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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涉商经济纠纷与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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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也引起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本文从经济史和法制史相结合的角度,审视唐宋变革背景下的涉商经济纠纷与法律诉讼问题,考察法律与商品经济的互动。
     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对文章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说明。在对涉商经济纠纷与诉讼主体法律地位考察的基础上,将涉商经济纠纷与诉讼划分为乡村讼产纠纷、普通商人经济纠纷、海外贸易经济纠纷以及特殊群体经济纠纷四大类型。
     第一章,宋代的涉商经济立法与经济纠纷,着重从经济立法思想与立法行动两个方面分析宋代涉商经济立法的演进,认为宋代在涉商经济立法内容丰富全面,在立法和司法阶段的运作都具有进步意义。涉商经济纠纷主要表现为以物质经济利益为核心、以健讼为手段。
     第二章,宋代涉商经济纠纷与诉讼的类型,结合具体案例对四种类型案件的案由、事件和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叙述与分析,展现商品经济发展下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
     第三章,涉商经济纠纷与诉讼引起的法律调适,重点是分析宋代涉商经济立法的调适:财产权利调适体现为对阑遗物拾得人权益进行保护,在债务追索中法律规定从“官不为理”到“官为理索”的转变;社会成员权利扩大表现在佃农和奴婢拥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商人享有一定的立法建议权和自主经营权;司法诉讼程序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契约证据制度完善、涉商经济诉讼突破务限、商人取得越诉权以及牙侩管理规范等方面。
     第四章,涉商经济纠纷与宋代社会经济,主要分析乡村讼产案件、普通商人经济纠纷和海外贸易纠纷等展现的地权流动、人员流动与商品流通、国际海上贸易圈形成等社会经济史内容。由此总结宋代经济与法律的关系特点:经济纠纷频发促使涉商法律进行完善;存在重视立法与轻视普法的矛盾;经济纠纷调解中重视无讼、息讼,导致百姓畏讼;道德与法律在现实调节中缺位。
     结语部分总结了宋代涉商经济纠纷与诉讼展现的社会经济史内容,还对宋代涉商经济立法的进步性进行了评价。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Song Dynasty caused great changes in people’s social life and fueled legal regulation on social economy. This paper, by combining the history of economy and legal system, explores the economic disputes and lawsuits involving business in the period of the Tang-Song transition and probes into the interactivity of law and commodity economy.
     The introduction deals with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literature review and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aper and defines and elaborates on some basic concepts. Based upon the examination of economic disputes and lawsuits in business and legal standing of litigation subject, the economic disputes related to business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disputes caused in trading fields and houses, disputes between ordinary merchants, disputes related to foreign trade and disputes among groups of special needs.
     Chapter One, dealing with economic legislation and disputes in the field of business, analyses the evolution of business-related economic legi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egislation thought and action and argues that the legislative content of business in Song Dynasty was rich and comprehensive, which promoted the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And mater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were the core of the disputes and most of them were featured with repeated filing of the same lawsuit.
     Chapter Two, dealing with the types of the disputes and lawsuits, narrates and analyses the causes, events, and application of law in trial respectively and reveals people’s soci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hips and legal status in economic disputes and lawsuits related to doing business.
     Chapter Three, dealing with legal mediation to business-related economic disputes and lawsuits, analyses profoundly the adjustments of right in economic disputes and lawsuits. The accommod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represented the protection of the benefit of keepers of lost properties. And the process of debt recovery was changed from being out of the interference of the government to be interfer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expansion of the right of social member was demonstrated by the ownership of independent status of civil subject on the part of tenant farmers and maid-servants and by the ownership of right to give proposals in law-making and autonomy in management on the part of merchants; the progress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was reflected by the improvement of contract evidence system, abolition of time limit upon disputes and lawsuits, the acquisition of right to file lawsuits by the merchants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brokers.
     Chapter Four, dealing with economic disputes involving business and social economy in Song Dynasty, examines the circulation of land right, the personnel transmit in society, distribution of commodities and the formation of circle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in disputes caused in trading fields and houses, disputes between ordinary merchants and disputes related to foreign trade, which further leads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y and law in Song Dynasty: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economic disputes promoted the improvement of law in terms of business; contradiction existed between heavy emphasis on law-making and light emphasis on law publicity; emphasis was laid on zero lawsuit and suppressing lawsuit in the mediation of disputes, which caused fear of filing lawsuits on the part of ordinary people; morality and law were absent in the daily mediation.
