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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民法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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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内容含导论、正文和结论与展望三个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分析民法物的历史演进。首先分析了民法物的起源。通过对罗马法民法物的概念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其一,民法物概念在产生的时候,确实具有某种自然性,但发展到罗马法的中后期,经过了立法者与法学家的改造,民法物的“自然的概念”掺入了“理性”(包含进无体物);其二,古罗马法上民法物概念内涵始终处于动态的演进之中;其三,古罗马法上的民法物包含了了“无体物”,这是罗马法智慧性的伟大成就。接着分析了日耳曼法上的民法物的特征和内涵,并分析了其与罗马法上民法物的概念的异同。综上:其一,日尔曼法和罗马法上民法物都具有开放性,都包含了“无体物”;其二,日尔曼法上民法物秉承了实用主义路径,没有经过法学家的抽象,体现在形形色色的具体物中。总之,两大法系财产权法源,均经历了从广义民法物再到狭义民法物(抽象化模式)最后回到广义民法物(复杂抽象化模式)曲线上升的过程,而且呈现出相同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我国民法物概念及理论困境。在现代社会,民法物概念与财产法基本理论有很多冲突,陷入了理论困境,我国现行法中民法物概念的规定也存在冲突。我国现行法对相当于“民法物”概念的“财产”的使用显得非常混乱,对这个概念进行不同意义的表述。接着通过三则案例对民法物概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理论困境,并提出了解决这一困境的方案——以广义民法物为基础构建一个完整、多元、开放的财产法体系,接纳已经出现或者将来大量出现的新兴财产权客体。
     第三章广义民法物的概念。首先分析了广义民法物概念的内涵和三大特征。同时,对广义民法物概念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让广义民法物保持一种开放的特征,可以为制定一部权利体系开放的民法典,提供概念基础与理论依据。第三节对广义民法物和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节对广义民法物概念的外延范围进行了分析,其外延包括无体财产权、信息财产(数字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脱离人体之器官、基因及基因资讯、生物克隆制品、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不可量物等。
     第四章广义民法物概念的理论基础。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权利不能超越其所依存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环境而独立发展。随着人类社会从农耕时代跨入工业文明再到信息经济时代,物质世界的质和量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作为人类的智力因素在经济社会的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以人类智力创造为核心的财富迅速增加,形成越来越复杂的关系,为广义物的概念“重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哲学、经济学以及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为广义民法物概念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尽管康德、黑格尔、洛克、卢梭、科斯、巴泽尔等人的理论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已经从多个角度和层面为我们找到了看清广义民法物概念本真面目的工具。
     第五章广义民法物概念的类型化。基于不同形态的民法物,交易形态不一样,则保护的规则也可能不同,因此对广义民法物概念进行类型化研究十分有必要。首先对罗马法上民法物的类型化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从罗马法对民法物的类型化中获得一些启示。接着,对与罗马法处于同时代但风格独特的日耳曼法上的民法物的类型化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近现代民法物的类型化及其比较分析,并得出作者认为比较合理的一种类型化方式。
     第六章广义民法物概念的法典化。分析了广义民法物概念在未来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及其财产权立法模式,并提出了民法物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两种财产权立法模式,于比较后选择一种较优立法模式。文章最后对广义民法物的详细定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一个广义民法物的定义表述。
This essay has five parts which including preface, conclusion, and six chapters of main text. The primary coverage of each part is as follows:
     Chapter Ⅰ: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term "res" in civil law.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term "res" in ancient civil law (mainly Roman law), we can take a conclusion that:first, in the beginning, the conception of "res" has some kind of spontaneous. But when in the mid and late age of the Roman law, the term "res" has experienced the jurist and legislator's transformation which caused more artificial reason. Second, in Roman law, the conception of "res" is not a static state, but facing a dynamic evolution. Third, the "res" in Roman law includes res incorporeal, which can be seen as the achievement of the harmonious between practice wisdom and the theory. The term "res incorporeal" in Roman law is also facing a dynamic evolution. The author also has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 of "res" in Germanic law by comparison Germanic law with Roman law. There have two findings about "res" in Germanic law:first, like "res" in Roman law,"res" in Germanic law also is facing a dynamic evolution and includes res incorporeal in the latter. Second,"res" in Germanic law obeys the pragmatic path. The term has never experienced the jurist and legislator's transformation, instead of many specific res in "res".
