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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季陶的考铨思想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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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戴季陶担任考试院院长20年,对于建立国民政府的考铨制度提出了许多思想。本文选取其中几个富有特色的方面进行论述,或能给戴季陶研究提供一点新的信息。
     第一章介绍戴季陶筹备建立考试院的情形,并对其建立和推进考铨制度的若干措施进行论述。
     第二章研究了公职候选人考试的思想及其实践,戴季陶认为公职候选人考试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政权、治权区分的重要途径,是考试权独立的基础,是救治西方选举弊端的最好办法,必须坚持。但考试院办理公职候选人考试却遭到许多势力的反对,困难重重,最后停止实施。
     第三章研究保举、考绩、退抚及礼制思想。戴季陶对于孙中山一切官吏均须经考试铨定资格的思想并不坚持,鉴于当时私人荐举泛滥的情况,戴季陶主张在考试之外建立保举制度,对保举人进行限制,课以法律责任,规范保举行为。戴季陶感叹考试院的考绩权犹如水上浮萍,对于各机关的人事情况考试院无从得知,考绩之实施纯粹建立在纸面文字上,根本不切实际,因此他主张进行大规模的登记,摸清各机关的人事状况,然后考绩工作才能有迹可循。退抚与礼制也是戴季陶考铨思想的一部分。
     第四章探讨考铨与教育。戴季陶主张文官考试的科目与程度应该与学校课程相联系,中等以上学校的毕业考试应由考试院主持,并将其成绩作为文官考试成绩的一部分,博士学位由政府授予,考试院应参与其间,实行奖学考试以宏奖学术,将教育人员纳入铨叙范围以统制教育防范学潮。
     第五章讨论考铨与边政。戴季陶制定考铨制度时常常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思考。他的边疆考试与铨叙思想及其实践,既是对传统科举考试制度的继承,亦是对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但又有鲜明的个人特色,总体上看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六章研究考试权方面的党政关系。事务官的考铨依理依法都应该由考试院掌理,但国民党中常会多有破坏考试权之举,为国民党党务工作人员和所谓革命有功人员提供从政的便利,甚至直接主持从政考试,选拔党务工作人员从政,或办理中央政治学校向政府机关分配经过训练的国民党党员。这些行为基本出于临时的或局部的考虑,很难说体现了国民党的整体利益。戴季陶及考试院对国民党中央的做法并不认同,也进行过抗争,但结果大都以失败告终。
     综合考察戴季陶的考铨思想及实践,会发现其总体上的一些特点。戴季陶的考铨思想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考试权独立的论述,但考铨制度的边政与教育的内容,既是继承了科举制度的传统,也是戴季陶个人兴趣的反映。戴季陶对于国民党中央破坏考试权是不满的,但为了维护国民党中央的权威,维护以党治国的体制,他又不愿撕破脸皮坚决反抗。
As Examination Yuan president for 20 years, Dai Jitao proposed many thought to establish the examination and personnel system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This article selects several rich characteristic's aspects,or can give DaiJiTao study provides little bit of new information.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case of prepar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xamination Yuan, Dai Jitao's several measures for establishment and the advancement of the examination and personnel system were discussed.
     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public candidate examination of thought and practice, DaiJiTao think office candidate test is Sun Yat-sen five-power constitution,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ZhiQuan is to realize the regime, the important way to distinguish right foundation of independence is examination, is treated the best way to western electoral malpractice, must persist. But for public examination by many candidates exam but opposition, difficult, finally stop implementation.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recommend, appraisal, retirement and etiquette thought. Sun yat-sen DaiJitao for all officers are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exam qualification of thought not don introduce. since when private insist, DaiJitao advocates flood in the exam recommend system, builds a juren preserved restriction imposed on legal responsibility. standardize recommend behavior. DaiJitao exclamation tests like duckweeds, water right evaluation for each organ of the examination personnel situation, there is no way to know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rformance in paper writing purely establish impractical, so he, the basic position with large-scale registration, understand the personnel situation,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appraisal work can it leaves tracks. Retirement DaiJitao exam with etiquette is also part of the key ideas.
     The fourth chapter discusses examination-personnel and education. Civil DaiJitao claims the subjects and degree examination associated with school curriculum should, medium above school graduation exam should be presided over by the examination, and the scores as part of the civil service exam, doctorate awar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examination should participate in practice, meanwhile, academic scholarship exams to education. will macro award personnel scope to control personnel into education prevention legacy.
     The fifth chapter discusses examination-personnel boundary -politics. And boundary institutionally test Don DaiJitao formulate exam system often often maintain national unity of thinking. His frontier exam and personnel thought and practice is the traditional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also is the inheritance of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n countries such as Britain and the reference, but there were bright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 the overall perspective for ethnic harmony and national unity.
     The six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party-government rights relationship of examination-authority.Affai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amination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key cut the petitions prescribed by the examination, but the kuomintang central standing committee much damage exam authority lift, for the KMT party workers and so-called revolution in politics meritorious persons, and even provide convenient directly, the selection of party hosted politics exam staff in politics, or deal with a central political schools to government authority distribution of the kuomintang party trained. These behaviors of temporary or partial basic consideration of the kuomintang, it is difficult to say embodies the overall interests. In the kuomintang's central executive committee DaiJitao and the practice of examination, also not agree on, but the results are mostly struggle ended in failure.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DaiJitao's thought and practice, will find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overall. DaiJitao test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key ideas from Sun Yat-sen's five-power constitution discussed in exam authority independent exam, but the key system administration and education content edge is inherited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traditional DaiJitao personal interest, but also reflected. DaiJitao for the kuomintang central damage exam authority is discontent, bu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kuomintang central authority, maintenanc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political parties, he won't let system after falling resolutely resist.
引文
①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197页。
    ②戴季陶:《致本院同人书》(1940年1月1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1959年,第159页。
    ③贾景德:《戴传贤墓表》,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编:《革命先烈先进传》,台北:中华民国各界纪念国父百年诞辰筹备委员会,1965年,第817页。
    ④参见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8年。
    ①戴季陶:《治权行使之规律案》(1929年6月17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三续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1年,第112-113页。
    ②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59页。
    ③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64页。
    ①《本院呈国府报明本院科员书记官试用或见习期满举行甄别考试文》(1929年4月30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1期,第54—55页。
    ②《本院呈国府组织临时铨叙审查委员会此次铨叙部考选委员会所用荐任以下人员由会按其学历经历审查核定文》(1929年11月15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1期,第64—66页。
    ①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1编,1929年9月11日,重庆:考试院秘书处,1945年,第44—51页。
    ②《国民政府训令第553号:录案行知五院中未成立各院务于三个月内完全成立》(1929年7月3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1期,第42页。
    ③《国民政府训令第978号:录案行知催促本院克日成立》(1929年10月8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1期,第47—48页。
    ④戴季陶:《考试院的筹备成立和五院制的运用讲词》(1929年10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91页。
    ⑤《本院呈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陈明本院逾期成立原因文》(1929年11月20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1期,第67页。
    ①《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1929年10月30日),《国民政府公报》第309号,1929年11月1日。
    ②《国民政府令(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施行期间展至民国二十年六月底截止)》(1930年12月30日),《国民政府公报》第662号,1930年12月31日。
    ③《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结束公务员任用法施行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3期,公文,第60—63页。
    ④《关于甄别之补救及任用之准备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4期,公文,第51页。
    ⑤《公务员登记条例》(1934年4月23日),《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4期,法规,第1—4页。
    ⑥登记合格者共4492员,内含现任公务员合格者2094员,退职公务员合格者2398员。合于简任官资格者68员,合于荐任官资格者790员,合于委任官资格者3634员。见《考试院工作总报告》(1935年10月编送五全大会),《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1期,附录,第45—46页。登记办理实际于1936年底截止。考试院秘书处编:《第三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考试院工作报告》,重庆:考试院秘书处,1944年,第6页。
    ①戴季陶:《关于办理登记事项之指示》(1939年12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56—157页。
    ②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30—31页。
    ③《考试复核条例》(1930年11月29日),《国民政府公报》第636号,1930年12月1日。
    ④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82页。
    ⑤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91页。
    ⑥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04页。
    ⑦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14页。
    ①《十八 刷新中央政治:改善制度,整饬纲纪,确立最短期内施政中心,以提高行政效率案》(1930年11月17日),《中央党务月刊》第28期,1930年11月,第57页。
    ②《奉行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四全会议通过刷新中央政治案乙项第六款案》,《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3期,公文,第12—22页。
    ①《铨叙审计两部通力合作以谋推动铨政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4期,公文,第53—54页。
    ②《铨叙审计两部通力合作以谋推动铨政案》,《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3期,公文,第18—20页。
    ③《制定造送任用审查合格公务员名册办法案》,《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0期,公文,102页。
    ④《铨叙部1937年1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7年第2期,附录,第11页。
    ⑤戴季陶:《召集全国考铨会议之指示》(1933年12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2页。
    ①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09—110页。
