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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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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研究始终带着“问题意识”,撷取了全流通时代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而又极具理论价值的若干证券犯罪问题作为研究切入点。全文研究始终站在行为无价值立场,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并适当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台湾法理论。内容涉及证券犯罪的概念、类型、法益、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的衔接、因果关系、共犯形态、兜底条款、立法问题等方面。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达到丰富我国证券犯罪基础理论,引领司法实务部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工作等效果。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
     引言部分从证券的产生入手,简要阐述了世界证券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作了简单回顾。我国证券市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界,可分为前股权分置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时代。引言分析了产生股权分置的历史背景,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含义,进而着重指出了全流通时代证券犯罪呈现出传统证券犯罪高位运行、犯罪手段不断花样翻新,新型证券犯罪不断出现,共同犯罪现象普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引出了下文所要研究的主要课题。
     第一章为证券犯罪概论,分为三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主要分析证券、证券犯罪的概念及种类,为下文的论述作好铺垫。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台湾和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模式为“有限列举,概括授权”,证券范围相对狭窄,交易品种相对单一。我国刑法中的证券概念不具有同一性,不能与证券法上的规定相对应,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证券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以确保刑法的应变能力。美国、日本和台湾都将证券犯罪规定在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中,而我国将证券犯罪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中。在学理上划分证券犯罪范围必须坚持:一是侵犯同类客体的原则,证券犯罪必须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二是行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我国证券犯罪共涉及13个条款20个罪名。从不同角度,我国证券犯罪可分为欺诈型证券犯罪与非欺诈型证券犯罪,背信型证券犯罪与非背信型证券犯罪,发行市场中的证券犯罪与交易市场中的证券犯罪等类型。第二节论述证券犯罪的法益和被害人。首先,将法益理解为法所保护的利益,强调法益不能过于抽象化和精神化,剖析了日本和中国学者有关证券犯罪法益的不同论调,认为证券犯罪的法益不应包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日本,证券犯罪的法益为“证券市场的机能”,而在我国应为“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其次,证券犯罪的保护法益为社会法益,它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具有偶遇性、不确定性和受动性特征。不是每一种证券犯罪都有被害人,考察证券犯罪是否有被害人,可从被害性、实体性和直接性三方面考量。第三节为证券犯罪认定与解释的立场,明确提出坚持行为无价值、刑法谦抑性以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等立场,为后文论述的展开埋下伏笔。
     第二章为证券犯罪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衔接,主要分为三节。第一节为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原因和作用,考察了行政认定的概念和种类,较为系统的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行政认定的历史。本文所研究的行政认定主要指行政处罚、行政鉴定、移送函和认定函等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证券刑法规范依附性的特点、行政执法的前置性以及行政执法权过于膨胀是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重要原因。行政认定在刑事认定中发挥了认定“行政违法性”和“违法事实”的作用。第二节论述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认定的前置程序。行政认定的实质是行政违法性认定,其背后是行政权;刑事认定的实质是刑事违法性认定,支撑其运行的是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运行方式,性质功能、稳定程度不同,决定行政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认定依据。证券刑法规范在依附于行政规范的同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刑法与行政法的目的、价值取向和规制对象完全不同,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应区别于行政违法性判断,注重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行政违法性判断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必不可少,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行政违法性判断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第三节为完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衔接的法律进路,提出要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刑事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章为证券犯罪的因果关系及认定,分成三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行为犯与结果犯应以犯罪构成既遂是否需要结果要素的出现为区分标准。犯罪结果的难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难以认定、处罚未遂犯仍不够全面保护法益以及社会防卫思想的存在,是行为犯的立法依据。大部分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证券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只有大陆法系的德国将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为结果犯,而我国将大部分证券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并规定了少量结果犯。第二节为传统因果关系学说在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不适应。由于证券价格受影响因素众多,成立证券犯罪的“条件关系”难以证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证券犯罪结果的相对抽象性,决定了证券犯罪因果关系难以运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第三节为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欺诈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启示,介绍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处理证券欺诈因果关系时确立了“欺诈市场理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不实陈述或遗漏消息等证券欺诈行为,即推定受害人因“信赖”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欺诈市场理论”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证券犯罪是严重的证券欺诈,可以借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第四节为我国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疑难问题。首先,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证明操纵证券市场罪因果关系具有正当性根据。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指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足够证据,并就操纵行为导致操纵结果发生作低度证明,而后由行为人就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反证的证明方法。其次,讨论内幕交易罪因果关系,主要涉及持有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问题。第一个问题实际上讨论内幕交易罪是以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构成内幕交易罪必须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即使有的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利用”二字。认定“利用”内幕信息必须坚持三步骤: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证明行为人实际交易证券;从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如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的吻合程度等。美国和台湾确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以信息具有“重大性”为标准,值得借鉴。重大消息并非以单一事件作为衡量标准,不同事件适用不同标准,内幕信息形成不以成为确定事实发生为必要,其形成时间应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第四章为证券犯罪的共犯形态与问题,分成三节。第一节,为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争议。重点讨论《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规定。站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犯罪事实支配说立场,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可以成立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同犯罪,非上市公司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而中介机构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确定须遵循以下规则:(1)共同犯罪存在于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交叉或重合中,存在分别定罪可能性;(2)如果刑法根据犯罪主体差异或者行为所起作用不同,在同一条法条中规定不同罪名,可以分别定罪。