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审查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虽然其记载的内容可能是客观的,但本质上其仍是一种推测性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不应当然地具有证据能力,而必须被提交法庭,经过事实裁判者的审查、判断,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是否被允许作为证据进入法庭调查和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必须遵循证据规则,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且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评断。鉴定结论不是“科学判决”,也不是“证据之王”。法官往往对鉴定结论有着一种盲目的迷信,但有时候正是这种迷信导致了错案的发生。鉴定结论具有特殊的客观真实性,也包含着失真的可能性。在审判实践中采信与否应该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去决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司法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基本理论。笔者对鉴定结论的内涵和外延、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概念、内容和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审查的意义等问题做了深入的阐述。笔者着重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影响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审查的几个要素做了全面阐述,包括鉴定主体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制作的合法性、鉴定结论提交法庭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所依赖的科学知识的可靠性等几方面。通过对概念的阐述和比较,明确本文主题词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做到论点清晰明确,论证有的放矢。这就是本文第一部分的写作目的,也是打开文章中心思想的钥匙。
     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司法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审查的比较。首先,笔者在借鉴了学界主流观点的基础上,重点以美国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为例,从专家证人的适格性、专家证言的可信赖性和鉴定结论的一般可采性规则三个方面论述了英美法系国家鉴定结论可采性规则的基本样态。其次,笔者主要对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结论鉴定人资格审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做了论述,为后文的论述做铺垫。三是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启示。笔者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可采性)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目的是为下文论述我国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素材,这也是本部分的写作目的之所在。
     第三部分是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鉴定结论可采性规则的理论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审查现状。
     第四部分从鉴定人鉴定能力的审查、鉴定方法科学性、先进性的审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的分析论证提出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审查制度完善的构想。
Appraisal conclusion as an important legal evidence, although its record contents have is objective, but essentially it still is a speculative opinion.So, appraisal conclusion, of course, should not have evidence ability, and must submit the court, after the facts of examination, judge judge, can eventually determine whether they have evidence capacity, namely are allowed to enter the courtroom as evidence as evidence that case investigation and facts.The judge must follow the evidence rules, judge appraisal conclusion evidence ability and proof force, and the other evidence in the case, the comprehensive judging each seal. Appraisal conclusion is not "scientific judgment," nor "king" of evidence.Judges often to appraisal conclusion had a blind superstitious, but sometimes it is a superstition that led to the occurrence of a crime. Appraisal conclusion with special objective authenticity, and the possibility of containing distortion.In inter alia in judicial practice by the judge not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 rules should be to decide,appraisal conclusion must pass, cross-examination shown, identify attempted such tribunal investigating the procedures verified as the resulting
引文
1杜志淳.霍宪月.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153页
    2[日]石井一正:《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9页。
    1许为安:“鉴定结论质证初探”,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10页。
    1又献称为“普遍接受标准”,是1923年哥伦比亚巡回法庭在弗赖伊诉合众国案件中拒绝接受未受到普遍承认的测谎检查作为证据。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为,“一项科学法则或者发现,在实验或实用阶段是难以界定的。在此交叉点上,科学原理的证明力必须被确定,法院判断是否允许专家证言的过程中,必须以普遍接受之科学或发现为根据,该原理必须满足在其所属专门领域获得普遍接受。”参见陈学权:《科学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6《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第402条规定:“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但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立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7该案原告加森.多伯特和埃里克.斯库勒是多伯特夫妇的两个孩子,一出生就生理缺陷,经多方调查和询问,多伯特夫妇确信:很可能是多伯特夫人怀孕期间服用了一种防止呕吐的导致孩了先天残疾。于是,多伯特夫妇就作为这两个孩了的监护人,代理两个孩子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药物的生产商Merrell DowPharmaceuticals. Inc.承担产品侵权民事责任。本案就围绕该药物与孩子的先天残疾之间足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展开对抗。同前注21,第173页。
    8该案原告Carmichael以轮胎存在产品瑕疵为由将著名的Kumho Tire Co告上法庭。原告的专家证人从技术的角度论证轮胎的爆裂完全是由于其存在质量瑕疵而非轮胎本身老化。结果,地方法院以原告方提出的专家证言小能满足多伯特规则的四个要件为由驳回了起诉,案件上诉到第十一巡回法院,法院认为,多伯特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涉及科学方法的专家证言,而不适用十技术方而的专家证言,因此撤销了地区法院的裁判。后来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多伯特规则不仅适用十科学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证言,而且也适用于以技术和其他专门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证言。同前注21,第176页。
    9该规则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讯问等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用作证据,尽管这些材料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参见何家弘:“毒树之果”,何家弘主编:《域外痴醒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
    10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11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台北:三民书局,1979.495页。
    22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4页.
    23季美君:《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69页。
    21肖建国:《¨据能力比较研究》,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国际i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15宫万路:“论鉴定人制度的完善”,《司法鉴定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16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1]季美君:《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蒋丽华:《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3]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郭华:《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黄维智:《鉴定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6]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观察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松冈义正:《民事证据论》,张知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肖建国:《证据能力比较研究》,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宋朝武:《民事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2]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2003年版;
    [13]张永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7]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载《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2000年版;
    [19]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0]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1][美]迈克尔·H·格莱姆:《联邦证据法》(第4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2]徐立根:《物证技术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3]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2]张卫平:《鉴定的启动机制与程序正义》,法制网.
    [3]安燕燕:刑事审判阶段鉴定结论的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4]陈卫东、李伟:《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5]郑菲,《论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审查》.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6]李建青、杨海云.审查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新机制——以法院对“证据的技术审核”为视野.中国司法鉴定.2009,(02)
    [7]王世凡,《论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中国司法鉴定,2007,(03)
    [8]朱广友,《论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中国司法鉴定.2008.(04)
    [9]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版.
    [10]魏东、何方:《司法鉴定问题与刑事辩护策略技巧》,2009年11月第6期,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1]何家弘、刘昊阳:《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科学证据时代的呼唤》,中国司法鉴定,2001.(1):26-28.
    [12]史学梅,《浅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完善》,正义网.
    [13]黄维智.《论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证据制度的四大突出问题》,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刑事辩护与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2008.
    [14]甘怡、王加男.《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刑事辩护与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2008.
    [15]吴延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1):77-79.
    [16]王宾.法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现.山东大学,2008.
    [17]郑筱春.痕迹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证明价值.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
    [18]王菲.刑事鉴定结论之认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0.
    [19]李丽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权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 库,2010,(11).
    [20]李巧霞.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5)
    [21])潘溪.司法鉴定价值论[D].南京师范大学,2008.
    [22]王婵媛.鉴定材料收集标准规范化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12).
    [23]宋远升.科学鉴定证据的采信.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5).
    [24]魏东,何方.司法鉴定问题与刑事辩护策略技巧.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11)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