratio. Second, the definition of security scope is vague, which result in the vagueness of different security subjects in different forms. Third, some conditions of permission are not reasonable, which will exclude some people who should be in the security scope. In practice, as the system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in some places, the number of people who can benefit from this system is very limited.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s more will than ability for th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has not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What is more, the vagueness of the scope of security subjects can be contributed to the lack of knowledge of the inner structure about security scope. In practice, a lot of high-salary people acquire the resources in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n which they can profit by virtue of renting and resale. Welfare spillover occurred when the system of permission and withdrawal is not sound, where the deficiencies of permission cause the initial spillover, and withdrawal cause the secondary spillover.
     The third chapter mainly studies the security scope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scope is a concept with complex structure, which includes need scope, right scope, subject scope and duty scope. Security scope first means that who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is system, then is the duty scope of the state.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s limited, which result from the limitedness of public housing resources and the conditions attached to the housing right.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requires the state to shoulder the secondary duty, when the individual is helpless. As security scope concerns housing right and public interest, it is necessary to state that only law can prescribe the basic and important matters.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can also be applied in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whic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housing security, between housing need and resources restriction. The four levels in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are different, the housing need can be classified as minimum need and non-minimum need, while the former guarantees the housing need, and the latter improves the housing need. Housing right can be classified as tenure and ownership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urposes, and be classified as security right and improving righ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vel of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he security subject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 minimum-income family, low-income family and middle-prone-to-low-income famil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need for security. The above three levels determine the levels of security duty of public housing in our country.
     The fourth chapter concerns the permission system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he major contents of the permission system are the conditions of permission and the procedure of permission. Firstl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ditions of permission, analyses rationally about the system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reality, and gives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conditions of permission consist of four aspects: the income of family, the property, the personal inhabitation area and the domiciliary register. The problem which is most important, frustrating and controversial among the four aspects is the fix of income level an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constraint of domiciliary register. This paper holds that to fix the bottom of income level with statistic method, to fix the middle income level according to the certain percentage of the ratio of the price of house and the income. The modern housing security builds on the respect of the human dignity. Everyone’s dignity should be treated equally. The domiciliary register which is an irrational sort must be cancel. Secondly, the procedure of permission includes the application, the examination, the publicity, the waiting and so on. Because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two levels examination, the three levels examination and the four levels examin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et an agency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ermission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nclusively and to improve the agency properly. When examining the application from applicant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he agency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should examine the truth, legality and associ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d the agency should exercise the power of examine lawful and rational, should not connect something irrational and not exercise the power of examine reckless. When the agency investigates into houses of the applicant, it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power, method, content and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strictly. Meanwhil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use of the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build the information system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n order to examine the truth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applicant effectively. Thirdly,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which is widely adopted, such as the index system is complex, and the distribution and the weight of different index are irrational and so on. However, generally speaking, the system of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weighs against different aspects which may influence the permission to applicants, and makes rational decision according to different applicants. So it is somewhat rational and advanced, but it should be properly improved according to its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factors which are essentially associated with the purpose of housing security into account, to cancel the factors which are not essentially associated with the purpose of housing security. To set the major standard of evaluation according to the personal inhabitation area and the income of family and the property, to set the conditions of family member who is eager for the house or need special care as the prior standard. To evaluate all standards’influence to the essential purpose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o set different kinds of marks rationally and set different weight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onditions.