    ②戴季陶:《致本院会部王陈林马许诸先生书》(1934年11月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24页。
    ③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20—121页。
    ①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7页。
    ①孙中山:《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1906年11月5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20页。
    ②何启、胡礼垣:《新政论议》,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1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第197页。
    ③孙中山:《在沪金星公司等欢送两院议员会上的演说》(1916年7月12日),《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32页。
    ④孙中山:《三民主义》(1924年4月1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13——314页。
    ⑤章行严:《新思潮与调和——在广州师范学校讲演》,《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2号。
    ①吕思勉:《考试论》,《光华期刊》第2期,1928年。
    ②景藏:《考试与选举》,《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2号。
    ③说主要包括两类是因为孙中山也曾虑及律师考试、教员考试和医生考试等这类执业资格性质的考试。参见《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的《公布(考试院组织条例)令》(1924年8月26日)与《公布<考试条例)及(考试条例施行细则)令》(1924年8月26日)。
    ④孙中山:《在杭州陆军同袍社公宴席上的演说》(1916年8月18日),《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47页。
    ①孙中山:《三民主义》(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3页。
    ②孙中山:《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1922年),《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5页。
    ③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0—331页。
    ④孙中山:《三民主义》(1924年4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31页。
    ⑤孙中山:《三民主义》(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1页。
    ①孙中山:《三民主义》(1924年4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23页。
    ②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页。
    ③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第142—147页。
    ④显然,争论并不会就此结束。从法律上讲,这里的关键在于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是否包括在公职候选人这一概念的外延之内,如果包括,考试院将会俟机以《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违宪”的名义建议立法院对其进行修改。
    ⑤《考试院临时法规整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1941年11月27日,戴季陶专档3020—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①戴季陶:《对院务会议议程中考选委员会会务报告案之指示》(1942年3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67年,第107页。
    ②戴季陶:《复本院陈参事书》(1947年4月1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73页。
    ③戴季陶:《考试与铨叙讲词》(1941年12月2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99页。
    ④戴季陶:《复本院陈参事书》(1947年4月1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74页,第276页。
    ⑤戴季陶:《致中央党部吴秘书长书》(1947年4月2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78—279页。
    ⑥《考试院临时法规整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1941年11月27日,戴季陶专档3020—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⑦戴季陶:《考试与铨叙讲词》(1941年12月2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99页。
    ⑧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页。
    ①戴季陶:《考试与铨叙讲词》(1941年12月2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99页。
    ②《考试法》(1929年8月1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1期,第13页。
    ③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2编,1934年11月17日,第288—289页。
    ④《全国考铨会议宣言》,1934年11月5日,考试院档案37—5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①《中央人事行政会议有关考试议案》,1940年3月,铨叙部档案27②—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②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50页。
    ③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50—451页。
    ④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51页。
    ⑤《考试院临时法规整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1941年11月27日,戴季陶专档3020—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①《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1943年5月17日),刘昕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58页。
    ②《考试院提交于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之工作报告》,1943年9月,国民政府考试院档案37—5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③《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施行细则》(1943年10月1日),蔡洪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7册,合肥:黄山出版社,1999年,第288—289页。
    ④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4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169页。
    ①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编:《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理经过总报告》,第28页。
    ②孙中山最迟在1906年12月的《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己明确提出选举的官吏也必须进行考试的主张,考试院根据国防最高委员会1947年4月11日第227次常会的决议,决定该年5月1日为公职候选人考试停办日期。而据宋教仁《程家柽革命大事略》(《国史馆馆刊》第1卷第3期,第70页),孙中山早在1902年就曾谈到过五权分立的设想。
    ③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编:《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理经过总报告》,第5页。
    ④戴季陶:《致中央党部吴秘书长书》(1947年4月2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79页。
    ⑤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编:《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理经过总报告》,第37—38页。
    ①《考政纪事》,《考政学报》创刊号,1944年9月9日。
    ②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编:《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理经过总报告》,第35页。
    ③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编:《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理经过总报告》,第27页。
    ④戴季陶:《对于本院今后设施要端之指示》(1942年1月1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16—217页。
    ⑤《剥夺人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宣誓与公职候选人考试——和平建国纲领解释之二》,《解放日报》1946年2月26日。
    ①史尚宽:《考试与民主》,《考政学报》创刊号,1944年9月9日。
    ②秦晖:《科举官僚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哲学涵义》,《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6期。
    ①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5页。
    ②戴季陶:《对今后院务进行之指示》(1944年1月2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70页。
    ③《论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并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考试章》,《中华时报》(上海)1946年12月5日。
    ①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46—147页。
    ①戴季陶:《致铨叙部李部长书》(1939年7月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48页。
    ②戴季陶:《对铨叙部二十九年度行政计划草案之指示》(1939年11月30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22页。
    ①戴季陶:《对中央人事行政会议说明本院全部提案之要旨》(1940年3月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39页。
    ②戴季陶:《中央人事行政会议谈话会中对出席人员发表意见之解答》(1940年3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42—43页。
    ③戴季陶:《中央人事行政会议谈话会中对出席人员发表意见之解答》(1940年3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41页。
    ①戴季陶:《对文职保举法案之意见》(1941年7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17—118页。
    ②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
    ③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8页
    ④戴季陶:《对公务员考绩之指示》(1941年4月1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33页。
    ⑤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66—468页。
    ①《考绩法》(1929年11月4日),考试院秘书处文书科编:《增订考试院法规汇刊》,南京:考试院秘书处文书科,1934年,第236页。
    ②戴季陶:《中央人事行政会议谈话会中对出席人员发表意见之解答》(1940年3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43页。
    ③戴季陶:《告本院及会部全体同人书》(1942年1月1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11页。
    ④戴季陶指示登记的事项主要有:各种官职员额及其主管事务:中央官之院部员以外,直辖官之建置地点,及其辖事辖地辖人之范围及关系;各省地方员缺设官地点,及其辖事辖地辖人之范围及关系。见戴季陶:《关于办理登记事项之指示》(1939年12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56页。
    ⑤戴季陶:《关于办理登记事项之指示》(1939年12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56页。
    ①戴季陶:《批本院饶参事炎等签呈遵令拟具全国建置人事财富调查计划纲要案》(1940年3月31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53页。
    ②戴季陶:《对二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指示本院办理登记事项之补充》(1940年3月31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52页。
    ③戴季陶:《对编制本院及所属会部两年施政计划之指示》(1939年4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31-32页。
    ④戴季陶:《致本院同人书》(1940年1月1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59页。
    ⑤戴季陶:《治权行使之规律案》(1929年6月17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三续编》,第112—113页。
    ⑥戴季陶:《考试院的筹备成立和五院制的运用讲词》(1929年10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91—98页。
    ①戴季陶:《致铨叙部李部长书》(1939年7月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45—146页。
    ②戴季陶:《对公务员考绩之指示》(1941年4月1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33页。
    ③戴季陶:《对院务会议纪录决议案外应行纪录事项之指示》(1941年4月1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65页。
    ①戴季陶:《批本院史秘书长尚宽签请核示法规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公务员退休条例草案决议案》(1942年9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60页。
    ②戴季陶:《批本院史秘书长尚宽签请核示法规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公务员退休条例草案决议案》(1942年9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60—161页。
    ③戴季陶:《批公务员退休法施行细则草案第二八条规定“公务员在本法施行前退休者依旧法核定之金额得依本法第九条规定比例增给之”条文》(1944年1月2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61页。
    ④戴季陶:《批铨叙部组织法修正要点草案》(1940年4月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41页。
    ⑤戴季陶:《对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决议公务员因抗战伤亡从优加叙核恤在原官等无级可加时各按其级差数加叙案之指示》(1942年5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48页。
    ①戴季陶:《对抗战守土伤亡文职人员从优核给退休抚恤办法草案之指示》(1944年9月9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49页。
    ②戴季陶:《对公务员抚恤法施行细则草案第四条因公死亡似可加由职务所生疾病一项之指示》(1943年12月2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48页。
    ①戴季陶:《考试院筹备成立与五院制的运用讲词》(1929年10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92—93页。
    ②戴季陶:《关于文官制服制帽徽章办法之意见》(1939年10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49—150页。
    ③戴季陶:《关于文官制服制帽徽章办法之意见》(1939年10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49—151页。
    ①戴季陶:《复陈参事书》(1947年4月2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77页。
    ②戴季陶:《批文官服制图说》(1941年2月7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26—27页。
    ①戴季陶:《考试院的筹备成立和五院制的运用讲词》(1929年10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95页。
    ②戴季陶:《第一届高等考试总报告书序》(1931年9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08页。
    ①胡适:《记全国考铨会议》,《独立评论》第128号,1934年11月。
    ②里特:《考铨制度之商榷》,《人民评论旬刊》第1卷第59号,1934年。
    ③戴季陶:《第一届高等考试总报告书序》(1931年9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06—107页。
    ④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89页。