(3)如果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发生认识错误时,只能在两种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第二节为证券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首先,研究了受他人明示、暗示从事证券买卖行为的界定。间接正犯理论不足以涵盖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相同类的行为,根据“他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先合谋,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暗示”的内容,可以得出不同结论。第二,讨论了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行为的定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施背信行为,根据“指使”方式以及受指使人主观明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不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成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共犯。第三,剖析了“跟庄”行为。“跟庄”行为与片面共犯存在根本区别,其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跟庄”者确切知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采取“跟庄”的办法暗中帮助完成操纵行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片面共犯。第四,分解“锁仓”行为。“锁仓”者与“庄家”具有共同操纵行为和共同操纵故意,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帮助犯。第三节为证券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逐一剖析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接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委托买卖证券、为操纵证券市场者提供证券账户、资金、中介机构为他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交易信息、无身份者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司法实践中发生较多、容易混淆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具体视这些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是否与操纵者、欺诈发行者等主犯有犯意联络,以及行为分担情况不同而定。
     第五章为证券犯罪的“兜底条款”及立法完善,共分两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中“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的刑法性质,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两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的兜底条款。在证监会以《证券法》第77条兜底条款认定汪建中的操纵行为后,刑法有无必要对这种连证券法都不清晰的灰色地带再次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调整,这样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但在立法中不可避免,司法者应有的态度不是去指责和谩骂它,而应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坚持严格解释,遵循同类解释,考虑行政先定因素,体现刑法谦抑原则,以平衡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关系。汪建中的“抢帽子”行为与影响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有违国民预测可能性,解决出路在于修正《刑法》第182条或者修改《证券法》有关规定。第二节为完善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设想。我国证券犯罪存在刑事立法先行、超前立法、罪种设置不合理、刑罚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完善证券犯罪立法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坚持刑法最后性、协调性和等价性原则,不断完善刑事立法模式、合理设定犯罪圈、健全刑罚体系。
Problems ar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s of all scientific researchs. Always withthe "problem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chooses some problems of security crimeswhich are frequently occurring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of high theoretical valuesin the background of circulation time as research points. The researcher always standsin the position of act without value, insists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restraining criminallaw, adheres to the unity of formalistic interpretation and substantial interpretation,and draws lessons from the law theory of U.S., EU, Japan and Taiwan. This paperinvolves the concept, the type, the legal interest, the cohesion of administrativeidentification and criminal cognizance, causality, joint pattern, save clause, legislativeissues of security crimes.I hope that this study can enrich the basic theories of securitycrimes, lead the departments of Justice to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s and applicationsof the law, and further deepen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s security crime. Besides theintroduction,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5chapters.
     The introduction briefly describes the three stag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world security industry, and reviews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securities market. Choosing the reform of split share structure as a demarcation point,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can be divided into pro-era of split share structure and post-era of split share structure, which also be named circulation time. The introductionalso analyzes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split share structure, and the specificmeaning of the reform of split share structure, then highlighs that the security crimesunder circulation time has fellowed issuses: the high level running of traditionalsecurity crimes, the developments of crime means, the emerging of new securitycrimes, the poor convergence of administrative identification and criminal cognizanceand so on. They are the main issues of this paper.
     The Chapter I is the generality of security crimes, and it is be divided into3sections. Section I is the concepts and types of securiy crimes. By examining the theregulations of the securitie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Taiwan and China, wecan see that China's securities has a relatively narrow range and a single trade variety.The concept of securities in criminal law does not have the identity of the sameconcept in securities law. So the article “The scope of the securities should be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clearly defined in the criminal law.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Taiwan set the provisions of security crimes in the securities act o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while China setsthem in the criminal law. The division of securities crimes range must adhere to twoprinciples:1. the principle of violations of kindred object;2. the principle ofviol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aw. China's security crimes involve a total of13clausesof20accusations. And the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raudulent security crimes andnon-fraudulent security crimes, perfidy security crimes and non-perfidy securitycrimes, security crimes which occur in the issuing market and security crimes whichoccurs in the exchanging market.