     The conclusion summarizes the progress of economic legislation related to business in Song Dynas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economic disputes and lawsuits involving business.
引文
①岳珂撰,吴企明点校:《桯史》卷二《望江二翁》,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中华书局,1981年。(本文在注释中再次引用同一书籍时只标明书名、卷数和篇名,不再写出详细的版本信息,下同)
    ①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支景》卷五《郑四客》。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①(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②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载《中国社会史论》下卷。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56页。
    ③朱熹:《晦庵集》卷一〇〇《约束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④朱熹:《晦庵集》卷一〇〇《约束榜》。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六,雍熙二年九月庚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②《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九。
    ③《宋会要辑稿》帝系五之二八。
    ④(元)脱脱等撰:《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宗室·宗室作过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从编配》。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⑥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卷二《名例律·八议》。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⑦《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一七。
    ⑧《宋刑统》卷二十一《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
    ⑨《宋会要辑稿》帝系六之一九。
    ⑩《宋刑统》卷二《名例律》。
    ①本文对商主体、商行为、商事、商法进行界定参考了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一书的相关论述。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①(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刑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李攸:《宋朝事实》卷十六《兵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①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第89-90页。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乾德四年闰八月已丑。
    ③《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一一。
    ④《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三。
    ⑤王禹偁:《小畜集》卷十五《用刑论》,四部丛刊初编本。
    ⑥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中心点校:《宋朝诸臣奏议》卷二十四《君道门·风俗》,彭汝砺《上神宗论以质厚徳礼示人回天下之俗》虾#荷虾9偶霭嫔纾?999年。
    ⑦《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
    ⑧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四《政事·财利下·言财利可采录施行者甄赏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排印本。
    ①包拯撰,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卷二《言陕西盐法一》。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
    ②王安石撰,李之亮笺注:《王荆公文集笺注》卷十二《翰林学士除三司使制》。成都:巴蜀书社,2005年。
    ③王安石撰,李之亮笺注:《王荆公文集笺注》卷四十五《度支副使厅壁题名》。
    ④关于宋代商事立法成果的研究,参见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三卷》、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对宋代经济立法的论述。此外,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赵晓耕:《两宋商事立法述略》(《法学家》1997年第4期)、柴荣、郭理蓉:《宋代商业市场管理法律初探》(《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金亮新:《略论宋代政府对经济的法律规制》(《兰州学刊》2008年第3期)、张保成:《宋代商税法律制度探微》(《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等论著都有涉及。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〇、《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
    ⑥陈振:《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3页。
    ⑦陈志英:《社会变革与宋代民事法的发展》,《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①赵晓耕:《两宋商事立法述略》,《法学家》1997年第4期。
    ②关于商人参与涉商经济立法意义的分析详见本文第三章第二节的论述。
    ③《宋史》卷二百六十七《陈恕传》。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五,熙宁四月秋七月丁酉。
    ⑤赵抃:《赵清献公文集》卷九《奏状乞勘鞠潭州官员分买客人珠子》。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中华再造善本,2003年。
    ①《宋史》卷四百九十《大食传》。
    ②《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兄弟·兄欺凌其弟》。
    ④真德秀:《真西山先生集》卷二《南雄州学四先生祠堂记》。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
    ⑤岳珂撰、吴企明点校:《桯史》卷二《望江二翁》。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争田业·兄弟争业》。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哗徒·撰造公事》。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教唆与吏为市》。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责决配杖》。
    ③雷家宏:《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①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处事》。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续编本,1984年。
    ①《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天圣令》卷三十《杂令·宋23》也规定:“诸家长在,子孙、弟侄等不得以奴婢、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原注: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家长远令卑幼质举、卖者,皆检于官司,得实,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卖者,物追还主。”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30页。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母在与兄弟有分》。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二《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陈安节论陈安国盗卖田地事》。