    ⑤戴季陶:《致本院史秘书长书》(1942年6月2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30页。
    ①戴季陶:《第一届高等考试总报告书序》(1931年9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07页。
    ②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10页。
    ③戴季陶:《致本院史秘书长书》(1942年6月2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29页。
    ④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50—51页。
    ⑤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53页。
    ①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54—455页。
    ②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92—93页。
    ③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131页。
    ①戴季陶:《批修正普通考试监狱官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草案》(1933年2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81—82页。
    ②戴季陶:《致陈百年沈士远先生书》(1942年9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33页。
    ③戴季陶:《致陈百年沈士远先生书》(1942年9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34页。
    ④考试院公布的各种铨定资格考试规则有:《卫生署中央卫生实验院医事人员讲习班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规则》(1945年1月6日);《卫生署善后救济医药卫生人员训练班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规则》(1945年9月6日);《卫生部中央卫生实验院边远省区医师训练班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规则》(1947年11月8日);《司法行政部监所人员训练班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规则》(1948年3月10日);《卫生部中央卫生实验院医药卫生人员训练班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规则》(1948年3月26日)。
    ⑤戴季陶:《令考选委员会文》(1941年1月2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79—180页。
    ①戴季陶:《第一届高等考试总报告书序》(1931年9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07页。
    ②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89页。
    ③戴季陶:《令考选委员会文》(1941年1月2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79—180页。
    ①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148—149页。
    ②戴季陶:《致考选委员会王太蕤陈百年先生书》(1934年9月27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21页。
    ③戴季陶:《示挑选县长诸君》(1946年9月1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61—262页。
    ①戴季陶:《中央人事行政会议谈话会中对出席人员发表意见之解答》(1940年3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40页。
    ②戴季陶:《中央人事行政会议大会中对本院交议案各方发表意见之说明》(1940年3月7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45页。
    ③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11页。
    ④戴季陶:《对本院提出八中全会报告书“考铨工作之检讨与制度之确立”草案考铨部分之指示》(1941年3月14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33页。
    ⑤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14—15页。
    ①《考试院考选委员会1930年3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4期,第82页。
    ②《考选委员会第9次会议议事录》,《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4期,第100页。
    ③《考选委员会1930年5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6期,第76页。
    ④《考选委员会1930年5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6期,第81页。
    ⑤《考选委员会1931年2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3期,附录,第13—14页。
    ⑥《国民政府考试院1931年3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4期,附录,第5页:《国民政府考试院1931年4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5期,附录,第6页。
    ⑦《改革推行与考试制度有关系之各种行政制度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1期,公文,第24—26页。
    ①《确定官公立学校教职员身分并酌定官阶制定任用法俸给法俾便铨叙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5期,公文,第2—5页。
    ②考试院编:《全国考铨会议汇编》,南京:考试院,1935年,议案,第158—160页。
    ③《李敬斋等三委员提议中小学校长应一律改为公务员案》,《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1期,公文,20—21页。
    ①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5编,1940年7月3日,第154—158页。
    ①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6编,1941年10月4日,第340—343页。
    ②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66—67页。
    ①戴季陶当时撰写了多篇相关文章,参见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
    ②就笔者所见,关于戴季陶的边政思想及其实践,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有:陈天锡:《先生与边政》,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周昆田:《戴传贤遗爱遍边疆》,朱传誉主编:《戴季陶先生传记资料》,台北:天一出版社,1985年;蒋武雄:《戴传贤先生对我国边政之贡献》,朱汇森主编:《戴传贤与现代中国》,台北:国史馆,1989年;范小方、包东波、李娟丽:《国民党理论家戴季陶》,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李云汉:《边患与边政》,李云汉:《戴季陶》,台北:商务印书馆,1999年;黎洁华、虞苇:《治边决策与实践》,黎洁华、虞苇:《戴季陶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侯艳兴:《戴季陶边政思想与实践述评》,《新余高专学报》2004年第1期。上述研究进行的都是总体性的论述,本文则是从考铨角度所作的较为具体的考察。
    ③本文的边疆概念,戴季陶与考试院当时也用“边”、“边地”、“边区”、“边省”、“边远省份”及“边远省区”等语词进行表述,其外延并不固定,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居住的我国北部、西北、西南等边远地区。本文所言考试,属国民政府考试院系统,并非教育考试。依《考试法》规定,考试院主管的考试对象分为三类,即公职候选人、任命人员及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其中,任命人员及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的考试又分普通考试和高等考试两种,并且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举行特种考试。有些论著把考试院主管的考试等同于文官考试或公务员考试是不准确的。本文所谓的实践主要指考试院在戴季陶主持下对边疆考铨制度的制定与施行,由于史料的限制,本文侧重制度的制定,对于制度的施行则言之不多。
    ①《五年来考选工作的报告》(1935年),刘听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第384—385页。
    ②参见《考试院提交于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之工作报告》(1943年),刘听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第394—395页。
    ③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97页。
    ④分区考试指各地区可在不同时间举办考试,试卷不同;试场分设仅仅指同一试卷的考试同时在各地分设不同考场。
    ①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10页。
    ②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21—122页。
    ③《考试法施行细则》(1936年5月13日),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7册,第18页。
    ④戴季陶:《对筹划边地司法人员考试办法案之指示》(1941年4月1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88页。
    ①余毅恒:《中宪的考试制度》(续),1947年10月31日,国民政府考试院档案37—4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②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22页。
    ③《考试法施行细则》(1936年5月13日),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7册,第20页。
    ④《举行第三届高等考试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1期,公文,第13页,第15页,第19页。
    ⑤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3编,1936年10月20日,第291页。
    ⑥戴季陶:《关于决议中央举行高普考试录取名额按区域及成绩分配(以百分之五十按区域分配以百分之五十凭成绩录取)之说明》(1941年4月1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89页。
    ①戴季陶:《中央人事行政会议谈话会中对出席人员发表意见之解答》(1940年3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40页。
    ②戴季陶:《中央人事行政会议大会中对本院交议案各方发表意见之说明》(1940年3月7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45页。
    ③戴季陶:《召集全国考铨会议之指示》(1933年12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22页。
    ①戴季陶:《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35年11月2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055页。
    ②戴季陶:《对考选委员会二十九年度行政计划草案之指示》(1939年11月30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03页。
    ③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36页。
    ④戴季陶:《对修正考选委员会组织法原则及甲乙草案之指示》(1941年3月15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05页。
    ⑤戴季陶:《对边疆人员派赴中央机关服务规程草案第四七两条文之批示》(1944年7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37页。
    ①戴季陶:《对于边疆问题之指示》(1942年7月21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326页。
    ②戴季陶:《致教育部陈部长书》(1938年2月9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305页。
    ③戴季陶:《对本院提出八中全会报告书“考铨工作之检讨与制度之确立”草案考铨部分之指示》(1941年3月14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34页。
    ④戴季陶:《对考选委员会二十九年度行政计划草案之指示》(1939年11月30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02—103页。
    ①参见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11页,第419页。
    ②《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展期三年案》,《考试院公报》第1期至第12期合刊,1938年。
    ①《蒙藏边区人员任用条例》(1937年1月12日),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8册,第292—294页。
    ②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23页。
    ③戴季陶:《对本院提出八中全会报告书“考铨工作之检讨与制度之确立”草案考铨部分之指示》(1941年3月14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35页。
    ④《边疆从政人员奖励条例》(1943年5月18日),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8册,第295—296页。
    ⑤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10页。
    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8页。
    ⑦戴季陶:《对本院提出八中全会报告书“考铨工作之检讨与制度之确立”草案考铨部分之指示》(1941年3月14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34页。
    ⑧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71页。
    ①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69页。
    ②《公务员内外调任条例》(1945年3月19日),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8册,第366—367页。
    ③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下,第116—117页。
    ④教育部编:《中华民国教育年鉴》第1次第5册,台北:宗青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第125页。
    ⑤教育部编:《中华民国教育年鉴》第1次第5册,第31页。
    ①戴季陶:《迅议广登庸办法手谕》(1939年12月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53—154页。
    ②关于中国古代科举考试的区域公平及分区定额问题,更详细的论述参见刘海峰《科举学导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十四章“科举地理论”。
    ③戴季陶:《致铨叙部李部长书》(1939年7月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46页。
    ④戴季陶:《批考选委员会李委员竟容函陈视导川康公职候选人检核计划案(原函有内地边疆施用同一条例实有不便之语)》(1945年8月9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04页。
    ⑤《中央人事行政会议汇编》,1941年5月,铨叙部档案27—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⑥当时,有人曾对这种政策给予了严厉的批评,认为“是封建帝国主义型的羁縻主义、抚绥主义”,其特征“在树立边疆封建特权,在保持边疆人民之愚昧与原始生活,在支持藩镇军阀的专横势力”,“与此政策相表里的即边疆的封建制度之延续,如蒙古的王公制度,西北至西南的土司制度,青康藏区政教合一的活佛统制制度”,提出应纠正羁縻政策,“以人民为基本对象,不必敷衍少数贵族以为满足”;逐渐废除封建制度,“以创立民主宪政的基础”(卫惠林:《论现阶段的边疆问题》,《边政公论》第6卷第3期,1947年9月,第8页、第11页)。这个颇具马克思主义意味的批评与主张确有见地,然而似乎没有从实际出发,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并非不想废除边疆的落后制度,而是中央实力不允许这样做。若国民政府在实力不够的情况下强行改造边疆政权,如何化解由此带来的极大的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政治风险?
    ①戴季陶:《致蒋委员长电》(1933年7月1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89页。
    ②戴季陶:《致蒋委员长电》(1933年7月1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90页。
    ③蒋介石1934年3月7日在南昌的演讲,转引自林恩显《国父民族主义与民国以来的民族政策》,台北:国立编译馆,1994年,第192页。
    ④戴季陶:《致铨叙部李部长书》(1939年7月2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44页。
    ⑤戴季陶:《致向副军长书》(1933年12月2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294—295页。
    ①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1编,1928年10月3日,第7页。
    ②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1编,1928年10月8日,第12页。
    ③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1编,1929年4月15日,第35页。
