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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建设中的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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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Rule of Law
  • 作者:杨治坤
  • 英文作者:Yang Zhikun;
  • 关键词:生态文明 ; 法治建设 ; 政府环境质量责任
  • 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Civilization;;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 中文刊名:法治社会
  • 英文刊名:Law-Based Society
  • 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7-15
  • 出版单位:法治社会
  • 年:2019
  • 期:04
  •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约束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C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68-75
  • 页数:8
  • CN:44-1722/D
  • ISSN:2096-1367
  • 分类号:D922.68
摘要
政府是堪当生态法治建设的最适格主体,根本原因在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政府是公共利益代表和拥有环境管理权限的主体。生态法治建设中政府职责的规范依据,是2018年修订的《宪法》确立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和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建设为政府履行生态法治建设职责提供行政生态背景。政府角色在生态法治建设和环境规制过程中应当发生嬗变,从政府环境管理转向环境治理,政府环境治理工具也应做出有效回应,才足以实现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
        The government is the most suitable subjec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rule of law. The fundamental reason lies in the public goods attribut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government is the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subject with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y. The normative basis for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rule of law is that the 2018 revised Constitution establishes the State Council'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the 2014 revis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stablishes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sponsibility of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and responsibility-oriented government provide the administrative ecological background as the basis for the government to perform its ecological and legal duties.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should change from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the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ools should also make effective responses to achiev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ecological rule of law.
引文
(1)赵新峰、袁宗:《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实践历程与优化选择》,载《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7期。
    (2)杨治坤:《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府际间利益的法制协调》,载《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3)李文良等:《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序言。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6)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参见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
    (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8)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9)吴贤静:《政府在生态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与定位》,载《法治社会》2016年第2期。
    (10)姚石、杨红娟:《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因素识别》,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4期。
    (11)参见前引(6),习近平文。
    (12)吴贤静:《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变迁与环境治理新格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导向与完善路径为例》,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四条、第十八条。
    (16)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17)研究行政生态理论集大成者弗雷得·雷各斯认为,影响一个国家行政的生态要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最主要的有五个要素,即: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沟通网、符号系统和政治构架。参见徐中奇:《行政生态学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发》,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18)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页。
    (19)石佑启、杨治坤:《中国政府治理的法治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20)[德]巴杜拉:《在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陈新民译,载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12、113、126页。
    (21)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22)[美]理查德德·G·菲沃克主编:《大都市治理---冲突、竞争与合作》,许源源、江胜珍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23)刘志彪等:《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1页。
    (24)参见前引(21),俞可平书,第150-151页。
    (25)参见前引(18),孔繁斌书,第226页。
    (26)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加快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的研究报告》,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2期。
    (27)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2页。
    (28)[德]赫尔穆特·沃尔曼:《德国地方政府》,陈伟、段德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119页。
    (29)[法]让-皮埃尔·戈丹:《何谓治理》,钟震宇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30)李文钊:《国家、市场与多中心中国政府改革的逻辑基础和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83页。
    (31)参见前引(29),让-皮埃尔·戈丹书,第22页。
    (32)[美]杰里·马肖:《贪婪、混沌和治理》,宋功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5页。
    (33)刘向阳:《清洁空气的博弈:环境政治史视角下20世纪美国控制污染治理》,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年版,导论第9页。
    (34)[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23页。
    (35)2016年12月5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6)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37)张劲松等:《政府关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页。
    (38)[美]菲利普·J·库珀:《二十一世纪的公共行政:挑战与改革》,王巧玲、李文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39)吴贤静:《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选择》,载《学术研究》2017年第4期。
    (40)参见前引(34),原田尚彦书,第97页。
    (41)[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4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中文版序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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