     Generally speaking, the property law systems in two legal system have different sources, different historical evolution. But they also have commons in development path: res generalized (simplified mode)—res narrow (abstract mode)--res generalized (complex and abstract mode). This development path gives a challenge to the whole property law system.
     Chapter Ⅱ:the conflict and paradox about "res" in china's civil law. Through out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conflict of "res", this essay has given the fact that there have some conflicts between the concept of "res" and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property law. In the existing law, the term "property" has been used in different sense. On the one hand, the "property" has been not limited in the scope of "res corporeal". On the other hand, 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is too fuzzy to apply to law practice.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legal framework becomes to be confused. We have not done effective research on "res" and "property", thus, using "property" instead of "res".
     After the analysis of three cases, this essay proposes that we should use the term "res generalized" to govern all the objects of property right. And let it maintain an open system, while it can adopt new object of property right as necessary.
     Chapter Ⅲ:The concept of "res generalized":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This essay has analyzed the concept and the character of "res generalized". Combined wi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drafting Civil Code, the author has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openness of the denotation about the concept of "res generalized", and then draw a conclusion:let it maintain the openness of "res generalized", which will provide a conceptual and theoretical basis to the draft about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Section III in this chapter has analyzed the scope of the denotation about the concept of "res generalized", as well as res incorporeal (right),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right), securitization right, organs separated from the human body, cloning, genes and genetic information, animals, prohibited the circulation things, restrict the circulation things and immeasurable objects.
     Chapter IV:The necessity 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rm "res generalized". Firstly, this essay has analyze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nditions for the bir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erm "res generalized". According to the viewpoin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 right must not exceed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society as well as constrained by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the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human society has been developed into the information economy age after the agrarian age,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age. The global world is undergoing profound changes as the human intelligence played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progress. The wealth while created by human intellectual has been accumulated rapidly. Meanwhile,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also becomes increasing complex. All the things have given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rebirth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of the term "res generalized". Secondly, the development of philosophy, economics and jurisprudence has laid a soli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erm "res generalized". Although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f the theories about Kant, Hegel, Locke, Rousseau, Coase, Barzel, their theories have given a help for us to find the nature of "res generalized" from multiple angles and levels.
     Chapter V:stylized res in Civil Code based on the "res generalized". Based on the different forms of res, the transaction form and protection rule may not be the same. It is necessary to do stylized research on "res generalized". Depending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ypes of res in Roman law,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Germanic law, as well as the analysis of modern civil law, this essay will give its own suggestion about the stylized path of res.
     Part VI:The concept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res generalized". It is also the core part of this essay. Firstly, this essay has introduced the suggestion about the codification of res generalized---built a complete and open property law system. The author has analyzed the rule about res generalized in the future civil code. Combined the res generalized and the draft of civil code, this essay finds two different legislation mode, selects one of the best legislative modes by comparison, gives the author's definition about res generalized.
引文
① 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②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基本结构》,《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同时参见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7页。
    ③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97-456页。
    ④ 易继明:《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面临的时代挑战》,《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① 杨立新等:《民法物格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① 李锡鹤:《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法学》2010年第8期。
    ② Charles A.Reich, "The New Property",The Yale Law Journal, Vol.73, No.5,1964.
    ① 罗纳德·波斯顿:《美国财产法的当前发展趋势》,张礼洪译,宣增宜校,载于《外国法评译》1994年第3期。
    ② Henry E. Sm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Property:Delineating Entitlements in Information",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116,No.4,2007.
    ① Stephen R.Munzer, "New Essays in the Legel and Political Theory of Prope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②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 Vol.9,1954.
    ③ Robert L.Hale,"Bargaining,Duress,and Economic Liberty",Colubia Law Review, Vol.43,1943.
    ④ steven J.Eagle, "The really new property:A Skeptical Appraisal", Indiana Law Review, Vol.43,2010.
    ⑤ IWAN DAVIES, "Secured Financ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and the Reform of English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Law",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26,No.3,2006.