     Section II discusses the legal interest and victims of securities crime. Legalinterest can not be too abstract and spiritual.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security crimesshould not includ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In our country, itshould be "the (management) order of stock market." Though the legal interest ofsecurity crimes is the interest of community, it can restore to tht interest of individual.Not every security crimes has victims. We can considerate from the aspect ofvictimization, the entity and the immediacy to investigate if the security crime casehas victims. In section III, the author clearly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hold thestandpoint of the act without value and the restraining criminal law to identificate andinterpretate security crimes both in formalistic and substantial ways.
     The Chapter II is the convergence of administrative identification and criminalcognizance, and it is divided into3sections. The the content of first section is the thecauses and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on identified in the criminal cognizance. The authorexamines the concepts and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identified, reviewed the history ofadministrative identified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of China. The main reason of theappearance of administrative identified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are the adherenceof the security crimes clauses, the preposi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the expansion of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identifie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gnizance of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and"illegal facts" in the criminal identified.
     Section II discusse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identified is not the pre-proceeding ofcriminal cognizance.The essence of administration identified is the identification of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which is supported by executive power. However, theessence of criminal cognizance is the identification of criminal violations, which issupported by judicial power.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value targets, mode ofoperation, nature of the function and stability between executive power and judicialpower, which determines that administration identified can not be directly identified as a foundation of criminal cognizance.
     Section III is mainly talking about law approach of how to improvement theconvergence of administrative identification and criminal cognizance. The authorsproposed to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and interac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organs an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criminal judicial review system of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by court, and toimprove leg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procuratorate constantly.
     Chapter III is about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of the security crimes, and it is also bedivided into3sections.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debate of behavioral offense andconsequential offense in Section I. As we all known, the differentiating standard ofbehavioral offenses and consequential offenses is the occurrence of criminal results incrime constitution. The main leagl bases of behavioral offenses are the difficulties todetermine the criminal result, to identify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thought ofsociety defense. The Laws of most of the developed securities markets countries andregions stipulate that security crimes are behavioral offenses, only Germany stipulatesthe crime of rigging security exchange as a consequential offense. But in criminal lawof China, although most of security crimes are behavioral offense, there are still a fewconsequential offenses. Section II is mainly about that the traditional causality theorydoesn’t suit to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ity in security crimes. In section III, theauthor introduc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 about security fraudulency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They established the “fraud market theory” whenthey dealed with the security fraudulency. As long as the perpetrator has securitiesfraudulency behaviors such as false statements or missing messages, the judges canpresume that victims suffered losses due to the "trust" of perpetrator’s false statements.Since security crimes are most serious security fraudulencies, the presumption can beused in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ity. Section IV discusses the difficult problems ofidentification of causality in China’s security crimes. In this section, the author mainlydiscusses the how to identificate causality of the crime of rigging security exchangeand the crime of insider trading.
     The joint pattern and problems of security crimes are discussed in Chapter IV,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oo. In section I, the author focuses on thedisputes about the accusations of joint security crimes. The following rules to be abideby:(1) joint security crimes exist in the cross or overlap of two or more criminal acts,so there are possibility of respective conviction.(2) If criminal law stipulates differentaccusations in a single act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crime subjects or the behavior functions, the judge can convict respectively.(3) If some of joint offenders havewrong understandings of other’s beheviors, they commit joint crimes only in themutual scope. Section II is about several special issue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jointsecurity crimes. The author defies the securities trading behaviors under someone’sexpression or implication, identifies the conducts of the crime of damaging theinterests of listed companies, analyzes the simulating investment behaviors anddecomposes behavior of locking warehouse. Section III involves several issues in theidentific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joint security crimes. We should investigatethe extent of actor’s subjective knowing, the criminal intent liaison between the actorsand the riggers or the cheaters, the sharing of behaviors and so on to make surewhether the actor need to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r what kind of criminalresponsibility he should bear.
     Chapter V is relating to the save clauses of security crimes and the suggustionson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Section I concerns on the understanding andapplication save clauses of securities crime. Here I introduce the “Scalping” casewhich made by Wang Jianzhong. There are inevitable conflicts between save clausesand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Jugdes should neither blame nor abuse the existence ofsave clauses. On the contrary, they should adhere to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andfollow the similar interpretatio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rinciple of legality. They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administrative pre-determined factors to reflect the principleof the restraining criminal law and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guarantee ofhuman rights and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Section II focuses on the theimagination of China's security crimes legislatio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ourcurrent security crimes clauses, such as the priority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thepremature legislation, imperfection of penal system etc.. We should insisit on theprinciple of the restraining criminal law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ce, and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to set reasonable crime circle, and toperfect the penalty system.