     The fifth chapter focuses on the withdrawl system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withdrawl system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leads to the solidification of welfare and welfare spillover. Firstly, the withdrawl consists of the ordinary withdrawl and the extraordinary withdrawl. The conditions of the ordinary withdrawl are due to that the natural varia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conditions makes him not conform to the conditions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he conditions of the extraordinary withdrawl are due to that the beneficiary uses the public house in a way contradict to the purpose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or the beneficiary who doesn’t conform to the conditions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receives the qualification in a unlawful way, such as cheat or bribery and so on. Secondl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the procedure of the withdrawl concrete and well-operational. When the agency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finds out the problem in the process of examining the information applied by the beneficiary or examining electively, it must inform the beneficiary timely and hear from the beneficiary’s idea. When making the decision of withdrawl, it is necessary to reserve the interim for beneficiary in order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a proper interim to find another house. If the interim expires, but the beneficiary still doesn’t move to another place, the agency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should first adopt indirect constraint and then direct constraint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irdly, we should improve the system of withdrawl. It is necessary to encourage the beneficiary to withdrawl initially in the way of the stimulation mechanism and to reinforce the punishment to the beneficiary’s unlawful behaviors. We must build the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supervision to the applicant and the beneficiary and build the system of individual trust and the system of information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n order that the applicant and the beneficiary can’t cheat and the agency can examine the false information effectively. Furthermore,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corresponding mechanism of restraining profit; to make the beneficiary has no profit from public housing; to cancel the expectation of investment; to ensure the public houses rotate in the range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n the way of circle mechanism; to activate the present quantity of public house in order to avoid the solidification of welfare.
     The sixth chapter concerns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Because the operating period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s long and the procedure is complex, it is fruitful to rely on the later supervision. To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and effect of supervision in the process, this chapter doesn’t deem the system of publicity and the system of hearing as the procedural stage of the permission and the withdrawl, but as the important system of supervision in the process to study them alone. Firstly, the social supervision’s effect of the system of publicity is still not exerting well.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ublicity from the content to the form. Secondly, there isn’t formal system of hearing in the system of withdrawl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o exert the supervision and remedy’s function of the system of hearing, it is necessary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the application of hearing and build a hearing system which conforms to the reality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hirdly, we need to enhance the judicial review to the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To further enhance the function of social supervision,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the system of public interest lawsuit to realiz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ublic in the way of administrative suit. Our country’s system of public housing security is built by regulation. If there is something wrong with the content of regulation and the court is difficult to refer to the regulation, the court should apply the relative provisions of to plea authoritative subject to review the regulation.
引文
①[苏]维雪洛夫斯基、惠拉托夫:《住宅问题住宅事业》,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第23、12、3、1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0-550页。
    ③李斌:《分化的住房政策:一项对住房改革的评估性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0-550页。
    ①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模式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3页;贾康、刘军民:《中国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经济社会转轨中“居者有其屋”的求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②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模式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3页;陆介雄、宓明君、李天霞等著:《住房合作社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①何丹、刘雅玮:“城市公共住房研究进展与述评”,载《城市问题》2010年第7期,第76页。
    ②赵明、弗兰克·舍雷尔:“法国社会住房政策的演变及其启示”,载《国际城市规划》2008年第2期,第62-66页。
    ③我国公共住房保障政策曾一度定位失准,发生偏差。以经济适用房为例,经济适用房被定位为同时具有商
    ①吴立范、罗党论编著:《中国的住房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②也有学者指出,公共产品就是市场无法有效率地供给或市场根本就不能提供的产品。参见董保华等著:《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这两种观点,前者侧重产品在消费方面的公共性,后者强调产品在需求方面的公共性。
    ③胡钧、贾凯君:“马克思公共产品理论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比较研究”,载《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2期。