    ⑥ Thomas G.Costello, "Defining Property Rights:The Case of Knowlege-Based Resources".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Vo147,No.3,2005.
    ① Michael J.Madison,"Law as Design:Objects,Concepets,And Digital Things",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 Vol.56,No.2,2005.
    ②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6页。
    ①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6页。
    ① [日]林擀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4年,第132页。
    ① 蒙晓阳:《物的概念价值——由物的历史演进归结》,《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②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③ 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④ 周枏等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55页。转引自: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⑤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35页。
    ① 此处的“所有”是从公法上来描述的,与上一项理由强调的没有“所有”的需要——从私法上来说的——是从不同角度表述的。
    ②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48页。
    ③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2页。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8页;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④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98页。
    ⑤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49页。
    ⑥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59页。
    ①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03页。
    ② 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参见:高富平:《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③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91页.转引自:高富平:《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④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04页。
    ①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04页。
    ② 高富平:《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③ 蒙晓阳:《物的概念价值——由物的历史演进归结》,《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④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98页;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① [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5期。
    ② 王利明:《物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2页;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27页;参见:陈华彬:《外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11页。
    ① 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9页。
    ②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页。
    ③ 易继明:《论日尔曼财产法团体主义特征》,《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④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⑤ 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1页。
    ① 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2页。
    ② [日]石田文次郎:《财产法中的动的理论》,严松堂书店,1942年,第17页。另参见:易继明:《论日尔曼财产法团体主义特征》,《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③ 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2页。
    ① 易继明:《论日尔曼财产法团体主义特征》,《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② 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8页。
    ③ 王利明:《物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7页。
    ④ [日]石田文次郎:《Gewere的观念》,《法学论丛》第16卷第3号,第124页。转引自:陈华彬:《外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页。
    ①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67-172页。
    ② 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有可能是翻译出的问题,但是从找到的几个版本的翻译来看,都是这样的。
    ① 林旭霞:《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3页。
    ② 温世扬:《财产支配权要论》,《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同时参见:拉鲁斯百科全书(第三卷),转引自《外国法学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第168页。
    ③ 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页。
    ④ A.M.Patault,Introuction historique au droit des biens,P.U.F.,Droit fondamental,1989,no85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页。
    ① 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3页。
    ② 尹田:《论物权法的对象与物权的客体》,罗玉中主编:《法学纪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2页。
    ③ 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5页。
    ④ 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1页。
    ① 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2页。
    ② 徐涤宇:《历史地、体系地认识物权法》,《法学》2004年第4页。
    ③ 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页。
    ④ [意]桑德罗·斯其巴尼:《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对古罗马法学著作和近现代法典结构体系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丁玫译,《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
    ①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19页。
    ③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页。
    ④ 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⑤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⑥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①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21、368页。
    ②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7页。
    ③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页。
    ④ Karl 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urgerlichen Reshts,7. Auflage, Verlag C.H.Beck,1989,seite296-297。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4页。
    ⑤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0页。
    ①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2页。
    ②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2。
    ③ 有些介绍法国物权法的著作,将“对物权”与“物权”混用。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50页。
    ④ 拉仑茨教授认为,顺序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指支配权与利用权的标的(狭义的权利客体),可以将其称之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大类是能够通过法律行为加以处分的标的,可以称之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其中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有体物)以及能够在其上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也称之为无形的标的物,比如发明和精神作品)。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权利关系)和权利。所以,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可以为称之为一个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而存在于这个‘物’之上的所有权,则可以作为处分的标的(或曰可以处分的对象)是一个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在这个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基础上产生的,可以称之为一个第三位客体。参见卡尔·拉仑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陈建英、徐建国、谢怀轼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77-422页。
    ① 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2004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3页。
    ② 林旭霞:《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3页。
    ③ 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① 黄道秀 李永军 鄢一美(译):《俄罗斯民法典》,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69页。
    ① [台湾]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88页。
    ② [台湾]黄立:《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
    ③ [台湾]陶百川:《最新六法全书》,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第134页。
    ④ [台湾]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2页。
    ① 林旭霞:《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54页。
    ② 徐国栋主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吴尚芝译,卢蔚秋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52页。
    ③ 徐国栋主编:《蒙古国民法典》,海棠、吴振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1页。
    ④ [荷兰]J.海玛:《荷兰新民法典导论》,王卫国主译:《荷兰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同时参见:粱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2卷(总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9-30页。