    ④王奇生教授对国民政府时期地方层级的党政关系有很好的研究,其他学者对中央层级党政关系的论述大多着眼于制度,实际运作关注较少,总体性的探讨较多,缺乏坚实的个案研究。关于考试权方面的党政关系董卉《南京政府公务员制度(1930—1937)考析》(《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2期)、李里峰《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考试制度的若干问题》(《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张皓《派系斗争与国民党政府运转关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肖如平《国民政府考试院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有所涉及。
    ①《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1929年10月30日),《国民政府公报》第309号,1929年11月1日。第五条:简任官须有左列资格之一,而成绩在乙等以上者合格,丙等者降等或降级、丁等者不及格。一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二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之研究者。三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官一年以上、或荐任官二年以上者。四曾任国立大学教授三年以上者。
    ②《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施行细则(附书表)》(1930年4月14日),《国民政府公报》第444号,1930年4月15日。这些文件没有载明致力革命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但依据铨叙部所言,前期的甄别审查,似以1930年底为止。参见《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结束公务员任用法施行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3期,公文,第61页。
    ③考试院秘书处编:《考试院施政成绩统计》,南京:考试院秘书处,1937年。转引自肖如平:《国民政府考试院研究》,第179页。革命功勋与革命勋绩不同,革命功勋除包括革命勋绩(即致力革命若干年)外,还包括对党国有特殊勋劳和对党国勋劳者。因此,革命功勋资格所占比例只能作为革命勋绩所占比例的参考。下同。
    ④《官吏任用暂行条例草案案审查报告》,《立法院公报》第11期,1929年11月,第54页。揣摩此一报告与同期公报所载《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暂行条例草案案审查报告》,甄别审查条例中的革命勋绩条款似由考试院所拟,但是否出于主动,因资料所限,并不明了。
    ⑤《公务员任用条例》对革命勋绩的表述与《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相同。参见《公务员任用条例》(1929年10月29日),《国民政府公报》第308号,1929年10月31日。
    ⑥《公务员任用法》(1933年3月11日),《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3期,法规,第7—8页。
    ①《公务员任用法施行条例》(1933年3月11日),《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3期,法规,第10—11页。很明显,任用法中的革命勋绩未采用中央执监委员个人出具证明的办法,因此,“国民党内一些既无学识专长,有无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甚至缺乏中等文化水平的国民党员,凭一份党证或一个老党员的介绍证明,即可取得任官资格”这一被广泛征引的说法,似无法律方面的依据。见汪振国:《国民党时期的文官制度与文官考试》,江苏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江苏文史资料》第24辑,南京:《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1988年,第25页。
    ②《公务员登记条例》(1934年4月23日),《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4期,法规,第1—4页。关于简任官资格的革命勋绩条款文字,《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为“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公务员任用法》为“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勋劳者”:《公务员登记条例》为“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
    ③《公务员登记案》,《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10期,公文,第44—45页。
    ④内含现任公务员合格者2094员,退职公务员合格者2398员。合于简任官资格者68员,合于荐任官资格者790员,合于委任官资格者3634员。见《考试院工作总报告》(1935年10月编送五全大会),《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1期,附录,第45—46页。登记办理实际于1936年底截止。考试院秘书处编:《第三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考试院工作报告》,重庆:考试院秘书处,1944年,第6页。
    ⑤《考选委员会第129次会议议事录》(1934年7月5日),《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7期,附录,第14页。当年11月初召开的全国考铨会议上,考试院并未将此案专门提出,倒是监察院在提案中主张“革命资格一项,稍涉空泛,易滋流弊,应予删去,另定奖勋办法”。考试院编:《全国考铨会议汇编》,议案,第168页。
    ⑥《考选委员会第134次会议议事录》(1934年8月16日),《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10期,附录,第18页。
    ①戴季陶:《致叶楚伧先生书》(1934年9月6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118页。
    ②此前,他曾和林森提议制定《授勋法》,似即为避免以官职酬庸。林森后来担任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委员时亦有革命勋绩条款不宜久存之意。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5册,1939年6月9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年,第214页。
    ③《公务员任用法第二三四各条之第四款不适用于技术人员之任用案》,《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12期,公文,第44—49页。
    ①《中央第139次常务会议》(1934年9月20日),《中央周报》第331期,1934年10月8日,专载,第1页。中常会有无权力修改政治会议的决议?此事说明汪精卫后来所言“政会各案由常会打消事无先例”并不确实。研究中政会和中常会关系者可注意之。见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7年8月11日,第223页。
    ②《中央执委会通告各级党部:关于公务员任用法第二、三、四条第四款之限制》(1934年9月25日),《中央党务月刊》第74期,1934年9月,第694页。
    ③类似歪曲,亦见之于《中央党务公报》第1卷第1期,1939年7月15日,第29页述中央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之缘起:1934年秋,戴委员传贤为褒扬党员功勋劳绩,并特予从政机会起见,向中央提案,本党党员致力国民革命确有功勋或劳绩者,应另定奖勋办法,一面将公务员任用法酌加修正,使论功行赏与量才授职两种意义,施诸事实。这个叙述完全颠倒了戴季陶的本意,掩盖了既往的党政矛盾,模糊了考试院的抗议。中央党部方面似乎特别善于淡化或故意无视某些事情,其措辞特点下文还会提及。
    ④《公务员任用法》(1935年11月13日),《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1期,法规,第10—14页。如简任职的革命勋绩条款为:“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勋劳,经证明属实者。
    ⑤《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1935年12月31日),《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1期,法规,第2页。
    ⑥《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附件,《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1期,法规,第8—10页。此一损害考试权独立与尊严的“革命资历证明书式”与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成立前的“革命资历证明书式”基本相同。《编制铨叙法规案》,《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12期,公文,第30-31页。它们并非铨叙部所自拟,而是中央党部的作品。《修正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案》,《考试院公报》1937年第4期,公文,第43页。
    ①《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纪录》(1936年2月2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13页。
    ②《中央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之组织及工作》,《中央党务公报》第1卷第1期,1939年7月15日,第29—30页。1947年1月,中常会将《中央执行委员会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修改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1册,第321页。
    ③这八件及其送审人依次是:纽约同盟会创始会议留影,梁添:中华国国民军凭票,童超记;中国同盟会本部入会证,易良;美洲中国同盟会会照,简崇光;临时大总统旌义状,张蔼蕴;中华革命党党证,蔡文修;总理卫士队与总理之合影,赵大光;总理东征时在白沙堆前敌留影,苏兆祺。这些证件对于国民党党史研究,颇有参考价值,附记于此,供相关学者查鉴。
    ④《关于申请证明革命勋绩之重要规程》,《中央党务公报》第1卷第3期,1939年7月29日,第44—45页。有学者认为:“‘革命功勋’也为新党员辟一捷径,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党员变成了老党员,同样享受‘革命功勋’的待遇。”参见董卉:《南京政府公务员制度(1930—1937)考析》,《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2期,第180页。此种说法与这里规定的致力国民革命年限之计算标准显然不合,当属对于革命勋绩条款的误解。
    ⑤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5编,1940年4月4日,第59页。
    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第52次会议纪录》(1940年6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0册,第401页。
    ①戴季陶:《对三等九级官制草案之指示》(1943年4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27页。
    ②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10册,1945年5月1日,第167—168页。
    ③《考铨制度改进方案草案》,1945年11月20日,考试院档案37(2)—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④《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53次会议纪录》(1948年6月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第265页。
    ⑤《中央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之组织及工作》,《中央党务公报》第1卷第1期,1939年7月15日,第30页。
    ⑥《历年中央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处理申请案件》,《中央党务公报》第5卷第6期,1943年3月16日,第40页。原表有些数字错误,准发七年以上证明书者原表误为368案,经作者考证应为348案。
    ⑦这11次会议是第66次(十年19件,七年7件,五年4件);第67次(十年15件,七年10件,五年1件);第71次(十年10件,七年10件,五年4件);第72次(十年19件,七年5件,五年2件);第77次(十年14件,七年10件,五年0件);第81次(十年21件,七年7件,五年2件);第87次(十年13件,七年5件,五年3件);第93次(十年8件,七年3件,五年3件);第94次(十年25件,七年8件,五年1件);第95次(十年23件,七年8件,五年1件);第97次(十年38件,七年2件,五年0件)。分别见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4册,第383—389页;第34册,第456—464页;第36册,第13—17页:第36册,342—347页;第37册,第372—376页;第37册,第421—429页;第38册,第56—61页;第40册,第247—251页;第41册,第243—251页;第42册,第185—192页;第42册,第476—483页。
    ①《考试院施政成绩统计》。转引自肖如平:《国民政府考试院研究》,第186页。
    ②比如王奇生说:“‘致力革命’10年、7年、5年者,可分别出任简任、荐任、委任各职。这意味着党籍是入仕条件之一,但不是必要条件。事实上,当时国民党党员中具有5年以上党龄者并不多。”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203页。
    ③《关于申请证明革命勋绩之重要规程》,《中央党务公报》第1卷第3期,1939年7月29日,第45页。
    ④《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录》(1946年9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0册,第247页。
    ⑤笔者的这个观点不但有上文的具体证据,而且有一旁证。下文将要论述的《现任中央党部工作人员暨省或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委员及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条例》亦有革命勋绩条款,国民党中央对“甄别审查条例中所规定致力国民革命年限之标准,系以正式加入本党之日计算,抑系以实际从事革命之日计算”的批复是“应以实际从事革命之日计算,但须有确定之证明”。《函中央训练部:关于甄别审查条例中致力革命年限之标准,复请转知》(1931年3月31日),《中央党务月刊》第32期,1931年3月,第529页。
    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革命勋绩审查委员会第55次会议纪录》(1940年11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1册,第425页。
    ①《关于党务工作人员之甄别案》,《中央党务月刊》第29期,1930年12月,第71—72页。
    ②戴是在1930年11月24日获准辞去所兼部长职务的。《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16次常务会议纪录》(1930年11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3册,第110页。
    ③戴委员传贤暨中央组织训练两部提议:为依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案仿照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办法,制定现任党务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条例,并拟以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与隶属于中央之省或特别市海外总支部委员及工作人员为限,其以下之各级党部委员及工作人员另案办理,当否请公决案。《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0次常务会议纪录》(1930年12月2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3册,第279页。
    ④《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5次常务会议纪录》(1931年1月2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4册,第3—4页。
    ⑤《国民政府训令第44号:令考试院(中央执委会制定现任中央党部工作人员暨省或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委员及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条例令仰该院遵办由)附条例》(1931年1月26日),《国民政府公报》第683号,1931年1月28日。
    ⑥1930年11月17日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修正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布法律,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之副署行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主管院院长之副署行之。《国民政府训令第619号:令直辖各机关(检发国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令仰知照并饬属知照由)附组织法》(1930年11月24日),《国民政府公报》第631号,1930年11月25日。依此,立法院院长副署的情况只有两种:一为国民政府公布法律时,一为国民政府命令立法院时。然而,国民政府第44号训令既非公布法律,亦非命令立法院,立法院院长的副署显得不伦不类,推求其意,应是要考试院将训令附属的条例当法律对待。考试院将该条例登载于《考试院公报》时,列在法规类。
    ⑦《令各省市党部、海外总支部:现任党务工作人员经中央甄别合格送国府铨叙后,得任为公务员,兹经制定甄别审查条例颁发知照》(1931年1月17日),《中央党务月刊》第30期,1931年1月,第1—2页。
    ①《现任中央党部工作人员暨省或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委员及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条例》(1931年1月8日),《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2期,法规,第1—5页。第六条云:现任中央党部秘书、及省或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委员,有左列资格之一而成绩在乙等以上者合格,丙等者降等,丁等者不及格。一 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二 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之研究者。三 曾在中央党部任秘书一年以上、或中央党部任科主任、省党部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任委员或秘书二年以上者。四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官一年以上、或荐任官二年以上者。五曾任国立大学教授三年以上者。按此条甄审合格者照简任官登记并发给证书。三届中常会第123次会议推定的九个甄别审查委员会委员是胡汉民、于右任、蒋中正、戴传贤、孙科、朱培德、王宠惠、古应芬和林森。后因在京委员不足半数,未能集会,以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第147次会议改推于右任、戴传贤、朱培德、丁惟汾、叶楚伧、方觉慧、陈立夫、周启刚和陈布雷九人为甄别审查委员。分见《中央党务月刊》第30期,1931年1月,第125页及《中央党务月刊》第35期,1931年6月,第1338页。