引文
①参见范建、王建文著:《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②参见李东方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③朱彤芳著:《旧中国交易所介绍》,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转引自李东方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②周正庆主编:《证券市场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①[德]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9页。
    ①统计数据由笔者从公开资料中统计所得。——笔者注。
    ②参见新华社电:《50起内幕交易涉案逾45亿元》,载《时代报》2011年12月28日A30版。
    ①参见吴弘主编:《证券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②参见竹怀军:《证券犯罪若干问题初探》,载《韶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王晨著:《证券期货犯罪的认定与处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③《美国注释法典》15§77b(1);转引自[美]托马斯·李·哈森著:《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4页。
    ①[美]托马斯·李·哈森著:《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②参见[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著:《证券交易法概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5页。
    ③参见[台]赖源河:《“证券交易法”之演进》,载[台]《证券市场发展》1994年第22期。
    ④[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增订九版,第35页。
    ①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采取扩张解释的立场,实属勉强。参见[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增订九版,第41页。
    ②参见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①参见张小宁著:《证券内幕交易研究》,200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2-14页。
    ②参见周建军:《证券刑法的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③[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①[日]芝原邦尔著:《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②[台]靳宗立:《我国证券交易法刑事规制之立法检讨》,载[台]《特别企划(军法专刊)》第56卷第4期。
    ③周建军:《证券犯罪的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④参见顾肖荣主编:《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⑤参见李宇先、贺小电著:《证券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7页。
    ⑥参见张光金、谢国庆:《证券犯罪争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⑦参见祝二军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①参见莫洪宪:《证券犯罪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祝二军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马松建著:《证券期货犯罪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②顾雷著:《上市公司证券违规犯罪解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③参见侯亚辉、李莹:《新型证券、期货犯罪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2月第18卷第1期。
    ④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8页。
    ①参见金泽刚:《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选择与现实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②参见祝二军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页。
    ③译为“欺诈”,要求行为人有欺诈、有故意、该行为必须发生在期货市场或期货交易中、行为人负严格举证责任。参见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9页。
    ①参见曹廷生:《美国金融刑法中的scienter及对我国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启示》,载《唯云·法制建设》2009年第12期。
    ②类似于我国的非法经营罪。——笔者注。
    ③参见[日]芝原邦尔著:《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④[台]靳宗立:《我国证券交易法刑事规制之立法检讨》,载[台]《特别企划(军法专刊)》第56卷第4期。
    ①但各人表述稍有出入。——笔者注。
    ②罕有人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属于证券犯罪,笔者只在郝银钟、王莉君主编的《证券违法与犯罪研究》中发现。
    ③有人认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均属证券犯罪。参见王晨著:《证券期货犯罪的认定与处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有人反对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系证券犯罪。参见张志超:《证券犯罪概念探析》,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12月第11卷增刊。
    ④有人认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属于证券犯罪。参见李宇先、贺小电著:《证券犯罪定罪与量刑(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⑤有人认为非法经营罪属于证券犯罪。参见侯亚辉、李莹:《新型证券、期货犯罪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2月第18卷第1期。
    ⑥有人未将这两个罪名列入证券犯罪。参见郭文龙:《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动态梳理与立体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5月号。
    ①我国刑法体现为背信运用受托资金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罪名。
    ②类似的根据侵犯投资者利益违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环节,分为证券的侵权发行、证券的侵权交易、内部人侵权、证券交易所侵权和中介机构侵权等行为。参见卢建平、李山河:《证券投资者利益刑法保护之立法完善》,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③参见王世洲:《论证券犯罪》,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④参见白建军:《证券犯罪的几个问题》,载《金融法苑》1999年第1期;白建军:《资源优势的滥用与证券犯罪》,载《法学》1996年第3期。
    ①[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0页。
    ②以上三种观点参见[日]神山敏雄著:《日本的经济犯罪》,日本评论社1999年版,第58页;转引自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③第四、第五种观点参见[日]神崎克郎:《证券取引的法理》,商事法务研究会1987年版,第539页;转引自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其实,类似的证券犯罪法益还有“证券流通的顺利性”、“证券市场中的自由公正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形成机能”、“证券交易(或者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以及一般投资者对其信赖”等等。参见[日]今井猛嘉:《日本的证券犯罪》,载高铭暄、赵秉治主编:《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④参见林劲松:《股票犯罪研究论纲》,载《江海学刊》1993年第2期。
    ⑤参见韩南生:《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载《律师与法制》1994年第4期。
    ⑥参见莫洪宪:《证券犯罪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1页。
    ⑦参见李少平、金钟:《略论我国证券犯罪》,载《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还有人称“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参见马松建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⑧参见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⑩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①参见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183页。
    ①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437页。
    ②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③参见互联网:《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39708.htp.2011年12月23日访问。
    ④参见周正庆主编:《证券市场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6页。
    ⑤参见互联网:《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102.htp.2011年12月23日访问。
    ⑥[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⑦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①[日]今井猛嘉:《日本的证券犯罪》,载高铭暄、赵秉治主编:《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②按照上文意思,“证券市场的机能”包括“有价证券发行与买卖的公正”与“有价证券的顺利流通”,在我国却另有含义,即筹集资金等四大功能。
    ③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④[台]张天一:《论证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操纵价格罪》,载[台]《中原财经法学》2008年第6期。
    ①参见祝二军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75-104页。
    ②参见张志超:《证券犯罪概念探析》,载《东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2月第11卷增刊。
    ③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7页。
    ④此句的“秩序”原为“制度”,笔者认为替换为“秩序”不影响原意,且表述更清楚。参见白建军:《证券犯罪与新刑法》,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⑤指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
    ①参见顾雷著:《证券市场新型犯罪识别与赔偿途径》,中国民主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312页。
    ②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③当时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超前立法。
    ①参见赵国玲主编:《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②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③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①参见郝如建:《无被害人犯罪辨析》,载《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7年第5期。
    ②[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2页。
    ③参见[台]林山田著:《刑法特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8页以下;转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④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①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②参见凌华薇等:《枭雄唐万新》,载《财经》2006年第1期;牟敦国:《德隆主案即将开庭唐万新量刑成悬念》,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12月19日A3版。