    ①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页。
    ①建设部课题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页。
    ②建设部课题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页。
    ③各地纷纷制定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建立公共租赁房制度。
    ④参见《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第1款,类似的界定还有《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
    ⑤焦育锋:“完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⑥《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等将限价房定性为保障性商品房或政策性住房。
    ①杨燕绥、阎中兴等著:《政府与社会保障——关于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思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2页。
    ①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页。
    ②转引自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0页。
    ②参见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56-57页。
    ①钟秉正:《社会法与基本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237-238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2页。
    ③[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0年版,第84页。
    ①[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杜1988年版,第101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杜1988年版,第179页。
    ⑥[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8页。
    ⑦[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①[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②[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04页。
    ③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257页。
    ④[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⑤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2页。
    ⑥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①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②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③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④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⑤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⑥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⑦转引自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240页。
    ①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88页。
    ②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6-27页。
    ③黄桂兴:“浅议行政法上的人性尊严理念”,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1页。
    ④[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①人性尊严衍生出自主的人格发展、安全、基础生存所需、平等和福祉最大化五项宪法基本价值目标。参见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3页。
    ②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5-36页。
    ③杨解君:“‘双服务’理念下现代行政之变革——服务行政的解读和提升”,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①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11页。
    ②张群、黄维:“对我国住房保障的人权思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第34页。
    ③蒋承菘、楚道文:“论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若干问题——基于《物权法》对住宅权利保障不足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第2页。
    ④杜芳:“论公民住房权的二重性”,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112-114页。
    ⑤“联合国《适足住房权》特别员报告”,转自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
    ①转自王蕾:“住房权实现中国家平等对待义务的客观性——兼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的合理性”,载《求是学刊》2010年第2期,第73页。
    ②[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③“联合国《适足住房权》特别员报告”,转自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76-277页。
    ④该条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⑤该条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①该条规定:“所有国民都具有享受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努力在所有生活层面提高和增进社会福祉、社会保障和公众卫生。”
    ②[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③夏正林:《社会权规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④柳砚涛、刘宏渭:“行政受益权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第34页。
    ⑤转引自肖顺武:“改革成果分享依据研究——社会受益权视角的解析”,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26-27页。
    ⑥孙琬钟、江必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6页。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289页。
    ①参见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36页。
    ②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80页。
    ③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01-302页。
    ④A.艾德、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世界性挑战》,载[挪]艾德等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⑤[日]桑原洋子:《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韩君玲、邹文星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页。
    ⑥胡敏洁:《福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54页。
    ⑦M.谢宁:“作为法律权利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载[挪]艾德等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⑧林晓轩:“法国住房权新法案力争‘人人有房住’”,载《经济参考报》2007年1月19日第3版。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从2012年1月1日起,“可抗辩居住权”将向更大范围的人群开放。据法新社报道,目前在法国只有受教育权和保护健康权是可抗辩的。在欧洲,此前只有苏格兰的法律规定住房权为可抗辩的。
    ②黄金荣:《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96-297页;王宏哲:《住房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182页。
    ①转引自钟秉正:《社会法与基本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217页。
    ②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
    ③Scott Leckie:《适当住房人权》,载[挪]A.艾德等编:《作为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④部分参考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在英国,2004年出台了一项名为社会关键劳动者生存计划(Key Worker Living Programme, KWLP)这是一项适用于社会关键劳动者的住房福利性政策。该政策旨在帮助社会关键劳动者购买到“适合他们家庭需要,并且在距离工作地点合理范围内”的住房,它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1)家庭购房(Homebuy)——政府为社会关键劳动者提供50到100,000英镑的房屋净值贷款,使他们能够在公开市场买到房屋;(2)新建保障性住房(New Build)——部分低收入的社会关键劳动者无力通过贷款独立购买房屋,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此项政策共享所有权或者降低注册的社会产权人房屋的租赁方案价格,享有保障性住房条件。Mike Raco,“Key Worker Housing, Welfare Reform and the New Spatial Policy in England”, Regional Studies, Vol.42, 2008, P.737-751.