    ④《宋刑统》卷十三《户婚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谓之违法》。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卑幼为所生父卖业》。
    ③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三志》卷七《张三公作牛》。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①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五《财赋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②《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抵当·抵当不交业》。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⑤陈襄:《州县提纲》卷二《交易不凭钞》。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争屋业·舅甥争》。
    
    ①吴向红著:《典之风俗与典之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02-203页。
    ②《夷坚三志辛》卷六《操执中》。
    ③《夷坚乙志》卷十一《巩固治生》。
    ④《夷坚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
    ⑤《夷坚甲志》卷十九《毛烈阴狱》。
    ①赵晓耕在《两宋商事立法述略》对宋代的涉商法律内容进行了概括,认为其包括市场与市场管理法规、禁榷律法、对外贸易律法和商税制度等四个方面。(《两宋商事立法述略》,《法学家》1997年第4期)而张晋藩在《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代)中将宋代的经济立法概括为工商立法、土地立法和海外贸易立法三大类型。(《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代,法律出版社,1999年)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三卷)对宋代经济法律进行分类,认为其包括农田管理立法、水利管理立法、赋税立法、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官立商业立法、对外贸易立法和货币管理立法等七个方面的内容。(《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三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
    ②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第十章《宋代的债权法》对宋代借贷的相关问题做了论述。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27页。
    ③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出举债负》,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出举债负》。
    ②《夷坚丁志》卷五《张一偿债》。
    ③《夷坚丁志》卷十三《高县君》。
    ④袁采撰,贺恒桢、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卷之下《治家·假贷取息贵得中》。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
    ⑤《夷坚志补》卷三《闾丘十五》。
    ⑥《夷坚三志己》卷三《颖昌赵参政店》。
    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〇,皇祐三年三月戊申。
    
    ①《夷坚丁志》卷十五《张客奇遇》。
    ②《夷坚志补》卷一《都昌吴孝妇》。
    ③《夷坚支甲》卷五《灌园吴六》。
    ④《夷坚甲志》卷十《孟温舒》。
    ⑤《夷坚志补》卷十八《段承务》。
    ①《夷坚支戊》卷十《胡画工》。
    ②袁采撰,贺恒桢、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卷之下。
    ③《夷坚丙志》卷八《耿愚侍婢》。
    ④罗愿:《罗鄂州小集》卷五《鄂州到任五事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夷坚支丁》卷四《娼女冯妍》。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雇赁·卖过身子钱》。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五。
    ③(汉)郑玄注、陈戍国点校:《周礼》卷五《秋官司寇第五·朝士》。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
    ①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卷二十四《厩牧令·宋10》。第399页。
    ②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卷二十五《关市令捕亡令附·宋19》。第407页。
    ③《夷坚丁志》卷七《荆山客邸》。
    ④《夷坚甲志》卷十二《林积阴德》。
    
    ①《夷坚志补》卷二《何隆拾券》。
    ②《宋刑统》卷二十七《杂律·得宿藏物得阑遗物》。
    ③《夷坚三志辛》卷五《吴长者》。
    ①《文献通考》卷二十《市籴考一·均输市易和买》。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七,元丰二年三月辛卯。
    ③《夷坚支丁》卷七《灵山水精》。
    ④《夷坚支乙》卷七《王牙侩》。
    ⑤《夷坚三志己》卷三《支友璋鬼狂》。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牙侩·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
    
    ①《夷坚支丁》卷八《王七六僧伽》。
    ②《夷坚志补》卷六《张本头》。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牙侩·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
    ④《夷坚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
    ⑤《夷坚支景》卷一《江陵村侩》。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牙侩·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
    ②《夷坚支丁》卷九《清风桥妇人》。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牙侩·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
    ④《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志·提举市舶司》。
    ⑤《宋史》卷四百九十《大食传》。
    ⑥《宋史》卷四百九十《大食传》。
    ①《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四-二五。
    ②徐松辑,陈智超整理:《宋会要辑稿补编》“市舶”。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8年,第639页。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七,大中祥符九年七月庚戊。
    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
    ⑥张守:《毗陵集》卷二《论大食故临国进奉札子》。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本,1985年。
    ⑦《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十九,建炎三年十一月丙寅。
    ①《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商人附》。
    ②《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八下》。
    ③苏辙撰,俞宗宪点校:《龙川略志》卷五《辨人告户曲直》。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1982年。
    ④楼钥:《攻媿集》卷八十六《皇伯祖太师崇宪靖王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
    ⑥《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
    ⑦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代的相关论述,第436页。
    ⑧《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
    ①《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〇,元符二年五月甲寅。又《宋会要缉稿》职官四四之八记载:“元符二年五月十二日,户部言:蕃舶为风飘着沿海州界,若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及立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从之。”