    ①[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①参见黄明儒:《论行政刑法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载戴玉忠、刘明祥主编:《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①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①“三公”原则被认为是贯穿证券市场运行过程的基本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投融资活动,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笔者注。
    ②参见王晓东主编:《当代金融犯罪防治对策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③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成文堂2008年版,第52页;转引自马克昌:《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3期。
    ④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编:《证券行政处罚案例判解》(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页。
    ①参见黎宏:《结果无价值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②参见阎二鹏:《共犯论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载《刑事法评论》第21卷2007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③黎宏:《结果无价值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④参见阎二鹏:《共犯论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载《刑事法评论》第21卷2007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
    ⑤主要指一元的行为无价值,主流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也要求结果无价值,其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仍然是客观主义内部的争论。参见张明楷:《行为无价值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①参见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②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7页。
    ①[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②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74页。
    ①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②李立众、吴学斌主编:《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③参见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①李立众、吴学斌主编:《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②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1页。
    ③张明楷著:《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④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①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②邓子滨著:《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③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①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机关。——笔者注。
    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50页。
    ③参见杨小君:《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法律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①参见杨小君著:《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190页。
    ①参见刘宇宙:《遏制证券犯罪路径探寻》,载《兰州学刊》2009年第3期。
    ②参见汪保康、邱庆峰:《试论我国遏制证券犯罪的司法介入》,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①参见侯亚辉、李莹:《新型证券、期货犯罪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②参见张绍谦:《试论行政犯中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的关系——从著作权犯罪的“复制发行”说起》,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③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21页。
    ①木村龟二著:《新刑法读本》,法文社1959年全订新版,第215页;转引自金泽刚、黄明儒:《日本有关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
    ②当然也有人认为空白刑法规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带来扩罪可能性。
    ①参见张绍谦:《试论行政犯中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的关系——从著作权犯罪的“复制发行”说起》,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①谢杰:《内幕交易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实践认定》,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②刘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③参见王崇青:《行政认定不应成为行政犯认定的前置程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6期。
    ④参见侯亚辉、李莹:《新型证券、期货犯罪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①参见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刑二庭初第2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广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8)天法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书。
    ③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当然,辩护人经常抛出的一种可能辩护理由是,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不属于我国刑法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④原文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已作大面积修改,在不影响论者原意的情况下,特以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展开讨论。
    ①参见帅海祥、王朋:《刑事诉讼中正确对待行政认定事实》,载周骏如主编:《检察实践与理论》,学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460-461页。
    ②参见帅海祥、王朋:《刑事诉讼中正确对待行政认定事实》,载周骏如主编:《检察实践与理论》,学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460页。
    ③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④黄太云:《偷税罪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雇》,载《中国税务》2009年第4期。
    ⑤张明楷:《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8期。
    ⑥参见张明楷:《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⑦参见王良顺:《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
    ①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龚祥瑞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①时延安:《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纠葛及其厘清》,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②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③参见伍德罗·威尔逊:《行政学研究》,载《国外政治学》1988年第1期;转引自任翔:《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解读——以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的界限为视角》,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5期。
    ①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②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③参见张明楷:《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①[法]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0-111页。
    ①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①参见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杨敦先、曹子丹主编:《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08页。
    ③参见刘艳红、周佑勇著:《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7页。
    ④当然也包括犯罪主体,如对内幕人员的确定。
    ⑤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长安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转引自王世洲、刘孝敏:《论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与体系性功能》,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5月号。
    ⑥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刍议》,载顾肖荣:《经济刑法(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②参见程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③参见张明楷著:《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①参见阴家华、谢杰、罗秉:《内幕交易罪应以实际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日第006版。
    ②时延安:《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纠葛及厘清》,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③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①参见《行政处理多追究刑责少打击经济犯罪“四多四少”》,中新网电2005年7月14日,http://news.cn.yahoo.com/050714/72/2dm5r.html.2012年1月26日访问。
    ②参见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为中心》,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
    ③参见王敏远、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①参见周长军、王海平:《论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
    ②参见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为中心》,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
    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
    ③参见黄维智、雷建昌、张斌主编:《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④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作了刑事证据使用。——笔者注。
    ①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黄厚秘:《论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兼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5期。
    ③参见《民事、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审查认定》,载法律常识网,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xingshibianhu/zhengju/rengding/16375.2012年1月25日访问。