    ①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以未列举宪法权利证立的论据、规范与方法为思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137-141页。
    ②[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③参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④张清、吴作君:“住房权保障如何可能研究纲要”,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4期,第52-53页。为理性的租售并举、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参见牛毅:“我国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的探讨”,载《国土资源导刊》2006年第4期;张泓铭:“廉租房制度的实物指向不能含糊”,载《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2期;成都市“夹心层”住户住房困难对策研究课题组:“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模式的适宜选择——兼谈对‘日照运作模式’的初步思考”,载《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第1期,第166页;郑尚元:“居住权保障与住房保障立法之展开——兼谈《住房保障法》起草过程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4期,第16页。
    ①李欣欣:“完善保障性住房进出机制”,载《瞭望》2009年第49期。
    ①[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②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7页。
    ①邹荣、樊玉成:“大陆保障性住房制度之检讨——略论以行政规划为核心之制度建设”,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9月,第6-7页。
    ②陈承堂:“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55页。
    ①李斌:《分化的住房政策:一项对住房改革的评估性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②参考马光红、田一淋:《中国公共住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80页。
    ①应飞虎:《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③边燕杰、刘勇利:《社会分层、住房产权与居住质量——对中国“五普”数据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①[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页。
    ③Avramov D., Homelessness in the European Union: Social and Legal Context of Housing Exclusion in the 1990s, Feantsa, 1995.
    ④Emms P., Social Housing: A European Dilemma, School for Advanced Urb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Bristol, 1990.
    ⑤Lund B, Understanding Housing Policy, Policy Press, 2006, P.194-219.
    ⑥[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1页。
    ①贾康、刘军民:《中国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经济社会转轨中“居者有其屋”的求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②[瑞典]冈纳·缪尔达尔:《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顾朝阳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0-51页。
    ③许飞琼:“中国贫困问题研究”,载《经济评论》1999年第1期。
    ④[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⑤洪朝辉:“论中国城市社会权的贫困”,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①吴立范、罗党论编著:《中国的住房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W. Grigsby, Rethinking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Polic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77, P.14.
    ③徐月宾、张秀兰:“中国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角色重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86-87页。
    ①杨建顺:《论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现手段》,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②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3-64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②孙凌:“住房保障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一种可能的重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引发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8期,第37页。
    ③[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④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28页。
    ①赵银翠:“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给付行政领域的实践及意蕴——以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分析对象”,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②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2-127页。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88页。
    ②李惠宗:《行政法要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45页。
    ③转引自钟秉正:《社会法与基本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59页。
    ④钟秉正:《社会法与基本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214-215页。
    ⑤[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8页。
    ①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②周健林、王卓祺:“关于中国人对需要及其先决条件的观念的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第1期,第25页。
    ③[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④[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4页。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294页。
    ②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3页。
    ③日本最低居住水平的计算方式:10m2*家庭人数+10m2,1人家庭为25 m2,城市诱导居住水平:20m2*家庭人数+15m2,1人家庭为40 m2。任晶晶:“日本的住房政策”,载《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参考》2010年7月第23号,资料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a5add38102d276a200292e9b.html。我国《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则指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显然,我国制定的标准有一刀切的嫌疑,没有考虑家庭成员人数和结构对住房需求的影响。
    ④[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页。
    ①[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4页。
    ②[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3页。
    ③如果纯粹从物质方面来说,底线即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提出的“充足生活标准”,它应该被理解为维持一个人所在社会中的贫困线以上的生活水平。[加]A.埃德:“国际人权法中的充足生活水准权”,载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④W. G. Runciman, 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Justice, Penguin Books Ltd., 1972, P.316.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6页。
    ①[美]凯斯·R.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页。
    ②“联合国《适足住房权》特别员报告”,转自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③香港把近一半的居民纳入了住房保障。截至2005年,香港共有240.8万套住宅,其中,公共住房109.6万套,私人住房131.2万套;香港共有694万居民,其中,49.6%的居民居住在公屋和政府资助出售的住房中,50.4%的居民住在私人住房中。
    ①S.莱基:《适当住房人权》,载[挪]A.艾德等编:《作为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②“联合国《适足住房权》特别员报告”,转自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262页。
    ③叶剑平:《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④曹振良等:《中国房地产业发展与管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①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73页。
    ②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49页。
    ③社会权中的国家最低义务可以从传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发展出来。在瑞士V. v. Einwohnergemeinde X. und Regierungsrat des Kantons Bern案中,瑞士政府拒绝向三名非法居住在瑞士的捷克人提供社会保障,三人因此向法院提出挑战。联邦法院认定,政府因三人的非法身份而拒绝向其提供社会保障的做法,侵犯了他们应当享有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利。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权利,但它却构成了宪法其他权利得基础,并且从生命权、人格尊严和平等原则中可以发展出这一权利。由于该权利是一项基于人性尊严的基本权利,它不但可以为本国公民所享有,也可以为外国人所享有。如果政府没有履行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将构成对权利的侵害。参见张雪莲、龚向和:“政府义务视域中社会权司法保护的潜力和程度”,载《求索》2008年第11期,第125页。
    ④黄金荣:《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19页。
    ①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49-50页;王天华:“日本住宅政策管窥——从居住权保障角度的序论性考察”,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186页。
    ①参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②参见《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
    ③参见《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估价的新建房屋。Peter Malpass & Alan Murie, Housing Policy and Practice,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82, p.145.