    ③《宋史》卷一八六《食货下八》。
    ④朱彧撰、李伟国?悖骸镀贾蘅商浮肪矶I虾#荷虾9偶霭嫔纾?989年。
    ⑤《宋史》卷三四七《王汉之传附王涣之传》。
    ⑥《宋史》卷四百九十一《外国列传七·日本国》。
    ⑦楼钥:《攻媿集》卷八《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楼钥:《攻媿集》卷八《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
    ①关于宋代全民经商的研究,参见吴晓亮:《试论宋代“全民经商”及经商群体构成变化的历史价值》,《思想战线》2003年第2期。
    ②关于宋代的特殊群体,游彪《宋代特殊群体研究》对赵宋宗室、官员子弟、出家人以及士兵的经济活动专题的形式做了探讨,但是对其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纠纷与诉讼研究得还不够透彻。参见游彪著:《宋代特殊群体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贾志扬的《宋代宗室史》则描述了10世纪至13世纪宋朝宗室在宋朝政治史地位变迁以及描写他们自身所处时代的社会生活。参见[美]贾志扬著,赵冬梅译:《天潢贵胄:宋代宗室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③见本文绪论部分的相关论述。
    ④蔡襄:《蔡忠惠集》卷二二《国论要目·废贪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四,开宝六年五月庚申。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二,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丁酉。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
    ④《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
    ⑤《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元丰三年五月甲戌。
    ①《夷坚甲志》卷十七《人死为牛》。
    ②曾枣庄,刘琳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卷六十九《论矾务利害状》。成都:巴蜀书社,1991年。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一十七,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熙宁四年二月丁巳朔。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嘉祐四年秋七月甲辰。
    ①《夷坚三志辛》卷六《金客隔织》。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百四,元符元年十二月辛卯。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二〇之三〇。另《宋史》卷二百四十五《宗室传二·濮王允让传》记载:“士衎,官至崇庆军节度使、知西外宗正事。右谏议何溥论士衎强市海舟,罢官。”
    ④《赵清献公文集》卷九《奏状乞勘鞠潭州官员分买客人珠子》。
    ⑤《宋史》卷四百九十《大食传》。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宗室·宗室作过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从编配》。
    ⑦《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宗室·假冒宗室官爵(久轩判)》。
    ①《夷坚丁志》卷五《师逸来生债》。
    ②《夷坚支乙》卷五《秀州棋僧》。
    ③《夷坚甲志》卷十九《毛烈阴狱》记载在此案中涉及“牙侩一僧人”及其“一奴为左(佐)者”,可见此僧人为牙侩且有助手。
    ④《夷坚甲志》卷九《宗本遇异人》。
    ⑤关于宋代僧侣参与的经济活动类型及其状况,游彪在其《宋代寺院经济史稿》和《宋代特殊群体研究》中都有论述,却未将僧道在涉商经济纠纷中的行为、参与情况展开论述。参见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游彪:《宋代特殊群体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⑥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第100页。
    ⑦(元)欧阳玄:《圭斋文集》卷六《分宜县学复田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元)单庆修,(元)徐硕纂:《至元嘉禾志》卷十六《复学田记》。北京: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1990年影印本。
    ①《夷坚支戊》卷十《回香院记》。
    ②方勺撰,许沛藻、杨立扬点校:《泊宅编》卷五。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丛刊,1983年。
    ③《夷坚支丁》卷三《陈恭公祖墓》。
    ④《夷坚支甲》卷五《妙智寺田》。
    ⑤《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十八,建炎二年十二月甲子。
    
    ①《夷坚甲志》卷五《宗回长老》。
    ②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八《公移·词诉约束》,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袁采撰,贺恒桢、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卷之下《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②叶适撰,刘公纯等点校:《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进卷·民事上》。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〇。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
    ②(汉)郑玄注、陈戍国点校:《周礼》卷五《秋官司寇第五·朝士》。
    ③《宋刑统》卷二十七《杂律·地内得宿藏物》。
    ④《夷坚三志辛》卷五《吴长者》。
    ①《夷坚志补》卷二《何隆拾券》。
    ②《夷坚丁志》卷七《荆山客邸》。
    ③《夷坚甲志》卷十二《林积阴德》。
    ④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卷三十《杂令·宋14》。第429-430页。
    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阑遗》。
    ①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九《户律六·钱债·得遗失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②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卷十四《户律·钱债·得遗失物》。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
    ③《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得阑遗物不送官》。
    ④关于唐代律令中对债务逋欠,参见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霍文就唐代法律对契约内容与契约活动的规制或指导进行了探讨。
    ⑤《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公私债负门》。
    ⑥《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门》。
    ①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卷三十《杂令·宋24》。第430页。
    ②《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十二《财用门·理欠·关市令》。
    ③《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十二《财用门·理欠·令·理欠令》。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六四、六五。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卷十二,开宝四年正月辛亥。
    ②《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出举债负》。
    ③《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十二《财用门·理欠·关市令》。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①《夷坚支甲》卷五《灌园吴六》。
    ②《夷坚支庚》卷七《向生驴》。
    ③(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部曲奴婢告主》。