    ②半年前,政治会议还决议“党务工作,与行政事务殊途,其性质绝不相同,未便相提并论”。考试院认为《公务员任用条例》关于国民党党员已定有革命勋绩条款,无将党务工作比照行政事务之必要。《本院复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关于湖南省县长资格审查委员会所请解释党务工作可否以办理行政事务论一案研究意见函》(1930年5月28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6期,第50—51页。
    ①《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66次会议纪录》(1931年10月2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6册,第452—453页。
    ②《现任党部工作人员甄别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2期,公文,第34—35页。《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3期,公文,第64—65页。不过,此案与下一案件一样,都体现出党部方面的强势。该助理干事在请中央党部秘书处函铨叙部更正的呈文中“该部竟填给荐任官证明书”一语对铨叙部显然不够尊重。另外,这两个案件都与组织部或组织委员会有关,是否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二陈兄弟控制下的国民党组织系统的跋扈?
    ③《现任党部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8期,公文,第46页。甄别审查条例第十二条但书规定:“中央党部干事服务在二年以上或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服务在三年以上曾在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毕业或致力革命七年以上者,得照荐任官办理。”
    ④《现任党部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9期,公文,第63—64页。
    ⑤《现任党部工作人员甄别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2期,公文,第33—34页。
    ⑥《国民政府考试院1933年2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2期,附录,第4页。
    ⑦《铨叙部1933年2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3期,附录,第17页。
    ①《令各省市党部及海外总支部:修正现任中央党部工作人员暨省或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委员及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条例》(1933年5月4日),《令各铁路、海员、军队特别党部:各该党部工作人员专办党务不兼公职者亦应同受甄别审查,特发修正条例,限本年五月底以前将甄别审查表送会核办》(1933年5月4日),《令各海外直属支部:各该直属支部工作人员亦应受甄别审查,特发条例,限本年六月底将甄别审查表送会核办》(1933年5月4日),《中央党务月刊》第57期,1933年4月,第1416—1418页。
    ②《现任党务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10期,公文,第32—33页。
    ③《现任党务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11期,公文,第34页。复函中引考试院来函异常简短,“恐于铨政有碍”、“事关统一铨叙制度”等意含批评党务工作人员甄别审查、对国民党中央不满的语句一概略去。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告各级党部废止党务工作人员甄审条例的令文也是如此。中央党部在措辞上的特别讲究是一贯的,上文讨论革命勋绩条款时我们已经见识过。
    ④《指令浙江省执委会:据呈转请颁行县以下党务工作人员甄别条例案》(1933年11月8日),《中央党务月刊》第64期,1933年11月,第2064页。此案缘于浙江省党部据杭县、鄞县及长兴县等执委会要求两次呈请中央党部进行县以下党务工作人员甄审。长兴县执委会呼吁:县以下之同志,担负下层工作,劳苦不减上级,待遇似应一律,以昭平允。国民党中央可以将甄审的动机说得冠冕堂皇,但一般人都清楚甄审不过是在国民党内进行的一种利益或权利的分配。
    ⑤《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51次常务会议纪录》(1931年7月2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5册,第411—412页。
    ⑥一凡党务工作人员转官时领有简任证书者自合格之日起每满二年得晋叙一级。二领有荐任证书者自合格之日起每满一年得晋叙一级。三领有委任证书者得比照其在党部生活费之数额酌叙级俸。《函国民政府:关于党务工作人员转官叙俸等级办法》(1933年12月23日),《中央党务月刊》第65期,1933年12月,第2130页。
    ⑦内合于简任官资格者224员,荐任官资格者479员,委任官资格者1056员。《考试院工作总报告》(1935年10月编送五全大会),《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1期,附录,54页。在1759员中,中央党部至少有833员,其中合于简任官资格者48员,荐任官资格者229员,委任官资格者556员。《铨叙部1932年11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2年第7—12期合刊,附录,第66页。
    ①第一次党务工作人员甄审虽有劣者降等免职的规定,实际基本没有执行,中常会还专门制定所谓救济办法:凡中央党部工作人员经甄别审查以后,其不合规定资格之人员,如认为忠实努力者,仍可照旧服务。《中央党务月刊》第39期,1931年10月,第2268—2269页。
    ②《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纪录》及其附件《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办法要点》(1936年9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1册,第206页,第238—240页。
    ③分别见《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11期,公文,第45—48页(上次党务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条例首次在《考试院公报》公布时列入法规类,这次从政资格甄审条例只是作为考试院行铨叙部训令的附件登载于公文类,这似乎表明考试院并不认可此次甄审的合法性。)及《中央党务月刊》第100期,1936年11月,第1172—1178页。
    ④《颁发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条例施行细则并饬知甄审期限自本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1936年12月3日),《中央党务月刊》第100期,1936年11月,第1135页。
    ⑤《推定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委员会委员》,《中央党务月刊》第101期,1936年12月,第1280页。
    ⑥甄审工作主要由王子壮负责。相关内容见《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8年4月25日—9月12日,第443—533页。这应该是张溥泉等提请中常会决定的结果。张溥泉:《与丁惟汾等五人提请常会指定一人随时甄审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案》(1937年10月29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张溥泉先生全集(续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第114—115页。如此说是因为笔者未见到这次常会的记录。
    ⑦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4编,1938年10月25日,第166页。此处必须说明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与党务工作人员考试的区别,从政甄审只确定资格并不分派工作,而党务工作人员考试的及格人员则由国民党中央分发各机关任用。因此“从1938年4月到12月,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持的党务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就有6794名国民党党务人员取得了从政资格,被分派到各省、市、县政府”中所谓分派的说法是错误的。见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12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24—825页。⑧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4编,1939年11月14日,第280页。
    ①《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办法原则》(1941年8月18日),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9册,第539页。
    ②《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条例》(1942年4月27日),《中央党务公报》第4卷第10期,1942年5月16日,第27—28页。
    ③《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13次会议纪录》(1942年10月1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5册,第199—200页。
    ④《党务工作人员甄审等级之比叙对照》,《中央党务公报》第4卷第24期,1942年12月16日,第39页。
    ⑤《核准本党事业机关工作人员从政甄审》,《中央党务公报》第7卷第12期,1945年12月15日,第22页。
    ⑥《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委员会组织条例》(1942年4月27日),《中央党务公报》第4卷第10期,1942年5月16日,第29页。
    ⑦《推定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委员会委员》,《中央党务公报》第4卷第11期,1942年6月1日,第29页。
    ⑧《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等级比叙办法》(1942年6月8日),《中央党务公报》第4卷第13期,1942年7月1日,第26—27页。
    ①《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条例施行细则》(1942年5月25日),《中央党务公报》第4卷第12期,1942年6月16日,第26页。
    ②《暂行中国国民党党务工作人员任用规程》(1943年11月15日),《中央党务公报》第6卷第4期,1944年2月16日,第23—25页。
    ③《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暂定三十四年三月底截止》,《中央党务公报》第6卷第5期,1944年3月1日,第26页。
    ④《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展限至本年年底》,《中央党务公报》第7卷第3期,1945年3月15日,第42页。
    ⑤《党工人员从政甄审展期截止》,《中央党务公报》第8卷第1期,1946年1月15日,第15页。
    ⑥《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43次会议纪录》(1943年11月2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7册,第343页。
    ⑦《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81次会议纪录》(1945年4月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7册,第482页。
    ⑧《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纪录》(1945年12月1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8册,第211—212页。
    ⑨《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纪录》(1946年5月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8册,第391页。
    ⑩《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纪录》(1946年9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0册,第43页,第56—65页。案文内列荐任505员,而会议附件合格名册则列为507员,名册中有三人姓名旁作有记号,估计其中两人由于亡故或其他原因在报中常会备案前已予剔除,因此本文数字以案文为准。
    11《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会议纪录》(1946年12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1册,第77页。必须说明,一、各批次案件统计单位或名、或件、或员、或起,含义应该相同,本文一律统一为名。二、除第9批外,各批次案件均有若干补行等级比叙者,共158人,因非本次甄审合格,未列入本文统计。三、第4次甄审委员会通过之名册被列入中常会的讨论事项,以下各批次案件皆列于报告事项。四、函送六届中常会第30次会议备案者不曰某次甄审委员会通过,仅标称第8批,与本文所列前三次核议或备案者不同。而函送六届中常会第39次会议备案者既标称第9批,又曰经甄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可见,批与次并非一一对应。但无论如何,本文只收集到6个批次的案件,且最晚者为第10批,表明至少还有4个批次案件未列入统计。
    12王子壮说:甄审委员会原定于3月底结束,“对于以前党务工作人员予以资格,以便从政,是否所有党工人员一律予以政治上之资格,已成问题,现以社会事业文化事业均不发达,不得已皆予以从政资格”。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10册,1945年3月20日,第107页。这段话至少表明,甄审委员会主观上愿意给予所有党务工作人员以从政资格,只要符合甄审条例的基本要求,审查时应无问题。
    ①一、凡经任用审查合格之“甲等”“乙等”“丙等”等职之党务工作人员,由铨叙部比照“简任”“荐任”“委任”等职级发给证书,并载明其等级。二、发给证书之时限,定自任用规程施行时(三十三年二月)起,至国民大会开会前一个月止。三、凡经任用审查合格之党务工作人员,仍在党务机关供职,曾因参加年终考绩而晋级者,由中央秘书处□□□□铨叙部为晋级之登记。《厘定党工人员从政铨叙办法》,《中央党务公报》第8卷第1期,1946年1月15日,第20页。
    ②《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公函各省市路海员蒙旗黑部:函发任用合格之党工人员由铨叙部发给登记证书办法》(1946年1月29日),《中央党务公报》第8卷第2期,1946年2月15日,第22页。
    ③《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63次会议议事日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第385—388页。
    ④另有统计,截至1942年9月铨叙部办理党务人员甄审案12000余人。《第三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考试院报告书》,1942年10月1日,第18页。有必要说明,铨叙部对于党务工作人员之甄审基本上是照党部方面通过之案登记发给证书,此处12000余人大体应指核发证书之人数,如此则三次甄审有统计者共约20000人。但第三次甄审时也办理前两次甄审之补行等级比叙,故12000人中是否包括补行等级比叙人数还不清楚。为谨慎起见,在没有见到更细致的材料前,此数字只能作为参考。
    ①1947年9月徐傅林等提案,谓:党务工作人员所需之学识才能及其工作性质,与一般行政人员初无二致,以此经验施诸行政工作,自易收驾轻就熟之效,惟以往此项经历大抵以国民党为限,现各党派既参加政府工作,所有参加政府之其他政党党务工作经历当属一律承认,绝无同一经历待遇两歧之理。《从政党人过去党务资历铨叙部应予承认国务会议讨论后原则通过》,《申报》1947年9月27日,第1张第1版。徐等虽为民主社会党青年党成员,但其言未尝不可视为国民党心声的写照。
    ②《指令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呈:为该市六次代表大会,议请撤消资格限制,予党员以参加一切考试之机会,请鉴核由》(1930年5月14日),《中央党务月刊》第22期,1930年5月,第18—19页。仅就法律条文字面而言,中央党部的说法不无道理。但就实质内容言,并非如此。两个星期后,考试院在谈到另一问题时提及革命勋绩条款,称,“公务员任用条例,已奉颁行,各级公务员任用资格,关于本党党员者,均已明白规定”似乎是在反驳党部方面“均无特别规定”的论调。见《本院复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关于湖南省县长资格审查委员会所请解释党务工作可否以办理行政事务论一案研究意见函》(1930年5月28日),《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6期,第50—51页。
    ③《指令福建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呈:为据南平县指委会呈,凡办党务或致力革命曾受党的训练而任公务人员者,经省党委证明,应得应考,请转呈中央令饬修改高等考试法。转请鉴核由》(1931年4月10日),《中央党务月刊》第33期,1931年4月,第736—737页。
    ④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审定立法原则的《考试法》于1929年公布,而到1930年5月24日,政治会议还认为“党务工作与行政事务殊途,其性质绝对不同,未便相提并论”。《函湖南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党务工作不得与行政事务相提并论希查照转知由》(1930年5月24日),《中央党务月刊》第22期,1930年5月,第17—18页。
    ⑤《考试法施行细则》(1930年12月30日),《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1期,法规,第2页。
    ①《修正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六条条文》(1931年6月20日),《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7期,法规,第8—9页。
    ②第一届高考及格人员代表郭钦铸等即已察觉:关于保证人的规定,显属比照《现任中央党部工作人员暨省或特别市党部海外总支部委员及工作人员甄别审查条例》相关条款而修正。《关于铨叙法规之解释与适用案》,《考试院公报》1931年第11期,公文,第51页。
    ③《考选中央一部份工作同志分发政府机关工作》,《中央党务月刊》第71期,1934年6月,第498页。
    ④《选送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办法》(1934年7月5日),《中央党务月刊》第72期,1934年7月,第558—559页。