    ① 王卫国主译:《荷兰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6页。同时参见:粱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2卷(总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②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6页。
    ①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31-345页。
    ② 李红海:《所有权抑或地产权?——早期普通法中的地产权观念》,易继明主编):《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5-118页。
    ③ See Alan Watson.Roman Law and Comparative Law,Athens and Lond:The University of Geogia Press(1991),PP.139-146同时参见:李红海:《所有权抑或地产权?——早期普通法中的地产权观念》,易继明主编:《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5页。
    ① 李红海:《所有权抑或地产权?——早期普通法中的地产权观念》,易继明主编:《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0页。
    ②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87-388页。
    ③ 李红海:《所有权抑或地产权?——早期普通法中的地产权观念》,易继明主编:《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8页。
    ④ See Olin L.Browder.Jr. Boger A.Cunningham.Allan F.smith:Basic Property Law, p221转引自:龙俊华:《民法中财产权概念比较与反思》,四川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四川大学法学院,2003年,第18页。
    ⑤ F.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9 Rutgers L.Rev.(1954)
    ① [英]马克斯·H·博伊索特:《知识资产——在信息经济中的赢得优势》,张群群、陈北译,张群群校,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3页。
    ②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 孔祥俊 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4页。
    ③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 孔祥俊 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4页。
    ④ See Halsbury L.C,Glasgus Corporation.
    ④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 孔祥俊 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8页。
    ① 裴丽萍、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的立法模式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6期。
    ② [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19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权概念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同时参见: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化财产》,《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③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2期。
    ①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15页。
    ② 吴汉东主编:《高新科技发展与民法制度的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9—66页。
    ①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15页。
    ①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孔祥俊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4页。
    ① 此案例参见朱孝鸿:《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广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② 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保护,《光明日报》2004年4月21日。
    ③ 林旭霞:《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64页。
    ④ 林旭霞:《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67页。
    ① 徐百柯:《19名律师建议全国人大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中国青年报》,2004—01—9.
    ② 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③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④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9页。
    ①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8页。
    ②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
    ③ 颜厥安:《财产、人格,还是咨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的探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6-141页。
    ① 自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的探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6页。
    ②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8-111页。
    ① 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的探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8页。
    ①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88页。
    ① 李广瑞:《论民法物的扩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优秀毕业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6年,第87页。
    ② 江平:《制定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③ 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① 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231页。
    ② 李广瑞:《论民法物的扩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6年,第23页。
    ③ 肖厚国:《民法上物的扩张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④ 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① 朱启莉:《无形财产权立法模式选择》,吉林:吉林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年,第28页。
    ② 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③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1页。
    ④ 温世扬:《财产支配权要论》,《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⑤ 拉仑茨教授认为,权利的客体按照“由表及里”顺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种是指支配权或者利用权的标的,这是狭义的权利客体(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处分的标的(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其中,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无形的标的物,如精神作品和发明)。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权利关系)透过拉仑茨教授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权利的客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作为物权标的有体物或无体物;(2)作为处分权客体的无体物(权利与法律关系);(3)作为一般权利客体的无体物(置于权利之上的权利)。通过对权利的顺位分析,使得权利客体的内容更加清晰,更加有利于我们看到有体物与无体物在动态运动过程的不同之处,从而去分析和把握它们的共同之处,发现权利客体的本质特征,再针对它们的特点去安排和适用法律规范。参见卡尔·拉仑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陈建英、徐建国、谢怀轼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77-422页。
    ①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3-134页。
    ② [日]小岛庸和:《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第2页。
    ③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化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④ [英]马克斯·H·博伊索特:《知识资产——在信息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杨张群群、陈北译,张群群校,上海:上 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1页。
    ⑤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9页。
    ① 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② 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8页。
    ③ [英]马克斯·H·博伊索特:《知识资产——在信息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杨张群群、陈北译,张群群校,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1—-22页。
    ④ 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91页。
    ⑤ 司有和:《行政信息管理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68—-369页;同时参见:陆小华:《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8页。
    ⑥ 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法学》2008年第8期。
    ⑦ 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0页。
    ⑧ 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8页。
    ① 乌家培、谢康、王明明:《信息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0页。
    ② [澳]马克·戴维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朱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页。
    ③ 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3页。
    ①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1页。
    ② 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7页。
    ③ 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7页。
    ④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5页。
    ①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7页。
    ① 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的探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8页。
    ① 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的探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8页。
    ② 高丽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90页。
    ③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6页。
    ① Charles A.Reich, "The New Property",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73, No.5,1964.