    ④赵抃:《赵清献公文集》卷九《奏状论宰臣陈执中家杖杀女使》、《奏状乞差替齐廊勘劾宰臣陈执中家杖杀女使》。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三,熙宁七年七月己酉。
    ⑥《夷坚志三补》《临川倡女》。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赵永争田产》。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坟墓·主佃争墓地》。
    ③关于宋代佃农取得法律地位的论述参见参见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载邓广铭、徐规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页。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丙寅。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
    ⑥《宋史》卷二百六十七《陈恕传》。
    ①包拯著,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卷二《言陕西盐法三》。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五,熙宁四月秋七月丁酉。
    ③王安石撰,李之亮笺注:《王荆公文集笺注》卷四十五《度支副使厅壁题名》。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春正月丁亥。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〇一,元符元年八月己丑。
    ⑥《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包拯传》。
    
    ①《五代会要》卷十五《户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
    ③《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历代田赋之制》。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亲邻之法》。
    
    ①《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志·提举市舶司》。
    ②《宋史》卷五《太宗本纪二》。
    ③《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互市舶法》。
    ④《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⑤《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互市舶法》。
    ⑥《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五十一,元祐五年十一月己丑。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三。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三。
    ④《夷坚支庚》卷五《真如寺藏神》。
    ⑤《夷坚支景》卷九《林夫人庙》。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七。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五一。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二。
    ⑤袁采撰,贺恒桢、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卷之下《治家·雇婢仆要牙保分明》、《治家·买婢妾当询来历》。
    ①《夷坚丙志》卷八《耿愚侍婢》。
    ②《夷坚支丁》卷四《娼女冯妍》。
    ③桂万荣编撰,(明)吴讷删正续补,陈顺烈校注:《棠阴比事选》《章辨朱墨》。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1980年。
    ④桂万荣编撰,(明)吴讷删正续补,陈顺烈校注:《棠阴比事选》《江分表里》。
    ⑤桂万荣编撰,(明)吴讷删正续补,陈顺烈校注:《棠阴比事选》《郎简校券》。
    ⑥郑克撰,刘俊文译注点校:《折狱龟鉴译注》卷六《证匿·王曾判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⑦《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物业垂尽卖人故做交加》。
    ①《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田入务》。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六记载:宋高宗绍兴二年颁行《绍兴务限条法》规定:“诸乡村以二月一日后为‘入务’,应诉田宅、婚姻、欠债者毋受理。十月一日后为‘务开’。”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典主迁延入务》。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八。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典主迁延入务》。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正月乙巳。
    ⑦《宋刑统》卷二十四《斗讼律·越诉》。
    ①《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一载:太宗至道元年(995)五月二十八日诏:“诸路禁民不得越诉,杖罪以下县长吏决遗,有冤枉者即许诉于州。”《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二载:真宗咸平六年(1003)规定:“其越诉状,官司不得与理。”
    ②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代,第48页。关于宋代越诉权逐步放宽的类型和法律规定参见张晋藩的相关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③关于牙侩在市场交易中的消极影响及宋人对牙侩的评价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二节的论述。
    ④岳纯之:《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牙侩·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
    ④《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市易》。
    ⑤《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市易》记载:“淳熙元年,罢市令司。诏临安府及属县交易侩保钱减十之五。七年,诸路州县交易侩保钱,亦以十分为率,与减五分。”
    ⑥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处事》、卷七《榜客店户》。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续编本,1984年。
    ⑦黎志刚:《宋代牙人与乡村经济市场化》,《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四。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四〇。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七。
    
    ①陈志英:《社会变革与宋代民事法的发展》,《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
    ②《夷坚支甲》卷五《灌园吴六》。
    ③《夷坚支甲》卷一《神游西湖》。
    ④《夷坚志补》卷一《都昌吴孝妇》。
    
    ①《夷坚丁志》卷七《荆山客邸》。
    ②《夷坚甲志》卷十二《林积阴德》。
    ③《夷坚志补》卷二《何隆拾券》。
    ④转引自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三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第246-247页。
    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①李玉昆:《泉州海外交通史略》。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5页。
    ②汪圣铎:《两宋财政史》,附录表10《宋代市舶课利岁入情况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723-724页。
    ③赵莹波:《宋日贸易再考——海上丝绸之路东亚贸易圈的形成》,《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1期。