    ①邵砚涛:《刑事证据视野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②邵砚涛:《刑事证据视野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③参见[日]杉村敏正:《论行政处分的公定力》,载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76页;转引自邵砚涛:《刑事证据视野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①参见王敏远、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②参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①参见刘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②[台]陈志铭:《台湾政治对检察体系之控制》,载《东方法眼》2003年11月17日,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311/20031117210056.htm.2012年1月27日访问。
    ③参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①参见刘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①参见[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②参见[台]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页。
    ③参见史卫忠著:《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④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5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55页。
    ③参见刘树德著:《行为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④参见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7页。
    ⑤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⑥史卫忠著:《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85-86页。
    ①参见史卫忠著:《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②[台]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7-18页。
    ③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①参见[台]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6-17页。
    ②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③[台]蔡墩铭著:《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页。
    ④[台]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1页。
    ①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编:《证券行政处罚案例判解》(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②参见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4页。
    ③[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529页。
    ④第155条第1项第2款已被删除。——笔者注。
    ①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英、美、德市场操纵认定标准比较研究及中国证券法相关规范的完善》,第16页。
    ②参见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273页。
    ①参见王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刑事立法的完善思考》,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32页。
    ②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291页。
    ③参见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①参见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②参见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③参见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①杨春洗、高格主编:《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5页。
    ②参见王晓东著:《当代金融犯罪防治对策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页。
    ③原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该学者在2002年开始研究证券犯罪,因而一些新出现的证券犯罪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均列入视线。——笔者注。
    ④参见王晨著:《证券期货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3-542页。
    ⑤史卫忠著:《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①参见王晨著:《证券期货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119页。
    ②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1页。
    ③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④参见陈家林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
    ①参见周国良:《刑法因果关系的定型性——从条件说到客观归责理论的考察》,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3期。
    ②参见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①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8页。
    ②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③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35页。
    ①参见储怀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②参见黎宏:《刑法因果关系论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③[台]陈聪富著:《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5页。
    ①[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10页。
    ①[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11页。
    ②[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11页。
    ③参见毛玲玲著:《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④参见毛玲玲著:《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⑤参见[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⑥[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11页。
    ⑦[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12页。
    ①参见[台]邱聪智著:《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②参见邹雄:《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①参见侯艳芳:《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之适用研究》,载《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①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认为借鉴美国的推定信赖、市场欺诈理论的司法解释,只要虚假陈述行为人对市场作出了虚假陈述,在此虚假陈述期间,投资者在不明知虚假陈述的情况下,购买了被影响的证券发生损失的,就推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笔者注。
    ②该学者原文为“推定信赖原则”,笔者认为,信赖和因果关系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概念,信赖只是证明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它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诱使原告从事证券交易,但不能说明交易一定会给原告造成损失,只是交易因果关系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所以在此意义上说,“推定依赖原则”与因果关系推定系同一意思。
    ③参见毛玲玲著:《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188页。
    ④参见马栩生:《因果关系推定的基本法律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①参见陆昊:《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院》2011年第5期。
    ②参见白建军著:《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
    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
    ②参见李德林:《从德隆案看操纵股市的下场》,载《证券市场周刊》2005年12月26日。
    ①参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①顾肖荣、郁忠民主编:《美国日本证券犯罪实例精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②参见马其家主编:《英国及欧盟证券法案例选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①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实施内幕交易,通常情况下借用他人账户指示操盘手代为买卖相关股票以逃避监管。司法机关通常能取得符合内幕信息知情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所借用他人账户实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控制的证据,操盘手承认受托操作的证据以及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交易相关股票等证据,但未能获得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传递给操盘手的证据,这种情况能否追究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
    ②即我国所称的内幕信息,下同。——笔者注。
    ③[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47页。
    ①参见[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76-177页。
    ②参见顾肖荣主编:《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7页。
    ③参见李建春、许昌清:《论内幕交易“利用”和“知悉”标准的再造》,载《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④参见胡光志著:《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①参见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105页。
    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167条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第197条规定内幕交易罚则。——笔者注。
    ③参见胡光志著:《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④参见[台]赖英照著:《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306页。
    ①参见[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59页。
    ②参见李建春、许昌清:《论内幕交易“利用”和“知悉”标准的再造》,载《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③参见[台]王文宇:《认真地对待资讯——论内线交易之判断标准与预防措施》,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3月第155期。
    ④参见[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410-419页。
    ①40S.E.C.907(SEC1961);转引自[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410页。
    ②401F.2d833(2ndCir.1986),cert. denied sub nom.