    ① 梅雪芹:《关于约翰·洛克“财产”概念的一点看法》,《世界历史》1994年第6期;同时参见[法]洛克:《政府论》(下册),翟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33页;参见[159]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② 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4页。
    ① 李广瑞:《论民法物的扩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6年,第23页。高富平:《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肖后国:《民法上物的扩张》,《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吴汉东主编:《高科技发展与民法制度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9-72页。
    ② 杨立新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保护》,《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另参见吴汉东主 编:《高科技发展与民法制度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1页。
    ① 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55页。
    ②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远荣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① 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② 王玉花:《康德“理性占有”思想对物权观念的影响》,易继明主编:《私法》,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5页。
    ③ 温世扬:《财产支配权论要》,《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④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55页。
    ⑤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434页。
    ⑥ [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9页。
    ⑦ [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9页。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远荣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4-55页。
    ② 王玉花:《康德“理性占有”思想对物权观念的影响》,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4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7页。
    ① [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2页。
    ② [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2页。
    ① 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64页。
    ②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471页。
    ③ 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64页。
    ④ 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55页。
    ⑤ 抽象法就是私有制所确定的权利,包括个人对物(财产)的直接占有的权利、个人通过契约转让自由所有权的权利,以及反对侵权的权利。其次,道德建立在对这些外在权利的内心意识上,是对自己的客观行为的主观评价,而不是像康德所说的完全与外部行为无关的抽象意志的“自律”。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意志在客观世界中的实现,“良心”与“义务”必须包含对现实生活的各种实践关系的知识。道德就是对自己个人的自由意志如何通过理性原则与普遍的自由意志相符合的认识,这种认识构成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客观依据。这就从道德过渡到了伦理。参见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55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0页。
    ② 黑格尔认为,个体的精神融入到财产中是获得财产的唯一依据,“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精神)体现在财产中。”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65页。
    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0页。
    ④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1页。
    ⑤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6页。
    ①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89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0页。
    ③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89页。
    ④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73页。同时参见[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90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73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75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76页。
    ③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90页。
    ④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77页。
    ① Charles A.Reich,"The New Property",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73,1964, No.5.
    ②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15页。
    ① 洛克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无政府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个人拥有无限自由的生活形式。这里,人类天性都是平等的。进一步讲,这种平等意味着我们自由的自配我们的身体,因而支配我们的身体所取得的任何东西,也就是我们劳动的结果和财产。参见[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76页。
    ②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77页。
    ③ [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6页。
    ④ [法]洛克:《政府论》(下册),翟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9页。
    ⑤ 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⑥ [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5页。
    ① [法]洛克:《政府论》(下册),翟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页。
    ② [美]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张绍宗译,张晓明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7页。
    ③ 这种同构体现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使我们重视个人身体和自由的自己支配权,并认识到这种权利的权源与财产权的性质相同;另一方面,将财产权作为自己所有权的延伸,或是类似物,赋予财产权以人性基础。这种同构在倡扬权利和反对专制的过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参见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① 经济学家康芒斯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1)有用的特质的一种具体的、客观的体现——后来区别为“使用价值”——因为它们对生产或者消费有用,可是它们的功用并不决定于稀少性,所以既不随着供给的增加而减少,也不随着供给的减少而增加;(2)价值的起因和尺度是在自由地工作的自由劳动者的自由意志——可是,他注定了要工作并为将来而节约,是因为他故意违反了上帝的命令,而不是因为别人占有他的身体、他的工作机会、或者他的工作成果而起的稀少性;(3)尽了他的工作和节约义务,相应地就给他一种权利,可以把他的劳动和节约的结果,以及他用买卖和货币得来的一切其他自由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据为私有财产。他的权利和他个人在自由地上的产品以及他从自由交换中获得的东西是同一的。”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52页。
    ② 劳动根本不能成为一个决定性的或完整的论证财产合理性的基点。在某种情况下,例如制造玩具房屋或者种植庄稼,劳动学说是成立的,但对于那些多种关系相互依存为特色的劳动形式(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或者摩天大厦的建造),劳动学说已经不敷应用。参见(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5页。也有学者认为,“人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持有权利这条原则,在工业文明里不管用。假定你在造福特汽车的一道工序里工作,那么总产额中那一部分出于你的劳动,让人该如何估计呢?”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69页。
    ③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5页。
    ④ 在初民社会,人类通过“先占”这种劳动将无主物划归为己有,后先民社会随着无主物的逐渐减少,人们更多的通过“生产性”、“创造性”劳动创造出新的产品。参见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⑤ Robert P.Merges,Peter S.Menell,Mark A.Lemley,Thomas M.orde,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New York,Aspen Law & Business,1997,2.