    ④贾志扬:《宋代与东亚的多国体系及贸易世界》,《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①关于宋代好讼之风的史料排比参见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②如郭东旭在《论宋代的讼学》一文中,较早地指出并分析了宋代民间存在大量健讼现象的事实(郭东旭:《论宋代的讼学》,《河北学刊》1988年第2期);陈景良则在《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一文中,以更加详实的史料展示了宋代民风健讼的现象,并对健讼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多层次互动的角度论证了讼学、讼师与士大夫的对立与融合(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许怀林在《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一文中,从政治环境的变化、吏治腐败等因素入手,分析了宋代民风健讼的成因(许怀林:《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冈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l期);牛杰则在《宋代好讼之风产生原因再思考——以乡村司法机制为中心》一文中,从经济的发展、宗族社会的瓦解角度出发,分析了宋代民风健讼的成因(牛杰:《宋代好讼之风产生原因再思考——以乡村司法机制为中心》,《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七,元祐二年十二月壬寅。
    ①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第17页。
    ②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第18页。
    ③宋代律学教育的情况参见郭东旭:《律学在宋代并未“沦为小道”》,载《宋代法律与社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27页。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七十四,元祐元年夏四月癸巳。
    ⑤《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六。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九,景祐三年秋七月丁亥。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九,元祐三年三月戊申朔。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七。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〇。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三三。
    ⑤《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
    ⑥《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私有禁书》。
    ⑦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庶榜》。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续编本,1984年。
    ⑧《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二《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徐铠教唆徐莘哥妄论刘少六》。
    ⑨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八《词诉约束》,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陈耆卿纂:《嘉定赤城志》卷三十七《风土门二·临海令彭仲刚续喻俗五篇·戒忿争》。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
    ③《夷坚支癸》卷一《余杭何押录》。
    ④《夷坚支景》卷九《丘秀才》。
    
    ①《夷坚甲志》卷四《俞一公》。
    ②《夷坚三志辛》卷六《操执中》。
    ③《夷坚志补》卷七《齐生冒占田》。
    ④《夷坚志补》卷十二《保和真人》。
    ⑤《夷坚支甲》卷九《夏义成》。
    ①真德秀:《真西山先生集》卷二《南雄州学四先生祠堂记》。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
    ②《夷坚支癸》卷二《黄州渠油》。
    ③《夷坚志补》卷二十五《鄱阳雷震》。
    ④《夷坚志补》卷七《直潭风雹》。
    ⑤《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三一。
    ⑥《夷坚志补》卷七《齐生冒占田》。
    ⑦《夷坚三志辛》卷六《操执中》。
    ⑧《夷坚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
    ①《夷坚支戊》卷五《刘元八郎》。
    ②郭东旭研究指出:“宋代债务清偿的突出变化,是国家加强了对违契不偿债务的干预,严禁债权人私自强牵财物和以身代当。所以在宋代的借贷责负清偿的法律中,不再有‘牵制’和‘役身折酬’的规定。”参见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第527页。
    ③《夷坚丁志》卷五《师逸来生债》。
    ④《夷坚丙志》卷十一《施三嫂》。
    ⑤乜小红研究认为传统的乡法习惯与国家法律的手段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形成为一种合力,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这正是我国古代契约法理基础之所在。参见乜小红:《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
    ⑥牛杰、郭东旭:《宋代民众鬼神赏罚观念透析》,《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1]脱脱等撰:《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3]李焘著,上海师大古籍所,华东师大古籍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排印本。
    [5]李心传著,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6]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7] (清)徐松辑、陈智超整理:《宋会要辑稿补编》,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8年。
    [8] (唐)长孙无忌编纂,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9] (唐)李林甫等编纂,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10]窦仪等编纂,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11]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12]谢深甫等编纂,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1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14]郑克著,刘俊文译注:《折狱龟鉴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15]桂万荣编撰,(明)吴讷删正续补,陈顺烈校注:《棠阴比事选》,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1980年。
    [16]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17]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
    [18] (明)杨士奇等编纂:《历代名臣奏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赵汝愚编纂,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中心点校:《宋朝诸臣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20]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排印本。
    [21]曾枣庄、刘琳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成都:巴蜀书社,1991年。
    [22]吕祖谦编纂,齐治平点校:《宋文鉴》,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23]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排印本。
    [24]李攸:《宋朝事实》,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
    [25]王安石著、李之亮笺注:《王荆公文集笺注》,成都:巴蜀书社,2005年。
    [26]包拯著,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
    [27]黄震:《黄氏日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张守:《毗陵集》,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