    ①[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3-89页。
    ②1988-1992年间,韩国实施的《住房200万户建设规划》按照收入将住房供给对象划分为10级5类:1-2级为低收入阶层,3-4级为较低收入阶层,5级为过渡收入阶层,6-10级为中高收入阶层,其住房需求多为改善性的,不属于公共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其中,国家的目标在于保障1-4级的居住需求,以政府补贴促进5-6级购买住房,为7-10级稳定住房价格。这样韩国建立了科学的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划分标准,确立了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公共住房供应体系。参见黄修民:“韩国公共住房供应模式探析和启示”,载《兰州学刊》2010年第1期,第131页。
    ③具体划分方法在下文中详述。
    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等:《北京市政策性租赁住房研究报告》,2008年3月未刊稿。
    ①《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3款即规定:地方基本住房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基本住房标准。
    ①[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顾运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②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61页。
    ③韩冬梅:“论我国住房保障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25页。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公布执行前应当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的,第99页。
    ②阎金明:“德国、瑞典社会住房制度的特点及启示”,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91页。
    ③Bramley G. & Karley N. K., How Much Extra Affordable Housing is Needed in England, Housing Studies, Vol.20, 2005, P.685-715.
    ④Shelton J., The Cost of Renting Versus Owning A Home, Land Economics, Vol.44, 1968, P.59-72.
    ⑤Diana M. DiNitto, Social Welfare: Politics and Public Policy, Pearson Education, 2005, P.108.
    ⑥吴立范、罗党论编著:《中国的住房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⑦郭玉坤、杨坤:“住房保障对象划分研究”,载《城市发展研究》2009年第9期,第19页。
    ⑧“社科院2011年经济蓝皮书:85%家庭无能力购房”。
    ①王宁楠:“新加坡的公共住宅政策及其借鉴”,载《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第47页。
    ①陈映芳:“城市开发与住房排斥:城市准入制的表象及实质”,载梁治平主编:《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与前景》,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13页。
    ②[美]杰瑞·L.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4页。
    ②[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③[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④[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⑤王宁楠:“新加坡的公共住宅政策及其借鉴”,载《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第46页。
    ①[英]Ian Cook:“英国公共住房政策和立法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利物浦为中心的案例分析”,竺效译,钱云校译,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第31页。
    ①符启林、杨蕾:“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探析”,载《南方论刊》2009年第10期,第53页。
    ②高春:“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①[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①由于公共住房保障事项的复杂性以及相关规定修改的频繁性,申请人很难做到全面深入了解各项内容,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负有告知和教示义务。
    ②[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③赵义德:“析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21页。
    ④张锟盛:“析论禁止恣意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04页。
    ①周佑勇:“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在一种新研究范式下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第133页。
    ②李延军:“论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制——法治视域下的考量”,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11期,第31页。
    ②[美]杰瑞·L.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③[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④Randal S. Jeffrey:“福利改革之后正当程序保护的重要性:纽约市的故事”,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9页。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①[美]盖多·卡拉布雷西、菲利普·伯比特:《悲剧性选择:对稀缺资源进行悲剧性分配时社会所遭遇到的冲突》,徐品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①参考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49-50页。
    ②[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③以下内容部分地参考凌维慈:《公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以日本为研究对象》,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
    ①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②参见《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
    ①参见《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
    ①[美]杰瑞·L.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223页。
    ②参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1、43条。
    ③参见《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
    ④参见《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
    ⑤参见《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25条。该条规定,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
    ⑥参见《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16、20条。
    ①参见《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7条。
    ②参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
    ①王天华:“日本住宅政策管窥——从居住权保障角度的序论性考察”,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187页。
    ②参见《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
    ③[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④何灵、郭士征:“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现状、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为例”,载《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2期,第3页。
    ①[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129页。
    ④K L Lau,“The State-managed Housing System in Hong Kong”, Richard Groves, Alan Murie & Christopher Watson, Housing and the New Welfare State,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6, P.53-55.