    ③445U.S.222(1980);转引自[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411页。
    ④664F.2d12(2ndCir.1981),cert. denied,464U.S.863(1983).
    ①[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66页。
    ①参见彭晶:《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及有关争议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5期。
    ②表述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是秘密性与重要性,有的认为是未公开性与敏感性。参见:赵秉志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薛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③分别为相关性、未公开性和重要性。参见马长生、张慧芳:《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825-826页。
    ④一是未公开性,二是真实、准确性,三是相关性,四是重要性或价格敏感性。参见:孙昌军、易建华:《关于内幕交易罪几个问题的研究》,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842-844页。
    ⑤参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①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8)天法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初字第109号。
    ③426U.S.438(1976);转引自[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472页。
    ①原文为“an omitted fact is material if there is a substantial likelihood that a reasonable shareholder wouldconsider it important in deciding how to vote.”
    ②See Richard Jennings&Harold Marsh,Securities Regulation (Foundation Press,1987Ed.),pp.1252-1253.
    ③485U.S.224,108S. Ct.978,99L. E d.2d194(1988).
    ④401F.2d, at849;转引自[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477页。
    ①参见[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477-478页。
    ②[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18页。
    ③[台]洪秀芬:《讯碟案——评最高法院九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二号刑事判决》,载[台]陈家彬等著:《财经犯罪与证券交易法理论·实务》,[台]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90页。
    ①参见[台]洪秀芬:《讯碟案——评最高法院九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二号刑事判决》,载[台]陈家彬等著:《财经犯罪与证券交易法理论·实务》,[台]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89-391页。
    ②参见[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49页。
    ③参见[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482页。
    ④当然管理办法也是受美国判例的影响。——笔者注。
    ①参见[台]刘连煜著:《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476页。
    ①参见丁明、赵志方:《非法发行非上市股票共同犯罪如何确定罪名》,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28日第5版。
    ②参见贺平凡、杨庆堂、吴卫军:《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股票)行为性质的刑法分析》,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1月9日第A02版。
    ③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2-653页。
    ④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55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②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4-655页。
    ③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256页。
    ④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657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
    ①参见曹坚著:《从犯问题研究——以经济刑法为视角》,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106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4页。
    ③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①参见车浩:《从间接正犯到直接正犯——评〈刑法修正(七)〉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①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①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2-583页。
    ②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6-357页。
    ③参见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④何荣功著:《实行行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①参见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②参见刘斯凡著:《共犯界限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155页。
    ①参见[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①参见肖彦彬:《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
    ①庄家是指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数已经达到随意操控股票交易价格程度的个人或者机构。——笔者注。
    ②参见吴振兴主编:《犯罪形态研究精要》,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98页。
    ①参见陈家林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163页。
    ②参见陈家林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③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页。
    ①参见王作富著:《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586页。
    ②参见王晨著:《证券期货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69页。
    ①参见凌华薇、曹海丽等:《枭雄唐万新》,载《财经》2006年第1期。
    ①参见[台]赖英照著:《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页。
    ②参见[台]邓楚怡:《防制证券人头户宣导说明会》,载[台]《证券柜台月刊》2006年1月第115期。
    ①参见[台]《操纵股价犯罪之主观构成要件:现行法院对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之分析——以人头户之刑事责任为中心》,载[台]《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①参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2、99、100、101号刑事判决书。
    ①参见顾肖荣主编:《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页。
    ②参见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③参见马松建著:《证券期货犯罪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①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页。
    ①参见白建军:《坚硬的理论,弹性的规则——罪刑法定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②参见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③参见储怀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杨书文:《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①参见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②如我国《唐律疏议》设立的不应得为罪,“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十四。事理重者,杖八十”,是对整部法律的兜底,使民处于疏而不漏的法网之中。参见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③参见储怀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储怀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
    ④参见杨书文:《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①参见白建军:《坚硬的理论,弹性的规则——罪刑法定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②参见沈玉忠:《罪刑法定原则视域下兜底性条款的限界设定——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③参见何荣功:《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载《法学》2011年第6期。
    ①参见证监会2007年3月对内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②高基生:《德国最高法院对抢帽子交易案的判决及其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6年09期。