    ①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74.175.
    ② Edwin C.Hettinger,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18 Phil. & Pub.Aff.31(1989),37,42-42.
    ③ 卢梭指责以往的自然状态理论犯了以今证古的错误,把现实中的观念搬到了古人身上。卢梭要从野蛮人性而不是从现代人的人性去推理自然状态、自然法。卢梭笔下的野蛮人体格健壮、受本能支配。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内类具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统治观念,也不知道所谓善恶,是一种纯自然状态。参见严存 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33页。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页。
    ② 这个契约的全部条款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下可分割的一部分。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4—25页。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5页。
    ④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1页。
    ⑤ 卢梭认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3页。
    ⑥ 卢梭的原话是:“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1页。
    ① 所谓“权利法定说”,是指权利的种类、内容、配置等条件、权利的限制等,都应该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的授权,否则任何机关不得在制定法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
    ② 卢梭认为,“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公意并须从全体从发,才能对全体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0、42页。
    ③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头就指出“人是生而自由”,而财产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在《论财产权》一章又指出“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31页。
    ④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31页。
    ⑤ “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70页。
    ① 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② [挪威]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界》,童世骏、郁振华、刘进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4年,第331页。
    ③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实现了权利垄断与知识公开的契约对价关系”,参见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按照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的说法,“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知识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公布出来,使公众了解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则承认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其中的专门知识。这就是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与知识产品所有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参见[苏联)E·A·鲍加特赫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中国科学技术情报所专利馆,《国外专利法介绍(第1册)》,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86年,第12页。
    ① 法律经济学两位先驱是卡拉布雷西和科斯,前者于1961年发表了一篇题为《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论文,后者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文章的英文出处分别是: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L.& Econ. (1960);Some Thoughts on Rsik Distributhion and the Law of Torts,70 Yale L.J.(1961).