    [29]赵抃:《赵清献公文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中华再造善本,2003年。
    [30]岳珂著,吴企明点校:《桯史》,北京:中华书局, 1981年。
    [31]王禹偁:《小畜集》,四部丛刊初编本。
    [32]蔡襄:《蔡忠惠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苏辙著,俞宗宪点校:《龙川略志》,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1982年。
    [34]周密著,吴企明点校:《癸辛杂识》,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1988年。
    [35]朱彧著,李伟国?悖骸镀贾蘅商浮罚虾#荷虾9偶霭嫔纾?989年。
    [36]楼钥:《攻媿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7]罗愿:《罗鄂州小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8]方勺著,许沛藻、杨立扬点校:《泊宅编》,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1983年。
    [39]范成大著,孙凡礼点校:《范成大笔记六种》,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40]苏轼著,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41]刘克庄著,王蓉贵、向以鲜点校:《后村先生大全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
    [42]叶适著,刘公纯等点校:《叶适集》,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
    [43]洪迈著,何卓点校:《夷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44]黄幹:《勉斋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陈傅良:《止斋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6]庄绰著,萧鲁阳点校:《鸡肋编》,北京: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2004年。
    [47]朱熹:《晦庵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48]真德秀:《真西山先生集》,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
    [49]袁采著,贺恒桢、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
    [50]李元弼:《作邑自箴》,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续编本,1984年。
    [51]陈襄:《州县提纲》,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
    [52]胡太初:《昼帘绪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3] (元)欧阳玄:《圭斋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再版。
    [2]赵德馨主编、葛金芳著:《中国经济通史(第五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
    [3]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2年。
    [4] [日]斯波义信著,方健、何忠礼译:《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
    [5]陈振:《宋史》,中国断代史系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6] [美]贾志扬著,赵冬梅译:《天潢贵胄:宋代宗室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
    [7]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8]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
    [9]游彪:《宋代特殊群体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10]李东华:《泉州与我国中古的海上交通》,台北:学生书局,1986年。
    [11]李玉昆:《泉州海外交通史略》,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
    [12]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
    [13]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经济考略》,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14]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
    [15]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
    [16]林文勋、黄纯艳等:《中国古代专卖制度与商品经济》,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
    [17]马伯煌:《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
    [18]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三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
    [19]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北:志文出版社,1975年。
    [20]薛梅卿:《宋刑统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2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22]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
    [23]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24]郭东旭:《宋朝法律史论》,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
    [25]戴建国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
    [26]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27]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28]薛梅卿:《宋刑统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29]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
    [30]赵晓耕:《宋代官商及其法律调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31]高楠:《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问题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32]吴向红:《典之风俗与典之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33]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4]高珣:《南宋民事法制与社会变迁》,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35]何莉:《唐宋商人社会地位变化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36]汪初芸:《<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见南宋女性诉讼》,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37]陈博:《南宋书判中的父母官诉讼——以<清明集>为基础的探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1]王曾瑜:《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
    [2]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收入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下卷),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3]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2001年第1期。