    ⑤26日,中常会推戴季陶、陈公博、邵元冲、陈立夫、朱家骅、段锡朋和甘乃光七人为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选委员,由戴季陶召集。《中央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选委员》,《中央党务月刊》第72期,1934年7月,第567—568页。
    ⑥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1934年8月10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44页。
    ⑦《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办法大纲》(1934年8月16日),《中央党务月刊》第73期,1934年8月,第653页。《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办法大纲施行细则》(1934年9月6日),《中央党部从政人员考试办法大纲修正第一,三,七条条文并加推叶楚伧为考试委员长,王用宾为秘书长》,《中央党务月刊》第74期,1934年9月,第713—715页,第727—728页。
    ⑧此次考试及格人数,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12卷,第824页记为216人;张皓:《派系斗争与国民党运转关系研究》第284页记为114人。记为216人当系对及格名单所列甲种人员重复相加所致,记为114人的根据是《邵元冲日记》第1167页放榜前一天的日记。
    ①《中央党部工作人员考试发榜》,《中央日报》1934年10月20日,第2张第3版。
    ②考试院举行的两届高等考试及格比例均不足百分之五,而这次考试及格比例却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他因素暂且不论,一是计分方式很不相同,从政考试把工作成绩作为总成绩的一部分,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之总分数满六十分者为及格,总分数之计算,第一试平均分数第二试平均分数,各以其百分之四十,工作成绩以其百分之二十合并计算之。《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办法大纲施行细则》(1934年9月6日),《中央党务月刊》第74期,1934年9月,第715页。既没有各科目最低分数的限制,工作成绩又占如此大的比重,非常便于计算时上下其手、通融照顾。二是评卷给分极其宽松,阅卷者之一邵元冲说“除不能完卷者外,皆予及格”。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1934年10月12日,第1165页。
    ③《中央党部从政考试及格人员行授证礼》,《中央周报》第339期,1934年12月3日,一周大事汇述,第12—13页。
    ④《中央从政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委员》,《中央党务月刊》第76期,1934年11月,第925页。
    ⑤五项原则是:一、以全体及格人员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分发于中央各机关,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分发于各省市。二、专门学术人员分发于专门机关。三、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在中央及各市者,以荐任职尽先任用,分发在各省者,一律以县长尽先任用。四、普通考试及格人员以委任官任用。五、制定志趣调查表分发各及格人员填报,以为分发之参考。《中央工作人员从政考试及格人员之分发》,《中央党务月刊》第78期,1935年1月,第40—42页。
    ①重要条文有:二、中央考试及格人员依照分发委员会所定被分发机关及员额,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函送国民政府向中央各院部会及各省市政府分发之,分发时由国民政府给予凭照。五、被分发机关对于分发任用人员,应依公务员任用法第十条之规定,尽先任用。六、被分发机关对于分发任用人员之任用程序及叙俸办法,除依公务员任用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外,并应参照党务工作人员转任政府官吏叙俸办法之规定。《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1935年2月7日),《中央党务月刊》第79期,1935年2月,第131—132页。
    ②考试院的根据是:前引《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办法大纲施行细则》第19条:关于分发未尽事宜,得援用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之规定。《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第7条:分发各机关任用人员,如该机关无相当员缺时,得先以委任职叙用并支荐任初级二分之一以上之俸额。《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1933年10月17日),《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10期,法规,第2页。
    ③事实上,考试院一直保留有一些法定员缺未予荐补,比如考选委员会有六科,但直至1940年7月实际只设置四科。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第5编,1940年7月3日,第164页。
    ④《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任用案》,《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3期,公文,第70—75页。
    ⑤《任免官吏案》,《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3期,公文,第1页。
    ⑥《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任用案》,《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5期,公文,第63—64页。
    ①《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任用案》,《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6期,公文,第19—23页。
    ②其实,对通饬各机关遵照中常会尽先任用决议的国民政府训令,戴季陶完全可拒绝副署以表抗争,但这又不是他的性格。
    ③《国民政府考试院1935年7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7期,附录,第4页。
    ④《国民政府考试院1935年12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2期,附录,第2页。
    ①见《考试院公报》在此期间刊布之《官吏任免案》。
    ②该办法系铨叙部为鼓励考绩升等人员及叙补高考及格人员所拟,从政考试及格人员被摒诸其外,原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中央各机关依考绩法考绩结果,应予升等人员,及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得以荐任科员先予叙补。如该机关无上列人员时,不得另补其他资格人员。”后经考试行政两院共同讨论审查,将其中“高等考试及格人员”改为“分发之高等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人员”,从政考试及格人员方纳入其中。审查会纪录显示审查会之纪录者为从政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行政院之何霜梅,由此推想,此项修改可能与其有关。《中央各机关设置荐任科员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8期,公文,第38—40页。
    ③《中央各机关设置荐任科员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12期,公文,第81—84页。考试院荐请任命沈兼士和卢杰呈国民政府文未在第11期刊登,在本期补登,与考试院荐请任命屠秉炘呈国民政府文排在一起。铨叙部荐补屠忻是出于主动还是由于党部方面再次施压暂不清楚。
    ④根据1935年1月24日中常会决定的分发名单,甲种考试及格分发各省政府应以县长尽先任用者共52人:3人呈准暂缓报到,18人任为县长,等候任用者23人,任省政府视察员3人,任民政厅视察员1人,任民政厅额外视察员2人,情况不详者2人;甲种考试及格分发中央各机关及各市政府应以荐任职尽先任用者共54人:其中1人调查表中未见提及,1人呈准暂缓分发,3人呈准暂缓报到,1人明确任为荐任职,等候任用者12人,或聘任或奉派办事或任委任职而享荐任待遇者34人,任委任职者1人,情况不明者1人;乙种考试及格分发中央各机关应以委任职尽先任用者共4人:1人呈准暂缓报到,3人依法委任。《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任用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1期,公文,第59—67页。
    ⑤第一届高考及格人员除2人未领分发凭照外其余98人1931年10月分发完毕,1933年1月统计,合法任用者79人。钮永建:《<第一届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任用情形报告书>弁言》,铨叙部登记司第二科编:《第一届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任用情形报告书》,南京:铨叙部登记司第二科,1933年,第1页。
    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8年5月12日,第451页。
    ⑦考试院成立后,司法行政部仍不愿放弃新进人员的考选权,会同考选委员会举行了两次法官初试,分别录取了152人和132人,而考选委员会只主动举行了一次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初试,仅录取32人。
    ①王长司法行政部果有维护考试权之举,次年第三届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人员学习期间即由原来的二年缩短为一年,津贴亦有增加。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卷上,第126—127页。居正对王的不满,数年后仍留存脑际,称“王履任后,锐意整饬,目无余子”,“左右欲去之,屡抑之而未发”。居正:《梅川谱偈》(1949),罗福惠、萧怡编:《居正文集》下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548页,第550页。
    ②《中央第160次常务会议》(1935年2月28日),《中央周报》第353期,1935年3月11日,专载,第1页。
    ③大纲重要条文:一、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使中央及各省市工作同志得实际从事司法工作,特举行现任工作人员考试,其及格人员交司法院法官训练所训练后,分发各司法机关尽先任用。七、考试科目及办法,准用考试法之规定,由考试委员会分别拟定后,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准备案。十、考取人员在受训及就任法院职务时,每半年应将受训或工作情形报告中央一次,其职务有更调时,亦应随时呈报。细则重要条文:五、考试分为甲乙两种。六、凡现任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应甲种考试。(一)修习法政学科得有毕业证书,并经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甄别审查合格,以荐任官登记,得有证书者。(二)有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第二条所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七、凡现任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应乙种考试。(一)经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甄别审查合格,以委任官登记得有证书者。(二)有承审员考试条例、法院书记官考试条例、监狱官考试条例各第二条所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八、甲乙两种考试,分第一试第二试,以考试院所公布各该考试条例中甄录试科目为第一试科目,正试科目为第二试科目,但考试委员会得酌量增减之。十一、试卷之弥封及评阅,试题之拟定决定及缮印,准用各种考试法规之规定。十二、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之总分数满六十分者为及格。总分数之计算:第一试平均分数,第二试平均分数,各以其百分之四十,工作成绩以百分之二十合并计算之。十四、甲种考取人员经训练期满,试验及格者,作为法官再试及格,以推检任用。乙种考试考取人员经训练期满,试验及格者,以承审员、书记官或监狱官任用。十五、考取人员应依公务员任用法第十条之规定尽先任用。《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办法大纲》(1935年2月28日),《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办法大纲施行细则》(1935年2月28日),《中央党务月刊》第79期,1935年2月,第127—131页。
    ④《推定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委员》,《中央党务月刊》第80期,1935年3月,第242—243页。
    ⑤《中央执行委员会令各地党部:各地党部工作人员具有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办法大纲施行细则第六第七两项所列资格之一者均得与试》(1935年5月25日),《中央党务月刊》第82期,1935年5月,第412—413页。
    ⑥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3编,1935年6月21日,第60页。注意,考试完毕次日,即6月25日,考试院批示第一、二届高考人员抗议中常会关于从政考试及格人员序补办法决议的呈文。
    ①《党部工作同志司法考试昨晨放榜共取录149名居正谈此次考试经过》,《中央日报》1935年7月3日,第2张第3版。上文提及,居正曾欲将司法行政部置于一己之手,除欲掌握司法界之势力以为己用外,也有借此整顿司法界使之党化之意,因当时司法界为北洋时代留任,处处有反对国民党之言行。但居正特别指出“司法党化并不是司法党人化,而是司法党义化”,而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考试显有司法党人化之嫌,这也许是居正对这次考试始终没有打出“司法党化”旗号的原因。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中华法学杂志》1934年第10--12期,第3页。不过,居正任用的法官训练所所长洪兰友倒是屡屡以“党化司法”相标榜,与居正互相勾结,造成私人势力。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2册,1935年9月15日,第446页。
    ②《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今日起在考试院举行参加者共有322人》,《中央日报》1935年6月21日,第2张第3版。《党部工作人员司法考试昨开始由居院长点名到261人今晨举行第二试下午休息》,《中央日报》1935年6月22口,第2张第3版。《党部工作同志司法考试初试竣事昨晨考宪法法院组织法今晨起继续举行第二试》,《中央日报》1935年6月23日,第2张第3版。
    ③《1935年中央考取之司法官承审员法院书记官监狱官训练办法案》,《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8期,公文,第77—79页。
    ④《中央秘书处函司法院:中央第十七次常会通过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及甲种考试及格人员再试办法大纲函达转行知照》(1936年7月22日),《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1936年7月16日),《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甲种考试及格人员再试办法大纲》(1936年7月16日),《中央党务月刊》第96期,1936年7月,第747—748页,第753—755页。再试办法大纲重要条文:三、再试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九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委员司法考试两院所属长官中推定之。五、考试科目参照法官训练所第三届法官训练班再试前例,考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特别法·再加试审检实务一科。六、再试及格人员以高等考试司法官再试及格论,不及格人员得参与政府司法官再试,但以一次为限。分发办法重要条文:二、中央考试甲种司法官及格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毕业经再试及格者,按其成绩分别分发任用。三、再试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分发各省,以正缺推检任用;在七十五分以下者,以候补推检任用,仍尽先补缺;愿赴边远省区者,以正缺推检任用。四、各省地方之推检缺额,由司法院部酌量需要情形,增添一百五十名,除由前项人员分发补任外,余额以原有各地法院考取及曾经训练与成绩优良之候补推检升补之。五、现在党务工作人员其原支生活费超过司法官俸薪者,适用党务工作人员转任政府官吏叙俸办法之规定。六、乙种承审员考试及格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毕业者,以各省司法处审判官尽先任用。
    ⑤《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甲种考试及格人员及司法官临时考试及格人员暨训练保留原资人员再试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9期,公文,第10—13页。
    ⑥《考试院工作报告书》,1940年3月编送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五次会议,第8页。
    ①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3册,1936年2月6日,第37页。
    ②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7年5月6日,第126页。
    ③《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7次会议纪录》(1937年7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1册,第414—415页。
    ④《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会议纪录》(1937年7月2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1册,第485页。
    ⑤《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51次会议纪录》及其相关附件(1937年8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2册,第124页,第127—146页。
    ⑥《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54次会议纪录》及其相关附件(1937年9月1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2册,第164—165页,第167—168页。主要由军事委员会第六部容纳。《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40次会议纪录》(1948年2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第169页。