    ②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蒋兆康译,林毅夫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页。
    ③ [美]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龙华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页。有学者认为经济学分析方法之所以独树一帜,主要在于三个特征:“首先,他重视假想模型的应用和关注理论的经验检验;其次,在描述性分析中,假定行为人是理性的;最后,在规范分析中,社会福利的衡量是明确的,而其他分析家对于他们所研究的标准常常是模棱两可或者干脆避而不谈。”参见[美]斯蒂文·萨维尔:《法律的经济分析》,柯华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页。
    ④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史晋川审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页。
    ⑤ “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威廉姆森提出来的。参见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⑥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① [美]斯蒂文·萨维尔:《法律的经济分析》,柯华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期。
    ②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260页。
    ③ 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言、所行、所思,无不由其支配……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乎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基础。它(功利主义)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同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7-58页。
    ④ 边沁认为,“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达成调和。”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29页。
    ⑤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29页。
    ⑥ [挪威]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界》,童世骏、郁振华、刘进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4年,第349页。
    ①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282页。
    ② 卢志刚:《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③ [美]斯蒂文·G米德玛:《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罗君丽、李井奎等译,张旭昆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页。
    ④ [美]斯蒂文·G米德玛:《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罗君丽、李井奎等译,张旭昆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4页。
    ⑤ [美]斯蒂文·G.米德玛:《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罗君丽、李井奎等译,张旭昆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84页。
    ⑥ [美]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页。
    ① [美]科斯、诺斯等,[美)克劳德·梅纳尔:《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6—57页。
    ② 卢志刚:《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① [美]斯蒂文·萨维尔:《法律的经济分析》,柯华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页。
    ②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史晋川审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3页。
    ③ 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
    ④ 卢志刚:《经济学视域下的广义民法物》,《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① 卢志刚:《经济学视域下的广义民法物》,《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② [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7页。
    ③ [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年,第2页。
    ① [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页。
    ② [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9页。
    ③ 卢志刚:《经济学视域下的广义民法物》,《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④ [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页。
    ① 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2期。
    ② 肯尼斯·万德威尔德:《19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权概念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
    ③ 查尔斯·A·赖希:《新财产》,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4页。
    ① Wealey Newcomb Hohfeld,"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al Reasoning",23 Yale L.J.16, 1913.
    ② 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221页。
    ③ Thomas W.Merrill,Henry E.Smith,"How do the property in the legal economics?",Yale L.J.11,2001.
    ①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史晋川审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6页。
    ②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43页。
    ③ Wealey Newcomb Hohfeld,"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al Reasoning",26Yale L.J.710,1917.
    ③ [美]菲利克斯·S·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对话》,卢志刚译,易继明:《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5页.see from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1954.
    ④ 参见[美]菲利克斯·S·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对话》,卢志刚译.易继明:《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0页.see from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1954.
    ① [澳]彼得·扎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90页。
    ② [澳]彼得·扎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65-167页。
    ③ [澳]彼得·扎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66页。
    ④ [澳]彼得·扎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68页。
    ① [澳]彼得·扎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74页。
    ② Stephen R.Munzer,ed.,New Essays in the Legel and Political Theory of Prop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38.
    ③ Robert L.Hale,Baigaining,Duress,and Economic Liberty,Columbia Law Review,43(1943).
    ④ Duncan Kennedy,The Stakes of Law,or Hale and Foucault!,Legel Studies Forum,15.1991.
    ⑤ Joseph Willian singe,Property Law:Rules,Policies,and Practices,New York:Aspen Law & Business,1997,2nd ed.
    ② [美]菲利克斯·S·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对话》,卢志刚译,《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0页.see from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1954.
    ① [美]菲利克斯·S·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对话》,卢志刚译,《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50页.see from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1954.
    ② Pavlos Eleftheriadis, "The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Oxford of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16,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45.
    ② [美]菲利克斯·S·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对话》,卢志刚译,《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58页。see from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1954.
    ③ [美]菲利克斯·S·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对话》,卢志刚译,《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1页.see from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1954.
    ④ [美]菲利克斯·S·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对话》,卢志刚译,《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0页.see from Felix S.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in Rutgers L.Rev,1954.
    ⑥ Felix S. Cohen,"Transcendental Nosense and the Functional Approach", inCOLUM. L.Rev,1935.
    ① 易继明:《财产权的三维价值——论财产之于人生的幸福》,《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①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98页。另参见黄风:《罗马法私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96页。
    ①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6页。
    ② 裴丽萍:《可交易水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8-92页。
    ①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7页。
    ① 李宜深:《日耳曼法概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0页。
    ② 李宜深:《日耳曼法概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1页。
    ①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3页。
    ② 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① 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2期。
    ② Stepen R.Munzer,A Theory of property.Canbrige University Press,Canbridge,1990.43.
    ② 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2期。
    ① 杨立新:《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45页。
    ② 杨立新:《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47页。
    ③ [美]查尔斯·A·赖希:《新财产》,翟小波译,《私法》(第12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3-197页。
    ① 王冕:《离婚时学位证书和职业证书的可分性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年。
    ② 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化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③ 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化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① Michael J.Madison,"Law as Design:Objects,Concepets,And Digital Things",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Vol.56,No.2,2005.