    ①何灵、郭士征:“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现状、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为例”,载《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2期,第4页。
    ②魏杰、王韧:“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路径——基于住房商品的特殊性质”,载《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2期,第9页。
    ④见《深圳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例》第51条。
    ⑤见《深圳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例》第52条。
    ⑥见《深圳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例》第53条。
    ⑦见《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19、20条。
    ④郭伟伟:“‘居者有其屋’——独具特色的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及启示”,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6期,第164页。
    ②何灵:“经济适用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以退出管理为分析视角”,载《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第1期,第152页。
    ③何灵:“经济适用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以退出管理为分析视角”,载《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第1期,第152页。
    ①[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②其实,隐私是一个具有相当程度主观性的概念,当然,它也有一些客观的内核。域外国家组织或国家普遍将特别容易受侵害的个人隐私界定为敏感资料。1980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资料保护公约》将种族、政治观点、宗教和其他信仰、健康、性生活和刑事判决涉及的信息纳入特殊类型资料。后来,欧盟《资料保护指令》扩大了这一范围,又将和民族本源、世界观、工会关系有关的个人资料界定为敏感资料。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③Diane Longley & Rhoda James, Administrative Justice,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1999, P.6.
    ④[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⑤《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33条规定,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
    ①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7页。
    ②Jerry Mashaw,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 The Quest for A Dignity Theory,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61, 1981, P.885.
    ③[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①[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②[南非]毛利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③[美]杰瑞·L.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页。
    ④高秦伟:“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载《理论探索》2002年第2期,第61页。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③官僚调查模式是对抗式审判模式之外的替代性决定模式中的一种。在这种模式下,决定人承担了调查证据和事实的主要责任,不限于个人提供的信息。其目标在于施行政策,追求确定性和规则性。其对象或客体是发现事实并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定性、分类。其适用的规范或标准是相关组织制定的精确的规范,没有自由裁量权或者自由裁量权非常小。[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④[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⑤周汉华:“对我国听证会制度发展方向的若干思考”,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
    ①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③[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④[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3页。
    ②[法]让-雅克·迪贝卢、爱克扎维尔·普列多:《社会保障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③该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①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43-344页。
    ②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②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①S.莱基:《适当住房人权》,载[挪]艾德等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②[英]斯蒂芬·帕德尼:“中国、匈牙利和英国的住房和住房改革”,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5期,第28页。
    ③汪光焘:“把握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做好2007年建设工作——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国建设信息》2007年第5期。
    ④彭华民等著:《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①彭华民等著:《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页。
    ①Donnison & David Vernon, Housing Policy, Penguin Books Ltd, 1982, P.287.
    ②吴立范、罗党论编著:《中国的住房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
    ③[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6页。
    ②参见《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1条。
    ③“联合国《适足住房权》特别员报告”,转自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4-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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