    ⑦《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4次会议纪录》(1938年4月2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2册,第233页。注意,此次甄审,合格者分发任用,与上节所述甄审名同实异,而与考试名异实同,故归入本节讨论。
    ①《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办法案》,《考试院公报》1938年第1—12期合刊,公文,第47—48页。甄审办法大纲重要条文:二、甄审事宜由中央组织甄审委员会办理之。三、凡中央党务工作同志从事调查工作五年以上卓著劳绩者均得应甄审。四、甄审之程序由甄审委员会拟订呈奉中央核准行之。五、甄审及格后由司法院先交法官训练所训练于毕业后交司法行政部以检察官任用。六、训练期间分为两种甲、曾在法科毕业者训练期间为三个月。乙、曾在大学或高中毕业者应补习法科必要之课程其训练期间为一年。七、甄审及格人员在受训时间仍得支领原有生活费但就检察官职务时停止之。八、甄审及格人员在受训及就检察官职务时每月每季应将受训或工作情形报告中央。
    ②《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7次会议纪录》(1938年5月1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2册,第343页。
    ③此程序规定:“应甄审人员须向中央组织部党务调查处报名请求核转甄审委员会。”可见,与从事司法考试一样,CC系操纵其人选。《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程序》(1938年5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2册,第430页。7月13日,中常会决议第三条及第六条甲款30人,乙款87人。21日,中常会根据甄审委员会意见决议第六条乙款52人。10月6日,中常会根据调查统计局呈请决议乙款改甲款者16人,因工作关系不能参加甲种班者之19人空额由调查统计局开具名单交法官训练所审核后递补。27日,秘书处向中常会报告:关于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及格甲乙两种人员之提升及递补问题,经约集余井塘、张知本、洪兰友及调查统计局商定办法二项:凡经甄审委员会审查列入乙种班受训呈明有第六条甲款之资格而证件发生疑问者,准由法官训练所考试及格、呈报中央核定后改入甲种班受训;甲乙两班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受训者,其缺额由调查统计局开具名单,经中央核定后交法官训练所按照甄审办法大纲及前项考试办法办理。中常会通过了这两项办法。12月1日,中常会通过司法院根据法官训练所呈请关于乙班受训人员之提升问题的决定:请求提升各员,确系法律系毕业,经聆询明确者,准予提升甲班;其非法律系毕业者,仍在乙班受训。此次甄审为居正与CC系“合作”之继续,中统特务由此进入司法界。以上甄审过程,似乎显示了CC系与居正的一些矛盾。
    ④《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10次会议纪录》(1942年9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5册,第171—172页。
    ⑤行政院编:《国民政府年鉴》第3编第1章,重庆:行政院,1943年,第9页。
    ⑥《关于人事问题之决议案》(1945年5月17日),《中央党务公报》第7卷第6期,1945年6月15日,第43页。
    ⑦《三十五年度党务方针》(1945年8月31日),《中央党务公报》第7卷第10期,1945年10月15日,第21页。
    ①《中央执行委员会代电各党务机关:代电颁发选拔优秀党工人员从政工作实施纲要》(1946年3月1日),《中央党务公报》第8卷第5期,1946年5月31日,第4—7页。实施纲要重要条文:一、凡中央党部及省市路党部暨其同等党部之现任工作人员,合于表列规定各项资格者,得向各该党部报名应选。二、报名应选时间,自三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四、各级党部办理甄选事宜,得成立甄选委员会。五、各级甄选委员会于报名截止一星期内,应将报名人员予以甄别,决定合格与不合格后,并将证件发还各人。六、凡经甄别决定合格人员,应写自传一份,并受智力测验,自传格式及试题由中央规定,密封分寄各级甄选委员会办理。七、写自传及测验时间,定于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举行。八、各级甄选委员会之测验试卷统及自传,统于举行测验后一日(五月十六日)密封快邮寄递中央秘书处,于一个月内评定去取,经中央党部甄选委员会通过并报中央常会备案。九、凡经取录之人员,除县长、国营公营事业机关行政管理人员及经建技术人员由中央统筹分发任用外,余均按各人地籍交由省党政联席会议负责于两个月内发表工作。
    ②《中央执行委员会代电各省市路海员党部:选拔优秀党工人员一千六百人案可并缩编案办理》(1946年7月29日),《中央党务公报》第8卷第8期,1946年8月31日,第10—11页。
    ③《中央常会第135次会议纪要》(1948年1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第95—96页。
    ④《中央常会第144次会议纪要》(1948年3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第197页。
    ⑤《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40次会议纪录》(1948年2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第169页。
    ⑥在创办中央党务学校之前,国民党已办过类似的文职人才培训机构。一为1925年冬创办的中国国民党政治讲习班,学员约500人,修业期间约8个月,教授有汪精卫,陈公博、甘乃光、张太雷、恽代英、毛泽东、邓中夏等人。《中国国民党政治讲习班毕业学生请确定资格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2期,公文,第20—27页。一为创办于1926年夏的中国国民党学术研究院,学员约100人,章程规定在院期间仅两个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录》及其附件(1926年6月2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册,第356页,第364—365页。中常会决议学术研究院毕业生有荐任官资格,而对政治讲习班毕业生委任官资格亦未给予。见《铨叙部1934年2月份工作报告》,《考试院公报》1934年第3期,附录,第22—23页。《中国国民党政治讲习班毕业学生请确定资格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4期,公文,第37—38页。
    ①《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章程》(1929年9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9册,第266—271页。
    ②戴季陶在讨论政治学校改制时以学校创办者的口吻对另一创办者丁惟汾说“自开办以来,中央对于本校除二三有关系者外其余似乎若知若不知”。戴季陶:《致丁鼎臣先生书》(1937年5月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706页。戴季陶的描述充分说明中央政治学校并未获得国民党高层广泛一致衷心的认同,法理上属中央党部,实质是蒋记政治学校。当然,中央政治学校与黄埔军校及蒋氏所办的其他训练班一样,都不能简单的仅以培植蒋氏个人势力目之,它们在增强蒋介石影响、培养学员对蒋的忠诚时,也灌输国民党的意识形态三民主义及专门知识,培养国家民族意识和对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忠诚。本文围绕中央政治学校的论述,因注意于有关权力的配置及斗争,故侧重于其双重性质中之私人的一面。
    ③依照章程,除计政学院初级部外,各学院入学资格皆为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是研究性质的单位。《本校附设各学院学校章程》,中央政治学校编:《中央政治学校十周年纪念刊》,南京:中央政治学校,1937年,学校章程,第5—8页。。
    ④《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历届投考录取毕业人数比较表》,中央政治学校编:《中央政治学校十周年纪念刊》。
    ⑤《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历届毕业学生服务概况》,中央政治学校编:《中央政治学校十周年纪念刊》。
    ⑥该班由行政院办理,附设于中央政治学校,计划1936年度暂先招取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尚未就业者1000人,加以短期训练及实习,期满考验后分配于各政府机关及介绍于经济事业单位。《行政院提议尽量利用专科以上学校暨中等学校毕业生以辅助行政及经济建设和教育建设案》,《考试院公报》1936年第6期,公文,第50—53页。“暂先”一语似乎表明该班并不打算只办理一次。该班亦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救济失业大学生,一方面为笼络人心培植私人势力。该案还对考试院工作提出指责,谓其举行高等考试不够积极,录取名额过少,及格人员分发任用不应限于荐任职。训导班实际办理了两期,第一期455人,第二期338人。中央政治学校编:《中央政治学校十周年纪念刊》,十年纪要,第12页。
    ⑦改革中政校的主要目的是统一考试权,训导班对考试权的破坏改革之初被特别提及。见《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7年5月21日,第141页。
    ①戴季陶:《致丁鼎臣先生书》(1937年5月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705—706页。
    ②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7年5月17日至21日,第137—141页。王子壮叙述“目前支离破碎之现象”时说:“中央既以考试院掌理公务员之考铨,而复有其他之类似之设施,如政治学校,其毕业生亦分发各机关任用如铨叙部然”
    ③戴季陶:《对中央政治学校改组办法各条文之意见》(1937年7月),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01页。
    ④戴季陶:《批本院秘书处摘录院会部同人对高考分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及中央政治学校改组办法意见案》(1937年6月10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98页。
    ⑤案文曰:中央政治学校过去学制,与一般大学相同,现为适合国家需要,渐立用人制度起见,拟变更办法,改以训练公务员为宗旨,此后公务员高等考试应分初试与再试,初试及格者一律入中央政治学校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及格后依法任用,其详细办法,由考试院征询中央政治学校意见拟定呈核。《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23次会议纪录》(1939年6月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6册,第107页。此案由蒋介石以总裁名义交议,案文中“详细办法由考试院征询中央政治学校意见呈核”一语显示考试院相对于中央政治学校在整个改制过程中居主导地位。
    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5册,1939年6月27日,第238页。
    ⑦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5册,1939年6月30日,第243页。
    ①《中央政治学校改组办法》(1939年7月27日),《中央党务公报》第1卷第4期,1939年8月5日,第29页。
    ②《中央政治学校附设地政、会计、新闻事业专修班录取新生通告》,《中央日报》1939年9月27日,第1版。
    ③《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78号,1939年8月12日。
    ④《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30次会议记事》(1939年9月21日),《中央党务公报》第1卷第12期,1939年9月30日,第7页。
    ⑤《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章程》(1940年1月11日),《中央党务公报》第2卷第3期,1940年1月20日,第22—23页。
    ⑥《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43次会议纪录》(1940年3月2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9册,第197页。同时设立之新闻专修班分为甲乙两组,甲组修业一学期,乙组修业二学期,铨叙部不承认其具有专科之同等资格,但中常会依据中央宣传部和中政校呈请确定该班毕业生具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见《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95次会议纪录》(1942年2月1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4册,第259—260页。
    ①关于此点,一高考及格人员有比较细致的叙述:政校训练分为一般训练、专业训练及就业训练三部分,一般训练期间除讲授课程外,还要进行训导、军训和体育训练,一般训练完毕,由学校举行考试,考试成绩即为学校受训成绩,成绩之计算法,为四三二一,即课程占百分之四十,训导占百分之三十,军训占百分之二十,体育占百分之十,此四三二一之中,有一类不及格,则不能参加考试院之再试。陈匡来:《谈高等考试及格以后》,《中央日报》1946年5月22日,第6版。
    ②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7年2月5—6日,第36—37页。
    ③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7年5月17日,第137—138页。
    ④戴季陶:《致蒋委员长书》(1937年5月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705页。
    ⑤戴季陶:《致丁鼎臣先生书》(1937年5月3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706页。
    ①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5册,1939年6月30日,第243页。王子壮评论:“果夫此项表示盖鉴于中央政校生之出路无问题,因有若干学校教授已任民政厅长,对于政校学生,自所欢迎。将来与政校合作后,或者分发任用问题较易解决未可知也。”
    ②戴季陶:《对高考初试及格人员训练要点之指示》(1939年11月30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101页。
    ③戴季陶:《致丁鼎臣先生书》(1939年11月28日),陈天锡编:《戴季陶先生文存》,第710—711页。
    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6册,1940年1月20日,第20页。
    ⑤王子壮从丁惟汾处获知:高考及格人员训练,“蒋先生之意欲戴先生主持其事,而戴先生则以为欲负责作去,即不欲他人之掣肘。其意似指果夫先生,谓彼对政校始终认为不欲放松一步也”。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6册,1940年2月23日,第54页。
    ⑥考试院1940年9月公布的《二十八年高考及格人员暨备取人员总成绩计算办法》规定“二十八年高考及格人员暨备取人员之总成绩,以初试成绩再试成绩及在校纪律服务成绩合并计算之,初试成绩再试成绩各占百分之四十,在校纪律服务成绩占百分之二十。”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5编,1940年9月13日,第208页。此办法从总成绩计算之量的方面显示了考试院与中政校的权力关系。
    ⑦前引陈匡来文具体生动地描述了陈果夫对于高考及格人员的特别关心,对于及格人员询问生病吃药的小事都亲自专函答复。
    ⑧有人回忆:“特别是公务员训练部的学生,人家以CC目之,他们就有些不甘心。上面说过,大学部才是这个学校的基本部分。因之大学部毕业的学生是嫡系,其他是‘庶出’。”杨玉清:《略谈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文史资料选辑》编辑部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总第101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第112页。这个回忆说明,考试及格人员对CC不怎么认同。
    ①《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恢复招生》,《中央党务公报》第3卷第12期,1941年5月25日,第17页。
    ②中央政治学校编:《中央政治学校概况》,重庆:中央政治学校,1942年,第4页。
    ③1941年录取321人,《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布告》,《中央日报》1941年10月2日,第1版。1942年录取191人,《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布告》,《中央日报》1942年9月21日,第1版。1943年录取42人,《中央政治学校本年度录取新生通告》,《中央日报》1943年9月12日,第4版。
    ④1941年录取352人,《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布告》,《中央日报》1941年10月2日,第1版。1942年录取322人,《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布告》,《中央日报》1942年9月21日,第1版。1943年录取593人,《中央政治学校本年度录取新生通告》,《中央日报》1943年9月12日,第4版。1944年录取433人,《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录取新生通告》,《中央日报》1944年9月5日,第1版。1945年录取474人,《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录取新生通告》,《中央日报》1945年9月21日,第1版。1946年录取360人,《中央政校新生限期报到》,《申报》1946年12月18日,第2张第8版。
    ⑤《修正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章程》(1942年1月19日),《中央党务公报》第4卷第3期,1942年2月1日,第33页。此一条文与1940年1月公布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章程》的条文相比,在大学部后增加了及专修部四字。见《中央党务公报》第2卷第3期,1940年1月20日,第23页。
    ⑥中央政治学校编:《中央政治学校概况》,第6页,第33页。
    ①《前中央党务学校毕业生照专科学校毕业生同等铨叙案》,《考试院公报》1937年第4期,公文,68—71页。中央党务学校毕业生共252人。中央政治学校编:《中央政治学校十周年纪念刊》,十年纪要,第3—4页。陈果夫等所举铨叙部认可实例为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政训研究班、宪警班等,这里显然含有CC系与黄埔系的争权夺利。关于军权对考试权的破坏,笔者拟另文论述。
    ②这是作为《中央政治学校改组办法》第11条条文由中政校提交五届中常会第130次会议讨论的,后经第132次会议修改如上。《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32次会议议事日程》,《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32次会议纪录》(1939年10月1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第27册,第194—196页,第212页。
    ③《准铨叙部咨送中央政治学校蒙藏华侨特别班第一期毕业生郑天牧等名单一案令仰知照》,《云南省政府公报》第16卷第2期,1944年,第8—9页。该班毕业生22人。