    ① 杨立新:《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39页。
    ②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韦森译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页。
    ①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典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2页。
    ① 焦富民盛敏:《论荷兰民法典的开放性、融合性与现代性——兼及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法学家》2005年第5期。
    ② 曹新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篡为视角》,《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① 朱启莉:《无形财产权立法模式选择》,吉林:吉林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年,第17-26页。
    ② 裴丽萍、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的立法模式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6期。
    ③ 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④ 朱启莉:《无形财产权立法模式选择》,吉林:吉林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第16页。
    ⑤ 裴丽萍、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的立法模式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6期。
    ⑥ 裴丽萍、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的立法模式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6期。
    ① 裴丽萍、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的立法模式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6期。
    ② 杜颖、易继明:《中国物权法修改意见:物权定义》,《法学》2005年第9期。
    ③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9页。
    ① 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65页。
    ①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② 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③ 卢志刚:《广义物概念的法典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④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92页。
    ①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92页。
    ②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第15-16页。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② 卢志刚:《广义物概念的法典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① 王利明:《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②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三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290页;孟勤国:《论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法学》2007年第9期。
    ① 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名著《经济学原理》中指出,“并非所有的东西都能作为财富(广义物),例如朋友的友情,它是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除了在诗歌中的特殊用法之外,友情并不能算作财富。”参见[美]阿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廉运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47页。
    [1][德]E·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翁绍军译,贺仁麟校,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
    [2][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4][挪威]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界》,童世骏、郁振华、刘进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4年。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
    [6][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刘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
    [7][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8][美]阿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廉运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
    [9][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4版),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10][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六版),萧堔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
    [1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12][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
    [13][美]彼得·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14][美]戴维·波普尔:《社会学》(第十一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1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下卷),约翰内斯·温克尔曼整理.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16][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17][美]马克思·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
    [19][德]托马斯·莱塞尔:《法律社会学》(第4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年。
    [20][美]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郭星华、邢朝国、梁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1][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
    [22][美]罗科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23][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4][美]斯蒂文·G.米德玛主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罗君丽、李井奎等译,张旭昆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25][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韦森译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26][美]道格拉斯·C.诺斯、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历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
    [27][美]道格拉斯·C.诺斯:《理解经济变迁过程》,钟正生、邢华等译,杨瑞龙、 郑江淮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28][古罗马]阿庇安:《罗马史》(上、下册),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29][法]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J·阿尔德伯特等:《欧洲史》,蔡鸿滨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
    [30][美]赫伯特·斯坦:《美国总统经济史——从罗斯福到克林顿》,金清、郝黎莉译,马春文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
    [3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32][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涨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7年。
    [33][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
    [34][美]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龙华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5][美]斯蒂文·萨维尔:《法律的经济分析》,柯华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36][英]马克斯·H·博伊索特:《知识资产——在信息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杨张群群、陈北译,张群群校,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
    [3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史晋川审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38][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39][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40][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41][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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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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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
    [46][澳]马克·戴维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朱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4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
    [4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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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美]哈罗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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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法]洛克:《政府论》(上、下册),翟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
    [5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5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55][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5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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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美]理查德·A·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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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61][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
    [6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63][美]约翰·希利·布朗、保罗·杜奎德:《信息的社会层面》,王铁生、葛立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64][美]詹姆斯·E.凯茨、罗纳德·E.莱斯:《互联网使用的社会影响》,郝芳、刘长江译,傅小兰、严正,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
    [65][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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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英]莱恩·多亚夫、伊恩·高夫:《人的需求理论》,汪澄波、张宝莹译,李秉勤、董明珠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68][美]丹尼尔·H.科尔:《污染与财产权——环境保护的所有权制度比较研究》,严厚福、王社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69][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孔详俊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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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法]迭朗善译:《摩奴法典》,马香雪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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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75][美]罗斯柯·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邓正来校,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76][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先地位》,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77][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78][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79][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
    [80][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81][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 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8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潘汉典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83][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托尼·韦尔英译,楚建译,谢怀轼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8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
    [85][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王志安、渠涛、李旺译,王晨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86][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87][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
    [88][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
    [89][英]吕艳滨:《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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