    [4]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5]葛金芳:《宋代经济: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首次启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
    [6]葛金芳:《经济变革与宋代工商业文明的加速成长》,《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
    [7]谢元鲁:《对唐宋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再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
    [8]林文勋:《商品经济与唐宋社会变革》,《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9]林文勋:《商品经济:唐宋社会变革的根本力量》,《文史哲》2005年第1期。
    [10]林文勋:《历史哲学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史研究》,《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11]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研究》,载《杨德泉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年。
    [12]武建国:《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研究》,《思想战线》1988年第3期。
    [13]吴晓亮:《试论宋代“全民经商”及经商群体构成变化的历史价值》,《思想战线》2003年第3期。
    [14]吴晓亮:《唐宋国家市场管理模式变化研究——以唐代“市”和宋代“税务”为对象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4期。
    [15]陈智超:《南宋二十户豪横的分析》,邓广铭、徐规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16]李伟国:《宋代经济生活中的市侩》,载李伟国著:《宋代财政和文献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7]贾志扬:《宋代与东亚的多国体系及贸易世界》,《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8]常大群:《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
    [19]程民生、白连仲:《论宋代官员、士人经商——兼谈宋代商业观念的变化》,《中州学刊》1993年第2期。
    [20]杨富学、陈爱峰:《大食与两宋之贸易》,载李华瑞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9辑。
    [21]赵莹波:《宋日贸易再考——海上丝绸之路东亚贸易圈的形成》,《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22]黎志刚:《宋代牙人与乡村经济市场化》,《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3]丁雅:《从<夷坚志>看宋代商业发展的特点》,《许昌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4]魏天安:《宋代的契税》,《中州学刊》2009年第3期。
    [25]岳纯之:《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
    [26]赵晓耕:《两宋商事立法述略》,《法学家》1997年第4期。
    [27]赵晓耕:《两宋法律中的田宅细故》,《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28]赵晓耕:《两宋法律思想的变革及其特点》,《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29]马晓莉、赵晓耕:《拾得遗失物归属原则的中国法制史考察——由“道不拾遗”谈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0]赵晓耕、刘涛:《中国古代的“典”、“典当”、“倚当”与“质”》,《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31]郭东旭:《宋朝招商政策探析》,《河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32]郭东旭:《宋朝以赃致罪法略述》,《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33]郭东旭:《宋朝的物价变动与计赃论罪》,《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34]郭东旭、刘志刚:《宋代经济领域中的告赏立法》,《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
    [35]郭东旭、牛杰:《宋代民众鬼神赏罚观念透析》,《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36]郭东旭、王瑞蕾:《南宋儒家化法官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以理学家胡颖为例》,《河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37]郭东旭、左霞:《宋代诉讼证据辨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8]戴建国:《<宋刑统>制定后的变化——兼论北宋中期以后<宋刑统>的法律地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39]戴建国:《宋<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上、下),载戴建国著:《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40]戴建国:《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史学月刊》2002年第8期。
    [41]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42]戴建国:《宋代法律制定、公布的信息渠道》,《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43]郭尚武:《论宋代民事立法的划时代贡献》,《山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44]陈志英:《社会变革与宋代民事法的发展》,《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
    [45]柴荣、郭理蓉:《宋代商业市场管理法律初探》,《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46]金亮新:《略论宋代政府对经济的法律规制》,《兰州学刊》2008年第3期。
    [47]马珺:《浅论唐宋时期的商业立法》,《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48]张保成:《宋代商税法律制度探微》,《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49]刘春萍:《南宋田宅交易法初探》,《求是学刊》1994年第6期。
    [50]杨卉青、崔勇:《宋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调控》,《河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51]李国锋:《宋代债法的渊源及宋代债法发展的历史动因》,《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52]乜小红:《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
    [53]魏天安:《论宋代的亲邻法》,《中州学刊》2007年第4期。
    [54]郭尚武:《论宋代保护奴婢人身权的划时代特征》,《晋阳学刊》2004年第3期。
    [55]高楠:《宋代家庭中的共有财产纠纷》,《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八卷,2007年。
    [56]高楠、张波:《母亲生前的奁产权利——以宋代为中心》,《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57]雷家宏:《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58]许怀林:《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l期。
    [59]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60]牛杰:《宋代好讼之风产生原因再思考——以乡村司法机制为中心》,《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61]吴向红:《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法学》2006年第1期。
    [62]梁凤荣、常海洋:《论中国传统遗失物制度的流变》,《许昌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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