    ④依据前引《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历届投考录取毕业人数比较表》,截至1936年,大学部及三学院录取1944人(该表有模糊不清之处,且数字与同书“十年纪要”所述不尽一致。本文暂以表列数字为准,笔者辨认表中录取人数分别为:大学部1928年429人,1929年102人,1930年60人,1931年164人,1932年158人,1933年168人,1934年172人,1935年170人,1936年144人;地政学院1932年65人,1933年36人,1934年34人,1935年33人,1936年26人;计政学院1933年62人,1934年13人,1935年39人,1936年27人;合作学院1935年42人),据《中央政治学校通告》,《中央日报》1937年10月30日,第1版,地政学院录取35名,计政学院录取21名。据《中央政治学校合作学院通告》,《中央日报》1938年10月25日,第1版,合作学院在重庆考区录取9名。当然,以上是不完全统计,但也要考虑到录取人数与毕业人数并不完全一致,除1937年5月前的毕业人数上表有确切统计外,此后情形未见相关资料。
    ⑤《铨叙部处务须知(四)》,《铨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48年6月15日,第13页。
    ⑥《推进时期考选业务概况表》,《发展时期考选业务概况表一》,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的生平》,第427页,第490-493页。其中1931年和1933年高考及格人数依据《考试院公报》分别修正为101人和99人。高等考试与普通考试是《考试法》规定的常规考试,本文所列人数为考试院考选委员会考试录取,不包括考试院核准的其他各中央地方机关考试录取的人数,如将这部分计入,则1931年至1946年,高考录取3330人,普考录取5095人。《各种考试及格总人数报告表》,刘昕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第455页。另外,中政校录取的学生不一定能毕业,录取人数与毕业人数往往不一致,因为缺乏中政校毕业人数较为全面的资料,文中统计的是中政校招生录取的人数;同样,考试制度改革后,初试及格人员再试时不一定及格,初试及格人数与再试及格人数也不一致,为公平计,改制以后的高普考及格人数本文一律以初试为准统计。《各种考试及格总人数报告表》中的及格人数应是以再试为准统计的。
    ①《核定干训班及干校毕业学生从政甄审比叙标准》,《中央党务公报》第7卷第10期,1945年10月15日,第17页。从案由分析,该案确定了这些毕业学员作为党务工作人员从政甄审时的学历标准,同时似乎也确定了他们的任用资格,即符合《公务员任用法》第四条第五款(在教育部认可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考试院则例》坐实了笔者的推断。《铨叙类通例第11则》,考试院秘书处主编:《考试院则例》,南京:中国印刷厂1947年,第118—119页。但问题是,中政校大学部及各学院毕业生不仅具备委任资格,依据中常会决议,任行政工作三年及二年成绩优良即具备荐任资格。该案称“援照中央政治学校毕业之资格”是否意味着干校毕业生亦可援照中常会决议,不宜遽断。另外,该案谓干训班训练期间六个月,据当事人回忆,干训班第一期三个月即结业,约600人,第二期至第五期每期400人,共2000多人;中央干部学校研究部三期共训练约1000人,专修部一期约1000人。干训班与干校毕业共约4500人。陈开国:《青干班和青干校始末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74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40—72页。
    ②这里的“党治”指国民党中央行使治权,但这又是国民党掌握了政权,即“以党治国”的结果。
    ①第二条简任职公务员,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铨叙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级荐任职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三曾任政务官二年以上者。四曾于中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勋劳,经证明属实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经审查合格者。第三条荐任职公务员,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经高等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荐任职,经铨叙合格者。三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四曾于中华民国有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七年以上而有成绩,经证明属实者。五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而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第四条委任职公务员,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委任职,经铨叙合格者。三现充雇员,继续服务三年以上而成绩优良,现支最高级薪额者。四曾致力国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绩,经证明属实者。五在教育部认可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修正公务员任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条文》(1937年1月26日),《考试院公报》1937年第1期,法规,第4—5页。
    ②依法审查合格,认为与甄别审查合格有同等效力,领有铨叙部证书者亦认为铨叙合格。这个规定显然指党务工作人员甄审合格者。《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1937年5月7日),《考试院公报》1937年第5期,法规,第1—2页。
    ③中常会关于田桐抚恤案,决议其长子田侨交考试院任用。《国民政府训令第747号:令考试院(饬将立法院立法委员本府前委员田桐长子田侨铨叙任用由)》(1930年12月31日),《国民政府公报》第665号,1931年1月7日。
    ①王奇生:《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1927-1937)》,《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201—202页。王文具体论证时提及革命勋绩条款与任免权之归属,忽视了本文所述其他各点。另外,军政人员非党员以党员论似指犯罪加重惩罚方面,而非指晋升优待方面。
    ②刘维开研究中政会的相关档案后发现“国民政府五院中,实际上只有行政、立法院与政治会议的关系密切,其他司法、考试、监察院大多只有人事任免或法律制定的关系,这当然与司法、考试、监察院所职司司法、考试、监察权在理论上应独立行使有关”,接着称“在‘党治’之下,要求司法、考试、监察院超出党派是不可能的事,可是国民党的自我节制却是可以达到的”。刘维开:《训政前期的党政关系(1928-1937)——以中央政治会议为中心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三○年代的中国》上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94页。笔者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这里含有的论点是国民党做到了相当的自我节制,考试权相当独立。刘文还认为,“中政会的决议大多于会议结束后,送中常会备案,不受中常会的节制,运作上有相当大的空间。”本文则表明,中常会曾修改过中政会的决议,对此结论提供了一个反例。
    ③前文提及戴季陶等曾在中政会讨论《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考试办法大纲》,笔者未能查阅到政治会议纪录,不知详情,但无论如何大纲最终是由中常会通过的,且未经立法院讨论决议,显然不能谓经过了立法程序。
    ④1946年夏,中常会方制定《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则》(1946年6月12日),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9册,第55页,第64—65页。
    ⑤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册之“编辑说明”,第五届中常会第113次会议(1939年2月9日)以后始出现“议事日程”,这基本说明此前中常会对于预送“议事日程”没有形成制度。
    ①此一时期,戴季陶不是常务委员。据王子壮记叙,中央党部事务号称平日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而实际上因日常事务均由中央秘书处及各部负责之故,各常委多不能得其详。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3册,1936年11月13日,第318页。常委尚且如此,何况非常委?也许正是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戴季陶邀中央秘书处秘书王子壮兼任铨叙部政务次长以获得中常会相关信息,抗战初,曾命其专负党部与政府联络之责,后当王因事辞去党部秘书时,戴身在病中犹专函中常会请予慰留。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7年9月8日,第251页及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王子壮日记》第5册,1939年1月5日,第9页。
    《国民政府公报》 1929—1948
    《考试院月报》 1930
    《考试院公报》 1931—1938
    《中央周报》 1934—1936
    《中央日报》 1934—1948
    《考政学报》 1944—1945
    《辅导通讯》 1944—1948
    《铨政月刊》 1946—1948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考试院档案(全宗号37、373、27)
    《考试院总报告书》 考试院编南京:考试院1934,1935
    《全国考铨会议汇编》 考试院编南京:考试院1935
    《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考试院施政报告书》 1940
    《第二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考试院施政报告书》 1941
    《第三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考试院报告书》 1942
    《第三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考试院工作报告书》 1944
    《考铨法规集》 考试院参事处编中华书局1944,1947
    《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1—6编) 陈天锡编考试院秘书处1945
    《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考试院工作报告书》 1945
    《考试院则例》 考试院秘书处主编南京:考试院1947
    《戴季陶先生年谱》 陈天锡编 台北:中华日报1951
    《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 陈天锡编 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8
    《戴季陶先生文存》(1—4卷) 陈天锡编 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59
    《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 陈天锡编 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67
    《戴季陶先生文存再续编》 陈天锡编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68
    《戴季陶先生文存三续编》 陈天锡编 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1
    《迟庄回忆录》 陈天锡编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
    《孙中山全集》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
    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 北京:中华书局1981---1986
    《戴季陶先生传记资料》(7册) 朱传誉主编 台北:天一出版社编1985
    《江苏文史资料》第24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南京: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1988
    《孙中山集外集》 陈旭麓、郝盛潮主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戴季陶集》 唐文权、桑兵编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孙中山集外集补编》 郝盛潮主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民国法规集成》(100册) 蔡鸿源主编合肥:黄山书社1999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9册) 杨学为主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王子壮日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
    《欧美员吏制度》 龚祥瑞、楼邦彦合著上海:世界书局1934
    《美国政府与政治》 (美)俾耳德著 鄢远猷译 国立编译馆1934
    《中美人事行政比较》薛伯康著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英美文官制度》 陈乐桥著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欧美公务员制》 张云伏著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美国政府与政治》第二编 (美)俾耳德著 鄢远猷译 国立编译馆1939
    《人事行政学》 张金鉴编 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
    《人事行政与组织》 杨礼恭著重庆:青年书店1941
    《英国公务员之训练》 (英)瓦尔克著辜祖文译商务印书馆1941
    《人事行政之理论与实际》 何伯言著 重庆:正中书局1943
    《各国人事行政制度概要》 张金鉴编 重庆:正中书局1943
    《考选铨叙教育联系方案》 戴道骝著上海:中华书局1946
    《戴季陶先生的生平》 陈天锡著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
    《中国文官制度史》 张金鉴著 台北:华冈出版有限公司1977
    《建国七十年之考铨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1
    《中华民国考选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3
    《中国考试制度史》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3
    《中华民国铨叙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3
    《戴季陶先生与考铨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4
    《中华民国高普考试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4
    《中华民国公务员退休抚恤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4
    《中华民国特种考试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4
    《中华民国医事人员考试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4
    《清代科举制度研究》 王德昭著北京:中华书局1984
    《戴季陶反共思想之研究》 朱容德撰 台北:“国立”政治大学三民主义研究所1985
    《中华民国公职候选人考试制度》 考试院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主编 台北:正中书局1985
    《戴传贤(季陶)的政治思想》 李在光撰 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1986
    《中国古代考试制度》 盛奇秀著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8
    《中国文官制度》 李铁著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中国近现代人事制度》 林代昭主编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
    《孙中山和他的时代——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 中国孙中山研究学会编北京:中华书局1989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史略》 刘梅生主编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1
    《国民党理论家戴季陶》 范小方等著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
    《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田培炎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中国近代文官制度史》 刘梅生主编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
    《中国考试制度史》 谢青、汤德用主编合肥:黄山书社1995
    《唐代科举制度研究》 吴宗国著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
    《科举制度与公务员制度:中西官僚政治比较研究》 任爽、石庆环著商务印书馆2001
    《中国科举制度研究》 王炳照、徐勇主编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
    《中国考试发展史》 刘海峰等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中外考试制度比较研究》康乃美等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考试学原理》廖平胜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域外观念与本土政制变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知识界的政制设计与参政》 邓丽兰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戴季陶传》黎洁华、虞苇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中国考试思想史》 田建荣著商务印书馆2004
    《中国近代公务员工资制度思想研究》杨兵杰著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薪俸制度研究》何家伟撰武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2007
    《中国现代公务员考铨制度的初创:1928—1948》姬丽萍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国民政府考试院研究》 肖如平著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胡向东著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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