    ③基本案情:2007年1月1日至4月26日,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汉东与陈述约定采取特定的合作模式,由朱汉东先向陈杰提供市场热点板块股票投资组合,陈杰使用自己控制的中银国际证券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邢康”账户买入相关个股,之后朱汉东通过“金融界”网站向市场公开推荐陈杰事先已买入的相关个股,对该个股走势进行公开评价和预测,陈杰则在公开推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出该个股。此间,陈杰共买卖“东风汽车”、“首钢股份”、“西藏发展”、“广东甘化”等股票37次,非法获利高达数千万元,而武汉新兰德收取陈杰的咨询服务费金额就达735万元。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编:《证券行政处罚案例判解》(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④基本案情:陈杰动用近1.2亿元资金持有约80%份额的国贸一期基金,进而从湖北国贸盛乾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该只基金账户的控制权,同时利用其控制的两家公司,收买雇佣多名证券公司研究员,在互联网和两家电视台发布荐股文章和节目,同期,陈杰指挥操作国贸一期账户,在荐股文章和节目发布前先买入或持有相关股票,待发布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卖出股票获利。陈杰和国贸盛乾通过上述手法,先后交易55只股票,共计获利2488余万元。参见蒋飞:《证监会通报五案现首例券商老鼠仓、私募抢帽子》,http://stock.sohu.com/20111223/n330071025.shtml.2012年1月7日访问。
    ①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常铮:《汪建中“抢帽子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http://www.sqxb.com/News_View.asp?NewsID=589.2010年5月6日访问。
    ③参见徐立凡:《汪建中认错不认罪折射立法空白》,载2010年10月30日《京华时报》。
    ①参见《股市“黑嘴”的罪与罚——律政俱乐部法律圆桌第7期、商法前沿论坛第58期》,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4874.2010年5月7日访问。
    ②参见何荣功:《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载《法学》2011年第6期。
    ③白建军:《坚硬的理论,弹性的规则----罪刑法定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④参见陆昊:《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5期。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案例》,第22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②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③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1页。
    ④[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⑤[台]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上)》,[台]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54页。
    ⑥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①[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②[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6-87页。
    ①[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23页。
    ②[台]吴元曜:《论经济刑法概括条款之规范模式》,载[台]《军法专刊》2005年10月第51卷第10期。
    ③参见沈玉忠:《罪刑法定原则视域下兜底性条款的限界设定——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④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⑤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②参见何荣功:《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载《法学》2011年第6期。
    ③[台]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台]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74页。
    ④[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187页。
    ⑤参见郭恩伟:《刑法典中例示类法条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⑥参见何荣功:《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载《法学》2011年第6期。
    ①[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成文堂2006年版,第54页;转引自陈家林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①[台]林孟皇著:《金融犯罪与刑事审判》,[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364页。
    ②参见王崇青:《“抢帽子”交易的刑法性质探析——以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①参见范军利:《股市黑嘴汪建中案开庭交易规制起争议》,载《财新网》,http://money.163.com/10/1031/22/6KC0EEFK002534NU.html,2012年3月10日访问。
    ②参见陆昊:《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5期。
    ①参见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1-382页。
    ②[台]吴元曜:《论经济刑法概括条款之规范模式》,载[台]《军法专刊》2005年10月第51卷第10期。
    ①廖北海:《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形式的完善》,载《求索》2009年第4期。
    ①参见祝二军著:《证券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②[台]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99-100页。
    ①参见顾雷、王宝杰著:《违规犯罪透视与法律遏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8页。
    ①储怀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②[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③[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④参见胡启忠等著:《经济刑法立法与经济犯罪处罚》,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⑤参见祝二军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①[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0-81页。
    ②参见王剑波:《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犯罪立法研究》,载《台法研究论坛》2007年第4期。
    ①参见白建军著:《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230页。
    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莫洪宪主编:《证券犯罪理论与侦查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8、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11、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4、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7、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吴振兴主编:《犯罪形态研究精要》,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0、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1、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2、顾肖荣主编:《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23、白建军著:《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24、王晨著:《证券期货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25、刘艳红、周佑勇著:《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6、陈家林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7、陈家林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何荣功著:《实行行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9、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0、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1、顾雷著:《上市公司证券违规犯罪解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2、顾雷、王宝杰著:《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透视与法律遏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3、顾雷著:《证券市场新型犯罪识别与赔偿途径》,中国民主出版社2004年版。
    34、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5、毛玲玲著:《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6、马松建著:《证券期货犯罪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7、吴弘主编:《证券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8、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编:《证券行政处罚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0、陈建旭著:《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1、胡光志著:《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2、马其家主编:《英国及欧盟证券法案例选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祝二军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44、盛学军主编:《欧盟证券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5、郝银忠、王莉君著:《证券违法与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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